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壽險改革傭金制度

發布時間:2022-05-06 12:17:02

❶ 保險業務銷售傭金制度

交強險才3%的傭金,做不做兩可。壽險提成多。但平安的基本法沒有太平洋的好。太平洋對新人有全年雙倍傭金的獎勵制度,而且續期計入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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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壽險的首年傭金和基本法收入佔比有什麼意義

1992年,美國友邦保險公司落戶上海,帶來了壽險營銷個人代理制。到1994年底,友邦保險公司共招收保險營銷員近5000人,業務量超過1億元人民幣。1995年美國友邦又獲准在廣州開展壽險業務,發展勢頭也相當驚人,當年公司營銷隊伍就發展到8000人,新單標準保費收入近3.88億元人民幣。美國友邦保險公司這種個人壽險營銷制度,引起國內保險公司紛紛效仿,在極短的時間內這一制度被快速復制,帶動了中國壽險業超常規發展,保費收入快速超過產險,改變了產險和壽險的市場格局。從1996年以來,中國壽險市場保費收入以平均每年40%的速度增長,這主要歸根於壽險的個人營銷。盡管近年來銀行保險突飛猛進,但統計顯示,個人代理銷售仍處於市場主導地位。2002年,個人險仍佔全部壽險保費收入的80%以上。2004年,全國的壽險代理人大軍已擴充到了150多萬人。壽險的發展直接帶動了保險業的發展,因此,有人曾這樣直言不諱地描述了壽險個人營銷制度對行業發展的貢獻:「沒有個人營銷,就沒有中國保險業的今天!」同時,壽險個人營銷為社會提供了大量的就業崗位,並對保險知識的普及和傳播,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
現行的代理人營銷制度最早源於美國家庭用品推銷制度。這種營銷制度建立在一種被稱為「基本法」即保險營銷基本管理制度之上。
基本法有幾個顯著特徵:
一、大量增員,並鼓勵所有代理人都沖到外面去對陌生人做「掃街式銷售」。
二、重視培訓上崗,甚至建立了軍規一般嚴格的培訓制度。
三、低保障、高激勵的人才激勵機制。
四、制定嚴格的淘汰機制,如3個月保單掛零即被淘汰。
在中國這片尚未開發的處女地上,「掃街式銷售」以及「基本法」其餘規則,無疑是以低成本颳起的一場瘋狂的「圈地風暴」,在短時間內為保險公司帶來了巨大的利益。由於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利益本身成保險公司的唯一存在法則,保險代理人只不過是公司追逐利潤的工具和手段。更專業地說,營銷本身成了目的。
保險公司的增員採取類似傳銷的方式,以規模空前的「人民戰爭」來奪取保險市場。保險公司在增員時放壓代理人進入門檻,拚命招人,導致代理人整體素質下降。
業內人士坦言:「由於進入門檻比較低,壽險代理人的素質參差不齊,再加上不是保險公司員工,不享受保險公司的任何福利和津貼,完全依賴業務提成,一些壽險代理人為了提高收入,就只好急功近利,誤導或誘導消費者投保,致使損害保險公司形象的事頻頻發生。」
保險公司盲目追求速度與規模,粗放式經營,忽視對保險市場的培育特別是優質客戶的培育;片面強調營銷技巧的培訓,而忽視對員工專業素質的教育,營銷人員的綜合素質提高不上去,必然使公司缺乏發展後勁。
傳銷式的增員建立在帶有「血緣」色彩的「金字塔」式的組織結構之上。這種結構與現代企業的激勵機制不相容,形成人員晉升體制弊端,並連帶產生其他弊端。我國保險業快帶發展初期,一大批學歷和文化程度不高的人員加入成為保險代理人,為中國的保險業發展作出重要貢獻。如今,他們中的很多已經進入保險公司的管理層。現加入的擁有更高學歷和素質的代理人常常感受這方面的壓力,甚至產生不滿情緒。
據一位高級經理介紹,在招聘時很難招收到高素質人才。原因在於一旦新人進入某個部門,那麼只要在這個保險公司就永遠是這個部門負責人的下級,永遠為這個部門的負責人創造提成。
在「高激勵」思想的指導下,保險公司用人靠前,不用人靠後,有保單則留,無保單則去。這種管理方式,不僅讓代理人時刻承受著巨大的精神壓力,而且強烈地沖擊著代理人的社會行為觀念,客觀上也麻木了代理人對於公司的責任感、忠誠感。最終讓保險代理人找不到自己的歸屬感。
「如果說沒有歸屬感和缺少保障使得代理人們失去了一層保護自己的盔甲,那麼嚴格甚至嚴厲的業績考核則是懸在代理人頭上的達摩克利斯劍。」
保險,是一個集中體現了人類人文關懷的偉大發明。然而保險公司的基本法卻是冰冷的,毫無人情味可言。
根據各保險公司對代理人的「基本法」,新人如果在半年內(或者9個月)達到一定的業績標准,可轉為正式業務員,否則出局。正式業務員之後,如果業績持續達到一定的標准,可升級至資深業務員、業務主任、高級主任……但不管升到何職位,只要有連續一段時間(比如2個月)未能出單,便會出局,且不能享受一分錢的續保傭金。如果某一段時間內業績不能達標,便會降級,甚至可能一直降為「見習業務員」。其中的做法已經與我國保護勞動者法律相沖突。
這就是說保險代理人一旦從業就不能出任何問題。我們可以設想一下,一旦一位尚未生育的女性從事保險事業,那麼她就算是懷孕或者產後都必須堅持展業,否則不管她以前的業績如何,她面臨的將是降級、再降級。也就是說保險代理人是沒有《勞動法》里規定的產假的。生育是人生大事,但是代理人卻不能管那麼多,因為,她們時刻要保持一定的業績標准,否則,以前的一切努力就會化為無烏有。連生育的權利都要受到業績考核的威脅,更不用說生病住院了。誠然,我們在看到關於代理人在病床上展業報道的時候,有敬佩,更多的是心酸。誰不想在生病的時候好好休息呢,然而,面臨無情的業績考核,代理人能休息嗎,敢休息嗎?保險公司的電腦只會計算你的業績,而不會考慮你的遭遇;那麼制度的制定人呢,難道也只會0101的二進制嗎?「成績只能代表過去」這句話用在其它行業還有謙虛的成分,但用在代理人身上,我們體會到的是一種重壓下的心酸。
案例:今年49歲的李明艷1996年9月進入某大型壽險公司,成為一名保險代理人,並且一直沒有離開。七年中,她通過自己的努力從普通業務員升為「業務代表」,又從「業務代表」升為「高級業務代表」。後來因沒能維持住「高級業務代表」的考核指標,被降為普通業務員。隨之,一場大病又讓她不得不住院治療。她出院以後發現,自己的出單號碼已被公司電腦系統停用,公司已單方面解除了與她的合同。
個人代理人和壽險公司之間是完全平等的民事代理關系。然而中國的保險公司及其團隊,對代理人的管理摻雜了許多帶有勞動關系特徵的內容。如有的公司向代理人發放固定的「底薪」,有的公司對違反保險公司有關規定的代理人實行紀律處分等。結果造成代理人與保險公司之間法律關系的模糊,營銷與管理體制嚴重沖突。
在現行體制下,代理人感覺自己好像是保險公司的人,好像又不是。角色的沖突,在現實中使得代理人很難從注重長遠的角度向客戶提供優質的保險服務。結果是大量的代理人只注重業務數量的增長,不注重業務質量的控制,導致保險業整體的服務水平和質量難以得到保證。
在承受高激勵帶來的精神壓力的同時,代理人還要承受保險公司非員工的待遇。保險公司不為代理個人購買社會保險。不管你工作三年五年甚至十年,一旦離開,得不到一分錢的補償。按照這種制度下去,到六十歲退休,代理人沒有退休金。一天不幹就一天沒錢。今天的保險代理人享受不到任何的社會福利,連最基本的社保都與他們無緣。保險公司團隊中類似於「幫規」的嚴格管理,實際上已經剝奪了他們法律意義上的代理人身份。他們享受不到保險公司員工的待遇,保險公司隨時都可以單方面地解除代理合同。取得保單的傭金是代理人的生活來源。
代理人每賣出一份保單,即可拿一定比例的傭金。據有關人員透露,像壽險這樣的分期交費業務的傭金,保險機構一般在3-5年內提前、集中支付給營銷人員。營銷人員首期可以取得占首期保費總量5%-40%左右的傭金,以後逐年減少,一般到第5年止--幾年時間內將傭金全部提完,客觀上使代理人在轉換保險公司時沒有後顧之憂,長達二三十年之久的遠期壽險因此其難保服務質量。但實際上,按總服務年限達到10-30年或者更長時間平攤起來,代理人費用實際只佔總保費的4%左右。與發達國家相比較,我們的保險代理代理人傭金比例遠遠低於其他國家(東南亞一些國家長期險的首年傭金比例達到當年交保費的100%,有的國家已達到120%)。在中國,代理人一旦離開原公司,他就不能分享續單帶來的利潤。
業內人士指出,保監會、保險協會規定代理人的傭金分為兩部分:直接傭金(工資)和附加傭金(獎金、養老保險、培訓機會等),可很多時候因為保險公司的運營成本高,他們吃掉了附加傭金的一大半。為了實現展業,代理人要自己支付車旅費、餐飲費、禮品費之類的開支,而保險公司卻不會為他們報銷相關費用。
中國保險代理人無完整代理身份,卻要交納從事代理業務的營業稅。
我國的稅務部門堅持認為保險代理人是獨立的經濟實體,稅務部門對保險代理人徵收營業稅。退一步講,如果保險代理人在稅收上作為一個經營實體,那麼保險公司應該給代理人以足夠的傭金。在現在水平上翻兩番和國際接軌,那保險代理人才可以作為一個獨立的經濟實體,完成向國家交納各種稅收的義務。
歷經12年的壽險個人營銷體制,在國外以及中國台灣被證明是已經成熟了的代理人制度,隨著保險業的快速發展、保險市場的發育和完善,這種在國外被證明是十分成熟的壽險營銷個人代理體制,在中國卻越來越顯示出弊端。
解鈴還需系鈴人,個中原因並不復雜。
「不是公司的雇員,沒有底薪,也沒有報銷,更無權享受公司加社保的福利。每天都在為客戶設計保障計劃,可是最沒有保障的就是代理人自己!」
然而,社會上對保險代理人的要求日益嚴格,近乎於苛刻的地步。我們承認,保險代理人隊伍中確實有一小部分人存在短期行為。經濟學上說「劣幣驅逐良幣」,在保險代理人隊伍中也是如此。一位代理人朋友對那些不誠信的同行們恨得咬牙切齒,因為就是這一小部分人做壞了共同的市場,誤導了人們對保險、對保險代理人的看法,最終導致所有代理人生存環境的惡化。還有極少數代理人給客戶回扣,亂挖牆角,散布流言……混不下去就拍拍屁股走人,留給堅守者的是千瘡百孔的市場環境。在保險代理人遭遇信任危機的今天,我們可以理直氣壯地指責一小部分代理人不誠信的行為。直到有一天我們發現,一直被批評、被質疑的保險代理人實實在在成了弱勢群體。
當然,我們不得不承認確實有一部分保險代理人存在不規范的操作行為,但是有誰想過這些返佣情況背後有著保險代理人怎樣的心酸呢。他們不僅自己要掏車費,還要給客戶送去節日的禮物,現在還要返佣。誰不希望自己口袋裡的錢多一點,誰願意把自己應得的經濟利益少得一些。一位有六年從業經歷的老業務員說:「有的客戶接觸的業務員多了,會直接問能返他多少,並比較不同的公司、業務員返佣情況來決定是否投保。」他也表示,如此下去勢必造成不正當的惡性競爭,但大家都這么做,自己不這么做顯然吃虧。
根據計算證明:代理人只有每次做到一份一千元標準保費的保單才能保證收支平衡。任何低於這個水平的保單對於代理人來說都是虧損的。車馬費、拜訪客戶的時間、後期服務、給客戶的禮物這些成本很少有客戶幫代理人計算,然而,這些確實是他們的運營成本。如果客戶在向他們要求返佣,那麼他們面臨的不僅是經濟上的虧損,而且有被上黑名單的危險。
我們在考慮保險代理人自身問題的同時,也要理解保險代理人。年復一年,他們送來的是保障;日復一日,他們牽掛的是客戶。很多保險代理人為什麼還在堅守,對保險事業的信仰當然是一個原因,更重要的是他們放不下的是自己的客戶。他們走了,解脫的是他們自己,但是產生的是一大批孤兒保單。誰來為他們的客戶繼續服務?這是他們一直放不下的問題。更多的時候,把保險代理人留在保險事業的不是傭金,也不是榮譽,而是對客戶的責任。可是社會還是不能理解他們。
現在社會對更多的行業都能夠表現出前所未有的寬容和理解,那麼為什麼不能給保險代理人一點理解呢?
保險代理人的這種生存狀態應該結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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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人壽保險傭金

