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傭金收入怎麼入賬
支付給員工的來銷售傭金,應該由其到稅務代開勞務發票,單位根據發票入帳。
借款:銷售費用——傭金
現金貸款:
個人未提供發票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務報酬所得計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借款:銷售費用——傭金
貸款:應納稅額-個人所得稅
企業應當通過「銷售費用」核算銷售費用的發生和結轉。借項應將企業發生的各項銷售費用登記,貸項應在登記期末將銷售項費用轉入「本年利潤」賬戶。結轉後,「銷售費用」賬戶不存在余額。「銷售費用」項,按照銷售費用項分項列示。
(1)發放保險營銷員傭金如何入賬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銷售費用的主要賬務處理
1.企業在銷售商品過程中發生的包裝、保險、展覽、廣告、運輸、裝卸等費用,應當在「現鈔」和「銀行存款」項目中貸記。
2.企業在專門為銷售本企業商品而設立的銷售機構發生的職工工資、營業費用等經營費用,應當計入「應付職工工資」、「銀行存款」、「累計折舊」等項目的借方和貸方。
3.年末,該項目余額轉入「本年利潤」項目,項目結轉後不存在余額。
『貳』 保險經紀行業傭金發放制度
一、推行保險中介渠道與保險中介業務信息化管理
自2010年3月1日起,保險公司應使用計算機信息系統管理保險中介渠道(機構和人員)及保險中介業務,系統應實現四項基本功能:一是保險中介渠道管理;二是聯網出單管理;三是傭金提取支付管理;四是查詢匯總管理。
二、規范傭金支付管理
嚴禁通過虛列費用、虛假批退、虛假賠款、保費不入賬等方式套取資金,賬外直接或間接向保險中介機構和營銷員支付各類費用;嚴禁通過費用報銷等方式向保險中介機構和營銷員直接或間接支付合同以外的利益;嚴禁向員工、勞務派遣工等用工性質的人員支付傭金;通過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等中介機構銷售的保單,傭金必須以轉賬方式直接向保險中介機構支付,不得通過營銷員或其他渠道支付。
三、推行保險中介業務實名銷售制度
自2010年3月1日起,在全區范圍內全面推行保險中介業務實名銷售,嚴格落實「賣者有責」制度。
具體要求:一是通過保險中介機構或營銷員銷售的保單,應在投保單、保單正副本明示銷售中介的機構名稱或營銷員姓名。二是投保單、保單記載的銷售中介名稱或姓名必須與系統記載、傭金結算憑證、傭金轉賬支付對象一致。
四、推行傭金支付零現金制度
自2010年3月1日起,在全區范圍內全面推行中介傭金轉賬支付制度。
具體要求:一是中介傭金一律轉賬支付(包括營銷員傭金),嚴禁現金支付。二是轉賬支付對象必須與投保單、保單、中介業務傭金提取支付系統記載保持一致。三是傭金由保險公司中心支公司以上機構通過銀行轉賬方式統一支付,中心支公司以下機構不得支付傭金,銀行保險代理業務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實行交叉銷售機構結算制度
同一集團內不同保險公司建立交叉銷售代理關系的,傭金結算方式採取機構與機構間轉賬結算,不得直接或間接向非本機構營銷員支付傭金。
六、建立申報兼業代理機構實地調查制度
自2010年3月1日起,除金融機構、車商及廣西保監局規定的機構外,其他機構兼業代理資格的申報須經保險公司中心支公司以上機構實地調查,並向保監局提交調查報告(需註明調查人)及該機構營業場所照片。
七、建立責任追究制度
各保險公司應制定《保險公司中介業務違法違規行為責任追究辦法》,明確各級領導責任,將責任分解落實到關鍵部門的關鍵人員,建立一把手負總責、分管領導負主要責任、經辦部門負責人及經辦人員負直接責任的責任追究制度。責任追究辦法應明確:
(一)出單人員應嚴格區分保單的歸屬渠道,嚴禁將直銷業務歸屬中介業務;
(二)中介渠道管理人員應嚴格管理中介渠道,確保中介渠道的合法性,嚴禁虛列中介機構和營銷員;
(三)財務人員應加強對傭金、費用報銷等財務支出真實性審核,不得配合、放任業務部門弄虛作假。
(四)稽核審計部門應把中介業務作為審計稽核的重點,發現問題的,應嚴格依照責任追究辦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稽核審計部門不認真履行職責的,應追究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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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叄』 保險營銷員與證券經紀人傭金收入如何處理
1.稅制改革前的處理
(1)保險營銷員的傭金收入按勞務報酬所得征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保險企業營銷員(非雇員)取得的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3號,自2019年1月1日起被財稅〔2018〕164號文件廢止)的精神,保險企業營銷員(非雇員,下同)取得的收入應按勞務報酬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保險企業營銷員以1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保險企業是營銷員個人所得稅的代扣代繳義務人,應按月代扣稅款並於次月15日內將所扣稅款繳入國庫。由於保險公司計算機管理手段比較先進,財務核算較為規范,各地對保險業營銷員取得傭金收入一律不得採用核定征稅方式計征個人所得稅,必須實行查賬徵收。
