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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土地降杠桿

發布時間:2022-05-11 08:24:23

A. 土地財政就是透支未來,是最大經濟杠桿

的確如此。
土地有稀缺性、有限性、不可替代性、永續性的自然特性。土地永續利用的相對性。土地作為人類的活動場所和生產資料,可以永續利用。但土地的這種永續利用是相對的,只有在利用中維持了土地的功能,才能實現永續利用。而土地財政由於是依靠增量土地創造財政收入,也就是說通過賣地的土地出讓金來滿足財政需求,打破了土地繼續作為人類生產資料這種永續性。因此說,土地財政是透支未來。
說土地財政是最大經濟杠桿, 一是土地財政惡化了國民收入分配,抑制了民間投資;二是土地財政所形成的資金,以政府投資後影響了產業結構調整,加劇了產能過剩。地方政府的土地出讓收入主要投向城市建設,刺激了建築業、房地產業的大繁榮,帶動了建材、民用電器、民用五金、民用化工等產業的發展,生產能力嚴重過剩。

B. 2016去杠桿怎麼去地方政府和企業如何去杠桿

在經濟領域,「杠桿」就是通過借債,以較小的投入撬動大量資金、擴大經營規模。例如個人融資融券、企業向銀行借貸、政府發行國債、地方債等,都是「加杠桿」的行為。通俗地說,杠桿率就是債務負債率。適度的杠桿對經濟有益,但如果杠桿率過高,債務增速過快,反而會拖累發展,產生巨大的債務風險。
「完成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確實需要對過去放大了的過高的杠桿進行整治和調控,這也是通常所說的去杠桿。但去杠桿並不一定完全是做減法。在不同的產業領域要盡可能採取不同的處理方式,以應對經濟增長乏力和政府債務上升時期的發展局面。因此去杠桿本質就是去負債、去投資風險。」
供給側改革的「去杠桿」,從大處看,指的是去除「僵屍企業」,進而降低公共部門整體的杠桿率;從小處看,去的是產能低效企業的杠桿,這主要指的是產能過剩的部分國企。對於市場化程度高、效益良好的民營企業或是已經基本完成市場化改制的國企,國家一直是支持在合理的范圍內提升杠桿率的。
首先,地方移中央,這本質上是一個信用增級過程。中央政府的財權比較大,但是地方政府的事權又比較大,很多本來應該由中央政府承擔的事權都交給地方政府。由於中央政府的資產負債表總體來看非常健康,它能夠發行或者代理發行項目債或者特別國債,把一部分符合標準的地方債務承接過來,而且中央政府的信用等級最高,所以融資成本最低。因此,2016年3%的赤字率對於政府來說,加杠桿的空間就要大很多了。當然,也需要適時安排給地方更多自主可支配的財力,目的是應對復雜多變的經濟情況。
其次,平台移開行。其實地方政府之所以杠桿特別大,預算內的「吃飯財政」不是一個大問題,主要是它的城市化建設功能。融資平台就是以土地為資本金的杠桿操作,一旦抵押品價格下降,那麼一端是長期才能有微薄回報的基礎設施資產,一端則是短期的銀行借貸和性價比更差的影子融資。因此,地方融資平台可以把債務轉給以國家開發銀行為代表的政策性銀行(最大的中央融資平台)。

C. 如何享受八大降杠桿稅收支持政策

一、企業符合稅法規定條件的股權(資產)收購、合並、債務重組等重組行為,可按稅法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遞延納稅優惠政策。

具體政策鏈接:

1、財稅[2009]59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

第五條規定:企業重組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

(二)被收購、合並或分立部分的資產或股權比例符合本通知規定的比例。

(三)企業重組後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

(四)重組交易對價中涉及股權支付金額符合本通知規定比例。

(五)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後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符合上述第五條規定條件的,交易各方對其交易中的股權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規定進行特殊性稅務處理:

(一)企業債務重組確認的應納稅所得額占該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50%以上,可以在5個納稅年度的期間內,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發生債權轉股權業務,對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兩項業務暫不確認有關債務清償所得或損失,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以原債權的計稅基礎確定。企業的其他相關所得稅事項保持不變。

(二)股權收購,收購企業購買的股權不低於被收購企業全部股權的75%,且收購企業在該股權收購發生時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於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處理:

