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商家入駐各大電商平台,平台收取的傭金服務費的法律依據是什麼呢
居間費或技術服務費
② 傭金返現是真的嗎
傭金返現一般都是假的,但如果在淘寶上返現可能會是真的,不過你覺得不靠譜的話,就不要做傭金返現,很容易會掉進陷阱里。很多人都因為傭金返現而損失了不少的資金。
一、 傭金返現的騙局
做過電商的人都知道有很多的淘寶商家會進行刷單,那麼就會出現傭金返現這種騙局,因為很多都是套路。據受害者反饋,他不小心加入了一個群,然後群里邊會定時的發送紅包,然後受害者就不想退出這個群,就有人問這個群是幹嘛的,群主會說這個是傭金返現群,受害者覺得這個事情是真的,就開始做這個傭金返現。結果剛開始會給受害者一些甜頭讓他做一些簡單的任務,做一個信任鋪墊,接著就會讓受害者來交更多的錢,然後注冊相關的軟體,一步步的陷入到套路中。這些都是傭金返現的騙局,你要相信天上沒有掉餡餅的好事,都是假的。發現被騙要趕快報警。
二、 關於在網上被騙的事項
現在網路發展的越來越好了,很多人都會在網上沖浪,有的時候看見一個非常好奇的東西點進去,那麼最後的源頭就開始了,因為這些都是騙子的營銷手段會讓受害者感到好奇,然後一步一步的掉入到陷阱里,一旦發現在網上被騙的話,就要趕緊將彼此雙方之間的交易記錄,還有轉賬記錄的截屏,都保存好,選擇報警,不要為了面子而忍氣吞聲,如果涉案的金額比較小的話,可以聯合起其他的被騙人員共同報案,這樣警方就會很快的立案。但在網上被騙的話,錢是很難追回的。
綜上所述,沖浪不是非常的安全,因為網路上面什麼人都有,所以要堅決保護好自己的個人信息,不要相信天上掉餡餅的事兒。
③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收取傭金的行為是否屬於共同經營
摘要 存在合法的傭金,但回扣是違法的。不論與中國公司和外國公司交易,都不能收取回扣,不管有沒有損害到公司利益。《電子商務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按照約定向消費者收取押金的,應當明示押金退還的方式、程序,不得對押金退還設置不合理條件。消費者申請退還押金,符合押金退還條件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及時退還。
④ 各大電商平台接單先充錢 再反傭金靠譜嗎
你覺得你是去刷單賺錢的,為什麼要充錢才能刷?淘寶,京東和拼多多刷單哪有要充錢的,需要錢的都是騙子,你不交錢,別人賺什麼,現在還搞出了很多花樣,各種app刷單,充錢才能刷,什麼月賺幾萬,都是套路。天下哪裡有不付出辛苦,才能得到回報。像我現在做的副業,都是選擇知名度,在網上能查出100%安全可靠才去做,而且都是你付出多少,才有多少回報的收入。別做著一夜暴富,騙子就是利用你特別想賺錢,把你越套越深。
⑤ 平台辦理信用卡返傭金有風險嗎
有風險,還是謹慎點吧
⑥ 電商付給個人的返利傭金,怎麼做賬務處理。是否需要納稅
一、國家現行的電商稅收政策是:
電子商務如果有增值稅貨物交易,應該繳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負擔率百分之四,一般納稅人稅率百分之十七,但是可以抵扣進項稅。
二、根據相關的報道,我的建議是:
1.加強對C2C平台的稅收征管,努力做到應征盡征。按照這一思路,應當對C2C平台的個體網商進行強制性的工商登記和稅務登記,將其全部納入工商行政管理和稅務管理的范圍。同時,盡可能利用交易平台和支付平台進行代扣代繳以實現應征盡征。如果從理想的依法治稅和稅務機關履行征管職能的角度來看,這一思路並無不妥。但是,從中國的征管實際和實質公平的角度來看,如果按照這一思路解決所謂電商征稅問題,將會導致線上交易的稅收征管力度和實際稅收負擔遠高於線下交易,從而造成實質上的稅負不公。
2.根據中國征管現狀,按照實際公平的要求,盡可能保持稅收的中性。這一思路並不意味著放棄對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而是要求稅務機關在現行稅收征管框架下將征管重點放在B2C交易和C2C交易平台中的大型網店上,其實質是不出台針對電子商務,尤其是C2C交易平台的特殊征管措施,而是在已有稅收征管框架下,通過完善稅收征管技術手段,在減少漏征漏管戶的同時,重點加強已進行稅務登記企業線上交易的稅收征管,努力實現線上線下交易的稅負公平。
對於C2C交易平台上交易規模較小,無實體經營場所且沒有進行稅務登記的個體網店,應按照循序漸進的原則逐步將其納入稅收征管范圍。為此,有必要修改現行的稅收登記管理辦法,將交易額較小的個體網店比照農村流動商販,適用可以不辦理稅務登記的規定。下一步也可以通過修訂《稅收征管法》,對自然人納稅登記進行明確規定,通過建立覆蓋自然人的普遍登記制度解決個體網店稅務登記的問題。
為鼓勵小微企業的發展,可以考慮進一步提高增值稅、營業稅的起征點,不區分線上線下交易普遍適用,鼓勵超過起征點的個體網店進行稅務登記和納稅申報,同時研究對小微企業適用所有稅費按綜合計征率簡易徵收的征管辦法。
3.將電子商務作為戰略性新興產業給予稅收優惠。盡管中國近年來電子商務發展迅速,但網路零售占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的比重仍不足8%,電子商務對其他領域的滲透和影響才剛剛顯現。為鼓勵電子商務的發展,可以在一段時間內放棄所謂稅收中性原則,對線上交易給予明確且有期限的稅收優惠。但針對線上交易實施稅收優惠政策的前提是,要有明確且成本較低的區分線上線下交易的征管措施,這一點在實施中有一定的困難。而且針對線上交易的稅收優惠會帶來傳統行業較大的抵觸。
