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支付傭金和手續費如何進行稅務處理
甲股份有限公司為高新技術企業,經營范圍:計算機系統服務;數據處理;監控防盜系統、車輛調度系統軟體產品的開發與銷售。2014年度,發生與支付傭金和手續費相關事項如下:1、經有關部門核准,通過增發1000萬股本公司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市價25元。為增發該部分股份,甲公司支付會計審計費、律師費80萬元,向證券承銷機構支付200萬元傭金和手續費,均取得合法票據,全部計入“管理費用”科目。2、2014年2月,與境外機構簽訂代理服務協議,從境外購入兩台電子設備,計81.70萬美元,摺合人民幣500萬元。甲公司按合同價的8%支付境外機構傭金6.54萬美元,摺合人民幣40萬元,並按規定代扣代繳相關稅費,傭金支出計入銷售費用。該電子設備於2014年3月投入使用,預計凈殘值率5%,預計使用年限3年,按年限平均法計提折舊,計入當期成本費用金額118.75萬元(年末無在產品和產成品)。3、與境內乙代理中介服務企業訂立合同。合同約定:乙企業為甲公司介紹購買軟體客戶,並促成購銷雙方成交。當乙公司代理服務數量達到1000套時,以每套40元結算手續費;當代理數量超過1000套時,其超過部分以每套70元結算手續費。甲、乙雙方確認的2014年手續費結算表反映,全年代理服務軟體2800套,應付手續費=1000×40+1800×70=16.60萬元。乙公司開具合法票據,通過銀行轉賬方式結算。甲公司2014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中,對上述事項未納稅調整。審計人員認為甲公司稅務處理不恰當。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9號)規定,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除保險企業外的其他企業,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含交易雙方及其雇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計算限額。文件明確,企業為發行權益性證券支付給證券承銷機構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稅前扣除。已計入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相關資產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應當通過折舊、攤銷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事項1。甲公司為發行權益性證券支付給證券承銷機構傭金和手續費,其會計處理應沖減“資本公積-股本溢價”,而不能在管理費用中列支,應納稅調增。審計人員還發現,該公司股票溢價計入“資本公積”部分未申報繳納印花稅=[1000×(25-1)-200]×0.05%=11.90萬元,應補申報,並納稅調減。凈調增金額=200-11.90=188.10萬元。事項2。按規定,甲公司支付境外傭金計入固定資產成本金額=500×5%=25萬元,電子設備的計稅成本=500+25=525萬元。應提折舊=525×(1-5%)÷36×9=124.69萬元。實際計提折舊118.75萬元,應納稅調增金額=(118.75+40)-124.69=34.06萬元。事項3。審計人員核實,乙公司全年代理服務軟體數量正確,甲公司向購買方開具發票軟體的含稅單價均為1000元。可稅前扣除手續費=2800×1000×5%=14萬元。實際支付金額16.60萬元,應納稅調增金額=16.6-14.40=2.60萬元。綜上所述,甲公司發生的與傭金及手續費相關事項,應納稅調增金額=188.10+34.06+2.60=224.76萬元。甲公司對審計意見無異議。
Ⅱ 什麼是業務傭金所得稅納稅調整中業務傭金應如何計算怎樣才能抵扣
傭金是支付給非本單位職工的錢。個人必須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才能稅前列支。單位必須要有發票。最高不得超過收入的5%。
Ⅲ A105000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第(十一)傭金和手續費支出 是填計入財務費用的銀行手續費嗎
傭金和手續費支出不是填計入財務費用的銀行手續費。
傭金和手續費支出屬於銷售傭金離提成,填入財務費用其他。
企業發生的手續費、傭金等支出,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存放中央銀行款項」、「存放同業」、「現金」、「應付賬款」等科目。
期末,應將本科目余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後本科目無余額。
(3)傭金超標納稅調整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合稱新稅法)有關規定,現將企業發生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計算限額以內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1、保險企業:財產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後余額的15%(含本數,下同)計算限額;人身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後余額的10%計算限額。
2、其他企業: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含交易雙方及其雇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計算限額。
二、企業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企業或個人簽訂代辦協議或合同,並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手續費及傭金。
除委託個人代理外,企業以現金等非轉賬方式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
Ⅳ 如何進行納稅調整,主要關注那些問題
指的是企業所得稅嗎?如果是的話要看看相關的法規及優惠政策,比如一些費用的扣除方法,哪些費用和成本是可以稅前列支的,哪些是不可以列支的等,要注意的東西很多,在這里不好詳細說啊!