1.被收購企業的股東取得收購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收購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2.收購企業取得被收購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收購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3.收購企業、被收購企業的原有各項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和其他相關所得稅事項保持不變。

(三)資產收購,受讓企業收購的資產不低於轉讓企業全部資產的75%,且受讓企業在該資產收購發生時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於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處理:

1.轉讓企業取得受讓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轉讓資產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2.受讓企業取得轉讓企業資產的計稅基礎,以被轉讓資產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四)企業合並,企業股東在該企業合並發生時取得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於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對價的企業合並,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處理:

1.合並企業接受被合並企業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以被合並企業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2.被合並企業合並前的相關所得稅事項由合並企業承繼。

3.可由合並企業彌補的被合並企業虧損的限額=被合並企業凈資產公允價值×截至合並業務發生當年年末國家發行的最長期限的國債利率。

4.被合並企業股東取得合並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其原持有的被合並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確定。

(五)企業分立,被分立企業所有股東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業的股權,分立企業和被分立企業均不改變原來的實質經營活動,且被分立企業股東在該企業分立發生時取得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於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處理:

1.分立企業接受被分立企業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以被分立企業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2.被分立企業已分立出去資產相應的所得稅事項由分立企業承繼。

3.被分立企業未超過法定彌補期限的虧損額可按分立資產佔全部資產的比例進行分配,由分立企業繼續彌補。

4.被分立企業的股東取得分立企業的股權(以下簡稱「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棄原持有的被分立企業的股權(以下簡稱「舊股」),「新股」的計稅基礎應以放棄「舊股」的計稅基礎確定。如不需放棄「舊股」,則其取得「新股」的計稅基礎可從以下兩種方法中選擇確定:直接將「新股」的計稅基礎確定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業分立出去的凈資產占被分立企業全部凈資產的比例先調減原持有的「舊股」的計稅基礎,再將調減的計稅基礎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優化企業兼並重組市場環境的意見》(國發〔2014〕14號),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在財稅[2014]109號中對企業重組中涉及的股權收購、資產收購和股權、資產劃轉涉及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條件作了進一步的放寬。

2、財稅[2014]109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企業重組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具體規定:

(1)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第六條第(二)項中有關「股權收購,收購企業購買的股權不低於被收購企業全部股權的75%」規定調整為「股權收購,收購企業購買的股權不低於被收購企業全部股權的50%」。

(2)將財稅〔2009〕59號文件第六條第(三)項中有關「資產收購,受讓企業收購的資產不低於轉讓企業全部資產的75%」規定調整為「資產收購,受讓企業收購的資產不低於轉讓企業全部資產的50%」

(3)對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業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按賬面凈值劃轉股權或資產,凡具有合理商業目的、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股權或資產劃轉後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被劃轉股權或資產原來實質性經營活動,且劃出方企業和劃入方企業均未在會計上確認損益的,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進行特殊性稅務處理:

1、劃出方企業和劃入方企業均不確認所得。

2、劃入方企業取得被劃轉股權或資產的計稅基礎,以被劃轉股權或資產的原賬面凈值確定。

3、劃入方企業取得的被劃轉資產,應按其原賬面凈值計算折舊扣除。

特別提醒:上述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備案要求應該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8號執行,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企業重組所得稅特殊性稅務處理申報資料。

二、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可按規定享受5年內分期繳納企業所得稅政策。

具體政策鏈接:

財稅[2014]116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具體規定:

(1)居民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可在不超過5年期限內,分期均勻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2)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應對非貨幣性資產進行評估並按評估後的公允價值扣除計稅基礎後的余額,計算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應於投資協議生效並辦理股權登記手續時,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的實現。

(3)企業在對外投資5年內轉讓上述股權或投資收回的,應停止執行遞延納稅政策,並就遞延期內尚未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在轉讓股權或投資收回當年的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時,一次性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可按本通知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將股權的計稅基礎一次調整到位。

企業在對外投資5年內注銷的,應停止執行遞延納稅政策,並就遞延期內尚未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在注銷當年的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時,一次性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特別提醒:對於非貨幣資產投資,如果企業是用技術成果投資入股的,可以按照財稅[2016]101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規定享受更優惠的政策,即企業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到境內居民企業,被投資企業支付的對價全部為股票(權)的,可選擇適用遞延納稅優惠政策。