根據《保監會關於明確保險營銷員傭金構成的通知》(保監發〔2006〕48號)的規定,保險營銷員的傭金由展業成本和勞務報酬構成。《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保險營銷員取得傭金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454號,自2019年1月1日起被財稅〔2018〕164號文件廢止)規定,對傭金中的展業成本,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對勞務報酬部分,扣除實際繳納的營業稅金及附加後,依照稅法有關規定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根據保險營銷員展業的實際情況,自2006年6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傭金中展業成本的比例為40%。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5號第二條的規定,個人保險代理人以其取得的傭金、獎勵和勞務費等相關收入(以下簡稱傭金收入,不含增值稅)減去地方稅費附加及展業成本,按照規定計算個人所得稅。在2018年12月31日以前,展業成本為傭金收入減去地方稅費附加余額的40%。
(2)證券經紀人傭金收入的處理。
按照《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2號)和《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原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09年第2號)等規定,證券經紀人不是證券公司的正式員工,證券經紀人與證券公司之間是委託代理關系。
從證券公司取得傭金收入的證券經紀人與從事其他勞務活動而取得收入的納稅人相比有所不同,表現在:一是證券經紀人只能接受一家證券公司委託,不得兼做他職,其主要收入是傭金收入,且大多數證券經紀人月收入處於較低水平;二是證券經紀人收入水平與市場交易量、客戶交易偏好等因素直接相關,證券經紀人收入在不同年份之間、不同月份之間有較大波動;三是證券經紀人與保險營銷員一樣,在展業過程中,為招攬客戶及維護客戶需要自行額外負擔展業成本,但保險營銷員的展業成本可在稅前扣除,造成其實際承擔的稅負高於保險營銷員。
因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證券經紀人傭金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5號,自2019年1月1日起被財稅〔2018〕164號文件廢止)規定,證券經紀人從證券公司取得的傭金收入,應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證券經紀人傭金收入由展業成本和勞務報酬構成,對展業成本部分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在2018年12月31日以前,證券經紀人展業成本的比例暫定為每次收入額的40%。證券經紀人以一個月內取得的傭金收入為一次收入,其每次收入先減去實際繳納的地方稅及附加,再減去規定的展業成本,余額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2.稅制改革後的處理
(1)稅制改革後保險營銷員與證券經紀人傭金的處理。
自2019年1月1日起,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第三條的規定,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取得的傭金收入,屬於勞務報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稅的收入減除20%的費用後的余額為收入額,收入額減去展業成本以及附加稅費後,並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展業成本按照收入額的25%計算。
扣繳義務人向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支付傭金收入時,應按照《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規定的累計預扣法計算預扣稅款。
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取得的傭金收入,由展業成本和勞務報酬兩部分構成。考慮到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在開展業務時,承擔一定的展業成本,對其傭金收入全額計稅,不盡合理。稅制改革前,為支持保險、證券行業健康發展,適當減輕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的稅負,經商原保監會、證監會同意,將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傭金收入的40%視為展業成本不予征稅。稅制改革後,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的傭金收入應當依法納入綜合所得,新增加每年6萬元的減除費用、「三險一金」、專項附加扣除、其他扣除等扣除項目,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發生一定變化,為此,調整了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的計稅方法,保持稅收政策連續穩定。