所有零售無諗的傭金都是次月發放。也就是11月份的傭金一般是12月尾發放。如果過15號有內可能會壓到容下個月。其實做人壽保險都知道保險去買份保障,買份心安。有些人可以做到風山水起,而有些人只是吃自己的。所以說行行出狀元。看自己的能力吧!

❹ 保險行業的提成,是如何計算的

中介的不知道,我知道原來我在的一家保險公司的大概工資情況,在那個單位也就待了一個月,具體的忘記了,我給你假設一下工資情況,基本工資600,如果你保單達到1000,基本工資就變成800+保單的20%提成,如果你保單2000,基本工資變成1000+保單20%提成,保單達到3000,基本工資變成1500+20%提成,類似這樣吧,一個保單基本就過1000了,所以這個保險行業如果業務好的話,收入還不錯。

保險的功用:
一、保險必須有風險存在。建立保險制度的目的是對付特定危險事故的發生,無風險則無保險。
二、保險必須對危險事故造成的損失給予經濟補償。所謂經濟補償是指這種補償不是恢復已毀滅的原物,也不是賠償實物,而是進行貨幣補償。因此,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損失必須是在經濟上能計算價值的。在人身保險中,人身本身是無法計算價值的,但人的勞動可以創造價值,人的死亡和傷殘,會導致勞動力的喪失,從而使個人或者其家庭的收入減少而開支增加,所以人身保險是用經濟補償或給付的辦法來彌補這種經濟上增加的負擔,並非保證人們恢復已失去的勞動力或生命。
三、保險必須有互助共濟關系。保險制度是採取將損失分散到眾多單位分擔的辦法,減少遭災單位的損失。通過保險,投保人共同交納保險費,建立保險補償基金,共同取得保障。
四、保險的分擔金必須合理。保險的補償基金是由參加保險的人分擔的,為使各人負擔公平合理,就必須科學地計算分擔金
一是具有自願性,商業保險法律關系的確立,是投保人與保險人根據意思自治原則,在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通過自願訂立保險合同來實現的,而社會保險則是通過法律強制實施的;
二是具有營利性,商業保險是一種商業行為,經營商業保險業務的公司無論採取何種組織形式都是以營利為目的,而社會保險則是以保障社會成員的基本生活需要為目的;
三是從業務范圍及賠償保險金和支付保障金的原則來看,商業保險既包括財產保險又包括人身保險,投入相應多的保險費,在保險價值范圍內就可以取得相應多的保險金賠付,體現的是多投多保、少投少保的原則,而社會保險則僅限於人身保險,並不以投入保險費的多少來加以差別保障,體現的是社會基本保障原則。
從經濟角度來看,保險是一種損失分攤方法。以多數單位和個人繳納保費建立保險基金,使少數成員的損失由全體被保險人分擔。
保險是一種經濟制度。 表現在:(1)保險人與被保險人的商品交換關系,(2)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的收入再分配關系。 保險屬於經濟范疇,它所揭示的是保險的屬性,是保險的本質性的東西。

❺ 人壽保險公司為什麼要向代理人支付高額首年傭金能否減少高額首年傭金這樣有什麼利弊

《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傭金是商業活動中的一種勞務報酬,是具有獨立地位和經營資格的中間人在商業活動中為他人提供服務所得到的報酬。」法律上明確了合法的中間人可以通過合法的服務獲得合法收入的規定。為區別傭金和折扣、回扣的界限,第2款對傭金的概念作了規定,即「本規定所稱的傭金,是指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給予為其提供服務的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中間人的勞務報酬。」
《保險法》第125條「保險代理人是根據保險人的委託向保險人收取手續費,並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單位或個人。」作為保險人,保險公司應依法支付代理人(保險營銷員)手續費(傭金)。傭金是保險公司給營銷員的報酬,與投保的保戶不發生直接關系。
傭金通常僅指首期傭金和續期傭金,還包括附加傭金(即業內通常所說的OR),附加傭金通常是以增員獎金、管理津貼的形式出現。根據不同險種,保險公司給付營銷員的傭金有所區別,但支付的傭金率要經國家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特別在壽險方面,大部分是長期的保險合同,保險期間有的要從兒童開始一直到終身,長達幾十年。一般來說,保險公司支付的傭金只是在首年多些,然後逐年大幅度降低,最多支付5年。如果將營銷員的傭金平均到幾十年,實際上保險公司支付的傭金是很有限的。
傭金制度與保險市場發展程度相關
保險經紀人作為保險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憑借其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為保險供需雙方提供專業化服務的同時,需要收取合理、合法的費用以維持其良性發展。
世界各國由於法律法規、商業習慣的不同,保險經紀人的收入來源和收費標准各不相同。歐美保險市場經過上百年的發展已成為世界上最成熟和最先進的地區之一,其保險經紀人的收入已經形成比較完備的體系。傭金來源一般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1.普通傭金或正常傭金。即保險公司根據經紀人帶來的業務量,按約定比例支付的經紀傭金;2.業務量傭金。經紀人為保險公司帶來的業務量超過一定額度時,可以得到這種額外的傭金;3.提成傭金或利潤傭金。保險公司根據經紀公司帶來業務所產生的利潤,按一定比例返還給經紀公司,一般為10%左右;4.續轉傭金。新成立的保險公司為了獲得業務,在正常的傭金標准外,給予經紀公司將從其他保險公司轉過來的業務的一種追加獎勵傭金;5.賠付率傭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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❻ 保險經紀人傭金是什麼標准


