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外匯期權交易按照內容可以分為 __________ 與__________;外匯期權交易按照履約方式可以分為__________ 與
外匯期權交易按照內容可以分為 現貨期權交易 與 外匯期貨期權交易;
外匯期權交易按照履約方式可以分為 歐式期權 與 美式期權。
『貳』 什麼是外匯期權交易
你好,外匯期權交易的形式有:
1、即期外匯交易:又稱現匯交易,是交易雙方約定於成交後的兩個營業日內辦理交割的外匯交易方式;
2、遠期交易:又稱期匯交易,外匯買賣成交後並不交割,根據合同規定約定時間辦理交割的外匯交易方式;
3、套匯:套匯是指利用不同的外匯市場,不同的貨幣種類,不同的交割時間以及一些貨幣匯率和和利率上的差異,進行從低價一方買進,高價一方賣出,從中賺取利潤的外匯交易方式;
4、套利交易:利用兩國貨幣市場出現的利率差異,將資金從一個市場轉移到另一個市場,以賺取利潤的交易方式;
5、掉期交易:是指將幣種相同,但交易方向相反,交割日不同的兩筆或者以上的外匯交易結合起來所進行的交易;
6、外匯期貨:所謂外匯期貨,是指以匯率為標的物的期貨合約,用來迴避匯率風險,它是金融期貨中*早出現的品種。外匯期權交易可以分為什麼?期權按行使權力的時限可分為兩類:歐式期權是指期權的買方只能在期權到期日前的第二個工作日,方能行使是否按約定的匯率買賣某種貨幣的權力;而美式期權的靈活性較大,因而費用價格也高一些。
『叄』 為什麼說期貨合約在簽訂的那個時刻價值為零
一般將商品期貨的標的商品分為以下三類:
A:為投資目的而持有的商品,如黃金、白銀等
B:為生產消費目的而持有的不易壞商品
C:為生產消費目的而持有的易壞商品
對A類資產,可以通過套利理論得出准確的期貨價格;對B類資產,套利理論只能給出價格的上限。
"期貨合約在簽訂的那個時刻價值為零"指的是A類資產,並不是真的價值為零,而是一種套利理論的一種假設,假定不存在套利機會,即不存在獲取無風險超額利潤的機會,則"期貨合約在簽訂的那個時刻價值為零"
而C類產品常有較高溢價
『肆』 外匯期權交易的歷史介紹
1982年12月,外匯期權交易在美國費城股票交易所首先進行,其後芝加哥商品交易所、阿姆斯特丹的歐洲期權交易所和加拿大的蒙特利爾交易所、倫敦國際金融期貨交易所等都先後開辦了外匯期權交易。美國費城股票交易所和芝加哥期權交易所是世界上具有代表性的外匯期權市場,經營的外匯期權種類包括英鎊、瑞士法郎、西德馬克、加拿大元、法國法郎等。
外匯期權不同於遠期外匯合約,後者有義務在到期日執行買賣外匯合約,外匯期權合約則隨合約持有人意願選擇執行或不執行合約。合約的終止日稱為期滿日。每個期權合約具體規定交易外幣的數量、期滿日、執行價格和期權價格(保險費)。按合約的可執行日期,期權交易分美國式期權和歐洲式期權。如果期權能夠在期滿日之前執行,稱為美國式期權;若只能在期滿日執行,稱歐洲期權。外匯期權持有人在期滿日或之前執行買或賣期權時的商定匯率稱執行價格(excercise price)或協定價格(strike price)。執行價格(匯率)是經選擇後才預定的,這同遠期匯率不同,遠期貼水或升水是由買賣外匯的銀行決定。購買外匯期權者向出售者支付一筆費用,稱期權價格(option price),或保險費(premium)。
對於外匯期貨期權市場的風險治理,國際清算銀行巴塞爾銀行監督委員會、國際證券監督機構組織(IOSCO)、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以及民間組織三十人集團均提出了積極有效的建議,指出在建立和實施風險治理構架過程中,至少應包括如下步驟:
——明確自身所能承受的風險程度。從客觀實際出發(包括財力和心理等因素),設定可承受的風險范圍,過大輕易導致經營危機;過小則不利於充分利用企業資產進行保值和增值。
——明晰每一治理層的權力和責任。做到權責利對等,激發進取,防範過激冒險行為,通過治理層次和治理幅度實現最優化經營。
——制定風險治理治理結構。具體包括:風險識別、風險衡量、選擇風險治理方法、風險控制、風險監察和風險報告與評估等環節。
——確保有足夠的信息反饋和公眾監督系統。信息社會需要相應的信息系統,而對於高風險的期貨市場來說更是這樣。只有高效的信息反饋,才有可能滿足市場有效前提的存在,促進投資者的合理流動,實現現貨市場和期貨市場的互動。同時,市場治理的公正與否,也需要公眾的社會監督。