Ⅳ 企業所得稅納稅調整的項目有哪些
一、工資薪金的納稅調整Ⅵ 納稅調整項目包括哪些
一、工資薪金的納稅調整
計提的職工工資本年度未實際發放的部分,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做納稅調增處理。國有企業計提的工資超過上級核定額度的,超過部分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二、職工福利費的納稅調整
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調增應納稅所得額。企業列支的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各種福利性質的支出,應在「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費」科目核算,否則,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三、工會經費的納稅調整
企業撥繳的職工工會經費,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調增應納稅所得額。計提的工會經費未實際撥繳的,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四、職工教育經費的納稅調整
一般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不得在當期扣除,調增應納稅所得額。高新技術企業和技術先進性服務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調增應納稅所得額。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符合條件的軟體企業的職工培訓費用,應單獨進行核算並按實際發生額在稅前扣除。
五、業務招待費的納稅調整
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超過部分,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
六、捐贈支出的納稅調整
營業外支出中列支的直接向受贈單位的捐贈,不得在稅前扣除,調增應納稅所得額。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七、利息支出的納稅調整
支付的利息超出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八、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納稅調整
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對化妝品製造或銷售、醫葯製造和飲料製造(不含酒類製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九、利息費用的納稅調整
支付給非金融企業的利息支出,超出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調增應納稅所得額。支付給關聯方的借款利息超過規定的關聯方借款額度標準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用借款購買固定資產發生的利息支出一次性在財務費用中列支的,不得在稅前扣除,調增應納稅所得額。支付利息沒有取得發票,不得在稅前扣除,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十、其他事項的納稅調整
1、列支的個人商業保險,不得在稅前扣除,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2、超標准列支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的,超過部分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3、支付的跨年度租金等費用一次性在支付年度扣除或者屬於以前年度費用在本年度扣除的,對不屬本年度的部分,做納稅調增處理。
4、計提的各種費用本年度未實際支付的,企業所得稅前不允許扣除,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5、估價入庫材料、商品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仍未取得合法票據的,已結轉成本的部分稅前不允許扣除,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6、部分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短於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多計提的折舊不得在稅前扣除,調增應納稅所得額。投入的房屋、建築物及部分機器設備按評估價值入賬並計提折舊,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票據,其折舊不得在稅前扣除,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用財政專項資金購置固定資產並計提折舊,其折舊不得在稅前扣除,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7、購入符合固定資產條件的物品,一次性計入費用,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減除當年應扣除的折舊,若不減除可扣除折舊可做納稅調減處理)。
8、收到不符合不征稅收入條件的財政補助、補貼、貸款貼息,以及直接減免、返還的各種稅收(不包括企業按規定取得的出口退稅款),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結轉至「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或者計入「其他應付款」科目,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9、將貨物、財產、勞務用於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未視同銷售處理,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10、發生資產損失未向稅務機關申報即在稅前扣除的,調增應納稅所得額。營業外支出中列支的行政罰款、稅收滯納金,企業所得稅前不得扣除,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11、費用支出中取得不合格發票,不得在稅前扣除,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12、計提固定資產減值准備,不得在稅前扣除,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13、以前年度費用中列支的符合資本化條件的物品按照稅法規定已調增應納稅所得額的,本年度允許扣除的折舊做納稅調減處理。
