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金融降杠桿什麼意思
即金融去杠桿,應該是轉移銀行信用風險的舉措。信貸資產屬於銀行資產,而賣資產無論回如何不會答降低銀行的杠桿水平的。因為它和銀行負債端的資金來源根本就是兩回事。不過,如果C其能夠常規化、可盈利,債務風險就能有效轉移,那長期來看對銀行業確實是一個利好。
2. 如何利用資產證券化降杠桿
資產證券化有幾大特點要素?
一 資產證券化是「盤活存量 用好增量」的重要工具 有利於提升資源和市場配置效率
二 資產證券化能有效緩解「融資難和資產荒」並存的現象
三 資產證券化能夠豐富債券市場的供給和者群體 提升債券市場的層次
四 資產證券化有助於降低實體經濟的杠桿 促進經濟轉型 有效化解金融風險
3. 證監會如何繼續推進資管業務「去通道」、「降杠桿」
據介紹,下一步,將貫徹落實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精神,做好四方面工作:
一是督促行業機構全面落實合規風控要求,完善自我約束機制,著力防控風險,練好內功,夯實持續健康發展基礎。
4. 怎樣解決企業降杠桿問題
(1)反映企業的經營狀況 規模大的企業的固定成本很高,這就決定了其利潤變動率遠遠大於銷售變動率。業務t越高,固定成本總額越大,經營杠桿越大。企業要想多提高盈利能力,就必須要不斷增加銷售,就可以成倍獲取利潤。單位變動成本較高,銷售單價較低,經營杠桿同樣會偏大,利潤變動幅度仍然大於銷售變動幅度。也就是說,獲得能力與利潤增長的快慢之間不存在直接的關系。 (2)反映企業的經營風險 在較高經營杠桿率的情況下,當業務量減少時,利潤將以經營杠桿率的倍數成倍減少.業務t增加時,利潤將以經營杠桿率的倍數成倍增長。這表明經營杠桿率越高,利潤變動越劇烈,企業的經營風險越大。反之,經營杠桿率越低,利潤變動越平穩,企業的經營風險越小。通常情況下,經營杠桿高低只反映企業的經營風險大小,不能直接代表其經營成果的好壞。在業務量增長同樣幅度的前提下,企業的獲利水平不同;但在業務量減少同樣幅度的情況下,企業利潤的下降水平也不同。無論經營杠桿高低,增加業務最是企業獲利的關鍵因素。 (3)預測企業未來的業績 通過計算企業的經營杠桿可以對企業未來的利潤以及銷售變動率等指標進行合理的預測。通過計算企業計劃期的銷售變動率來預測企業的銷售!。這有利於進行較快的預測。與此同時,可以進行差別對待,針對不同的產品來預測不同的銷售變動率,有利於企業進行橫向和縱向的比較。 在計算預測保證目標利潤實現的預期銷售變動率:通過如下公式進行計算: 保證目標利潤實現的預算銷售變動率= 計劃期目標利潤-基期利潤 ??基期利潤×經濟杠桿系數 。 由於基期利潤與經營杠桿系數屬於已知資料,所以只要計劃期目標利潤確定了,即可以計算出保證目標利潤實現的預算銷售變動率
5. 國企改革有什麼方法可以降低杠桿
國企降低杠桿方式:
一是改善公司治理,出台國企資產負債約束機製版,支持通過增資擴股、權引入戰略投資者等充實資本,推進混合所有制改革。
二是完善企業債務重組政策,建立關聯企業破產制度,探索破產案件快速審理機制。研究解決「僵屍企業」破產費用保障問題,建立政府、企業、銀行依法合理分擔損失的機制。
三是拓寬社會資金轉變為股權投資的渠道。支持各類股權投資機構參與市場化債轉股。制定籌措穩定的中長期低成本股權投資資金的辦法,出台以市場化債轉股為目的設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措施。研究依託多層次資本市場開展轉股資產交易。
四是加強市場化債轉股實施機構力量,指導金融機構利用現有機構、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開展市場化債轉股,支持符合條件的銀行、保險機構新設實施機構,鼓勵資產管理公司增強資本實力。
五是出台有針對性的業務指引,規范引導市場化債轉股項目提高質量,推動已經簽訂的債轉股協議金額盡早落實,切實降低企業負債率。
6. 2019企業降杠桿「任務單」出爐
7月29日,國家發改委官網發布了《2019年降低企業杠桿率工作要點》(以下簡稱《工作要點》)。《工作要點》對2019年降低企業杠桿率劃出了21個大的工作要點,這是國家發改委連續第二年對外公布企業去杠桿工作要點。其中,選擇交易場所開展轉股資產交易試點等8項工作均要求在2019年完成。
推進國有企業去杠桿
國有企業的高杠桿問題被再次提及。《工作要點》指出,建立覆蓋全部國有企業法人單位的債務風險監測系統,分行業、分地區定期對企業杠桿率和債務風險進行動態監測。重點做好大型企業債務風險監測,加強涉企信息整合和共享。
中國社科院經濟研究所副所長張曉晶今年初曾明確表示,杠桿率風險主要在於國企與地方政府。數據顯示,2018年實體經濟部門總杠桿率為243.7%,企業杠桿率為153.6%,國企杠桿率為103%。國企與政府杠桿率合計達139.8%,占實體經濟部門全部債務的近六成。
中國人民大學國家發展與戰略研究院常務副院長聶輝華認為,國有企業之所以成為去杠桿的重點,根源在於國企的預算軟約束,不是嚴格意義上的市場行為,國企借錢沒有考慮還錢,所以需要藉助行政力量來去杠桿。在經濟面臨下行壓力、企業產能沒有明顯擴張的時期,治理僵屍企業可能面臨更大壓力。
對於國有企業降杠桿,《工作要點》要求,充實國有企業資本,拓寬國有企業資本補充渠道,鼓勵國有企業通過發行普通股和優先股充實資本金,進一步規范國有企業資本管理,防止虛假降杠桿。
東北證券研究總監付立春稱,杠桿率主要體現的是企業債務方面整體的負債水平。降低杠桿率其實可以通過擴大資本金,也就是直接融資的方式,通過把分母做大降低。「中國的國有資本企業數量規模還是比較大的,對於直接融資,擴大資本金,有比較大的空間。這些企業中有些可能是上市的企業,也可能是非上市的企業,有的可以通過公開的方式增發,也可以通過股權的形式融資。」付立春如是表示。
利用破產制度清退僵屍企業
「僵屍企業」仍然是去杠桿的重點關照對象。除了加快「僵屍企業」債務處置,《工作要點》此次提出,符合破產等退出條件的,各相關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礙其退出,相關企業不得通過轉移資產等方式惡意逃廢債務;做好與人民法院破產案件審理工作的對接。
利用破產制度清理僵屍企業被正式提及。兩周前,國家發改委等13部門剛剛印發了《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完善企業破產制度,分步推進建立自然人破產制度,加強司法與行政協調配合,加強司法能力及中介機構建設。此外突出強調了對與破產法配套的相關法律制度的健全與完善。
國家發改委財金司有關負責人指出,破產程序是市場主體退出的主要方式之一。在破產法實施中,新問題不斷出現,對新程序、新制度的客觀要求也在不斷增強。
