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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賃杠桿率監管指標

發布時間:2022-05-24 07:48:16

杠桿率通俗易懂的解釋

你手裡有1萬塊錢,你再借了3萬塊,那杠桿就是3倍.
你本身1萬塊錢能帶來1萬塊錢的利潤,
假如借了3萬塊錢,需要支付利息1萬塊,但是能帶來額外3萬塊利潤,
那麼你通過借款就能增加利潤2萬塊(3萬利潤-1萬利息)
那麼借款的利潤杠桿就是2倍.

⑵ 金融租賃公司杠桿率要求

法律分析:一般來講多數的融資租賃公司的資產規模(放貸規模)相當於自有資本(注冊資本)的10倍左右,但這要和融資租賃公司的經營思路有關,保守的公司有點只有3~5倍,激進的公司有15倍甚至以上融資租賃公司,一般的資金運轉模式是先用自有資本放貸,再將應收債權抵押給銀行進行融資,獲取一定比例的貸款(50~100%不等),然後有繼續對外放款和融資,如果銀行抵押貸款的比例是80%,那麼僅這項的杠桿就是1/(1-80%)倍,再加上其他一些融資渠道(股東集資或債權或股票),就可以達到10倍的杠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無法確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七百一十條 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一十五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⑶ 杠桿率監管標准

中國銀監會根據巴塞爾協議Ⅲ的相關內容,制定了針對我國商業銀行的杠桿率監管要求:杠桿率=(一級資本-一級資本扣減項)/調整後的表內外資產余額,不低於4%。彌補資本充足率的不足,控制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及銀行體系的杠桿率積累。
該徵求意見稿同時要求各商業銀行從2012年1月1日開始實施,系統重要性銀行在2013年底前達標,非系統重要性銀行在2016年底前達標。
這表明,中國的銀行業監管機構將正式引入杠桿率監管機制,未來將根據經濟形勢和銀行風險狀況的變化對杠桿率監管要求進行調整。它的計算方法為核心資本凈額除以調整後的表內外資產余額。
該指引同時規定,商業銀行在資產轉讓和代客理財等業務活動中實際資產或風險沒有轉移,但未將資產在資產負債表中反映的,在計算杠桿率時應當將其計入調整後的資產余額。
2010年12月,巴塞爾委員會發布了巴塞爾Ⅲ,明確了杠桿率的國際監管標准為3%。而根據巴塞爾委員會公布的數據,全球兩組銀行的杠桿率分別為2.7%和3.8%,高於中國78家測算機構平均4.6%的杠桿率水平。
國家銀監會副主席王華慶早在2010年9月就曾表示,銀監會還准備引進動態撥備和杠桿率作為資本監管的重要補充。中國銀行業的資本充足率和資本補充將不斷加強,資本補充規劃將成為銀行董事會的重要任務。
銀監會2月18日公布數據,2010年,我國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水平大幅提升,年末商業銀行整體加權平均資本充足率12.2%,比年初上升0.8個百分點;加權平均核心資本充足率為10.1%,比年初上升0.9個百分點。
拓展資料
杠桿率監管對境內商業銀行經營管理的影響是什麼?
短期影響
大中型銀行短期達標壓力不大。2010年上半年,國內5家大型銀行和5家中型銀行參加了巴塞爾委員會組織的定量影響測算。銀監會於2010年末公布的測試結果為:按照《辦法》所規定的杠桿率計算方法,我國5家大型商業銀行平均杠桿率為4.7%,全部超過4%;5家中型銀行平均杠桿率為3.9%,處於4%附近,具體結果見表1。表1數據表明我國5家大型與5家中型商業銀行的整體狀況杠桿率水平較好,明顯優於全球的平均水平;相對於大型銀行而言,國內中型銀行面臨的壓力要大一些。
中信證券研究部根據銀監會公布的杠桿率計算公式對國內主要商業銀行進行了測算,針對五大商業銀行及11家股份制和城商行的計算結果分別見表2和表3。相關情況顯示,五大行的杠桿率均在4%以上,其中建設銀行杠桿率最高達到了5.57%,而五大行中最低的工商銀行也達到了4.99%的水平;上市股份制和城商行中除華夏銀行、深發展杠桿率尚未達標外,興業銀行、光大銀行、民生銀行和中信銀行杠桿率略高於4%的水平,但上述提及的股份制和城商行銀行(除興業銀行、招商銀行外)均公布了融資方案(華夏銀行已完成定向增發),預計補充資本後杠桿率要求將不形成實質性約束。
從以上數據可以看到,我國商業銀行的杠桿率水平普遍較高,遠大於同期的美國、歐洲等國家和地區的銀行業。這是因為我國商業銀行長期以來主要從事傳統的存貸業務,利潤主要來源是高利差下的利息收入。短期來看,達到4%杠桿率監管標準的壓力不大。
處在達標邊緣或不達標銀行面臨諸多壓力:
一是資本補充的壓力會進一步加大。由於我國商業銀行的資本補充主要依靠對外籌集,杠桿率達標要求加劇了部分銀行資本不足的矛盾。
二是資產規模擴張速度將受到監管約束,發展壓力增大。依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商業銀行近年來實現了機構擴張、存款增加、貸款增加以及利潤增加的良好格局,但信貸高增長也帶來了資本不足的問題。資本對規模擴張的制約越來越明顯。單純依靠規模擴張擴大市場影響力模式下,杠桿率進一步收縮了資產的擴張能力,發展壓力會越來越大。
三是部分不達標行面臨被要求壓縮存量資產規模的壓力。受地方政府平台貸款質量波動、房地產貸款質量波動影響,部分銀行撥備壓力逐漸增大,資產質量波動反過來又影響銀行的利潤留存能力,在外部籌資環境不寬松的情況下,部分銀行短期內無法籌到必須的資本數額,也可能無法滿足杠桿率監管要求,不得不壓縮存量表內外資產規模,將對這部分行的市場影響、業務發展帶來很多問題。四是機構擴張、業務創新將受到很大制約。少數不達標行將受到更為嚴格的監管約束,包括停止新設機構、停批新業務、停辦部分業務以及限制股東分紅、限制股東權利,甚至被要求調整董事會和高管層等,將對銀行正常的經營管理造成一定影響。