Ⅶ 納稅調整一般涉及哪些情況,哪些情況需要進行會計科目的重分類
會計科目重分類的現象比較少。
調整一般是因為稅法和會計規定扣除的差異而產生的,費用中,比如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工資(包括計入成本的)、福利費(同工資扣除方法類似)、折舊、攤銷、傭金、捐贈等會產生調增應納稅所得額。研究開發費用可加扣50%。
收入中
營業外收入中注意固定資產盤盈、債務重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等、
國債利息收入屬免稅收入調減,但在到期前轉讓的除外。
Ⅷ 銷售傭金的稅務處理
隨著市場競爭的加劇,很多企業為擴大銷售,常採用支付傭金的方式。然而不少企業對傭金的稅務處理,理解得不夠准確、全面,給企業發展帶來不利影響。那麼,企業支付的傭金該如何進行稅務處理呢?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84號,以下簡稱《通知》)規定:
納稅人發生的傭金符合下列條件的,可計入銷售費用:
(一)有合法真實憑證;
(二)支付的對象必須是獨立的有權從事中介服務的納稅人或個人(支付對象不含本企業雇員);
(三)支付給個人的傭金,除另有規定者外,不得超過服務金額的5%。
《通知》還規定,工資薪金支出是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與其有僱傭關系的員工的所有現金或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除另有規定外,工資薪金支出實行計稅工資扣除辦法。可以看出,准予稅前扣除傭金的支付對象不包括本企業雇員,支付給本企業雇員的傭金應列入工資薪金支出,用計稅工資扣除辦法進行納稅調整。
另外,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以及《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暫行辦法》(國稅發[1995]65號)的有關規定,企業支付給本企業雇員的傭金,屬於非獨立個人勞務活動得到的報酬,屬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企業支付給個人(非本企業雇員)的傭金,屬個人的勞務報酬所得,企業是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應指定支付傭金的財務會計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具體辦理個人所得稅的代扣代繳工作。企業不履行代扣代繳義務時,應納稅款由取得傭金的個人繳納,企業應承擔應扣未扣稅款50%以上至3倍的罰款。可以看出,企業應對支付給個人的傭金,認真履行好代扣代繳義務。
04年某市國稅局稽查部門在對某油脂股份有限公司進行稅務檢查時,發現該企業2003年度列明的傭金共計37500元,其中包括支付給本企業職工的銷售提成28100元,企業將傭金全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稅務機關作出了對該企業支付給職工的銷售提成補繳企業所得稅9273元並處以應納稅款1倍罰款的處理決定。因該企業支付給本企業職工的銷售提成,不能以傭金列支,而應作為工資薪金支出,但這部分工資薪金支出已超出了該企業計稅工資標准。該企業正是由於違反了《通知》中關於傭金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決定,才受到稅務機關的處罰。
可見,企業在利用傭金拓展業務的同時,一定要全面按照稅法規定進行稅務處理,才能經得起稅務機關的檢查,才能健康發展。
Ⅸ 財務費用中的手續費是納稅調整中的傭金與手續費嗎
不是。
財務費用中的手續費是指金融機構手續費,指發行債券所需支付的手續費(需資本化的手續費除外)、開出匯票的銀行手續費、調劑外匯手續費等,但不包括發行股票所支付的手續費等;納稅調整中的傭金與手續費屬於銷售傭金離提成,填入財務費用其他。因此二者不是一回事。
企業支出的銀行手續費一般有兩種情況:
一、為企業籌集資金而發生的手續費支出;
二、在銀行結算過程中支付的手續費。
如辦理信(電)匯所支付的手續費、郵電費,購買空白支票、信匯單、匯票等所支付的工本費、手續費。前者按規定應列入「財務費用」核算,後者由於不屬於企業籌資行為所發生的費用,不應該在「財務費用」科目核算,一般可在「管理費用」下另設二級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9)傭金超標納稅調整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合稱新稅法)有關規定,現將企業發生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1、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計算限額以內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2、保險企業:財產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後余額的15%(含本數,下同)計算限額;人身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後余額的10%計算限額。
3、其他企業: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含交易雙方及其雇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計算限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