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拍賣費用傭金是多少
法律分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的規定,對拍賣任意物品和公物收取不同比例的傭金:(1)委託人與拍賣人之前有約定的,按約定收取2)委託人與拍賣人未做約定的,拍賣人可以向委託人收取不超過拍賣成交價5%的傭金3)藝術品拍賣收取傭金比例一般為10%(國際慣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 第二十九條 委託人在拍賣開始前可以撤回拍賣標的。委託人撤回拍賣標的的,應當向拍賣人支付約定的費用作約定的,應當向拍賣人支付為拍賣支出的合理費用。
㈡ 在法院拍賣的話拍賣公司一般交多少錢傭金
法院拍賣房產傭金費用收取比例最低不得超過0.5%,最高不得超過5%,按拍賣成交價的一定比例向委託人及買受人收取,具體比例按照最高法院關於拍賣的相關司法解釋。
【法律依據】
《最高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的財產的規定》第三十二條
拍賣成交的,拍賣機構可以按照下列比例向買受人收取傭金:
拍賣成交價200萬元以下的,收取傭金的比例不得超過5%;超過2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3%;超過1000萬元至50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2%;超過5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不得超過1%;超過1億元的部分,不得超過0.5%。採取公開招標方式確定拍賣機構的,按照中標方案確定的數額收取傭金。拍賣未成交或者非因拍賣機構的原因撤回拍賣委託的,拍賣機構為本次拍賣已經支出的合理費用,應當由被執行人負擔。
㈢ 拍賣傭金的法律標准
法律分析:1、委託人、買受人可以與拍賣人約定拍賣傭金的比例。
2、未作約定,拍賣成交的,拍賣人可以向委託人、買受人各取不超過拍賣成交價5%的傭金。
3、拍賣未成交的,拍賣人可以向委託人收取為拍賣支出的合理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
第三條 拍賣是指以公開競價的形式,將特定物品或者財產權利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買賣方式。
第四條 拍賣活動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國務院負責管理拍賣業的部門對全國拍賣業實施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拍賣業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拍賣業實施監督管理。
㈣ 拍賣公司傭金收費標准
法律分析:資產拍賣收費標准,資產拍賣是通過競賣方式將資產公開出售。一般是專門從事拍賣業務的機構受委託人的委託,通過競買人出價或應價競爭,將資產公開賣給出價最高的競買人。
1、傭金比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的規定,對拍賣任意物品和公物收取不同比例的傭金:
①委託人與拍賣人之前有約定的,按約定收取。
②委託人與拍賣人未做約定的,拍賣人可以向委託人收取不超過拍賣成交價5%的傭金。
③藝術品拍賣收取傭金比例一般為10%(國際慣例)。
2、傭金支付方式
①前期支付法:簽訂《委託拍賣合同》後,在約定的期限內由委託人按合同約定支付。
②扣除法:委託人在拍賣人拍賣成交後,拍賣人在向委託人支付成交價款時扣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第五十六條 委託人、買受人可以與拍賣人約定傭金的比例。委託人、買受人與拍賣人對傭金比例未作約定,拍賣成交的,拍賣人可以向委託人、買受人各收取不超過拍賣成交價百分之五的傭金。收取傭金的比例按照同拍賣成交價成反比的原則確定。拍賣未成交的,拍賣人可以向委託人收取約定的費用;未作約定的,可以向委託人收取為拍賣支出的合理費用。
第五十七條 拍賣本法第九條規定的物品成交的,拍賣人可以向買受人收取不超過拍賣成交價百分之五的傭金。收取傭金的比例按照同拍賣成交價成反比的原則確定。拍賣未成交的,適用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
㈤ 拍賣傭金由誰承擔
法律分析:拍賣行收取傭金一般情況下是按照約定可以雙向收取,即向委託人(賣方)和買受人(買方)分別收取。如有約定從約定,如沒有約定一般按照不超過成交價款的百分之五收取。拍賣行的通行做法是在辦理競買手續時即約定傭金比例,通常為5%。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 第五十六條 委託人、買受人可以與拍賣人約定傭金的比例。
委託人、買受人與拍賣人對傭金比例未作約定,拍賣成交的,拍賣人可以向委託人、買受人各收取不超過拍賣成交價百分之五的傭金。收取傭金的比例按照同拍賣成交價成反比的原則確定。
拍賣未成交的,拍賣人可以向委託人收取約定的費用;未作約定的,可以向委託人收取為拍賣支出的合理費用。
㈥ 拍賣法傭金收費比例
法律分析:傭金比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的規定,對拍賣任意物品和公物收取不同比例的傭金:. 委託人與拍賣人之前有約定的,按約定收取。 委託人與拍賣人未做約定的,拍賣人可以向委託人收取不超過 拍賣成交 價5%的傭金。. 藝術品拍賣收取傭金比例一般為10%(國際慣例)。2、傭金支付方式. 前期支付法:簽訂委託拍賣合同後,在約定的期限內由委託人按合同約定支付。 扣除法:委託人在拍賣人拍賣成交後,拍賣人在向委託人支付成交價款時扣除。 3、傭金支付的期限.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 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拍賣五日前以書面或者其他能夠確認收悉的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和已知的擔保物權人、優先購買權人或者其他優先權人於拍賣日到場。優先購買權人經通知未到場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㈦ 拍賣傭金由哪方支付
如果是公物拍賣(政府機關委託拍賣),只有買受方支付傭金,委託方不必支付。除此以外,其他機構或個人委託的拍賣活動,買賣雙方均需向拍賣公司支付傭金。
㈧ 拍賣傭金
法律分析:拍賣傭金是指拍賣人按拍賣成交價的一定比例向委託人及買受人收取的服務費。前期支付法:簽訂《委託拍賣合同》後,在約定的期限內由委託人按合同約定支付。扣除法:委託人在拍賣人拍賣成交後,拍賣人在向委託人支付成交價款時扣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
第五十六條 委託人、買受人可以與拍賣人約定傭金的比例。
委託人、買受人與拍賣人對傭金比例未作約定,拍賣成交的,拍賣人可以向委託人、買受人各收取不超過拍賣成交價百分之五的傭金。收取傭金的比例按照同拍賣成交價成反比的原則確定。
拍賣未成交的,拍賣人可以向委託人收取約定的費用;未作約定的,可以向委託人收取為拍賣支出的合理費用。
第五十七條 拍賣本法第九條規定的物品成交的,拍賣人可以向買受人收取不超過拍賣成交價百分之五的傭金。收取傭金的比例按照同拍賣成交價成反比的原則確定。
㈨ 法拍房傭金是多少
拍賣成交價200萬元以下的,收取傭金的比例不得超過5%;超過2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3%;超過1000萬元至50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2%;超過5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不得超過1%;超過1億元的部分,不得超過0.5%。採取公開招標方式確定拍賣機構的,按照中標方案確定的數額收取傭金。拍賣未成交或者非因拍賣機構的原因撤回拍賣委託的,拍賣機構為本次拍賣已經支出的合理費用,應當由被執行人負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
第三十二條拍賣成交的,拍賣機構可以按照下列比例向買受人收取傭金:
拍賣成交價200萬元以下的,收取傭金的比例不得超過5%;超過2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3%;超過1000萬元至50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2%;超過5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不得超過1%;超過1億元的部分,不得超過0.5%。
採取公開招標方式確定拍賣機構的,按照中標方案確定的數額收取傭金。
拍賣未成交或者非因拍賣機構的原因撤回拍賣委託的,拍賣機構為本次拍賣已經支出的合理費用,應當由被執行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