⑷ 杠桿率的計算公式

杠桿率是指資產負債表中總資產與權益資本的比率,杠桿率是衡量公司負債風險的指標,從側面反映出公司的還款能力。杠桿率的倒數是杠桿倍數,杠桿倍數越高,越容易受到收益率和貸款利率的影響。杠桿是一把雙刃劍,當企業盈利時,增加杠桿能擴大盈利,但是加的過多,風險就會上升。因此高杠桿帶來收益的同時也放大了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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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融資租賃的杠桿放大具體什麼情況

⑹ 銀行杠桿率、金融杠桿率是什麼意思

銀行杠桿率:杠桿率的計算方式為一級資本除以總資產,包括表內和表外資產。表內資產按名義金額確定,表外資產則存在換算的問題。其中對於非衍生品表外資產按照100%的信用風險轉換系數轉入表內,而對於金融衍生品交易採用現期風險暴露法計算風險暴露。
根據銀監會最新監管要求(中國銀監會關於中國銀行業實施新監管標準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11】44號)。杠桿率監管標准,即一級資本占調整後表內外資產余額的比例不低於4%,彌補資本充足率的不足,控制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及銀行體系的杠桿率積累。

金融杠桿率:說來就是一個乘號(*)。使用這個工具,可以放大投資的結果,無論最終的結果是收益還是損失,都會以一個固定的比例增加,所以,在使用這個工具之前,投資者必須仔細分析投資項目中的收益預期,還有可能遭遇的風險,其實最安全的方法是將收益預期盡可能縮小,而風險預期盡可能擴大,這樣做出的投資決策所得到的結果則必然落在您的預料之中。使用金融杠桿這個工具的時候,現金流的支出可能會增大,必須要考慮到這方面的事情,否則資金鏈一旦斷裂,即使最後的結果可以是巨大的收益,您也必須要面對提前出局的下場
資 本:自有資本
後果:衍生品基金的八分之一
目的:自有實物資本所撬動的交易資本對沖基金等經營衍生產品的法人機構,一元錢的自有資本要對付一百甚至二百元的資產,杠桿率為1:100或1:200;投資銀行一般來說的杠桿率是1:30,但在CDO(債務抵押債券)的業務上,往往高達1:60。(國內前一陣子為了嚴格規范經營,降低風險,三申五令地要求房地產開發商的自有資本率不低於30%,杠桿率相當於1:3.3;盡管現實中的房地產開發商的杠桿率常在1:10左右。)那麼受著高度監管的商業銀行的自有資本又該是多少呢?即行話所謂的「監管資本充足率」,至少要在8%。也就是,按規定充分計提風險准備金,一塊錢的資本金,能放出12元半的信貸(風險權重為100%)。換句話說,銀行的杠桿率為1:12.5,不足投資銀行的2.5分之一,衍生品基金的八分之一。簡單理解就是「自有實物資本所撬動的交易資本總和」