有國資專家表示,僵屍企業要進行清算需要一定成本,包括員工身份轉換成本、安置成本,還有土地劃撥轉出讓等費用,這個過程需要給予一定稅收扶持政策。
《工作要點》也對破產退出的人相關保障機制提出了要求。《工作要點》規定,依法解決企業拖欠職工薪金社保費以及欠稅、破產案件受理後相關部門保全措施解除等重點難點問題,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政府支持人民法院破產審判隊伍探索建立破產經費籌措機制,優化破產管理人選任機制和名冊、報酬制度,推動成立全國破產管理人行業協會。不過文件中並未給出完成時間。
市場化債轉股更突出
和2018年的工作要點相比,債轉股被放在了更為突出的位置。從具體表述上看,2018年要點強調深入推進市場化法治化債轉股,具體操作層面主要是壯大機構隊伍、增強業務能力、拓寬金融實施機構的融資渠道等,而今年的《工作要點》則明確提出,債轉股要增量、擴面、提質。這說明,經過去年一年來的試點與實踐,債轉股這種方式已經得到決策層、監管層以及市場的認可和接受。
截至今年6月30日,市場化債轉股簽約金額約2.4萬億元,實際到位金額達到1萬億元,資金到位率提升到41.5%,涉及資產負債率較高的200多家企業。其中,今年以來,市場化債轉股新增簽約金額約3900億元,新增落地金額約3800億元。
《工作要點》鼓勵依法合規以優先股方式開展市場化債轉股,擴大非上市非公眾股份公司債轉優先股試點范圍。其中,出台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發起設立資管產品備案制度;將市場化債轉股資管產品列入保險資金等長期限資金允許投資的白名單;探索提出允許在滿足一定條件下公募資管產品依法合規參與優質企業債轉股等幾項工作均要求在今年底之前完成。
在綜合運用各類降杠桿措施中,「完善交易所市場股權融資功能,改革股票發行制度」被重點提及。
新時代證券首席經濟學家潘向東在接受北京商報記者采訪時指出:「《工作要點》強調『完善交易所市場股權融資功能,改革股票發行制度』,這表明,政府將完善資本市場制度,加大直接融資對企業的支持,以此來降杠桿。為了增強直接融資對投資者的吸引力,政府將通過多種措施提高上市公司質量,保障資本市場的長期健康發展。」潘向東補充道。
除提出上述工作要求外,在大力發展股權融資方面,《工作要點》還指出,加強對中小投資者權益的保護,增強投資者信心;按照投資者適當性原則,有序促進社會儲蓄轉化為股權投資,拓寬企業資本補充渠道;鼓勵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等多元化投資主體發展,豐富股權融資市場投資者群體。
潘向東表示,上述三點實際上都是在強調要擴大直接融資,只不過各有側重。對於「按照投資者適當性原則,有序促進社會儲蓄轉化為股權投資,拓寬企業資本補充渠道」這一大亮點,潘向東指出,我國企業杠桿率比較高的一個重要原因是我國儲蓄率較高,且企業融資以間接融資為主,因此要通過直接融資降杠桿。
7. 如何享受八大降杠桿稅收支持政策
一、企業符合稅法規定條件的股權(資產)收購、合並、債務重組等重組行為,可按稅法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遞延納稅優惠政策。
具體政策鏈接:
1、財稅[2009]59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
第五條規定:企業重組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
(二)被收購、合並或分立部分的資產或股權比例符合本通知規定的比例。
(三)企業重組後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
(四)重組交易對價中涉及股權支付金額符合本通知規定比例。
(五)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後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符合上述第五條規定條件的,交易各方對其交易中的股權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規定進行特殊性稅務處理:
(一)企業債務重組確認的應納稅所得額占該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50%以上,可以在5個納稅年度的期間內,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發生債權轉股權業務,對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兩項業務暫不確認有關債務清償所得或損失,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以原債權的計稅基礎確定。企業的其他相關所得稅事項保持不變。
(二)股權收購,收購企業購買的股權不低於被收購企業全部股權的75%,且收購企業在該股權收購發生時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於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處理:
1.被收購企業的股東取得收購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收購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2.收購企業取得被收購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收購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3.收購企業、被收購企業的原有各項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和其他相關所得稅事項保持不變。
(三)資產收購,受讓企業收購的資產不低於轉讓企業全部資產的75%,且受讓企業在該資產收購發生時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於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處理:
