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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房地產離職傭金會發嗎

發布時間:2022-04-09 17:09:23

① 房產銷售人員離職後傭金結算事宜

這個問題的硬性條件之一就是看你有沒有簽勞務合同。 如果沒有簽的話 你是100%拿不到,口頭的協議風險是很大的。如果簽了,那就是按照合同上的條款來解決。 不過是2年多的員工可以試著打打人際關系, 不過希望不大。 畢竟大家都是銷售的 老闆的應酬方法肯定要順。 這個利益問題實在是復雜的很。 仲裁的話不建議。 現在這種現象太多了。 關鍵的點就是勞務合同。這個屬於鑽法律漏洞。

② 關於做房產中介的離職傭金是怎麼發放的走了之後還發嗎

如果是正常離職,應在離職前一個月向所在單位人事部門打報告,離職傭金會正常發放。現實中所在房地產經紀公司會以不正規離職、給公司造成損失而拒絕支付。依法維權的難度在於傭金的舉證證明難度較大,其實到一個單位工作遇到同事、領導都是一種緣分,建議由平時關照你的主管領導出面幫你協調下這方面問題。

③ 上海中原地產簽勞動合同一定要注意提成傭金

一次性發扣稅都能扣死你

④ 中原地產本月離職本月進傭金怎麼發

勞動者當月辭職,那麼發生的傭金,要與公司人事部、財務部協商處理,不行,就反映到勞動局、仲裁委員會處理。

⑤ 我在中原地產離職半個月,我的傭金還沒發給我,我該怎麼維權

你是在哪中原地產離職的?

我在中原三進三出都沒有這種情況呀!

是不是你自己記錯了,還是不到發傭金的時間!

⑥ 有沒有房地產銷售的。做房地產銷售離職傭金給不

勞動者的離職傭金問題,要與單位人事部協商,不然,勞動者要提供傭金證據,反映到勞動局或者仲裁委員會處理。

⑦ 房地產銷售離職後傭金不發怎麼辦

可以和單位協商,或者可以向當地勞動部門申請仲裁。

用人單位在雙方解除勞動合同時應該一次性付清勞動者工資,公司不發工資的行為屬於拖欠工資。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勞動仲裁需要材料:

勞動仲裁需要的材料,我們可以歸納為三類不同的人申請勞動仲裁需要的材料也不同:

第一類、申請人是員工的,請提交下列材料:

(1)勞動仲裁申請書(詳細陳述申請事項事實理由,一式兩份或按被申請人人數提供;

(2)申請人身份證明及復印件;

(3)有委託代理人的,需當面簽定並提交《授權委託書》,註明委託事項,同時提交受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如委託人的代理人是律師事務所派出的執業律師,應提供執業律師的證件復印件:如委託人的代理人是公民,應提供與委託人簽訂的不收費代理協議書,以及代理人和委託人之間的關系的法律資料;

(4)被申請人工商注冊信息資料;

(5)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證明材料包括:勞動合同、暫住證、工作證、廠牌、工卡、工資表(單)、入職登記表、押金收據、以及被處罰憑證和被開除、除名、辭退、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通知或證書等。申請人提交證明材料時,應附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審核後退回原件;

(6)《提交證據材料清單》一式兩份;

第二類、申請人屬集體爭議的,請提交如下材料:除提交第一類(1)至(6)項資料外,申請人需推薦3或5名員工代表,並提交員工代表名單以及全體員工簽名表,其中屬欠薪的集體爭議案件,申請人還需提交用人單位拖欠員工工資的人員名單和拖欠余額表。

第三類、申請人是用人單位的,請提交下列材料:

(1)被申請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2)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與第一類第(6)項要求相同);

(3)《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

(5)有委託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權委託書》(註明委託事項)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6)《提交證明材料清單》(一式兩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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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申請程序:

一般經濟糾紛的仲裁,要求雙方當事人在事先或事後達成仲裁協議,然後才能據此向仲裁機構提出仲裁申請;而勞動爭議的仲裁,則不要求當事人事先或事後達成仲裁協議,只要當事人一方提勞動仲裁出申請,有關的仲裁機構即可受理。

勞動仲裁基本程序:

1.爭議發生後一年內申請仲裁,遞交仲裁申訴書

2.仲裁委員會收到申訴書之日起五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3.仲裁庭開庭五日前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