同時,隨著社會大眾的保險需求不斷增加,面對難以理解的專業保險產品知識、保險條款內容、投保理賠操作,除了保險代理人,人們對更為專業、客觀、中立的「同盟者」角色,有著日益強烈的市場需求。這種市場需求催化著保險經紀人的發展,也令保險經紀人越發重視其自身專業性、服務性水平的發展提升,如一些保險代理人的入職培訓,主要即是圍繞各種銷售話術而來,而專業的保險經紀公司則大多將培訓重點放在保險知識與保險服務方面。


此外,近年來,國內保險監管部門對於保險經紀人的監管力度越發嚴格,相關政策法規不斷更新完善,來自行業組織與信用評級體系的約束建設,也已有著初步發展,這都為我國保險經紀人制度的進一步發展完善,提供了有利條件。


自我國保險經紀人制度誕生以來,保險經紀人作為保險中介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消費者、保險行業發展都有著重要的影響。保險經紀人區別於保險代理人,最主要即是其獨特的角色功能與角色立場,而就目前國內保險市場的整體環境而言,國內保險經紀人難以完全發揮其角色功能、立場,仍待進一步發展完善。

❼ 保險公司提高續保率

那麼如何提高保單續保率呢?一、壽險營銷員的形象、素質和技能將對保戶的保險行為產生重大影響,一般說來,素質越高的營銷員簽發的保單續保率就高。壽險公司要創建一支穩定的營銷員隊伍,進行思想道德教育和業務技能教育,按客戶的保險需求和經濟能力推銷保險,改革目前的先高後低的傭金制度,用新的利益驅動模式,使營銷員作出更大的努力來提高售後服務,對營銷員的考核,除業績外,還應考核保單保全率和退保率等,激發營銷員提高續保率的積極性。二、建立新單回訪和失效保單回訪制度,壽險公司可成立回訪小組,對新單在10天的撤單期內,對客戶所投保的險種,就客戶需求、經濟能力、保險責任、免除責任、年交保費等具體內容,進行上門回訪和電話回訪客戶,及時監督營銷員規范展業,阻業營銷員誘導客戶行為,提高保單質量,從而提高保戶對公司的信心,確保保戶滿意和鼓勵保戶忠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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❽ 我們國家的壽險是從什麼時後開始的