選擇技術成果投資入股遞延納稅政策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投資入股當期可暫不納稅,允許遞延至轉讓股權時,按股權轉讓收入減去技術成果原值和合理稅費後的差額計算繳納所得稅。

上述技術成果指專利技術含(國防專利)、計算機軟體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權、生物醫葯新品種,以及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技術成果。

三、企業破產、注銷,清算企業所得稅時,可按規定在稅前扣除有關清算費用及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

具體政策鏈接:

財稅[2009]60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具體規定:

四、企業的全部資產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減除資產的計稅基礎、清算費用、相關稅費,加上債務清償損益等後的余額,為清算所得。

企業應將整個清算期作為一個獨立的納稅年度計算清算所得。

此次下發的財稅[2016]125號,更加清晰的明確了清算所得的計算是:被清算企業的全部資產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減除資產的計稅基礎、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相關稅費,加上債務清償損益等。

四、企業符合稅法規定條件的債權損失可按規定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具體政策鏈接: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具體規定:

第二十二條 企業應收及預付款項壞賬損失應依據以下相關證據材料確認:

(一)相關事項合同、協議或說明;

(二)屬於債務人破產清算的,應有人民法院的破產、清算公告;

(三)屬於訴訟案件的,應出具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或裁決書或仲裁機構的仲裁書,或者被法院裁定終(中)止執行的法律文書;

(四)屬於債務人停止營業的,應有工商部門注銷、吊銷營業執照證明;

(五)屬於債務人死亡、失蹤的,應有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對債務人個人的死亡、失蹤證明;

(六)屬於債務重組的,應有債務重組協議及其債務人重組收益納稅情況說明;

(七)屬於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而無法收回的,應有債務人受災情況說明以及放棄債權申明。

第二十三條企業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在會計上已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並出具專項報告。

第二十四條企業逾期一年以上,單筆數額不超過五萬或者不超過企業年度收入總額萬分之一的應收款項,會計上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並出具專項報告。

第四十條企業債權投資損失應依據投資的原始憑證、合同或協議、會計核算資料等相關證據材料確認。下列情況債權投資損失的,還應出具相關證據材料:

(一)債務人或擔保人依法被宣告破產、關閉、被解散或撤銷、被吊銷營業執照、失蹤或者死亡等,應出具資產清償證明或者遺產清償證明。無法出具資產清償證明或者遺產清償證明,且上述事項超過三年以上的,或債權投資(包括信用卡透支和助學貸款)余額在三百萬元以下的,應出具對應的債務人和擔保人破產、關閉、解散證明、撤銷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證明或查詢證明以及追索記錄等(包括司法追索、電話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門追索等原始記錄);

(二)債務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企業對其資產進行清償和對擔保人進行追償後,未能收回的債權,應出具債務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證明、保險賠償證明、資產清償證明等;

(三)債務人因承擔法律責任,其資產不足歸還所借債務,又無其他債務承擔者的,應出具法院裁定證明和資產清償證明;

(四)債務人和擔保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企業提出訴訟或仲裁的,經人民法院對債務人和擔保人強制執行,債務人和擔保人均無資產可執行,人民法院裁定終結或終止(中止)執行的,應出具人民法院裁定文書;

(五)債務人和擔保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企業提出訴訟後被駁回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的,或經仲裁機構裁決免除(或部分免除)債務人責任,經追償後無法收回的債權,應提交法院駁回起訴的證明,或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證明,或仲裁機構裁決免除債務人責任的文書;

(六)經國務院專案批准核銷的債權,應提供國務院批准文件或經國務院同意後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文件。

五、金融企業按照規定提取的貸款損失准備金,符合稅法規定的,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具體政策鏈接:

1、財稅[2015]3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具體規定:

(1)金融企業根據《貸款風險分類指引》(銀監發[2007]54號),對其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進行風險分類後,按照以下比例計提的貸款損失准備金,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一)關注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

(二)次級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5%;

(三)可疑類貸款,計提比例為50%;

(四)損失類貸款,計提比例為100%

(2)金融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應先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不足沖減部分可據實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上述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執行。

2、財稅[2015]9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通知》

(1)准予稅前提取貸款損失准備金的貸款資產范圍包括:

(一)貸款(含抵押、質押、擔保等貸款);

(二)銀行卡透支、貼現、信用墊款(含銀行承兌匯票墊款、信用證墊款、擔保墊款等)、進出口押匯、同業拆出、應收融資租賃款等各項具有貸款特徵的風險資產;

