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出口企業平日入賬都是用每月第一天的匯率,但是2014.11.1是周六沒有匯率,用哪個入賬
我的觀點這樣認為,不知是否妥當:
第一種情況:企業採用交易日當天匯率作為記賬匯率的,應該採用同一個月份中離交易發生日最近一個工作日的中間匯率作為記賬匯率。
第二種情況:企業採用月初匯率作為記賬匯率,應該採用同一個月份中第一個工作日的中間匯率作為記賬匯率。
具體舉例:
①企業採用當天匯率作為記賬匯率的情況:
2013年10月12日(周六)記賬匯率採用上一個工作日10月11日的中間匯率,因為10月11日離發生日最近。
2013年10月13日(周日)記賬匯率採用下一個工作日10月14日的中間匯率,因為10月14日離發生日最近。
②企業採用月初匯率作為記賬匯率的情況:
2013年9月1日(周日)採用9月2日的中間匯率作為9月份記賬匯率,而不能採用8月30日的匯率,因為8月30日屬於8月份,不屬於同一個月。
同理,10月1日---10月7日國慶,10月份記賬匯率採用10月8日中間匯率,因為10月8日是10月份第一個工作日。而不能採用9月30日的中間匯率,因為不屬於同一個月份。
⑵ 請問出口發票列印,應採用匯率是按當天的還是月初的
二種方法都可以,但一般只採用其中的一種方法計算。目前匯率變化不大,有時是匯兌的損,有時是匯兌的益;這是很正常的,只要用匯兌損益科目核算就可以了。
⑶ 出口貨物的離岸價採用什麼匯率採用哪天的
你指的大概是F.O.B的價格吧,離岸價還是不要說吧,不科學。
匯率呢,你收匯最遲是90天之後,因為那時候核銷到期了。所以你要採用的是三個月之後的匯率。當然你是T/T的收匯的,那就當天的。至於三個月的匯率,鬼才知道呢。但是當前,匯率三個月後,可以估算的,比如¥:$還是8.1的時候,很多人就把匯率定在了7.8。
⑷ 出口退稅軟體中的匯率以什麼時間的為准
出口退率稅是報關當天或者報關當月一號,但是一旦確定一年之內這個規則不可改變,這個時間是不影響退稅額的,但是要跟財務做帳匯率一致,所以要遵循會計上的一貫性原則。有的企業也以結匯匯率來的,只要你選擇一種一年不變就可以了。
⑸ 出口退稅匯率以哪個月1號為准啊
通常會計計算出口退稅匯率,是以收匯當日的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外匯牌價銀行買入價為准。
企業在處理外幣交易和對外幣財務報表進行折算時,應當採用交易發生日的即期匯率將外幣金額折算為記賬本位幣金額反映;也可以採用按照系統合理的方法確定的、與交易發生日即期匯率近似的匯率折算。
即期匯率,通常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當日人民幣外匯牌價的中間價。企業發生的外幣兌換業務或涉及外幣兌換的交易事項,應當按照交易實際採用的匯率(即銀行買入價或賣出價)折算。
⑹ 請問外貿出口企業,如有預收外匯,做帳時一般按哪一天的匯率結算,是不是每個月底都要調整匯兌損益。
一般是按每月的第一個工作日,如果做賬時已經有匯率了 就按即期匯率入賬,如果是按固定匯率做的,每個月要調一次的
⑺ 請問出口時做收入,匯率是以哪天的匯率為准,是報關單上的嗎,謝謝
原則上,應該使用當月1日的外匯牌價(中間價)。 -中國人民銀行。
⑻ 到底該用哪天的匯率報出口退稅啊急急急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納稅人按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其銷售額的人民幣摺合率可以選擇銷售額發生的當天或者當月1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納稅人應在事先確定採用何種摺合率,確定後1年內不得變更。
(8)出口業務用哪一天的匯率擴展閱讀: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六條 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並根據其銷售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不繳納增值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
(一)銷售自產貨物並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的行為;
(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納稅人兼營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應分別核算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營業額;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
第八條條例第一條所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是指:
(一)銷售貨物的起運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內;
(二)提供的應稅勞務發生在境內。
⑼ 出口退稅申報明細錄入時,匯率採用什麼時候的匯率
出口退稅申報明細錄入時,匯率採用每個月第一個工作日的外匯中間價,而且要以外匯管理局的中間價為准。中間價在http://www.safe.gov.cn/ 國家外匯管理局網站首頁右下滾動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位置查詢。
匯率」亦稱「外匯行市」或「匯價」,是一種貨幣兌換另一種貨幣的比率,是以一種貨幣表示另一種貨幣的價格。由於世界各國(各地區)貨幣的名稱不同,幣值不一,所以一種貨幣對其他國家(或地區)的貨幣要規定一個兌換率,即匯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