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傭金稅前扣除標准
法律分析:1、與生產經營有關的一般企業
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含交易雙方及雇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允許扣除;超也扣除限額的部分,不允許扣除。企業為發行權益性證券而支付給證券承銷機構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扣除。特別提醒:企業以現金等非轉賬方式支付的手續貫及傭金,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2、保險企業
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余額的18%(含本數),允許扣除,超出部分允許結轉以後年度扣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七條 經營者不得採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下列單位或者個人,以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
(一)交易相對方的工作人員;
(二)受交易相對方委託辦理相關事務的單位或者個人;
(三)利用職權或者影響力影響交易的單位或者個人。
經營者在交易活動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對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間人支付傭金。經營者向交易相對方支付折扣、向中間人支付傭金的,應當如實入賬。接受折扣、傭金的經營者也應當如實入賬。經營者的工作人員進行賄賂的,應當認定為經營者的行為;但是,經營者有證據證明該工作人員的行為與為經營者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無關的除外。
B. 傭金按企業所得稅稅前5%扣除,怎麼理解
您好,按字面來理解,就是支付的傭金按應交的企業所得稅的5%,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在哪兒看到的這句話啊?麻煩截圖或者給個網址,謝謝。
C. 銷售傭金稅前扣除的規定
法律分析:傭金一般是指企業在商品營銷業務過程中支付給中介人的代理、經紀手續費用。按照會計制度規定,傭金費用在銷售費用或營銷費用中列支。但是,稅法對傭金的稅前扣除有些限制性規定,而且內外資企業扣除額的規定也是不同的。
在內資企業所得稅方面,對支付給單位的傭金沒有比例限制;但支付給非本企業雇員的個人有5%的限制規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084號)第五十三條規定,納稅人發生的傭金符合下列條件的,可計入銷售費用:有合法真實憑證;支付的對象不得不是獨立的有權從事中介服務的納稅人或個人(支付對象不含本企業雇員);支付給個人的傭金,除另有規定者外,不得超過服務金額的5%。假如單位向本單位雇員支付傭金,按照稅法規定,則應視同工資薪金性質支付,並入計稅工資處理。
但是,稅法對保險企業手續費和傭金支付有非凡的規定。《國家稅務總局有關保險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69號)規定:保險企業當年支付的代理手續費可在不超過代理業務實收保費8%的范圍內憑合法憑證據實扣除,保險企業當年支付的傭金可在不超過繳費期內營銷業務實收保費5%的范圍內憑合法憑證據實扣除。同一項保險業務不得同時扣除代理手續費和傭金。
文件同時規定:保險企業的直銷業務不得扣除代理手續費和傭金。代理手續費是指企業向受其委託,並在其授權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保險代理人支付的費用;傭金是指公司向專門推銷壽險業務的個人代理人支付的費用。按此規定,保險企業支付給單位代理人的手續費,在代理業務實收保費8%的范圍內可以稅前扣除;支付給個人代理人的傭金,在推銷壽險業務實收保費5%的范圍內,憑合法憑證可以據實稅前扣除。超過部分,均不得稅前扣除。
法律依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 第五十三條 納稅人發生的傭金符合下列條件的,可計入銷售費用:有合法真實憑證;支付的對象不得不是獨立的有權從事中介服務的納稅人或個人(支付對象不含本企業雇員);支付給個人的傭金,除另有規定者外,不得超過服務金額的5%。假如單位向本單位雇員支付傭金,按照稅法規定,則應視同工資薪金性質支付,並入計稅工資處理。
D. 傭金應按什麼比例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傭金不超過合同總金額的5%的部分,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E. 支付的傭金應按什麼比例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傭金不超過合同總金額的5%的部分,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F. 保險傭金稅前扣除標准
1、「工資、薪金支出」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規定
扣除規定:
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實操解析:
(一)哪種工資、薪金支出才是合理的?
根據國稅函〔2009〕3號文第一條規定,稅務機關在對工資薪金進行合理性確認時,可按以下原則掌握:
1、企業制訂了較為規范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
2、企業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
3、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
4、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
5、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
(二)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稅前扣除是否有總額限制?
1、非國有性質的企業,「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按照本合理性確認原則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2、國有性質的企業,其工資薪金,不得超過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的限定數額;超過部分,不得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也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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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職工福利費」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規定
扣除規定:
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實操解析:
(一)職工福利費支出的范圍包含哪些?
1、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
2、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3、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
(二)職工福利費支付有何要求?
