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傭金怎麼交稅
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依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非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1)納稅申報表傭金及手續費擴展閱讀:
個人所得稅的相關要求規定:
1、納稅人取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
2、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由納稅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終了後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並預繳稅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辦理匯算清繳。
3、納稅人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並繳納稅款。
2. 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裡的利息支出,傭金和手續費填的是期間費用里的利息支出,傭金和手續費嗎
這個傭金及手續費指的是銷售傭金離提成,不是財務費用中的銀行電匯手續費、賬戶管理費等,不需要填寫在傭金及手續費中,財務費用中的銀行手續費等填寫到財務費用其他一欄。
利息支出」填寫發生的向非金融企業借款計入財務費用的利息支出的金額
3. 手續費及傭金稅前扣除標准
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標准:
(1)不超過以下規定計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1.保險企業:財產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後余額的15%准予據實扣除;人身保險:10%。
2.電信企業委託銷售電話入網卡、電話充值卡所發生的手續費及傭金,不超過企業當年收入總額5%的部分,准予據實扣除。
3.其他企業: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含交易雙方及其雇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簽訂服務協議收入金額的5%計算扣除限額。
(2)從事代理服務、主營業務收入為手續費、傭金的企業(如證券、期貨、保險代理等企業),為取得該類收入而實際發生的營業成本(包括手續費及傭金支出),准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
《關於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第一條 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計算限額以內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一)保險企業:財產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後余額的15%(含本數,下同)計算限額;人身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後余額的10%計算限額。
(二)其他企業: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含交易雙方及其雇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計算限額。
4. 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收入明細表怎麼填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4年版)填報說明
A101010《一般企業收入明細表》此表適用於執行除事業單位會計准則、非營利企業會計制度以外的其它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非金融居民納稅人填報。納稅人應根據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填報「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和「營業外收入」。
一、有關項目填報說明
1.第1行「營業收入」:根據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的數額計算填報。
2.第2行「主營業務收入」:根據不同行業的業務性質分別填報納稅人核算的主營業務收入。
3.第3行「銷售商品收入」:填報從事工業製造、商品流通、農業生產以及其他商品銷售的納稅人取得的主營業務收入。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開發產品(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除外)取得的收入也在此行填報。
4.第4行「其中: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收入」:填報納稅人發生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應確認的主營業務收入。
5.第5行「提供勞務收入」:填報納稅人從事建築安裝、修理修配、交通運輸、倉儲租賃、郵電通信、咨詢經紀、文化體育、科學研究、技術服務、教育培訓、餐飲住宿、中介代理、衛生保健、社區服務、旅遊、娛樂、加工以及其他勞務活動取得的主營業務收入。
6.第6行「建造合同收入」:填報納稅人建造房屋、道路、橋梁、水壩等建築物,以及生產船舶、飛機、大型機械設備等取得的主營業務收入。
7.第7行「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填報納稅人在主營業務收入核算的,讓渡無形資產使用權而取得的使用費收入以及出租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投資性房地產取得的租金收入。
8.第8行「其他」:填報納稅人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核算、上述未列舉的其他主營業務收入。
