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如何緩解去杠桿引發的信用緊縮:別老想放水,該減稅
從宏觀上看,一個國家陷入流動性陷阱主要有三個特點:(1)整個宏觀經濟陷入嚴重的蕭條之中,需求嚴重不足,居民個人自發性投資和消費大為減少,失業情況嚴重,單憑市場的調節顯得力不從心。(2)名義利率水平大幅度下降,甚至為零,利率刺激投資和消費的杠桿作用失效,只能依靠財政政策,通過擴大政府支出、減稅等手段來擺脫蕭條。(3)貨幣需求利率彈性趨向無限大,指的是一定時期的利率水平降低到不能再低的時候,人們會產生利率上升而債券價格下降的預期。貨幣需求彈性變得很大,無論增加多少貨幣,都會被人們儲存起來。發生流動性陷阱的時候,寬松的貨幣政策也沒有辦法改變市場現狀,與此同時,往往還會出現通貨緊縮。 我認為,這種接連在一起的兩次蕭條,應屬於同一周期里的經濟現象。從2007年到現在,擴張期月份累計已達73個月,如果截止到2008年底來看這個時間段,月份總數則會達到85個月。這意味著我們面臨的大蕭條可能將不僅僅是一次大規模的蕭條,也不是一個很短的蕭條周期就能解決問題的。在這個蕭條期過後,很有可能再次出現一個稍微和緩些的蕭條期。如果放在一個整體來看,這兩次蕭條的時間將會延長到非常長的時間,這當然也是我們為什麼說會出現一個「危機10年」的原因之一。
Ⅱ 如何降低婁底菜價:市場杠桿與政府調控一個都不少求答案
十八大報告特別關心民生問題:加強社會建設,必須以保障和改善民生為重點。如何穩定「菜籃子」價格,破解「菜籃子」價格難題?專家認為市場杠桿與政府調控一個都不少,全市要著力抓好發展基地生產、加強流通體系建設等多方面的工作。支招一:「菜籃子」工程需發力 要大力發展基地生產,按照市政府「婁底中心城區『菜籃子』工程建設三年行動計劃」要求,加快專業蔬菜基地、專業養豬基地建設,逐步推行「規模化種養、標准化生產、商品化處理、品牌化銷售、產業化經營」的模式,推進由「園」到「區」的拓展,擴大生產規模,體現規模效益,加強農產品品牌建設。同時,要進一步加強對「菜籃子」工程建設的組織領導,防止「菜籃子」縣市區長負責制的弱化,不斷健全目標管理和追蹤問責制度,使「菜籃子」工程實至名歸。支招二:農產品搭上現代配送「快車」 加強流通體系建設,按城市功能規劃要求,改建、新建中心城區農貿市場,合理布局農產品超市,加快農產品批發市場建設步伐;增加蔬菜直銷網點,減少流通環節、方便居民買菜;促進農超對接、農校對接、農企對接,減少中間環節;政府引導、政策支持農產品配送體系建設。形成「貨暢其流、價廉物美」、「生產者得利、消費者得實惠」的良好局面。支招三:資金抱團謀發展 加大資金支持力度,堅持以政府投入為導向,農民和企業投入為主體,積極爭取信貸投入,廣泛開展招商引資,整合項目資金,充分發揮政策支持和利益導向機制的作用,吸引社會投資,加快推進設施農業生產與建設。財政資金、價格調節基金、「菜籃子」建設資金、農貿市場標准化建設資金加大投入力度,多部門形成合力。積極向上爭取項目資金,把所有專項資金全部用在「菜籃子」工程建設上。支招四:開辟農產品「綠色通道」 整頓流通領域收費,按照國家政策規定,拓寬農產品「綠色通道」,著力整頓流通領域收費秩序。堅決取消不合法收費,盡量降低不合理收費,引導農貿市場制訂合理的農產品銷售攤位費,為農產品產銷構建良好的價費環境。支招五:平價超市暖人心 開設平價超市,利用政府資金扶持的「菜籃子」工程基地生產的蔬菜、豬肉由基地在婁底中心城區低收入群體居住集中的地區,先行開設幾家平價超市,略低於市價供應低收入居民。
Ⅲ 如何積極穩妥去杠桿
如何積極穩妥去杠桿
今年的政府工作報告中明確提出:「積極穩妥去杠桿。要在控制總杠桿率的前提下,把降低企業杠桿率作為重中之重。」去桿杠作為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已經成為我國經濟社會發展中必須認真面對並妥善解決的問題。
2008年金融危機後,我國杠桿率快速提高,其中企業部門杠桿率在全球范圍內最高,是美英的兩倍多
總體來看,對於目前我國的杠桿率問題,需要重點關注並明確三個特點。
一是2008年金融危機之後,我國非金融部門的杠桿率快速提高。以國際清算銀行(BIS)統計公布的信貸與GDP的比例作為杠桿率的衡量指標,2016年三季度末,我國非金融部門杠桿率為255.6%,其中,政府部門杠桿率為46.1%,企業部門杠桿率為166.2%,家庭部門杠桿率為43.2%。2008年至2016年三季度末這段時間,四個杠桿率指標增幅都在70%以上,家庭部門的杠桿率增幅甚至超過140%。
二是從國際范圍看,我國非金融部門杠桿率整體不算高,但企業部門杠桿率在全球范圍內最高。2016年三季度末,我國非金融部門杠桿率低於美國、日本、英國等發達國家,高於新興市場國家;政府部門杠桿率在全球范圍內處於最低水平,不到發達國家平均水平的50%;家庭部門杠桿率在全球范圍內也處於較低水平,僅高於新興市場國家平均水平;受基數較高並且增長速度較快等因素影響,企業部門杠桿率在全球范圍內最高,比BIS統計報告的國家和地區企業部門杠桿率平均水平高出75%,是美國、英國的兩倍多。根據中國社科院所做的測算,國有企業債務在企業部門債務中的佔比約為65%,國有企業負債率明顯高於民營企業。
三是加杠桿的資金來源中,雖然仍然是以銀行為主,但非銀行金融機構提供的資金規模和佔比正在快速提高。根據BIS的統計,2016年三季度末,我國企業部門、家庭部門加杠桿的過程中,約有四分之一的資金來自非銀行金融機構。而在2007年之前,非銀行金融機構提供的資金比例尚不足十分之一。近幾年銀行金融同業業務發展的情況也可佐證這一點。2008年-2016年,銀行對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債權均值約為7萬億元,是2001-2007年的7倍多。由於銀行對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債權規模快速增加,導致其占銀行業總資產的比例從2001-2007年的2.7%升至2008-2016年的4.7%。同業資產增速快於銀行業總資產增速,為非銀行金融機構從銀行融入資金再給企業貸款提供了充足的資金,也為銀行特別是中小銀行出於規避監管等目的,借道非銀行金融機構為兩高一剩、房地產行業貸款提供了充足的資金。
