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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抵免匯率如何計算公式

發布時間:2022-05-08 10:56:36

❶ 實際匯率的計算公式

實際匯率和有效匯率是國際金融研究和決策中的兩個重要概念。實際匯率和有效匯率是相對於名義匯率而言的。
名義匯率是指公布的匯率。用公式表示:
實際匯率=名義匯率±財政補貼和稅收減免
實際匯率在研究匯率調整、傾銷調查與反傾銷措施、考察貨幣的實際購買力時,常常被用到。
實際匯率的另一種概念是指名義匯率減去通貨膨脹率。
實際匯率=名義匯率-通貨膨脹率
第二種概念的實際匯率旨在解答通貨膨脹對名義匯率的影響,同時,它在貨幣實際購買力的研究中也常被用到。

❷ 全額抵免法怎麼計算外國稅收可抵免數以及居民居住國實征稅款

其計算公式為:
在居住國實際應納稅額 = 納稅人全部所得(或)財產×本國稅率 - 外國稅額 舉例說明:甲國一居民公司在某納稅年度獲得總所得為1000萬元,其中從本國取得800萬元,從乙國公司取得200萬元,甲國的所得稅率為40%。按全額抵免方法計算,分以下三種情形來討論該居民公司實際向甲國繳納的所得稅款情況:
(1)當乙國的稅率為30%時,應繳納甲國所得稅額為:
(800+200)×40%-200×30%=340萬元
(2)當乙國的稅率為40%時,應繳納甲國所得稅額為:
(800+200)×40%-200×40%=320萬元
(3)當乙國的稅率為50%時,應繳納甲國所得稅額為:
(800+200)×40%-200×50%=300萬元
以上計算表時:該跨國納稅人在非居住國已繳稅額都可以全部抵免,但當非居住國的稅率高於居住國稅率時,該跨國納稅人不僅可以將國外已繳的稅款在居住國全部得到抵免,而且還可以沖掉跨國納稅人在居住國的一部分納稅義務,使納稅人將稅收負擔從高稅率國轉嫁到低稅率國,從而使居住國的稅收利益受損。因此,全額抵免法除少數國家簽訂的國際稅收協定中被採用外,單邊實行這種方法的國家很法。

❸ 匯率是如何計算的。計算公式

匯率是指一國貨幣與另一國貨幣的比率或比價,或者說是用一國貨幣表示的另一國貨幣內的價格。匯率計容算:

1. 直接標價法:

匯率升貶值率=(舊匯率/新匯率-1)*100

2. 間接標價法:

匯率升貶值率=(新匯率/舊匯率-1)*100

結果是正值表示本幣升值,負值表示本幣貶值

要注意的是,匯率是不斷波動的。

匯率公式:1/實時匯率。

1/6.6974≈0.1493。所以,需要0.1493美元就能購買1人民幣。這就是人民幣/美元貨幣對,貨幣位置就要反過來了。

【1美元可換人民幣6.6974元】 也就是說1美元約等於7元人民幣

(3)稅收抵免匯率如何計算公式擴展閱讀

匯率是指一國貨幣與另一國貨幣的比率或比價,或者說是用一國貨幣表示的另一國貨幣的價格。匯率變動對一國進出口貿易有著直接的調節作用。在一定條件下,通過使本國貨幣對外貶值,即讓匯率下降,會起到促進出口、限制進口的作用;反之,本國貨幣對外升值,即匯率上升,則起到限制出口、增加進口的作用。

❹ 退稅匯率怎麼算

人民幣金額是62750/美金金額是8560.65=7.33
7.33是你的換匯成本。
如果你的產品回是17%的退稅率,那麼你的保本答換匯成本(以下計算都沒有考慮費用)是(6.4637/1.17)*0.17+6.4637=7.4029
如果15%退稅率,那麼你的保本換匯成本(以下計算都沒有考慮費用)是
(6.4637/1.17)*0.17+6.4637=7.2924
看看你的退稅率,你的換匯成本很低,隨時有賠本的危險。

❺ 出口退稅如何計算匯率呢

一、貿易型企業應退稅額計算(先征後退)應退稅額=進貨發票金額(含稅價)÷(1+征稅率)×退稅率例:

當月進貨發票金額117萬元(含稅價),其中100萬是價款,17萬是增值稅的進項稅額,退稅率13%應退稅額=117萬÷1.17×13%=13萬不予退稅部分=17萬-13萬=4萬借:應收賬款 13萬主營業務成本 4萬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轉出)17萬。

二、生產型企業應退稅額計算免:免出口環節增值稅例:

本月出口貨物離岸價折人民幣200萬元,200萬×0%=0剔: 由於退稅率與征稅率不一致,故全部進項稅金剔除差額部分調增出口產品成本。

離岸價格(折人民幣)×(征稅率-退稅率)例: 200萬×(17%-13%)=8萬如果當月進項稅額為34萬,就要剔除其中8萬元不能退稅。

(5)稅收抵免匯率如何計算公式擴展閱讀:

出口退稅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生產或出口的貨物必須是增值稅、消費稅徵收范圍內的貨物或產品。

2、其貨物必須是報關離境出口的貨物。

3、其貨物必須是所在公司財務上做出口銷售的產品。

4、其貨物必須是已經收匯並經核銷的產品。

注意:

若為貨物生產企業申請辦理出口貨物退稅時必須增加一個條件,即申請退稅的貨物必須是生產企業的自產貨物或視同自產貨物才能辦理退稅。且企業必須擁有進出口經營權、委託外貿企業代理出口、外商投資企業。

