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什麼是合適的杠桿比例,合適的杠桿比例對投資重要嗎
你可以把杠桿比例理解為一種資金放大的倍數。
杠桿這個詞在金融行業用的比較多,一般來講,當用戶想通過相同的資金來獲得更高的放大倍數的時候,便會利用杠桿工具來實現這種功能。杠桿的目的是為了達到以小博大的效果,同時也會承擔一定的風險,所以我們要慎用杠桿。
一、杠桿比例是實際價值和建倉價值的一個比例。
這個邏輯有點拗口,你可以簡單把杠桿比例理解為一種放大盈虧的工具。在單位價格內,你所使用的杠桿越大,所帶來的盈虧比例就越大,這也意味著你的投資風險會進一步提高。我們經常講的杠桿一般會用在金融衍生市場當中,很多人會通過加杠桿的方式來獲取一定的收益。
根據管理辦法,各類證券期貨經營機構開展資管業務均適用統一的業務規則,而現行分散的相關業務規則同時廢止。
經濟觀察網記者張力在9月12日鄭州召開的「資產管理業務座談會」上,經濟觀察網記者獲悉,證監會向參會機構下發了《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下稱「管理辦法」)。
對於同屬於合並後的證券基金機構監管部監管、且在性質上均屬於私募范疇的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資管業務,按照功能監管理念,證監會將統一搭建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資管業務監管體系。
根據管理辦法,各類證券期貨經營機構開展資管業務均適用統一的業務規則,而現行分散的相關業務規則同時廢止。
值得注意的是,管理辦法取消了資管業務資格的審批准入,改為向相關行業協會履行登記手續;同時,放開證券公司集合計劃投資范圍,增加了非上市公司股權、債權及其他財產權利;放開了期貨公司「一對多」業務的限制,允許期貨公司非公開募集多個客戶的資金開展資管業務。
定向資管業務由於歷史原因而未能被定位為信託關系,而管理辦法將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資管業務的載體統一為資產管理計劃,有利於解決證券公司定向資管業務游離於信託法律關系之外的不利情況,消除法律風險隱患。
資管大一統
根據證監會的起草說明,《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已正式發布實施,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資管業務屬於私募基金的一種類型,意見稿旨在明確資管業務的現行法規體系與《私募辦法》如何協調,統一搭建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資管業務監管體系。
2012年開始,資管業步入大繁榮時期,但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及其子公司,三類機構在市場准入、投資范圍、業務規范、監督管理等方面的要求存在較大差異,且普遍管制較多,不同程度上抑制了資管業務的創新發展,也不利於對三類機構實施統一的功能監管。
此前,該三類機構開展資管業務,分別適用《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等規章及配套規則。而今後,各類證券期貨經營機構開展資管業務均可適用統一的業務規則,而現行分散的相關業務規則可以同時廢止。
根據辦理辦法,本辦法未規定的,適用《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其他規定;證券期貨經營機構非公開募集資金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由中國證監會另行規定。
管理辦法也將促進資管業務法律關系的統一。
根據現行法規,定向資管業務的法律性質定位為委託代理關系,區別於私募基金的信託法律關系。實踐中,為了開展業務的便利,一般採取設立定向資產管理計劃的方式,但這一載體缺乏法律依據,存在較大的法律風險隱患。
而管理辦法將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資管業務的載體統一為資產管理計劃,有利於解決證券公司定向資管業務游離於信託法律關系之外的不利情況,消除法律風險隱患。
此外,《管理辦法》不再對證券公司集合計劃和基金管理公司一對一、一對多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的客戶委託初始資產最低金額(現行規定不得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以及規模上限(現行規定不得超過50億元人民幣)提出要求。
在符合合格投資者相關要求的基礎上,由各公司根據自身情況和客戶要求自行決定客戶委託初始資產最低金額以及資產管理計劃規模上限。
「八條底線」
現行規則規定,證券公司集合計劃投資范圍局限於股票、債券等常規投資品種,與集合資金信託計劃(查詢信託產品)、基金子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計劃等的投資范圍相比處於明顯劣勢,尚不能直接投資非上市股權、債權等。投資范圍的局限阻礙了證券公司資產管理業務的創新發展,導致產品同質化現象嚴重。
根據辦理辦法,證券公司集合計劃投資范圍增加了非上市公司股權、債權及其他財產權利。
證監會認為,經過多年的規范發展,證券公司已經建立了較為完備的內部管理和風險控制制度,資本實力和合規經營意識均明顯增強,有能力防範和控制相關業務風險,有必要放寬證券公司資管業務的投資范圍。
同時,管理辦法還放開了對期貨公司「一對多」業務的限制,允許期貨公司非公開募集多個客戶的資金開展資管業務。
與一般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同,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為持牌的金融機構,業務范圍不限於資管業務,還經營自營、經紀、公募資管等其他金融業務,存在較大的利益沖突風險,並且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涉及廣大客戶資金安全和權益保護,風險具有較強的外溢性。