解放初期,人民政府接管各地的官僚資本保險公司,同時整頓改造私營保險公司,為新中國保險事業的誕生和發展創造了條件。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成立,標志著中國的保險事業進入一個新的歷史發展時期。
(一)改造舊中國保險業
為建立起新的適應社會主義建設需要的保險業,1949年人民政府對舊中國保險業進行了全面的清理、整頓和改造.
1、接管官僚資本保險企業。由於解放前夕官僚資本保險機構大多集中在上海,人民政府接管官僚資本保險機構的工作以上海為重點。接管工作從1949年5月開始至10月底基本結束。中國產物保險公司和專營船舶保險、船員意外保險的中國航聯意外責任保險公司經批准恢復營業,其他官僚資本保險機構都予以停業。上海以外的官僚資本保險機構都由當地軍事管制委員會接管。當時的官僚資本保險機構,因資金轉移和負責人貪污挪用,資產已枯竭殆盡。其員工由軍管會組織學習政治,許多人在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成立後走上了人民保險事業的新崗位。
2、改造私營保險企業。解放後,各地相繼制定私營保險企業管理辦法,如重新清產核資,要求按業務類別交存相應的保證金等,並加強督促檢查。根據新的管理規定,中外私營保險公司在各地復業,但大部分保險公司資力薄弱,承保能力有限.
由於原來的分保集團大部分解體,對外分保關系中斷,在軍管會的支持下,1949年7月20日在上海成立了由私營保險公司自願參加的分保組織「民承分保交換處」(簡稱民聯),主要經辦火險的分保業務。民聯的成立,促進了私營華商保險公司的業務發展,提高了保險業的信譽。隨著私營保險企業公私合營,民聯於1952年初完成了歷史使命。
1951年和1952年,公私合營的「太平保險公司」、「新豐保險公司」相繼成立。兩家公司都是在多家私營保險公司的基礎上組建的,其業務范圍限於指定地區和行業,經營上取消了傭金制度和經紀人制度。1956年,全國私營工商業的全行業公私合營完成後,國家實行公私合營企業財產強制保險,指定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為辦理財產強制保險的法定機構。同年,太平和新豐兩公司合並,合並後稱「太平保險公司」,不再經營國內保險業務,專門辦理國外保險業務。兩家公司的合並實現了全保險行業公私合營,標志著中國保險業社會主義改造的完成。從此,中國國內保險業務開始了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獨家經營的局面。
3、外國保險公司退出中國保險市場。1949年以前,外國保險公司憑借政治特權以及自身雄厚的資金實力,控制了中國的保險市場。新中國成立後,人民政府廢除其特權,並加強監管,要求其重新登記和交納保證金。1950年5月,全國尚有外商保險公司61家,其中上海37家,天津10家,廣州8家,青島5家,重慶1家。人民政府採取限制和利用並重的政策,一方面允許其營業,繼續辦理一些當時其他保險公司不能開辦的業務,如海運保險、外國僑民外匯保險等;另一方面從維護民族利益出發,對其業務范圍和經營活動作了必要的限制,對其違反國家法令和不服從管理的行為進行嚴肅查處。隨著國有保險公司業務迅速增長,外商保險公司不僅失去依靠政府特權獲取的高額利潤,也失去了為數很大的分保收入。在國營外貿系統和新的海關建立後,其直接業務來源越來越少。1949年外商保險公司保費收入佔全國保費收入的62%,1950年下降為9.8%,1951年為0.4%,1952年僅為0.1%。到1952年底,外國在華保險公司陸續申請停業,撤出中國保險市場。
(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誕生
1949年8月,為盡快恢復和發展受連年戰爭破壞的國民經濟,中央人民政府在上海舉行了第一次全國財經會議。會上,中國人民銀行建議成立「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並在會後立即組織籌備。經黨中央批准,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於1949年10月20日正式成立。這是新中國成立後第一家國有保險公司。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成立後,迅速在全國建立分支機構,並以各地人民銀行為依託,建立起廣泛的保險代理網。
為配合國民經濟的恢復和發展,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積極開展業務,重點承辦了國營企業、縣以上供銷合作社及國家機關財產和鐵路、輪船、飛機旅客的強制保險。在城市,開辦了火險、運輸險、團體與個人壽險、汽車險、旅客意外險、郵包險、航空運輸險、金鈔險、船舶險等。在家村,積極試辦農業保險,主要是牲畜保險、棉花保險和漁業保險。為擺脫西方國家對中國保險市場的控制,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還致力於發展國外業務,與許多友好國家建立了再保險關系。除辦理直接業務外,還接受私營公司的再保險業務。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迅速成為全國保險業和領導力量,從而從根本上結束了外國保險公司壟斷中國保險市場的局面。
50年代初,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各地機構在執行政策和具體做法上出現很多問題,主要表現為依靠行政命令開展業務,內部管理比較混亂。農業保險在試辦經驗很不成熟的情況下全面推廣,一些基層幹部開展業務時搞強迫命令,在群眾中造成不良影響。保險機構發展太快,許多幹部不懂業務,只求保費數量不求保險合同質量,不少縣級公司入不敷出。1953年3月,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第三次全國保險工作會議對上述失誤和偏差進行了糾正,確定了「整理城市業務,停辦農村業務,整頓機構,在鞏固的基礎上穩步前進」的方針。
到1953年底,各地基本停辦了農業保險。對停辦農業保險業務,雖然大多數人沒有意見,但也有一部分農民不願意停辦和退保,他們中有一些得到過賠款或對保險的好處有所認識。東北大部分地區由於農村經濟和互助合作運動發展較快,農民大多不同意停辦農業保險。經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批准,東北地區重新辦理了耕畜保險。隨著農業合作化步伐加快,組織起來的農民對農業保險產生了一定需求。但隨著農業合作社由初級社發展到高級社,牲畜歸公統一使用,對保險的需求反不如初級社迫切。
從1953年開始,國家對城市強制保險業務作了調整:(1)停辦國家機關財產強制保險和基本建設工地強制保險;(2)國營企業(包括合作社)的強制保險仍繼續辦理;(3)其他業務,按對生產有無積極作用、群眾是否需要和自願、自己有無條件、是否符合經濟核算四項原則,分為鞏固、收縮、停辦三類進行清理。由於資本主義工商業社會主義改造的推進,城市自願保險業務明顯下降。
(二)國內保險業務的停辦
1958年10月,西安全國財貿工作會議提出:人民公社化後,保險工作的作用已經消失,除國外保險業務必須繼續辦理外,國內保險業務應立即停辦。同年12月,在武漢召開的全國財政會議正式作出「立即停辦國內保險業務」的決定。1959年1月,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召開第七次全國保險工作會議,貫徹落實國內保險業務停辦的精神,並部署善後清理工作。從1959年起,全國的國內保險業務除上海、哈爾濱等地繼續維持了一段時間外,其他地方全部停辦。
國內保險業務停辦,是在城鎮工商業完成社會主義發改造和農村人民公社化的形勢下出現的。當時有人認為在城鎮工商業基本上是國營企業的情況下,國家可以通過財政調劑方式對各種災害損失進行補償,因此開辦城市保險必要性不大。而在農村,人民公社改變了以往那種規模較小、經營項目單一的農業合作社的狀況,其財力和物力已具備較大的抗災能力和補償能力。在這種認識的支配下,認為保險的歷史任務已經完成。
國內保險業務停辦後,國家從精簡機構考慮,只是在中國人民銀行國外業務管理局下設保險處,負責處理中央和北京地區進出口保險業務,領導國內外分支機構的業務和從事,集中統一辦理國際分保業務和對外活動,在對外聯系業務時用「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中國保險公司」及「太平保險公司」三個公司的名義。