⑺ 金融機構的去杠桿化以及杠桿率是什麼意思

所謂杠桿,從狹義上講,是指資產與股東權益之比;從廣義講,則是指通過負債實現以較小的資本金控制較大的資產規模,從而擴大盈利能力或購買力。
自從次貸危機爆發以來,「去杠桿化」一詞遍從國外一直流行到國內。所謂「去杠桿化」,是指公司或者個人減少使用金融杠桿,把原來通過各種方式「借」到的錢退還出去的這樣一個潮流。
去杠桿化會的影響
那麼,去杠桿化將如何影響當前的資本和資本市場呢?美國債券之王比爾·格羅斯的最新觀點是,美國去杠桿化進程,已經導致了該國三大主要資產類別(股票、債券、房地產)價格的整體下跌。格羅斯認為,全球金融市場目前處於去杠桿化的進程中,這將導致大多數資產的價格出現下降,包括黃金、鑽石、穀物這樣的東西。「我們經常說總有機會存在於市場的某個地方,但我要說現在不是時候。」格羅斯表示,一旦進入去杠桿化進程,包括風險利差、流動性利差、市場波動水平、乃至期限溢酬都會上升。資產價格將因此受到沖擊。而且這個進程將不是單向的,而是互相影響、彼此加強的。比如,當投資者意識到次貸風險並解除在次級債券上的投資杠桿時,那些和這些債券有套利關系的其他債券、持有這些債券的其他投資者以及他們持有的其他品種,都會遭受影響。這個過程可能從有「瑕疵」的債券蔓延到無瑕疵的債券,並最終影響市場的流動性,進而沖擊實體經濟。
杠桿率一般是指資產負債表中總資產與權益資本的比率。高杠桿率意味著在經濟繁榮階段,金融機構能夠獲得較高的權益收益率,但當市場發生逆轉時,將會面臨收益大幅下降的風險。商業銀行、投資銀行等金融機構一般都採取杠桿經營模式。次貸危機爆發前,美國商業銀行的杠桿率一般為10-20倍,投資銀行的杠桿率通常在30倍左右。
杠桿率的優點
引入杠桿率作為資本監管的補充手段,其主要優點為:一是反映股東出資的真金白銀對存款人的保護和抵禦風險的作用,有利於維持銀行的最低資本充足水平,確保銀行擁有一定水平的高質量資本(普通股和留存利潤)。二是能夠避免加權風險資本充足率的復雜性問題,減少資本套利空間。本次金融危機的教訓表明,在新資本協議框架下,如果商業銀行利用新資本協議的復雜性進行監管套利, 將會嚴重影響銀行的資本水平。有關數據顯示,一些銀行的核心資本充足率和杠桿比率出現背離。2008年年末,瑞士信貸(Credit Suisse)的核心資本充足率為13.1% ,但杠桿比率只有2.9%;UBS核心資本充足率為11.5%,杠桿比率卻只有2.6%。
通過引入杠桿率,能夠避免過於復雜的計量問題,控制風險計量的風險。三是有利於控制銀行資產負債表的過快增長。通過引入杠桿率,使得資本擴張的規模控制在銀行有形資本的一定倍數之內,有利於控制商業銀行資產負債表的過快增長。
杠桿率的缺點
杠桿率也有其內在缺陷:一是對不同風險的資產不加以區分,對所有資產都要求同樣的資本,難以起到鼓勵銀行有效控制資產風險的目的。二是商業銀行可能通過將資產表外化等方式規避杠桿率的監管要求。三是杠桿率缺乏國際統一的標准和定義, 同時對會計准則有很強的依賴性。由於杠桿率的相關項目主要來源於資產負債表,受會計並表和會計確認規則的影響很大,在各國會計准則有較大差異的情況下,該指標難以在不同國家進行比較。

