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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間費用傭金區別

發布時間:2022-01-16 22:51:49

A. 什麼是居間費它與傭金一樣嗎

居間費是指:在進行某項活動或糾紛中,居間人向委託人提供媒介服務,在提供服務的過程中合理向委託人收取的報酬被稱為「居間費」。居間費和傭金的性質是一樣的。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條規定:

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居間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根據居間人的勞務合理確定。

因居間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居間人的報酬。 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

(1)居間費用傭金區別擴展閱讀

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因費用已作為成本計算在報酬之內,居間人不得再另外請求給付費用。《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條規定: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託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這是對居間人的居間費用的規定。

傭金符合三個條件:

1、有合法真實憑證;

2、支付的對象必須是獨立的有權從事中介服務的納稅人或個人;

3、支付給個人的傭金,除另有規定者外不得超過服務金額的5%,可以計入銷售費用。

B. 請問傭金與居間費有區別嗎合法嗎

大家在找房子中介買房子的時候,中介為你提供服務的同時,也會收取一定的勞動報酬,這個報酬就是中介,我們經常說有的地方也叫中介費,而有的中介也說自己的傭金就是,傭金和經紀費,兩者之間沒有本質的區別。

居間費用屬於勞務報酬的收入,是個人暫時取得的收入,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假如超過開征金額就要納稅,未納稅則屬於違法行為。其中勞動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物業租金所得,每次收入在四千元以下、八百元以下;超過4000元的,扣除20%的費用,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C. 企業管理費與居間費有什麼區別嗎

企業管理費與居間費,
應該還是有區別,
居間費是指在進行某項活動或糾紛中,
居間人向委託人提供媒介服務,
在提供服務的過程中合理向委託人收取的報酬,
被稱為「居間費」,
居間費和傭金的性質是一樣的。

D. 居間服務費、代辦費、中介費、傭金關系

中介收取的居間服務費是1。5% 貸款代辦費是800元。經紀人的職責就是幫你尋找適合你的房源。讓你對所買的房子滿意。領你看房。辛苦錢。

E. 什麼是居間費

在進行某項活動或糾紛中,居間人向委託人提供媒介服務,在提供服務的過程中合理向委託人收取的報酬被成為「居間費」。期貨市場中的居間人是指,「受期貨公司或者客戶的委託」,「為其提供訂約的機會或者訂立期貨經紀合同的中介服務的」公民、法人,期貨公司或者客戶應當按照約定向居間人支付報酬。

F. 回扣與傭金的區別。

回扣、折扣、傭金有3點不同:

一、三者的種類不同:

1、回扣的種類:

按照是否採取賬外暗中的方式,回扣可以簡單分為兩種,即「賬內明示」的回扣、賬外暗中的回扣。

2、折扣的種類:

(1)數量折扣:製造商給經銷商、零售商或大客戶因購買數量大而給予的一種折扣。

(2)現金折扣:對於及時付清貨款的購買者的一種價格折扣。

(3)功能折扣:是由製造商向購買者履行了某種功能,如推銷、儲存和帳務記載的貿易渠道成員所提供的一種折扣。

(4)季節折扣:賣主向那些非當令商品或服務的買者的提供的一種折扣。

(5)網上訂購折扣:給予在網上下單客戶的折扣。

3、傭金的種類:

根據傭金是否在價格條款中表明,可分為「明佣」或「暗佣」。「明佣」是指在合同價格條款中明確規定傭金率。「暗佣」是指暗中約定傭金率。若中間商從買賣雙方都獲得傭金,則被稱為雙頭佣。

二、三者的法律特徵不同:

1、回扣的法律特徵:

(1)賬外暗中:按照《關於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第5條第3款對賬外暗中的規定,「賬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設立的反映其生產經營活動或者行政事業經費收支的財務賬上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明確如實記載,包括不記入財務賬、轉入其他財務賬或者作假賬等。」

(2)返還一定比例的價款:回扣是賣方返還買方的一定比例的商品價款。這一屬性可以界定回扣款項的來源性質,即回扣不是賣方額外從別處拿出物品或金錢給予買方,回扣款是商品價款的一部分。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賣方是從別處拿出物品以給予買方,雖然不構成回扣,但它同樣構成商業賄賂,這也是回扣與商業賄賂的一點區別。

(3)收受人為對方單位或個人:回扣是賣方退給買方單位或者個人的,它決定了回扣的方向,是賣方退給買方,方向固定,不包括買方給賣方。

同樣,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買方為購得某種緊俏商品,以給付實物、金錢為誘餌,在賬外暗中給予賣方一部分款項,這也是種商業賄賂行為,但仍不是回扣,只是商業賄賂的典型形式。所以其方向性對於判斷是否為回扣也非常重要。

2、折扣的法律特徵:

(1)折扣是商品購銷中的讓利,發生在購銷雙方當事人之間,是賣方給買方的價格優惠。

(2)給予或者接受折扣都必須明示並如實入帳,在入帳方式上,要求給予折扣的應沖減營業收入,收受折扣的應沖減成本。

(3)折扣的形式,支付價款時對價款總額按一定比例即時予以扣除;在買方已支付價款總額後賣方再按一定比例予以退還部分價款。這兩種形式實質都是價格優惠,並無本質區別。

3、傭金的法律特徵:

