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杠桿暫行規定標准

發布時間:2022-04-20 04:03:29

1. 國家規定金融理財產品合法的杠桿是多少

依據《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 第3款的規定:「商業銀行每隻開放式公募理財產品的杠桿水平不得超過140%,每隻封閉式公募理財產品、每隻私募理財產品的杠桿水平不得超過200%。」

2. 資管新規如何明確杠桿比例

你好,資管新規進一步明確了資管產品的杠桿比例限制。此項規定對於高杠桿比例內的結構化產品產生容較大影響,這意味著未來具有分級安排的員工持股計劃可以存續及新設,部分公司大股東也可以通過合理的分級安排定向增持。

3. 為什麼會約定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運作管理暫行規定

中國證監會15日發布暫行規定,從杠桿倍數、結構化產品、資金池等多個方面對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予以規范。
根據證監會的說明,2015年股市異常波動期間,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管業務暴露出業務失范等諸多問題。「為此,有必要完善規則,進一步提高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管業務的規范化運作水平。」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說,此外,在基金業協會登記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數量迅速增加,管理規模增長較快,為防範業務風險,避免監管套利,也有必要將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納入調整范圍。
當前,部分結構化資管產品過度保護優先順序投資者利益,脫離資管產品實際投資結果、通過復雜的合同約定保證優先順序投資者獲取固定收益,一定程度上已經異化為「類借貸」產品,不符合資產管理業務本源。
暫行規定要求,資產管理計劃應當遵守利益共享、風險共擔、風險與收益相匹配的基本原則,嚴格控制杠桿風險,不得直接或間接對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優先順序份額認購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
暫行規定依據投資范圍及投資比例將結構化資管產品分為股票類、固定收益類、混合類和其他類,並根據不同類別產品的市場風險波動程度相應設定不同的杠桿倍數上限。「將風險較高的股票類、混合類產品杠桿倍數上限由10倍下調至1倍,是基於當前股票市場的實際情況,並明確反映出監管導向。」鄧舸說。
另外,為進一步控制投資風險,降低投資杠桿水平,暫行規定對資管產品的投資杠桿做了適度限制,明確結構化資管計劃的總資產占凈資產的比例不得超過140%,非結構化集合(「一對多」)資管計劃的總資產占凈資產的比例不得超過200%。
暫行規定明確,證券期貨經營機構除不得開展具有「資金池」性質的私募資產管理業務外,也不得參與具有「資金池」性質的私募資產管理業務,即投資其他機構管理的、具有「資金池」性質的資管產品。
暫行規定自2016年7月18日起實施,並對結構化產品、保本產品、委託提供投資建議等方面條款實施「新老劃斷」的過渡安排,相關存續資管產品不符合規定的,合同到期前杠桿倍數不得提高,不得新增凈申購規模,合同到期後予以清盤,不得續期