杠桿率的過快上升增加了經濟金融系統的脆弱性,一旦某個環節出現問題就可能導致風險蔓延進而引發危機
我國的杠桿率快速增長並且企業部門杠桿率較高的促成因素較多。從宏觀經濟方面看,主要包括國際和國內兩方面的因素。國際上,在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之後,為了應對危機,各國普遍採用寬松的貨幣政策以穩定經濟增長,流動性較為充裕,我國的投資壞境較好吸引了大量國際資金流入,為加桿杠提供了充裕的資金。而國內也針對金融危機採取了四萬億經濟刺激計劃,貨幣政策也相對寬松,不僅降准降息而且貨幣超發問題相對突出。2008-2016年我國廣義貨幣供應量M2年增長率比GDP增長率高7.5個百分點,而2001-2007年只有5.8個百分點,增長了1.7個百分點。與此同時,GDP年均增長率從2001-2007年的10.8%降至2008-2016年的8.4%,下降了2.4個百分點。貨幣超發的同時經濟增速卻在下降,推動了杠桿率提升。
從金融方面看,我國融資方式中以債務融資為主,也會導致杠桿率提升。長期以來,國內高儲蓄率為投資導向的經濟模式發展提供了充裕的資金,也推動了以吸收存款發放貸款為主業的銀行業規模壯大,讓其有足夠的規模和實力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大量的信貸資金。2016年底,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總資產達到232萬億元,是信託、保險、證券、期貨、基金、融資租賃業總資產之和的5倍多,是當年GDP總量的3倍多。這些都為債務融資發展提供了充裕的資金供給。而從資金需求看,我國企業稅負較重且稅收征繳中債務利息具有稅盾效應,國有企業的預算軟約束問題增大了其主動負債的動機,以及企業破產清算成本較高等,均導致企業部門也有較強的債務融資偏好。據中國金融論壇課題組的研究,國內預算軟約束問題突出的國有企業,其杠桿率較同類企業明顯更高。
杠桿率增長速度較快,企業部門杠桿率高,都存在較大的風險隱患。就國外的情況看,幾乎歷次經濟金融危機之前都不同程度的存在杠桿率快速提高的情況,杠桿率的過快上升增加了經濟金融系統的脆弱性,一旦某個環節出現問題就會導致風險蔓延進而引發危機。這方面,2016年我國居民部門房地產貸款飛速增長需要高度關注。據人民銀行的統計數據,2016年居民中長期貸款全年新增5.7萬億元,約占當年新增人民幣貸款的45%,比2015年居民中長期貸款增長86%。家庭的資產配置中,對於房產配置的比例過高,而金融資產佔比較低,不僅微觀層面存在較大的風險,也加劇了宏觀層面的房地產資產泡沫。企業部門杠桿率高加劇了企業的債務負擔,特別是在近幾年企業盈利能力下降的情況下,企業償債能力下降,過重的債務負擔不僅企業難以承受,也易於導致再融資的成本更高。金融加速器理論表明,銀行監督企業的交易成本與融資溢價正相關,而融資溢價與杠桿率正相關,即杠桿率越高,銀行貸款所要求的利率越高,以抵消企業可能的違約損失。企業越來越高的融資成本與逐步下降的盈利能力同期出現,勢必埋下更多的風險隱患。
去桿杠需要從源頭上控制好貨幣供給量,同時採取盤活存量資產、加快市場化法治化債轉股等措施,積極穩妥推進
對於杠桿率快速提高,以及企業部門杠桿率較高,我們必須高度警惕,採取針對性的措施,積極穩妥去杠桿。
具體而言,首先需要明確去桿杠的思路和重點。杠桿本身並不是壞事,而杠桿率快速提高,杠桿率較高易於引發風險,需要密切關注。也正是如此,去杠桿並不是不加區分的把杠桿都去掉,而是要重點控制杠桿率的過快上升,降低企業部門尤其是國有企業部門的高杠桿率。也就是說,去杠桿要同時兼顧杠桿率過快上漲和企業部門高杠桿率。對於政府部門,目前中央政府杠桿率低,而地方政府杠桿率高,要合理調配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杠桿率。在地方政府債務置換規模有縮小的預期的情況下,地方政府杠桿率問題也要予以關注。家庭部門杠桿率高主要是用於配置房產,要重點關注其杠桿率快速提高的問題。尤其是要通過對房地產的調控,減少家庭部門加杠桿配置房產,讓房子回歸其居住屬性。就國際經驗看,去桿杠的成效並不是立竿見影的,也不是單一措施就可以全面解決的,對此需要有一定的心理預期。
其次要控制貨幣量,對金融業務進行規范。杠桿率快速提高,企業部門杠桿率高,也是因為貨幣超發流動性充足所致,在這種程度上可以看作是一種貨幣現象。從這個角度看,去桿杠需要從源頭上控制好貨幣供給量。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合理控制貨幣發行規模,管好貨幣供應的總閥門。在此基礎上,結合基礎貨幣供給方式變化,適當提高央行公開市場操作、短期借貸便利等流動性管理工具的價格水平,降低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從央行融資並進行套利的積極性,以控制金融機構負債的總規模。對於近幾年快速發展的金融同業業務,不排除其發展的必要性與合理性,但其中不規范、不透明的問題較多,需要通過加強監管減少同業套利空間。就目前的情況來看,非銀行金融機構對非金融部門加杠桿也提供了較多的資金,因此我們不僅要管理好銀行業特別是中小銀行同業業務發展,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管理也不容忽視。
最後要推動經濟發展和融資方式轉變。杠桿問題是經濟發展中的問題,也需要用推動經濟發展的辦法,在發展中予以解決。在經濟增長動力轉換,結構性因素與周期性因素疊加的情況下,既要對經濟增長速度有合理預期,也要積極通過創新、加快改革、完善體制機制,穩定經濟增長。要通過國有企業的資本金補充機制、激發民營企業投資積極性、稅收制度改革等,提高企業部門競爭力和盈利水平,以做大分母的方式降低杠桿率;要積極促進企業盤活存量資產,推進不良資產證券化,加快市場化、法治化債轉股,降低企業和金融機構的壓力。在這個過程中,也要完善企業破產制度規定,降低企業退出成本。要規范並完善企業上市管理制度,發展好多層次資本市場,為企業通過資本市場進行股權融資提供製度支持和市場保障,從而逐步降低對債權融資的依賴。
總之,對於我國杠桿率快速提高、企業部門杠桿率高的問題要高度重視,去杠桿也要積極穩妥,根據杠桿的實際情況與最新變化,平衡好經濟增長和去杠桿之間的矛盾,統籌好各方面都因素,既要控制好資金的供給端,也要調節好資金的需求端,採用多種手段從多方發力,以保障去杠桿的成效。