❻ 請問:有關國際稅收的問題

涉外稅收是指一個國家與國際經濟活動中的納稅人的征納關系,是該國國家稅收的組成部分。

居民原則是指
居民稅收管轄權:一國政府對其境內居住的所有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來自於世界范圍內的全部收入以及存在於世界范圍內的財產所行使的課稅權力。它是按照屬人主義原則所確立起來的一種稅收管轄權。行使居民稅收管轄權的核心在於納稅人居民身份的確定,凡是本國居民,對其一切應稅收益、所得或財產都要征稅,而不論這些課稅對象是來源或存在於本國還是其他國家。

什麼是抵扣

一.直接抵免和間接抵免制度
直接抵免法與間接抵免法的區別在於,前者用於解決法律性國際重復征稅,後者用於解決經濟性國際重復征稅。

二.全額抵免與限額抵免制度
全額抵免與限額抵免制度是根據居住國允許居民納稅人抵免的已繳來源國稅額有無限制所劃分的兩種制度。

三.綜合限額抵免與分國限額抵免制度
綜合限額抵免與分國限額制度的區別在於,在多國抵免的情況下,居住國是否同意對居民納稅人的超限額與不足限額進行軋抵。
分國限額抵免是指居住國政府對其居民納稅人來源於每一非居住國的所得,分別計算出各自的抵免限額所進行的抵免。
綜合限額抵免是指居住國政府對其居民納稅人來源於不同國家的所得匯總相加,按居住國稅率計算出統一的抵免限額所進行的抵免。

四.稅收饒讓抵免制度
稅收饒讓抵免是指居住國政府對於本國納稅人從收入來源國得到的稅收優惠減免的所得稅額,視同已經交納,允許抵免的一種特殊抵免措施。

一國政府在對本國居民的國外所得征稅時,允許其將該所得負擔的外國稅款作為費用從應稅國外所得中扣除,只對扣除後的余額征稅的方法叫做扣除法。
3.2 國際重復征稅的減除方法
扣除法舉例:

假定甲國一居民公司在某納稅年度取得總所得100萬元,其中來自於甲國(居住國)的所得70萬元,來自於乙國(非居住國)的所得30萬元;甲國公司所得稅稅率為40%,乙國公司所得稅稅率為30%。如甲國實行扣除法,分析該公司的納稅情況。
3.2 國際重復征稅的減除方法
甲國公司繳納的乙國稅款(30×30%) 9萬元
甲國公司來源於乙國的應稅所得(30-9) 21萬元
甲國公司來源於本國的應稅所得 70萬元
甲國公司境內境外應稅總所得(70十21) 91萬元
甲國公司在本國應納稅款(91×40%) 36.4萬元
甲國公司實際共繳納稅款(9+36.4) 45.4萬元
結論:緩解但不能免除重復征稅
3.2 國際重復征稅的減除方法
3.2.2 減免法
又稱低稅法,即一國政府對本國居民的國外所得在標准稅率的基礎上減免一定比例,按較低的稅率征稅;對其國內所得則按正常的標准稅率征稅。
只能減輕而不能免除國際重復征稅。
3.2 國際重復征稅的減除方法
3.2.3 免稅法
免稅法是指一國政府對本國居民的國外所得全部或部分免予征稅。
全部免稅法:一國政府對本國居民的國外所得不予征稅,並且在確定對其國內所得征稅的稅率時也不考慮這筆免於征稅的國外所得。
累進免稅法:一國政府對本國居民的國外所得不予征稅,但在確定對其國內所得征稅的稅率時,要將這筆免於征稅的國外所得與國內所得匯總一並考慮。
3.2 國際重復征稅的減除方法
免稅法舉例:
假定甲國一居民公司在某納稅年度中總所得100萬元,其中來自居住國甲國的所得70萬元,來自來源國乙國的所得為30萬元。為簡化起見,假定甲國實行全額累進稅率,其中,應稅所得61萬元—80萬元的適用稅率為35%,81萬元—100萬元的適用稅率為40%;來源國乙國實行30%的比例稅率。現計算該公司應向甲國繳納多少稅款。
3.2 國際重復征稅的減除方法
全部免稅法 :
甲國對來自乙國的30萬元所得不予征稅,只對國內所得70萬元按適用稅率征稅。
甲國應征所得稅額=70×35%=24.5(萬元)
累進免稅法:
甲國根據該公司的總所得100萬元,找出其適用稅率是40%,然後用40%的稅率乘以國內所得70萬元,求得該公司應繳居住國稅額。
甲國應征所得稅額=70×40%=28(萬元)
3.2 國際重復征稅的減除方法
3.2.4 抵免法

