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手續費及傭金如何記賬
手續費是因他人代為辦理有關事項而支付的相應報酬。傭金是指企業在銷售業務發生時支付給中間人的報酬,中間人必須是有權從事中介服務的單位或個人,但不包括本企業的職工。手續費及傭金實質上是企業支付的符合一定條件的勞務報酬,在商業活動中普遍存在。本文就手續費及傭金的會計核算和企業所得稅的納稅調整進行分析。
企業手續費及傭金的會計核算
對於實施《小企業會計制度》的納稅人,因為手續費及傭金是企業在銷售商品過程中發生的業務費用,屬於「營業費用」的核算范圍。根據《小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企業在商品銷售過程中發生業務費用,在發生時直接計入「營業費用」,同時設置「營業費用——手續費及傭金」進行明細核算,期末結轉計入「本年利潤」。
對於實施新《企業會計准則》的納稅人,根據《企業會計准則——應用指南》的規定,屬於銷售商品、提供勞務過程中的業務費用的手續費及傭金,作為期間費用歸入「銷售費用」科目核算。在實際發生時直接計入「銷售費用」,同時設置「銷售費用——手續費及傭金」進行明細核算,期末結轉計入「本年利潤」。
企業手續費及傭金的稅收政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9號)第一條規定,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計算限額以內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1.保險企業:財產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後余額的15%(含本數,下同)計算限額;人身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後余額的10%計算限額。
2.其他企業: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含交易雙方及其雇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計算限額。
除委託個人代理外,企業以現金等非轉賬方式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企業為發行權益性證券支付給有關證券承銷機構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
企業不得將手續費及傭金支出計入回扣、業務提成、返利、進場費等費用。
《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國稅發[2009]31號)第二十條規定,企業委託境外機構銷售開發產品的,其支付境外機構的銷售費用(含傭金或手續費)不超過委託銷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據實扣除。
2. 手續費及傭金收入與業務及管理費的區別
不一個概念,手續費和傭金一般指中介業務收入,給保險公司等開手續費發票的和發放傭金部分
3. 金融行業會計中「手續費收入」和「手續費及傭金收入」兩個科目有何區別
手續費收入單純的金融基本業務費的收入。比如銀行的基本業務,掛失、開局存款證明、制卡費、等等都屬於手續費收入,這個手續費單只銀行基本業務的手續費。
手續費及傭金收入,一般向證劵公司、期貨公司和一些炒外幣的金融公司,其業務收入不是單一的,在客戶交易過程中有傭金收入將手續費和傭金並入一個收費科目。
一個是單純性科目一個是雙屬性科目。
4. 保險企業手續費以及傭金支出稅前的扣除政策的具體內容是什麼
費用不超過不超過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後余額的18%(含本數)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允許結轉再扣除;其他事項依照原來的政策執行。
現就保險企業發生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公告如下:
一、保險企業發生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超過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後余額的18%(含本數)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允許結轉以後年度扣除。
二、保險企業發生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的其他事項繼續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9號)中第二條至第五條相關規定處理。保險企業應建立健全手續費及傭金的相關管理制度,並加強手續費及傭金結轉扣除的台賬管理。
三、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9號)第一條中關於保險企業手續費及傭金稅前扣除的政策和第六條同時廢止。保險企業2018年度匯算清繳按照本公告規定執行。
拓展資料
傭金和手續費是指什麼
1、費用繳納不同。傭金是在提供代理服務後產生的費用;而手續費是在提供服務前就需要繳納的費用。
2、收取方式不同。傭金通常是根據雙方約定的金額來收取的;而手續費通常是固定的,根據服務項目不同,所收取的費用也不同。
3、費用性質不同。傭金收入就是商業活動中的一種勞務報酬,是具有獨立地位和經營資格的中間人在商業活動中為他人提供服務所得到的報酬;而手續費可以為行政收費,即在完成行政事項前所需繳納的費用。
5. 年底審計調整手續費及傭金支出怎麼做會計分錄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金融)發生的各項手續費、傭金等支出.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支出類別進行明細核算.
三、企業發生的手續費、傭金等支出,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存放中央銀行款項"、"存放同業"、"現金"、"應付賬款"等科目.
四、期末,應將本科目余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後本科目無余額.
手續費及傭金支出,本科目主要核算企業(金融)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相關的各項手續費、傭金等支出.