1.轉讓企業取得受讓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轉讓資產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2.受讓企業取得轉讓企業資產的計稅基礎,以被轉讓資產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四)企業合並,企業股東在該企業合並發生時取得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於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對價的企業合並,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處理:
1.合並企業接受被合並企業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以被合並企業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2.被合並企業合並前的相關所得稅事項由合並企業承繼。
3.可由合並企業彌補的被合並企業虧損的限額=被合並企業凈資產公允價值×截至合並業務發生當年年末國家發行的最長期限的國債利率。
4.被合並企業股東取得合並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其原持有的被合並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確定。
(五)企業分立,被分立企業所有股東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業的股權,分立企業和被分立企業均不改變原來的實質經營活動,且被分立企業股東在該企業分立發生時取得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於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處理:
1.分立企業接受被分立企業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以被分立企業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2.被分立企業已分立出去資產相應的所得稅事項由分立企業承繼。
3.被分立企業未超過法定彌補期限的虧損額可按分立資產佔全部資產的比例進行分配,由分立企業繼續彌補。
4.被分立企業的股東取得分立企業的股權(以下簡稱「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棄原持有的被分立企業的股權(以下簡稱「舊股」),「新股」的計稅基礎應以放棄「舊股」的計稅基礎確定。如不需放棄「舊股」,則其取得「新股」的計稅基礎可從以下兩種方法中選擇確定:直接將「新股」的計稅基礎確定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業分立出去的凈資產占被分立企業全部凈資產的比例先調減原持有的「舊股」的計稅基礎,再將調減的計稅基礎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優化企業兼並重組市場環境的意見》(國發〔2014〕14號),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在財稅[2014]109號中對企業重組中涉及的股權收購、資產收購和股權、資產劃轉涉及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條件作了進一步的放寬。
2、財稅[2014]109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企業重組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具體規定:
(1)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第六條第(二)項中有關「股權收購,收購企業購買的股權不低於被收購企業全部股權的75%」規定調整為「股權收購,收購企業購買的股權不低於被收購企業全部股權的50%」。
(2)將財稅〔2009〕59號文件第六條第(三)項中有關「資產收購,受讓企業收購的資產不低於轉讓企業全部資產的75%」規定調整為「資產收購,受讓企業收購的資產不低於轉讓企業全部資產的50%」
(3)對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業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按賬面凈值劃轉股權或資產,凡具有合理商業目的、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股權或資產劃轉後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被劃轉股權或資產原來實質性經營活動,且劃出方企業和劃入方企業均未在會計上確認損益的,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進行特殊性稅務處理:
1、劃出方企業和劃入方企業均不確認所得。
2、劃入方企業取得被劃轉股權或資產的計稅基礎,以被劃轉股權或資產的原賬面凈值確定。
3、劃入方企業取得的被劃轉資產,應按其原賬面凈值計算折舊扣除。
特別提醒:上述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備案要求應該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8號執行,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企業重組所得稅特殊性稅務處理申報資料。
二、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可按規定享受5年內分期繳納企業所得稅政策。
具體政策鏈接:
財稅[2014]116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具體規定:
(1)居民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可在不超過5年期限內,分期均勻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2)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應對非貨幣性資產進行評估並按評估後的公允價值扣除計稅基礎後的余額,計算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應於投資協議生效並辦理股權登記手續時,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的實現。