全稱為外國稅收抵免法,即一國政府在對本國居民的國外所得征稅時,允許其用國外已納的稅款沖抵在本國應繳納的稅款,從而實際徵收的稅款只為該居民應納本國稅款與已納外國稅款的差額。
抵免法可以有效地免除國際重復征稅。
3.2國際重復征稅的減除方法
3.2.4 抵免法
1.抵免限額
2.直接抵免與間接抵免
3.外國稅收抵免的匯率問題
4.費用分攤
5.稅收饒讓抵免
3.2國際重復征稅的減除方法
1.抵免限額
在實踐中,各國為了保證本國的稅收利益,都實行限額抵免。即規定本國應納稅款的抵免額不能超過國外所得按照居住國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抵免限額)。
抵免限額是允許納稅人抵免本國稅款的最高數額,它並不一定等於納稅人的實際抵免額。
3.2國際重復征稅的減除方法
抵免限額計算公式
分國抵免限額=境內、境外總所得按居住國稅法計算的應納稅總額×來源於某外國的所得額/境內、境外所得總額
綜合抵免限額 = 境內、境外總所得按居住國稅法計算的應納稅總額×來源於境外的所得總額/境內、境外所得總額
綜合抵免限額(或分國抵免限額)=全部境外所得(或某外國所得)×居住國稅率
3.2國際重復征稅的減除方法
抵免限額舉例:
在甲國的總公司A和其設在乙國和丙國的分公司B、C都為盈利,納稅情況如下,用兩種方法計算抵免限額及總公司應向甲國繳納的稅額:
3.2國際重復征稅的減除方法
(1)按綜合限額法計算抵免限額
綜合抵免限額
(1200×50%)×(100+100)/1200 100萬元
B公司與C公司已納外國稅額(60十40) 100萬元
實際抵免額 100萬元
A公司抵免後應納居住國稅額(600-100) 500萬元
3.2國際重復征稅的減除方法
(2)按分國限額法計算抵免限額
乙國抵免限額(1100×50%×100/1100) 50萬元
丙國抵免限額(1100×50%×100/1100) 50萬元
允許乙國實際抵免額 50萬元
允許丙國實際抵免額 40萬元
抵免後A公司應納居住國稅額(600-50-40) 510萬元
3.2國際重復征稅的減除方法
上例中,C公司虧損50萬元,其他情況相同。

(1)按綜合限額法計算
綜合抵免限額 〔525×(100-50)/1050〕 25萬元
實際抵免額 25萬元
A公司抵免後應納居住國稅額(525—25) 500萬元
3.2國際重復征稅的減除方法
(2)按分國限額法計算。
乙國抵免限額(550×100/1100) 50萬元
由於C公司在丙國的經營虧損,所以不存在抵免問題。
A公司抵免後應納居住國稅額(525-50) 475萬元
3.2國際重復征稅的減除方法
2.直接抵免與間接抵免
直接抵免
所謂直接抵免,是指居住國的納稅人用其直接繳納的外國稅款沖抵在本國應繳納的稅額。
用直接抵免法計算應納居住國稅額的公式為 :
應納居住國稅額
=(居住國所得+來源國所得)×居住國稅率-實際抵免額
=納稅人全部所得×居住國稅率-實際抵免額
3.2國際重復征稅的減除方法
直接抵免法舉例
假定甲國一居民公司在某納稅年度獲得總所得10000萬元。其中,來自本國所得8000萬元,來自乙國(來源國)分公司所得2000萬元。現計算該公司在採用抵免法時應向甲國繳納多少稅款。
3.2國際重復征稅的減除方法
1)當甲國適用稅率為30%、乙國為30%,兩國稅率相等時,甲國政府允許該公司用已納全部乙國所得稅沖抵甲國總公司的應納稅額。
總所得按甲國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
(10000×30%) 3000萬元
分公司已納乙國稅額(2000×30%) 600萬元
實際抵免額 600萬元
總公司得到抵免後應向甲國
繳納的稅額(3000-600) 2400萬元
3.2國際重復征稅的減除方法
2)當甲國稅率為30%、乙國稅率為20%時,該總公司僅能按實納外國稅款進行抵免,在實行稅收抵免後,還要就乙國所得按照兩國稅率差額,向甲國補交其稅收差額。
總所得按甲國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10000×30%) 3000萬元
分公司已納乙國稅額(2000×20%) 400萬元
乙國稅收抵免限額(2000×30%) 600萬元
實際抵免額 400萬元
總公司抵免後應向甲國繳納稅額(3000-400) 2600萬元
3.2國際重復征稅的減除方法
3)當甲國稅率為30%、乙國稅率為40%時,該居民公司在乙國已納稅額在甲國得不到全部抵免,其可以用於抵免的數額僅為其乙國所得按照甲國稅率計算的稅額。
總所得按甲國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10000×30%) 3000萬元
分公司已納乙國稅額(2000×40%) 800萬元
乙國稅收抵免限額(2000×30%) 600萬元
實際抵免額 600萬元
總公司抵免後應向甲國繳納稅額(3000-600) 2400萬元
該居民公司繳納的稅收總額(800十2400) 3200萬元
3.2國際重復征稅的減除方法
間接抵免
所謂間接抵免,是指居住國的納稅人用其間接繳納的國外稅款沖抵在本國應繳納的稅額。
用直接抵免法計算應納居住國稅額:
第一步:計算母公司間接繳納的子公司所在國的稅款。
母公司承擔的外國子公司所得稅=外國子公司所得稅×母公司所獲毛股息/外國子公司納公司所得稅後的所得
外國子公司所得稅=子公司納稅前全部所得×子公司所在國適用稅率
母公司承擔的外國子公司所得稅如果沒有超過本國的抵免限額,即是母公司可以享受的間接抵免額。
3.2國際重復征稅的減除方法
第二步:計算母公司來自國外子公司的所得額。
母公司來自子公司的所得
=母公司所獲毛股息+母公司承擔的外國子公司所得稅
=母公司所獲毛股息+外國子公司所得稅×母公司所獲毛股息/ 外國子公司繳納公司所得稅後的所得
也可採用比較簡便的公式計算:
母公司來自子公司的所得=母公司所獲毛股息/(1- 子公司所在國適用稅率)
3.2國際重復征稅的減除方法
間接抵免法舉例
甲國母公司A擁有設在乙國子公司B的50%的股份。A公司在某納稅年度在本國獲利100萬元,B公司在同一納稅年度在本國獲利200萬元,繳納公司所得稅後,按股權比例向母公司支付毛股息,並繳納預提所得稅;甲國公司所得稅稅率為40%,乙國公司所得稅稅率為30%,乙國預提稅稅率為10%。現計算甲國A公司的間接抵免額及向甲國應繳稅額。
3.2國際重復征稅的減除方法
B公司繳納乙國公司所得稅(200×30%) 60萬元
B公司納公司所得稅後所得(200-60) 140萬元
B公司付A公司毛股息(140×50%) 70萬元
乙國徵收預提所得稅(70×10%) 7萬元
A公司承擔的B公司所得稅(200×30%×70/140) 30萬元
A公司來自B公司所得(70十30) 100萬元
抵免限額[(100十100)×40%×100/(100+100)] 40萬元
因為A公司間接和直接繳納乙國稅額為37萬元(30十7),小於抵免限額40萬元,所以實際抵免額取兩者中較小數額。
實際抵免額 37萬元
A公司抵免前應向甲國納稅[(100十100)×40%] 80萬元
A公司抵免後應向甲國納稅(80-37) 43萬元