(1)有合法真實憑證。

(2)支付的對象必須是獨立的有權從事中介服務的納稅人或個人。

(3)支付給個人的傭金,除另有規定者外不得超過服務金額的5%,可以計入銷售費用。

三、三者的性質不同:

1、回扣的性質:回扣一般為貶義。表現於某獲利人在獲利利潤中送給使其獲利的人。如甲方因乙方為甲方帶來好處,甲方將得好處部分送給乙方;某導游介紹客人到某店購買紀念品,而店方將給導游部分利潤;某房屋開發公司為得到某工程,暗中將部分回扣送給某主管該工程的官員,從而達到其目的。

2、折扣的性質:折扣是市場經濟的必然產物,正確運用折扣,有利於調動采購商的積極性和擴大銷路,在國際貿易中,它是加強對外競銷的一種手段。民間稱打折。

3、傭金的性質:一種報酬,代理人或經紀人為委託人介紹生意或代買代賣而收取的報酬。

G. 居間費用的關於居間人的報酬

居間作為中介的一種形式,其宗旨是把同一商品的買賣雙方聯系在一起,以促成交易後取得合理傭金的服務。無論何種居間,居間人都不是委託人的代理人,而只是居於交易雙方當事人之間起介紹、協助作用的中間人。居間合同發生的費用就是居間費用,居間人取得報酬必須具備兩個要件;第一,所介紹的合同,必須成立;第二,合同的成立,與居間人的介紹有因果關系。只有兩者同時具備,委託人才負有支付報酬的義務。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條規定: 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居間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根據居間人的勞務合理確定。因居間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居間人的報酬。 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 報酬支付的前提,須是居間人促成委託人與第三人的合同成立
委託人支付報酬是以居間人已為委託人提供了訂約機會或經介紹完成了居間活動,並促成了合同的成立為前提條件。所謂促成合同成立,是指合同合法、有效的成立,如果所促成的合同屬無效或可撤銷的合同,不能視為促成合同成立,居間人仍不能請求支付報酬。由於居間合同可以隨時終止,有時不免會發生委託人為了逃避支付報酬的義務,故意拒絕居間人已經完成了的中介服務、而後再與因中介而認識的第三人訂立合同。就此情況,居間人並不因此而喪失報酬的請求權,因為居間人行使報酬請求權,是以委託人與第三人的合同成立為前提,而不是以該合同是否得到履行為要件。如甲委託乙租房子,乙為其找到價格便宜的房主丙,甲為了不支付居間費,而假借房子的質量不好,終止了居間合同,爾後甲又擅自找到丙要求租房。應該認為,甲的行為無疑是違背了誠實信用的原則,因此委託人仍然需要支付報酬。
委託人是否給付居間人報酬及其支付數額,原則上應按照居間合同約定。這里合同的約定,可以是以書面形式或者口頭形式明確的,如果居間合同中對於居間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的不明確,委託人和居間人,可以協議補充;如果仍然達不成補充協議的,應當按照合同的有關條款,或者商業交易習慣來確定;如果還是解決不了,可以根據居間人的勞務合理確定,所謂合理應考慮諸多原因,如居間人所付出的時間、精力、物力、財力、人力以及居間事務的難易程度等因素,合理確定。 支付報酬以居間事務的不同而有不同的標准。報告居間,因居間人僅向委託人報告訂約機會,而不與其相對人發生關系,因此,居間人的報酬,應當由委託人給付。在媒介居間合同中,居間人不僅向委託人提供報告訂約機會,而且還要找第三人促成合同訂立,由於有了居間人的中介活動,使得委託人與第三人雙方發生了法律關系,委託人與第三人都因此而受益,因此,一般情況下,除合同另有約定或另有習慣外,居間人的報酬原則上應由因媒介居間而訂立合同的委託人與第三人雙方平均負擔。

H. 什麼是居間費

居間費是指:在一定的活動或糾紛中,居間人向委託人提供媒介服務,在提供服務的過程中,向委託人收取的合理報酬稱為「居間費」。經紀費和傭金的性質是一樣的。

《合同法》第426條規定:

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居間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按照居間人的勞務合理確定。

中介為訂立合同提供媒體服務並促成合同成立的,合同當事人應當承擔中介的平均報酬。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承擔。

(8)居間費用傭金區別擴展閱讀

居間人的義務:

1、報告訂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媒介的義務。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託人如實報告。

2、忠實義務。居間人應當如實報告訂立合同的有關事項和其他有關信息。

3、負擔居間費用的義務。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

4、隱名和保密義務。在媒介居間中,如果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指定居間人不得將其姓名或商號、名稱告知對方,居間人就負有不將其姓名或商號、名稱告知對方的義務,這就是隱名義務,這種居間又稱為隱名居間或隱名媒介。

5、介入義務。居間人的介入義務是指在隱名居間中,在一定情形下由居間人代替隱名當事人以履行輔助人的身份履行責任,並由居間人受領對方當事人所為的給付的義務。居間人承擔介入義務與居間人的隱名義務是一致的,是為了保證隱名當事人保持交易秘密目的的最終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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