4.開庭,明確請求,答辯,調查事實,舉證質證,辯論,陳述。

5.調解

6.調解不成,裁決。

⑧ 中原地產離職了傭金凍結是什麼意思

一,中介與買賣雙方簽訂了房地產居間合同,就與他們形成了一種合同契約關系,加之中介收取了中介費,就負有履行合同,審核買賣雙方資質手續的責任及義務。同時,作為公司主體,中介公司還負有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已經於2010年10月27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第65次部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並經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同意,予以發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三,該辦法全文如下: 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房地產經紀活動,保護房地產交易及經紀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房地產經紀,是指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為促成房地產交易,向委託人提供房地產居間、中國等服務並收取傭金的行為。 第四條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職業規范,恪守職業道德。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房地產經紀活動的監督和管理。 第六條房地產經紀行業組織應當按照章程實行自律管理,向有關部門反映行業發展的意見和建議,促進房地產經紀行業發展和人員素質提高。 第二章房地產經紀機構和人員 第七條本辦法所稱房地產經紀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中介服務機構。 房地產經紀機構可以設立分支機構。 第八條設立房地產經紀機構和分支機構,應當具有足夠數量的房地產經紀人員。 本辦法所稱房地產經紀人員,是指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房地產經紀人和房地產經紀人協理。 房地產經紀機構和分支機構與其招用的房地產經紀人員,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簽訂勞動合同。 第九條國家對房地產經紀人員實行職業資格制度,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制度統一規劃和管理。 第十條房地產經紀人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制度,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共同組織實施,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 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命題並組織考試的制度,每年的考試次數根據行業發展需要確定。 第十一條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到所在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將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執行合夥人)或者負責人、注冊資本、房地產經紀人員等備案信息向社會公示。 第十三條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變更或者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30日內,辦理備案變更或者注銷手續。 第三章房地產經紀活動 第十四條房地產經紀業務應當由房地產經紀機構統一承接,服務報酬由房地產經紀機構統一收取。分支機構應當以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名義承攬業務。 房地產經紀人員不得以個人名義承接房地產經紀業務和收取費用。 第十五條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在其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下列內容: (一)營業執照和備案證明文件; (二)服務項目、內容、標准; (三)業務流程; (四)收費項目、依據、標准; (五)交易資金監管方式; (六)信用檔案查詢方式、投訴中國及12358價格舉報中國; (七)政府主管部門或者行業組織制定的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房屋買賣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示範文本;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分支機構還應當公示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房地產經紀機構的經營地址及聯系方式。 房地產經紀機構中國銷售商品房項目的,還應當在銷售現場明顯位置明示商品房銷售委託書和批准銷售商品房的有關證明文件。 第十六條房地產經紀機構接受委託提供房地產信息、實地看房、代擬合同等房地產經紀服務的,應當與委託人簽訂書面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 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一)房地產經紀服務雙方當事人的姓名(名稱)、住所等情況和從事業務的房地產經紀人員情況; (二)房地產經紀服務的項目、內容、要求以及完成的標准; (三)服務費用及其支付方式; (四)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五)違約責任和糾紛解決方式。 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房地產經紀行業組織可以制定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示範文本,供當事人選用。 第十七條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供代辦貸款、代辦房地產登記等其他服務的,應當向委託人說明服務內容、收費標准等情況,經委託人同意後,另行簽訂合同。 第十八條房地產經紀服務實行明碼標價制度。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遵守價格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標明房地產經紀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收費標准以及相關房地產價格和信息。 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不得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內容和標價方式進行價格欺詐;一項服務可以分解為多個項目和標準的,應當明確標示每一個項目和標准,不得混合標價、捆綁標價。 第十九條房地產經紀機構未完成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約定事項,或者服務未達到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約定標準的,不得收取傭金。 兩家或者兩家以上房地產經紀機構合作開展同一宗房地產經紀業務的,只能按照一宗業務收取傭金,不得向委託人增加收費。 第二十條房地產經紀機構簽訂的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應當加蓋房地產經紀機構印章,並由從事該業務的一名房地產經紀人或者兩名房地產經紀人協理簽名。 第二十一條房地產經紀機構簽訂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前,應當向委託人說明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和房屋買賣合同或者房屋租賃合同的相關內容,並書面告知下列事項: (一)是否與委託房屋有利害關系; (二)應當由委託人協助的事宜、提供的資料; (三)委託房屋的市場參考價格; (四)房屋交易的一般程序及可能存在的風險; (五)房屋交易涉及的稅費; (六)經紀服務的內容及完成標准; (七)經紀服務收費標准和支付時間; (八)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項。 房地產經紀機構根據交易當事人需要提供房地產經紀服務以外的其他服務的,應當事先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並告知服務內容及收費標准。