㈠ 如何計算破產清算費用
(1)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
這一費用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主要包括破產案件受理費、職權調查費、公告費、送達費、法院登記申報債權的費用、法院召集債權人會議的費用、證據保全費用、財產保全費用、鑒定費用、勘驗費用,以及法院認為應由債務人財產支付的其他訴訟上的費用。
(3)管理人執行費用報酬聘用工作人員費用
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指在破產案件進行過程中,管理人為了執行職務和聘用工作人員所產生的一切費用和報酬的總稱。主要包括破產管理人履行新破產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職責所產生的費用、破產管理人執行職務所需其他費用、破產管理人的報酬以及聘用工作人員所需費用。
㈡ 法院強制拍賣,拍賣的費用怎麼收取。
這個費用是受法院委託的拍賣公司收取的。法院會直接明確給被拍賣人一個收費依據的。
㈢ 法院拍賣的房子傭金是怎麼算的,費用是多少錢
2005年1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內的若干規定》首次明確規范了容司法拍賣傭金支付標准和支付對象,作為委託人的人民法院不再支付傭金,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自此,司法拍賣傭金自此由雙向收取改為單邊收取。
拍賣成交的,拍賣機構可以按照下列比例向買受人收取傭金:
拍賣成交價200萬元以下的,收取傭金的比例不得超過5%;超過2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3%;超過1000萬元至50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2%;超過5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不得超過1%;超過1億元的部分,不得超過0.5%。
採取公開招標方式確定拍賣機構的,按照中標方案確定的數額收取傭金。
拍賣未成交或者非因拍賣機構的原因撤回拍賣委託的,拍賣機構為本次拍賣已經支出的合理費用,應當由被執行人負擔。
㈣ 法院委託拍賣公司的拍賣費,拍賣傭金收費標準是多少怎樣收的,是先收,還是執行後從執行價款中扣除的
是拍賣成功後按照成交價的百分百收取。具體如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若干規定》
第三十二條拍賣成交的,拍賣機構可以按照下列比例向買受人收取傭金:
成交價200萬元以下的,收取傭金的比例不得超過5%;超過2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3%;超過1000萬元至50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2%;超過5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不得超過1%;超過1億元的部分,不得超過0.5%。
採取公開招標方式確定拍賣機構的,按照中標方案確定的數額收取傭金。
拍賣未成交或者非因拍賣機構的原因撤回拍賣委託的,拍賣機構為本次拍賣已經支出的合理費用,應當由被執行人負擔。
(4)破產清算涉及拍賣傭金收費標准擴展閱讀
傳統司法拍賣傭金通常高達3.5%。而網路司法拍賣其運用網路技術平台完全省略了拍賣運營成本,實行「零傭金」,降低了拍賣成本。
隨著大家對網路司法拍賣的逐步接受,網路司法拍賣引來的社會關注度和參與度必將進一步提高。而面對全新的網路拍賣模式,遂寧兩級法院又將怎樣推進拍賣工作的開展?
