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法官、檢察官和律師的思維方式
法律職業思維方式:法律性、職業性、專業性。
即,建立在共同的法律專業知識基礎上,有相同的邏輯思維和推理習慣,是一種從事法律工作特有的思維方式
㈡ 日本律師徽章的區別
問題:日本律師徽章的區別?
答:日本的司法徽章主要分為律師徽章(金色,為弁護士徽章),檢察官徽章(顏色:金銀相間,為検事徽章),裁判官徽章(顏色:銅色,為判事徽章)。不同的徽章代表的職業級別是不一樣的。
判事徽章:八咫之鏡章
日本作為大陸法系的司法系統,很大程度上的受到了美國和英國法律的影響,所以在徽章設計上,象徵意義非常濃厚,也因此誕生了天秤葵花章(律師徽章)和秋霜烈日章(檢察官徽章)和八咫鏡章(法官徽章)這樣象徵性非常強烈的徽章。
(2)檢察官與杠桿平衡擴展閱讀
日本檢察官徽章由來:
日本檢察官徽章於1950年7月制定,其的放射外表代表了「秋霜烈日」,形容秋天的冰冷的霜和夏天酷熱烈日的極端嚴厲的氣候,比喻嚴酷的刑罰,同時這種徽章也代表了司法監察機關對待違反刑罰的人冷如秋霜,而對無辜的人則像溫暖的太陽一樣保護,其樹立了一種檢察院為民的形象。
然而這種美觀和形象的徽章,其設計師卻沒有任何記載,但是其設計的正面徽章則樹立了的檢察官正面的形象,並且一直至今還在使用
徽章的背面,有持有人的番號及所屬檢察機關的名稱,用於確定歸屬。
㈢ 法官、檢察官的誓詞
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任法官憲法宣誓活動,最高人民法院院長、中華人民共和國首席大法官周強監誓,最高人民法院常務副院長、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級大法官沈德詠領誓。同時,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這次宣誓活動採用新的憲法宣誓誓詞。
2012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宣誓規定》,要求初次擔任或重新擔任法官職務的人員,應當以公開宣告誓詞的方式,對忠實執行憲法和法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公正廉潔司法,自覺接受監督,作出鄭重承諾。法官宣誓誓詞為:我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我宣誓:忠於祖國,忠於人民,忠於憲法和法律,忠實履行法官職責,恪守法官職業道德,遵守法官行為規范,公正司法,廉潔司法,為民司法,為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而奮斗!
而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我國確立憲法宣誓制度,並於今年1月1日起實行,要求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就職時應當公開進行憲法宣誓。人民法院任命的法官也在此列,宣誓誓詞也統一為:「我宣誓:忠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維護憲法權威,履行法定職責,忠於祖國、忠於人民,恪盡職守、廉潔奉公,接受人民監督,為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國家努力奮斗!」
㈣ 檢察官改行做律師好不好
你好,我覺得回答這個問題前,不對你個人有很深的了解是不可能答得對的.
你說的很對,男怕入錯行.目前你正面臨著人生的選擇.而作出這個決定的只能是你自己.我們的回答只能是幫你分析一下.
從收入上來說,檢察官屬於國家公務人員,收入穩定,但是收入不高.律師則是按案值收費,當然比檢察官要多.
但是律師也分很多種的,不是所有的律師都精通所有法律領域的案件,粗分的話,有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經濟案件,細分的話會更多,如:涉外貿易領域,海事領域,證券領域等等.不同專長的律師收入也是不一樣的,而且差別相當大.以為律師的收費一般是按照案值的比例來算的.而做為一個剛入行的小律師,必須要勤奮工作好多年才能在圈子裡獲得資歷,經驗,學識,更重要的是人脈.一個律師如果不會和各種不同類型的人打交道,是混不下去的,律師除了法律的專業知識,更重要的就是和他人的溝通交流能力要強.你說自己不善於拍領導馬屁,喜歡自食其力.把這話結合你的年齡,我的理解就是:在人際關繫上,你並不是一個善於和他人溝通交流,在業務工作上,你喜歡自行其事,而不是充分聽取其他人的意見,和同事合作能力較差.這樣的你並不適合當一個律師.律師不是只需要一個執照就可以的.律師更需要和不同的人溝通交流.利用法律條文尋求變通解決之道,來達到平衡各方利益.當然,你還年輕,25歲的年齡缺乏這樣的能力是很正常的,關鍵是你以後能不能得到改變.這決定了你是否能夠成功.
我不是說檢察官就不需要與人溝通交流的能力了,但是相對律師來說,一個優秀的檢察官和一個蹩腳的檢察官,很遺憾在收入上相差不會很大.
我建議你先在檢察官的職位上干幾年,積累自己的法律知識和人脈,提高自己的業務能力和人際關系能力,30歲的時候再決定該不該轉行比較好.