6. 銀行手續費屬於手續費及傭金支出嗎
一、 關於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的一般規定
1. 扣除標准
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計算限額以內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保險企業:財產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後余額的15%(含本數,下同)計算限額;人身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後余額的10%計算限額。
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通過銀行委託銷售非壽險投資型保險產品而支付的手續費用,可在其全部用收取的全部款項8%的比例以內據實扣除。
●其他企業: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含交易雙方及其雇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計算限額。個人不包括交易雙方及其雇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
2. 扣除要求
●企業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企業或個人簽訂代辦協議或合同,並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手續費及傭金。
●企業應當如實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當年手續費及傭金計算分配表和其他相關資料,並依法取得合法真實憑證。
3. 不得扣除的情形
●除委託個人代理外,企業以現金等非轉賬方式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
●企業為發行權益性證券支付給有關證券承銷機構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
4. 核算要求
●企業不得將手續費及傭金支出計入回扣、業務提成、返利、進場費等費用。
●企業已計入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相關資產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應當通過折舊、攤銷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
●企業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直接沖減服務協議或合同金額,並如實入賬。
二、 郵儲銀行按照規定支付給郵政企業及其各省子公司的代理費不屬於手續費及傭金範圍,可據實扣除
郵政企業及其各省子公司,按照國務院及有關部門的要求,接受郵儲銀行的委 托,繼續辦理吸收儲蓄存款等基礎金融業務。郵政企業及其各省子公司吸收儲蓄存款後,資金交由郵儲銀行運作、使用。郵儲銀行運作、使用取得利息收入,按照國家規定的結算方式,在郵儲銀行與郵政企業進行分配,並以「代理費」的形式,向郵政企業及其各省子公司支付此收益。
郵儲銀行按照財政部等有關部門規定支付給郵政企業及其各省子公司的上述「代理費」,不屬於此文中所規定的「手續費及傭金」范圍,准予據實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三、 關於從事代理服務企業營業成本稅前扣除問題
從事代理服務、主營業務收入為手續費、傭金的企業(如證券、期貨、保險代理等企業),其為取得該類收入而實際發生的營業成本(包括手續費及傭金支出),准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
四、 關於電信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問題
電信企業在發展客戶、拓展業務等過程中(如委託銷售電話入網卡、電話充值卡等),需向經紀人、代辦商支付手續費及傭金的,其實際發生的相關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超過企業當年收入總額5%的部分,准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
上述電信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僅限於電信企業在發展客戶、拓展業務等過程中因委託銷售電話入網卡、電話充值卡所發生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
五、 關於手續費傭金支出的發票取得問題
企業支付給企業與個人的手續費、傭金,應取得稅務發票才能在稅前扣除,如果對方不能開具相關發票,可建議對方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7. 什麼是銀行的手續費及傭金凈收入
行分為利息收入和非利息收入。非利息收入包括手續費和傭金收入、投資收益、匯兌損益、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其他業務收入。損益可能為負數。
8. 手續費及傭金收入
手續費及傭金收入與業務及管理費的區別:
1、手續費及傭金收入是指公司為客戶辦理各種業務收取的手續費及傭金收入,包括辦理咨詢業務、擔保業務、代保管等代理業務以及辦理投資業務等取得的手續費及傭金,如業務代辦手續費收入、咨詢服務收入、擔保收入、資產管理收入、代保管收入,代理買賣證券、代理承銷證券、代理兌付證券、代理保管證券等代理業務以及其他相關服務實現的手續費及傭金收入等。
2、管理費的性質近似於手續費。管理費按貸款總額的一定百分比計算,一次或分次付清。
9. 手續費及傭金凈收入 和 手續費及傭金收入 有什麼區別
傭金可以來分為凈傭金自加上規費;
凈傭金就是傭金在扣除交易所規費後的費用,凈傭金要扣除以上費用後剩餘的才是利潤。
傭金收入就是商業活動中的一種勞務報酬,是具有獨立地位和經營資格的中間人在商業活動中為他人提供服務所得到的報酬。傭金收入牽涉到做賬問題,又出現了明傭金和暗傭金,暗傭金應該是違反財務制度的。
10. 手續費及傭金支出如何在稅前扣除
只要符合下列通知的可扣除限額的規定,手續費及傭金支出可以在稅前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9號)規定,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計算限額以內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1.保險企業:財產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後余額的15%(含本數,下同)計算限額;人身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後余額的10%計算限額。
2.其他企業: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含交易雙方及其雇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計算限額。
企業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企業或個人簽訂代辦協議或合同,並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手續費及傭金。除委託個人代理外,企業以現金等非轉賬方式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企業為發行權益性證券支付給有關證券承銷機構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
另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規定,從事代理服務、主營業務收入為手續費、傭金的企業(如證券、期貨、保險代理等企業),其為取得該類收入而實際發生的營業成本(包括手續費及傭金支出),准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四條規定,電信企業在發展客戶、拓展業務等過程中(如委託銷售電話入網卡、電話充值卡等),需向經紀人、代辦商支付手續費及傭金的,其實際發生的相關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超過企業當年收入總額5%的部分,准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電信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59號)規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四條所稱電信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僅限於電信企業在發展客戶、拓展業務等過程中因委託銷售電話入網卡、電話充值卡所發生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