1959年後,部分城市國內保險業務並沒有完全停辦,其中有上海、哈爾濱、廣州、天津等地。1964年,隨著國民經濟的全面好轉,中國人民銀行國外業務局保險處升為局一級單位,對外仍用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名義,並由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兼任總經理。
從1966年到1976年的十年動亂期間,中國國內保險業務徹底停辦。在「左」的思潮影響下,保險被認為是「私有經濟的市場」,「不適應中國社會主義經濟基礎」,「辦理國際再保險業務得不償失」,「是依靠帝國主義」,「再保險是帝修反之間的利潤再分配」等等,因此有人提出要「徹底砸爛中國保險業」,不但停辦國內保險業務,還要停辦全部涉外保險和國際再保險業務。首當其沖的是1969年月1月停辦了交通部的遠洋船舶保險,海外業務受到很大影響。接著停辦的是汽車第三者責任保險。1968年前,海外業務由香港民安保險公司、中國保險公司、太平保險公司分給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然後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進行對外統一分保。但1969年後,海外業務對外的分保由民安保險公司代理,壽險由中國保險公司分保,港、澳、新加坡等國家和地區的保險業務下放到中國保險公司香港分公司管理。到1969年,與我國有再保險關系的國家由原來的32個下降到17個,有業務來往的公司由67家下降到20家,僅與社會主義國家和個別發展中國家保持分保關系。實際上停止了多年發展起來的與西方保險市場的分保往來。
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確立改革開放政策,決定把工作重點轉移到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上來。中國人民銀行在1979年2月召開的全國分行行長會議上提出恢復國內保險業務。
1979年4月,國務院批准《中國人民銀行分行行長會議紀要》,作出「逐步恢復國內保險業務」的重大決策。中國人民銀行立即頒布《關於恢復國內保險業務和加強保險機構的通知》,對恢復國內保險業務和設置保險機構作出了具體部署。
國內保險業務的恢復工作,首先是設計制定保險條款、費率和單證格式。1979年5月至6月,先後推出企業財產保險、貨物運輸保險和家庭財產保險三個險種。7月至8月,先後派出幾批幹部赴廣東、福建、浙江、上海、江蘇、江西等地,著手恢復保險業務和籌建保險機構。9月至11月,已有部分地區,如上海、重慶和江西率先開始經營國內保險業務。1979年11月,全國保險工作會議對1980年恢復國內保險業務的工作進行了具體部署。會後國內保險業務的恢復工作迅速在全國鋪開。
國內保險業務恢復後,過去企業發生意外損失統一由財政解決的做法也作了相應改變。凡是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企業的財產,包括固定資產和流動資金,都可自願參加保險。全民所有制單位投保的財產,一旦發生損失,由保險公司按保險合同的規定負責賠償,國家財政不再核銷和撥款。
到1980年底,除西藏外,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在全國各地都已恢復了分支機構,各級機構總數達810個,專職保險幹部3423人,全年共收保費4.6億元。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分支機構接受總公司和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的雙重領導。1983年9月,經國務院批准,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升格為國務院直屬局級經濟實體。從1984年1月開始,其分支機構脫離中國人民銀行,改由總公司領導,實行系統管理。
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自1956年新豐、太平兩家保險公司從國內保險市場撤出後,一直獨家壟斷中國保險市場。國內保險業務恢復後,中國保險市場也仍然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一統天下。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對市場的完全壟斷,在當時情況下曾起到過積極的作用,促進了中國保險業在短期內迅速恢復和發展。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迅猛發展,與市場經濟規律相悖的壟斷經營體制的固有弊端逐步暴露出來。壟斷體制窒息了價值規律在保險業務發展中的作用,剝奪了被保險人選擇保險人的權利,導致保險費率居高不下,保險市場開拓力萎縮。因此,改變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一統天下的保險體制已成為當時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
1986年2月,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設立「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牧業保險公司」,專門經營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場內部的種養兩業保險。1992年該公司更名為「新疆兵團保險公司」,並相應擴大業務范圍。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牧業保險公司的成立,打破了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獨家壟斷保險市場的局面。1987年,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交通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設立保險部。1988年5月,平安保險公司在深圳蛇口成立。1991年,中國人民銀行要求保險業與銀行業分業經營、分業管理,批准交通銀行在其保險部的基礎上組建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成為繼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之後成立的第二家全國性綜合性保險公司。1992年9月,平安保險公司更名為「中國平安保險公司」,成為第三家全國性綜合性保險公司。
從1988年起,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在四川省、大連市、沈陽市、長沙市和廈門市設立5家股份制人壽保險公司,開始探索壽險與財產險分業經營的路子。1991年後,中國人民銀行又先後批准在珠海、本溪、湘潭、丹東、廣州、太原、天津、福州、哈爾濱、南京、昆明等地組建股份制人壽保險公司。新建立的壽險公司除了辦理商業保險外,還接受地方政府的委託,代辦社會保險業務。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在這些人壽保險公司中都持有一定股份。
1994年10月,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在上海成立天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1月,又批准在上海成立大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7月,經國務院批准,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改組為中國人民保險(集團)公司,下設中保財產保險有限公司、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和中保再保險有限公司,實行產、壽險分業經營。根據《保險法》確立的商業保險與社會保險分開經營的原則,國務院決定將17家地方壽險公司全部並入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為促進我國的保險事業健康發展,1998年10月7日,國務院批准《撤銷中國人民保險(集團)公司實施方案》,將原中保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更名為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原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更名為中國人壽保險公司;原中保再保險有限公司更名為中國再保險公司;將中保集團所屬的其他海外經營性機構全部劃歸香港中國保險(集團)有限公司管理。1996年,中國人民銀行還批准設立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華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5家股份制保險公司。