4. 國家規定現貨交易的杠桿比例是多少

我們國家規定,合法的最高杠桿倍數現階段是12.5倍。如果國債期貨上市,可能會被最高提示至20倍。大於這個法定杠桿倍數的品種,基本上都是非法電子盤。

5. 杠桿率監管標准

中國銀監會根據巴塞爾協議Ⅲ的相關內容,制定了針對我國商業銀行的杠桿率監管要求:杠桿率=(一級資本-一級資本扣減項)/調整後的表內外資產余額,不低於4%。彌補資本充足率的不足,控制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及銀行體系的杠桿率積累。
該徵求意見稿同時要求各商業銀行從2012年1月1日開始實施,系統重要性銀行在2013年底前達標,非系統重要性銀行在2016年底前達標。
這表明,中國的銀行業監管機構將正式引入杠桿率監管機制,未來將根據經濟形勢和銀行風險狀況的變化對杠桿率監管要求進行調整。它的計算方法為核心資本凈額除以調整後的表內外資產余額。
該指引同時規定,商業銀行在資產轉讓和代客理財等業務活動中實際資產或風險沒有轉移,但未將資產在資產負債表中反映的,在計算杠桿率時應當將其計入調整後的資產余額。
2010年12月,巴塞爾委員會發布了巴塞爾Ⅲ,明確了杠桿率的國際監管標准為3%。而根據巴塞爾委員會公布的數據,全球兩組銀行的杠桿率分別為2.7%和3.8%,高於中國78家測算機構平均4.6%的杠桿率水平。
國家銀監會副主席王華慶早在2010年9月就曾表示,銀監會還准備引進動態撥備和杠桿率作為資本監管的重要補充。中國銀行業的資本充足率和資本補充將不斷加強,資本補充規劃將成為銀行董事會的重要任務。
銀監會2月18日公布數據,2010年,我國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水平大幅提升,年末商業銀行整體加權平均資本充足率12.2%,比年初上升0.8個百分點;加權平均核心資本充足率為10.1%,比年初上升0.9個百分點。
拓展資料
杠桿率監管對境內商業銀行經營管理的影響是什麼?
短期影響
大中型銀行短期達標壓力不大。2010年上半年,國內5家大型銀行和5家中型銀行參加了巴塞爾委員會組織的定量影響測算。銀監會於2010年末公布的測試結果為:按照《辦法》所規定的杠桿率計算方法,我國5家大型商業銀行平均杠桿率為4.7%,全部超過4%;5家中型銀行平均杠桿率為3.9%,處於4%附近,具體結果見表1。表1數據表明我國5家大型與5家中型商業銀行的整體狀況杠桿率水平較好,明顯優於全球的平均水平;相對於大型銀行而言,國內中型銀行面臨的壓力要大一些。
中信證券研究部根據銀監會公布的杠桿率計算公式對國內主要商業銀行進行了測算,針對五大商業銀行及11家股份制和城商行的計算結果分別見表2和表3。相關情況顯示,五大行的杠桿率均在4%以上,其中建設銀行杠桿率最高達到了5.57%,而五大行中最低的工商銀行也達到了4.99%的水平;上市股份制和城商行中除華夏銀行、深發展杠桿率尚未達標外,興業銀行、光大銀行、民生銀行和中信銀行杠桿率略高於4%的水平,但上述提及的股份制和城商行銀行(除興業銀行、招商銀行外)均公布了融資方案(華夏銀行已完成定向增發),預計補充資本後杠桿率要求將不形成實質性約束。
從以上數據可以看到,我國商業銀行的杠桿率水平普遍較高,遠大於同期的美國、歐洲等國家和地區的銀行業。這是因為我國商業銀行長期以來主要從事傳統的存貸業務,利潤主要來源是高利差下的利息收入。短期來看,達到4%杠桿率監管標準的壓力不大。
處在達標邊緣或不達標銀行面臨諸多壓力:
一是資本補充的壓力會進一步加大。由於我國商業銀行的資本補充主要依靠對外籌集,杠桿率達標要求加劇了部分銀行資本不足的矛盾。
二是資產規模擴張速度將受到監管約束,發展壓力增大。依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商業銀行近年來實現了機構擴張、存款增加、貸款增加以及利潤增加的良好格局,但信貸高增長也帶來了資本不足的問題。資本對規模擴張的制約越來越明顯。單純依靠規模擴張擴大市場影響力模式下,杠桿率進一步收縮了資產的擴張能力,發展壓力會越來越大。
三是部分不達標行面臨被要求壓縮存量資產規模的壓力。受地方政府平台貸款質量波動、房地產貸款質量波動影響,部分銀行撥備壓力逐漸增大,資產質量波動反過來又影響銀行的利潤留存能力,在外部籌資環境不寬松的情況下,部分銀行短期內無法籌到必須的資本數額,也可能無法滿足杠桿率監管要求,不得不壓縮存量表內外資產規模,將對這部分行的市場影響、業務發展帶來很多問題。四是機構擴張、業務創新將受到很大制約。少數不達標行將受到更為嚴格的監管約束,包括停止新設機構、停批新業務、停辦部分業務以及限制股東分紅、限制股東權利,甚至被要求調整董事會和高管層等,將對銀行正常的經營管理造成一定影響。