(2)預扣預繳。
日常預扣預繳時,綜合考慮新舊稅制銜接,為最大程度減輕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稅收負擔,依照稅法規定,對其取得的傭金收入,按照累計預扣法計算預繳稅款。具體計算時,以該納稅人截至當期在單位從業月份的累計收入減除累計減除費用、累計其他扣除後的余額,比照工資、薪金所得預扣率表計算當期應預扣預繳稅額。專項扣除和專項附加扣除,在預扣預繳環節暫不扣除,待年度終了後匯算清繳申報時辦理。主要考慮是,一方面,依據個人所得稅法和實施條例規定,個人取得的勞務報酬,應當在匯算清繳時辦理專項附加扣除;另一方面,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多為自己繳付「三險一金」,支付傭金單位較難掌握這些情況並為其辦理扣除;同時,部分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還有任職受雇單位,由支付傭金單位辦理可能出現重復扣除。
(3)匯算清繳。
年終後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時,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取得的傭金收入,以不含增值稅的收入減除20%的費用後的余額,再減去展業成本以及附加稅費後,並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其中,展業成本按照不含增值稅的傭金收入減除20%費用後余額的25%計算。
3.代理人應納稅費的委託代征和代扣代繳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保險代理人稅收征管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5號)第一條的規定,個人保險代理人(所稱的個人保險代理人,是指根據保險企業的委託,在保險企業授權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自然人,不包括個體工商戶)為保險企業提供保險代理服務應當繳納的增值稅和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稅務機關可以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委託代征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24號)的有關規定,委託保險企業代征。
個人保險代理人為保險企業提供保險代理服務應當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由保險企業按照現行規定依法代扣代繳。
例3-43
張三是甲人壽保險公司南京分公司的保險代理人(持有保險代理人資格證書),主管稅務機關已委託該公司代征個人保險代理人相關稅費。
已知,張三兄弟兩人,父母健在,都已61歲;有一個女兒,正在讀小學三年級,子女教育專項附加扣除由張三扣除;每月自行繳社會保險費1500元。
2018年12月,取得代理傭金含增值稅收入41200元;2019年張三沒有工資薪金、其他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從該保險公司取得的傭金收入如表3-32所示。
圖3-13
『肆』 保險代理人傭金入賬問題
1.借:管理費用
貸:銀行存款
2.除了完稅憑證外,還要傭金發放表,由各級審核簽字後附在憑證後,作為附件支撐材料。
『伍』 保險營銷業務員的傭金收入應如何納稅
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個人保險代理人稅收征管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5號,以下簡稱45號公告),對營改增試點全面推開後,個人保險代理人、證券經紀人、信用卡和旅遊等行業的個人代理人相關增值稅、個人所得稅以及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問題作出明確。
稅收規定
1.個人代理(經紀)人及傭金的定義
個人保險代理人,指根據保險企業的委託,在保險企業授權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自然人,不包括個體工商戶。
證券經紀人,指接受證券企業的委託,代理其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的證券企業以外的自然人。
傭金,指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給予為其提供服務的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間人的勞務報酬。
提示:合法取得傭金的個人代理(經紀)人,與接受其代理服務的單位簽訂的是委託代理合同而非勞動僱傭合同,兩者之間不構成任何僱傭勞動關系。個人代理(經紀)人不具有被代理企業任何類別的員工身份,其取得的報酬是向委託方提供獨立的代理、經紀服務後取得的個人勞務報酬,而非工資、薪金等勞動報酬。