(三)由金融企業轉貸並承擔對外還款責任的國外貸款,包括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買方信貸、外國政府貸款、日本國際協力銀行不附條件貸款和外國政府混合貸款等資產。

(2)金融企業准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計算公式如下:

准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貸款損失准備金的貸款資產余額×1%-截至上年末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的余額。

金融企業按上述公式計算的數額如為負數,應當相應調增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3)金融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貸款損失,應先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不足沖減部分可據實在計算當年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上述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執行。

六、在企業重組過程中,企業通過合並、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並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其中涉及的貨物、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符合規定的,不徵收增值稅。

具體政策鏈接:

財稅[2016]36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附件2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

(二)不徵收增值稅項目

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並、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並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

上述規定實際是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1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優惠政策的延續。

七、企業重組改制涉及的土地增值稅、契稅、印花稅,符合規定的,可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具體政策鏈接:

1、財稅[2015]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的通知》具體規定:

(1)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非公司制企業整體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體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對改建前的企業將國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變更到改建後的企業,暫不征土地增值稅。本通知所稱整體改建是指不改變原企業的投資主體,並承繼原企業權利、義務的行為。

(2)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合並為一個企業,且原企業投資主體存續的,對原企業將國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變更到合並後的企業,暫不征土地增值稅。

(3)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企業分設為兩個或兩個以上與原企業投資主體相同的企業,對原企業將國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變更到分立後的企業,暫不征土地增值稅。

(4)單位、個人在改制重組時以國有土地、房屋進行投資,對其將國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變更到被投資的企業,暫不征土地增值稅。

(5)上述優惠執行期限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特別提醒:上述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不適用於房地產開發企業。

2、財稅[2015]37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支持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具體規定:

(1)企業改制

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有關規定整體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業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原企業投資主體存續並在改制(變更)後的公司中所持股權(股份)比例超過75%,且改制(變更)後公司承繼原企業權利、義務的,對改制(變更)後公司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

(2)事業單位改制

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改制為企業,原投資主體存續並在改制後企業中出資(股權、股份)比例超過50%的,對改制後企業承受原事業單位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

(3)公司合並

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合並為一個公司,且原投資主體存續的,對合並後公司承受原合並各方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

(4)公司分立

公司依照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分立為兩個或兩個以上與原公司投資主體相同的公司,對分立後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

(5)企業破產

企業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實施破產,債權人(包括破產企業職工)承受破產企業抵償債務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對非債權人承受破產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妥善安置原企業全部職工,與原企業全部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於三年的勞動用工合同的,對其承受所購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與原企業超過30%的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於三年的勞動用工合同的,減半徵收契稅。

(6)資產劃轉

對承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按規定進行行政性調整、劃轉國有土地、房屋權屬的單位,免徵契稅。

同一投資主體內部所屬企業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劃轉,包括母公司與其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公司所屬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自然人與其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一人有限公司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劃轉,免徵契稅。

(7)債權轉股權

經國務院批准實施債權轉股權的企業,對債權轉股權後新設立的公司承受原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

(8)劃撥用地出讓或作價出資

以出讓方式或國家作價出資(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組企業、事業單位劃撥用地的,不屬上述規定的免稅范圍,對承受方應按規定徵收契稅。

(9)公司股權(股份)轉讓

在股權(股份)轉讓中,單位、個人承受公司股權(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權屬不發生轉移,不徵收契稅。

(10)上述優惠政策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執行。

特別提醒:所稱投資主體存續,是指原企業、事業單位的出資人必須存在於改制重組後的企業,出資人的出資比例可以發生變動;投資主體相同,是指公司分立前後出資人不發生變動,出資人的出資比例可以發生變動。

3、財稅[2003]183號《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改制過程中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具體規定:

(1)實行公司制改造的企業在改制過程中成立的新企業(重新辦理法人登記的),其新啟用的資金賬簿記載的資金或因企業建立資本紐帶關系而增加的資金,凡原已貼花的部分可不再貼花,未貼花的部分和以後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

(2)以合並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業,其新啟用的資金賬簿記載的資金,凡原已貼花的部分可不再貼花,未貼花的部分和以後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合並包括吸收合並和新設合並。分立包括存續分立和新設分立。

