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居間費是否構成詐騙
收居間費不構成詐騙。居間費相當於中介費用,居間人就是中介。法律規定,中介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的,委託人應當向中介人支付報酬。因此收居間費不構成詐騙,屬於正常收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條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條
中介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託人如實報告。
中介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㈡ 居間協議受法律保護嗎提取傭金在什麼范圍內合法
受法律保護;
地區不同收費標准不同。
㈢ 請問居間協議受法律保護嗎提取傭金在什麼范圍內合法
受法律保護;
地區不同收費標准不同。
㈣ 請問傭金與居間費有區別嗎合法嗎
大家在找房子中介買房子的時候,中介為你提供服務的同時,也會收取一定的勞動報酬,這個報酬就是中介,我們經常說有的地方也叫中介費,而有的中介也說自己的傭金就是,傭金和經紀費,兩者之間沒有本質的區別。
居間費用屬於勞務報酬的收入,是個人暫時取得的收入,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假如超過開征金額就要納稅,未納稅則屬於違法行為。其中勞動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物業租金所得,每次收入在四千元以下、八百元以下;超過4000元的,扣除20%的費用,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㈤ 房產中介居間費國家如何規定,多收合法嗎
民商事問題,國家不會過多干預,首先尊重合同當事雙方的意思表示。
也就是說如果你覺得中介費比例過高,你可以不簽合同,不在他這里委託,沒有人強迫你必須和他家做生意。
㈥ 請問國家有什麼中介費收取的相關法律規定
國家沒有關於中介費的規定,但地方有。以北京市為例,為規范住宅買賣經濟服務市場價格行為,降低住宅買賣經濟服務費用負擔,北京市發改委與住建委就聯合下發了《關於降低本市住宅買賣經紀服務收費標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1、相關《通知》規定,住宅買賣經紀服務收費由買賣雙方各承擔一半或由買賣雙方協商確定;宅買賣經紀服務收費標准統一不超過2%。
2、一般房地產經紀機構(以下簡稱經紀機構)提供的其他服務,由當事人自願選擇,通過合同明確約定。其中代辦房地產登記服務收費,不超過500元/宗;代辦貸款服務收費,不超過300元/宗;辦理房屋入住有關手續收費,不超過200元/宗;按照委託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服務實行市場調節價,由委託人與經紀機構協商議定。
3、《通知》中也註明收費標准可以下浮,少數特別復雜的住宅買賣經紀服務,經交易各方協商同意,可在規定的收費標准基礎上適當上浮,上浮幅度不得超過10%。即:二手房中介費為成交總額的2%,少數特別復雜的浮至2.2%。
(6)中介居間傭金司法認定擴展閱讀:
只要是通過正規的中介公司購買二手房,就不用擔心被中介公司多收取了中介費,中介公司一般收取的中介費是1%或者2%,大家在確定房子價格之後,也可以自己計算中介費用,這個還是比較透明的。
比如二手房中介費收取標准:
1、中介費一般現金按1%,貸款按2%計收中介費;
2、貸款服務費按成交額1%收取;
3、擔保費個別中介公司額外收取0.5%的交易保障服務費,俗稱「擔保費」;
4、代辦房地產登記服務收費,最高不超過500元/宗;
5、代辦貸款服務收費,最高不超過300元/宗;
6、辦理房屋入住有關手續收費,最高不超過200元/宗。
㈦ 中介(居間人)的法律責任是什麼
《合同法》對房屋中介的法律責任進行了大致的規定,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
一、違約責任
居間人違反合同約定義務的,應當根據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賠償責任。目前,我國各地方房產交易管理部門一般都印製了對二手房交易起指導作用的房地產買賣居間服務合同,律師通過對這些合同中有關居間方的義務進行總結後發現,合同中一般規定了居間人的以下幾點義務:
1、 報告訂立房屋買賣合同的機會。
2、 向委託人如實報告與訂立合同有關的事項。
3、 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
4、 為買賣雙方提供辦理相關過戶手續、代交付房屋等服務的義務。
5、 保密的義務。
二、損害賠償責任
《合同法》第425條規定: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並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這里的「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應指的是有關房屋的權屬情況、面積、售價、質量等房屋重要信息,而不能擴大理解為所有的房屋信息。
而且應當注意居間人的賠償責任僅僅限於故意隱瞞和提供虛假情況兩種情況。如居間人為了促成交易,故意隱瞞房屋主體遭到破壞,或幫助賣方隱瞞賣方無房屋所有權的事實。這些情況下居間人應當賠償買方損失。
(7)中介居間傭金司法認定擴展閱讀: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居間人的主要目的和任務是促成交易,雖然居間人要促成交易不可避免的要向買賣雙方報告一些房屋信息,但是這並不能免除買賣雙方對房屋信息進行核實的義務。
如果買賣雙方對在訂立買賣合同前對房屋的有關信息認真核實,即便居間人不報告也不會導致買賣雙方的利益受損。
因此,居間人核實並報告房屋相關信息的行為,雖然是居間人促成交易過程的組成部分,卻並不是法律賦予居間人的強制義務。
根據《合同法》:
1、第四百二十六條 【居間人的報酬請求權】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後,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居間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
根據居間人的勞務合理確定。因居間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居間人的報酬。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
2、第四百二十七條 【未促成合同成立的處理】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託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
㈧ 居間費採取入股退股獲得可以嗎
摘要 股權轉讓中居間費支付的的請求權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