Ⅳ 居民購房杠桿率下降,是不是意味著居民負債買房的意願在降低
是的,當人們認為負債買房會帶來收益時,必然會有大量的負債買房,當人們認為這種收益在減少甚至會有損失時,當然會大量的減少。
Ⅳ 居民部門杠桿率是怎麼計算的舉例說明
居民部門杠桿率=居民部門貸款余額/名義GDP
如:2016年我國GDP74.4萬億,居民部門貸款余額大約33.33萬億,相除後得2016年末居民部門杠桿率為44.8%。
杠桿率一般是指資產負債表中權益資本與總資產的比率。杠桿率是一個衡量公司負債風險的指標,從側面反應出公司的還款能力。杠桿率的倒數為杠桿倍數,一般來說,投行的杠桿倍數比較高,美林銀行的杠桿倍數在2007年是28倍,摩根士丹利的杠桿倍數在2007年為33倍。
杠桿率的優點
引入杠桿率作為資本監管的補充手段,其主要優點為:一是反映股東出資的真金白銀對存款人的保護和抵禦風險的作用,有利於維持銀行的最低資本充足水平,確保銀行擁有一定水平的高質量資本(普通股和留存利潤)。二是能夠避免加權風險資本充足率的復雜性問題,減少資本套利空間。本次金融危機的教訓表明,在新資本協議框架下,如果商業銀行利用新資本協議的復雜性進行監管套利, 將會嚴重影響銀行的資本水平。有關數據顯示,一些銀行的核心資本充足率和杠桿比率出現背離。
Ⅵ 居民部門杠桿率偏低非金融企業杠桿率過高說明啥
居民部門杠桿率偏低說明還有加杠桿釋放需求動力的空間。
非金融企業杠桿率過高說明企業運營成本較高,較多的運用財務杠桿,風險性因素可能會被擴大。
Ⅶ 如何享受八大降杠桿稅收支持政策
一、企業符合稅法規定條件的股權(資產)收購、合並、債務重組等重組行為,可按稅法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遞延納稅優惠政策。
具體政策鏈接:
1、財稅[2009]59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
第五條規定:企業重組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
(二)被收購、合並或分立部分的資產或股權比例符合本通知規定的比例。
(三)企業重組後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
(四)重組交易對價中涉及股權支付金額符合本通知規定比例。
(五)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後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符合上述第五條規定條件的,交易各方對其交易中的股權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規定進行特殊性稅務處理:
(一)企業債務重組確認的應納稅所得額占該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50%以上,可以在5個納稅年度的期間內,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發生債權轉股權業務,對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兩項業務暫不確認有關債務清償所得或損失,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以原債權的計稅基礎確定。企業的其他相關所得稅事項保持不變。
(二)股權收購,收購企業購買的股權不低於被收購企業全部股權的75%,且收購企業在該股權收購發生時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於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處理:
1.被收購企業的股東取得收購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收購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2.收購企業取得被收購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收購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3.收購企業、被收購企業的原有各項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和其他相關所得稅事項保持不變。
(三)資產收購,受讓企業收購的資產不低於轉讓企業全部資產的75%,且受讓企業在該資產收購發生時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於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處理:
1.轉讓企業取得受讓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轉讓資產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2.受讓企業取得轉讓企業資產的計稅基礎,以被轉讓資產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四)企業合並,企業股東在該企業合並發生時取得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於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對價的企業合並,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處理:
1.合並企業接受被合並企業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以被合並企業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2.被合並企業合並前的相關所得稅事項由合並企業承繼。
