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首次買基金應該注意哪些事項
基金有漲有跌,買基金不賠錢那是不可能的。
首次買基金應該注意以下事項:
很多理財新手是被基金的收益率吸引而來的,因為他們看了太多聽了太多所謂身邊人買基金賺了多少錢的故事,於是按脈不住想要開始買基金,然後賺一筆錢。
然而,在實際的投資中,如果投資者是在市場火爆的時候入場,後市怎麼走是無法確定的,那麼所獲得的收益能不能達到預期,也需要理性看待。
你收獲的跟你原本想像的可能不太一樣,一定要在合理的范圍內設定自己的收益預期,對於新手,一定是盡可能降低收益預期。
我們不能拋開風險談收益,對於新手來說,最開始的穩健是非常重要的,我們也需要根據自己的投資期限、風險承受能力、可投資資金、整體家庭債務情況等對自己風險承受能力有合理的認識。
在了解自身情況的基礎上,再對基金進行分析,了解基金的各類信息、歷史業績、基金經理的業績,基金經理的投資風格,基金的風險控制情況等等。
關注市場周期而不是預判市場周期。以今天的事件推測未來是投資當中非常危險的行為!
金融市場是有周期的,經濟學將實體經濟的周期劃分為:復甦-繁榮-衰退-蕭條。
而金融泡沫也可以劃分為4個主要階段:分別是隱匿期,醒悟期,狂熱期,崩盤期。
我們要做只是要認識到正在處於市場周期的哪個階段,做相應的應對措施,而不是對未來進行預測。
❷ 《水滸傳》中的李忠,為何會有打虎將這樣一個外號
李忠是誰的兒子?
水滸傳中,李忠到底是誰的兒子,這個沒有交代,只知道他是濠州定遠人氏,原是江湖賣藝人。他是桃花山大寨主,後聯合二龍山、白虎山一同攻打青州,並一同加入梁山。梁山大聚義時,排第八十六位,上應地僻星,職司為步軍將校。征方臘時戰死於昱嶺關,追封義節郎。
那麼李忠是不是毫無建樹,完全擔當不起打虎將這個稱號呢,仔細思量後,倒發覺出李忠身上還是有一些難得的品質的。首先,世人皆認為李忠吝嗇,但卻沒有設身處地地站在他的角度,為他考慮過,就像現代人說的,一個人有一千元拿出一百元,與一個有隻有一百元拿出五十元是同樣的道理,有多大的能力便發揮多大的作用。
李忠的職業是低下的賣膏葯的,能養活自己尚且有些吃力,更何況去救助他人,但當金氏父女需要幫助時,李忠仍能夠掏出他身上所有盤纏,實在是難得至極,從這方面來說,李忠至少是仗義之人,具備打虎之人所具備的一方面特質。
❸ 水滸傳李忠性格特點
李忠,外號三個字,打虎將。但這個外號只是一個恭維之詞,李忠本人的武力值一般般,智謀也不外如是,他還有一個典型的人物特徵,那便是吝嗇。但他的那種吝嗇又不同於葛朗台的吝嗇,李忠吝嗇是因為他囊中羞澀。
《水滸傳》全文中對於李忠的描寫為何就給人留下了吝嗇兩字呢,這里要回歸原始創作,看看他的出場描寫。李忠本就不是為官者、也不是大富大貴者,他只是一個普普通通的平民老百姓,職業是賣膏葯的,可以說是生活在底層的一員,在他身上代表了那時候老百姓的貧苦縮影。
在渭州的街頭,正在賣藝賣葯人的李忠,遇著到此尋找王進的史進和本地提轄魯達,三人相約到酒店吃酒,席間,魯達提議要資助受了鎮關西騙的,賣唱的金老漢和女兒翠蓮,魯達隨身只帶了五兩,全拿了出來,史進貢獻了十兩,輪到李忠只拿出二兩。魯達怪他小氣。李忠的小氣後來遭到魯達的報復。
在江湖上混不下去的李忠,和桃花山的強盜周通混到一起,坐了桃花山的第一把交椅。周通要霸佔民女,被路經此地的魯達阻止了。魯達隨他們來到桃花山,沒有想到,滿桌子都擺放著金銀酒器,這二個人卻說要打劫些銭財送給他,魯達見不得,就找機會,將滿桌的金銀酒器,踏扁了,收在包裹里,走了。