1、職工福利費支付,來自外部的需要合法發票,如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
2、由企業自行發放的文件中規定的各種補貼,則根據相關國家有關政策依據和企業制定製度及標准,自製原始憑證,如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具體到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及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
3、「工會經費」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規定
扣除規定:
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准予扣除。
實操解析:
(一)工會經費支付憑證有何規定?
1、自2010年7月1日起,企業撥繳的職工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憑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2、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託稅務機關代收工會經費的地區,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也可憑合法、有效的工會經費代收憑據依法在稅前扣除。
(二)取得了《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未實際支付的能否扣除?
沒有實際支付給工會組織的工會經費,不得稅前扣除。
4、「職工教育經費」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規定
扣除規定: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實操解析:
(一)職工教育經費支出范圍有何規定?
1、上崗和轉崗培訓;
2、各類崗位適應性培訓;
3、崗位培訓、職業技術等級培訓、高技能人才培訓;
4、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
5、特種作業人員培訓;
6、企業組織的職工外送培訓的經費支出;
7、職工參加的職業技能鑒定、職業資格認證等經費支出;
8、購置教學設備與設施;
9、職工崗位自學成才獎勵費用;
10、職工教育培訓管理費用;
11、經單位批准參加繼續教育以及政府有關部門集中舉辦的專業技術、崗位培訓、職業技術等級培訓、高技能人才培訓所需經費,可從職工所在企業職工教育培訓經費中列支;
12、礦山和建築企業等聘用外來農民工較多的企業,以及在城市化進程中接受農村轉移勞動力較多的企業,對農民工和農村轉移勞動力培訓所需的費用,可從職工教育培訓經費中支出;
13、有關職工教育的其他開支。
(二)哪些支出不屬於職工教育經費的支出范圍?
1、企業職工參加社會上的學歷教育以及個人為取得學位而參加的在職教育,所需費用應由個人承擔,不能擠占企業的職工教育培訓經費。
2、對於企業高層管理人員的境外培訓和考察,其一次性單項支出較高的費用應從其他管理費用中支出,避免擠占日常的職工教育培訓經費開支。
3、專職教職員工的工資和各項勞保、福利、獎金等,以及按規定發給脫產學習的學員工資,不包括在職工教育經費以內,由本人所在單位按規定開支。
4、學員學慣用的教科書,參考資料、計算尺(器)、小件繪圖儀器(如量角器、三角板、圓規等)和筆墨、紙張等其他學慣用品,應由學員個人自理,不得在職工教育經費中開支。
5、舉辦職工教育所必需購置的設備,凡符合固定資產標準的,按規定分別由基建投資或企業更新改造資金、行政、事業費中開支,不列入職工教育經費。
6、舉辦職工教育所需的教室、校舍、教育基地,應按因陋就簡的原則,盡量在現有房屋中調劑解決。必須新建的,老企業可在企業更新改造資金中安排解決;行政、事業單位在基本建設投資中開支;新建單位在設計時就要考慮職工教育必要的設施,所需資金在新建項目的總投資之內解決。
(三)職工教育經費支出有何特殊規定?
1、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2、高新技術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准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3、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符合條件軟體企業的職工培訓費用,應單獨進行核算並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5、「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規定
扣除規定:
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准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准予扣除。
實操解析:
(一)基本社會保險費范圍和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當員工月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月平均工資60%時,就按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作為繳納社保的基數;超過當地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作為繳納社保的基數,超過部分不記入繳費工資基數,也不記入計發養老金的基數。
(二)住房公積金繳存范圍和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單位和職工繳存比例不應低於5%,原則上不高於12%。採取提高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方式發放職工住房補貼的,應當在個人賬戶中予以註明。
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工資基數,原則上不應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倍或3倍。具體標准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6、「補充養老保險」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規定
扣除規定:
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范圍和標准內,准予扣除。
實操解析:
(一)補充養老保險范圍和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准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二)補充養老保險扣除有何特殊規定?
補充養老保險的繳納必須惠及「全體員工」,如果只針對部分人員所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不得扣除。
7、「業務招待費」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規定
扣除規定:
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實操解析:
(一)業務招待費的支出范圍如何確認?
1、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而宴請或工作餐的開支;
2、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贈送紀念品的開支;
3、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而發生的旅遊景點參觀費和交通費及其他費用的開支;
4、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而發生的業務關系人員的差旅費開支。
(二)計算基數銷售(營業)收入如何確認?
