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收款和銷售時應該選擇哪天的匯率記賬
在匯率波動比較大的情況下,建議採用當天匯率。
在外幣業務很少的情況下,可以採用每季計提匯兌損益。
⑵ 出口銷售收入的匯率的確定
1、出口企業出口貨物不論以何種外幣結算,均按財務制度規定的匯率直接折算成人民幣金額登記有關賬簿。 出口企業可以採用當月1日或當日的匯率作為記賬匯率(一般為中間價),確定後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在一個年度內不得調整。
2、出口企業出口銷售收入實現時應將出口銷售收入時的匯率與實際收匯時的匯率加以區別,出銷售收入入帳時以記帳規定的匯率計算,同時記應收外匯帳款。收匯結算時按當日銀行現匯買入價摺合人民幣,與對應的應收外匯帳款人民幣差額部分記入匯兌損益. 結匯時銀行扣除的手續費和其他費用,企業應做財務費用處理。
3、出口貨物銷售收入記帳時間是按權責發生制的原則確定的。記帳匯率以中國人民銀行第一個工作日外匯中間價為准,也可採用變動匯率記帳,但匯率一經確定,需報主管退稅機關備案,在一個出口年度內不得任意改變。
⑶ 會計做賬的匯率問題
根據外幣折算會計規定,銷售收入採用交易發生日即期匯率折算。即期匯率可以是外匯牌價的買入價或賣出價,也可以是中間價,在不於銀行進行貨幣兌換的情況下,一般以中間價作為即期匯率。
既然是在月底確認收入,就應該用月底的中間價折算
⑷ 出口取得收入按什麼匯率做賬
可以按單月月初的匯率做賬,一般確定按月初匯率記賬後不得變更(每月都按當月的月初匯率記賬)
⑸ 出口記賬匯率問題
關於記賬匯率問題,原來已經好多了。
你說的記賬匯率問題,都有理論根據,並且各有優缺點。
我建議,也是比較可行的。假如你們出口的產品,不存在繳納出口增值稅,按照你們的做法,其實是最簡單的,可以不通過匯兌損益處理,簡單可行。
假如需要交納增值稅,需要按照出口當天匯率記賬,因為,增值稅條例規定,有個銷售時間問題。
其他的計算,緊緊局限在理論上,用的很少。
⑹ 請教外幣記賬匯率及產生的匯兌損益問題
其實,正確的做法是:例題也不對的。
1: 出口當天:
借: 應收帳款----**公司 8000
貸: 商品銷售收入 8000
下面是結轉成本的,不做分錄了。
2:收匯當天:(不考慮扣除的100美元)
借: 銀行存款 8800
貸: 應收帳款----**公司 8000
貸: 匯兌損益 800
3:考慮扣除的100美元
借: 銀行存款 900 X 8.8
借: 其他貨幣資金 100 X 8.8
貸: 應收帳款----**公司 8000
貸: 匯兌損益 800
4: 支付運費:
借: 商品銷售收入 100 X 當日匯率
貸: 其他貨幣資金 100 X 當日匯率
5: 最後,需要調整其他貨幣資金的余額了,當日匯率和8.8的差額,
借(或者貸) 其他貨幣資金
貸(或者借) 匯兌損益
⑺ 銷售訂單定價過程中的匯率是怎麼算的
銷售訂單抬頭中的手工填寫的匯率比匯率表中的讀取的匯率高。一般情況,抬頭手工填寫後,行項目中都不能更改。
⑻ 記帳匯率是怎樣定的
財政部94財會字第05號文件《關於外匯管理體制改革後企業外幣業務會計處理的規定》中認定記賬匯率是市場匯價。關於市場匯價這一提法,可以將其理解為任何一家金融機構外幣買賣的價格,且金融機構買入或賣出的現匯和現鈔也存在差價。
因此應將外幣金額摺合人民幣的匯率確定為現匯買入價與賣出價的平均數,即中間價。為此,國家外匯管理局94匯資函字第144號文件《關於對匯率並軌後合資雙方匯率折算問題的意見》中明確規定中國銀行公布的現匯買入賣出中間價作為外匯唯一的摺合和記賬標准。
資本
我國現行會計制度規定,記賬匯率可以是外幣業務發生當日的匯率,也可以是當月1日的匯率。記賬匯率一經選用,在登記入賬時不得隨意變更。具體應用時,對於取得以外幣結算的資產、負債及相關的收入和費用,可以採用外幣業務發生時當日的匯率或當月1日的匯率記賬。對於以外幣投入的資本:
1、合同或章程有約定匯率的,就按約定的匯率入賬。
2、合同或章程未約定匯率的,如果注冊貨幣與記賬本幣一致的,可採用當日匯率記賬;如果注冊
貨幣與記賬本幣不一致,應當按第一期第一次收到出資額時的匯率記賬。對於投入的以外幣計價的資產,按投入當日或當月1日的匯率入賬。
實際工作中,企業會計人員為了方便或者已有的習慣,往往各行其是,並沒有完全按照規定進行會計處理,企業內部如果採用不同的記賬匯率,在購貨或銷貨的情況下,就會出現不同的購貨成本、不同的銷售收入等。