⑻ 金融租賃的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促進中國融資租賃業的健康發展,加強對金融租賃公司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金融租賃公司,是指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以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為主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金融租賃公司名稱中標明「金融租賃」字樣。未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融資租賃業務或在其名稱中使用「金融租賃」字樣,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融資租賃,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租賃物和供貨人的選擇或認可,將其從供貨人處取得的租賃物按合同約定出租給承租人佔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動。
適用於融資租賃交易的租賃物為固定資產。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售後回租業務,是指承租人將自有物件出賣給出租人,同時與出租人簽定融資租賃合同,再將該物件從出租人處租回的融資租賃形式。售後回租業務是承租人和供貨人為同一人的融資租賃方式。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關聯方關系及關聯交易,是指符合有關企業會計准則規定的關聯方關系及關聯交易。
第六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金融租賃公司實施監督管理。 機構設立、變更與終止
第七條申請設立金融租賃公司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出資人;
二具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最低限額注冊資本;
三具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本辦法規定的章程;
四具有符合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熟悉融資租賃業務的合格從業人員;
五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業務操作、風險防範等制度;
六具有合格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金融租賃公司的出資人分為主要出資人和一般出資人。主要出資人是指出資額占擬設金融租賃公司注冊資本50%以上的出資人。一般出資人是指除主要出資人以外的其他出資人。
設立金融租賃公司,應由主要出資人作為申請人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 第九條金融租賃公司主要出資人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中國境內外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商業銀行,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⒈資本充足率符合注冊地金融監管機構要求且不低於8%;
⒉最近1年年末資產不低於80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
⒊最近2年連續盈利;
⒋遵守注冊地法律法規,最近2年內未發生重大案件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內部控制機制和健全的風險管理制度;
⒍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二中國境內外注冊的租賃公司,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⒈最近1年年末資產不低於10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
⒉最近2年連續盈利;
⒊遵守注冊地法律法規,最近2年內未發生重大案件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三在中國境內注冊的、主營業務為製造適合融資租賃交易產品的大型企業,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⒈最近1年的營業收入不低於5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
⒉最近2年連續盈利;
⒊最近1年年末凈資產率不低於30%;
⒋主營業務銷售收入佔全部營業收入的80%以上;
⒌信用記錄良好;
⒍遵守注冊地法律法規,最近2年內未發生重大案件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四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的可以擔任主要出資人的其他金融機構。
第十條金融租賃公司一般出資人應符合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投資入股金融機構相關規定。符合本辦法主要出資人條件的出資人可以擔任金融租賃公司的一般出資人。
第十一條金融租賃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為1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注冊資本為實繳貨幣資本。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融資租賃業發展的需要,可以調整金融租賃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限額。
第十二條金融租賃公司的設立需經過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申請人提交的申請籌建、申請開業的資料,以中文文本為准。資料受理及審批程序按照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有關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申請籌建金融租賃公司,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籌建申請書,內容包括擬設立金融租賃公司的名稱、注冊所在地、注冊資本金、出資人及各自的出資額、業務范圍等;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包括對擬設公司的市場前景分析、未來業務發展規劃、組織管理架構和風險控制能力分析、公司開業後3年的資產負債規模和盈利預測等內容;
三擬設立金融租賃公司的章程(草案);
四齣資人基本情況,包括出資人名稱、法定代表人、注冊地址、營業執照復印件及營業情況以及出資協議。出資人為境外金融機構的,應提供注冊地金融監管機構出具的意見函;
五齣資人最近2年經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審計的年度審計報告;
六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條 金融租賃公司籌建工作完成後,應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開業申請,並提交下列文件:
一籌建工作報告和開業申請書;
二境內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出具的對擬設金融租賃公司名稱的預核准登記書;
三股東名冊及其出資額、出資比例;
四金融租賃公司章程。金融租賃公司章程至少包括以下內容:機構名稱、營業地址、機構性質、注冊資本金、業務范圍、組織形式、經營管理和中止、清算等事項;
五擬任高級管理人員名單、詳細履歷及任職資格證明材料;
六擬辦業務規章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七營業場所和其他與業務有關設施的資料;
八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條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金融租賃公司可設立分支機構。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條件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另行規定。
第十六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對金融租賃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核准制度。