改革開放後,許多外國保險公司看好中國保險市場的巨大發展潛力,希望早日進入中國保險市場。從1980年開始,外國保險公司紛紛到中國設立代表處。截至1999年底,共有17個國家和地區的外國保險機構在我國設立196個代表處。1992年,我國開始在上海進行保險市場對外開放的試點。1992年9月,美國友邦保險有限公司經批准在上海設立分公司,經營人壽保險業務和財產保險業務。友邦上海分公司引進壽險代理人制度,對中國保險市場的營銷體制產生了巨大的沖擊,激活了潛力可觀的壽險市場。1994年9月,日本東京海上火災保險公司經批准在上海設立分公司,經營財產保險業務。
1999年度,全國共有28家保險公司。按投資主體分,國有獨資公司4家,股份制保險公司9家,中外合資保險公司4家,外資保險公司分公司11家;按經營區域分,全國性保險公司8家,區域性保險公司20家;按業務性質分,綜合性保險公司3家,財產險公司12家,壽險公司12家,再保險公司1家。保險市場初步形成了以國有商業保險公司為主體、中外保險公司合存、多家保險公司競爭發展的新格局。
隨著國內保險業務的全面恢復,各項保險業務取得令人矚目的成就。1980年全國保險費收入4.6億元,到1999年已發展到1393.2億元,增長300多倍,平均每年增長35.08%。開辦的險種也由最初單一的財產保險,擴展到包括財產險、人身險、責任險和信用險四大類幾百個險種。
(一)財產保險
1979年恢復國內保險業務,首先是從恢復財產險業務開始的。從1980年到1995年,財產險業務在國內業務中占絕對優勢,1980年、1981年所佔比重均為100%,1983年為98.2%,1985年為82.3%。隨著其他保險業務的發展,財產險比重逐年降低,到1999年僅佔37.4%。在財產保險中,企業財產險和運輸工具及第三者責任險是主要險種。在國內業務恢復之初,企業財產險保費在財產保險中占絕大部分,直到1987年才被運輸工具及第三者責任險趕上,但至今企業財產險仍是國內業務的主要險種之一。運輸工具及第三者責任保險發展速度很快,1985年這兩項保費收入占總保費收入的比例猛增到42.2%,1987年起躍居為財產保險第一大險種並保持至今。
(二)人身保險
1982年,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恢復開辦了人身保險業務,當年保費收入僅為159萬元,占國內保費總收入的0.2%。到1999年,保費收入為872.1億元,占當年保費總收入的62.6%。人身險業務恢復初期,開辦的險種主要有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簡易人身保險、養老金保險等,以後陸續擴展到各種醫療保險、子女教育保險、婚嫁保險、團體人壽保險等險種。
(三)農業保險
1982年農業保險開始恢復試辦,試辦後發展很快,試辦范圍逐漸擴大。恢復試辦時只有生豬保險、棉花保險等幾個險種,到1999年已達100多個險種。由於農業保險風險大,承保技術復雜,賠付率高,世界各國一般由政府給予支持。種植、養殖兩業保險自1982年恢復試辦後,一直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在全國范圍內經營。1986年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牧業保險公司成立後,在劃定區域內也開辦了種、養兩業保險業務。
(四)涉外保險
改革開放前涉外保險業務雖沒有中斷,但長期在很低的水平上徘徊。1980年後,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涉外保險業務快速發展,開辦的險種由20多個擴展到80多個,服務范圍由原先的進出口貿易擴展到技術引進、中外合資項目、對外承包工程、勞務輸出、核電站、衛星發射、國際航運等領域。目前中國保險業已與世界上100多個國家和地區的上千家保險公司建立了分保業務關系。
(一)保險法制不斷完善
從保險業務恢復以來,我國保險法制建設取得很大成績。
1982年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對財產保險合同作了專門規定,這是新中國首次有了實質意義上的有關保險的法律規定。1983年9月,國務院頒布並實施了《財產保險合同條例》。
1985年3月,國務院頒布《保險企業管理暫行例》,對加強保險業的監管發揮了重要作用。
1992年11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頒布,對海上保險合同作出了規定。
1995年6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頒布,對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規范保險經營活動,保護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保險事業的健康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保險法》出台後,中國人民銀行相繼制定了一些配套的保險業管理規定,如《保險管理暫行規定(試行)》、《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定(試行)》、《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定》等。
1998年11月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立後,立即對保險市場的現狀和存在的問題進行調查研究,並著手修改、補充和完善保險法律法規體系,先後頒布了《保險公司管理規定》、《向保險公司投資入股暫行規定》、《保險公估人管理規定(試行)》等一系列保險規章。
(二)保險監管不斷加強
50年代初,中國人民銀行是保險業的主管機關。後模仿前蘇聯做法,於1952年將保險業監管工作交由財政部負責。1959年國內保險業務停辦,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只辦理涉外保險業務,在行政上成為中國人民銀行國外業務局的一個處。隨著國內保險業務的恢復,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於1984年從中國人民銀行分設出來,成為國務院直屬局級經濟實體。因此,在1959年到1984年之間,中國人民銀行既經營保險業務,又負責對保險業的領導和管理。從1984年開始,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中央銀行職能,保險監管是其中一項重要工作。1985年頒布的《保險企業管理暫行條例》、1995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均明確中國人民銀行是保險業的監管機關。
隨著金融體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和保險業和不斷發展,保險監管不斷強化。1998年,為加強保險監管,落實銀行、保險、證券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的方針,黨中央、國務院決定成立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成立,是我國保險發展史上的一個重要里程碑,從此,中國保險業進入一個新的歷史發展時期。
在政府監管的同時,保險行業自律組織不斷涌現和完善。目前,全國大部分地區成立了保險行業協會。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❾ 保險公司傭金及手續費的行業規定和財務會計規定

