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房地產公司招拍掛時的拍賣費和拍賣資料費進什麼科目
工程成本費用
② 土地拍賣傭金進土地成本還是進當期費費用
問:土地拍賣傭金進土地成本還是進當期費費用? 所得稅處答復:《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土地徵用費及拆遷補償費。指為取得土地開發使用權(或開發權)而發生的各項費用,主要包括土地買價或出讓金、大市政配套費、契稅、耕地佔用稅、土地使用費、土地閑置費、土地變更用途和超面積補交的地價及相關稅費、拆遷補償支出、安置及動遷支出、回遷房建造支出、農作物補償費、危房補償費等。
根據上述規定,房地產企業通過拍賣行競拍取得土地使用權而支付給拍賣行的傭金,應計入開發產品計稅成本。
③ 土地拍賣傭金計入什麼科目
如果是買家,支付的傭金計入長期投資,如果是賣家,支付的傭金計入費用,如果是拍賣公司,收取的傭金計入營業收入。
④ 土增稅清查土地拍賣傭金應計入哪個科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房地產企業交納土地增值稅有關會計處理辦法如下:
(1)交納土地增值稅的企業應在「應交稅金」科目下增設「應交土地增值稅」明細科目進行核算。
(2)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並取得收入的企業,技規定計算出應交納的土地增值稅,應分別以下情況進行會計處理:
①主營房地產業務的企業,應由當期營業收入負擔的土地增值稅,借記「經營稅金及附加」(房地產開發企業)、「經營稅金」(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營業稅金及附加」(股份制試點企業)、「營業稅金」(對外經濟合作企業)等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土地增值稅」科目。
⑤ 固定資產拍賣產生的傭金記入哪個科目
拍得固定資產應該按成交價款,以及所支付的拍賣傭金、辦理交割及過戶的手續費(如果需要的話)、相關稅金等作為入賬價值,借記「固定資產」,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等科目。
⑥ 房產拍賣傭金是否計入房產原值交納房產稅
傭金及手續費不計入二手房的計稅房產原值。
購入的房屋原值以交易金額為准,參考營業稅發票的金額;
交易過程中間的其他費用不包含在內;
如果未來發生大修理改建等支出,再進行相應調整;
年應納稅額=應稅房產原值×(1-扣除比例)×1.2%。
⑦ 關於拍賣傭金收入的分錄
你的賬務處理是正確的,只能24000做你的收入
第一個分錄憑證附件就是你寫的收據,你可以自己在寫個說明附一起,其中6000是要付給交易中心的
第二個分錄,你付6000個交易中心 的時候,讓交易中心給你個收據,據以入賬
⑧ 法院拍賣的房子傭金是怎麼算的,費用是多少錢
2005年1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內的若干規定》首次明確規范了容司法拍賣傭金支付標准和支付對象,作為委託人的人民法院不再支付傭金,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自此,司法拍賣傭金自此由雙向收取改為單邊收取。
拍賣成交的,拍賣機構可以按照下列比例向買受人收取傭金:
拍賣成交價200萬元以下的,收取傭金的比例不得超過5%;超過2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3%;超過1000萬元至50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2%;超過5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不得超過1%;超過1億元的部分,不得超過0.5%。
採取公開招標方式確定拍賣機構的,按照中標方案確定的數額收取傭金。
拍賣未成交或者非因拍賣機構的原因撤回拍賣委託的,拍賣機構為本次拍賣已經支出的合理費用,應當由被執行人負擔。
⑨ 房地產企業中,土地拍賣款怎麼入賬另外支付給拍賣公司的傭金怎麼入賬
開發成本-土地徵用及拆遷補償費
傭金計入到土地價款中核算。
⑩ 土地拍賣傭金是否構成繳納契稅的基數
一、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其契稅計稅價格為承受人為取得該土地使用權而支付的全部經濟利益。 (二)以競價方式出讓的,其契稅計稅價格,一般應確定為競價的成交價格,土地出讓金、市政建設配套費以及各種補償費用應包括在內。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稅計稅依據的批復》(國稅函[2009]603號)規定: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34號)規定,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契稅計稅價格為承受人為取得該土地使用權而支付的全部經濟利益。對通過「招、拍、掛」程序承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應按照土地成交總價款計征契稅,其中的土地前期開發成本不得扣除。 根據上述規定,通過拍賣取得的土地,契稅計稅價格為土地成交總價款,土地出讓金、市政建設配套費以及各種補償費用應包括在內。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第11號令)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方式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設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招標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出讓人)發布招標公告,邀請特定或者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參加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投標,根據投標結果確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行為。 本規定所稱拍賣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出讓人發布拍賣公告,由競買人在指定時間、地點進行公開競價,根據出價結果確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行為。 本規定所稱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出讓人發布掛牌公告,按公告規定的期限將擬出讓宗地的交易條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場所掛牌公布,接受競買人的報價申請並更新掛牌價格,根據掛牌期限截止時的出價結果或者現場競價結果確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行為。因此,房地產公司支付的拍賣傭金,屬於支付給國家的費用支出。該拍賣傭金屬於土地的成交總價,需計入土地契稅的計稅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