祝你工作順利
㈤ 法官檢察官離任後2年內可否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
不能。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三十六條「法官從人民法院離任後兩年內,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法官從人民法院離任後,不得擔任原任職法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但是作為當事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代理訴訟或者進行辯護的除外。
法官被開除後,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但是作為當事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代理訴訟或者進行辯護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自1995年2月在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分別在2001年、2017年經過兩次修改。4月23日下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法官法。新修訂的法官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被開除公職的司法人員和被吊銷執業證書的律師、公證員終身禁止從事法律職業」。
據此,新修訂的法官法規定,法官被開除後,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但是作為當事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代理訴訟或者進行辯護的除外。
(5)檢察官與杠桿平衡擴展閱讀
新修訂的法官法在關於擔任法官必須具備的條件中刪除了修訂前的「年滿二十三歲」的規定。
對於法官任職的學歷條件。新修訂的法官法規定:具備普通高等學校法學類本科學歷並獲得學士及以上學位;或者普通高等學校非法學類本科及以上學歷並獲得法律碩士、法學碩士及以上學位;或者普通高等學校非法學類本科及以上學歷,獲得其他相應學位,並具有法律專業知識。
關於法官任職的法律工作年限條件,按照《法官、檢察官單獨職務序列改革試點方案》,法官需要任法官助理滿五年(含試用期),對此,新修訂的法官法規定:從事法律工作滿五年。
其中獲得法律碩士、法學碩士學位,或者獲得法學博士學位的,從事法律工作的年限可以分別放寬至四年、三年。同時明確:「初任法官應當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㈥ 我國對檢察官廉潔性的監督機制存在哪些不足
摘要 一、當前檢察官權力監督管理機制存在的問題
㈦ 檢察官對視力有什麼要求
對視力沒有要求的,現在近視的人多的是,不少檢察官都眼上掛著一副XX眼鏡。擔任檢察官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年滿二十三歲;
(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四)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良好的品行;
(五)身體健康;
(六)高等院校法律專業本科畢業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專業本科畢業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從事法律工作滿二年,其中擔任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官,應當從事法律工作滿三年;獲得法律專業碩士學位、博士學位或者非法律專業碩士學位、博士學位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從事法律工作滿一年,其中擔任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官,應當從事法律工作滿二年。
本法施行前的檢察人員不具備前款第六項規定的條件的,應當接受培訓,具體辦法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
適用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的學歷條件確有困難的地方,經最高人民檢察院審核確定,在一定期限內,可以將擔任檢察官的學歷條件放寬為高等院校法律專業專科畢業。
【釋義】 本條是關於擔任檢察官必須具備的條件的規定。
根據本條第一款的規定,檢察官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即檢察官必須是中國公民,不能是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同時根據國籍法的規定,我國不承認雙重國籍,因此,檢察官也不得在擁有中國國籍的同時取得其他國的國籍,檢察官在任職期間不得退出中國國籍。
(二)年滿二十三歲。這里規定的年滿二十三歲指的是周歲,這是擔任檢察官所必須達到的最低年齡條件。客觀地講,檢察官的職業特點要求檢察官應當具有較為豐富的法律知識、社會閱歷、人生經驗,以及處理各種復雜問題的能力。如果檢察官過於年輕,勝任檢察工作可能有困難。因此,在這次修改檢察官法時許多人都提出應當適當提高檢察官任職年齡的意見。考慮到目前對法官和檢察官任職年齡掌握的標准一樣,都是年滿二十三歲,這也是人民法院組織法中規定的年齡,因此,這次修改檢察官法時,對這個問題暫未作修改。事實上,從目前檢察院系統對檢察官提請任命的情況看,剛滿二十三歲即被任命為檢察官的情況也很少。
(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憲法是根本法,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據,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要求檢察官不但應當遵守憲法規定的原則,還應當在檢察活動中時刻維護憲法的尊嚴。
(四)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良好的品行。檢察官是行使國家司法權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檢察官必須擁護憲法所規定的國家的政治制度和基本原則,必須有較高的政治覺悟和敏銳的洞察力,較強的政治責任感,只有這樣才能完成憲法和法律賦予檢察官的使命,可以說良好的政治素質是檢察官做好工作的政治基礎。良好的業務素質,是指檢察官必須精通業務,熟悉檢察工作,能夠正確運用法律賦予的權力辦理案件。良好的品行是指檢察官應當具有良好的品德和言行,自覺維護社會公德,遵守職業道德,舉止文明等,只有這樣才能樹立檢察官公正執法的形象。
(五)身體健康。這是指在被提名或者任命擔任檢察官時,該人應當身體健康。即檢察官的體質應當能勝任所擔負的檢察工作。這是對檢察官身體素質方面的要求。