(3)企業改制前簽訂但尚未履行完的各類應稅合同,改制後需要變更執行主體的,對僅改變執行主體、其餘條款未作變動且改制前已貼花的,不再貼花。

(4)企業因改制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予貼花。

八、符合信貸資產證券化政策條件的納稅人,可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具體政策鏈接:

財稅[2006]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信貸資產證券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具體規定:

1、關於印花稅政策問題

(1)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發起機構將實施資產證券化的信貸資產信託予受託機構時,雙方簽訂的信託合同暫不徵收印花稅。

(2)受託機構委託貸款服務機構管理信貸資產時,雙方簽訂的委託管理合同暫不徵收印花稅。

(3)發起機構、受託機構在信貸資產證券化過程中,與資金保管機構、證券登記託管機構以及其他為證券化交易提供服務的機構簽訂的其他應稅合同,暫免徵收發起機構、受託機構應繳納的印花稅。

(4)受託機構發售信貸資產支持證券以及投資者買賣信貸資產支持證券暫免徵收印花稅。

(5)發起機構、受託機構因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而專門設立的資金賬簿暫免徵收印花稅。

2、關於所得稅政策問題

(1)發起機構轉讓信貸資產取得的收益應按企業所得稅的政策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轉讓信貸資產所發生的損失可按企業所得稅的政策規定扣除。

(2)對信託項目收益在取得當年向資產支持證券的機構投資者分配的部分,在信託環節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在取得當年未向機構投資者分配的部分,在信託環節由受託機構按企業所得稅的政策規定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在信託環節已經完稅的信託項目收益,再分配給機構投資者時,對機構投資者按現行有關取得稅後收益的企業所得稅政策規定處理。

特別提醒:營改增前,對非金融機構投資者買賣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取得的差價收入,不徵收營業稅。營改增後,對此沒有明確是否徵收增值稅。

「財稅[2006]5號文」僅對信貸資產證券化有效,而對與企業其他資產證券化原則上並不適用。因此,從政策方面有待於對企業資產證券化產品出台相關稅收政策以明確稅收處理。尤其不動產資產證券化涉及的土地增值稅,更需要有相關政策明確能否享受稅收優惠。

D. 我國今年以來去杠桿的成績如何

今年6月末,規模以上工業企業資產負債率為56.6%,同比降低0.4個百分點。


截至6月底,全部國有企業資產負債率64.9%,分別較年初和去年同期下降0.7和0.6個百分點。到6月末,中央企業的資產負債率是67.8%,分別較年初和去年同期下降0.3和0.6個百分點。

E. 什麼是地價杠桿

我錄到有國土部副部長貟小蘇的權威分析:
「地價是土地市場的核心。充分發揮地價調控作用,促進土地資源的合理流動,推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是一項長期和艱巨的任務。」

「土地價格是土地價值和權益的具體表現,是最靈敏反映土地供求關系的「晴雨表」,是調節土地利用方式的重要手段。要發揮市場配置土地資源的基礎作用,最重要的杠桿就是地價。」

「土地市場發育和規范的程度,也要以地價形成機制的狀況來衡量。地價管理在推進土地有償使用、優化配置土地資源、合理分配土地收益、實現土地資產價值、保證國有土地收益不流失、促進土地市場建設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例子請參閱:
http://www.hzgtj.gov.cn:81/jpm/portal?action=infoDetailAction&eventSubmit_doInfodetail=doInfodetail&id=202181