近期業內頻發的證券公司資管業務違規問題亦引起監管層的高度重視。
此次管理辦法亦列舉的形式規定了資管計劃的禁止行為,包括:違規將資產管理計劃資產用於資金拆借、貸款、抵押融資或者對外擔保等用途;將資產管理計劃資產用於可能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以轉移資產管理賬戶收益或者虧損為目的,在自營賬戶、公募證券投資基金賬戶與資產管理賬戶之間或者不同的資產管理賬戶之間進行買賣,損害資產委託人的利益;
自營業務搶先於資產管理業務進行交易,損害資產委託人的利益;以獲取傭金或者其他利益為目的,用委託財產進行不必要的交易;期貨公司從事資產管理業務,不得以自有資產或者假借他人名義違規參與本公司投資於期貨類品種的資產管理計劃,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證監會主席助理張育軍亦在當天的會上強調,資管業務要牢牢守住八條底線:即不得有非公平交易、利益輸送、老鼠倉等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不得違規承諾保本保收益;不得不適當地宣傳、銷售產品,誤導欺詐客戶;不得開展資金池業務;不得利用資管產品進行商業賄賂;資管產品的杠桿率不得超過十倍;不得投資於高污染、高能耗等國家禁止投資的行業;不得對業務人員、管理團隊實施當期激勵。
❸ 中共為全黨劃紀律「底線」 哪些硬杠杠不可碰
中共為全黨列出了百餘條紀律「底線」。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等6大類規定中,中共黨員在工作生活中的「負面清單」清晰列出。新條例中,不少內容具有很強的現實針對性,這也可謂是十八大以來從嚴治黨實踐經驗的又一次制度化。
——「不收斂、不收手」要從重、加重處分
【原文】新條例在第三章「紀律處分運用規則」中,將「在紀律集中整飭過程中,不收斂、不收手的」列入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的情形。
【解讀】「不收斂、不收手」,這已是十八大後反腐新聞中的高頻詞彙。
今年2月,中紀委在通報官員違紀查處情況時首次用了「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的表述。查詢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紀律審查」欄目,省部級落馬官員在被開除黨籍的通報中被提及「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的就有十餘人。
相較於舊版紀律處分條例,新修訂的條例中將「在紀律集中整飭過程中,不收斂、不收手的」列入從重、加重處分的行列,亦可見中央對於嚴懲頂風違紀者的決心。
——黨員犯罪,即使免於刑罰,仍將黨紀處分
❹ 期貨私募團隊風控怎麼做
私募基金合規風控的十個要點
證監會、基金業協會對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的監管越來越趨於規范和嚴格,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內控和合規風控顯得越來越重要。筆者結合本團隊服務過的多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內控和風控工作流程,將私募基金合規風控的要點整理如下,希望其他私募基金合規風控工作可以借鑒,對於私募基金合規風控人員來講,私募基金的合規風控要注意以下十點:
一、了解產品募集流程
私募基金募集的步驟、核心文件和流程圖如下:
因各公司產品設計及運作有其特殊性,具體工作時應了解公司運作和決策流程。
二、注意合格投資者問題
合格投資者問題不用多說。《基金法》及《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均要求私募投資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並且單只私募基金的而投資者人數累計不得超過法律規定。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對合格投資者的標准進行了規定:
第十二條: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於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且符合下列標準的單位和個人:
(一)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的單位;
(二)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的個人。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託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
第十三條,視為合格投資者的情形:
(一)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
(二)依法設立並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
(三)投資於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
(四)證監會規定其他投資者。
以合夥企業、契約等非法人形式投資的,應當穿透核查並合並計算人數。備案的除外。
大家還要注意《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裡面,對合格投資者進行了分類。把合格投資分為專業投資者和普通投資者。
專業投資者的標准在第八條:
(一)經有關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金融機構,如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銀行、保險、信託、財務公司等;以及經行業協會備案或登記的證券公司子公司、期貨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
(二)上述機構發行的理財產品:證券公司資產管理產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產品、期貨公司資產管理產品、銀行理財產品、保險產品、信託產品、經行業協會備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保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四)同時符合資產與經歷條件的法人或其他組織:1、最近1年末凈資產不低於2000萬元;最近1年末金融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具有兩年以上的證券、基金、期貨、黃金、外匯等投資經歷。
(五)同時符合金融資產不低於500萬元,或最近3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且具有2年以上證券期貨等投資經歷或金融機構、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注冊會計師和律師。
除專業投資者之外的是普通投資者,普通投資者在信息告知[ 第23條,經營機構向普通投資者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前,應當告知下列信息:(一)可能直接導致本金虧損的情況;(二)可能直接導致超過原始本金損失的事項;(三)因經營機構的業務或者財產狀況變化,可能導致本金或原始本金虧損的事項;(四)因經營機構的業務或者財產狀況變化,影響客戶判斷的重要事由;(五)限制銷售對象權利行使期限或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內容;(六)適當性匹配意見。]、風險警示、適當性匹配方面享有特別保護。
三、注意投向的合規問題
投向合規主要涉及兩個方面,一是符合法律的規定;二是符合合同的約定。
首先需注意,未備案不得進行投資運作。
關於產品的投向,證監會《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運作管理暫行規定》(「新八條底線」)第六條規定: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發行的資產管理計劃不得投資於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環境保護政策的項目(證券市場投資除外),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情形:
(一)投資項目被列入國家發改委最新發布的淘汰類產業目錄;
(二)投資項目違反國家環境保護政策要求;
(三)通過穿透核查資產管理計劃最終投向上述項目。
基金業協會根據該規定製作了《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計劃備案管理規范4號》,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設立私募資產管理計劃,投資於房地產價格上漲過快熱點城市,包括(目前包括北京、上海、廣州、深圳、廈門、合肥、南京、蘇州、無錫、杭州、天津、福州、武漢、鄭州、濟南、成都等16個城市)普通住宅地產項目(房地產劃分為普通住宅地產、保障性住宅地產、商業地產、工業地產和其他房地產)的,暫不予備案。
四、注意結構化產品的杠桿問題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運作管理暫行規定》(「新八條底線」)第四條:
股票類、混合類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杠桿倍數超過1倍;
固定收益類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的杠桿倍數超過3倍;
其他類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的杠桿倍數超過2倍。
五、注意產品推介中的保底收益問題
推介材料中不得存在任何向投資者承諾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的表述。比如:零風險、收益有保障、本金無憂,保本等。
也不得私下簽訂回購協議或承諾函直接間接承諾保本保收益。
結構化產品不能直接或間接對優先順序份額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包括約定計提優先順序份額收益、提前終止罰息、劣後級或第三方機構差額補足優先順序收益、計提風險保證金補足優先順序收益等。
六、注意運作中形成「資金池」問題
資金池如何定義?
(一)資產管理計劃未進行實際投資或投資於非標資產,僅以後期投資者的投資向前期投資者兌付投資本金和收益;
(二)資產管理計劃在開放申購、贖回或滾動發行時未按規定進行合理估值,脫離對應標的資產的實際收益率進行分離定價;
(三)不同資產管理計劃混同運作,資金與資產無法明確對應;
(四)資產管理計劃所投資產生不能按時收回投資本金和收益情形的,通過開放參與、退出或滾動發行的方式由後期投資者承擔此類風險。(但充分信息披露且機構投資者書面同意的除外)
關於資金池的兩個案例,方便理解。
涉及的公司一是民生加銀有限公司,一是中信信誠有限公司。(具體案例大家可以去協會官網上查詢)
七、注意關聯交易問題
總的風控是不得從事非公平交易、利益輸送、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包括但不限於:
1、以利益輸送為目的,與特定對象進行不正當交易,或者在不同的資產管理計劃賬戶之間轉移收益或虧損;
2、交易價格嚴重偏離市場公允價格,損害投資者利益;
3、利用管理的資產管理計劃資產為資產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或第三方謀取不正當利益或向相關服務機構支付不合理費用;