第十七條金融租賃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須報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
一變更名稱;
二改變組織形式;
三調整業務范圍;
四變更注冊資本;
五變更股權;
六修改章程;
七變更注冊地或營業場所;
八變更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九合並與分立;
十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第十八條金融租賃公司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後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其他法定事由。
第十九條金融租賃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可向法院申請破產:
一不能支付到期債務,自願或其債權人要求申請破產的;
二因解散或被撤銷而清算,清算組發現該金融租賃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應當申請破產的。
第二十條金融租賃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該金融租賃公司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第二十一條金融租賃公司因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被宣告破產而終止的,其清算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二十二條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金融租賃公司可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幣業務:
一融資租賃業務;
二吸收股東1年期(含)以上定期存款;
三接受承租人的租賃保證金;
四向商業銀行轉讓應收租賃款;
五經批准發行金融債券;
六同業拆借;
七向金融機構借款;
八境外外匯借款;
九租賃物品殘值變賣及處理業務;
十經濟咨詢;
(十一)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三條金融租賃公司不得吸收銀行股東的存款。
第二十四條金融租賃公司經營業務中涉及外匯管理事項的,需遵守國家外匯管理有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金融租賃公司的公司治理應當建立以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層等為主體的組織架構,明確各自之間的職責劃分,保證相互之間獨立運行、有效制衡,形成科學、高效的決策、激勵和約束機制。
第二十六條金融租賃公司應當按照全面、審慎、有效、獨立的原則,建立和健全內部控制制度,並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備案。
第二十七條金融租賃公司的關聯交易應當按照商業原則,以不優於對非關聯方同類交易的條件進行。
第二十八條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制定關聯交易管理制度,具體內容應當包括:
一董事會或者經營決策機構對關聯交易的監督管理;
二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的職責和人員組成;
三 關聯方的信息收集與管理;
四 關聯方的報告與承諾、識別與確認制度;
五 關聯交易的種類和定價政策、審批程序和標准;
六 迴避制度;
七 內部審計監督;
八信息披露;
九 處罰辦法;
十銀監會要求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九條金融租賃公司的重大關聯交易應經董事會批准。重大關聯交易是指金融租賃公司與一個關聯方之間單筆交易金額占金融租賃公司資本凈額5%以上,或金融租賃公司與一個關聯方發生交易後金融租賃公司與該關聯方的交易余額占金融租賃公司資本凈額10%以上的交易。
第三十條金融租賃公司董事會、未設立董事會的金融租賃公司經營決策機構及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對關聯交易進行表決或決策時,與該關聯交易有關聯關系的人員應當迴避。
第三十一條售後回租業務必須有明確的標的物,標的物應當符合本辦法的規定。
第三十二條售後回租業務的標的物必須由承租人真實擁有並有權處分。金融租賃公司不得接受已設置任何抵押、權屬存在爭議或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的財產或其所有權存在任何其他瑕疵的財產作為售後回租業務的標的物。
第三十三條售後回租業務中,金融租賃公司對標的物的買入價格應有合理的、不違反會計准則的定價依據作為參考,不得低值高買。
第三十四條從事售後回租業務的金融租賃公司應真實取得相應標的物的所有權。標的物屬於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其產權轉移必須到登記部門進行登記的財產類別的,金融租賃公司應進行相關登記。 第三十五條金融租賃公司應遵守以下監管指標:
一資本充足率。金融租賃公司資本凈額不得低於風險加權資產的8%;
二單一客戶融資集中度。金融租賃公司對單一承租人的融資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30%。計算對客戶融資余額時,可以扣除授信時承租人提供的保證金;
三單一客戶關聯度。金融租賃公司對一個關聯方的融資余額不得超過金融租賃公司資本凈額的30%;
四集團客戶關聯度。金融租賃公司對全部關聯方的融資余額不得超過金融租賃公司資本凈額的50%;
五同業拆借比例。金融租賃公司同業拆入資金余額不得超過金融租賃公司資本凈額的100%。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視監管工作需要可對上述指標做出適當調整。
第三十六條金融租賃公司應按照相關企業會計准則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
第三十七條金融租賃公司應實行風險資產五級分類制度。
第三十八條金融租賃公司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製定呆賬准備制度,及時足額計提呆賬准備。未提足呆賬准備的,不得進行利潤分配。
第三十九條金融租賃公司應按規定編制並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送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的其他報表。金融租賃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直接經辦人員對所提供的報表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金融租賃公司應在每會計年度結束後4個月內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有關派出機構報送前一會計年度的關聯交易情況報告。報告內容應當包括:關聯方、交易類型、交易金額及標的、交易價格及定價方式、交易收益與損失、關聯方在交易中所佔權益的性質及比重等。
第四十一條金融租賃公司應建立定期外部審計制度,並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的4個月內,將經法定代表人簽名確認的年度審計報告報送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相應派出機構。
第四十二條金融租賃公司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或者其行為嚴重危及該金融租賃公司的穩健運行、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區別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採取暫停業務、限制股東權利等監管措施。
第四十三條金融租賃公司已經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客戶合法權益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法對其實行託管或者督促其重組,問題嚴重的,有權予以撤銷。
第四十四條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金融租賃公司對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解釋。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⑼ 銀行金融監管的三條紅線是怎樣計算的,求計算公式是什麼