F. 如何利用土地資源服務促進地方經濟發展

一、堅持把「有保有壓、突出重點」作為「擴內需、保增長」的基本思路,強化最科學的用地保障機制。只有寸土必惜其貴,寸土必盡其用,科學發展才能真正得到體現和保證。為保障重點項目順利實施,同仁縣2010年第一批城市分批次22.2729公頃呈報材料已上報省國土資源待批,其中:擴大內需項目2個,用地面積3.228公頃;民生工程項目2個,用地面積5.8393公頃;基礎設施建設項目5個,用地面積13.2056公頃。新上的單獨選址項目3個,其中軍事用地1個,用地面積1.202公頃;游牧民定居點2個,用地面積16.0355公頃。游牧民定居點項目已上報省國土資源廳待批。把有限的新增建設用地用在我縣經濟社會發展最需要的地方。
二、堅持把「完善共同監管責任機制」作為土地執法監察的重要手段,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耕地是我們的生命線,保護耕地紅線是保障科學發展的必然要求,堅守耕地紅線,確保耕地總量不減少,質量不降低,是當前耕地保護工作的重中之重。要全面推行土地管理共同監管機制,變「一家管、大家用」為「大家管、大家用」,強化屬地管理,嚴格責任追究,不斷完善政府牽頭、部門協作的聯合土地執法機制,加強動態巡查,保持高壓態勢,嚴防違法違規用地反彈,堅決維護土地管理秩序。凡是本行政區域內發生土地違法違規案件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土地違法違規行為不制止、不組織查處的,對土地違法違規問題隱瞞不報、壓案不查的,要嚴厲追究責任。通過共同監管,落實責任,強化政府領導責任,建立早發現、早制止和早處置的快速反應機制,促進全縣耕地保護工作健康開展。要根據《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的規定,嚴格土地違法問責,對耕地保護不落實、征地補償安置不到位、違反土地供應政策等重大問題堅決糾正,嚴肅查處。
三、堅持把「節約集約用地」作為破解土地瓶頸、保障科學發展的根本措施,確保耕地總量占補平衡。要嚴格執行國家和我省產業政策和我縣建設用地集約利用控制標准,加大低效利用土地的處理力度,提高土地利用率。大力推行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工作,結合新農村建設和危房改造,改善農村居住環境,拓寬用地空間。繼續科學安排新增建設用地指標,千方百計優先保證重大基礎設施項目、民生項目用地需求。同時,嚴守土地門檻,落實好國家產業政策和供地政策,以土地利用方式的轉變促進經濟結構的全面優化。要全力加快推進利用低效園地、山坡地開發和土地整理項目補充耕地工作,加大資金投入,狠抓開發質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積,確保耕地佔補平衡。
四、堅持把「招拍掛出讓」作為優化資源配置的重要途徑,推行土地最低限價制度。要不斷深化土地市場體系建設,堅持推行土地最低限價制度,全面落實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充分體現市場杠桿的調節功能,發揮競爭機制在土地資源分配中的基礎性作用,實現土地資源公平、公開、集約、高效利用。要加強土地市場動態監測和集約節約用地評價工作,及時發布市場信息,監測企業用地情況,在進一步完善土地市場制度的同時,避免已出讓土地的閑置和低效利用,以市場化的手段,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遏制浪費土地資源的低層次擴張。
五、堅持把「維護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作為各項建設的基本前提,切實保障民生和新農村建設用地。耕地不僅是最重要的生產資料,也是農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保護廣大農民的基本生活,確保被征地農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是縣鄉兩級政府和部門義不容辭的責任。我們必須堅持加強基本農田保護,促進新農村建設和現代農業發展,確保糧食安全。加強和改進征地管理,維護征地農民的知情權、擴大參與權和談判權,不履行征地報批程序的,一律不予報批征地。繼續完善征地補償先行機制和直接到位機制,凡被征地農民征地補償費、安置費不落實的,未及時、足額發放到位的,一律不予報批。在保障民生和新農村建設用地方面,一是要合理安排生產建設用地,注意控制工業用地量;二是要保證節能降耗改造工程、環境治理工程和生態建設工程等用地優先;三是要重點保障民生工程項目建設,包括存量用地在內的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供地量;四是要安排一定的用地指標用於農村規模化養殖、基礎設施和農民住宅建設。
六、堅持把「履行好部門職責」作為國土資源部門的首要工作任務,夯實最堅實的土地管理基礎。要以縣委提出 「大幹一年跨越三年,苦幹三年跨越十年」的拼搏精神,加快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工作,統籌安排各類用地,優化土地利用布局。深入開展第二次土地調查,摸清全縣土地"家底",為加快發展決策提供科學依據。依法辦理土地登記,加強土地產權管理,提高群眾的產權意識,促進土地市場化運作,進一步推動社會各界耕地保護意識的提高。切實加強節約用地宣傳教育,著力提高人的素質,強化土地法制觀念,為加強土地管理、嚴格保護耕地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G. 實行耕地保護的意義、措施和途徑

意義:

耕地是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基礎,面對中國耕地嚴重不足的嚴峻形勢,採取各種措施,預防和消除危害耕地及環境的因素。