2.營改增後增值稅及附加的征繳規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規定,有償提供服務(單位或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僱主提供取得工資的服務除外)的個人屬於增值稅納稅人之一,應當繳納增值稅。《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規定,經紀代理服務,指各類經紀、中介、代理服務。
因此,前述個人代理(經紀)人以任何支付方式取得的傭金、獎勵和勞務費等相關收入(所有貨幣和非貨幣收入及其他經濟利益),應按提供經紀代理服務依3%的徵收率繳納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的還應繳納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如果個人代理(經紀)人取得的月銷售額未超過3萬元(按季度納稅9萬元)的,按規定免徵增值稅。
鑒於個人代理人數量多、金額小、流動性強等因素,45號公告規定,國稅機關、地稅機關可按規定分別委託支付傭金的企業代征增值稅和地方稅費。
3.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特別規定
45號公告規定,接受稅務機關委託代征稅款的企業,向個人代理(經紀)人支付傭金費用時,可代其統一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匯總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或增值稅專用發票。
上述企業申請匯總代開增值稅發票,應向主管國稅機關出具個人代理(經紀)人相關信息的詳細清單,並同時作為代開增值稅發票的清單,隨發票入賬。
提示:45號公告規定個人代理(經紀)人取得傭金可以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是繼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符合條件的其他個人出售、出租不動產可以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之後的又一個重大突破。
享受免徵增值稅的納稅人,不得開具(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如果企業申請匯總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那麼不管個人代理(經紀)人取得的傭金是多少,都不能免徵增值稅。如果要享受免稅,只能申請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
4.對兩類特定業務規定扣除展業成本
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個人從事代理業務和經紀業務取得的收入,應當按「勞務報酬」繳納個人所得稅。支付傭金的單位為法定扣繳義務人,在支付傭金時應依法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保險營銷員取得傭金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454號)規定,從2006年6月開始,對保險營銷員取得的傭金中的展業成本(暫定40%)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證券經紀人傭金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5號)規定,自2012年10月起,對證券經紀人取得的傭金收入中的展業成本(暫定40%)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45號公告規定,個人保險代理人和證券經紀人以其取得的傭金、獎勵和勞務費等相關收入(不含增值稅)減去地方稅費附加及展業成本(傭金收入減去地方稅費附加余額的40%),按照規定計算個人所得稅。同時規定,對個人保險代理人和證券經紀人以外的個人代理人取得的傭金,不執行扣除展業成本後計繳個人所得稅的規定。
案例解析
①應稅收入的確定
以1個月內取得的傭金、獎勵和勞務費等相關收入為一次收入,即在企業計發傭金的當月內,個人代理(經紀)人不論分幾次取得傭金、獎勵和勞務費等相關收入,都合並為一次收入征稅。
②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保險、證券企業個人代理(經紀)人分三步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第一步,以每月取得的傭金收入減去實際繳納的地方稅費附加。
第二步,計算並減去展業成本。
計算展業成本應注意計算基數的變化,從2016年8月起,個人代理(經紀)人應以不含增值稅的傭金收入減去實繳地方稅費後的差額,再乘以40%後的積為展業成本。而此前是以取得的未減去營業稅及附加的初始傭金收入為基數,乘以40%後的積為展業成本。
第三步,減去法定扣除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在確定費用扣除標准時應注意:以不含稅傭金收入減去地方稅費附加和展業成本後的余額為計稅傭金收入,以此確定費用扣除金額。
信用卡和旅遊等其他行業的個人代理人分兩步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第一步,以每月取得的不含增值稅的傭金等收入減去實際繳納的地方稅費附加。
