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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中介收取傭金是什麼合同

發布時間:2022-02-03 19:37:04

⑴ 急問房屋中介是否應該收取全部傭金

不合理,沒有實際成交不應該給全部中介費用。你們事先分別有沒有跟中介簽訂中介協議?可以根據那個反駁。如果沒有,也不應該交,可以到消協投訴。

⑵ 中介傭金是什麼意思

傭金(Commission)是指代理人或經紀人為委託人介紹生意或代買代賣而收取的報酬。根據傭金是否在價格條款版中表明,權可分為「明佣」或「暗佣」。" 明佣 " 是指在合同價格條款中明確規定傭金率。"暗佣"是指暗中約定傭金率。若中間商從買賣雙方都獲得傭金,則被稱為"雙頭佣" 。

說合買賣的中間人,在中國史籍上早有記載,《史記·貨殖列傳》稱之為駔儈。宋以後稱為牙行。到了近代,牙行又稱牙紀、行紀,牙商又稱經紀人。牙行在交易中起著評物價、通商賈、代政府統制市場、管理商業的作用。牙行憑借其特權將經營范圍從為買賣雙方作介紹,擴大到代商人買賣貨物,代商人支付和存儲款項,運送貨物,設倉庫保管貨物,代政府徵收商稅等。

傭金,牙商、經紀人等中間人說合介紹生意所取得的酬金。又稱牙佣、中佣、行佣。在商品交易必須通過牙商的情況下,傭金是一種帶有強制性的中間剝削。傭金大多由賣方付給,也有由買賣雙方分別付給的。所付傭金的數額依商品的性質和貨值多少而定,也有些地方是約定俗成的,形成了慣例。

⑶ 什麼是房地產傭金

房地產傭金支付是當前房地產法律糾紛的一個熱點問題。深圳現行的房地產中介通行的做法就是買賣雙方、房地產中介公司簽訂由房地產中介公司提供的格式化房地產買賣合同。簽訂這樣的房地產買賣合同能否說明房地產中介公司一定合同成立呢?房地產中介公司能否依據這個合同收取報酬,這是一個爭議問題。深圳法院系統以及仲裁委所做的裁決對這一問題有不同看法。深圳法院系統認為房地產買賣雙方簽訂由中介公司的房地產買賣合同只是一個預約合同,只有買賣雙方簽訂了由國土房產部門提供的房地產現售合同,才認為房地產買賣合同成立。房地產中介公司依據這樣的合同才能收取居間報酬,但是深圳仲裁委對這個問題有不同看法。

一般人認為深圳現行房地產中介公司通行的房地產買賣合同存在兩種法律關系,一個是居間合同關系,一個是房地產買賣關系。但是我認為除了居間合同關系和房地產買賣關系以外還存在一個法律關系。就是委託代理關系。因為房地產中介公司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以後,不僅提供了居間服務,還提供了產權調查、按揭擔保、產權過戶等委託代理事項。所以我認為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以後,房地產中介公司與委託人就形成了居間合同關系和委託代理關系,並依據這樣的合同可以向委託人收取居間報酬和委託代理費。這兩項費用我認為是構成了完整的房地產中介傭金。(作者系深圳市律師協會委員、亞太律師事務所律師)

⑷ 房產中介返傭金需要簽訂什麼樣的協議

⑸ 我在購買二手房時,中介除了收取2.5%中介費之外,還收取了1%(貸款金額)的貸款傭金,請問這合法嗎

中介除了收取2.5%中介費之外,還收取了1%(貸款金額)的貸款傭金是否合法,應根據雙方合同來確定。

房屋中介費和貸款傭金屬於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房屋中介費是向房屋買賣雙方收取的,屬於房屋買賣合同的法律關系;而貸款傭金是向貸款人收取的,屬於貸款合同的法律關系。也就是說,只要雙方有約定,同時收取中介費和貸款傭金並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如果雙方約定在整個按揭貸款買房過程中只收取中介費,那中介收取貸款擁金就屬於無權佔有,可以起訴要回。如果沒有約定,那中介可以按照市場價格收取一定的傭金。