穩定和擴大耕地面積,維持和提高耕地的物質生產能力,預防和治理耕地的環境污染,是保證土地得以永續和合理使用,穩定農業基礎地位和促進國民經濟發展的重大問題。

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明確提出了耕地保護的目標,即實現耕地的總量動態平衡。所謂耕地總量動態平衡,是指在滿足人口及國民經濟發展對耕地產品數量和質量不斷增長的條件下,耕地數量和質量供給與需求的動態平衡。實現這一目標必須加強耕地的數量、質量保護並注重耕地環境質量的提高。

途徑:

1、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

2、國家實行佔用耕地補償制度;

3、國家實行基本農田保護制度;

4、推進土地開發、復墾、整理。

(7)利用土地降杠桿擴展閱讀:

嚴格保護耕地是保護、提高糧食綜合生產能力的前提。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指出,要實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保證國家糧食安全。保護、提高糧食綜合生產能力說到糧食,必須以穩定一定數量的耕地為保障。

中國明確規定「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切實保護耕地」是基本國策,要求在有限時間內,建立耕地保護制度,保護基本農田。基本農田是耕地中的精華,是維護國家糧食安全最基本的依靠。

保護耕地最重要的是把基本農田保護好,這是一條不可逾越的紅線。保護耕地特別是保護基本農田,是保護、提高糧食綜合生產能力的重要前提。

H. 政府應如何利用地價杠桿來調控土地供求關系

地價是土地市場的核心。充分發揮地價調控作用,促進土地資源的合理流動,推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是一項長期和艱巨的任務,我們要進一步深化改革,嚴格管理,促進土地資源的優化配置。
一是要建立健全土地市場動態監測制度,積極引導合理的土地需求。信息公開是市場經濟的必要條件。當前,在房地產市場、土地市場中存在的突出問題之一就是信息不對稱。一些城市土地供應計劃不透明,供求信息沒有充分公開,開發商等用地者不能根據政府的土地供應計劃和房地產市場需求情況來確定投資計劃,在以競標等方式取得土地時存在著盲目性。當前,要進一步加強城鎮基準地價的確定與公布工作,擴大地價監測范圍,增加監測城市數量和監測點;加大對土地供需、地價動態變化情況等重要市場信息的分析力度,及時判斷和把握土地市場運行狀況,研究分析土地供需的矛盾,科學預測房地產開發對土地的需求。要定期不定期的採取多種方式和渠道及時向社會發布土地供應計劃、已供應、正在開發、待開發等土地供應數量、結構和分布情況,以及地價動態變化情況等基本信息,引導市場需求,穩定市場預期,防止地價大起大落。
二是加強土地估價行業監管,提高服務質量。一要進一步完善制度。要根據新的形勢和新的要求,不斷建立健全以人員管理為主、機構承擔責任和風險的行業管理規章制度,保證行業的規范發展。二要制定發展規劃,保證行業的有序發展。要根據當前土地估價行業的現狀,不斷總結存在的問題,結合市場要求,對下一步的發展進行認真研究、規劃,保證行業的有序發展。
三要抓住重點,切實解決當前土地估價行業存在的突出問題。如搞虛假評估,迎合委託方不正當要求;搞惡性競爭,給關系人提取高額回扣等。
四要抓好行業的誠信建設,建立起以執業技術為基礎、職業道德為支撐、社會監督為保障,信息公開、公平競爭、優勝劣汰的誠信體系,提升土地估價行業的社會信用度。

I. 政府如何用地價杠桿調控土地市場

我錄到有國土部副部長貟小蘇的權威分析:「地價是土地市場的核心。充分發揮地價調控作用,促進土地資源的合理流動,推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是一項長期和艱巨的任務...

J. 簡述在土地管理方面採用的主要經濟杠桿有哪些

廣義上的土地資源還包括礦產資源,對經濟發展起到重要的作用。價值產生的過程,就是勞動力對資源的利用和開發,歸根結底,土地資源本身就蘊藏著巨大的經濟價格。合理的開發利用。一是處理好當期發展和未來發展的關系。既要快速發展經濟,又不能涸澤而漁,斷絕了長遠發展的可能。二是保證農業等第一產業的存在和發展。不能為了短期的經濟利益,威脅到社會的穩定和食品安全。三是在開發資源的過程中,注意保護生態系統和地質結構,預防生態災害和地質災害的發生。四是科學、合理、法制的開發和利用土地資源,在制度上保證高效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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