3.可由合並企業彌補的被合並企業虧損的限額=被合並企業凈資產公允價值×截至合並業務發生當年年末國家發行的最長期限的國債利率。
4.被合並企業股東取得合並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其原持有的被合並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確定。
(五)企業分立,被分立企業所有股東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業的股權,分立企業和被分立企業均不改變原來的實質經營活動,且被分立企業股東在該企業分立發生時取得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於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處理:
1.分立企業接受被分立企業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以被分立企業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2.被分立企業已分立出去資產相應的所得稅事項由分立企業承繼。
3.被分立企業未超過法定彌補期限的虧損額可按分立資產佔全部資產的比例進行分配,由分立企業繼續彌補。
4.被分立企業的股東取得分立企業的股權(以下簡稱「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棄原持有的被分立企業的股權(以下簡稱「舊股」),「新股」的計稅基礎應以放棄「舊股」的計稅基礎確定。如不需放棄「舊股」,則其取得「新股」的計稅基礎可從以下兩種方法中選擇確定:直接將「新股」的計稅基礎確定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業分立出去的凈資產占被分立企業全部凈資產的比例先調減原持有的「舊股」的計稅基礎,再將調減的計稅基礎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優化企業兼並重組市場環境的意見》(國發〔2014〕14號),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在財稅[2014]109號中對企業重組中涉及的股權收購、資產收購和股權、資產劃轉涉及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條件作了進一步的放寬。
2、財稅[2014]109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企業重組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具體規定:
(1)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第六條第(二)項中有關「股權收購,收購企業購買的股權不低於被收購企業全部股權的75%」規定調整為「股權收購,收購企業購買的股權不低於被收購企業全部股權的50%」。
(2)將財稅〔2009〕59號文件第六條第(三)項中有關「資產收購,受讓企業收購的資產不低於轉讓企業全部資產的75%」規定調整為「資產收購,受讓企業收購的資產不低於轉讓企業全部資產的50%」
(3)對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業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按賬面凈值劃轉股權或資產,凡具有合理商業目的、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股權或資產劃轉後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被劃轉股權或資產原來實質性經營活動,且劃出方企業和劃入方企業均未在會計上確認損益的,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進行特殊性稅務處理:
1、劃出方企業和劃入方企業均不確認所得。
2、劃入方企業取得被劃轉股權或資產的計稅基礎,以被劃轉股權或資產的原賬面凈值確定。
3、劃入方企業取得的被劃轉資產,應按其原賬面凈值計算折舊扣除。
特別提醒:上述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備案要求應該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8號執行,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企業重組所得稅特殊性稅務處理申報資料。
二、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可按規定享受5年內分期繳納企業所得稅政策。
具體政策鏈接:
財稅[2014]116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具體規定:
(1)居民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可在不超過5年期限內,分期均勻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2)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應對非貨幣性資產進行評估並按評估後的公允價值扣除計稅基礎後的余額,計算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應於投資協議生效並辦理股權登記手續時,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的實現。