(3)企業在對外投資5年內轉讓上述股權或投資收回的,應停止執行遞延納稅政策,並就遞延期內尚未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在轉讓股權或投資收回當年的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時,一次性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可按本通知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將股權的計稅基礎一次調整到位。
企業在對外投資5年內注銷的,應停止執行遞延納稅政策,並就遞延期內尚未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在注銷當年的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時,一次性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特別提醒:對於非貨幣資產投資,如果企業是用技術成果投資入股的,可以按照財稅[2016]101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規定享受更優惠的政策,即企業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到境內居民企業,被投資企業支付的對價全部為股票(權)的,可選擇適用遞延納稅優惠政策。
選擇技術成果投資入股遞延納稅政策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投資入股當期可暫不納稅,允許遞延至轉讓股權時,按股權轉讓收入減去技術成果原值和合理稅費後的差額計算繳納所得稅。
上述技術成果指專利技術含(國防專利)、計算機軟體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權、生物醫葯新品種,以及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技術成果。
三、企業破產、注銷,清算企業所得稅時,可按規定在稅前扣除有關清算費用及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
具體政策鏈接:
財稅[2009]60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具體規定:
四、企業的全部資產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減除資產的計稅基礎、清算費用、相關稅費,加上債務清償損益等後的余額,為清算所得。
企業應將整個清算期作為一個獨立的納稅年度計算清算所得。
此次下發的財稅[2016]125號,更加清晰的明確了清算所得的計算是:被清算企業的全部資產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減除資產的計稅基礎、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相關稅費,加上債務清償損益等。
四、企業符合稅法規定條件的債權損失可按規定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具體政策鏈接: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具體規定:
第二十二條 企業應收及預付款項壞賬損失應依據以下相關證據材料確認:
(一)相關事項合同、協議或說明;
(二)屬於債務人破產清算的,應有人民法院的破產、清算公告;
(三)屬於訴訟案件的,應出具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或裁決書或仲裁機構的仲裁書,或者被法院裁定終(中)止執行的法律文書;
(四)屬於債務人停止營業的,應有工商部門注銷、吊銷營業執照證明;
(五)屬於債務人死亡、失蹤的,應有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對債務人個人的死亡、失蹤證明;
(六)屬於債務重組的,應有債務重組協議及其債務人重組收益納稅情況說明;
(七)屬於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而無法收回的,應有債務人受災情況說明以及放棄債權申明。
第二十三條企業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在會計上已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並出具專項報告。
第二十四條企業逾期一年以上,單筆數額不超過五萬或者不超過企業年度收入總額萬分之一的應收款項,會計上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並出具專項報告。
第四十條企業債權投資損失應依據投資的原始憑證、合同或協議、會計核算資料等相關證據材料確認。下列情況債權投資損失的,還應出具相關證據材料:
(一)債務人或擔保人依法被宣告破產、關閉、被解散或撤銷、被吊銷營業執照、失蹤或者死亡等,應出具資產清償證明或者遺產清償證明。無法出具資產清償證明或者遺產清償證明,且上述事項超過三年以上的,或債權投資(包括信用卡透支和助學貸款)余額在三百萬元以下的,應出具對應的債務人和擔保人破產、關閉、解散證明、撤銷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證明或查詢證明以及追索記錄等(包括司法追索、電話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門追索等原始記錄);
(二)債務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企業對其資產進行清償和對擔保人進行追償後,未能收回的債權,應出具債務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證明、保險賠償證明、資產清償證明等;
(三)債務人因承擔法律責任,其資產不足歸還所借債務,又無其他債務承擔者的,應出具法院裁定證明和資產清償證明;
