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五)的解釋意見稿
全文150條,咋給你貼呀?給你個鏈接看看吧!
http://blog.sina.cn/dpool/blog/s/blog_58dfc3cd0102vihz.html?vt=4
『貳』 二手房銷售人員的傭金爭議應納入勞動糾紛管理嗎
屬於勞動爭議,應先經過勞動仲裁的法定前置程序後,才能向法院起訴。同時,勞動者應承擔舉證責任,證明傭金的提成制度,以及銷售業績。
『叄』 葯廠的勞動爭議案件中如何區分是代理商上還是職工
你好!
一、代理商是代企業打理生意,而不是買斷企業產品的,是廠家給予商家傭金額度的一種經營行為。所代理貨物的所有權屬於廠家,而不是商家。因為商家不是售賣自己的產品,而是代企業轉手賣出去。所以「代理商」,一般是指賺取企業代理傭金的商業單位。
二、職工是指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各種用工形式、各種用工期限的勞動者。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五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章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四、再根據2005年5月25日勞社部發[2005]12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
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希望能對你有點幫助!
『肆』 關於勞動爭議案件中工資數額確認的問題
怎麼跟我的情況一樣啊。同是天涯淪落人。哎!我工資到現在還沒結呢。勞動仲裁給按天津市最低工資標准820來算的。從申請仲裁到現在都四個月了,事情還沒解決。
『伍』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我省勞動爭議案件若干疑難問題處理的參考意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見(2009)
與現行法律不沖突的,仍然有效!但是需要自己判斷!
『陸』 關於勞動爭議案件使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釋及條款有哪些
這個就很多了,只能羅列一些非常常用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07年10月28日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
人事爭議處理規定(2007年8月9日)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2009年1月1日)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進一步做好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的通知(2009年1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1年4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2001年12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2003年8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2006年8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適用法律等問題的答復(2004年4月3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
中國人民解放軍文職人員條例(2005年6月23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2008年9月18日)
『柒』 勞動爭議案件的受案范圍有哪些
勞動爭議受理范圍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是關於勞動合同期滿後繼續用工的情況下,雙方權利義務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條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未簽訂的,人民法院可以視為雙方之間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並以原勞動合同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
『玖』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五條,情形一的疑問
現在實際情況是,你以個人原因提出辭職,從而與B公司解除了勞務派遣的勞動合同。所以B公司當然無需支付你經濟補償金。
你辭職報告中寫的個人原因,提出辭職,怎麼能適用法釋4中第5條規定呢?
因此,C與A解除合同,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年限不包括A在B期間的工作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