(3)企業在對外投資5年內轉讓上述股權或投資收回的,應停止執行遞延納稅政策,並就遞延期內尚未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在轉讓股權或投資收回當年的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時,一次性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可按本通知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將股權的計稅基礎一次調整到位。
企業在對外投資5年內注銷的,應停止執行遞延納稅政策,並就遞延期內尚未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在注銷當年的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時,一次性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特別提醒:對於非貨幣資產投資,如果企業是用技術成果投資入股的,可以按照財稅[2016]101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規定享受更優惠的政策,即企業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到境內居民企業,被投資企業支付的對價全部為股票(權)的,可選擇適用遞延納稅優惠政策。
選擇技術成果投資入股遞延納稅政策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投資入股當期可暫不納稅,允許遞延至轉讓股權時,按股權轉讓收入減去技術成果原值和合理稅費後的差額計算繳納所得稅。
上述技術成果指專利技術含(國防專利)、計算機軟體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權、生物醫葯新品種,以及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技術成果。
三、企業破產、注銷,清算企業所得稅時,可按規定在稅前扣除有關清算費用及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
具體政策鏈接:
財稅[2009]60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具體規定:
四、企業的全部資產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減除資產的計稅基礎、清算費用、相關稅費,加上債務清償損益等後的余額,為清算所得。
企業應將整個清算期作為一個獨立的納稅年度計算清算所得。
此次下發的財稅[2016]125號,更加清晰的明確了清算所得的計算是:被清算企業的全部資產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減除資產的計稅基礎、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相關稅費,加上債務清償損益等。
四、企業符合稅法規定條件的債權損失可按規定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具體政策鏈接: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具體規定:
第二十二條 企業應收及預付款項壞賬損失應依據以下相關證據材料確認:
(一)相關事項合同、協議或說明;
(二)屬於債務人破產清算的,應有人民法院的破產、清算公告;
(三)屬於訴訟案件的,應出具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或裁決書或仲裁機構的仲裁書,或者被法院裁定終(中)止執行的法律文書;
(四)屬於債務人停止營業的,應有工商部門注銷、吊銷營業執照證明;
(五)屬於債務人死亡、失蹤的,應有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對債務人個人的死亡、失蹤證明;
(六)屬於債務重組的,應有債務重組協議及其債務人重組收益納稅情況說明;
(七)屬於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而無法收回的,應有債務人受災情況說明以及放棄債權申明。
第二十三條企業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在會計上已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並出具專項報告。
第二十四條企業逾期一年以上,單筆數額不超過五萬或者不超過企業年度收入總額萬分之一的應收款項,會計上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並出具專項報告。
第四十條企業債權投資損失應依據投資的原始憑證、合同或協議、會計核算資料等相關證據材料確認。下列情況債權投資損失的,還應出具相關證據材料:
(一)債務人或擔保人依法被宣告破產、關閉、被解散或撤銷、被吊銷營業執照、失蹤或者死亡等,應出具資產清償證明或者遺產清償證明。無法出具資產清償證明或者遺產清償證明,且上述事項超過三年以上的,或債權投資(包括信用卡透支和助學貸款)余額在三百萬元以下的,應出具對應的債務人和擔保人破產、關閉、解散證明、撤銷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證明或查詢證明以及追索記錄等(包括司法追索、電話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門追索等原始記錄);
(二)債務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企業對其資產進行清償和對擔保人進行追償後,未能收回的債權,應出具債務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證明、保險賠償證明、資產清償證明等;