(四)債務人和擔保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企業提出訴訟或仲裁的,經人民法院對債務人和擔保人強制執行,債務人和擔保人均無資產可執行,人民法院裁定終結或終止(中止)執行的,應出具人民法院裁定文書;
(五)債務人和擔保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企業提出訴訟後被駁回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的,或經仲裁機構裁決免除(或部分免除)債務人責任,經追償後無法收回的債權,應提交法院駁回起訴的證明,或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證明,或仲裁機構裁決免除債務人責任的文書;
(六)經國務院專案批准核銷的債權,應提供國務院批准文件或經國務院同意後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文件。
五、金融企業按照規定提取的貸款損失准備金,符合稅法規定的,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具體政策鏈接:
1、財稅[2015]3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具體規定:
(1)金融企業根據《貸款風險分類指引》(銀監發[2007]54號),對其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進行風險分類後,按照以下比例計提的貸款損失准備金,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一)關注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
(二)次級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5%;
(三)可疑類貸款,計提比例為50%;
(四)損失類貸款,計提比例為100%
(2)金融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應先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不足沖減部分可據實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上述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執行。
2、財稅[2015]9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通知》
(1)准予稅前提取貸款損失准備金的貸款資產范圍包括:
(一)貸款(含抵押、質押、擔保等貸款);
(二)銀行卡透支、貼現、信用墊款(含銀行承兌匯票墊款、信用證墊款、擔保墊款等)、進出口押匯、同業拆出、應收融資租賃款等各項具有貸款特徵的風險資產;
(三)由金融企業轉貸並承擔對外還款責任的國外貸款,包括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買方信貸、外國政府貸款、日本國際協力銀行不附條件貸款和外國政府混合貸款等資產。
(2)金融企業准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計算公式如下:
准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貸款損失准備金的貸款資產余額×1%-截至上年末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的余額。
金融企業按上述公式計算的數額如為負數,應當相應調增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3)金融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貸款損失,應先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不足沖減部分可據實在計算當年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上述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執行。
六、在企業重組過程中,企業通過合並、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並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其中涉及的貨物、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符合規定的,不徵收增值稅。
具體政策鏈接:
財稅[2016]36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附件2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
(二)不徵收增值稅項目
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並、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並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
上述規定實際是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1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優惠政策的延續。
七、企業重組改制涉及的土地增值稅、契稅、印花稅,符合規定的,可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具體政策鏈接:
1、財稅[2015]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的通知》具體規定:
(1)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非公司制企業整體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體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對改建前的企業將國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變更到改建後的企業,暫不征土地增值稅。本通知所稱整體改建是指不改變原企業的投資主體,並承繼原企業權利、義務的行為。