——密切關注國際市場的動態。國際市場上有7萬億美元游資和16萬億美元政府債券在快速流動,實行風險治理應密切關注大量資金對高風險衍生產品的集中性。全球大約90%的衍生產品業務把握在少數幾家美國商業銀行手中,如摩根銀行公司、花旗銀行、美洲銀行和大通曼哈頓銀行等。隨著表外業務的增多,每日衍生產品交易與實物物品貿易有關聯的不超過2%,由此可見其風險的高度集中。
『伍』 關於外貿公司給外商客戶的匯率計算問題
結算公式:收匯當天銀行牌價:X,退稅率:Y,與乙方結算的價格(商定匯率):Z,
則 Z=(X-0.08)/(1.17-Y)*1.17
如:銀行牌價:6.81,退稅率:13%
與乙方的結算價格Z:(6.81-0.08)/(1.17-0.13)*1.17=7.57
『陸』 金融遠期具體指哪些
金融遠期合約(Forward Contracts)是指雙方約定在未來的某一確定時間,按確定的價格買賣一定數量的某種金融資產的合約。在合約中規定在將來買入標的物的一方稱為多頭方,在未來賣出標的物的一方稱為空頭方。合約中規定的未來買賣標的物的價格稱為交割價格。 遠期合約是一個特別簡單的衍生工具。它是在一個確定的將來時間按確定的價格購買或出售某項資產的協議。遠期合約不是標准化的,最終客戶可「定製」遠期合同以滿足非常特殊的要求,這使遠期合同能較好地適合於某些特殊目的。在所有的遠期市場中,貨幣遠期市場是耿發達。
這些市場由大銀行,特別是全球性的大銀行組成。
這些市場的大多數遠期交易在銀行同業間進行,但銀行能夠代表非銀行客戶開展有效的交易。 遠期合約是適應規避現貨交易風險的需要而產生的,是在金融機構之間或金融機構與客戶之間通過談判後簽署的非標准化合約。遠期合約在簽署之前,雙方可以就交割地點、交割時間、交割價格、合約規模、標的物的品質等細節進行談判,以便晝滿足雙方的需要。因此遠期合約的靈活性相對較大。
但遠期合約也有明顯的缺點:首先,由於遠期合約沒有固定的、集中的交易場所,不得信息交流和傳遞,不利於形成統一的市場價格,市場效率較低。其次,由於每份遠期合約千差萬別,這就給遠期合約的流通千百萬較大不便,因此遠期合約的流動性較差。最後,遠期合約的履約沒有保證,當價格變動對一方有利時,對方有可能無力可無誠意履行合約,因此遠期合約的違約風險較高。
『柒』 買進,賣出遠期合約的區別
1、性質不同
遠期合約類似於一份期權,即持有遠期負債(在未來有一筆支出)的銀行通過買進遠期合約,可以在未來以商定的價格(利率或者匯率)支付利息或者買入貨幣,這樣的話就將在未來支付給別人的貨幣鎖定,達到控制風險的目的;
而擁有遠期資產(在未來有一筆收入)的銀行通過賣出遠期合約,可以在未來以商定的價格(利率或者匯率)獲得利息或者賣出貨幣,這樣的話可以將未來獲得的貨幣收入鎖定,達到控制風險的目的。
2、相對性不同
買進和賣出合約是一組相對的行為,你買進合約不就是別人賣出合約嗎?交易之所以會存在是因為人們對利率和匯率的走勢分析不同,買進合約的人認為未來利率或者匯率會上漲,所以現在要買入一個支付價格的選擇權;
賣出合約的人認為未來利率或者匯率會下跌,所以現在要將以後賣出的價格鎖定。
3、目的不同
遠期合約的最大作用不是套利,而是套期保值。
(7)商定價格匯率價格擴展閱讀
相關風險
遠期合約與近期合約的風險性比較
遠期合約較近期合約交易周期長,時間跨度大,所蘊含的不確定性因素多,加之遠期合約成交量及持倉量不如近期合約大,流動性相對差一些,因此呈現遠期合約價格波動較近期合約價格波動劇烈且頻繁,正因為如此,在金融衍生工具中,對於合約的賣方來說,風險都轉嫁給了買方。
無論這種風險是否值得考慮,當然都取決於個人選擇和實際環境。即便當今多變的市場沒有顯示出減弱的跡象,但是很多企業都選擇了一定程度的確定匯率,以防止出現意外和破壞性的波動狀況。
顯然,通過利用遠期合約固定企業國際收支的匯率,財務將處於一個更好的方位來管理企業的支出。他們在特定數量的貨幣上將有一個預定匯率,使之更好地准備來應付不可預見的市場干擾和其他外部變化。
在不確定的時代,企業可以注意去盡可能多地管理他們已選的財務事項。底線是,提前固定匯率,消除波動性風險。
『捌』 ①期貨 ②金融期貨 ③金融期貨合同 ④期權 ⑤金融遠期合約 請按序號通俗詳述一下各個名詞含義
期貨與現貨完全不同,現貨是實實在在可以交易的貨(商品),期貨主要不是貨,而是以某種大眾產品如棉花、大豆、石油等及金融資產如股票、債券等為標的標准化可交易合約。