4、利用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向特定一個或多個劣後級投資者輸送利益;
5、侵佔、挪用資產管理計劃資產。
八、注意運作中策略變動問題
運作中策略變動也是一個重要的風控要點。證券投資基金策略變動和股權投資基金投向項目後,公司經營范圍變動一樣。需要注意。
產品的策略和設立時的風控要求是風控標准。產品的策略是否得到嚴格執行,關繫到產品策略的有效性。股權投資中公司主營業務變動業關繫到基金是否會取得預期的回報和收益。
所以,產品風控人員應該講產品運作中的策略執行情況作為一個關注的風控要點。
九、注意信息披露與風險提示問題
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募集期間的信息披露、運作期間的信息披露。運作期間的信息披露就是我們說的月報、季報、年報。不按時披露,協會會處罰。披露的對象,投資人和協會。
月報:單只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規模金額達到 5000 萬元以上的,應當持續在每月結束之日起 5 個工作日以內向投資者披露基金凈值信息。
季報:應當在每季度結束之日起 10 個工作日以內向投資者披露基金凈值、主要財務指標以及投資組合情況等信息。
年報: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 4 個月以內向投資者披露以下信息:(一) 報告期末基金凈值和基金份額總額;(二) 基金的財務情況;(三) 基金投資運作情況和運用杠桿情況;(四)投資者賬戶信息,包括實繳出資額、未繳出資額以及報告期末所持有基金份額總額等;(五) 投資收益分配和損失承擔情況;(六) 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費和業績報酬,包括計提基準、計提方式和支付方式;(七) 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信息。
十、注意退出問題(私募舉牌減持及股權基金退出)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參與定增或者對上市公司舉牌還需要主要信息披露和非法減持的風險。《證券法》第八十六條,持有上市公司股份達到5%以後,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進行簡式權益變動報告。上述期間不得買賣該股票。第四十七條,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賣出,或者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的收益歸該公司所有。風控應注意這個規定,在產品進行二級市場交易時做相關風險提示。
對私募股權基金來講,基金退出主要有股東回購、IPO、掛牌上市等途徑。退出的時候如涉及金額較大,注意稅收問題。如退出不能,注意作出風控應對,及時採取保全措施,完善相關協議,做好證據准備。
❺ 新會計准則對銀行的影響
一、資金募集
(一)過渡期新老劃斷問題
為確保平穩過渡,《意見》充分考慮存量資管產品期限、市場規模及其所投資資產的期限和規模,兼顧增量資管產品的合理發行,提出按照 新老劃斷 原則設置過渡期。過渡期設置為 自《意見》發布之日起至2020年底 ,相比《徵求意見稿》而言,延長了一年半的時間,給予金融機構更為充足的整改和轉型時間。過渡期內,金融機構發行新產品應當符合《意見》的規定;為接續存量產品所投資的未到期資產,維持必要的流動性和市場穩定,可以發行老產品對接,但應當嚴格控制在存量產品整體規模內,並有序壓縮遞減,防止過渡期結束時出現斷崖效應。
對於什麼是老產品和新產品,基於《意見》中 維持必要的流動性和市場穩定 的精神,我們認為,並非單獨指產品自身的新與舊,而必須通過與產品投資標的物的新舊來理解。老產品是指為接續存量產品所投資的未到期資產(如銀行此前用短期限的封閉式產品投資長期限資產)而發行的與存量產品形式一致的產品,因此老產品可以是預期收益型產品;若所發行產品對接的是新資產而非原有未到期資產,則應認定為新產品,須為凈值型產品。
但針對過渡期新老劃斷問題,監管並未進一步明確,為維持市場穩定,還需有進一步的配套政策說明。
(二)保本理財逐步消亡
明確資產管理業務是金融機構的表外業務,金融機構不得開展表內資管業務;針對銀行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特指非保本銀行理財產品。
《意見》明確,在《意見》發布之日起至2020年底的過渡期內,金融機構發行的新產品需符合《意見》相關規定,意味銀行新發行的保本理財正式壽終正寢。關於為接續存量產品所投資的未到期資產情況,《意見》明確金融機構可以發行老產品對接,以維持必要的流動性和市場穩定,但必須嚴格控制在存量產品整體規模內,並有序壓縮遞減。
針對市場保本需求,大額存單或結構化存款可作為保本理財替代方式。為有序引導,此前央行已加快存款利率市場化步伐,多家銀行先後上浮大額存單利率。經市場調研,已有多家銀行會在5月發售大額存單,且大額存單利率相較基準利率上浮50%以上。
2018年前4月結構化存款規模迅速攀升,已引發金融監管部門擔憂,並放緩或暫定部分地方性銀行的結構化存款資質申請。未來,具備衍生品交易資質的銀行會加大結構性存款發行,部分中小銀行承壓進一步加大。
(三)合格投資者認定
合格投資者認定標准進一步趨嚴。相對於《徵求意見稿》,《意見》對於合格投資者認定,新增 家庭金融凈資產不低於300萬元 要求,且投資者 不得使用貸款、發行債券等籌集的非自有資金投資資產管理產品 ,堵住靠借貸加杠桿等方式變為合格投資者的政策漏洞。
