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企業工作人員自己成立公司,讓自己的公司和所在公司簽訂合同,謀取利益,是否涉及犯罪
如果他是高管,請看下面:
由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十八次會議通過的新《公司法》,已經於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成為公司運行的新准則。
第一百四十九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第一百五十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五十一條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要求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列席會議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列席並接受股東的質詢。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如實向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妨礙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職權。
第一百五十二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股東可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一百五十三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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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普通員工,按公司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處理,數額較大涉及犯罪的,可移送司法機關。
友情提醒:所有這些都必須在有確切證據的基礎上!
❷ 為什麼企業高管不能「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這屬於商業賄賂。本來就不該給的。
❸ 案例分析
合法。王某、劉某的行為已違反《公司法》中有關競業禁止的規定。(第149條第5項)
第一百四十九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根據本條規定,公司有權要求二人將違反規定的收入收歸公司所有。遭其拒絕,公司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❹ 沒經過公司同意在外以公司名賺錢要付什麼法律責任
以公司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所獲的收益歸公司所有。否則,公司可以到法院起訴,主張侵權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❺ 董事與他人開展與公司同類業務違規了嗎
董事與他人開展與公司同類業務是違規行為。根據《公司法》相關規定,公司董事不得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❻ 公司法中「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是什麼意思
第一百四十八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此傭金在實踐中一般表示為商業賄賂。
商業賄賂是指經營者以排斥競爭對手為目的,為爭取交易機會,暗中給予交易對方有關人員和能夠影響交易的其他相關人員以財物或其他好處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是賄賂的一種形式,但又不同於其他賄賂形式。針對商業賄賂,反不正當競爭法第8條規定,經營者不得採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在賬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論處;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賬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論處。經營者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給對方折扣,可以給中間人傭金。經營者給對方折扣、給中間人傭金的,必須如實入賬。
❼ 公司高管將本公司業務外包給自己名下的公司是否犯法
不違法 具體解釋如下。
企業把勞務外包給個人來做是可以的。提前是,主要企業相信這個個人就沒有問題,如果你個人有資源的話也可以去承包企業的勞務來做,與企業外包給外面的公司流程一樣,只不過承包企業業務的對象換成個人而不是公司而已。企業最好還是不要把勞務外包給個人來做,因為外包給個人來做沒有保障。而且個人沒有經營資質會出現很多問題,如果外包給企業,那麼至少有工商行政管理審核,並且營業執照注冊資金等等,都能給有一定的保障。
拓展資料:根據我國公司法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本公司高管的行為是否經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如果沒有經過,就違反了公司法規定。
用人單位違法解僱,競業限制協議依然有效。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與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它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保密事項,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勞動者不得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❽ 公司普通員工在外面私自成立一個公司,利用職務之便將公司的競標業務轉到自己公司名下,開展業務。
如果公司和該員工簽訂過競業禁止協議,則該員工的行為已違反競業禁止協議,應承擔違約責任。
如果公司沒有和該員工簽訂競業禁止協議,而該員工的行為有侵犯公司商業秘密之嫌,是否構成犯罪,要看該員工的具體行為是如何實施的。如果構成犯罪,該員工是要承擔刑事責任的。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
❾ 股東自我交易是否構成犯罪
股東自我交易是否構成犯罪要根據情況而定。
即使是董事和高管自我交易禁止也是相對禁止,只要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即可。即使沒經過同意這樣做了,一般也不構成犯罪。如果國有企業的高管這樣做了,可能構成貪污濫用職權的犯罪。
根據相關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1、挪用公司資金;
2、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3、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4、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5、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6、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二條 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後,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第一百四十七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