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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關於回扣傭金管理規定

發布時間:2022-04-21 13:47:14

㈠ 股份制公司,有人在采購中拿回扣,違法嗎,如果偉法,有多嚴重

回扣是個法律漏洞,可以說違法也可所合法,完全看這個回扣是什麼定義,一般公司規章應該有這方面的規定,涉及金額高了就比較嚴重

㈡ 回扣和傭金

回扣是非法行為,而傭金則是合法的,反不正當競爭法認可了傭金的合法性。反不正當競爭內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容定「經營者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給對方折扣,可以給中間人傭金」。傭金與回扣有著本質的區別:a、傭金是由經營者付給中介人或居間人的,而回扣則是付給交易相對人;b、傭金是以明示的方式公開支付的,回扣是秘密給付的;c、傭金是履行居間合同的形式,是支付給中間人的正當的勞務報酬,回扣是利用交易相對人權力來獲取交易機會;d、傭金不僅要規定於合同中,而且要按正規程序出具票據、記入會計賬目,繳納稅收;回扣既不入賬,也不納稅,屬「黑色收入」。

㈢ 高分咨詢關於回扣的法律問題

1.首先是否確定為回扣,是那個人舉報的吧
2.已經在勞動局備案,這個說明不了問題
3.合同必須要簽訂,這個你不要怕,她更年期怎麼樣,一個企業發票這類一定有問題,你幹嘛怕她,她不仁你不宜,
首先是拖欠工資,一定沒問題。

㈣ 公司給對方公司員工回扣,算違法嗎,嚴重嗎

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只要符合兩個條件就是合法的:

一是明示;

二是入帳。

也就是說,對方公司給回扣只要通過合同或其他形式公開明確表示,經過本單位領導同意,業務員收到回扣到自己單位入帳之後再領出來,就是自己的合法收入。否則就是違法的。

(4)股份公司關於回扣傭金管理規定擴展閱讀:

第七條

經營者不得採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下列單位或者個人,以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

(一)交易相對方的工作人員;

(二)受交易相對方委託辦理相關事務的單位或者個人;

(三)利用職權或者影響力影響交易的單位或者個人。 經營者在交易活動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對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間人支付傭金。經營者向交易相對方支付折扣、向中間人支付傭金的,應當如實入賬。

接受折扣、傭金的經營者也應當如實入賬。 經營者的工作人員進行賄賂的,應當認定為經營者的行為;但是,經營者有證據證明該工作人員的行為與為經營者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無關的除外。

第八條

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經營者不得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

第九條

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一)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商業秘密權利人的員工、前員工或者其他單位、個人實施前款所列違法行為,仍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秘密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本法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並經權利人採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反不正當競爭法

㈤ 傭金的規定方法有哪些

資產拍賣是通過競賣方式將資產公開出售。一般是專門從事拍賣業務專的機構受委託人的委託,屬通過競買人出價或應價競爭,將資產公開賣給出價最高的競買人。

1.傭金比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的規定,對拍賣任意物品和公物收取不同比例的傭金:

① 委託人與拍賣人之前有約定的,按約定收取

② 委託人與拍賣人未做約定的,拍賣人可以向委託人收取不超過拍賣成交價5%的傭金

③ 藝術品拍賣收取傭金比例一般為10%(國際慣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的規定,拍賣人可以向買受人收取不超過成交價款5%的傭金。藝術品拍賣收取傭金的比例按照國際慣例一般為10%。

2.傭金支付方式

① 前期支付法:簽訂《委託拍賣合同》後,在約定的期限內由委託人按合同約定支付。

② 扣除法:委託人在拍賣人拍賣成交後,拍賣人在向委託人支付成交價款時扣除

拍賣成交後,拍賣人直接從買受人繳付的拍賣保證金中扣收。拍賣傭金實行累進收費辦法。資產拍賣底價在100萬元以內的,按成交價的1%交納拍賣傭金拍賣底價在100—200萬元的,按成交價的0.5%交納拍賣傭金拍賣底價超過200萬元的,按0.2%交納拍賣傭金。

㈥ 傭金的收取多少法律上有規定嗎

《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傭金是商業活動中的一種勞務報酬,是具有獨立地位和經營資格的中間人在商業活動中為他人提供服務所得到的報酬。」法律上明確了合法的中間人可以通過合法的服務獲得合法收入的規定。為區別傭金和折扣、回扣的界限,第2款對傭金的概念作了規定,即「本規定所稱的傭金,是指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給予為其提供服務的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中間人的勞務報酬。」
《保險法》第125條「保險代理人是根據保險人的委託向保險人收取手續費,並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單位或個人。」作為保險人,保險公司應依法支付代理人(保險營銷員)手續費(傭金)。傭金是保險公司給營銷員的報酬,與投保的保戶不發生直接關系。
傭金通常僅指首期傭金和續期傭金,還包括附加傭金(即業內通常所說的OR),附加傭金通常是以增員獎金、管理津貼的形式出現。根據不同險種,保險公司給付營銷員的傭金有所區別,但支付的傭金率要經國家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特別在壽險方面,大部分是長期的保險合同,保險期間有的要從兒童開始一直到終身,長達幾十年。一般來說,保險公司支付的傭金只是在首年多些,然後逐年大幅度降低,最多支付5年。如果將營銷員的傭金平均到幾十年,實際上保險公司支付的傭金是很有限的。