《意見》對合格投資者的數量並未做進一步表述,暗含大概率會放鬆或淡化私募資管產品尤其是私募銀行理財的200人投資者人數限制條件。針對產品類型和投資者要求,私募產品需面向合格投資者通過非公開方式發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87條規定,非公開募集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且合格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200人。《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10條規定,滿足以下情形之一的為公開發行:①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的;②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200人的;③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落實資產管理業務 八條底線 禁止行為細則》主要規范證券期貨經營機構開展私募資產管理業務行為,第5條規定資產管理計劃投資者人數累計不超過200人。
證券法中對非公開發行設定200人的上限,是基於私募證券的發行對象多為機構投資者和擁有巨額財富的少數個人投資者,而銀行理財的發行對象多為普通老百姓,適用同樣的認定標准明顯不妥。我們認為《意見》之所以不對合格投資者人數進行限制,主要是考慮到市場實際:雖然私募信息披露要求低、風險較大,但限定風險完全可通過合格投資者認定標准來予以控制(如新增家庭凈資產要求);從國際經驗來看,美國等資管業務成熟市場對私募合格投資者人數並無限制,滿足特定條件的資管機構可以向任意數量的合格投資者進行不受金額限制的私募發行。
但合格投資者的認定在執行中依然存在問題。《意見》並無明確如何認定合格投資者,是投資者自己開具證明亦或聲明?還是由資管機構根據自身標准劃線認定?監管機構並未給出明確的可行性意見。若無統一的認定流程,未來區分公募產品和私募產品,將為合格投資者認定和現場檢查造成很多現實的困難。
(四)投資者教育及凈值化轉型引導
雖然攤余成本法使用環境相對寬松,對銀行理財業務凈值化轉型的推進有一定助力,但考慮到目前銀行理財客戶的風險偏好程度較低,剛性兌付的打破,即使只從形式層面的調整來看,投資者過低的接受程度也令各家銀行極為頭疼。如何增強投資者層面的凈值型產品教育及引導投資者購買理財產品將成為銀行理財銷售端面臨的第一大難題。
在當前監管環境調整的壓力下,推動投資者對於凈值型產品的認知又有其必要性,即使不能馬上實現投資者對於凈值產品的認可,但也要在時機成熟時,有迅速提升凈值型產品在市場中的認可度。目前,商業銀行可從兩個層面增強投資者對於凈值化銀行理財產品的接受程度。首先,從理財產品層面,分客戶類型逐步推出相應的凈值型產品是相對可行的方式。也即是通過對機構客戶、高凈值客戶、普通個人投資者分步驟,由上及下地推出相應的凈值型產品,避免在過渡期結束後集中推出,被動面臨比較明顯的客戶流失和流動性風險。其次,供給側環境的變化將倒逼投資者需求分化更為明顯,單一理財產品或將較難滿足客戶日益多元化的投資需求。未來商業銀行必須增強客戶需求的挖掘及定位,並整合存款業務、理財業務、代銷業務等打造完善的產品池,並以標准化、專業化、綜合化的財富管理流程輔以先進的財富管理系統實現產品組合與客戶需求的完美匹配,從而留住客戶。
另外,雖然政策層面大力推動行業打破剛兌,並提出對於優先完成整改的機構給予一定的監管激勵。但對於銀行而言,率先打破剛性兌付,並出現產品不能按時兌付的銀行必然遭受到巨大的聲譽損失,導致客戶的流失,進而傳導至傳統業務,對銀行的整體發展造成沖擊。也即是說,監管激勵的強弱或僅能在一定程度上或一定時間范圍內影響凈值化轉型的進度,尤其是在轉型初始階段,監管激勵對於凈值化的影響程度偏弱。推動銀行理財凈值化轉型可能更多的需要依靠商業銀行提交的資產管理業務整改計劃,預計對於不同發展程度的銀行,資管業務整改計劃的時間點將有明顯差異。監管或將給予大中型銀行更大轉型壓力,對其時間安排提出更高要求。在大中型銀行率先打破剛兌後,中小型銀行能更容易的實行投資者教育,整體行業轉型進度將加快。
(五)合規銷售、誠信經營、勤勉盡責
《意見》明確,金融機構發行和銷售資產管理產品,需堅持 了解產品 和 了解客戶 的經營理念;禁止欺詐或者誤導投資者購買與其風險承擔能力不匹配的資產管理產品;具備與資產管理業務發展相適應的管理體系和管理制度,公司治理良好,風險管理、內部控制和問責機制健全;對於違反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意見》規定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從業人員,依法採取處罰措施直至取消從業資格,禁止其在其他類型金融機構從事資產管理業務。
以上要求是對監管層整治金融市場亂象、維護市場秩序、保障金融穩定的具體體現。事實上,相比《徵求意見稿》,《意見》在多處新增 誠信經營 字樣表述,對金融機構合規銷售、誠信經營、勤勉盡責的重視可見一斑。
未來,監管層大概率會加大對資管業務中的違規經營懲治力度,銀行機構尤其是中小型銀行機構,必須重視銀行理財發展過程中的法律風險,加強內部治理和相關制度建設,提升業務人員的專業素質和合規意識。
(六)資管產品代理銷售
隨著平等准入市場機制的逐步建立,中小型銀行理財業務發展會面臨更大的競爭壓力,基於代銷業務而發展財富管理正成為較多銀行的現實選擇。
但《意見》明確,代銷機構需持牌照代銷資管產品,沒有牌照的相關機構一律不得銷售資管產品。金融機構需建立資管產品的銷售授權管理體系,明確代理銷售機構的准入標准和程序,明確界定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確相關風險的承擔責任和轉移方式。目前的情況是,公募基金等產品的代銷需要監管機構頒發許可牌照,而對於銀行理財產品的代理銷售,監管機構並未頒發牌照,持牌非銀機構是否可以代理銷售銀行理財產品尚未明確。
因此,銀行機構在代理銷售相關資管產品時,也必須合規經營。針對違規銷售問題,《關於進一步深化整治銀行業市場亂象的意見》做了重點性描述,即不允許代銷金融監管機構監管范圍外的、不持有金融牌照的機構發行的產品;不得將代銷產品與存款或自身發行的理財產品混淆銷售,或允許非本行人員在營業網點從事產品宣傳推介、銷售等活動;不得假借所屬機構名義私自推介、銷售未經審批產品的私售 飛單 行為等。
合規代銷依賴相關的制度建設、培訓體系建設、財富管理系統建設等。從源頭把控代銷類產品、分析客群特徵。一方面通過產品設計和創新匹配不同用戶的需求,另一方面做好品牌建設,真正將財富管理業務做起來,形成品牌與特色,創造銀行發展新的競爭力。