銷售(營業)收入包括銷售貨物收入、提供勞務收入等主營業務收入,還包括其他業務收入、視同銷售收入。但是不含營業外收入(如讓渡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所有權收入)、投資收益(有特例)(正向列舉和反向列舉的都要記住)。
(三)企業籌建期間業務招待費如何扣除?
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與籌辦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可按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企業籌辦費,並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
(四)股權投資企業業務招待費如何扣除?
對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包括集團公司總部、創業投資企業等),其從被投資企業所分配的股息、紅利以及股權轉讓收入,可以按規定的比例計算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
8、「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規定
扣除規定:
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實操解析:
(一)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如何界定?
1、業務宣傳費是企業開展業務宣傳活動所支付的費用,不一定必須是通過媒體的廣告性費用,可以是廣告性質的宣傳,也包括企業發放的印有企業標志的禮品、紀念品等;
2、廣告費一般則是企業通過媒體向公眾介紹商品、勞務和企業信息等發生的相關費用。廣告費一般符合3個條件:一是廣告是通過經工商部門批準的專門機構製作的;二是已實際支付費用,並取得相應發票;三是通過一定的媒體傳播。
(二)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有何特殊規定?
1、對化妝品製造或銷售、醫葯製造和飲料製造(不含酒類製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2、煙草企業的煙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一律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3、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可按實際發生額計入企業籌辦費,並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
9、「傭金和手續費支出」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規定
扣除規定:
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計算限額以內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1、保險企業:財產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後余額的15%(含本數,下同)計算限額;人身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後余額的10%計算限額。
2、房地產企業:企業委託境外機構銷售開發產品的,其支付境外機構的銷售費用(含傭金或手續費)不超過委託銷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據實扣除。
3、電信企業:電信企業在發展客戶、拓展業務等過程中(如委託銷售電話入網卡、電話充值卡等),需向經紀人、代辦商支付手續費及傭金的,其實際發生的相關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超過企業當年收入總額5%的部分,准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
4、其他企業: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含交易雙方及其雇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計算限額。
實操解析:
(一)傭金和手續費支出,如何界定?
傭金是指代理人或經紀人為委託人介紹傭金生意或代買代賣而收取的報酬。根據傭金是否在價格條款中表明,可分為"明佣"或"暗佣"。"明佣"是指在合同價格條款中明確規定傭金率。"暗佣"是指暗中約定傭金率。若中間商從買賣雙方都獲得傭金,則被稱為"雙頭佣"。
手續費就是為代理他人辦理有關事項,所收取的一種勞務補償;或對委託人來講,是屬於因他人代為辦理有關事項,而支付的相應報酬。如:證券交易手續費、代辦機票手續費、代扣代繳費用手續費、國債代辦手續費等等。
(二)傭金和手續費支付,有何具體要求?
1、除委託個人代理外,企業以現金等非轉賬方式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企業為發行權益性證券支付給有關證券承銷機構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
2、企業不得將手續費及傭金支出計入回扣、業務提成、返利、進場費等費用。
3、企業已計入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相關資產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應當通過折舊、攤銷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
4、企業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直接沖減服務協議或合同金額,並如實入賬。
5、企業應當如實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當年手續費及傭金計算分配表和其他相關資料,並依法取得合法真實憑證。
10、公益性捐贈支出
政策依據:
《企業所得稅法》(2017年修正案)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准予結轉以後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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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傭金多少比例合法
法律分析: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9號)給「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作出了數額限定,即一般企業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含交易雙方及其雇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計算限額扣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三條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中介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根據中介人的勞務合理確定。因中介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中介人的報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動的費用,由中介人負擔。
H. 手續費及傭金稅前扣除標准
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標准:
(1)不超過以下規定計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1.保險企業:財產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後余額的15%准予據實扣除;人身保險:10%。
2.電信企業委託銷售電話入網卡、電話充值卡所發生的手續費及傭金,不超過企業當年收入總額5%的部分,准予據實扣除。
3.其他企業: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含交易雙方及其雇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簽訂服務協議收入金額的5%計算扣除限額。
(2)從事代理服務、主營業務收入為手續費、傭金的企業(如證券、期貨、保險代理等企業),為取得該類收入而實際發生的營業成本(包括手續費及傭金支出),准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
《關於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第一條 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計算限額以內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一)保險企業:財產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後余額的15%(含本數,下同)計算限額;人身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後余額的10%計算限額。
(二)其他企業: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含交易雙方及其雇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計算限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