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付匯是什麼意思!逃匯不明白呀!
1.進口付匯是指進口原材料等貨物而應付給境外的供應商貨款。
2.什麼是逃匯罪?
我國是個發展中國家,加強外匯管理,把外匯資源集中在中央銀行控制之下,以保證足夠的外匯供給,對於維持國際收支平衡,保證國民經濟的發展,有重要意義。逃匯行為破壞了國家外匯管制的實施,影響國家外匯收支平衡和匯市的穩定,因此刑法將逃匯行為規定為犯罪,逃匯罪是一種只能有單位構成的犯罪。根據刑法的規定,逃匯罪有以下特徵:
1.構成犯罪的只能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個人不構成逃匯罪。
2.構成逃匯罪的單位,在主觀上有擅自將外匯存放境外或者將外匯非法轉移到境外的目的。
3.構成逃匯罪的單位在客觀上有違反國家規定,擅自將外匯存放境外,或者將境內的外匯非法轉移到境外的行為。根據國家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對於經常項目外匯收入,應當按照國務院關於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的規定及時調回境內按市場匯率全部賣給外匯指定銀行,不得存放境外,不得開立外匯賬戶保留外匯。所謂「經常項目收入」,包括出口或者先支後收轉口貨物及其他交易行為收入的外匯;境外貸款項下國際招標中標收入的外匯;海關監管下境內經營免稅商品收入的外匯;交通運輸、郵電、旅遊、廣告、咨詢、展覽、寄售、維修、保險等業及各類代理業務提供商品或服務收的外匯;土地使用權、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無形資產轉讓收入的外匯;向境外出售房地產及其他資產收入的外匯;境外投資企業的外匯利潤,境外資產的外匯收入;對外索賠所得的外匯,退回的保證金等;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的收入;國外捐贈、資助及援助收入的外匯等。這里的「違反國家規定,擅自將外匯存放境外」,是指違反了國家的上述規定,將應調回國內的外匯不調回國內,而存放境外的行為。這里的「違反國家規定,將境內的外匯非法轉移到境外」,是指編造各種虛假理由,以合法的名義將境內的外匯轉移到境外,如未從境外購買貨物卻以付貨款的名義將外匯匯出境外等;或者秘密將外匯轉移到境外;或者違反「境內機構向境外投資,在向審批主管部門申請前,由外匯管理機關審查其外匯資金來源;經批准後,按照國務院關於境外投資外匯管理的規定辦理有關資金匯出手續」的規定,未經批准,將境內外匯以投資等名義轉移到境外的行為。
4.逃匯行為構成犯罪的標準是逃匯數額較大。數額較大的具體標准,最高人民法院已有明確的司法解釋。
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條的規定,對於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逃匯數額較大的,對單位判處逃匯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單位判處逃匯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 逃匯罪的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擅自將外匯存放境外,或者將境內的外匯非法轉移至境外,情節嚴重的行為。
所謂逃匯,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團體或者個人,違反國家外匯管理規定,將應售給國家的外匯,私自轉移、轉讓、買賣、存放境外,以及將外匯私自攜帶、托帶或者郵寄出境等。根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39條的規定,逃匯行為主要有: (1)違反國家規定擅自將外匯存放在境外的。根據《外匯管理條例》規定,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對於經常項目外匯收入,應當按照國務院關於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的規定及時調回境內按市場匯率全部賣給外匯指定銀行,不得存放境外,不得開立外匯帳戶保留外匯。所謂經常項目收入,包括出口或者先支後收轉口貨物及其他交易行為收入的外匯;境外貸款項目收入的外匯;國際招標中標收入的外匯;海關監管下境內經營免稅商品收入的外匯;交通運輸、郵電、旅遊、廣告、咨詢、展覽、寄售、維修、保險等業務及各類代理業務提供商品或服務收入的外匯;行政、司法機關收入的各項規費、罰沒款等;土地使用權、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無形資產轉讓收入的外匯;向境外出售房地產及其他資產收入的外匯;境外投資企業的外匯利潤;境外資產的外匯收入;對外索賠收入的外匯;退回的保證金等。違反上述規定,將應調回國內的外匯不調回國內,而存放境外就展這種行為的逃匯。