(5)房屋中介收取傭金是什麼合同擴展閱讀:

房地產經紀收費是房地產專業經紀人接受委託,進行居間代理所收取的傭金。房地產經紀費根據代理項目的不同,實行不同的收費標准。

房屋租賃代理費,無論成交的租賃期限長短,均按半至一月成交租金額標准,由雙方協商議定一次性計收。

房屋買賣代理收費,按成交價格總額的0.5—2.5%計收。

獨家代理的,收費標准上委託方與房地產中介機構協商,可適當提高,但最高不超過成交價格的3%。

⑹ 房屋中介商隨意收取傭金

房屋中介只是居間機構,過戶是房屋買賣雙方的事情,你們可以自行辦理過戶手續。除非中介扣押了你們的過戶資料。這樣一是可以到房管局投訴,二是也可向法院起訴。

⑺ 中介房屋租賃一般收取的傭金是多少

一般來說大中城市都是以物業管理局規定的條例來收,小城市比較不規范
我記得我有個朋回友在廣州做的時候,一般答是收取單個月的房租為中介傭金
如以後房屋到期,續租的話,中介會要求雙方再簽一份租賃合同,並再收取上述的傭金數額

⑻ 房屋中介可以同時和房東和租客雙方收取傭金嗎

做的好點的中介都是雙方收傭金的,一般單方收傭金可能小中介戰取市場的手段,但是現在這個行業吃差價的多了,不過合同嘛,3方到場還是一樣的哈,就是裡面的一些內部操作可能你不懂,吃了差價了~~

⑼ 居間合同與中介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居間合同的基礎是委託合同。居間合同的發生有以下兩種情形:
第一,委託人主動找居間人。例如甲有一套房子要出租,他找到作為房屋租賃中介機構的乙公司,乙公司在其公司登記的求租人中為其找到了合適的人選一丙,丙是作為求租房屋的委託人,甲和丙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乙公司收取中介費(傭金),按我國目前此類居間合同的交易習慣,傭金是由求租人支付。
第二,居間人主動找委託人。居間人往往信息靈通,例如甲知道某物在某地有賣,而急需購買此物的乙卻不知道,甲向乙報告了訂立合同的信息,並為乙訂立合同提供了媒介服務,使乙如願在某地購買了他所需要的物品,由乙向甲支付一定數額的傭金。
以上兩種居間合同的基礎都是委託合同。第一種情形甲和丙都是乙公司的委託人,第二種情形盡管是甲先找的乙,但最終乙轉化為甲的委託人,由乙向其支付傭金。
居間合同中的居間人不是委託人的代理人,而是居於交易雙方當事人之間起介紹、協助作用的中間人。代理人是在委託人授權的前提下,以委託人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委託事務完成後,根據合同中有償或無償的約定,而決定是否向代理人支付報酬。居間行為的目的就是為了促成他人之間的交易,並獲取報酬。所以居間合同的一個典型特徵就是有償性。
居間行為根據委託內容的不同,可以分為提供訂約機會的報告居間,也可以是提供介紹服務的媒介居間,還可以是報告居間與媒介居間兼而有之的居間行為。
關於居間人是否必須具有特殊營業資質的人,有兩種看法:一是,「居間人只能是經過有關國家機關登記核準的從事居間營業的法人或公民」(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釋義》第594頁,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還有一種觀點認為「居間合同的主體並無特殊性,無論法人、公民均可成為居間合同的居間人」(參見《合同法新論·分則》第331頁,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就目前的實際情況看,對專門從事中介服務(居間業務)的公司,有必要對其資質提出特殊要求,即必須具備法人條件並經過登記才能營業。而對於從事其他業務的法人或者公民,如果促成他人之間的交易,其行為如果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也應屬合法的居間行為,可以收取合同約定的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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