內資企業所得稅的稅收抵免
內資企業所得稅的稅收抵免,是指行使居民稅收管轄權的國家,對其居民公司來自境外的所得徵收所得稅時,允許居民公司將其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額從其應向本國繳納的所得稅額中扣除。

內資企業所得稅的稅收抵免有全額抵免與限額抵免,直接抵免與間接抵免。但大多數國家稅法都實行限額抵免,即扣除額不超過納稅人國外所得按本國稅法計算的應納稅額。

1.內資企業所得稅稅額的直接抵免。納稅人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款,准予在匯總納稅時,從其應納稅額中扣除,但是扣除不得超過其境外所得依照中國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

2.內資企業所得稅稅額的間接扣除,是國際間避免對母子公司間轉移的所得雙重征稅的重要措施。我國及其他一些國家在企業所得稅法中規定了間接扣除。我國規定,納稅人從其他企業分得的已經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利潤,其已經繳納的稅額可以在計算本企業所得稅時予以調整。

http://blog.sina.com.cn/u/53f2208d010003vq

❼ 我國目前對企業和個人外國稅收抵免限額的計算主要採用什麼方法

1、乙稅率20%
乙國:10000*20%=2000
甲國:(20000+10000)*30%-2000=7000
2、乙稅率40%
乙國:10000*40%=4000,允許當年抵免額:10000*30%=3000
甲國:(20000+10000)*30%-3000=6000

❽ 什麼是稅收抵免

「免、抵、退」稅是出口退稅的一種方式。《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推動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通知》(財稅[2002]7號)規定,我國對生產企業自營或委託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自產貨物,除另有規定外,增值稅一律實行「免、抵、退」稅管理辦法。

「免」稅,是指對生產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免徵本企業生產銷售環節增值稅;

「抵」稅,是指生產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動力等所含應予退還的進項稅額,抵頂內銷貨物的應納稅額;

「退」稅,是指生產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在當月內應抵頂的進項稅額大於應納稅額時,對未抵頂完的部分予以退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推進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通知》(財稅〔2002〕7號)規定:生產企業自營或委託外貿企業代理出口(以下簡稱生產企業出口)自產貨物,除另行規定外,增值稅一律實行免、抵、退稅管理辦法。對生產企業出口非自產貨物的管理辦法另行規定。
就「免抵退」政策本身的含義,以及其計算,在各種文獻資料都有較為詳細的介紹,但這種管理辦法本身比較抽象,而且與此前的管理辦法有所變化,而變化的內容對理解也增加一些難點,因而實踐中操作起來就有一些困難。我們在此將這一問題作一下介紹,幫助大家理解。
(註:為了便於學習時理解,本文中引入了一些便於幫助理解但不規范的術語,包括一些規范概念對應的通俗說法,對其含義文中有解釋,文中有單獨使用的,有參互實用的,有輔助使用的,僅僅是為了便於理解,在正式使用時,還是應該使用規范術語,以免產生誤解)。
一、 「免、抵、退」管理辦法有關的幾個相關概念
一般來說,「免、抵、退」是各有含義的,①、「免」是指生產企業出口自產貨物免徵生產銷售環節的增值稅;②、「抵」是指以本企業本期出口產品應退稅額抵頂內銷產品應納稅額。③、「退」是指按照上述過程確定的實際應退稅額符合一定標准時,即生產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在當月內應抵頂的進項稅額大於應納稅額時,對未抵頂完成的部分予以退稅。
對此,可能存在的疑問包括:為什麼增值稅出口退稅要採用這樣一種程序呢?還有,為什麼不能直接規定退稅率就是出口產品所適用的增值稅稅率呢?抵頂的實際意義何在?為什麼要比較免抵退稅額與當期留抵稅額來確定實際退稅額呢?