(2)不按照國家規定將外匯賣給指定銀行的。
(3)違反國家規定匯出外匯或者攜帶出境的,如以投資的名義將外匯轉移至國外的。
(4)未經外匯管理機關批准,擅自將外幣存款憑證、外幣有價證券攜帶或者郵寄出境的。
(5)其他逃匯的行為。
以上可見,逃匯的方式很多,但並不是一切逃匯套匯行為都構成犯罪。本條關於逃匯罪的規定,只列舉了兩種表現方式:(1)擅自將外匯存放境外;(2)把境內的外匯非法轉移到境外。
以上兩種逃匯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才能構成犯罪。本條沒有具體規定情節嚴重的標准。我們認為,逃匯罪作為一種經濟犯罪,衡量情節是否嚴重主要應從數額,同時結合其他情節綜合考慮。主要包括:
(1)逃匯數額的大小;
(2)是否偽造和冒用有關單位的證件、印章逃匯;
(3)是否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或者勾結國家工作人員進行逃匯的;
(4)是否嚴重影響了國家有關計劃的執行,等等。
3. 違反外匯管理的種類及法律責任
違反外匯管理的種類及相應的法律責任有:
一、逃匯行為
定義:指違反規定將境內外匯轉移境外,或者以欺騙手段將境內資本轉移境外的行為。
法律責任: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限期調回外匯,處逃匯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逃匯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非法套匯行為
定義:指違反規定以外匯收付應當以人民幣收付的款項,或者以虛假、無效的交易單證等向經營、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騙購外匯行為。
法律責任: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對非法套匯資金予以回兌,處非法套匯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非法套匯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非法結匯行為
定義:違反規定以外匯收付應當以人民幣收付的款項,或者以虛假、無效的交易單證等向經營結匯的行為。
法律責任:非法結匯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對非法結匯資金予以回兌,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外債管理行為
定義:指擅自對外借款、在境外發行債券或者提供對外擔保的行為
法律責任: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
五、非法買賣外匯行為
定義:包括私自買賣外匯、變相買賣外匯、倒買倒賣外匯或者非法介紹買賣外匯數額較大的行為。
法律責任: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違法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逃匯跟匯率有什麼關系擴展閱讀:
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七章法律責任部分條款內容含義和適用原則有關問題的通知》
一、任何機構或者個人違反外匯管理規定進行非法套匯或者非法結匯,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外匯局)根據《條例》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責令對非法套匯資金或者非法結匯資金「予以回兌」的;
該機構或者個人應當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按照回兌當日的人民幣匯率,將已經購匯為外匯的資金回兌為人民幣,或者將已經結匯的人民幣資金回兌為外匯。