(2)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合並為一個企業,且原企業投資主體存續的,對原企業將國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變更到合並後的企業,暫不征土地增值稅。
(3)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企業分設為兩個或兩個以上與原企業投資主體相同的企業,對原企業將國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變更到分立後的企業,暫不征土地增值稅。
(4)單位、個人在改制重組時以國有土地、房屋進行投資,對其將國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變更到被投資的企業,暫不征土地增值稅。
(5)上述優惠執行期限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特別提醒:上述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不適用於房地產開發企業。
2、財稅[2015]37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支持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具體規定:
(1)企業改制
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有關規定整體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業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原企業投資主體存續並在改制(變更)後的公司中所持股權(股份)比例超過75%,且改制(變更)後公司承繼原企業權利、義務的,對改制(變更)後公司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
(2)事業單位改制
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改制為企業,原投資主體存續並在改制後企業中出資(股權、股份)比例超過50%的,對改制後企業承受原事業單位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
(3)公司合並
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合並為一個公司,且原投資主體存續的,對合並後公司承受原合並各方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
(4)公司分立
公司依照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分立為兩個或兩個以上與原公司投資主體相同的公司,對分立後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
(5)企業破產
企業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實施破產,債權人(包括破產企業職工)承受破產企業抵償債務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對非債權人承受破產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妥善安置原企業全部職工,與原企業全部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於三年的勞動用工合同的,對其承受所購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與原企業超過30%的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於三年的勞動用工合同的,減半徵收契稅。
(6)資產劃轉
對承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按規定進行行政性調整、劃轉國有土地、房屋權屬的單位,免徵契稅。
同一投資主體內部所屬企業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劃轉,包括母公司與其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公司所屬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自然人與其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一人有限公司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劃轉,免徵契稅。
(7)債權轉股權
經國務院批准實施債權轉股權的企業,對債權轉股權後新設立的公司承受原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
(8)劃撥用地出讓或作價出資
以出讓方式或國家作價出資(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組企業、事業單位劃撥用地的,不屬上述規定的免稅范圍,對承受方應按規定徵收契稅。
(9)公司股權(股份)轉讓
在股權(股份)轉讓中,單位、個人承受公司股權(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權屬不發生轉移,不徵收契稅。
(10)上述優惠政策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執行。
特別提醒:所稱投資主體存續,是指原企業、事業單位的出資人必須存在於改制重組後的企業,出資人的出資比例可以發生變動;投資主體相同,是指公司分立前後出資人不發生變動,出資人的出資比例可以發生變動。
3、財稅[2003]183號《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改制過程中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具體規定:
(1)實行公司制改造的企業在改制過程中成立的新企業(重新辦理法人登記的),其新啟用的資金賬簿記載的資金或因企業建立資本紐帶關系而增加的資金,凡原已貼花的部分可不再貼花,未貼花的部分和以後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
(2)以合並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業,其新啟用的資金賬簿記載的資金,凡原已貼花的部分可不再貼花,未貼花的部分和以後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合並包括吸收合並和新設合並。分立包括存續分立和新設分立。
(3)企業改制前簽訂但尚未履行完的各類應稅合同,改制後需要變更執行主體的,對僅改變執行主體、其餘條款未作變動且改制前已貼花的,不再貼花。
(4)企業因改制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予貼花。
八、符合信貸資產證券化政策條件的納稅人,可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具體政策鏈接:
財稅[2006]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信貸資產證券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具體規定:
1、關於印花稅政策問題
(1)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發起機構將實施資產證券化的信貸資產信託予受託機構時,雙方簽訂的信託合同暫不徵收印花稅。
(2)受託機構委託貸款服務機構管理信貸資產時,雙方簽訂的委託管理合同暫不徵收印花稅。
(3)發起機構、受託機構在信貸資產證券化過程中,與資金保管機構、證券登記託管機構以及其他為證券化交易提供服務的機構簽訂的其他應稅合同,暫免徵收發起機構、受託機構應繳納的印花稅。
(4)受託機構發售信貸資產支持證券以及投資者買賣信貸資產支持證券暫免徵收印花稅。
(5)發起機構、受託機構因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而專門設立的資金賬簿暫免徵收印花稅。
2、關於所得稅政策問題
(1)發起機構轉讓信貸資產取得的收益應按企業所得稅的政策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轉讓信貸資產所發生的損失可按企業所得稅的政策規定扣除。
(2)對信託項目收益在取得當年向資產支持證券的機構投資者分配的部分,在信託環節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在取得當年未向機構投資者分配的部分,在信託環節由受託機構按企業所得稅的政策規定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在信託環節已經完稅的信託項目收益,再分配給機構投資者時,對機構投資者按現行有關取得稅後收益的企業所得稅政策規定處理。
特別提醒:營改增前,對非金融機構投資者買賣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取得的差價收入,不徵收營業稅。營改增後,對此沒有明確是否徵收增值稅。
「財稅[2006]5號文」僅對信貸資產證券化有效,而對與企業其他資產證券化原則上並不適用。因此,從政策方面有待於對企業資產證券化產品出台相關稅收政策以明確稅收處理。尤其不動產資產證券化涉及的土地增值稅,更需要有相關政策明確能否享受稅收優惠。
8. 答案:降低杠桿是什麼意思
「杠桿」在物理上指一根比較長的棍子(鐵桿)在支點上翹起重物的工具,而內杠桿能翹起多重的物體重量與容支點兩端杠桿的比值有關;在經濟上「杠桿」就是指倍率或者賠率,打比方您用1元錢購買倍率是10倍的價值的物品,那麼您的1元錢就能當10元消費,而如果是花1元錢購買10倍賠率的方式時,一旦買錯您將付出10元用以補償不足的部分,這些方法一般都是經濟上玩法,也就是公開的用「杠桿」把別人的錢掏空,所以現在有ZF宣稱要去「杠桿」化,也就是減少銀行和金融的杠桿率,用來降低「趙國」的金融風險,因為再不能通過大量印錢方式賺錢了。
其實,作為普通老百姓我們積攢的錢財早就被「杠桿」稀釋的差不多了,而且未來隨著金融危機的深入,通貨膨脹和通貨緊縮會同時存在,也就是工作不好找(失業率增加)但是錢在進一步貶值!
9. 資管新規的核心內容
法律分析:一、打破剛兌,禁止資金池業務
二、資管產品凈值化轉型
三、產品分類管理,投資者適當性要求提升
四、嚴格區分標准化資產和非標資產
五、限制杠桿水平
六、防範流動性風險和操作風險
七、鼓勵成立銀行資管子公司,要求獨立託管
八、統一監管標准,消除監管套利
九、提高資管行業准入門檻,嚴格限制非金融機構
十、過渡期安排
法律依據:《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 第一條 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主要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嚴控風險的底線思維。把防範和化解資產管理業務風險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減少存量風險,嚴防增量風險。
(二)堅持服務實體經濟的根本目標。既充分發揮資產管理業務功能,切實服務實體經濟投融資需求,又嚴格規范引導,避免資金脫實向虛在金融體系內部自我循環,防止產品過於復雜,加劇風險跨行業、跨市場、跨區域傳遞。
(三)堅持宏觀審慎管理與微觀審慎監管相結合、機構監管與功能監管相結合的監管理念。實現對各類機構開展資產管理業務的全面、統一覆蓋,採取有效監管措施,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
(四)堅持有的放矢的問題導向。重點針對資產管理業務的多層嵌套、杠桿不清、套利嚴重、投機頻繁等問題,設定統一的標准規制,同時對金融創新堅持趨利避害、一分為二,留出發展空間。
(五)堅持積極穩妥審慎推進。正確處理改革、發展、穩定關系,堅持防範風險與有序規范相結合,在下決心處置風險的同時,充分考慮市場承受能力,合理設置過渡期,把握好工作的次序、節奏、力度,加強市場溝通,有效引導市場預期。
10. 信託降低杠桿政策什麼意思
杠桿資金優先部分是銀行或大型國企出資都是使用信託通道。之前最高比例是1:2,如今杠桿比例要下降到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