9.第9行:「其他業務收入」:填報根據不同行業的業務性質分別填報納稅人核算的其他業務收入。
10.第10行「材料銷售收入」:填報納稅人銷售材料、下腳料、廢料、廢舊物資等取得的收入。
11.第11行「其中: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收入」:填報納稅人發生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應確認的其他業務收入。
12.第12行「出租固定資產收入」:填報納稅人將固定資產使用權讓與承租人獲取的其他業務收入。
13.第13行「出租無形資產收入」:填報納稅人讓渡無形資產使用權取得的其他業務收入。
14.第14行「出租包裝物和商品收入」:填報納稅人出租、出借包裝物和商品取得的其他業務收入。
15.第15行「其他」:填報納稅人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核算、上述未列舉的其他業務收入。
16.第16行「營業外收入」:填報納稅人計入本科目核算的與生產經營無直接關系的各項收入。
17.第17行「非流動資產處置利得」:填報納稅人處置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取得的凈收益。
18.第18行「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利得」:填報納稅人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應確認的凈收益。
19.第19行「債務重組利得」:填報納稅人發生的債務重組業務確認的凈收益。
20.第20行「政府補助利得」:填報納稅人從政府無償取得貨幣性資產或非貨幣性資產應確認的凈收益。
21.第21行「盤盈利得」:填報納稅人在清查財產過程中查明的各種財產盤盈應確認的凈收益。
22.第22行「捐贈利得」:填報納稅人接受的來自企業、組織或個人無償給予的貨幣性資產、非貨幣性資產捐贈應確認的凈收益。
23.第23行「罰沒利得」:填報納稅人在日常經營管理活動中取得的罰款、沒收收入應確認的凈收益。
24.第24行「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填報納稅人因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而確認的收入。
25.第25行「匯兌收益」:填報納稅人取得企業外幣貨幣性項目因匯率變動形成的收益應確認的收入。(該項目為執行小企業准則企業填報)
26.第26行「其他」:填報納稅人取得的上述項目未列舉的其他營業外收入,包括執行《企業會計准則》納稅人按權益法核算長期股權投資對初始投資成本調整確認的收益,執行《小企業會計准則》納稅人取得的出租包裝物和商品的租金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益等。
二、表內、表間關系
(一)表內關系
1.第1行=第2+9行。
2.第2行=第3+5+6+7+8行。
3.第9行=第10+12+13+14+15行。
4.第16行=第17+18+19+20+21+22+23+24+25+26行。
(二)表間關系
1.第1行=表A100000第1行。
2.第16行=表A100000第11行。
A101020《金融企業收入明細表》填報說明
本表適用於執行企業會計准則的金融企業納稅人填報,包括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等金融企業。金融企業應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的規定填報「營業收入」、「營業外收入」。
一、有關項目填報說明
1.第1行「營業收入」:填報納稅人提供金融商品服務取得的收入。
2.第2行「銀行業務收入」:填報納稅人從事銀行業務取得的收入。
3.第3行「利息收入」:填報銀行存貸款業務等取得的各項利息收入,包括發放的各類貸款(銀團貸款、貿易融資、貼現和轉貼現融出資金、協議透支、信用卡透支、轉貸款、墊款等)、與其他金融機構(中央銀行、同業等)之間發生資金往來業務、買入返售金融資產等實現的利息收入等。
4.第4行「存放同業」:填報納稅人存放於境內、境外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款項取得的利息收入。
5.第5行「存放中央銀行」:填報納稅人存放於中國人民銀行的各種款項利息收入。
6.第6行「拆出資金」:填報納稅人拆借給境內、境外其他金融機構款項的利息收入。
7.第7行「發放貸款及墊資」:填報納稅人發放貸款及墊資的利息收入。
8.第8行「買入返售金融資產」:填報納稅人按照返售協議約定先買入再按固定價格返售的票據、證券、貸款等金融資產所融出資金的利息收入。
9.第9行「其他」:填報納稅人除本表第4行至第8行以外的其他利息收入,包括債券投資利息等收入。
10.第10行「手續費及傭金收入」:填報銀行在提供相關金融業務服務時向客戶收取的收入,包括結算與清算手續費、代理業務手續費、信用承諾手續費及傭金、銀行卡手續費、顧問和咨詢費、託管及其他受託業務傭金等。
11.第18行「證券業務收入」:填報納稅人從事證券業務取得的收入。
12.第19行「證券業務手續費及傭金收入」: 填報納稅人承銷、代理兌付等業務取得的各項手續費、傭金等收入。
13.第26行「其他證券業務收入」:填報納稅人在國家許可的范圍內從事的除經紀、自營和承銷業務以外的與證券有關的業務收入。
14.第27行「已賺保費」: 填報納稅人從事保險業務確認的本年實際保費收入。
15.第28行「保險業務收入」:填報納稅人從事保險業務確認的保費收入。
16.第29行「分保費收入」:填報納稅人(再保險公司或分入公司)從原保險公司或分出公司分入的保費收入。
17.第30行「分出保費」:填報納稅人(再保險分出人)向再保險接受人分出的保費。
18.第31行「提取未到期責任准備金」:填報納稅人(保險企業)提取的非壽險原保險合同未到期責任准備金和再保險合同分保未到期責任准備金。
19.第32行「其他金融業務收入」: 填報納稅人提供除銀行業、保險業、證券業以外的金融商品服務取得的收入。
20.第33行「匯兌收益」:填報納稅人發生的外幣交易因匯率變動而產生的匯兌損益,損失以負數填報。
21.第34行「其他業務收入」:填報納稅人發生的除主營業務活動以外的其他經營活動實現的收入。
22.第35行「營業外收入」: 填報納稅人發生的各項營業外收入,主要包括非流動資產處置利得、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利得、債務重組利得、政府補助、盤盈利得、捐贈利得等。
23.第36行「非流動資產處置所得」:填報納稅人處置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取得的凈收益。