對於該機構或者個人因回兌當日人民幣匯率與非法套匯或者非法結匯當日匯率存在匯率差而獲得收益的,外匯局在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時,應當將該部分收益金額納入非法套匯或者非法結匯金額進行處罰。
二、外匯局適用《條例》第三十九條「等逃匯行為」、第四十條「等非法套匯行為」、第四十三條「等違反外債管理的行為」、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等非法使用外匯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按照《檢查處理違反外匯管理行為辦案程序》的規定,逐級上報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
《條例》第三十九條「等逃匯行為」包括違反規定擅自將外匯存放境外的行為;第四十條「等非法套匯行為」包括違反規定以人民幣支付應當以外匯支付款項的行為、以人民幣為他人支付境內款項由對方付給外匯的行為以及境外投資者未經外匯局批准以人民幣在境內投資的行為。
三、《條例》第四十五條所述「數額較大」,是指私自買賣外匯、變相買賣外匯、倒買倒賣外匯金額為等值1000美元及其以上,或者非法介紹買賣外匯金額為等值5萬美元及其以上。
四、《條例》第七章有關條款所述「以下」皆包括本數,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所述「以上」不包括本數,即30%以上」是指超過30%而不包括30%。
五、《條例》第七章規定的「責令限期調回外匯」「予以回兌」、「責令改正」不屬於行政處罰,而是一種行政措施。
根據《條例》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和第四十九條等規定,對違反外匯管理行為決定予以處罰的,應當同時並處罰款。
六、根據《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對違反規定攜帶外匯出入境行為給予警告外,可以選擇適用罰款的處罰措施。
4. 金融問題
套匯是指利用不同的外匯市場,不同的貨幣種類,不同的交割時間以及一些貨幣匯率和和利率上的差異,進行從低價一方買進,高價一方賣出,從中賺取利潤的外匯買賣。套匯一般可以分為地點套匯、時間套匯和套利三種形式。地點套匯又分兩種,第一種是直接套匯。又稱為兩地套匯,是利用在兩個不同的外匯市場上某種貨幣匯率發生的差異,同時在兩地市場上賤買貴賣,從而賺取匯率的差額利潤。第二種是間接套匯,又稱三地套匯。是在三個或三個以上地方發生匯率差異時,利用同一種貨幣在同一時間內進行賤買貴賣,從中賺取差額利潤。時間套匯又稱為調期交易,它是一種即期買賣和遠期買賣相結合的交易方式,是以保值為目的的。一般是在兩個資金所有人之間同時進行即期與遠期兩筆交易,從而避免因匯率變動而引起的風險。套利又稱利息套匯,是利用兩個國家外匯市場的利率差異,把短期資金從低利率市場調到高利率的市場,從而賺取利息收入。
逃匯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擅自將外匯存放境外,或者將境內的外匯非法轉移到境外,情節嚴重的行為。
5. 那些東西會影響到貨幣的匯率
一、 外匯基本知識
外匯概念
外匯(Foreign Exchange,或Forex )是國際匯兌的簡稱,從本質上講是以本國貨幣兌換成外國貨幣,從而相應地把這部分資金轉移到國外。
作為國際支付手段的外匯必須具備三性:可支付性、可獲得性和可換性。
我國的外匯是指以外幣表示的可以用作國際清償的支付手段和資產,具體包括以下五項內容:⑴外國貨幣,包括紙幣、鑄幣;
⑵外幣支付憑證,包括票據、銀行存款憑證、郵政儲蓄憑證等;
⑶外幣有價證券,包括政府債券、公司債券、股票等;⑷特別提款權、歐洲貨幣單位;⑸其他外匯資產。
根據外匯的來源和用途不同,劃分為:
⑴貿易外匯。它是指進出口貿易所收付的外匯,包括貨物及相關的從屬費用,是一個國家外匯的主要來源與用途。
⑵非貿易外匯。它是指除進出口貿易和資本輸出入以外的其他各方面所收付的外匯,包括勞務外匯、僑匯、捐贈外匯和援助外匯等。
根據外匯的交割期限,劃分為:
⑴即期外匯,又稱現匯。是指外匯買賣成交後,在當日或在兩個營業日內辦理交割的外匯。
⑵遠期外匯,又稱期匯。是指買賣雙方不需即時交割,而僅僅簽訂一紙買賣合同,預定將來在某一時間(在兩個營業日以後)進行交割的外匯。
外匯常識
外匯匯率(Foreign Exchange Rate )是一個國家的貨幣折算成另一個國家貨幣的比率或比價,也可以說是用一國貨幣所表示的另一國貨幣的價格。
匯率的標價方法(Exchange Quotation):