銀行杠桿率是一個衡量銀行負債風險的指標。

銀行杠桿率的計算方式為一級資本除以總資產,包括表內和表外資產。公式:一級資本/總資產。

表內資產按名義金額確定,表外資產則存在換算的問題。其中對於非衍生品表外資產按照100%的信用風險轉換系數轉入表內,而對於金融衍生品交易採用現期風險暴露法計算風險暴露。

需知:

雖然杠桿率指標計算簡單,但其有效性也依賴於其在金融體系中應用的廣泛性。由於銀行混業經營的趨勢不斷深入,金融機構擁有越來越多復雜的表外結構,更加復雜的衍生產品交易等使杠桿率的准確計算存在相當的困難。

杠桿率是一個衡量公司負債風險的指標,從側面反映出公司的還款能力。杠桿率的倒數為杠桿倍數,一般來說,投行的杠桿倍數比較高,美林銀行的杠桿倍數在2007年是28倍,摩根士丹利的杠桿倍數在2007年為33倍。

⑽ 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細節

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融資租賃業務發展,規範金融租賃公司的經營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金融租賃公司,是指經銀監會批准,以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為主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金融租賃公司名稱中應當標明「金融租賃」字樣。未經銀監會批准,任何單位不得在其名稱中使用「金融租賃」字樣。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融資租賃,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租賃物和供貨人的選擇或認可,將其從供貨人處取得的租賃物按合同約定出租給承租人佔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動。
第四條 適用於融資租賃交易的租賃物為固定資產,銀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售後回租業務,是指承租人將自有物件出賣給出租人,同時與出租人簽訂融資租賃合同,再將該物件從出租人處租回的融資租賃形式。售後回租業務是承租人和供貨人為同一人的融資租賃方式。
第六條 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金融租賃公司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機構設立、變更與終止
第七條 申請設立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銀監會規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規定條件的發起人;
(三)注冊資本為一次性實繳貨幣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
(四)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並且從業人員中具有金融或融資租賃工作經歷3年以上的人員應當不低於總人數的50%;
(五)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體系;
(六)建立了與業務經營和監管要求相適應的信息科技架構,具有支撐業務經營的必要、安全且合規的信息系統,具備保障業務持續運營的技術與措施;
(七)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其他設施;
(八)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八條 金融租賃公司的發起人包括在中國境內外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商業銀行,在中國境內注冊的、主營業務為製造適合融資租賃交易產品的大型企業,在中國境外注冊的融資租賃公司以及銀監會認可的其他發起人。
銀監會認可的其他發起人是指除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至第十一條規定的發起人以外的其他境內法人機構和境外金融機構。
第九條 在中國境內外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商業銀行作為金融租賃公司發起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滿足所在國家或地區監管當局的審慎監管要求;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內部控制機制和健全的風險管理體系;
(三)最近1年年末總資產不低於80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
(四)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五)為擬設金融租賃公司確定了明確的發展戰略和清晰的盈利模式;
(六)遵守注冊地法律法規,最近2年內未發生重大案件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七)境外商業銀行作為發起人的,其所在國家或地區金融監管當局已經與銀監會建立良好的監督管理合作機制;
(八)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不得以委託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
(九)承諾5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金融租賃公司股權、不將所持有的金融租賃公司股權進行質押或設立信託,並在擬設公司章程中載明;
(十)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十條 在中國境內注冊的、主營業務為製造適合融資租賃交易產品的大型企業作為金融租賃公司發起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或有效的組織管理方式;
(二)最近1年的營業收入不低於5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
(三)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四)最近1年年末凈資產不低於總資產的30%;
(五)最近1年主營業務銷售收入佔全部營業收入的80%以上;
(六)為擬設金融租賃公司確定了明確的發展戰略和清晰的盈利模式;
(七)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
(八)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最近2年內未發生重大案件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九)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不得以委託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
(十)承諾5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金融租賃公司股權、不將所持有的金融租賃公司股權進行質押或設立信託,並在擬設公司章程中載明;
(十一)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十一條 在中國境外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融資租賃公司作為金融租賃公司發起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內部控制機制和健全的風險管理體系;
(二)最近1年年末總資產不低於10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
(三)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四)遵守注冊地法律法規,最近2年內未發生重大案件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五)所在國家或地區經濟狀況良好;
(六)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不得以委託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
(七)承諾5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金融租賃公司股權、不將所持有的金融租賃公司股權進行質押或設立信託,並在擬設公司章程中載明;
(八)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十二條 金融租賃公司至少應當有一名符合第九條至第十一條規定的發起人,且其出資比例不低於擬設金融租賃公司全部股本的30%。