6. 商業銀行杠桿率管理辦法的解讀

修訂後的《辦法》在維持原有的基本框架和杠桿率監管要求的同時,主要對承兌匯票、保函、跟單信用證、貿易融資等表外項目的計量方法進行了調整,進一步明確了衍生產品和證券融資交易等敞口的計量方法。同時,對商業銀行的杠桿率披露提出了更為明確、嚴格的要求。
在表外項目的處理上,原《辦法》規定,除可隨時無條件撤銷的貸款承諾按10%的信用轉換系數計算外,其他表外項目按照100%的信用轉換系數計算。根據巴塞爾委員會的杠桿率新規則,修訂後的《辦法》將表外項目的計量方法調整為採用《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銀監會令2012年第1號)規定的信用風險權重法下的表外項目信用轉換系數計算,但不得低於10%。
在衍生產品資產的計量中,修訂後的《辦法》進一步細化了衍生產品資產的計量方法。原《辦法》規定,衍生產品資產按現期風險暴露法計算,不允許扣減抵質押品。修訂後的《辦法》規定原則上不允許扣減抵質押品,但符合規定的合格保證金除外。考慮到信用衍生產品的風險較大,修訂後的《辦法》對信用衍生產品敞口提出了更嚴格的計量規則。除按照現期風險暴露法計量信用衍生產品資產外,作為信用衍生產品的信用保護賣方,商業銀行還應當同時將信用衍生產品的有效名義本金納入其杠桿率敞口總額。此外,修訂後的《辦法》還明確了商業銀行作為中央交易對手的清算會員,為客戶提供衍生產品清算服務時的衍生產品資產計量方法。
在證券融資交易資產的計量中,修訂後的《辦法》進一步明確了證券融資交易資產的計量方法。原《辦法》僅規定,賣出回購和買入返售等證券融資交易資產按會計准則的規定計算。修訂後的《辦法》提出證券融資交易資產余額應當包括兩部分:一是證券融資交易的會計資產余額,在符合審慎條件時,允許銀行將與同一個交易對手開展的證券融資交易產生的應收賬款和應付賬款進行軋差;二是交易對手信用風險暴露,即向交易對手借出的所有證券和現金的公允價值之和扣去所有抵質押品後的凈敞口。 為進一步提高商業銀行杠桿率的透明度,修訂後的《辦法》對商業銀行杠桿率相關信息披露提出了更明確的要求。規定境內外已經上市的商業銀行,以及未上市但上一年年末並表總資產超過1萬億元人民幣的商業銀行應當按季披露杠桿率指標信息,每半年按照規定模板披露杠桿率相關信息;其他商業銀行應當至少按發布財務報告的頻率披露杠桿率指標信息。

7. 證監會發布新規,私募產品再降杠桿,有什麼影響

摘要:證監會上周五發布了《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運作管理暫行規定》,其中明確規定私募產品的杠桿倍數。監管部門著力推動的資產管理行業「去杠桿、控風險」正在逐步落實到具體的規章制度上。

近一年來,金融市場基本處於「去杠桿化」、「去泡沫化」的進程之中:

2015年2月,證監會叫停券商傘形信託

2015年8月,證監會暫停新發分級基金;

2015年9月,中金所提高股指期貨的保證金比例;

2015年11月,證監會叫停融資類收益互換;

再到上周五,證監會發布《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運作管理暫行規定》明確私募產品的杠桿比例。

這一系列事件都表明,監管層對於金融產品的監管更加嚴格,在未來一段時間內,去杠桿仍將是監管的重要方面。

那麼新出台的《暫行規定》,對於金融市場又會產生怎樣的影響?

《暫行規定》明確了股票類、混合類結構化資管產品杠桿倍數不超過1倍,固定收益類資管產品不超過3倍,其他類機構化資管產品杠桿不超過2倍,並且新規中的杠桿倍數計算公式為「優先順序份額/劣後級份額」。而在此前證監會出台的文件中,僅要求結構化產品杠桿倍數不得超過10倍。實際上,目前市面上發行的資管產品,股票類杠桿通常可達3-4倍,對於固收類產品,由於固收金融產品波動較小,其杠桿可能更高,7-8倍杠桿非常常見,甚至個別產品的杠桿可達10倍。從中長期趨勢來看,資管產品的監管是金融去杠桿的進一步推進,監管層對資管產品結構的監管將降低投資人的風險偏好和收益預期。

另外,為做好新舊規則銜接,證監會明確對結構化產品等依照「新老劃斷」原則進行過渡安排,即存量的產品並沒有按照新規執行杠桿要求,不過到時候存量的產品需要清盤。因此對於一些老的資管產品,如超過目前監管的要求,在到期時大量拋售流動性好的品種,可能會加大市場的波動。

廣大投資人在新規出台後購買私募產品應當注意哪些?