直接標價法(Direct Quotation)。它是以一定單位(1個或100個、萬個單位等)的外國貨幣作為標准,折算成若干數額的本國貨幣來表示匯率。即用一定單位的外國貨幣為基準來計算應付多少本國貨幣,所以又叫應付標價法。如人民幣市場匯價。
間標標價法(Indirect Quotation)。它是以一定單位的本國貨幣為標准,折算為若干數額的外國貨幣來表示匯率。即用一定單位的本國貨幣為基準來計算應收入多少外國貨幣。所以又叫應收標價法。如紐約外匯行市。
按銀行買賣外匯的角度劃分為:
⑴買入匯率,又稱為買入價。
⑵賣出匯率,又稱為賣出價。
⑶中間匯率,又稱中間價,是買入價與賣出價的平均數。
⑷現鈔匯率,它是指銀行買賣外匯現鈔所使用的匯率,也有買入價與賣出價之分。
按銀行外匯匯付方式劃分為:電匯匯率(T/T RATE); 信匯匯率 (M/T RATE);票匯匯(D/D RATE)
二、 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外匯管理
外匯管理,亦稱為外匯管制,是指對外匯的收支、買賣、借貸、轉移以及國際間結算、外匯匯率和外匯市場所實施的一種限制性的政策措施。
目前,我國外匯管理體制基本上屬於部分外匯管制,即對經常項目的外匯交易不實行或基實行外匯管制,但對資本項目的外匯交易進行一定的限制。
我國外匯體制改革的目標是:在經常項目下可兌換的基上,創造條件,逐步放開,推進資本項目下可兌換,從而實施人民幣的完全可兌換。
一、 經常項目外匯管理
主要包括:經常項目可兌換、經常項目外匯收入管理和進出口核銷制度。
(一) 經常項目可兌換
指對屬於經常項目下的各類交易,包括進出貨物、支付運輸費、保險費、勞務服務、出境旅遊、投資利潤、借債利息、股息、紅利等,在向銀行購匯或從外匯帳戶上支付時不受限制。
1997年,國務院通過立法形式,明確了我國實行人民幣經常項目可兌換,其中增加規定,國家對經常性國際支付和轉移不予限制。
(二) 銀行結匯制
目前,我國對外經常項目下的外匯收入實行銀行結匯制。97年10月起,逐步允許中資企業開立外匯帳戶,保留一定限額的外匯收入。
外商投資企業經常項目范圍的外匯收入,可以開立外匯結算帳戶,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局,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結算帳戶核定可保留外匯的最高金額,最高金額之內的外匯可以保留,也可以賣給外匯指定銀行或外匯調劑中心,超過最高金額的部分則必須賣給外匯指定銀行或外匯調劑中心。
(三) 出口收匯和進口付匯核銷制度
出口收匯核銷,指貨物出口後,對相應的收匯進行核銷。
進口付匯核銷,指進口貨款付出後,對相應的到貨進行核銷。
實行這兩項制度的目的是為了監督企業出口貨物後必須及時、足額地收回貨款,付出貨款後必須及時、足額地收到貨物,從而堵塞套匯和逃匯等非法活動。
二、 資本項目外匯管理
現階段我國國際收支中的資本項目主要是外商來華直接投資、對境外直接投資和借用外債三種形式。此處主要介紹前兩種形式:
(一) 對外商直接投資的外匯管理
分為外匯收入和支出管理兩個方面
外商投資企業的資本項目外匯收入,主要是外匯投資款、國內外外匯貸款或境外發行外幣債券等,對其管理主要有以下幾個環節:
一是外匯登記制度
二是外匯專用帳戶管理
三是外債登記
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項目下的外匯支出主要是投資款的匯回和償還外債本金。投資款要轉移或匯出,須經國家外匯管理局的批准。償還外債本金,需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核准後方可在銀行或外匯調劑中心辦理。
(二) 對境外投資的外匯管理
目前,負責境外投資項目審批的主管部門是國家計委和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及其授權的部門;境外投資的外匯管理機關是國家外匯管理局
在境內機構提出向境外投資的立項申請前,外匯管理部門要對以下內容進行審查:
一、 審查投資者的資格
二、 審查境外投資的投資風險
三、 審查境外投資的外匯來源
境外投資項目經有關部門批准後,投資者要到國家外匯管理局登記建檔,並繳存境外投資利潤匯回保證金。
三、 外債管理
我國的外債管理范圍包括:向國外借款、發行外幣債券、國際金融租賃、貿易項目中的延期付款、買方信貸、境內金融機構吸收境外存款、補償貿易中以現匯償還的債務;向在中國境內注冊的外資銀行和中外合資銀行借入外匯資金。
一國對外舉債要取得良好的經濟效益,首先必須保持適度的規模和增長速度,並非越多越好。衡量一國外債是否適宜,國際上通常用償債率、債務率、負債率、長短期債務比例等經濟指標作判斷。