(六)高等院校法律專業本科畢業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專業本科畢業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從事法律工作滿二年,其中擔任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官,應當從事法律工作滿三年;獲得法律專業碩士學位、博士學位或者非法律專業碩士學位、博士學位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從事法律工作滿一年,其中擔任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官,應當從事法律工作滿二年。這是對擔任檢察官的學歷條件和工作年限的規定,這樣規定是為了進一步提高檢察官的素質所作的規定,這是這次對檢察官法所作的一項重要修改。原檢察官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了檢察官的學歷條件和工作年限條件:「高等院校法律專業畢業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專業畢業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工作滿二年的;或者獲得法律專業學士學位,工作滿一年的;獲得法律專業碩士學位、法律專業博士學位的,可以不受上述工作年限的限制。」隨著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逐步實施和法制建設的發展要求,檢察實踐對檢察官所應具備的檢察工作專業知識的要求越來越高,新的檢察官法修正案在檢察官的任職條件上作了更加嚴格的規定。
新的檢察官法對原檢察官法關於檢察官的學歷和工作年限的條件主要有三處修改:一是將原來擔任檢察官最低學歷條件為高等院校法律專科畢業或者非法律專業專科畢業具有法律專業知識,提高為法律專業本科畢業或者非法律專業本科畢業具有法律專業知識。這里提高學歷條件是對該條的重要修改;二是將原來「工作」限定為「從事法律工作」;三是將擔任檢察官必須從事法律工作的年限適當提高,尤其對擔任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檢察官,從事法律工作的年限要求更高。
第二款是關於不具備前款規定的檢察官學歷條件的,應當接受培訓的規定。由於原檢察官法規定檢察官的最低學歷條件為專科,因此,新檢察官法將學歷條件提高後,對於沒有取得本科學歷的檢察官應當接受培訓,這也是為了全面提高檢察官的整體素質而作的規定,根據本款規定,對如何進行培訓,具體辦法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
第三款是對適用檢察官學歷條件確有困難的地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內放寬條件的規定。考慮到全國各地方發展的不平衡性,一些地方對適用本科學歷條件可能確有困難,根據本款規定,這些地方經最高人民檢察院審核確定,可以在一定期限內將檢察官的學歷條件放寬為高等院校法律專業專科畢業。這里規定的「確有困難的地方」主要是指經濟欠發達,按本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的條件選任檢察官確有困難的一些邊遠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的個別地方。應當注意的是,這樣規定是從實際情況出發的,在實踐中對「確有困難的地方」的具體掌握上應當把握三點:一是,這里所說的「確有困難」是指按本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的條件選任檢察官確有困難,而不是指經濟欠發達的所有地區,更不能隨意開口子;二是,這種放寬條件的地區必須經最高人民檢察院審核確定,各地方不能自行確定;三是,這種放寬條件的做法僅於一定期限內,各地應當積極創造條件,盡快達到法律所規定的要求,而不能無期限地放寬條件,否則,從長遠看不利於確有困難地方的法制建設與發展。
對視力,
第十一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檢察官: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釋義】 本條是關於哪些人員不得擔任檢察官的規定。
根據本條規定,以下兩種人員不得擔任檢察官:
一是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這里規定的犯罪既包括故意犯罪,也包括過失犯罪。刑事處罰包括刑法規定的主刑,即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也包括附加刑,即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對於受過刑事處罰的,一律不得擔任檢察官。
二是曾被開除公職的。這里規定的「開除公職」是指依法定的程序被用人單位開除。這里的公職,是指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擔任職務。這里被開除公職的原因可能多種多樣,但是無論什麼原因,只要是被開除公職了,就一律不得擔任檢察官。
上述規定是為保證檢察官隊伍的純潔性而作出的規定,實踐中應當注意對於一些偶有違反有關部門的規定,但是並沒有構成犯罪,也沒有達到被開除公職的程度,被教育改正後,如果條件優秀,同時也符合檢察官條件的人,他們仍然可以擔任檢察官。
http://www.npc.gov.cn/npc/flsyywd/xianfa/2002-07/11/content_297474.htm
㈧ 檢察官與律師之間究竟是什麼關系
檢察官與律師之間的關系是對手、相互辯論的關系。
1、檢察官與律師的性質
檢察官就是人民檢察院內符合法律條件,經過法定程序選舉或任命,代表國家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的人員。
律師是指通過國家司法考試並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接受委託或者指定,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
2、檢察官代表的是國家利益,律師代表的是辯護人的利益。
檢察官的職責:
(1)依法進行法律監督工作;
(2)代表國家進行公訴;
(3)對法律規定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進行偵查;
(4)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
而律師是維護個人的利益者,跟檢察官是對應的,律師是通過合理的法律規定想方設法減輕或免除自己的代理人的處罰。
這樣以來他們為了各自的工作,利益在法庭上像個兩只老虎,拚命對抗幾個來回,互有勝負,而在法庭外他們兩個並不一定是對敵的,起碼個人利益關系來說不那樣。
3、在同一刑事案件中,檢察官作為控方,其一系列法庭活動首先是證明控方所指控的罪名成立,其次是根據具體案情依法向法庭提出對被告人從輕、減輕、從重處罰的建議。
檢察官在建議對被告人從輕、減輕處罰時可能贊同律師的一部分觀點。
(8)檢察官與杠桿平衡擴展閱讀:
檢察官與律師之間的區別:
檢察官是代表國家行使權利,在刑事案件中充當公訴人的角色,代表國家和社會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他們屬於國家司法人員,是公務員的身份。
律師屬於自由職業者,受當事人的委託作為代理人參加各類訴訟,律師不是公職人員,一般沒有公權力,只是運用自己的法律知識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