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太平洋,平安汽車保險返佣算不算違法行為
沒有返佣的,這個是違法的,這就等於被壽險業判了死刑。舉例說明:
1.業務員抽成不是抽你的錢的,你年存6000,不會被業務員抽的只剩下100或者5000的,,你存6000,還是6000,10年保單價值是多少還是多少,所以他的傭金多少,對你沒有任何影響。
2,你也是上班賺工資的,試問,你會把你自己的工資分給人家一起用嗎?那你還上班幹嘛呢?那你有什麼權利要求人家這樣做呢!
3.你去銀行存錢,櫃員也是有抽成的,你會問她說,把你的抽成給我,我就把錢存在你那裡嗎?
4,如果哪天,你出險,平安理賠了你10萬或者20萬,你會把錢分給這個推薦你存這份保險的業務員嗎?
5,就說,如果,那個業務員把自己的所得都給你了,試問,保險不是一天2天的事情,萬一哪天真的有什麼事,,業務員就想了「當初我也沒有因為你而拿到工資,我又為什麼要為你做事情呢?」反過來你拿了人家的收入,意思在出險的時候,再找人家幫忙嗎
6,你要明白,你想存這份保險,為了是什麼,你又想不存錢,又想免費,又想收益高,又想保障高。返佣這個詞,就像你和的士司機說,繞路一樣讓我們糾結,就像你和弱智說你是白痴一樣糾結,就像你和當官的說賄賂2個字一樣糾結,就像。換個詞吧。
擴展閱讀:
保險銷售中以返佣來吸引客戶,消費者認為以比市場價更低的錢買到的保險產品很值。常常有客戶主動詢問購買某保險可以「返點多少」,有什麼特別的「優惠」,表面上佔了點小便宜,但實際上你是吃了大虧了!保監會一直以來都不容許任何人士向客戶提供、索取及/或收受任何形式回佣。
② 車險保費3000一般傭金返多少
一般汽車保險業務員的傭金是是10%-25%左右。即汽車保險業務員售出一份保費為3000元的車險,那麼傭金大概在300元-750元之間。
1、這個返還傭金,行業內是有爭議的,一是存在不合規的問題,二是擾亂車險市場的正常秩序。
2、車險返點其實就是業務員為了吸引消費者購買給予的一些優惠,也就是從業務員自己的提成中拿出一部分返還。簡單來說就以一部分錢會返還給消費者,相當於給車險商業險保費部分做了9折到8折優惠。車險返點有的是現金返還,但更多的是禮品優惠,例如加油卡、保養卡等。返還現金是明令禁止的。並且現在車險價格越來越透明,業務員拿到的傭金少了,也就沒有返點了。
拓展資料:
買車險怎麼買劃算:
1、選對車險:
車險的種類很多,例如有交強險和多種商業保險,其中交強險是必須要購買的,商業車險則可以選擇性購買。也正因為交強險的保障有限,所以大多車主還是會選擇多增加商業險來保障愛車。商業險中第三者責任險、車損險、座位險是大多車主的選擇。如果車輛價值不菲或是新車的話,建議車損險還是要配上。如果車輛年限比較久,且車輛價值不高的話,則車損險可以選擇性購買。
2、司機要保持良好的駕駛習慣:
車輛出險的次數也會影響車險的價格,如果出險次數多的話,那麼第二年車險一定會漲價,反之則可能可以享受一定的車險折扣。就拿交強險來說,若被保險車輛連續3年及以上沒有發生有責交強險事故,最高可享受50%折扣(僅限部分地區,其他地區最高可享受30%-45%折扣)。另外交通違章次數多,也可能導致車險保費上漲的。
③ 買保險返還傭金給客戶
當然是不可以了。遠離返佣的行銷員
在保險銷售競爭日益激烈的情況下,一些行銷員以返還傭金來吸引客戶。很多消費者也認為,以比市場賣更低的錢買到的保險產品很值。有人說返佣就是打折,買其他的東西能打折,買保險當然也能打折。
,「以返佣作為條件來招攬客戶的行銷員不能選擇,因為返佣是保險公司不允許的,只是行銷員與客戶之間的私下交易。提出返佣條件的行銷員多是因為業績不好又急於求成,所以出此下策來應付考核。」這種行銷員由於把自己應得的傭金返給了客戶,雖然買了保單但並無利益可言,所以今後在保單服務方面並不會太放上心;另一方面,這種類行銷員由於業績不好,很容易被淘汰出行銷員隊伍,一旦這種些行銷員轉行,那麼客戶手中的保單就變成了「孤兒保單」。