(三)債務人因承擔法律責任,其資產不足歸還所借債務,又無其他債務承擔者的,應出具法院裁定證明和資產清償證明;
(四)債務人和擔保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企業提出訴訟或仲裁的,經人民法院對債務人和擔保人強制執行,債務人和擔保人均無資產可執行,人民法院裁定終結或終止(中止)執行的,應出具人民法院裁定文書;
(五)債務人和擔保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企業提出訴訟後被駁回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的,或經仲裁機構裁決免除(或部分免除)債務人責任,經追償後無法收回的債權,應提交法院駁回起訴的證明,或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證明,或仲裁機構裁決免除債務人責任的文書;
(六)經國務院專案批准核銷的債權,應提供國務院批准文件或經國務院同意後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文件。
五、金融企業按照規定提取的貸款損失准備金,符合稅法規定的,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具體政策鏈接:
1、財稅[2015]3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具體規定:
(1)金融企業根據《貸款風險分類指引》(銀監發[2007]54號),對其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進行風險分類後,按照以下比例計提的貸款損失准備金,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一)關注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
(二)次級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5%;
(三)可疑類貸款,計提比例為50%;
(四)損失類貸款,計提比例為100%
(2)金融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應先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不足沖減部分可據實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上述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執行。
2、財稅[2015]9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通知》
(1)准予稅前提取貸款損失准備金的貸款資產范圍包括:
(一)貸款(含抵押、質押、擔保等貸款);
(二)銀行卡透支、貼現、信用墊款(含銀行承兌匯票墊款、信用證墊款、擔保墊款等)、進出口押匯、同業拆出、應收融資租賃款等各項具有貸款特徵的風險資產;
(三)由金融企業轉貸並承擔對外還款責任的國外貸款,包括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買方信貸、外國政府貸款、日本國際協力銀行不附條件貸款和外國政府混合貸款等資產。
(2)金融企業准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計算公式如下:
准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貸款損失准備金的貸款資產余額×1%-截至上年末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的余額。
金融企業按上述公式計算的數額如為負數,應當相應調增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3)金融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貸款損失,應先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不足沖減部分可據實在計算當年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上述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執行。
六、在企業重組過程中,企業通過合並、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並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其中涉及的貨物、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符合規定的,不徵收增值稅。
具體政策鏈接:
財稅[2016]36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附件2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
(二)不徵收增值稅項目
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並、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並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
上述規定實際是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1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優惠政策的延續。