24.第37行「非貨幣資產交換利得」:填報納稅人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應確認的凈收益。
25. 第38行「債務重組利得」:填報納稅人發生的債務重組業務確認的凈收益。
26.第39行「政府補助利得」:填報納稅人從政府無償取得貨幣性資產或非貨幣性資產應確認的凈收益。
27.第40行「盤盈所得」:填報納稅人在清查財產過程中查明的各種財產盤盈應確認的凈收益。
28.第41行「捐贈利得」:填報納稅人接受的來自企業、組織或個人無償給予的貨幣性資產、非貨幣性資產捐贈應確認的凈收益。
29.第42行「其他」:填報納稅人取得的上述項目未列舉的其他營業外收入,包括執行《企業會計准則》納稅人按權益法核算長期股權投資對初始投資成本調整確認的收益。
二、表內、表間關系
(一)表內關系
1.第1行=第2+18+27+32+33+34行。
2.第2行=第3+10行。
3.第3行=第4+5+…+9行。
4.第10行=第11+12+…+17行。
5.第18行=第19+26行。
6.第19行=第20+21+…+25行。
7.第27行=第28-30-31行。
8.第35行=第36+37+…+42行。
(二)表間關系
1.第1行=表A100000第1行。
2.第35行=表A100000第11行。
5. 企業所得稅年報,期間費用明細表中的傭金和手續費填什麼
傭金和手續費,可能是銷售勞務費、返利以及銀行的財務費用——銀行手續費。
6. 年度申報企業所得稅中的「納稅調整明細表」如何填寫急急急
第1行「一、工資薪金支出」:第1列「賬載金額」填報納稅人會計核算計入成本費用的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金額;第4列「稅收金額」填報按照稅法規定允許稅前扣除的金額;第5列「納稅調整金額」為第1-4列的余額。
第3行「二、職工福利費支出」:第1列「賬載金額」填報納稅人會計核算計入成本費用的職工福利費的金額;第2列「稅收規定扣除率」填報稅法規定的扣除比例(14%);
第4列「稅收金額」填報按照稅法規定允許稅前扣除的金額,按第1行第4列「工資薪金支出-稅收金額」×14%的孰小值填報;第5列「納稅調整金額」為第1-4列的余額。
本表為年度納稅申報表主表,企業應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下簡稱稅法)、相關稅收政策,以及國家統一會計制度,
(企業會計准則、小企業會計准則、企業會計制度、事業單位會計准則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等)的規定,計算填報納稅人利潤總額、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額和附列資料等有關項目。
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及應納所得稅時,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稅法規定不一致的,應當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稅法規定不明確的,在沒有明確規定之前,暫按企業財務、會計規定計算。
(6)納稅申報表傭金及手續費擴展閱讀:
(1)納稅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才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
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在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扣繳義務人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
(2)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直接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也可以按照規定採取郵寄、數據電文或者其他方式辦理上述申報、報送事項。
(3)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經稅務機關核准,可以延期申報。經核准延期辦理所規定的申報、報送事項的,應當在納稅期內按照上期實際繳納的稅額或者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預繳稅款,並在核準的延期內辦理稅款結算。
7. 支付傭金和手續費如何進行稅務處理
甲股份有限公司為高新技術企業,經營范圍:計算機系統服務;數據處理;監控防盜系統、車輛調度系統軟體產品的開發與銷售。2014年度,發生與支付傭金和手續費相關事項如下:1、經有關部門核准,通過增發1000萬股本公司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市價25元。為增發該部分股份,甲公司支付會計審計費、律師費80萬元,向證券承銷機構支付200萬元傭金和手續費,均取得合法票據,全部計入“管理費用”科目。2、2014年2月,與境外機構簽訂代理服務協議,從境外購入兩台電子設備,計81.70萬美元,摺合人民幣500萬元。甲公司按合同價的8%支付境外機構傭金6.54萬美元,摺合人民幣40萬元,並按規定代扣代繳相關稅費,傭金支出計入銷售費用。該電子設備於2014年3月投入使用,預計凈殘值率5%,預計使用年限3年,按年限平均法計提折舊,計入當期成本費用金額118.75萬元(年末無在產品和產成品)。3、與境內乙代理中介服務企業訂立合同。合同約定:乙企業為甲公司介紹購買軟體客戶,並促成購銷雙方成交。當乙公司代理服務數量達到1000套時,以每套40元結算手續費;當代理數量超過1000套時,其超過部分以每套70元結算手續費。甲、乙雙方確認的2014年手續費結算表反映,全年代理服務軟體2800套,應付手續費=1000×40+1800×70=16.60萬元。乙公司開具合法票據,通過銀行轉賬方式結算。甲公司2014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中,對上述事項未納稅調整。審計人員認為甲公司稅務處理不恰當。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9號)規定,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除保險企業外的其他企業,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含交易雙方及其雇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計算限額。