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會計上匯率是怎麼確認的
通常,以每月的最後一個工作日的最後一個匯率為下月記賬匯率,每月調整一次。
B. 外幣業務中怎樣選擇折算匯率麻煩告訴我
在核算外幣業務時,企業應設置相應的外幣賬戶。企業發生外幣業務,在登記有關記賬本位幣賬戶的同時,應按照外幣金額登記相應的外幣賬戶,並根據一定的折算匯率將外幣金額折算為記賬本位幣金額。這里的折算匯率即為記賬匯率,根據《企業會計制度》規定,記賬匯率應採用外幣業務發生時的市場匯率,也可以採用外幣業務發生當期期初的市場匯率。
企業主要外幣業務共有四類,發生外幣業務進行會計處理時,共同之處是:外幣賬戶記賬時均需要採用記賬匯率將外幣折算為記賬本位幣。不同的是,外幣購銷業務與外幣借款業務發生時一般不會產生匯兌差額,而外幣兌換業務與接受外幣資本投資業務由於折算匯率的選擇可能產生匯兌差額,而且外幣兌換業務產生的匯兌差額作為匯兌損益處理,接受外幣資本投資產生的匯兌差額作為外幣資本折算差額記入資本公積。具體來講,外幣兌換業務中,企業賣出外幣時,一方面將實際收取的記賬本位幣(按照銀行外幣買入價折算的記賬本位幣金額)登記入賬;另一方面將賣出的外幣登記相應的外幣賬戶(按照記賬匯率折算為記賬本位幣),實際收到的記賬本位幣金額與付出的外幣按當日匯率(或當期期初市場匯率)折算為記賬本位幣之間的差額,作為匯兌損益。企業買入外幣時,同理。
接受外幣投資業務,對於資產賬戶,採用收到外幣款項時的市場匯率(而非當期期初匯率)將外幣資產折算為記賬本位幣入賬;對於實收資本(或股本)賬戶,應分別兩種情況處理:一是投資合同對外幣資本投資有約定匯率,則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匯率進行折算,外幣資本按約定匯率折算的金額與按收到時的市場匯率折算的金額之間的差額,作為資本公積處理;二是投資合同中對外幣資本投資沒有約定匯率,按收到外幣賬款時的市場匯率進行折算,此時不會產生匯兌差額。
C. 會計做賬的匯率問題
根據外幣折算會計規定,銷售收入採用交易發生日即期匯率折算。即期匯率可以是外匯牌價的買入價或賣出價,也可以是中間價,在不於銀行進行貨幣兌換的情況下,一般以中間價作為即期匯率。
既然是在月底確認收入,就應該用月底的中間價折算
D. 外幣折算中折算方式選擇平均匯率如何折算
概述:
折算方式為平均匯率時,月度平均匯率=(月度初匯率+月末匯率)/2
季度平均匯率=(季度初匯率+季度內三個月月末匯率之和)/4
半年度平均匯率=(期初匯率+半年度六個月月末匯率之和)/7
年度平均匯率=(年初匯率+年度十二個月月末匯率之和)/13
E. 會計記賬匯率問題,請懂行的回答
1.用中間價結匯計帳,2.外銷開票可用當月1號匯率計算,;要求1和2的業務同步:即:記帳結匯與外銷開票的匯率,如用月初或用當日交易匯率要統一。兩種業務要有統一的計算口經。
F. 出口貨物的記賬匯率、退稅匯率及折算增值稅銷售額的匯率應如何選擇
記賬匯率,即指進出口企業採用外幣結算時記賬需要折算為人民幣本位幣時採用的匯率。根據會計准則及小企業會計准則的規定,記賬匯率應採用業務發生時的即期匯率,也可以採用按合理的方法確定與業務發生時的即期匯率近似的匯率。會計准則應用指南中規定「即期匯率,通常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當日人民幣外匯牌價的中間價」。增值稅銷售額折算匯率,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15條規定,以外幣折算銷售額的,摺合率可以選擇業務發生的當天或當月1號的匯率中間價。出口退稅匯率,即出口企業申報出口退稅時,需要把外幣離岸價即FOB銷售額採用一個匯率折算為人民幣來計算退稅。對於這個退稅折算率沒有規定採用哪個,但根據稅總發2015 162號要求,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每月前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系統外幣的外匯人民幣摺合率設定。摺合率以中國人民銀行當月1日公布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為准。因此為了跟稅局審核系統對應起來,企業申報退稅時的匯率也採用1號的中間價匯率。綜上所述,在實務中,出口企業對以上幾種匯率都採用一個即按出口月份1號人民銀行公布的外匯中間價,如果1號遇到是節假日,則依照銀發2014 188的規定,找1號前一日的外匯牌價(若前一日仍未有匯率的,繼續往前找)作為匯率使用。有的地區採用的是出口月份第一個工作日匯率,如廣東。