第二步,再減去法定扣除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③應納稅款的計算
按照稅法規定,勞務報酬的基本稅率是20%;應納稅所得額超過2萬元~5萬元的部分,按應繳稅款加征五成(實際稅率30%);超過5萬元的部分,加征十成(實際稅率40%)。
【案例1】保險企業的代理人劉先生,2016年8月取得傭金收入41200元,應繳稅款計算如下:
換算為不含稅傭金收入:41200÷(1+3%)=40000(元);
企業代征增值稅:40000×3%=1200(元);
企業代征城市維護建設稅:1200×7%=84(元);
企業代扣個人所得稅:〔40000-84-(40000-84)×40%〕×(1-20%)×20%=(39916-15966.40)×80%×20%=3831.94(元)。
【案例2】信用卡企業的代理人張女士,2016年8月取得傭金收入51500元,應繳稅款計算如下:
換算為不含稅傭金收入:51500÷(1+3%)=50000(元);
企業代征增值稅:50000×3%=1500(元);
企業代征城市維護建設稅:1500×7%=105(元);
企業代扣個人所得稅:(50000-105)×(1-20%)×30%-2000=9974.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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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 銷售人員傭金應計入什麼科目
銷售傭金作為營業費用,也就是銷售費用。
銷售傭金是指企業在銷售業務發生時支付給中間人的報酬,中間人必須是有權從事中介服務的單位或個人,但不包括本企業的職工。
例如:某房屋中介機構為某房產開發公司介紹房屋銷售業務,共銷售房屋16套計860萬元,根據雙方約定,房產開發公司需支付房屋中介機構3%的銷售傭金計25.8萬元。
這里,房屋中介機構需按照規定開具中介服務業務發票向房產開發公司收取傭金,房屋中介機構的此項收入應全額入賬並按章納稅,房產開發公司則應將傭金作為營業費用處理。
交易性金融資產中的傭金,過戶費用,附加費用都計入投資收益.
銷售人員取得交易性金融資產所發生的相關交易費用(包括支付給代理機構、咨詢公司、券商的手續費、傭金等)應當在發生時計入投資收益。
對於交易性金融資產,是按照公允價值計量的,且其公允價值的變動,會直接計入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直接影響當期收益。交易費用是買賣時實際發生的,如果計入成本,那麼在後續計算中就會影響公允價值變動損益計算。
例如:買入100股,每股1元,交易費用20元;後面上漲為每股2元。如果將交易費用計入成本中,則此時確認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為收入80元,這是不合理的,因為交易費用的20元與公允價值變動是沒有關系的,所以計算公允價值變動損益時,是不能包含交易費用的,因此交易性金融資產的交易費用不能計入成本。交易費用是影響總的投資收益的,所以將交易費用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柒』 保險代理公司支付業務員傭金怎麼做賬
保險中介公司會計核算辦法一、總說明(一)為了統一規范保險中介公司的會計核算,真實、完整地提供企業的會計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企業會計制度》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並結合保險中介公司特點及實際情況,特製定《保險中介公司會計核算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所有保險中介公司在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同時,執行本辦法。本辦法中的保險中介公司是指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取得營業許可證,從事保險中介服務並採取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組織形式的專業保險代理公司、保險經紀公司和保險公估公司。(三)採取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外其他組織形式設立的保險中介機構,其日常經營業務的核算應參照本辦法執行,所有者出資、與所有者往來等的核算另行規定。二、補充會計科目設置及其使用說明(一)會計科目的設置本辦法在《企業會計制度》的基礎上增設了「存出營業保證金」科目;在「應收賬款」下增設了「墊付保費」、「代墊費用」二級科目;在「應付賬款」下增設了「代收保費」二級科目;在「其他應付款」下增設了「協作業務費用」二級科目;在「主營業務收入」下增設了「代理傭金收入」、「經紀傭金收入」、「咨詢費收入」、「公估費收入」二級科目,並對這些科目的核算內容進行了補充規定。(二)補充會計科目的使用說明1131應收賬款一、本科目核算保險中介公司因提供勞務等應向接受勞務單位收取的款項等。二、在本科目下設置「墊付保費」明細科目,核算保險代理公司或保險經紀公司為投保人墊付給保險公司的保費。三、為投保人墊付保費支付給保險公司時,應借記本科目(墊付保費),貸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收到投保人支付的保費時,應借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墊付保費)。