㈦ 公司給客戶的現金回扣在財務上是怎樣處理的呢,還有那個寫這個現金回扣的白條要怎樣才會更好的呢

這種屬於支付傭金,稅法規定:
1、納稅人在銷售產品的過程中,可以向中介代理人支付必要的傭金,這是經營活動所必須的正常的支出,所以稅法允許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扣除。
2、發生的傭金可列支於經營費用和管理費用:
借:管理費用或經營費用-傭金
貸:貨幣資金(現金或銀行存款)
3、稅務部門對傭金有以下幾點具體要求
:首先,有合法真實憑證;其次,支付的對象必須是獨立的有權從事中介服務的納稅人或個人(支付對象不含本企業雇員);最後,支付給個人的傭金,除另有規定外,不得超過服務金額的5%,所得稅前可以扣除。 建議取得類似業務發票來替。
以上特此回答!

㈧ 銷售傭金的銷售回扣

定義不同
銷售回扣是指經營者銷售商品時以現金、實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給對方單位或者個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價款。銷售傭金是指經營者在市場中給予為其提供服務的具有合法經營者資格的中間人的勞務報酬。
申報扣除條件不同
銷售回扣的規定比較嚴格,可分為暗扣和明扣。暗扣是指在由帳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的或個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價款,屬於賄賂支出,不得稅前列支;明扣是指經營者銷售或購買商品,以明示方式給對方折扣。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註明的,可按折扣後的銷售額計算繳納所得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
法律性質不同
傭金是指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給予為其提供服務的具有合法經營者資格的中間人的勞務報酬,可以一方支付,也可以是雙方支付,接受傭金的只能是中間人,而不是交易雙方,也不是交易雙方的代理人、經辦人。這是傭金和回扣的重要區別。
銷售傭金和手續費的會計、稅務處理技巧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9號)對企業發生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的稅務處理進行了以下規定:
(1)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計算限額以內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①保險企業:財產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後余額的15%(含本數,下同)計算限額;人身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後余額的10%計算限額。
②其他企業: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含交易雙方及其雇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計算限額。
(2)企業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企業或個人簽訂代辦協議或合同,並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手續費及傭金。除委託個人代理外,企業以現金等非轉賬方式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企業為發行權益性證券支付給有關證券承銷機構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
(3)企業不得將手續費及傭金支出計入回扣、業務提成、返利、進場費等費用。
(4)企業已計入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相關資產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應當通過折舊、攤銷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
(5)企業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直接沖減服務協議或合同金額,並如實入賬。
(6)企業應當如實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當年手續費及傭金計算分配表和其他相關資料,並依法取得合法真實憑證。

㈨ 手續費及傭金,和回扣,業務提成有什麼區呢

手續費及傭金支出是企業為取得收入支出的手續費傭金。

關於回扣,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規定:「經營者不得採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在賬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論處;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賬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論處。」屬於商業賄賂性質的「回扣」支出,自然不得在稅前扣除;即使在賬內支付「回扣」,只要不屬於合法、正當的商業行為,不能取得真實、合法憑證,也不可能得以稅前扣除。所以,納稅人不得將實質上的回扣混同於手續費與傭金支出。
關於業務提成,只要獲得業務提成的人員屬於支付單位的員工,則其屬於職工薪金性質。29號文強調,手續費及傭金的支付對象不含交易雙方及其雇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這一規定的目的在於區分手續費及傭金支出與工資薪金支出。工資薪金是單位向其有任職或僱用關系的員工支付的勞動報酬,本單位的員工(例如業務員)根據達成的業務量獲得的業務提成應按「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並按國稅函[2009]3號文的規定據實扣除。而手續費及傭金則是支付給其他單位或個人的費用,與工資薪金的支付主體身份不同。如果獲得手續費或傭金收入的一方為自然人,則其應對該項收入按照《個人所得稅法》中規定的「勞務報酬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不過筆者認為,29號文規定的手續費及傭金的支付對象不含交易雙方代理人和代表人,這里的「代理人」或「代表人」的指向不夠明確,他們應該是與單位有任職關系或僱用關系的人員,而不是那些無任職關系或僱用關系的人員。例如,保險公司支付給與本公司未簽訂勞動合同的、無法定任職關系或僱用關系的「保險代理人」支付的報酬仍應屬於傭金性質,而不屬於工資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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