比較可行的思路是研究制訂與電子商務發展密切相關行業的稅收優惠措施,如對電信運營商在農村地區的互聯網寬頻接入服務收入免稅;對電信運營商在農村地區的互聯網和高速移動網路的設備投資加速折舊或允許進行投資抵免;對在農村地區設立的快遞網點收入減免增值稅,等等。
綜上所述,解決目前社會各界爭論的電商征稅問題,應客觀理性地分析電子商務領域稅收問題的實際狀況;在制定稅收政策時,避免就稅收論稅收和片面強調表面稅收公平的錯誤傾向。要從中國現階段稅收征管實際出發,遵循實質公平原則,避免政府不適當的管制和干預。因此,解決電商征稅問題不能採取第一種思路,第二種思路比較穩妥可行,如果條件具備,應積極研究實施第三種思路。
⑦ 返利行為是否違反法律規定
返利行為有兩種情況:
1、明示出來的,合同有約定有記賬的是不違法的;
2、暗地裡的回扣則是違返相關規定的,屬於不正當競爭。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七條,經營者不得採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下列單位或者個人,以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
1、交易相對方的工作人員;
2、受交易相對方委託辦理相關事務的單位或者個人;
3、利用職權或者影響力影響交易的單位或者個人。
經營者在交易活動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對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間人支付傭金。經營者向交易相對方支付折扣、向中間人支付傭金的,應當如實入賬。接受折扣、傭金的經營者也應當如實入賬。
經營者的工作人員進行賄賂的,應當認定為經營者的行為;但是,經營者有證據證明該工作人員的行為與為經營者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無關的除外。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三條,監督檢查部門調查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經營場所進行檢查;
(二)詢問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系人及其他有關單位、個人,要求其說明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與被調查行為有關的其他資料;
(三)查詢、復制與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協議、賬簿、單據、文件、記錄、業務函電和其他資料;
(四)查封、扣押與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財物;
(五)查詢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經營者的銀行賬戶。
採取前款規定的措施,應當向監督檢查部門主要負責人書面報告,並經批准。採取前款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措施,應當向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監督檢查部門主要負責人書面報告,並經批准。
監督檢查部門調查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並應當將查處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
(7)做電商平台會員返傭金合法嗎擴展閱讀:
一般而言,返利能否兌現主要與經銷商是否存在嚴重違規行為有關。行業認定的嚴重違規行為有:
1、擾亂市場正常價格秩序;
2、跨區域銷售;
3、違約銷售競爭品牌產品;
4、銷售假冒企業品牌產品;
5、假冒企業名義進行違規經營。
存在較大風險的返利模式
1、高額返利
返利資金主要來源於商品溢價收入、會員和加盟商繳納的費用,多數平台不存在與其承諾回報相匹配的正當實體經濟和收益,資金運轉和高額返利難以長期維系。
2、資金安全
一些平台通過線上、線下途徑,以「預付消費」「充值」等方式吸收公眾和商家資金,大量資金由平台控制,存在轉移資金、捲款跑路的風險。
3、運營模式存在違法風險
一些平台虛構盈利前景、承諾高額回報,授意或默許會員、加盟商虛構商品交易,直接向平台繳納一定比例費用,謀取高額返利,平台則通過此方式達到快速吸收公眾資金的目的。
部分平台還採用傳銷的手法,以所謂「動態收益」為誘餌,要求加入者繳納入門費並「拉人頭」發展人員加入,靠發展下線獲取提成。平台及參與人員的上述行為具有非法集資、傳銷等違法行為的特徵。
此類平台運作模式違背價值規律,一旦資金鏈斷裂,參與者將面臨嚴重損失。按照有關規定,參與非法集資不受法律保護,風險自擔,責任自負;參與傳銷屬違法行為,將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⑧ 電商平台中代理個人獲得返佣是以積分形式在系統中,從系統中將這些積分提現到個人銀行賬戶,需要交稅嗎
摘要 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對於您上面的那個問題:
⑨ 網路平台大肆宣傳買新房返傭金合法嗎
咨詢記錄 · 回答於2021-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