造成會計處理的不一致,會使會計信息不可比。在不同企業採用不同的記賬匯率時,企業之間會計信息也缺乏可比性。
(8)銷售記賬匯率擴展閱讀
標價方法
確定兩種不同貨幣之間的比價,先要確定用哪個國家的貨幣作為標准。由於確定的標准不同,於是便產生了幾種不同的外匯匯率標價方法。
直接標價法
直接標價法,又叫應付標價法,是以一定單位(1、100、1000、10000)的外國貨幣為標准來計算應付付出多少單位本國貨幣。就相當於計算購買一定單位外幣所應付多少本幣,所以就叫應付標價法。在國際外匯市場上,包括中國在內的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目前都採用直接標價法。如日元兌美元匯率為119.05即1美元兌119.05日元。
在直接標價法下,若一定單位的外幣摺合的本幣數額多於前期,則說明外幣幣值上升或本幣幣值下跌,叫做外匯匯率上升;反之,如果要用比原來較少的本幣即能兌換到同一數額的外幣,這說明外幣幣值下跌或本幣幣值上升,叫做外匯匯率下跌,即外幣的價值與匯率的漲跌成正比。
直接標價法與商品的買賣常識相似,例如美元的直接標價法就是把美元外匯作為買賣的商品,以美元為1單位,且單位是不變的,而作為貨幣一方的人民幣,是變化的。一般商品的買賣也是這樣,500元買進一件衣服,550元把它賣出去,賺了50元,商品沒變,而貨幣卻增加了。
間接標價法
間接標價法又稱應收標價法。它是以一定單位(如1個單位)的本國貨幣為標准,來計算應收若干單位的外匯貨幣。在國際外匯市場上,歐元、英鎊、澳元等均為間接標價法。如歐元兌美元匯率為0.9705即1歐元兌0.9705美元。
在間接標價法中,本國貨幣的數額保持不變,外國貨幣的數額隨著本國貨幣幣值的變化而變化。如果一定數額的本幣能兌換的外幣數額比前期少,這表明外幣幣值上升,本幣幣值下降,即外匯匯率上升;
反之,如果一定數額的本幣能兌換的外幣數額比前期多,則說明外幣幣值下降、本幣幣值上升,即外匯匯率下跌,即外匯的價值和匯率的升跌成反比。因此,間接標價法與直接標價法相反。
直接標價法和間接標價法所表示的匯率漲跌的含義相同,即外幣貶值,本幣升值,匯率下降,外幣升值,本幣貶值,匯率上升,不同之處在於標價方法不同,所以在引用某種貨幣的匯率和說明其匯率高低漲跌時,必須明確採用哪種標價方法,以免混淆。
美元標價法
美元標價法又稱紐約標價法,是指在紐約國際金融市場上,除對英鎊用直接標價法外,對其他外國貨幣用間接標價法的標價方法。美元標價法由美國在1978年9月1日制定並執行,(在2013年)國際金融市場上通行的標價法.
在金本位制下,匯率決定的基礎是鑄幣平價(Mint Par).在紙幣流通條件下,其決定基礎是紙幣所代表的實際價值
確定方法
匯率的確定方法隨國際貨幣制度的變化而不斷變化。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記賬匯率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匯率
⑼ 在出口銷售中,之前確認的應收賬款的匯率每個月都不相同,但結匯的時候我要怎麼弄哦,挨著找也太麻煩了吧
出口銷售的應收賬款應設置外幣賬戶,每筆業務入賬時都要記錄原幣金額和按記賬匯率折算的綜合本位幣,期末按外幣賬戶的余額調整匯兌損益;結匯時按結匯的外幣金額*(記賬匯率-結匯匯率)的差額,屬於匯兌損益記入財務費用
⑽ 記賬匯率的法規規定
我國現行會計制度規定,記賬匯率可以是外幣業務發生當日的匯率,也可以是當月1日的匯率。記賬匯率一經選用,在登記入賬時不得隨意變更。具體應用時,對於取得以外幣結算的資產、負債及相關的收入和費用,可以採用外幣業務發生時當日的匯率或當月1日的匯率記賬。對於以外幣投入的資本:
1、合同或章程有約定匯率的,就按約定的匯率入賬。
2、合同或章程未約定匯率的,如果注冊貨幣與記賬本幣一致的,可採用當日匯率記賬;如果注冊
貨幣與記賬本幣不一致,應當按第一期第一次收到出資額時的匯率記賬。對於投入的以外幣計價的資產,按投入當日或當月1日的匯率入賬。
實際工作中,企業會計人員為了方便或者已有的習慣,往往各行其是,並沒有完全按照規定進行會計處理,企業內部如果採用不同的記賬匯率,在購貨或銷貨的情況下,就會出現不同的購貨成本、不同的銷售收入等。造成會計處理的不一致,會使會計信息不可比。在不同企業採用不同的記賬匯率時,企業之間會計信息也缺乏可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