只有魯智深會出這樣的手段,教訓小氣人,可李忠對此並無怨恨,此後的件事說明了這一點。桃山花盜了呼延灼的寶馬,呼延灼帶青州兵馬來打桃花山,周通出面迎戰,六七個回合就敗下陣來,身為寨主的李忠出主意,要周通去二龍山求援,周通怕魯智深因過去的過節而不會來援,李忠告訴周通:「他那時打了你,又得了我們許多金銀酒器,如何倒有見怪之心?他是個直性的好人,使人到彼,必然親引軍來援應。」果然魯智深帶著武松、楊志來了。李忠不愧為江湖中的高手,能識人。
李忠為人小氣,做事也謹慎,小氣和小心往往關聯。他武功不高,但關健的時侯也不怯陣,只是小心一些,遇著呼追灼,鬥了十多個回合,見不是對手,知趣的走了。打高俅時,他和鄭天壽、薛永、曹正一起活捉了穎州汝南節度使梅展。征方臘,打宣州,張青用獨門絕技,一石子打中了潘濬,李忠乘機,檢得便易,殺了潘濬。攻打獨松關時,周通被對方厲天閏砍死,他僥幸帶傷逃了。攻打昱嶺關時,他死於亂箭之下。李忠的謹慎,終沒有逃過這死劫。
李忠的小氣是有節制的小氣,也是可以理解的小氣,小氣讓李忠顯得生動。
❹ 《水滸傳》中,打虎將李忠真的打過老虎嗎
李忠打沒打過老虎,施耐庵沒有交代。若以李忠的本事論,大概是打不了老虎的。但是,這人的綽號就是「打虎將」,施耐庵不會無緣無故的拿一個沒本事打虎的開玩笑。何況,打虎僅僅只是打而已,不一定非得像武松那樣,憑本事置老虎於死地。
如此這般,難道李忠真的打過老虎?
當時,周通戰敗,桃花山趕緊派人去二龍山求救。魯智深、楊志、武松的援兵尚未到達時,呼延灼又來挑戰了,自知不敵的李忠不得不硬著頭皮出戰。此時,施耐庵寫道:
原來李忠祖貫濠州定遠人氏,家中祖傳靠使槍棒為生。人見他身材壯健,因此呼他做打虎將。
為什麼李忠在第二回(容與堂本,下同)出場,到了第五十七回才解讀他綽號的來歷呢?其中緣由,大概是留一個懸念,讓讀者去想像一個沒有打虎經歷的人為何得了這樣一個綽號吧。到這里揭曉答案,李忠多少令人感到有點失望。原來,李忠並沒有打虎的本事,也沒有打虎的經歷,不過因為身材壯健,貌似能打虎,才得了這么一個綽號。
施耐庵在文本中這樣跳躍的介紹一個人物,也是在寫李忠以此綽號行走江湖,唬住了不少人,狗皮膏葯賣得不錯,還做了一回地主老財的家庭武術教師。很明顯,施耐庵寫李忠,也有說此人實乃「外強中干」的一條梁山好漢,明明打不了虎,卻顯得十分的咋呼。
施公同時交代,李忠祖傳就是靠使槍棒為生的。是不是打虎將的祖上很厲害,有李家槍法棒法秘籍而李忠卻沒有得到真傳呢?這一點,書中有一首贊詩可以從側面解讀這個問題:頭尖骨臉似蛇形,槍棒林中獨擅名。打虎將軍心膽大,李忠祖是霸陵生。
大概李家槍法棒法還是很有名的,能夠達到「獨擅名」的級別。《水滸傳》中,宋江曾經誇贊盧俊義「一身好武藝,棍棒天下無對」,看來,宋江並不了解李忠家的祖傳棒法,否則,就不會這樣說了。
那麼,是不是施耐庵的這首贊詩與「打虎將」一樣,還是涉嫌浮誇李忠呢?
李忠與朱武是同鄉施耐庵寫李忠顯得躲躲閃閃的,很令人費解。說李忠身材壯健便叫「打虎將」,似乎也說不太通,很勉強。梁山好漢中有此身材者不在少數,難道都可以叫打虎將?明明武藝不高,卻又說他「槍棒林中獨擅名」,豈不是要蓋過八十萬禁軍槍棒教頭林沖了?林沖槍法超一流水平,棒法則與史進的師父王進很有一批,實打實的《水滸傳》第一,林教頭都不敢稱第一,李忠憑什麼「獨擅名」?