外債風險管理
(一) 外債風險種類:匯率風險;利率風險;會計風險
(二) 如何控制和防範外債風險
在籌資階段:
1.從總體講,盡量使外債貨幣幣別與本國出口收匯、外匯儲備的幣別相一致。
2.選擇流通性較強的可兌換貨幣
3.原則上選擇「軟貨幣」,籌資貨幣應多樣化
4.把匯率和利率結合起來綜合考慮
5.合理安排籌資利率結構
6.應爭取將提前償還貸款的條款列入貸款協議
7.注意在借款協議中加入保護性條款
8.注意使籌資的市場結構和國別結構多元化
9.注意期限結構合理,控制中長期和短期外債的比例,避免借入
大批期限相同的外債,以防止還債過於集中,出現償債高峰。
(三) 運用金融工具化解外債風險
常用的有債務互換(利率互換、貨幣和利率交叉互換)、遠期合約(遠期外匯合約和遠期利率合約)、期貨(利率期貨和外
匯期貨)、期權(利率期權和外匯期權)、貨幣指數化和負債幣種多元化。
四、 外匯存貸款業務管理
金融機構經營外匯存貸款業務,必須另外申請,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才可辦理,非銀行金融機構經批准可以吸收外匯信託存款或特定企業的外匯存款。
外匯貸款除了與人民幣貸款一樣具有效益性、安全性、流動性之外,還有以下特殊要求:
1.借什麼貨幣,還什麼貨幣
2.實行浮動利率和收取承擔費
3.貸款發放的重點應為出口創匯的技術改造項目
4.貸款項目必須按程序保有關部門批准
5.國內配套設備和資金要落實
6.借款單位必須有可靠的外匯來源和按期償還本息的能力,並提
出有依據的歸還貸款本息的計劃。
目前,我國銀行辦理的外匯貸款業務有:現匯貸款、特種外
匯貸款、「三資」外匯貸款(買方信貸、政府貸款和混合貸款的
簡稱)、國際商業貸款和國際銀團貸款。
五、 人民幣匯率管理
1973-1980年,人民幣實行「一籃子貨幣」釘住匯率制度。
1973年按「一籃子貨幣」原則,確定對西方國家貨幣的匯價,即選擇我國在對外經濟貿易往來中經常使用的若干種貨幣,按其重要程度和政策上的需要確定權重,根據這些貨幣在國際市場的升降幅度,加權計算出人民幣匯率。從1973-1984年,選用的貨幣和權重曾作過七次調整。由於我國對外推行人民幣計價結算的目的是為了保值,所以在制訂人民幣匯價的指導思想上人民幣定值較高。
1981-1984年,實行貿易內部結算價
從1981年起,我國實行兩種匯價:一種是使用於非貿易外匯收支的對外公布的匯價;另一種是使用於貿易外匯收支的貿易外匯內部結算價。
在此期間,我國實際存在著三種匯率:一是對外的,並適用於非貿易收支的官方牌價;二是適用於貿易收支的貿易內部結算價;三是調劑外匯市場的外匯調劑價。
1985-1993年底,實行以美元為基準的有限彈性匯率制
1985年1月1日,我國停止貿易內部結算價的使用,貿易收支與非貿易收支均按官方牌價結算。內部結算價雖然與官方牌價並軌,但調劑外匯市場仍然存在,實際上除官方牌價外,仍存在一個調劑外匯價。
1991年4月以後,外匯管理局根據國內物價上漲水平與美元匯率的漲落情況,經常進行微調,1992-1993年,大約保持在1美元=5.8元左右的水平。
在此期間,由於需求的加大與其他因素的影響,到1993年底,官方牌價與外匯調劑價相差3元,即官方牌價1美元=5.8元左右,調劑外匯價1美元=8.7元左右。
1994年起,我國實行新的外匯管理體制。在這種新的體制下,人民幣匯率有以下幾個特點:
⑴人民幣匯率不再由官方行政當局直接制定,而是由中國人
民銀行根據前一日銀行間外匯市場形成的價格公布當日人民幣匯率,各外匯指定銀行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匯率和規定的浮動范圍,自行確定和調整對客戶的買賣價格。
⑵由外匯指定銀行制訂出的匯率是以市場供求為基礎的。這
是因為:第一,新體制實行外匯收入結匯制,所有經常項目項下的外匯供給均進入外匯市場;第二,實行銀行售匯制,取消經常項目支付用匯的經常性計劃審批,同時取消外匯收支的指令性計劃,這意味著經常項目的絕大部分外匯需求可以也必須通過外匯市場來滿足。
⑶以市場供求為基礎所形成的匯率是統一的。新的體制實施後,同時在結匯制和售匯制下,外匯的供求均以外匯指定銀行為中介,企業之間不得直接相互買賣外匯,外匯調劑市場也就完成了歷史使命,外匯調劑價也相應地演變成市場匯率,此即「匯率並軌」。由於匯率是各外匯指定銀行自行確定的,但外匯供求在各銀行的業務范圍內的分布又是不一致的,人民幣匯率的全國統一性就必須通過建立全國銀行同行業間的外匯交易市場來實現。
六、 外匯和黃金儲備管理 相關話題
一、 外匯儲備管理
外匯儲備,指由各國官方持有的,可以自由支配和自由兌換的儲備貨幣,是一國國際儲備的主要組成部分和國家宏觀調控實力的重要標志。中國人民銀行履行持有、管理和經營我國外匯儲備的職責。
外匯儲備的主要功能:
1. 調節國際收支,保證對外支付
2. 干預外匯市場,穩定本幣匯率
3. 維護國際信譽,提高對外融資能力
4. 增強綜合國力和抵抗風險的能力
外匯儲備的經營原則是要考慮安全性、流動性、增值性。但是,此三者不可能完全兼得,所以各國在經營外匯儲備時,往往各有側重,一般來說,應盡可能兼顧這三項原則,採用「投資組合」、「不把所有的雞蛋放在一個籃子中」的策略,實現外匯儲備的多元化經營,降低風險,實現增值。
中國的外匯儲備主要由外匯經營中心負責投資增值,其投資策略以往比較保守,主要投資在美國的債券,直至近年,我國才有對外匯儲備進行投資增值業務, 側重於風險低的美國債券市場,而較高風險的外匯買賣的投資比例很低。
目前,中國是美國債券市場的第二大買家,僅次日本。九七年,中國在美國市場大量拋售美國長期債券,轉而大量買入短期債券,中國這次行動在美國債券市場引起矚目,反映了其投資策略愈趨靈活進取。 同時,隨著中國對國際金融市場的參與增加,中國近年亦培養了一批經營國際業務人才,對瞬息萬變的國際金融市場的掌握增加,從而投資策略變得更加靈活。
二、 黃金儲備管理
黃金儲備,指一國貨幣當局持有的,用以平衡國際收支,維持或影響匯率水平,作為金融資產持有的黃金。它在穩定國民經濟、抑制通貨膨脹、提高國際資信等方面有著特殊作用。黃金儲
備的管理意義在於實現黃金儲備最大可能的流動性和收益性。作為國際儲備的主要形式之一,黃金儲備在流動性上有其自身存在局限性,因此應考慮其適度規模的問題。
確定黃金儲備規模的參考因素:
1. 國際收支狀況
2. 外債水平
3. 外匯儲備水平
運用黃金儲備的形式主要分為:直接營運、間接周轉、資產組合
1.直接營運——一國貨幣當局利用國際金融市場的各種契機,採用各種營運手段,直接參與黃金市場的交易活動。
2.間接周轉——一國貨幣當局通過制售金幣,開展黃金租賃,辦理黃金借貸等業務,間接地實現黃金儲備增值、保值的目的。
3.資產組合——將一定的黃金儲備按照流動性、收益性的原則,及時轉換成收益性高、流動性比較強的外匯儲備,並根據市場匯率的變動情況,再進行適當調整。
我國對黃金儲備的運用主要有兩種形式:
(一)通過國際黃金市場,採取現貨、期貨以及選擇權等交易方式,提高黃金儲備營運的收益率。
(二)通過發行、經銷各種金幣,實現庫存黃金的增值。
6. 在大陸辦多張銀行卡到澳門取出港幣、然後匯回大陸賺匯率差價違法嗎為什麼
在大陸辦多張銀行卡到澳門取出港幣、然後匯回大陸賺匯率差價違法,因為法律明確規定不允許倒賣貨幣。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
私自買賣外匯、變相買賣外匯、倒買倒賣外匯或者非法介紹買賣外匯數額較大的,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違法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國家規定的交易場所以外進行外匯買賣即為非法買賣外匯。包括:私自買賣外匯、變相買賣外匯或者倒買倒賣外匯的行為。
對非法買賣外匯的行為,由外匯管理局機關給予警告,強制收兌,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外匯金額3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這些外匯本來是國有的,被非法倒賣,國家無法控制,導致這些原屬於國有的資產流向國外。減少國有資產。
(6)逃匯跟匯率有什麼關系擴展閱讀:
非法買賣外匯的形式多種多樣,歸納起來,大體有以下幾種:
1.不通過外匯指定銀行、外匯調劑中心而私自買賣外匯,根據我國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一切中外機構或者個人的外匯收入,都必須賣給中國銀行,買賣外匯必須通過指定銀行或外匯調劑中心進行。
2.私自買賣外匯額度。我國境內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根據國家規定,擁有一定的外匯使用額度,但必須在有關規定的范圍內使用。但是,一些單位,置國家、法律法規於不顧,私自非法買賣所擁有的外匯使用額度,從中牟取非法利潤,此種行為亦屬於非法買賣外匯的行為。
3.其他一些以合法形式作掩護而實質上是以人民幣或實物非法交換外匯的變相買賣外匯行為。
倒賣外匯罪的認定:
對倒賣外匯罪的認定應注意罪與非罪的界限。根據《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第4條和刑法第225條的規定,非法買賣外匯的行為擾亂市場秩序,必須是情節嚴重才構成該罪。