因為壽險保單通常都是10年以上的有效期,保單的購買只是第一步,行銷員的服務將伴隨保單的「一生」,包括保單周年檢查、理賠咨詢等服務。所以消費者在選擇行銷員時千萬不要貪圖返佣的小便宜,因為小便宜的代賣可能是吃大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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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自己做業務員時給自己買了份保險並拿到了傭金,這種行為合法嗎
自己做業務員時給自己買了份保險並拿到了傭金,這種行為從法律的角度來講是不合法的,因為所有退還傭金的保險都是不合法的,但是雖然說不合法,基本上這是所有保險的潛規則,都是被人們默認了的。自己給自己買保險,拿傭金,也就成為了正常的行為,但是如果公司要以這個名義起訴的話,也是可能會勝訴的,此外,如果是要退保的話,可能也是存在一些問題的。所以如果我們需要給自己買保險的話,還是要採取合理的措施。
三、退保退產生問題。此外,從退保的角度來說,可能也會產生問題。有的業務員反饋說自己退保的時候,需要退還當時收到的傭金,但是這些是不用的,因為過了猶豫期之後,退保的話,只能退還少量的現金價值,所以說傭金只要公司不追究是沒有問題的,但是如果公司追究下來,也有一定的問題。
⑤ 買保險的會有傭金返回的嗎
不會有影響,不用擔心。
你作為投保人,。每個投保人在投保時都要做納稅人申報。
你說你爸是保險代理人,給你買了一份保險,而且是月交版的。所以你爸每月都有擁金拿。
⑥ 保險返點是什麼意思怎麼返點
買保險的時候,總會遇見一些業務員承諾給返點,那什麼是保險返點,它又有哪些套路呢?保險返點是指在保險經營當中,保險公司按照一定的比例,從消費者的投保費用當中返還給中介代理的手續費。很多保險業務員銷售壓力比較大。所以返點給投保人,投保人更願意買。
來,劃重點了,講一下保險返點是什麼意思怎麼返點,如果保險業務員傭金是30%,就是2400元,返2000給投保人,或者2400都給投保人,業務員自己第一年拿的傭金少甚至不要傭金,這種形式業務員一方面可以擁有業績和件數,可以應付考核。另一方面可以第二年客戶續費以後,可以拿續佣,續佣相對而言要低很多。
不過,它雖然可以讓凡是參加返還這個模式的商家或者客戶都可以得到實在,但由於各保險公司保險返點的費率折扣不同,往往讓保險市場價格混亂,不利於保險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
保險返點這種行為並不可取,因為國家是明令禁止的: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以下行為:承諾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予保險合同規定以外的保險費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而且保險返點行為是隱藏著很多隱患的:
一、保險返點時間不會太准時,與業務員推銷保險時的說辭不一致。投保時業務員答應給自己返點,結果遲遲不到賬,甚至直接「失聯」,後續理賠也沒有人服務,只能自己跑保險公司溝通。浪費了時間也浪費了精力,還生一肚子氣,得不償失。
二、不能避免業務員提高保險價格後再返點。比如,保費3000元,某公司業務員答應她返現兩百,但偷偷把價格調整到了三千五,表面上她獲利了,但實際損失了三百。
三、靠返點來維持業績和收入的業務員,通常在保險公司留存率也非常低,很可能過兩年就離職了,那麼,你買的保險就會變成「孤兒單」,沒有業務員提供服務。保險是一個金融工具,在理賠和後續服務上,都需要有專業人員來進行服務,之前業務員離職,將會給後期理賠留下很多隱患。