李忠身上存在種種矛盾,疑雲重重。施耐庵為何要這樣寫一個人物呢?且讓我們從《水滸傳》的立意與李忠的簡介和贊詩入手,試著探析一番這其中的疑問吧。
簡而言之,《水滸傳》中隱藏著兩個王朝的歷史,是施耐庵有意隱伏在文本故事中的兩大暗線故事。「九紋龍」隱喻北宋九代皇帝自不待言,而神機軍師朱武則有朱洪武的符碼,北宋、明朝都潛伏在施耐庵的筆底,波詭雲譎,暗流涌動。
施耐庵在「打虎將」的簡歷中說,李忠是濠州定遠人。濠州,即現今的鳳陽,定遠是濠州下轄的一個縣。《水滸傳》中,還有一人籍貫定遠,此人就是有朱洪武符碼的神機軍師朱武。原來,施耐庵把李忠寫成了朱武的同鄉。
但是,十分奇怪的是,贊詩中又說李忠「祖是霸陵生」。大概,李忠的祖上居住在霸陵,後來遷到了濠州。施耐庵為何這樣寫?
霸陵,即灞陵,是漢文帝的陵園。於是,按照朱武、洪太尉組合成「朱洪武」的寫法,李忠難道隱寫的是「李文忠」?
「打虎將」大猜想查李文忠的籍貫,祖上居泗州(盱眙),父輩時遷徙到了濠州。從大范圍講,與《水滸傳》的李忠也算得上是同鄉了。
假若以李忠喻李文忠,似乎也不對,歷史上的李文忠是大明開國第三功臣,雖然偏重於謀略,但卻是領軍一方的將領,武功(戰功)相當的了不起。而且,從《水滸傳》的故事中看,「李文忠」也沒有打過虎。
從施耐庵「洪太尉誤走妖魔」的故事中看,龍虎山上有一隻白額錦毛虎,隱寫的是「錦毛虎」燕順。綠野老道曾經解讀過,這段故事隱寫的是大明王朝的靖難之役。因為朱洪武違背帝位歷代帝位傳承規則,立孫子朱允炆(生肖屬蛇,雪花大蛇),引出了「龍虎鬥」。
施耐庵認為,朱洪武如此傳帝位,便是放出了妖魔,導致了靖難之役,與趙匡胤結束五代戰亂形成強烈反差。若是立燕王這一輩人為帝,恐怕就不會有這場戰亂,天下依然是「太平無事日」,百姓便可「受些快樂」。因而,洪太尉所遇到的「錦毛虎」,就是「打虎將」要打的那隻虎。
燕王起兵時,李文忠已經去世,他的兒子李景隆成為大將軍,率軍征討燕王,與燕兵展開大戰。但是,李景隆哪裡比得了父親李文忠?李景隆很快就被朱棣擊敗,喪師十萬,戰爭形勢發生逆轉,朝廷由攻勢轉為守勢。後來,燕王攻打到南京,李景隆打開城門投降,朱允炆失去了皇位。
這難道不是李忠在《水滸傳》的表現?祖傳槍棒獨擅名,但李忠卻武藝平平,貌似打虎將,卻一點打虎的本事都沒有。李忠外強中干,徒有虛名,李景隆何嘗不是如此。
綠野老道認為,《水滸傳》之所以被腰斬,主要原因是在七十回書之後隱寫了「靖難之役」。這一點,從施耐庵的原著的伏線中可以探軼得到。究竟是否如此,還需要以其他線索予以佐證。此處只講「打虎將」是否打過虎,不再涉及其他。可以說,李忠打過虎,但卻被虎所傷,「打虎將」徒有虛名。
❺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大家幫我怎樣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
一、將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修改為:「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將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修改為:「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一:「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違反安全管理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在安全事故發生後,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將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修改為:「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企業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六、在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之一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六十二條之二:「公司、企業通過隱匿財產、承擔虛構的債務或者以其他方法轉移、處分財產,實施虛假破產,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七、將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修改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兩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八、將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九、在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六十九條之一:「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背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利用職務便利,操縱上市公司從事下列行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無償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的;
「(二)以明顯不公平的條件,提供或者接受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的;
「(三)向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的;
「(四)為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或者無正當理由為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的;
「(五)無正當理由放棄債權、承擔債務的;
「(六)採用其他方式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犯前款罪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是單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十、在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十一、將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修改為:「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