金融期貨是指交易雙方在金融市場上,以約定的時間和價格,買賣某種金融工具的具有約束力的標准化合約。以金融工具為標的物的期貨合約。
金融期貨合同亦稱「利率期貨合同」。金融期貨合同同其他商品期貨合同一樣,是承諾在某一指定日期買進或賣出某一金融憑證的合約。這種合同可以在金融期貨市場上自由買賣,使合同富有流動性。
期權,是指一種合約,源於十八世紀後期的美國和歐洲市場,該合約賦予持有人在某一特定日期或該日之前的任何時間以固定價格購進或售出一種資產的權利。
金融遠期合約,是指交易雙方達成的、在未來某一特定日期、以某種特定方式以及預先商定價格( 如利率、匯率、股票或債券價格等)買賣、交割某種( 或一籃子) 金融資產的協議或合約。在遠期合約的有效期內,合約的價值隨基礎資產市場價格的波動而變化。
『玖』 5、由於外匯匯率的變動,使我們很難控製成本,因此,我們需要在合同簽訂後在銀行辦理固定匯率(在合同支付
要避免匯率波動對購買商品的成本的影響,只能通過期貨交易的形式。金融期貨是指協議雙方約定在將來某一時間按約定的條件買入或賣出一定標准數量的某種特定金融工具的標准化協議。金融期貨交易的目的:保值、投機,獲取價差。比如說:某投資者預計A股票的價格會由現在的每股10元上漲至15元,所以分以期貨的方式按每股10元價格買進1000股該股票,交割日為9月10日;到8月20日該股價格果然上漲至每股14元,賣出1000股,獲利4000=(14-10)*1000。但如果買入股票後股價下跌,就會損失。期貨交易可以帶來股價上漲的好處。
在外匯市場上也有期貨交易。遠期外匯交易也稱為期匯交易,是指交易雙方約定在未來某一確定時間,按照事先商定的價格,以預先確定的方式買賣一定數量的貨幣的交易。金融遠期合約的特點有非標准化、無固定的交易場所、交易目的大多是為了避險。比如說,你預計人民幣的匯率會從8元/美元上漲到6元/美元,你事先和賣家商定好以6.5元/美元的價格購買1000美元的或並無,到時候果然人民幣升值到6.5元/美元,那麼,你就相當於節約了(8-6.5)*1000=1500元,這不是就避免了匯率上漲的風險嗎?
『拾』 我國人民幣實施的匯率制度是
目前,我國人民幣實施的匯率制度是有管理浮動匯率制,國家還建立了外匯調劑市場,企業或個人可以在該市場上將自己留成的外匯進行交易,價格由交易雙方商定,由此便形成了一種新的「官方匯率+調劑市場匯率」兩軌並行的雙重匯率制度。
拓展資料:
1、1953年我國建立統一的外匯體系開始,人民幣匯率制度幾經演變;特別是改革開放之後,人民幣匯率經歷了從固定匯率到雙重匯率再到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回顧幾十年來人民幣匯率改革的演變軌跡,期間雖有曲折和反復,但始終堅守市場化的改革方向,人民幣匯率的市場化程度和雙向浮動的彈性顯著加強。以1994年匯改、2005年「7.21匯改」和2015年「8.11匯改」這三次重要的匯率制度改革為時間節點,我們可以將人民幣匯率制度的演變歷程分為四個階段。
2、新中國成立之後的1953年,我國開始建立統一的外貿和外匯體系,人民幣實行單一的固定匯率制度,當時人民幣兌美元的匯率為2.62。兩年後,經過幣制改革,人民幣兌美元匯率被調整至2.46,固定匯率的制度安排一直延續至布雷頓森林體系瓦解之前。1973年,布雷頓森林體系崩潰,我國開始實行盯住一籃子貨幣的固定匯率制度,以對各國的貿易量計算相應籃子貨幣的權重。從1973年到1979年,人民幣兌美元匯率逐步從2.5上升至1.5左右。但在實際市場中,出口企業獲得1美元所對應的換匯成本大約為2.75元人民幣,人民幣匯率被嚴重高估。在這種情況下,外貿企業出口以及外資進入的意願都受到打擊,從而導致我國的外匯儲備量難以增加,甚至到1980年降為負值。
3、為了鼓勵外貿企業出口創匯、支持我國經濟發展,我國於1981年開始實行雙重匯率制度,即官方匯率與貿易體系內部結算價並存的雙重匯率模式,前者適用於非貿易部門,對應人民幣兌美元匯率維持在按一籃子貨幣計算的1.5左右,而後者用於貿易部門結算,匯率根據市場實情調整至2.8左右。這樣一來,外貿企業的盈利大幅上升,帶動外匯儲備增至1983年的89億元。但與此同時,未被納入外貿體系的企業出口面臨的虧損日益嚴重,由此導致外匯儲備在1984年不升反降,外匯體制需要進一步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