書面告知材料應當經委託人簽名(蓋章)確認。 第二十二條房地產經紀機構與委託人簽訂房屋出售、出租經紀服務合同,應當查看委託出售、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權屬證書,委託人的身份證明等有關資料,並應當編制房屋狀況說明書。經委託人書面同意後,方可以對外發布相應的房源信息。 房地產經紀機構與委託人簽訂房屋承購、承租經紀服務合同,應當查看委託人身份證明等有關資料。 第二十三條委託人與房地產經紀機構簽訂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應當向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供真實有效的身份證明。委託出售、出租房屋的,還應當向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供真實有效的房屋權屬證書。委託人未提供規定資料或者提供資料與實際不符的,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拒絕接受委託。 第二十四條房地產交易當事人約定由房地產經紀機構代收代付交易資金的,應當通過房地產經紀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劃轉交易資金。 交易資金的劃轉應當經過房地產交易資金支付方和房地產經紀機構的簽字和蓋章。 第二十五條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或者與房地產開發經營單位串通捂盤惜售、炒賣房號,操縱市場價格; (二)對交易當事人隱瞞真實的房屋交易信息,低價收進高價賣(租)出房屋賺取差價; (三)以隱瞞、欺詐、脅迫、賄賂等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誘騙消費者交易或者強制交易; (四)泄露或者不當使用委託人的個人信息或者商業秘密,謀取不正當利益; (五)為交易當事人規避房屋交易稅費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簽訂不同交易價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六)改變房屋內部結構分割出租; (七)侵佔、挪用房地產交易資金; (八)承購、承租自己提供經紀服務的房屋; (九)為不符合交易條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經紀服務; (十)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六條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建立業務記錄制度,如實記錄業務情況。 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保存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保存期不少於5年。 第二十七條房地產經紀行業組織應當制定房地產經紀從業規程,逐步建立並完善資信評價體系和房地產經紀房源、客源信息共享系統。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應當通過現場巡查、合同抽查、投訴受理等方式,採取約談、記入信用檔案、媒體曝光等措施,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進行監督。 房地產經紀機構違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被檢查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應當予以配合,並根據要求提供檢查所需的資料。 第二十九條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信息共享制度。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將備案的房地產經紀機構情況通報同級價格主管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 第三十條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構建統一的房地產經紀中國上管理和服務平台,為備案的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供下列服務: (一)房地產經紀機構備案信息公示; (二)房地產交易與登記信息查詢; (三)房地產交易合同中國上簽訂; (四)房地產經紀信用檔案公示;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經備案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可以取得中國上簽約資格。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房地產經紀信用檔案,並向社會公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將在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經查證屬實的被投訴舉報記錄等情況,作為不良信用記錄記入其信用檔案。 第三十二條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應當按照規定提供真實、完整的信用檔案信息。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記入信用檔案;對房地產經紀人員處以1萬元罰款;對房地產經紀機構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房地產經紀人員以個人名義承接房地產經紀業務和收取費用的; (二)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供代辦貸款、代辦房地產登記等其他服務,未向委託人說明服務內容、收費標准等情況,並未經委託人同意的; (三)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未由從事該業務的一名房地產經紀人或者兩名房地產經紀人協理簽名的; (四)房地產經紀機構簽訂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前,不向交易當事人說明和書面告知規定事項的; (五)房地產經紀機構未按照規定如實記錄業務情況或者保存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的。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構成價格違法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按照價格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依法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停業整頓等行政處罰。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房地產經紀機構擅自對外發布房源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記入信用檔案,取消中國上簽約資格,並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房地產經紀機構擅自劃轉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取消中國上簽約資格,處以3萬元罰款。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項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記入信用檔案;對房地產經紀人員處以1萬元罰款;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取消中國上簽約資格,處以3萬元罰款。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地產經紀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各地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⑨ 售樓人員離職後傭金怎麼要回 急急急急!!!!

這是你們公司的一廂情願,一個公司說怎麼樣就怎麼樣的嗎?還要勞動法幹嘛。你可要拿好你勞動合同和你業績明細,而且還要想辦法讓你公司證明他們只給你50%的證據,你拿上這些證據去找勞動局就可以了。房地產都會有售後服務的啊(物業管理公司),難道業務員銷售後還要做售後服務啊,那你這個業務員就不要走了一套房產權70年,等你快入土的時候你都要不回那50%啊呵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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