第十三條 其他境內法人機構作為金融租賃公司發起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或有效的組織管理方式;
(二)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
(三)經營管理良好,最近2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經營記錄;
(四)財務狀況良好,且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五)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不得以委託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
(六)承諾5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金融租賃公司股權,不將所持有的金融租賃公司股權進行質押或設立信託,並在公司章程中載明;
(七)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其他境內法人機構為非金融機構的,最近1年年末凈資產不得低於總資產的30%;
其他境內法人機構為金融機構的,應當符合與該類金融機構有關的法律、法規、相關監管規定要求。
第十四條 其他境外金融機構作為金融租賃公司發起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滿足所在國家或地區監管當局的審慎監管要求;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內部控制機制和健全的風險管理體系;
(三)最近1年年末總資產原則上不低於10億美元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
(四)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五)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不得以委託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
(六)承諾5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金融租賃公司股權、不將所持有的金融租賃公司股權進行質押或設立信託,並在公司章程中載明;
(七)所在國家或地區金融監管當局已經與銀監會建立良好的監督管理合作機制;
(八)具有有效的反洗錢措施;
(九)所在國家或地區經濟狀況良好;
(十)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十五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業不得作為金融租賃公司的發起人:
(一)公司治理結構與機制存在明顯缺陷;
(二)關聯企業眾多、股權關系復雜且不透明、關聯交易頻繁且異常;
(三)核心主業不突出且其經營范圍涉及行業過多;
(四)現金流量波動受經濟景氣影響較大;
(五)資產負債率、財務杠桿率高於行業平均水平;
(六)其他對金融租賃公司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情況。
第十六條 金融租賃公司發起人應當在金融租賃公司章程中約定,在金融租賃公司出現支付困難時,給予流動性支持;當經營損失侵蝕資本時,及時補足資本金。
第十七條 金融租賃公司根據業務發展的需要,經銀監會批准,可以設立分公司、子公司。設立分公司、子公司的具體條件由銀監會另行制定。
第十八條 金融租賃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核准制度。
第十九條 金融租賃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須報經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批准。
(一)變更公司名稱;
(二)變更組織形式;
(三)調整業務范圍;
(四)變更注冊資本;
(五)變更股權或調整股權結構;
(六)修改公司章程;
(七)變更公司住所或營業場所;
(八)變更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九)合並或分立;
(十)銀監會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第二十條 金融租賃公司變更股權及調整股權結構,擬投資入股的出資人需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至第十六條規定的新設金融租賃公司發起人條件。
第二十一條 金融租賃公司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經銀監會批准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決定或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其他法定事由。
第二十二條 金融租賃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經銀監會批准,可以向法院申請破產:
(一)不能支付到期債務,自願或債權人要求申請破產的;
(二)因解散或被撤銷而清算,清算組發現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應當申請破產的。
第二十三條 金融租賃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銀監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該金融租賃公司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第二十四條 金融租賃公司因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被宣告破產而終止的,其清算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二十五條 金融租賃公司設立、變更、終止和董事及高管人員任職資格核準的行政許可程序,按照銀監會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業務范圍
第二十六條 經銀監會批准,金融租賃公司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幣業務:
(一)融資租賃業務;
(二)轉讓和受讓融資租賃資產;
(三)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業務;
(四)接受承租人的租賃保證金;
(五)吸收非銀行股東3個月(含)以上定期存款;
(六)同業拆借;
(七)向金融機構借款;
(八)境外借款;
(九)租賃物變賣及處理業務;
(十)經濟咨詢。
第二十七條 經銀監會批准,經營狀況良好、符合條件的金融租賃公司可以開辦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幣業務:
(一)發行債券;
(二)在境內保稅地區設立項目公司開展融資租賃業務;
(三)資產證券化;
(四)為控股子公司、項目公司對外融資提供擔保;
(五)銀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金融租賃公司開辦前款所列業務的具體條件和程序,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金融租賃公司業務經營中涉及外匯管理事項的,需遵守國家外匯管理有關規定。
第四章 經營規則
第二十九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建立以股東或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層等為主體的組織架構,明確職責劃分,保證相互之間獨立運行、有效制衡,形成科學高效的決策、激勵和約束機制。
第三十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按照全面、審慎、有效、獨立原則,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防範、控制和化解風險,保障公司安全穩健運行。
第三十一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根據其組織架構、業務規模和復雜程度建立全面的風險管理體系,對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等各類風險進行有效的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同時還應當及時識別和管理與融資租賃業務相關的特定風險。
第三十二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合法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