七、企業重組改制涉及的土地增值稅、契稅、印花稅,符合規定的,可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具體政策鏈接:
1、財稅[2015]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的通知》具體規定:
(1)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非公司制企業整體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體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對改建前的企業將國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變更到改建後的企業,暫不征土地增值稅。本通知所稱整體改建是指不改變原企業的投資主體,並承繼原企業權利、義務的行為。
(2)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合並為一個企業,且原企業投資主體存續的,對原企業將國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變更到合並後的企業,暫不征土地增值稅。
(3)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企業分設為兩個或兩個以上與原企業投資主體相同的企業,對原企業將國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變更到分立後的企業,暫不征土地增值稅。
(4)單位、個人在改制重組時以國有土地、房屋進行投資,對其將國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變更到被投資的企業,暫不征土地增值稅。
(5)上述優惠執行期限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特別提醒:上述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不適用於房地產開發企業。
2、財稅[2015]37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支持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具體規定:
(1)企業改制
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有關規定整體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業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原企業投資主體存續並在改制(變更)後的公司中所持股權(股份)比例超過75%,且改制(變更)後公司承繼原企業權利、義務的,對改制(變更)後公司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
(2)事業單位改制
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改制為企業,原投資主體存續並在改制後企業中出資(股權、股份)比例超過50%的,對改制後企業承受原事業單位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
(3)公司合並
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合並為一個公司,且原投資主體存續的,對合並後公司承受原合並各方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
(4)公司分立
公司依照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分立為兩個或兩個以上與原公司投資主體相同的公司,對分立後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
(5)企業破產
企業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實施破產,債權人(包括破產企業職工)承受破產企業抵償債務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對非債權人承受破產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妥善安置原企業全部職工,與原企業全部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於三年的勞動用工合同的,對其承受所購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與原企業超過30%的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於三年的勞動用工合同的,減半徵收契稅。
(6)資產劃轉
對承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按規定進行行政性調整、劃轉國有土地、房屋權屬的單位,免徵契稅。
同一投資主體內部所屬企業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劃轉,包括母公司與其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公司所屬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自然人與其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一人有限公司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劃轉,免徵契稅。
(7)債權轉股權