2016年7月14日,遂寧市中級法院召開了全市法院司法拍賣工作推進暨培訓會,中院院長楊誠在會議中要求:
加強組織領導、隊伍建設和監督管理,兩級法院要在司法體制改革過程中,及時完成技術部門的機構設置、人員配置工作,實現定崗定員,建立專業化隊伍,保證司法技術工作的延續性,在網路司法拍賣過程中,要建立拍賣風險防控,依法保障當事人的知情權、監督權。
另外,要加強宣傳,提高網路司法拍賣的知曉度和參與度,利用兩級法院官方微博、微信、政務外網、幹警個人微信等方式,宣傳網拍優勢、操作方法。同時,積極主動與當地黨委宣傳部門聯系對接,爭取支持,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等傳統媒體,宣傳法院網拍工作。
據了解,中院已成立由院領導擔任組長,審判、執行部門和司法技術管理部門負責人和相關人員參加的網路司法拍賣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協調網路司法拍賣工作。
另外,中院將加強對區縣法院網拍工作的指導、培訓和督查,形成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工作機制。
分階段、分步驟推進網路司法拍賣工作。下一步,10月至11月,中院技術室牽頭與執行局、紀檢部門對縣區法院貫徹落實網路司法拍賣工作情況進行檢查,實地督查,對縣區法院推進網路司法拍賣工作進行總結通報。
㈤ 審計破產清算如何收費
一、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破產清算收費標准
(一)計件收費標准
現有資產總額 收費標准
1000萬元以下(含1000萬元) 2‰
1000萬元-1億(含1億) 萬分之1
1億元以上-10億元(含10億) 萬分之0.8
10億元以上-50億元(含50億) 萬分之0.1
50億元以上 萬分之0.08
備註:
1、計件收費採用差額定率累進計算。
2、鑒證項目收費標准為最低收費標准,可根據實際情況上浮15%;上市公司的鑒證項目收費標准可上浮50%。
3、驗證資本比例收費以企業注冊資本為基數,50萬元以下的由事務所酌定,但不得少於500元。
(二)計時收費標准
1、主任會計師、副主任會計師 每人每小時 300元
2、部門經理、高級專家 每人每小時 250元
3、項目經理 每人每小時 220元
4、注冊會計師 每人每小時 200元
5、會計師 每人每小時 100元
二、審計破產清算的實施步驟
(一)企業資產狀況的核實
1、銀行存款的核實:發出詢證函,確認銀行存款余額的正確性,對未達賬清理取證入賬。
2、應收款的清理核實:對「貸方」余額及應付款的「借方」余額進行重新分類調整,劃分賬齡,做好賬齡分析。
3、存貨的盤存核實:對存貨要求盤點核實,對賬外物資、貨到單未到及盈虧情況要進行賬務調整,原因一時難以查清的潛虧要通過待處理流動資產損失科目列賬,留待下階段報批核銷。
4、固定資產的賬實相符情況核實:對固定資產的賬實情況進行盤存核實,對盤虧資產不能取證進行賬務處理的,要通過待處理固定資產損失科目列賬,留待下階段報批核銷。對固定資產折舊的計提進行審計核實,對賬外資產及盤盈資產要進行查詢說明其原因,並在報告中披露有待下階段核實調整。
5、無形資產、遞延資產及在建工程等科目進行列賬依據的查實,對會計賬務處理的合法性進行審計核實。
(二)企業負債狀況的審定
1、審核應付款的發生事實及有關證據、數額,財產擔保情況,有擔保的應提供證據。
2、重大債權的核實。如銀行貸款的本金、貸款期限、利率,截止審計日的欠貸本息合計,財產擔保及依據。
3、審核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有關證據。
(三)企業所有者權益的審定
根據上述資產、負債狀況,對調整後的未分配利潤等確認企業的所有者權益。對非國有企業的破產前審計,還應查實其實收資本、資本公積的真實性。由於此項審計只是提供給有關部門對被審計單位的破產前的財務狀況的參考,故對其應核、轉銷的事項,如待攤費用、待處理資產損失等均未做會計事項調整,可在出具審計報告時單獨提示。
三、審計破產清算應注意的事項
1、審查破產宣告日以前六個月破產企業的財務收支,通過實物資產的增減變化,債權債務的處理,看有無隱匿、私分、無償轉讓資產、非正常壓價等違法行為。
2、核對會計科目的結轉,從行業會計科目轉入破產清算會計科目,看是否與財政部關於破產企業會計處理問題的暫行規定相符,金額是否正確。
3、應收款在清算期收回的核算是否正確,呆賬壞賬的核銷有無依據,有無法院裁定或財政部批准。
4、存貨的毀損盤虧的處理有無必要程序和批准。
5、固定資產的報廢、盤虧、損失是否經批准。
6、資產評估增值(減值)的核算是否正確。
7、抵押資產、福利設施資產、借入資產、取回資產的核算依據是否有力,核算是否正確。
8、破產債權申報的時間限制及數量與賬面有無差異,清算調整的依據足不足;逾期未申報的是否作了依法處理。
9、第一順序破產債務的核算是否合法。
10、清算損益的核算是否正確。
㈥ 破產拍賣法院不出具裁定書如何處理拍賣傭金應該付多少