二、運營管理
(一)多層嵌套與法律地位問題
《意見》對於資產管理產品多層嵌套問題的處理方式與《徵求意見稿》基本類似,允許資產管理產品再投資一層資產管理產品,但所投資的資產管理產品不得再投資公募證券投資基金以外的資產管理產品。另外《意見》強調了私募基金能對接私募資產管理產品,給予私募資管市場競合的入口。
在多層嵌套問題上銀行理財可謂是重災區,究其原因,多層嵌套模式的興盛是在不同監管體系下金融機構在市場進入和投資許可權不一致的背景下產生的,要解決這一問題就必須賦予各類型資產管理產品相同的市場待遇。
《意見》根據募集方式和投資性質不同對資管產品進行分類,對同類產品適用統一的監管規則。這意味著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和國家有關部門會對各類金融機構開展資產管理業務實行平等准入、給予公平待遇;同一性質的資管產品在賬戶開立、產權登記、法律訴訟等方面享有平等的地位。解決了此前銀行理財開展業務時面臨不公平的法律限制問題,預計緊隨其後的配套細則或法律法規的完善會明確給予銀行理財產品獨立的法律主體地位,從根本上解決銀行理財投資權益類資產、衍生類資產面臨的開戶問題或工商登記等問題。此次新規後理財產品或可開立股票投資賬戶等各類賬戶,同時還能進行工商登記以直接投資有限合夥產品等。
另外由於監管層並未限制資產管理產品對公募證券投資基金進行兩層嵌套,因此公募FOF及MOM 模式仍可以正常延續。在非標資產受限,銀行理財將投資重心轉回標准化資產的大前提下,通過FOF及MOM模式,商業銀行可以增強投資效率,降低投資成本,同時對於經濟周期變化帶來的影響也能更快地做出調整。從目前FOF及MOM的參與程度而言,理財業務發展程度較高的銀行都更加偏愛MOM模式。相對更為標准化的FOF模式,在MOM模式中,銀行能更好且更靈活的對投資方向及投資經理做出調控,具有更強的掌控度。
(二)信息披露安排
《意見》明確,金融機構應當向投資者主動、真實、准確、完整、及時披露資產管理產品募集信息、資金投向、杠桿水平、收益分配、託管安排、投資賬戶信息和主要投資風險等內容;特別地,針對不同形式的資管產品,其信息披露內容具有差異性。
完備的信息披露有助於強化投資者、監管者、市場第三方機構對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相關風險的把控,進而能夠更為公正客觀評判資管機構的經營管理能力。加強信息披露不僅是有效識別潛在風險的重要途徑,而且有助於加強投資者教育,利於引導理財產品的凈值化轉型,最終實現 賣者有責、買者自負 的經營理念。
(三)資管子公司與獨立託管
《意見》明確,主營業務不包括資產管理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設立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資產管理子公司開展資產管理業務,強化法人風險隔離,暫不具備條件的可以設立專門的資產管理業務經營部門開展業務。
《意見》針對銀行理財的意見要求,如風險隔離、業務分離等都是基於資管子公司而言。另外,《意見》明確,金融機構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資產應當由具有託管資質的第三方機構獨立託管,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過渡期內,具有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業務資質的商業銀行可以託管本行理財產品,但應當為每隻產品單獨開立託管賬戶,確保資產隔離。過渡期後,具有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業務資質的商業銀行應當設立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開展資產管理業務,該商業銀行可以託管子公司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但應當實現實質性的獨立託管。獨立託管有名無實的,由金融監督管理部門進行糾正和處罰。
在《意見》發布後,預計具有基金託管資質的銀行將會加快成立資管子公司的步伐,一方面是爭取將可觀的理財產品託管收入留在本行內部;另一方面是本行託管的效率和溝通難題易於解決,這對於部分產品來說十分必要。
(四)實施穿透監管並擴大報送范圍
此次《意見》中,在凈值管理、剛兌審核、人工智慧應用、統一報告制度等多個方面增加了關於流程或信息的報送要求。凸顯監管層希望增大資管業務全流程監控的意圖,增強穿透監管力度,避免監管盲點。考慮到目前銀行在月末、季末時點的報送壓力,新增的報送要求或增大時點報送的壓力。
另一方面,在資產管理產品統一報送部分,《意見》相對於《徵求意見稿》仍未給出具體的資產管理產品統計制度,在目前多類型產品共存的情況下,統一標準的制定較為困難。預計資產管理產品統計制度將在調整期後半程給出具體意見。
三、投資配置
(一)非標准化債權資產去留問題
相對《徵求意見稿》,《意見》新增對標准化債權類資產的認定標准,即標准化債權類資產應當具備等分化、可交易、信息披露充分、集中登記、獨立託管、公允定價、流動性機制完善、在經國務院同意設立的交易市場上交易等條件。標准化債權類資產之外的債權類資產均為非標,但具體認定規則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另行制定,實質上為非標轉標留了口子。針對在相關市場如銀登中心、北交所、中信登等流通交易的資產,監管層很可能會適時另行制定規則予以確認,在等分化、可交易、信息披露充分、集中登記、獨立託管、公允定價、流動性機制完善等方面滿足要求後,很可能會認定其為標准化資產。
《意見》明確,金融機構可以發行資產管理產品並投資於非標准化債權類資產,但應當遵守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有關限額管理、流動性管理等監管標准。表明銀行理財依然可以投資非標准化資產,但總量規模或限額管理的要求會提高,此前35%或4%的要求會進一步調整,而針對流動性管理要求會另發文明確。