「情節嚴重」是構成該罪的必要條件。一般是指以非法買賣外匯數額或者非法獲利較大為基礎,結合危害後果以及認罪態度等其他具體情節綜合判斷。例如,多次進行非法買賣外匯活動,經行政處罰仍然不悔改的;利用職權進行非法買賣外匯活動影響很壞的等。
7. 外匯管製法律法規都有哪些
一:對出口外匯收入的管制
在出口外匯管制中,最嚴格的規定是出口商必須把全部外匯收入按官方匯率結售給指定銀行。出口商在申請出口許可證時,要填明出口商品的價格、數量、結算貨幣、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並交驗信用證。
二:對進口外匯的管制
對進口外匯的管制通常表現為進口商只有得到管匯當局的批准,才能在指定銀行購買一定數量的外匯。管匯當局根據進口許可證決定是否批准進口商的買匯申請。有些國家將進口批匯手續與進口許可證的頒發同時辦理。
三:對非貿易外匯的管制
非貿易外匯涉及除貿易收支與資本輸出入以外的各種外匯收支。對非貿易外匯收入的管制類似於對出口外匯收入的管制,即規定有關單位或個人必須把全部或部分外匯收支按官方匯率結售給指定銀行。
為了鼓勵人們獲取非貿易外匯收入,各國政府可能實行一些其他措施,如實行外匯留成制度,允許居民將個人勞務收入和攜入款項在外匯指定銀行開設外匯賬戶,並免徵利息所得稅。
四:對資本輸入的外匯管制
發達國家採取限制資本輸入的措施通常是為了穩定金融市場和穩定匯率,避免資本流入造成國際儲備過多和通貨膨脹。它們所採取的措施包括:對銀行吸收非居民存款規定較高的存款准備金;對非居民存款不付利息或倒數利息;限制非居民購買該國有價證券等。
五:對資本輸出的外匯管制
發達國家一般採取鼓勵資本輸出的政策,但是它們在特定時期,如面臨國際收支嚴重逆差之時,也採取一些限制資本輸出的政策,其中主要措施包括:規定銀行對外貸款的最高額度;限制企業對外投資的國別和部門;對居民境外投資徵收利息平衡稅等。
六:對黃金、現鈔輸出入的管制
實行外匯管制的國家一般禁止個人和企業攜帶、托帶或郵寄黃金、白金或白銀出境,或限制其出境的數量。對於該國現鈔的輸入,實行外匯管制的國家往往實行登記制度,規定輸入的限額並要求用於指定用途。
對於該國現鈔的輸出則由外匯管制機構進行審批,規定相應的限額。不允許貨幣自由兌換的國家禁止該國現鈔輸出。
七:復匯率制
對外匯進行價格管制必然形成事實上的各種各樣的復匯率制。復匯率制指一國規章制度和政府行為導致該國貨幣與其他國家的貨幣存在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匯率。
(7)逃匯跟匯率有什麼關系擴展閱讀:
按受限程度:分為自由兌換外匯、有限自由兌換外匯和記帳外匯。
自由兌換外匯,就是在國際結算中用得最多、在國際金融市場上可以自由買賣、在國際金融中可以用於償清債權債務、並可以自由兌換其他國家貨幣的外匯。例如美元、港幣、加拿大元等。
有限自由兌換外匯,則是指未經貨幣發行國批准,不能自由兌換成其他貨幣或對第三國進行支付的外匯。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規定凡對國際性經常往來的付款和資金轉移有一定限制的貨幣均屬於有限自由兌換貨幣。世界上有一大半的國家貨幣屬於有限自由兌換貨幣,包括人民幣。
記賬外匯,又稱清算外匯或雙邊外匯,是指記賬在雙方指定銀行賬戶上的外匯,不能兌換成其他貨幣,也不能對第三國進行支付。
按來源用途:分為貿易外匯、非貿易外匯和金融外匯。
貿易外匯,也稱實物貿易外匯,是指來源於或用於進出口貿易的外匯,即由於國際間的商品流通所形成的一種國際支付手段。
非貿易外匯是指貿易外匯以外的一切外匯,即一切非來源於或用於進出口貿易的外匯,如勞務外匯、僑匯和捐贈外匯等。
金融外匯與貿易外匯、非貿易外匯不同,是屬於一種金融資產外匯,例如銀行同業間買賣的外匯,既非來源於有形貿易或無形貿易,也非用於有形貿易,而是為了各種貨幣頭寸的管理和擺布。
按市場走勢:分為硬外匯和軟外匯,或叫強勢貨幣和弱勢貨幣。
8. 什麼叫騙匯 套匯 逃匯
騙匯是指違反國家外匯管理法規,使用偽造、變造的海關簽發的報關單、進口證明、外匯管理部門核准件等憑證和單據,或者重復使用海關簽發的報關單、進口證明、外匯管理部門核准件等憑證和單據,或者以其他方式騙購外匯,數額較大的行為。
逃匯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擅自將外匯存放境外,或者將境內的外匯非法轉移到境外,數額較大的行為。
套匯是指利用不同市場的匯率差異,在匯率低的市場大量買進,同時在匯率高的市場賣出,利用賤買貴賣,套取投機利潤的活動。就方式而言,分為兩角套匯、三角套匯和時間套匯。
