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公司拖欠傭金不發,能通過勞動仲裁要回來嗎
只要有充分證據證明,那些傭金是合理合法的,就可以提供勞動仲裁或者法院起訴,要求發給自己
㈡ 離職後公司拖欠傭金半年不發,我該怎麼辦
申請勞動仲裁
拖欠工資離職一年內申請仲裁,否則就過時效了
《勞版動爭議調解仲裁權法》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㈢ 公司拖欠員工傭金!我該如何維權
1、根據勞動法規定,除了特殊行業,都是一周上5天班,每天上8小時的班,你版所任職權的公司所制定的工作時間顯然違法,應支付加班費。
2、元旦放假是由國家規定的,企業必須遵守,你所任職的公司所提出的理由既不合理也不合法,你可以要求加班費。
3、傭金屬於工資的一部分,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扣減工資屬於違法,你可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公司扣著不發,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足額支付傭金並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㈣ 某公司拖欠我公司代理銷售傭金該如何解決
1、如果對方沒有誠意給的話,您只能通過法律途徑解決了。
2、立即搜集證據,咨詢律師或者同律師簽訂委託代理,到法院去起訴,另可以順便進行財產保全,保證將來判決的執行。
㈤ 某公司拖欠我公司代理銷售傭金該如何處理
1、准備好相關證據
2、或到法院申請支付令;
3、或到法院起訴;
不明白問我Q1600642875,祝你順利
㈥ 拖欠傭金怎麼辦
找勞保部分咨詢
㈦ 拖欠傭金
大家聯合起來,准備好證據,原來的工資條、工作證、考勤記錄、離職證明、傭金拖欠的證明等,直接去當地勞動局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只有這個辦法了
沒簽合同還可以要求雙倍工資、要求經濟補償金,沒有交社保,還可以要求補交社保
㈧ 公司拖欠傭金
能 並能要求補償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㈨ 公司拖欠傭金怎麼追討
法律分析: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為了提高溝通效率歡迎來電詳細溝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