對此我們應該著重理解以下幾個方面:
①、當期免抵退稅額,也就是按照免抵退政策計算的當期應抵頂的進項稅額,也可以理解為按企業當期出口額以所適用的名義退稅率計算的名義退稅額。為什麼要說是名義應退稅額呢?因為後面還有一個實際退稅額。(見後文)
②、出口零稅率,實際上,我國對於符合條件的出口貨物實行出口環節增值稅零稅率,對於增值稅來說銷售環節零稅率的實質含義是本環節應納稅額為負數,即:銷項稅額-進項稅額< 0,也就意味著本環節要退還相應貨物包含的進項稅。
③、退稅率,增值稅的征稅原理決定了在每一個流轉環節只對本環節的增值額按適用稅率征稅,但理論上的增值額在實踐中是難以認定的,所以採用銷項稅額抵減進項稅額後為應納稅額的實用徵收辦法,但因為企業的生產流通環節是一個連續的但不是一一對應的過程,本期購進原材料、零配件、燃料、動力並不一定在當期消耗,當期所實際消耗的這些東西所包含的進項稅也未必同當期可以抵扣的進項稅相吻合。所以因征納稅管理需要,稅法規定採用了設定假定出口退稅額的辦法來解決這個問題,也就是人為設定退稅率,用以計算免抵退稅額(名義退稅額),而無論其所耗材料物資等實際包含多少進項稅;
④、退稅率的調整,基於前述原因,退稅率的調整實際上更多地是在體現國家的財政和產業政策,而不是體現出口產品實際所包含的進項稅額的變化;
⑤、抵頂制,在實踐中,大多數企業的銷售都是既有出口,又有內銷,所以當期出口產品所實際消耗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動力等所含應予退還的進項稅額實際難以准確辨析,稅收實踐就採用了人為確定退稅率,並且首先以計算出來的當期免抵退稅額(即當期名義退稅額或者稱當期應抵頂的進項稅額)抵頂內銷產品應納增值稅的處理簡易處理,實際是減化了增值稅征納環節的征稅、退稅過程。所以「財稅〔2002〕7號」解釋為:「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免」稅,是指對生產企業出口自產貨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動力等所含應予退還的進項稅額,抵頂內銷貨物的應納稅額」。這其實可以理解為在實踐中,「免、抵」兩個環節是同步進行的,免抵之後再確定是否應退以及應退多少稅額。
⑥、期末留抵稅額,在這里需要說明一下,期末留抵稅額存在「實際期末留抵稅額」和「名義期末留抵稅額」兩個概念。「實際期末留抵稅額」就是可以留待以後期間抵扣的進項稅額,在金額上,實際期末留抵稅額=名義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實際應退稅額;而「名義期末留抵稅額」是計算免抵退稅和實際期末留抵稅額的一個中間概念,在金額上等於當期應納稅額小於零時情況下的當期應納稅額的絕對值。可能存在以下情況:

Ⅰ、如果計算的當期應納稅額大於零,表明當期出口應退的進項稅額不足抵頂內銷貨物應納稅額(即不足抵頂),當期仍有需要繳納的稅額。在這種情況下,應無期末留抵稅額。
當計算的當期應納稅額小於零時,可能存在以下兩種情況:
Ⅱ、如果「當期應納稅額的絕對值」小於或者等於「當期名義退稅額」,則實際退稅額以「當期應納稅額的絕對值」為限。而「當期期末實際留抵額=名義留抵額-當期實際退稅額=當期應納稅額的絕對值-當期實際退稅額=當期應納稅額的絕對值-當期應納稅額的絕對值=0,也就是說實際上已經沒有可以留抵的稅額了!
Ⅲ、如果「當期應納稅額的絕對值」大於或者等於「當期名義退稅額」,則實際退稅額就是當期名義退稅額。而「當期期末實際留抵額=名義留抵額- 當期實際退稅額=當期應納稅額的絕對值-當期實際退稅額>0,可以說這時的「當期期末實際留抵額」才是真正意義上的當期末留抵稅額!此時的期末留抵稅額就是未抵扣完(注意是未抵扣完,不是未抵頂完)的進項稅額,但因為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是連續進項的,所以不能斷定這部分留抵稅額是屬於出口還是內銷所對應的,因為也可能是以後期間出口或者內銷所對應的。
⑦、實際退稅額,這是與名義退稅額即當期免抵退稅額相對而言的,為什麼這樣說呢,因為假設不實行免抵退管理辦法而是該繳的繳該退的退的話,這部分所謂的免抵退稅額就是企業應該收到的退還稅款,而在抵頂制下,要先以這部分應退的進項稅額抵頂內銷產品應納稅額,抵頂之後還有剩餘的,才退還抵頂剩餘部分的稅款。

至於在實際計算的時候,還要再作一個比較,就是看企業當期名義期末未抵頂完的與名義退稅額孰低,然後以較低者為限實際退還稅款。這樣的過程其實就是確認有無抵頂額以及抵頂額為多少的過程,以進一步確定應退稅額。
這個比較過程的原理在對計算方法和公式進行分析時介紹。
⑧、免抵退稅不得免徵和抵扣稅額,實行免抵退管理辦法的,退稅率是國家規定的,所以出口貨物名義征稅率和退稅率之間存在一個差額,如名義征稅率 17%,退稅率13%,差額4%,這部分實際上是既不免稅也不得抵扣的,反過來說就是應納稅額的增加項目,這也可以從應納稅額的公式看出來。
⑨、原理簡析,「免、抵、退」管理辦法的原理主要是以出口應免退稅額抵頂內銷產品應納稅額,抵頂的過程稱為「免抵」,免抵的金額稱為「免抵額」,以免抵的過程將內銷應納稅和出口免退稅兩項業務連接起來,簡化了征納過程。在這個過程中需要著重把握的幾個點是:應納稅額、免抵退稅額、實際應退稅額、期末留抵稅額等。