如何區分騙購外匯罪與逃匯罪:兩者均屬於行政犯、數額犯,存在諸多相似構成特徵:主觀上均出於直接故意,客觀方面均以「數額較大」為構成要件,均以外匯為犯罪對象,侵犯的客體都是國家外匯管理制度。然而,二罪的區別亦較為明顯:其一,客觀方面表現不同。騙購外匯罪表現為違反國家外匯管理規定,騙購外匯、數額較大的行為;逃匯罪則表現為擅自將外匯存放境外,或者不存入國家指定銀行,或者將境內的外匯非法轉移到境外,數額較大的行為。其二,犯罪主體不同。騙購外匯罪為非純正單位犯罪,既可由自然人構成,也可由單位構成;逃匯罪則屬於純正單位犯罪,只能由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構成。
騙購外匯罪與套匯業務及一般騙購外匯行為的區分:從外匯經營方式看, 符合規則的套匯是正當國際金融業務。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33條的規定,人民幣匯率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的、單一的、有管理浮動匯率制度。這一制度要求,經營外匯業務必須經過外匯管理部門批准。根據《銀行外匯業務管理規定》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管理規定》,只有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經外匯管理部門批准並核發外匯業務經營許可證才能經營外匯業務,進行合法套匯行為。從外匯管理的角度而言,中外機構、個人需要外匯應由外匯專業銀行售付;反之,通過間接關系越過外匯專業銀行,以人民幣或貨物非法換取外匯或外匯權益,攫取應由國家收入的外匯即套匯。
9. 什麼是逃匯罪
逃匯行為破壞了國家外匯管制的實施,影響國家外匯收支平衡和匯市的穩定,因此刑法將逃匯行為規定為犯罪,逃匯罪是一種只能有單位構成的犯罪。根據刑法的規定,逃匯罪有以下特徵:
02020202020202021.構成犯罪的只能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個人不構成逃匯罪。
02020202020202022.構成逃匯罪的單位,在主觀上有擅自將外匯存放境外或者將外匯非法轉移到境外的目的。
02020202020202023.構成逃匯罪的單位在客觀上有違反國家規定,擅自將外匯存放境外,或者將境內的外匯非法轉移到境外的行為。根據國家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對於經常項目外匯收入,應當按照國務院關於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的規定及時調回境內按市場匯率全部賣給外匯指定銀行,不得存放境外,不得開立外匯賬戶保留外匯。所謂「經常項目收入」,包括出口或者先支後收轉口貨物及其他交易行為收入的外匯;境外貸款項下國際招標中標收入的外匯;海關監管下境內經營免稅商品收入的外匯;交通運輸、郵電、旅遊、廣告、咨詢、展覽、寄售、維修、保險等業及各類代理業務提供商品或服務收的外匯;土地使用權、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無形資產轉讓收入的外匯;向境外出售房地產及其他資產收入的外匯;境外投資企業的外匯利潤,境外資產的外匯收入;對外索賠所得的外匯,退回的保證金等;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的收入;國外捐贈、資助及援助收入的外匯等。這里的「違反國家規定,擅自將外匯存放境外」,是指違反了國家的上述規定,將應調回國內的外匯不調回國內,而存放境外的行為。這里的「違反國家規定,將境內的外匯非法轉移到境外」,是指編造各種虛假理由,以合法的名義將境內的外匯轉移到境外,如未從境外購買貨物卻以付貨款的名義將外匯匯出境外等;或者秘密將外匯轉移到境外;或者違反「境內機構向境外投資,在向審批主管部門申請前,由外匯管理機關審查其外匯資金來源;經批准後,按照國務院關於境外投資外匯管理的規定辦理有關資金匯出手續」的規定,未經批准,將境內外匯以投資等名義轉移到境外的行為。
02020202020202024.逃匯行為構成犯罪的標準是逃匯數額較大。數額較大的具體標准,最高人民法院已有明確的司法解釋。
0202020202020202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條的規定,對於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逃匯數額較大的,對單位判處逃匯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單位判處逃匯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