對於整個破產事項,法院應當出具裁定書。如果是破產過程中的具體事務,法院不一定每一件都出裁定書的。如果是法律規定的必須出裁定書的事項,當事人有權要求法院出裁定書。
拍賣傭金根據拍賣物的價值、按照拍賣行業相應的收費標准計算。
攀枝花公司法律顧問李明華律師解答
㈦ 企業破產清算費用怎麼計算,破產費用包括哪些
破產費用包括:
(1)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
這一費用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主要包括破產案件受理費、職權調查費、公告費、送達費、法院登記申報債權的費用、法院召集債權人會議的費用、證據保全費用、財產保全費用、鑒定費用、勘驗費用,以及法院認為應由債務人財產支付的其他訴訟上的費用。
破產費用所包括的案件訴訟費用必須是為破產債權人共同利益而支付的費用,不包括在破產程序進行中個別債權人因其他爭議而發生訴訟的費用。
(2)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
債務人對債務人財產的管理和處分權利,自破產案件受理後而喪失,債務人所有財產由破產管理人接管。當然,重整程序中債務人自行管理的除外。破產管理人對債務人財產進行管理、變價和分配,必然要支出相應的費用,這些費用也就是債務人財產的管理費、變價費和分配費。
第一,債務人財產的管理費,是破產管理人為佔有、清理和保管債務人財產或者繼續債務人的營業而必須支出的費用。主要包括債務人財產的保管費用、倉儲費用、運輸費用、清理費用、維修保養費用、保險費用、營業稅費、公告費用、通知費用等。此外,律師費、聘請會計師的代理費用,水電費、通訊費、辦公費、文書製作費等行政管理費用也包括在管理費范圍內。
第二,債務人財產的變價費,是破產管理人為處理非金錢的債務人財產而將其變現為貨幣所支出的費用。主要包括債務人財產的估價費用、鑒定費用、公證費用、公告費用、通知費用、拍賣費用、執行費用、登記費用以及變價債務人財產的稅費等。
第三,債務人財產的分配費,是破產管理人為將債務人財產分配給債權人所發生的費用。主要包括債務人財產分配表的製作費用、公告費用、通知費用、提存分配費用等。
(3)管理人執行費用報酬聘用工作人員費用
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指在破產案件進行過程中,管理人為了執行職務和聘用工作人員所產生的一切費用和報酬的總稱。主要包括破產管理人履行新破產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職責所產生的費用、破產管理人執行職務所需其他費用、破產管理人的報酬以及聘用工作人員所需費用。
二、破產清算費用的計算
破產費用的計算視具體情況而定,沒有統一金額規定,要根據你公司的具體情況確定。
主要的是要支付以下的費用:
1、向法院交納案件受理費,收費標准為根據破產財產金額,按《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的比例減半收取,最高30萬元。
2、管理人收取的清算服務報酬及相應的清算辦公費用。管理人的報酬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確定管理人報酬的規定》來確定。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十三條案件受理費分別按照下列標准交納:
(一)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
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六)破產案件依據破產財產總額計算,按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標准減半交納,但是,最高不超過30萬元。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確定管理人報酬的規定》
第二條 人民法院應根據債務人最終清償的財產價值總額,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圍內分段確定管理人報酬:
(一)不超過一百萬元(含本數,下同)的,在12%以下確定;
(二)超過一百萬元至五百萬元的部分,在10%以下確定;
(三)超過五百萬元至一千萬元的部分,在8%以下確定;
(四)超過一千萬元至五千萬元的部分,在6%以下確定:
(五)超過五千萬元至一億元的部分,在3%以下確定;
(六)超過一億元至五億元的部分,在1%以下確定;
(七)超過五億元的部分,在0.5%以下確定。
擔保權人優先受償的擔保物價值,不計入前款規定的財產價值總額。
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參照上述比例在30%的浮動范圍內制定符合當地實際情況的管理人報酬比例限制范圍,並通過當地有影響的媒體公告,同時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