我們從另一個角度來分析「免抵退」過程:
如果企業當期既有出口又有內銷,則首先以出口應退稅額抵頂內銷貨物應納稅額。但是抵頂過程可能存在兩種情況,一、不需抵扣,當計算的內銷部分應納稅額小於零,這時實際上不需要抵頂,所以當期應退還全部出口應退稅額,企業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為正;二、計算出的內銷部分應納稅額為大於等於零,這時就先以出口應納稅額抵頂,抵頂的結果也存在兩種情況,一種是抵頂之後當期不需要再納稅,即抵頂有餘,但是還有未抵頂完的應退稅額,這時就將未抵頂完的應退稅額退還企業,這部分應退稅款在金額上等於計算的企業當期應納稅額,這種情況下抵頂金額等於名義應退稅額(即免抵退稅額)與實際退稅額之間的差額,這種情況下期末無留抵稅額;另一種情況是抵頂之後,還應該繳納一定數額的增值稅,即不足抵頂,這意味著當期應退稅額已經全部抵頂應納稅額,而且還有未抵頂完的稅額。
就一、二所述情況,也就使就是確定「當期名義期末留抵稅額與名義退稅額孰低」。這里的當期名義期末留抵稅額在數值上等於當期應納稅額的絕對值,而「當期實際退稅額」是當期名義退稅額和當期應納稅額絕對值或者當期名義期末留抵稅額的較低者。