針對資管產品投資非標的期限要求,《意見》明確,資管產品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於非標准化債權類資產的,非標准化債權類資產的終止日不得晚於封閉式資產管理產品的到期日或者開放式資產管理產品的最近一次開放日。由於有近三年的過渡期,在過渡期內可以發行老產品對接存量產品所投資的未到期資產,給予銀行充足的調整和轉型時間。若過渡期結束後仍有未到期的非標等存量資產,監管層亦或作出妥善安排,比如有序引導金融機構轉回資產負債表內,確保市場穩定。
針對資管產品投資非標帶來的投資者之間不公平問題(非標期限錯配,在非標違約時會導致後來持有的投資者承擔全部風險,導致收益分配的不公平),此問題本質是非標資產的估值問題,可以通過對非標資產計提 減值准備 來解決。針對這一問題,《意見》相對《徵求意見稿》對凈值生成方式做了調整表述,由 凈值生成應當符合公允價值原則 修改為 凈值生成應當符合企業會計准則規定 。理財非標由於缺乏流動性,根據財政部《企業會計准則解釋第8號》的規定,可按照攤余成本法估值,並計提減值准備。非標資產計提減值後,其風險就可以通過凈值變化向投資者傳遞。例如,初始投資時,會根據模型計提資產減值,存續期內,若出現繼續減值的跡象,將繼續增提減值,產品凈值下降,投資者此時贖回份額時會承受相應的損失,其它投資者此時購買時,會承擔後續風險,但也會獲得相應的回報。減值的計提要在產品合同中明確,讓投資人認可,並做好持續的信息披露。該方法在銀行實施時,已通過第三方審計,符合會計准則要求。
綜合來看,《意見》並非全部限制非標投資,而是從非標轉標、非標監管標准、過渡期安排、凈值生成原則等維度做了總體安排。另外,《意見》鼓勵金融機構在依法合規、商業可持續的前提下,通過發行資管產品募集資金投向符合國家戰略和產業政策要求、符合國家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政策要求的領域;鼓勵金融機構通過發行資管產品募集資金支持經濟結構轉型,支持市場化、法治化債轉股,降低企業杠桿率。在規范非標投資的同時,為了更好地滿足實體經濟的融資需求,監管層會鼓勵發展直接融資,建設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進一步深化金融體制改革,增強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效率和水平。這又會形成新的業務機會。
(二)公募與私募產品的投資范圍限制
公募型銀行理財投資限制趨於放鬆。此前的《徵求意見稿》認為,銀行的公募產品應當以固定收益類產品為主,如發行權益類產品和其他產品,須經銀行業監管部門批准;但《意見》將此條件刪除,明確公募型銀行理財除投資標准化債權類資產和上市交易股票之外,還可投資商品和金融衍生品,只要符合法律法規以及金融管理部門相關規定即可。這表明各性質銀行開展理財業務,大概率不會因分類管理(基礎類理財業務與綜合類理財業務)限制而不能投資權益類資產;對於未上市企業股權的投資,若法律法規和金融管理部門作出許可規定(如央行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調整),公募型銀行理財也可以參投,體現一定的靈活性。以上限制條件的放鬆或淡化對各類銀行尤其是中小型銀行構成利好。
私募型銀行理財前景看好。針對私募型產品,相對《徵求意見稿》,《意見》特新增一段論述 私募產品的投資范圍由合同約定,可以投資債權類資產、上市或掛牌交易的股票、未上市企業股權(含債轉股)和受(收)益權以及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資產,並嚴格遵守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鼓勵充分運用私募產品支持市場化、法治化債轉股。 這對擁有較多私人銀行客戶的大中型銀行構成實質性利好,可進一步投資資產證券化產品、股權性質的產業基金等。
相比《徵求意見稿》,《意見》放開私募分級限制。私募分級限制的放寬符合監管對於公募資產管理產品及私募資產管理產品的不同定位,也即是公募產品面向風險識別和承受能力偏弱的社會公眾發行,整體要求更為嚴格;私募資產管理產品主要面向風險識別和承受能力較強的合格投資者,監管要求相對寬松。
(三)估值方法與委外需求
《意見》對於銀行理財產品全面凈值化轉型的要求沒有放鬆,並且針對市場最為關心的凈值估值方式給出了市值法與攤余成本法兩種模式。其中市值法是基於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計量原則估值,受到了監管層的推崇。而攤余成本法由於存在隱性剛兌的可能,因此監管層從使用條件及兌付表現與實際資產價值偏離度限制兩個方面嚴控剛性兌付滋生的可能性。在監管層大力打擊剛性兌付的環境中,商業銀行希望以凈值的外衣實現剛兌本質的可能性偏小。
對於銀行理財業務而言,攤余成本法的估值方式能較大程度的降低產品在運行期限的波動表現,更為符合銀行理財產品的低風險的認知及定位。因此,攤余成本法使用的環境,對於銀行理財業務推動產品凈值化轉型的難度有較大影響。此次新規中,從攤余成本法使用的前提條件來看,整體限制相對合理,可採用此方法估值的資產包含了所有持有至到期的債權類資產及部分流動性過差的資產。目前銀行理財主要投資對象中, 債券+貨幣市場工具+非標債權 高達72.32%(2017年全年數據),而這部分資產基本上均可採用攤余成本法估值,這對於資產收益具有更高穩定型的商業銀行屬於利好消息。
關於 攤余成本法 的應用范圍,貨幣基金等傳統使用成本法但設計成開放式產品,其是否也面臨著緊迫的估值方法調整難題?資管新規發布之後,監管層表示貨幣基金的管理規定不變,是否也意味著銀行也可以創設類貨幣基金產品並使用成本法估值?這些疑問需要監管層進一步解答。
不過對於主動管理能力過弱,或無主動管理能力的商業銀行而言,未來對於委外的需求將進一步增強。但由於業務規模及專業能力等因素,中小銀行對接委外機構時話語權偏弱,對於委外資產掌控力不足的問題或將進一步凸顯。尤其是在剛性兌付打破的大環境中,對於資產過弱的掌控可能增大產品虧損的可能,進而增大銀行的聲譽風險。因此,在開展委外業務的同時,中小銀行應考慮通過委外系統的建立,增大對於委外資產的監控力度,降低不可控風險的發生
❻ 融資融券
提到融資融券,應該有很大一部分人要麼是一知半解,要麼就是啥也不懂。今天這篇文章是我多年炒股的經驗之談,特別是第二點非常重要!