財稅[2003]205號規定:從2003年1月1日起,保險企業開展業務支付的代理手續費,可在不超過當年本企業全部實收保費收入8%的范圍內據實扣除。

國稅函960號規定:保險企業的傭金支出,在不超過保險合同有效期內營銷業務保費收入總額的5%部分,從保單簽發之日起5年內,憑合法憑證據實在稅前扣除。

財政部和國稅總局於4月1日聯合下發了《關於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9號),規定保險公司的稅前扣除限額為:

1、財產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後余額的15%計算限額;

2、人身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後余額的10%計算限額。

3、手續費方面:財險業務受益程度高於壽險業務;

4、傭金方面:長期期繳業務受益程度較低。

(9)壽險改革傭金制度擴展閱讀

各項業務收入的確認方法如下:

A 手續費收入,在與客戶辦理業務結算時確認為收入;

B 證券承銷收入,按證券發行方式分別確認。

①全額包銷方式,將證券轉售給投資者時,按發行價格抵減承購價確認收入;

②余額包銷、代銷方式,代發行證券的手續費收入在發行期結束後,與發行人結算發行價款時確認;

C 受託投資管理收益,資產管理合同到期或者定期與委託單位結算收益或損失時,按合同規定收益分成方式和比例計算的應該享有的收益或承擔的損失,確認為受託投資管理理手續費及傭金收入。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手續費及傭金收入