第三十三條 租賃物屬於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所有權轉移必須到登記部門進行登記的財產類別,金融租賃公司應當進行相關登記。租賃物不屬於需要登記的財產類別,金融租賃公司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障對租賃物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四條 售後回租業務的租賃物必須由承租人真實擁有並有權處分。金融租賃公司不得接受已設置任何抵押、權屬存在爭議或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的財產或所有權存在瑕疵的財產作為售後回租業務的租賃物。
第三十五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在簽訂融資租賃合同或明確融資租賃業務意向的前提下,按照承租人要求購置租賃物。特殊情況下需提前購置租賃物的,應當與自身現有業務領域或業務規劃保持一致,且與自身風險管理能力和專業化經營水平相符。
第三十六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建立健全租賃物價值評估和定價體系,根據租賃物的價值、其他成本和合理利潤等確定租金水平。
售後回租業務中,金融租賃公司對租賃物的買入價格應當有合理的、不違反會計准則的定價依據作為參考,不得低值高買。
第三十七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重視租賃物的風險緩釋作用,密切監測租賃物價值對融資租賃債權的風險覆蓋水平,制定有效的風險應對措施。
第三十八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加強租賃物未擔保余值的估值管理,定期評估未擔保余值,並開展減值測試。當租賃物未擔保余值出現減值跡象時,應當按照會計准則要求計提減值准備。
第三十九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加強未擔保余值風險的限額管理,根據業務規模、業務性質、復雜程度和市場狀況,對未擔保余值比例較高的融資租賃資產設定風險限額。
第四十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加強對租賃期限屆滿返還或因承租人違約而取回的租賃物的風險管理,建立完善的租賃物處置制度和程序,降低租賃物持有期風險。
第四十一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嚴格按照會計准則等相關規定,真實反映融資租賃資產轉讓和受讓業務的實質和風險狀況。
第四十二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建立健全集中度風險管理體系,有效防範和分散經營風險。
第四十三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建立嚴格的關聯交易管理制度,其關聯交易應當按照商業原則,以不優於非關聯方同類交易的條件進行。
第四十四條 金融租賃公司與其設立的控股子公司、項目公司之間的交易,不適用本辦法對關聯交易的監管要求。
第四十五條 金融租賃公司的重大關聯交易應當經董事會批准。
重大關聯交易是指金融租賃公司與一個關聯方之間單筆交易金額占金融租賃公司資本凈額5%以上,或金融租賃公司與一個關聯方發生交易後金融租賃公司與該關聯方的交易余額占金融租賃公司資本凈額10%以上的交易。
第四十六條 金融租賃公司所開展的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業務,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20%。
第四十七條 金融租賃公司開辦資產證券化業務,可以參照信貸資產證券化相關規定。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八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遵守以下監管指標的規定:
(一)資本充足率。金融租賃公司資本凈額與風險加權資產的比例不得低於銀監會的最低監管要求。
(二)單一客戶融資集中度。金融租賃公司對單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資租賃業務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30%。
(三)單一集團客戶融資集中度。金融租賃公司對單一集團的全部融資租賃業務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50%。
(四)單一客戶關聯度。金融租賃公司對一個關聯方的全部融資租賃業務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30%。
(五)全部關聯度。金融租賃公司對全部關聯方的全部融資租賃業務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50%。
(六)單一股東關聯度。對單一股東及其全部關聯方的融資余額不得超過該股東在金融租賃公司的出資額,且應同時滿足本辦法對單一客戶關聯度的規定。
(七)同業拆借比例。金融租賃公司同業拆入資金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100%。
經銀監會認可,特定行業的單一客戶融資集中度和單一集團客戶融資集中度要求可以適當調整。
銀監會根據監管需要可以對上述指標做出適當調整。
第四十九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按照銀監會的相關規定構建資本管理體系,合理評估資本充足狀況,建立審慎、規范的資本補充、約束機制。
第五十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按照監管規定建立資產質量分類制度。
第五十一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建立准備金制度,在准確分類的基礎上及時足額計提資產減值損失准備,增強風險抵禦能力。未提足准備的,不得進行利潤分配。
第五十二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審查評價並改善經營活動、風險狀況、內部控制和公司治理效果,促進合法經營和穩健發展。
第五十三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准則和制度,真實記錄並全面反映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等信息。
第五十四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按規定報送會計報表及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要求的其他報表,並對所報報表、資料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五十五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建立定期外部審計制度,並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的4個月內,將經法定代表人簽名確認的年度審計報告報送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
第五十六條 金融租賃公司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依法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或者其行為嚴重危及該金融租賃公司的穩健運行、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可以區別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採取暫停業務、限制股東權利等監管措施。
第五十七條 金融租賃公司已經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客戶合法權益的,銀監會依法對其實行託管或者督促其重組,問題嚴重的,有權予以撤銷。
第五十八條 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金融租賃公司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 除特別說明外,本辦法中各項財務指標要求均為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第六十條 本辦法由銀監會負責解釋。
第六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7年第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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