G. 關於企業外幣折算的會計處理
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19號——外幣折算》:
第三章 外幣交易的會計處理
第九條 企業對於發生的外幣交易,應當將外幣金額折算為記賬本位幣金額。
第十條 外幣交易應當在初始確認時,採用交易發生日的即期匯率將外幣金額折算為記賬本位幣金額;也可以採用按照系統合理的方法確定的、與交易發生日即期匯率近似的匯率折算。
第十一條 企業在資產負債表日,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對外幣貨幣性項目和外幣非貨幣性項目進行處理:
(一)外幣貨幣性項目,採用資產負債表日即期匯率折算。因資產負債表日即期匯率與初始確認時或者前一資產負債表日即期匯率不同而產生的匯兌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二)以歷史成本計量的外幣非貨幣性項目,仍採用交易發生日的即期匯率折算,不改變其記賬本位幣金額。
貨幣性項目,是指企業持有的貨幣資金和將以固定或可確定的金額收取的資產或者償付的負債。
非貨幣性項目,是指貨幣性項目以外的項目。
(7)會計中如何正確使用折算匯率擴展閱讀:
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19號——外幣折算》:
第四章 外幣財務報表的折算
第十二條 企業對境外經營的財務報表進行折算時,應當遵循下列規定:
(一)資產負債表中的資產和負債項目,採用資產負債表日的即期匯率折算,所有者權益項目除「未分配利潤」項目外,其他項目採用發生時的即期匯率折算。
(二)利潤表中的收入和費用項目,採用交易發生日的即期匯率折算;也可以採用按照系統合理的方法確定的、與交易發生日即期匯率近似的匯率折算。
按照上述(一)、(二)折算產生的外幣財務報表折算差額,在資產負債表中所有者權益項目下單獨列示。 比較財務報表的折算比照上述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企業對處於惡性通貨膨脹經濟中的境外經營的財務報表,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折算:
對資產負債表項目運用一般物價指數予以重述,對利潤表項目運用一般物價指數變動予以重述,再按照最近資產負債表日的即期匯率進行折算。
在境外經營不再處於惡性通貨膨脹經濟中時,應當停止重述,按照停止之日的價格水平重述的財務報表進行折算。
第十四條 企業在處置境外經營時,應當將資產負債表中所有者 權益項目下列示的、與該境外經營相關的外幣財務報表折算差額,自所有者權益項目轉入處置當期損益;部分處置境外經營的,應當按處置的比例計算處置部分的外幣財務報表折算差額,轉入處置當期損益。
第十五條 企業選定的記賬本位幣不是人民幣的,應當按照本准則第十二條規定將其財務報表折算為人民幣財務報表。
H. 使用時態法進行匯率折算的基本內容是什麼
時態法,也稱時間度量法,它是針對貨幣與非貨幣性項目法的缺點提出來的。時態法要求現金、應收及應付項目(包括流動與非流動)按照資產負債表日的現行匯率折算,其他所有以貨幣價格計量的資產和負債根據其特徵,按照其發生時的歷史匯率或現行匯率進行折算。時態法的理論依據在於:外幣折算只是一種計量變更程序,是對既定價值的重新表述,報表折算只是改變計量單位,不能用來改變計量項目的屬性。由於現金資產是按照資產負債表日所擁有的金額計量的,應收和應付款項是按照資產負債表日可望收到或償還的金額列示的,所以這些項目應按現行匯率進行折算,以反映其實際價值;所有其他資產和負債由於是按照取得或承擔這些項目時的價格計量的,則按照其所屬日期的匯率折算能夠合理地表現其價值。時態法的實質是,折算後的會計報表應當保持各資產、負債項目在子公司會計報表中的計量基礎
根據時態法的基本原則,在外幣會計報表折算中,現金、應收和應付項目,無論是在現行成本計量模式,還是在歷史成本計量模式下,都統一按照現行匯率進行折算;按歷史成本反映的非貨幣性資產,必須按照歷史匯率折算;按現行成本反映的非貨幣性資產,必須按照現行匯率折算;收入和費用項目則必須按交易發生時的實際匯率折算,如果與收入和費用有關的交易發生頻繁,則可採用當期加權平均匯率進行折算;所有者權益項目中除未分配利潤外,均按照歷史匯率進行折算,未分配利潤則作為一個平衡數列入。
I. 會計做帳的匯率應該怎麼算
外幣交易在初始確認時按當日的即期匯率折算為計帳本位幣,也可採用交易發生日的即期匯率的近似匯率折算。即期匯率就是中行當日匯率的中間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