二,對計算方法和公式的理解
按照「財稅〔2002〕7號」文,實行免抵退稅方式時,有一系列計算公式,但是文件中的這些公式是經過優化或者說是將這種制度按照理論進行實踐可操作性轉化的,使用起來固然比較方便,但是理解起來卻存在一定難度。我們可以就這些公式的含義和聯系做一些簡單的分析(紅色字體是原文,黑色是分析,藍色是需要重點說明或關注的內容):
一當期應納稅額的計算, 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徵和抵扣稅額)
這個公式比較容易理解,其中括弧裡面兩項相減的是實質含義就是當期准予從內銷貨物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以及本應出口退稅的進項稅額。理論上說,准予抵扣的進項稅額只能是當期進項稅中屬於生產內銷產品所消耗的材料物資對應的部分,但是因為時間等原因造成的差異,致使無法明確辨析,只能採用人為的簡化確定方式,即通過當期全部進項稅額減去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徵和抵扣額這種方式來計算。而這個部分中不光有當期內銷貨物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還有出口貨物應退的進項稅額,將這兩個部分全部視同進項稅額來抵扣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實際體現的是免抵退的抵頂過程,即已應免退稅額抵定內銷應納稅額的過程。
括弧中後面的這個概念比較拗口,所謂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徵和抵扣額意味著,按照免抵退稅制度進行計算時,「不得免徵」和「不得抵扣」的兩部分進項稅額,不得免徵的原因,這部分的計算公式是後面的四,具體可以參見這部分分析。
二免抵退稅額的計算, 免抵退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退稅率-免抵退稅額抵減額;其中:
1、出口貨物離岸價(FOB)以出口發票計算的離岸價為准。出口發票不能如實反映實際離岸價的,企業必須按照實際離岸價向主管國稅機關進行申報,同時主管稅務機關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核定。
2、免抵退稅額抵減額=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退稅率
免稅購進原材料包括從國內購進免稅原材料和進料加工免稅進口料件,其中進料加工免稅進口料件的價格為組成計稅價格。
進料加工免稅進口料件的組成計稅價格=貨物到岸價+海關實征關稅和消費稅
如前所述,這個公式中計算的「免抵退稅額」就是名義應退稅額或者免抵退制度下的可抵頂進項稅額。公式最後一個減項「免抵退稅額抵減額」的實質含義是,免稅購進的原材料本身是不含進項稅額的,所以在計算免抵退稅額時就不應該退還這部分原本不存在的稅額,因此要通過計算予以剔除。
三、當期應退稅額和免抵稅額的計算
1、如當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則
當期應退稅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
當期免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當期應退稅額
2、如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則
當期應退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
當期免抵稅額=0
當期期末留抵稅額根據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中「期末留抵稅額」確定。
這實際是一組當期實際應退稅額的判斷公式。採用的思路是: 當期應退稅額=MIN[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即取二者中較小的一個)。
需要說明一點,這里的「當期末留抵稅額」實際上是名義留抵額,為什麼這樣說呢?因為最終的實際期末留抵額=名義留抵額-當期實際退稅額,而此處的名義留抵額=-當期應納稅額,當然這要滿足當期應納稅額小於零這個大前提。也只有明確了這點才能明白以免抵退稅額與當期末留抵額進行比較的作用,其實是在判斷當期的名義退稅額到底應該實際退稅多少以及已經實際抵頂多少。因為經過引申,這里的對比實際上是在對比「當期名義退稅額」與「當期應納稅額的絕對值」,名義留抵額在數額上等於當期應納稅額的絕對值,或者負數(因為當期應納稅額小於零)。
我們再來說說為什麼要做這樣的比較呢,其實這才是免抵退管理辦法的精髓所在,因為所謂的免抵,就是通過比較才能確定是否抵頂以及抵頂多少數額。按照制度設計,名義的退稅額即免抵退稅額是與內銷產品應納稅額有關的,內銷產品的應納稅額也可以通過以下公式計算出來:
內銷產品應納稅額=內銷產品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徵和抵扣稅額)
為什麼括弧裡面要減出口產品應退稅額呢?因為按照這種管理辦法認定的出口貨物所包含的進項稅額,本應該另行退稅的,因此要從當期進項稅額中剔除。至於「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徵和抵扣稅額」,其名稱本身就已經明白地告訴我們,是既不能作為出口免徵也不能作為內銷抵扣的稅額,雖然只是說叫稅額,但顯然不是銷項,而是進項稅額,所以實質上就是指不能抵扣的進項稅額,會計上要做進項稅轉出,所以這里就要從進項稅額中剔除。
這樣一來,稍加註意就會發現,計算內銷產品應納稅額的公式與前面計算的當期應納稅額的公式只差一個要素,就是當期免抵退稅額。當期應納稅額公式中沒有減去這個免抵退稅額,就是體現抵頂的過程。
如此推導出:內銷貨物應納稅額=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
這是一個重要的公式,但我們先暫且將其放下,再從免抵退的原理上來分析一下,企業名義上的應退稅額即當期免抵退稅額,最終可能出現三種情況,也就是三種處理結果:
⑴、內銷貨物應納稅額大於零,且大於出口應退稅額,因此全部用來抵頂內銷產品應納稅額,仍有不足,即不足抵頂,這種情況下不需退稅。這是當期應納稅額大於零時的情況,實際意味著出口應退進項稅不足抵頂內銷應納稅稅額。這時的實際抵頂額=免抵退稅額。退稅額=0;
⑵、內銷貨物應納稅額大於等於零,但小於出口應退稅額,即抵頂有餘。這種情況下以出口應退稅額抵頂內銷貨物應納稅額後仍有餘額,因此:
實際退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當期內銷貨物應納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當期應納稅額=當期留底稅額;
這種情況的適用條件:當期應納稅額小於零且當期內銷貨物應納稅額≥0,即: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0,也就是:當期免抵退稅額≥-當期應納稅額=當期留底稅額;
反過來就是:當當期免抵退稅額≥當期留底稅額時,當期實際退稅額=當期留底稅額;
⑶、內銷貨物應納稅額小於零,因為無需納稅,所以無需抵頂。這種情況下:
實際退稅額=免抵退稅額;
這種情況的適用條件:當期應納稅額小於零且當期內銷貨物應納稅額<0,即: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0,也就是:當期免抵退稅額<-當期應納稅額=當期留底稅額;
反過來就是:當當期免抵退稅額<當期留底稅額時,當期實際退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
四、免抵退稅不得免徵和抵扣稅額的計算, 免抵退稅不得免徵和抵扣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征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免抵退稅不得免徵和抵扣稅額抵減額
免抵退稅不得免徵和抵扣稅額抵減額=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征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
這兩個公式分別看都比較難理解,但是將兩個公式合並後就成為:免抵退稅不得免徵和抵扣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征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征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征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
這樣一來,不得免徵和抵扣的稅額就表現得比較明晰起來,也就是從認定的出口銷售額中,剔除掉免稅購進的原材料價款後的剩餘部分對應的征退稅差額。這樣計算的原因包括三個,第一,免稅購進材料本身不包含進項稅,所以不應該計算免徵和抵扣稅額,因此要予以剔除;第二因為出口貨物實際消耗的材料物資對應的進項稅額無法准確確定,因此計算免抵退稅額時採用人為設定其進項稅額是按照銷售額的一定比例計算,這個比例就是定公式中的退稅率;第三,基於第二條同樣的理由,因為無法直接計算應退稅額,所以變通的辦法,先來計算不得免徵和抵扣的稅額,並以此作為間接計算免抵退的一個中間數據。將其從公式一中的進項稅額中剔除。剔除後的部分就是當期全部進項稅額中可以免徵和抵扣的金額,實際上就是稅法允許從當期內銷部分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
注意「免抵退稅不得免徵和抵扣稅額抵減額」與前面的「免抵退稅額抵減額」相區別, 「免抵退稅額抵減額」實質是不予抵免的金額,實際帳務處理中是不存在的,但是作為免抵退這種管理辦法的計算思路,必須將這部分予以剔除。而通過前面對計算公式地分析,可以理解因為前面對免稅購進原材料也相應計算了不得免徵和抵扣的稅額,所以單獨計算「免抵退稅不得免徵和抵扣稅額抵減額」作為修正。
另外,從公式可以看出,這兩者的聯系:免抵退稅額抵減額=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退稅率;免抵退稅不得免徵和抵扣稅額抵減額=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征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征稅率-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退稅率=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征稅率-免抵退稅額抵減額。即: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征稅率=免抵退稅不得免徵和抵扣稅額抵減額+免抵退稅額抵減額。

❾ 免抵退稅是什麼意思分別怎麼操作免出口增值稅怎麼免退國內購料增值稅

「免,抵,退」的做法是對流行的一種先進的管理方法,國際出口退稅。

現有的「免,抵,退」稅政策的主要內容

1,現行的稅收法律責任的結束,目前留抵稅額的計算

>應付當期銷項稅=目前國內商品 - (進項稅額 - 不允許抵達扣)

當期稅項負債<期時0

到底留抵稅額=絕對應付所得稅

價值「左時期稅收抵免結束,」同為目前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和「留抵稅額的結束。」