綜上,保險返點是違規行為,擾亂市場秩序,也不利於業務員留存,而且容易落入套路陷井,所以建議大家買保險時,最好還是避而遠之。
⑦ 保險公司買保險有返點嗎
投保險拿返點就是說客戶從保險代理人手裡拿保險公司給代理人的傭金,這種情況是違反保險法的。
一、保險法的定義
保險法是指調整保險關系的一切法律規范的總稱其內容主要包括保險合同法、保險業組織法、保險監管法等。凡有關保險的組織、保險對象以及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等法律規范等均屬保險法。
保險法有廣狹兩義,廣義保險法:包括專門的保險立法和其他法律中有關保險的法律規定;狹義保險法:指保險法典或在民法商法中專門的保險立法,通常包括保險企業法、保險合同法和保險特別法等內容,另外國家將標準保險條款也視為保險法的一部分內容。我們通常說的保險法指狹義的定義,它一方面通過保險企業法調整政府與保險人、保險中介人之間的關系;另一方面通過保險合同法調整各保險主體之間的關系。
在中國,保險法還有形式意義和實質意義之分,形式意義:指以保險法命名的法律法規,即專指保險的法律和法規;實質意義:指一切調整保險關系的法律法規。
二、內容
保險法具體可分為以下四種:
1、保險業法
保險業法又叫保險業監督法,是調整國家和保險機構的關系的法律規范。凡規范保險機構設立、經營、管理和解散等的有關法律均屬於保險業法。
2、保險合同法
保險合同法又叫保險契約法,是調整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關系的法律規范。保險方積投保方的保險關系是通過保險合同確定的小凡有關保險合同的簽訂、變更、終止以及當事人權利義務的法律,均屬保險合同法。
3、保險特別法
保險特別法,是專門規范特定的保險種類的保險關系的法律規范。對某些有特別要求或對國計民生具有特別意義的保險,國家專門為之制定法律實施。如英國的海上保險法,日本的人身保險法。在這種保險持別法中,往往既調整該險種的保險合同關系,也調整國家對該險種的管理監督關系。
4、社會保險法
社會保險法是國家就社會保障所頒發的法令總稱。
三、特徵內容
保險法以保險關系作為其調整對象,具有如下特徵:
1、技術性
保險業應收保險費總額與應付保險金總額不是保險公司人為的主觀決策,而是根據大數法則對進行保險的危險進行概率測算,並最終實現收支總體平衡的科學決策。保險制度就是以此數理計算為基礎構築起來的一種技術結構。如保險法中的補償原則、保險費不可分原則等,均體現了不可忽視的技術性。
2、社會性
保險是集合多數社會成員,共同分擔少數成員因遭遇危險所受經濟損失,最終保障社會成員生活安定和社會經濟生活的穩定的一種社會制度。以全社會的力量來消除少數成員遭遇的危險,是保險的基本宗旨。因此,一方面,保險法特別關注對保險參加人的利益的保護,以定型條款限制保險合同,防止保險人憑借強大的經濟實力損害處於弱者地位相對方的利益;在另一方面,保險法嚴格限制保險人的主體資格及破產,並確立保險利益,確保保險業的健康發展。
3、強制性。
一方面,保險法對於保險合同及合同條款的效力問題規定了一些強制性的規定,如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未向投保人明確說明的保險人免責條款無效。另一方面,保險法對保證金、未到期責任准備金的提取、保險資金的運用、保險公司的接管等確立了強制性規范。此外,為實現特定的社會政策,〈保險法〉之外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規還突破了保險自願的原則,強制要求特定的行業、特種財產必須加入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