四、「應收賬款——墊付保費」科目應按投保人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五、在本科目下設置「代墊費用」明細科目。代墊費用是指根據合同規定的,保險中介公司在完成業務的過程中為客戶暫時墊付的費用,如合同中規定的差旅費、查勘費、專家咨詢費、檢測費等。如果業務合同中未明確規定為代墊費用的,應作為保險中介公司的業務成本進行核算。六、發生代墊費用時,借記本科目(代墊費用),貸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收到客戶歸還的代墊費用時,借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代墊費用)。七、「應收賬款——代墊費用」科目應按客戶等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1905存出營業保證金一、本科目用來核算保險中介公司繳存的營業保證金。二、繳存保證金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三、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保險中介公司繳存的營業保證金余額。2121應付賬款一、本科目核算保險中介公司因購入商品、接受勞務等應付給供應單位的款項等。二、在本科目下設置「代收保費」明細科目,核算保險代理公司或保險經紀公司向投保人收取、之後再解付給保險公司的保費。三、收到投保人交付的保費時,借記「現金」或「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代收保費)。將保費解付給保險公司時,應借記本科目(代收保費),貸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四、「應付賬款——代收保費」科目應按保險公司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2181其他應付款一、本科目用來核算保險中介公司應付、暫收其他單位和個人的除代收保費之外的款項。二、在本科目下設置「協作業務費用」明細科目,核算保險經紀公司或保險公估公司進行業務協作時一方支付給另一方的費用。三、發生協作業務時,保險中介公司按應支付給其他中介機構的業務協作費用,借記「銀行存款」、「應收賬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協作業務費用)。保險中介公司支付給協作方的業務協作費,借記本科目(協作業務費用),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四、「其他應付款——協作業務費用」科目應按各協作方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5101主營業務收入一、本科目核算保險中介公司從嚷其主營業務所產生的收入。二、保險代理公司主營業務收入是向保險公司收取的保險代理傭金,本辦法在「主營業務收入」下設置「代理傭金收入」明細科目進行核算。保險經紀公司主營業務收入包含經紀傭金收入、咨詢費收入,本辦法在「主營業務收入」下分別設置「經紀傭金收入」、「咨詢費收入」明細科目進行核算。經紀傭金收入指為客戶擬訂投保或分保方案、辦理投保手續、代辦檢驗、索賠等業務的收入;咨詢費收入指為客戶提供防災、防損或風險評估、風險管理咨詢等服務的收入。保險公估公司的主營業務收入是承保前或承保後檢驗、估價和風險評估,及標的出險後查勘、檢驗、估損及理算等業務的收入,本辦法在「主營業務收入」下設置「公估費收入」明細科目進行核算。三、保險中介公司在同一會計年度內開始並完成的勞務,應當在完成勞務時確認收入。保險代理公司應在保險公司簽發保單給保險代理公司或投保人時確認收入,按照與保險公司約定的傭金金額,借記「應收賬款」等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收入——代理傭金收入」科目。保險經紀公司應當在合同約定的勞務全部完成時確認經紀傭金收入,應當在出具評估報告或咨詢報告時確認咨詢費收入,借記「應收賬款」、「預收賬款」等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經紀傭金收入」或「主營業務收入——咨詢費收入」科目。保險公估公司應當在出具公估報告時確認公估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金額,借記「應收賬款」等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收入——公估費收入」科目。保險中介公司提供追償服務、教育服務等業務獲得的收入,在「其他業務收入」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與之相關的成本也相應計入「其他業務支出」科目。保險中介公司的協作業務收入應當在本公司與其他中介機構協作業務的勞務全部完成時確認收入。如果合同約定,即使協作方未履行完勞務,本公司亦可在完成自己的任務後獲得相應的收入,則保險中介公司應在完成自己的任務時確認收入。保險經紀公司或保險公估公司在確認收入時,不包括與其他中介機構進行協作應歸屬於其他中介機構的協作費用。保險中介公司應按應收取的服務費,借記「應收賬款」等科目,按應支付給其他中介機構的業務協作費,貸記「其他應付款——協作業務費用」科目,按其差額,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相應的二級明細科目。