經國務院批准實施債權轉股權的企業,對債權轉股權後新設立的公司承受原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
(8)劃撥用地出讓或作價出資
以出讓方式或國家作價出資(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組企業、事業單位劃撥用地的,不屬上述規定的免稅范圍,對承受方應按規定徵收契稅。
(9)公司股權(股份)轉讓
在股權(股份)轉讓中,單位、個人承受公司股權(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權屬不發生轉移,不徵收契稅。
(10)上述優惠政策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執行。
特別提醒:所稱投資主體存續,是指原企業、事業單位的出資人必須存在於改制重組後的企業,出資人的出資比例可以發生變動;投資主體相同,是指公司分立前後出資人不發生變動,出資人的出資比例可以發生變動。
3、財稅[2003]183號《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改制過程中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具體規定:
(1)實行公司制改造的企業在改制過程中成立的新企業(重新辦理法人登記的),其新啟用的資金賬簿記載的資金或因企業建立資本紐帶關系而增加的資金,凡原已貼花的部分可不再貼花,未貼花的部分和以後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
(2)以合並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業,其新啟用的資金賬簿記載的資金,凡原已貼花的部分可不再貼花,未貼花的部分和以後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合並包括吸收合並和新設合並。分立包括存續分立和新設分立。
(3)企業改制前簽訂但尚未履行完的各類應稅合同,改制後需要變更執行主體的,對僅改變執行主體、其餘條款未作變動且改制前已貼花的,不再貼花。
(4)企業因改制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予貼花。
八、符合信貸資產證券化政策條件的納稅人,可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具體政策鏈接:
財稅[2006]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信貸資產證券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具體規定:
1、關於印花稅政策問題
(1)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發起機構將實施資產證券化的信貸資產信託予受託機構時,雙方簽訂的信託合同暫不徵收印花稅。
(2)受託機構委託貸款服務機構管理信貸資產時,雙方簽訂的委託管理合同暫不徵收印花稅。
(3)發起機構、受託機構在信貸資產證券化過程中,與資金保管機構、證券登記託管機構以及其他為證券化交易提供服務的機構簽訂的其他應稅合同,暫免徵收發起機構、受託機構應繳納的印花稅。
(4)受託機構發售信貸資產支持證券以及投資者買賣信貸資產支持證券暫免徵收印花稅。
(5)發起機構、受託機構因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而專門設立的資金賬簿暫免徵收印花稅。
2、關於所得稅政策問題
(1)發起機構轉讓信貸資產取得的收益應按企業所得稅的政策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轉讓信貸資產所發生的損失可按企業所得稅的政策規定扣除。
(2)對信託項目收益在取得當年向資產支持證券的機構投資者分配的部分,在信託環節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在取得當年未向機構投資者分配的部分,在信託環節由受託機構按企業所得稅的政策規定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在信託環節已經完稅的信託項目收益,再分配給機構投資者時,對機構投資者按現行有關取得稅後收益的企業所得稅政策規定處理。
特別提醒:營改增前,對非金融機構投資者買賣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取得的差價收入,不徵收營業稅。營改增後,對此沒有明確是否徵收增值稅。
「財稅[2006]5號文」僅對信貸資產證券化有效,而對與企業其他資產證券化原則上並不適用。因此,從政策方面有待於對企業資產證券化產品出台相關稅收政策以明確稅收處理。尤其不動產資產證券化涉及的土地增值稅,更需要有相關政策明確能否享受稅收優惠。
Ⅷ 居民資金杠桿率到底是怎麼算的
杠桿比率到底怎麼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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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銀行配資業務重啟 杠桿率1:1.5到1:2.5之間 2.融資融券的比例為1:1,和買房首付是20%,那麼杠桿率為有
Ⅸ 降低杠桿率有什麼好處
中大咨詢的國企改革專家認為,從某種意義上說,降低企業杠桿率是穩增長的專重要基礎。通過屬改善企業資產負債結構、穩妥推動市場出清、有序開展市場化債轉股、大力拓展融資渠道、著力營造良好的市場與政策環境、強化企業債務約束等主要方式和途徑,有利於幫助企業減輕負擔、輕裝上陣,為加快推進我國經濟轉型升級、提質增效夯實基礎。當前,中央強調宏觀去杠桿,是為了管控債務擴張,核心是防範金融風險,尤其是系統性的金融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