投資人在購買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發行的私募產品時,要查看產品要素或者合同中和杠桿有關的條款:

首先,注意私募基金的產品是否為結構化產品;

其次,若為結構化產品,那麼尤其要關注產品的杠桿倍數,即優先順序份額:劣後級份額的數值,股票類產品不超過1倍,固收類產品不超過3倍,其他類產品不超過2倍;

另外,若投資人購買的不是新發行的,而是正在運作的結構化資管產品,如果杠桿比例超過了監管要求,那麼需要注意產品的清盤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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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融資融券杠桿比例是多少

大盤周三已經到了前高附近,本周新高大概率,但要特別注意前高附近的市場穩定度,如果大盤專很快、很輕就過了前高,那麼屬大盤向3200點邁進就是大概率的事情了。當前情況是,金融股中券商股漲幅過大,應該已經逼近階段性頂部,但高位拉鋸震盪是免不了的,也是短線機會。銀行股和保險股後市應還有機會。再有就是後進的補漲股行情會延續,一些沒有爆發的概念會爆發,一些前期上漲較為落後的低估值會快速拉升。

基於這種市場狀態,操作上根據大盤的大勢狀態來確立操盤的細節,但總體上近期以個股技術面為主操作,板塊輪動機會給了投資者操盤空間。

9. 國內期貨國家合法規定的杠桿是多少

國內期貨品種不同,杠桿是不一樣的。
國內期貨實行保證金交易制度,根據品種特性設置了不同的杠桿,農產品和化工品等收取的保證金較低,一般杠桿能達到16倍,貴金屬如黃金、白銀等保證金相對高一點,杠桿只有8倍左右。

10. 法定的融資融券杠桿率是多少

法定的融資融券杠桿率是1:1,開戶需要50萬起。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對交易異常情況採取暫停交易等監管措施。

比如,單只標的證券的融資余額(或融券餘量)達到該證券上市可流通市值(或該證券上市可流通量)的25%時,證券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暫停其融資買入(或融券賣出)。

融資融券交易的信息披露是參與融資融券的相關當事人,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市場業務規則,以規定的方式向市場公布其相關融資融券交易信息的行為。

由於融資融券交易的杠桿機制帶來收益、風險的放大效應,因此充分、及時、准確的信息披露是組織和監管融資融券交易、保護市場參與人利益的最重要、最有效的措施之一。

(10)杠桿暫行規定標准擴展閱讀:

融資融券交易,與普通證券交易相比,在許多方面有較大的區別,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點:

1、保證金要求不同。

投資者從事普通證券交易須提交100%的保證金,即買入證券須事先存入足額的資金,賣出證券須事先持有足額的證券。而從事融資融券交易則不同,投資者只需交納一定的保證金,即可進行保證金一定倍數的買賣(買多賣空),在預測證券價格將要上漲而手頭沒有足夠的資金時,

可以向證券公司借入資金買入證券,並在高位賣出證券後歸還借款;預測證券價格將要下跌而手頭沒有證券時,則可以向證券公司借入證券賣出,並在低位買入證券歸還。

2、法律關系不同。

投資者從事普通證券交易時,其與證券公司之間只存在委託買賣的關系;而從事融資融券交易時,其與證券公司之間不僅存在委託買賣的關系,還存在資金或證券的借貸關系,因此還要事先以現金或證券的形式向證券公司交付一定比例的保證金,

並將融資買入的證券和融券賣出所得資金交付證券公司一並作為擔保物。投資者在償還借貸的資金、證券及利息、費用,並扣除自己的保證金後有剩餘的,即為投資收益(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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