保險中介公司支付給協作方的業務協作費,借記「其他應付款——協作業務費用」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本公司應收的其他中介機構的業務協作費,借記「應收賬款」、「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相應的二級明細科目。四、如果保險中介公司提供勞務的開始和完成分屬不同的會計年度,在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情況下,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按完工百分比法確認相關的勞務收入。當勞務的總收入和總成本能夠可靠計量、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勞務的完成程度能夠可靠確定時,則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地估計。在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不能可靠估計的情況下,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對收入分別三種情況進行確認和計量:1、如果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預計能夠得到補償,應按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金額確認收入,並按相同金額結轉成本;2、如果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預計不能全部得到補償,應按能夠得到補償的勞務成本金額確認收入,並按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作為當期費用;3、如果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預計全部不能得到補償,應按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計入當期費用,不確認收入。5401主營業務成本一、本科目核算保險中介公司從事主營業務而發生的實際成本。包括支付給營銷員的傭金,業務部門的辦公費、折舊費、水電費、人員工資、福利費、差旅費、交通費、通訊費,以及其他與主營業務直接相關的成本。二、對於同一會計年度開始並完成的業務,公司應當在結轉主營業務收入的同時結轉主營業務成本;對於跨年度業務,應當在年末按規定的方法計算確定應結轉的主營業務成本。結轉主營業務成本時應借記「主營業務成本」等科目,貸記相關科目。三、期末,應將本科目的余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後本科目應無余額。三、會計報表格式及補充報表項目(一)保險中介公司對外提供的會計報表中至少應包含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利潤分配表和現金流量表。(二)本辦法在《企業會計制度》的基礎上在資產負債表中增加了「存出營業保證金」項目,在「應收賬款」下增加了「其中:墊付保費」明細項目,在「應付賬款」下增加了「其中:代收保費」明細項目。「存出營業保證金」科目余額應在資產負債表的「長期待攤費用」與「其他長期資產」項目之間單列「存出營業保證金」項目反映。(三)在利潤表中的「主營業務收入」下增加了「其中:代理傭金收入」、「其中:經紀傭金收入」、「其中:咨詢費收入」、「其中:公估費收入」等明細項目。(四)利潤分配表和現金流量表不做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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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 保險業務員的傭金收入是怎麼來的一般是由什麼組成的
相信小夥伴應該都知道保險業務員的收入是比較高的,讓他賣出一份保險都是有提成的,並且賣出的越多提成就越高。所以保險業務員作為一個銷售職業,收入真的是非常不錯,如果特別缺錢的話,就可以去做保險業務員。那保險業務員的傭金收入是怎麼來的呢?一般是由什麼組成的呢?
總結
所以如果你特別善於交際,並且說話技巧很足,那麼就可以去做保險業務員。這一行業的門檻是比較低的,只要你能力足夠強,那麼就可以去踏入這個行業。但是這個行業淘汰率也是很高的,很多人一個月都賣不出一份保險,只能離開這個行業。
『玖』 保險業營銷員每月取得傭金收入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保險代理人傭金收入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
將個人保險代理人所取得的傭金、獎勵和勞務費等相關收入減去地方稅費附加及展業成本,按照規定計算個人所得稅。展業成本是傭金收入減去地方稅費附加余額的40%。證券經紀人從證券公司取得的傭金收入,應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因此,保險代理人取得傭金應該根據上述規定,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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