開始講解前,我就來和大家講一講這個超好用的炒股神器合集,好奇的朋友不妨點擊下方鏈接:炒股的九大神器,老股民都在用!
一、融資融券是怎麼回事?
提到融資融券,首先我們要先了解杠桿。打個比方,你本身有10塊錢,想買一些東西,這些東西一共值20元,我們從別人那借來的10塊錢就是杠桿,這樣理解融資融券,那麼他就是加杠桿的一種辦法。融資就是證券公司借錢給股民買股票,到期返還本金和利息,融券,換言之就是股民將股票借來賣的過程,到期後立即返還股票給付相應的利息。
融資融券具有放大事物這一特性,盈利情況下,利潤會成倍增長,虧了也能將虧損放大幾倍。由此可見融資融券的風險著實不怎麼低,如果操作失誤極大可能會產生非常大的虧損,這就要求投資者有較高的投資水平,可以牢牢把握住合適的買賣機會,普通人一般是達不到這種水平的,那這個神器就特別好用,通過大數據技術分析來決定買賣的最佳時間,快點擊鏈接獲取吧:AI智能識別買賣機會,一分鍾上手!
二、融資融券有什麼技巧?
1. 提高收益的絕佳方法就是採用融資效應。
例如你手上的資金為100萬元,你支持XX股票,看好後,就可以把手上的資金用來買入股票了,之後可以聯系券商,將你買入的股票,抵押給他們,接著進行融資買進該股,要是股價上漲,就可以分享到額外部分的收益了。
簡單來講,要是XX股票漲幅有5%,本來僅有5萬元的收益,但通過融資融券操作,你就可以賺到更多,而當你沒能判斷正確時,賺是不可能的,只會虧損的更多。
2. 如果你想選擇的投資類型是穩健價值型,中長期看好後市,然後向券商融入資金。
你可以將價值投資長線持有的股票抵押給券商,也就是融入資金,不需再追加資金進場,然後再把部分利息支付給券商即可,就可以把戰果變得更多。
3. 應用融券功能,下跌也可以進行盈利。
舉例說明,比方說,某股現價二十元。經過深度探究,這只股可能在未來的一段時間內,下跌到十元附近。然後你就能向證券公司融券,向券商借一千股這個股,以二十元的價格在市場上進行售賣,取得資金兩萬元,在股價下跌到10左右的情況下,你就能趁機通過每股10元的價格,將該股再次買入,買入1千股,之後再返還給證券公司,花費費用具體為1萬元。
則這中間的前後操縱,價格差意味著盈利部分。自然還要支出一些融券費用。這種操作如果未來股價沒有下跌,而是上漲了,那麼合約到期後,就沒有盈利的可能性了,而是需要拿出更多的資金,來買證券還給證券公司,從而造成虧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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❼ 杠桿率通俗易懂的解釋
你手裡有1萬塊錢,你再借了3萬塊,那杠桿就是3倍.
你本身1萬塊錢能帶來1萬塊錢的利潤,
假如借了3萬塊錢,需要支付利息1萬塊,但是能帶來額外3萬塊利潤,
那麼你通過借款就能增加利潤2萬塊(3萬利潤-1萬利息)
那麼借款的利潤杠桿就是2倍.
❽ 資產證券化為什麼不適用新八條底線
您好!2016年5月推出的新版《證券期貨資產管理業務八條底線》中規定:
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的杠桿倍數不得超出以下限制:
1、股票類、混合類資產管理計劃的杠桿倍數超過1倍;為管理符合規定的員工持股計劃設立的股票類資產管理計劃的杠桿倍數超過2倍。
2、期貨類、固定收益類、非標類資產管理計劃的杠桿倍數超過3倍。
3、其他類資產管理計劃的杠桿倍數超過2倍。
以上規定旨在限制過分投機使杠桿風險急劇擴大,從而加大被管理資產的操作風險、增大市場的系統性風險,防止2016年6月「千股跌停」的重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