❿ 保險營銷員與證券經紀人傭金收入如何處理

1.稅制改革前的處理

(1)保險營銷員的傭金收入按勞務報酬所得征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保險企業營銷員(非雇員)取得的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3號,自2019年1月1日起被財稅〔2018〕164號文件廢止)的精神,保險企業營銷員(非雇員,下同)取得的收入應按勞務報酬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保險企業營銷員以1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保險企業是營銷員個人所得稅的代扣代繳義務人,應按月代扣稅款並於次月15日內將所扣稅款繳入國庫。由於保險公司計算機管理手段比較先進,財務核算較為規范,各地對保險業營銷員取得傭金收入一律不得採用核定征稅方式計征個人所得稅,必須實行查賬徵收。

根據《保監會關於明確保險營銷員傭金構成的通知》(保監發〔2006〕48號)的規定,保險營銷員的傭金由展業成本和勞務報酬構成。《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保險營銷員取得傭金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454號,自2019年1月1日起被財稅〔2018〕164號文件廢止)規定,對傭金中的展業成本,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對勞務報酬部分,扣除實際繳納的營業稅金及附加後,依照稅法有關規定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根據保險營銷員展業的實際情況,自2006年6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傭金中展業成本的比例為40%。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5號第二條的規定,個人保險代理人以其取得的傭金、獎勵和勞務費等相關收入(以下簡稱傭金收入,不含增值稅)減去地方稅費附加及展業成本,按照規定計算個人所得稅。在2018年12月31日以前,展業成本為傭金收入減去地方稅費附加余額的40%。

(2)證券經紀人傭金收入的處理。

按照《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2號)和《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原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09年第2號)等規定,證券經紀人不是證券公司的正式員工,證券經紀人與證券公司之間是委託代理關系。

從證券公司取得傭金收入的證券經紀人與從事其他勞務活動而取得收入的納稅人相比有所不同,表現在:一是證券經紀人只能接受一家證券公司委託,不得兼做他職,其主要收入是傭金收入,且大多數證券經紀人月收入處於較低水平;二是證券經紀人收入水平與市場交易量、客戶交易偏好等因素直接相關,證券經紀人收入在不同年份之間、不同月份之間有較大波動;三是證券經紀人與保險營銷員一樣,在展業過程中,為招攬客戶及維護客戶需要自行額外負擔展業成本,但保險營銷員的展業成本可在稅前扣除,造成其實際承擔的稅負高於保險營銷員。

因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證券經紀人傭金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5號,自2019年1月1日起被財稅〔2018〕164號文件廢止)規定,證券經紀人從證券公司取得的傭金收入,應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證券經紀人傭金收入由展業成本和勞務報酬構成,對展業成本部分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在2018年12月31日以前,證券經紀人展業成本的比例暫定為每次收入額的40%。證券經紀人以一個月內取得的傭金收入為一次收入,其每次收入先減去實際繳納的地方稅及附加,再減去規定的展業成本,余額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2.稅制改革後的處理

(1)稅制改革後保險營銷員與證券經紀人傭金的處理。

自2019年1月1日起,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第三條的規定,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取得的傭金收入,屬於勞務報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稅的收入減除20%的費用後的余額為收入額,收入額減去展業成本以及附加稅費後,並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展業成本按照收入額的25%計算。

扣繳義務人向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支付傭金收入時,應按照《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規定的累計預扣法計算預扣稅款。

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取得的傭金收入,由展業成本和勞務報酬兩部分構成。考慮到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在開展業務時,承擔一定的展業成本,對其傭金收入全額計稅,不盡合理。稅制改革前,為支持保險、證券行業健康發展,適當減輕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的稅負,經商原保監會、證監會同意,將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傭金收入的40%視為展業成本不予征稅。稅制改革後,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的傭金收入應當依法納入綜合所得,新增加每年6萬元的減除費用、「三險一金」、專項附加扣除、其他扣除等扣除項目,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發生一定變化,為此,調整了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的計稅方法,保持稅收政策連續穩定。

(2)預扣預繳。

日常預扣預繳時,綜合考慮新舊稅制銜接,為最大程度減輕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稅收負擔,依照稅法規定,對其取得的傭金收入,按照累計預扣法計算預繳稅款。具體計算時,以該納稅人截至當期在單位從業月份的累計收入減除累計減除費用、累計其他扣除後的余額,比照工資、薪金所得預扣率表計算當期應預扣預繳稅額。專項扣除和專項附加扣除,在預扣預繳環節暫不扣除,待年度終了後匯算清繳申報時辦理。主要考慮是,一方面,依據個人所得稅法和實施條例規定,個人取得的勞務報酬,應當在匯算清繳時辦理專項附加扣除;另一方面,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多為自己繳付「三險一金」,支付傭金單位較難掌握這些情況並為其辦理扣除;同時,部分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還有任職受雇單位,由支付傭金單位辦理可能出現重復扣除。

(3)匯算清繳。

年終後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時,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取得的傭金收入,以不含增值稅的收入減除20%的費用後的余額,再減去展業成本以及附加稅費後,並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其中,展業成本按照不含增值稅的傭金收入減除20%費用後余額的25%計算。

3.代理人應納稅費的委託代征和代扣代繳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保險代理人稅收征管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5號)第一條的規定,個人保險代理人(所稱的個人保險代理人,是指根據保險企業的委託,在保險企業授權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自然人,不包括個體工商戶)為保險企業提供保險代理服務應當繳納的增值稅和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稅務機關可以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委託代征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24號)的有關規定,委託保險企業代征。

個人保險代理人為保險企業提供保險代理服務應當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由保險企業按照現行規定依法代扣代繳。

例3-43

張三是甲人壽保險公司南京分公司的保險代理人(持有保險代理人資格證書),主管稅務機關已委託該公司代征個人保險代理人相關稅費。

已知,張三兄弟兩人,父母健在,都已61歲;有一個女兒,正在讀小學三年級,子女教育專項附加扣除由張三扣除;每月自行繳社會保險費1500元。

2018年12月,取得代理傭金含增值稅收入41200元;2019年張三沒有工資薪金、其他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從該保險公司取得的傭金收入如表3-32所示。

圖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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