文件明確,企業為發行權益性證券支付給證券承銷機構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稅前扣除。已計入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相關資產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應當通過折舊、攤銷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事項1。甲公司為發行權益性證券支付給證券承銷機構傭金和手續費,其會計處理應沖減“資本公積-股本溢價”,而不能在管理費用中列支,應納稅調增。審計人員還發現,該公司股票溢價計入“資本公積”部分未申報繳納印花稅=[1000×(25-1)-200]×0.05%=11.90萬元,應補申報,並納稅調減。凈調增金額=200-11.90=188.10萬元。事項2。按規定,甲公司支付境外傭金計入固定資產成本金額=500×5%=25萬元,電子設備的計稅成本=500+25=525萬元。應提折舊=525×(1-5%)÷36×9=124.69萬元。實際計提折舊118.75萬元,應納稅調增金額=(118.75+40)-124.69=34.06萬元。事項3。審計人員核實,乙公司全年代理服務軟體數量正確,甲公司向購買方開具發票軟體的含稅單價均為1000元。可稅前扣除手續費=2800×1000×5%=14萬元。實際支付金額16.60萬元,應納稅調增金額=16.6-14.40=2.60萬元。綜上所述,甲公司發生的與傭金及手續費相關事項,應納稅調增金額=188.10+34.06+2.60=224.76萬元。甲公司對審計意見無異議。
8. 匯算清繳里的傭金和手續費指的什麼呀
匯算清繳里的傭金和手續費指的銷售傭金和手續費。銀行電匯等手續費以及工本費不要填寫到這里,要填寫到財務費用「其他」裡面。
9. 在年度所得稅申報時銀行手續費能否算在傭金和手續費支出
一、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計算限額以內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1.保險企業:財產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後余額的15%(含本數,下同)計算限額;人身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後余額的10%計算限額。
2.其他企業: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含交易雙方及其雇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計算限額。
二、企業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企業或個人簽訂代辦協議或合同,並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手續費及傭金。除委託個人代理外,企業以現金等非轉賬方式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企業為發行權益性證券支付給有關證券承銷機構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
三、企業不得將手續費及傭金支出計入回扣、業務提成、返利、進場費等費用。
四、企業已計入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相關資產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應當通過折舊、攤銷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
五、企業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直接沖減服務協議或合同金額,並如實入賬。
六、企業應當如實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當年手續費及傭金計算分配表和其他相關資料,並依法取得合法真實憑證。
綜上所述,所得稅申報中的傭金及手續費是指企業與相關保險、證券等行業發生業務時,發生的傭金及手續費。不包括支付銀行業務中的手續費用。
10. A105000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第(十一)傭金和手續費支出 是填計入財務費用的銀行手續費嗎
傭金和手續費支出不是填計入財務費用的銀行手續費。
傭金和手續費支出屬於銷售傭金離提成,填入財務費用其他。
企業發生的手續費、傭金等支出,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存放中央銀行款項」、「存放同業」、「現金」、「應付賬款」等科目。
期末,應將本科目余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後本科目無余額。
(10)納稅申報表傭金及手續費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合稱新稅法)有關規定,現將企業發生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計算限額以內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1、保險企業:財產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後余額的15%(含本數,下同)計算限額;人身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後余額的10%計算限額。
2、其他企業: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含交易雙方及其雇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計算限額。
二、企業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企業或個人簽訂代辦協議或合同,並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手續費及傭金。
除委託個人代理外,企業以現金等非轉賬方式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