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居間費和中介費的區別
法律分析:居間費和中介費是一個性質的。居間費是指:在進行某項活動或糾紛中,居間人向委託人提供媒介服務,在提供服務的過程中合理向委託人收取的報酬被稱為「居間費」。居間費和傭金的性質是一樣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條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條 中介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託人如實報告。
中介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百六十三條 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居間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根據居間人的勞務合理確定。因居間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居間人的報酬。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因費用已作為成本計算在報酬之內,居間人不得再另外請求給付費用。
第九百六十四條 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託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這是對居間人的居間費用的規定。傭金符合三個條件: 1、有合法真實憑證; 2、支付的對象必須是獨立的有權從事中介服務的納稅人或個人; 3、支付給個人的傭金,除另有規定者外不得超過服務金額的5%,可以計入銷售費用。
⑵ 請問傭金與居間費有區別嗎合法嗎
大家在找房子中介買房子的時候,中介為你提供服務的同時,也會收取一定的勞動報酬,這個報酬就是中介,我們經常說有的地方也叫中介費,而有的中介也說自己的傭金就是,傭金和經紀費,兩者之間沒有本質的區別。
居間費用屬於勞務報酬的收入,是個人暫時取得的收入,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假如超過開征金額就要納稅,未納稅則屬於違法行為。其中勞動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物業租金所得,每次收入在四千元以下、八百元以下;超過4000元的,扣除20%的費用,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⑶ 什麼是居間費
居間費是指在一定的活動或糾紛中,居間人向委託人提供媒介服務,在提供服務的過程中,向委託人收取的合理報酬稱為「居間費」。經紀費和傭金的性質是一樣的。居間費由當事人協商確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按照勞務合同相關規定來處理。委託人支付報酬是以居間人已為委託人提供了訂約機會或經介紹完成了居間活動,並促成了合同的成立為前提條件。所謂促成合同成立,是指合同合法、有效的成立,如果所促成的合同屬無效或可撤銷的合同,不能視為促成合同成立,居間人仍不能請求支付報酬。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條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第九百六十二條
中介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託人如實報告。中介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九百六十三條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中介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根據中介人的勞務合理確定。因中介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中介人的報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動的費用,由中介人負擔。第九百六十四條
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託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
⑷ 居間服務費
居間服務費是指居間合同發生的費用。居間是中介一種形式,通過聯系同一商品的買賣雙方,促成交易後可以取得合理的傭金。在所介紹的合同成立後,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報酬,雙方報酬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應當協商進行補充協議,如果仍然不能確定,則需根據中介人所提供的勞務進行合理確定。對於居間人通過提供訂立合同媒介服務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當事人對費用平均負擔。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規定: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條規定: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中介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根據中介人的勞務合理確定。因中介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中介人的報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動的費用,由中介人負擔。
⑸ 居間合同糾紛和中介合同糾紛
居間合同是指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居間合同糾紛是指當事人之間因訂立、履行、變更、終止居間合同發生的權利義務糾紛。
在實踐中,常見的居間合同糾紛主要有:
1.房地產居間合同糾紛,是指當事人之間就達成的居間人為委託人提供房地產信息或者交易信息和媒介服務的合同產生的權利義務糾紛;
2.勞務居間合同糾紛,是指當事人之間就達成的居間人為委託人提供用人信息或者求職信息和媒介服務的合同產生的權利義務糾紛。
居間合同糾紛案件,按照合同糾紛案件的一般管轄原則,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房產中介存三大典型糾紛:第一, 因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履行不能等情況產生的糾紛。這類糾紛主要因房屋買賣雙方主體不合格或合同標的物房屋瑕疵引起。常見情況有房屋的產權共有人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私自出賣房屋;職工不告知單位便把單位擁有產權的公房出售;房屋被列入拆遷范圍等,導致房屋買賣合同的無效、無法交付履行或無法辦理過戶手續等法律後果,從而引發第三人或購買人將出賣人起訴至法院,並往往以中介公司存在過錯為由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 因意向金或定金的處理爭議產生的糾紛。房產中介公司為了提高成交率,往往要求買受人向中介公司支付一定數額的意向金。同時,房屋出賣人在簽訂正式買賣合同前,也往往要求購買人支付一定數額的意向金或定金,但若買賣雙方有一方反悔,或就房屋的價格、支付方式、按揭、交易稅費的承擔等無法達成一致,意向金或定金的退還問題就有可能成為三方爭執的焦點。
第三, 因中介服務費的支付和計算產生的糾紛。中介服務費用包括居間報酬(也稱交易傭金)和必要的居間費用。獲取中介服務費是房地產中介公司存房產中介存三大典型糾紛在和發展的根本目的。一套房屋買賣成功需要經歷尋找合適房源、明確初步成交意向、訂立買賣合同等諸多環節。任何一環出問題,都將導致整個交易的失敗。交易一旦失敗,中介服務費的支付和計算將不可避免地成為法律糾紛。常見糾紛主要有因買賣雙方私下交易(俗稱「跳單」)產生的中介服務費糾紛;買賣雙方一方中途退出引起的中介服務費支付和計算糾紛;買賣雙方議價不成,引起的中介費要不要承擔,誰來承擔,承擔多少的糾紛。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條: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錢債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支付。
⑹ 居間費與中介費的區別
法律分析:居間費和中介費是一個性質的。居間費是指:在進行某項活動或糾紛中,居間人向委託人提供媒介服務,在提供服務的過程中合理向委託人收取的報酬被稱為「居間費」。居間費和傭金的性質是一樣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三條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中介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根據中介人的勞務合理確定。因中介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中介人的報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動的費用,由中介人負擔。
第九百六十四條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但是,可以按照約定請求委託人支付從事中介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