2,豁免,稅收計算免稅,

=貨物離岸價報價××出口貨物退稅人民幣匯率出口 - 豁免,稅收抵免

豁免,則量的稅收抵免,免稅購進價格×數量=出口退稅貨物的免稅原材料的稅率

原材料采購,包括國內采購的原材料和進口進料加工免稅材料,包括組成計稅價格的進料加工進口料件免稅價格。

原材料及零部件計稅價格=到岸價+海關貨物關稅堅實的實證消費稅+關稅組成進料加工免稅進口

3,當期應退稅額和當期所得稅抵免期間的計算自由

結束的時候,留抵稅額≤免稅,目前,

<br現行的稅收抵免

的/>當期應退稅額=左端>目前的免稅退稅額=現行稅項豁免, - 當周期的當期應退稅額

到底留抵稅額>當期免,稅務,

利潤應稅項豁免,稅收抵免=電流

現行豁免稅收抵免= 0

進行期間留抵稅額的前端=留抵稅額 - 當期應退稅額

4,禁止和稅收抵免計算

不允許和退稅額=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報價×(出口貨物征稅率 - 出口貨物退稅率) - 當前出口和不允許抵扣稅額抵減額 BR p>不允許的和可抵扣稅額抵減額=原材料×(出口貨物征稅率 - 出口貨物退稅率)免稅購進價格

❿ 個人所得稅境外所得已繳納的稅款如何抵免

您好! 僅供參考 , 祝事事順利 , 望採納不勝感激!
怎麼進行境外稅收抵免
個人所得稅境外所得稅收抵免的總體原則就是「分國(地區)不分項」抵免,但是計算抵免限額時,需要根據不同類型所得先計算來源於一國(地區)的各類所得抵免限額,再加總成來源於一國(地區)的總抵免限額。
法條速遞
財稅3號公告第三條居民個人來源於一國(地區)的綜合所得、經營所得以及其他分類所得項目的應納稅額為其抵免限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
(一)來源於一國(地區)綜合所得的抵免限額=中國境內和境外綜合所得依照本公告第二條規定計算的綜合所得應納稅額×來源於該國(地區)的綜合所得收入額÷中國境內和境外綜合所得收入額合計
(二)來源於一國(地區)經營所得的抵免限額=中國境內和境外經營所得依照本公告第二條規定計算的經營所得應納稅額×來源於該國(地區)的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中國境內和境外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合計
(三)來源於一國(地區)其他分類所得的抵免限額=該國(地區)的其他分類所得依照本公告第二條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
(四)來源於一國(地區)所得的抵免限額=來源於該國(地區)綜合所得抵免限額+來源於該國(地區)經營所得抵免限額+來源於該國(地區)其他分類所得抵免限額
舉個栗子
例小緣是居民個人,2019年度取得以下境內、境外收入:
1.在境內好人有限公司任職,取得年度工資薪金300000元(繳納個稅稅前,以下都是);向A國某公司提供獨立咨詢服務取得勞務報酬100000元,根據A國法律已繳納個稅12000元;從A國取得稿酬收入50000元,根據A國法律已繳納個稅10000元;向B國某公司授權某專利技術,取得特許權使用費200000元,根據B國法律已繳納個稅50000元;
2.與木水設立合夥企業,2019年應分得經營所得450000元;與某外國人在A國設立合夥企業,2019年按中國相關法規規定計算的應分得經營所得200000元,根據A國法律已繳納個稅10000元;
3.轉讓A國某公司的股票,取得所得300000元,根據A國法律已繳個稅50000元;取得從B國某公司分得的股息100000元,根據B國法律規定已繳個稅10000元。
小緣根據中國法律規定,2019年度繳納社保公積金個人負擔部分為10000元,專項附加扣除全年為30000元,沒有其他稅前扣除項目。
問:不考慮其他稅費的影響,小緣2019年度境外所得抵免限額是多少?小緣2019年度應納個稅是多少?
分析
第一步,根據「分國不分項」的原則,先分別對A和B兩國計算出各自的抵免限額。
A國:
小緣A國綜合所得抵免限額=[300000+100000*(1-20%)+50000*(1-20%)*70%+200000*(1-20%)-60000-10000-30000)*30%-52920]*{[100000*(1-20%)+50000*(1-20%)*70%]/568000}=87480*0.19=16621.2元
小緣A國經營所得抵免限額=[(450000+200000)*35%-65500]*(200000/650000)=49846.15元
小緣A國其他所得抵免限額=300000*20%=60000元
小緣A國的抵免限額=16621.2+49846.15+60000=126467.35元
B國:
小緣B國綜合所得抵免限額=87480*(200000*(1-20%)/568000)=24642.25元
小緣B國經營所得抵免限額=0元
小緣B國其他所得抵免限額=100000*20%=20000元
小緣B國的抵免限額=24642.25+20000=44642.25元
第二步,比較在A和B兩國實際繳納的個稅和各自的抵免限額。
小緣在A國實際繳納的個稅=12000+10000+10000+50000=82000元<126467.35元。
所以可以抵免在A國實際繳納的全部個稅82000元。
小緣在B國實際繳納的個稅=50000+10000=60000元>44642.25元。
所以只能抵免在B國實際繳納的個稅中的44642.25元,剩餘的15357.75元結轉都後續五個納稅年度抵免。
小緣2019年度應納個人所得稅=87480+162000+60000+20000-82000-44642.5=20283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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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稅收抵免匯率如何計算公式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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