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每月銷售的提成屬不屬於工資,能不能加入計算經濟補償金
根據目前的司法實踐中,銷售提成計入經濟補償金計算標准符合法律規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屬於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情形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
應當按照勞動者本人解除勞動關系前12個月平均工資收入確定支付標准,而其中的工資收入包括用人單位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報酬。即勞動者工資既包括月基本工資,也包括每季度、每月度取得的銷售提成收入。
因此在計算經濟補償金的標准時,不能僅僅狹隘的理解工資收入為勞動者每月基本工資,也包括銷售提成,還包括獎金、津貼、補貼等。因此勞動仲裁、訴訟時勞動者要求將銷售提成計入經濟補償金計算標准於法有據,應當受到保護。
(1)銷售人員的傭金算工資嗎擴展閱讀:
按照《勞動法》和《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相關規定,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准應根據違反或解除合同的不同情況,給予不同標準的補償。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對不同的補償標准進行了更為明確的規定,它對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規定了四種標准補償:
(1)違反《勞動法》和合同約定,剋扣拖欠工資,拒不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支付低於當地工資標準的工資報酬的,用人單位應加發工資報酬和低於部分25%的經濟補償金。
(2)對因勞動者患病、非工負傷或不能勝任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
對患重病和絕症者,用人單位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100%。
(3)對「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換工作崗位後仍不能勝任,由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若勞動者工資高於社平三倍的,則最多付給12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4)對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此種情況的經濟補償金支付沒有12個月的限制。
⑵ 銷售業績提成算不算工資,是否扣除個人所得稅
對於內部員工的「提成」應並如工資代扣個人所得稅。 給客戶的「回扣」不算傭金,如果符合折扣銷售條件則減少收入,如為提前付款的鼓勵則計入財務費用,如為其他形式(如給經辦人)則為非法,不能作為費用扣除。
⑶ 傭金算不算工資
傭金不算工資。傭金和工資的區別如下:
1、傭金可以算在工資裡面,但不一定等同工資,中介、代理等額外有傭金提成,傭金就是工資的一部分;
2、傭金不算在工資裡面。中間商如果是企業,傭金則不能算到工資中。
用人單位應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者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時,可由其親屬或委託他人代領。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並保存兩年以上備查。
《工資支付條例》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准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准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准工作日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准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應按本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
⑷ 銷售人員的傭金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銷售人員的傭金按5000的起征點開始繳納個人所得稅。
新個稅法於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最新起征點和稅率。新個稅法規定,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以及專項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依照個人所得稅稅率表(綜合所得適用)按月換算後計算繳納稅款,並不再扣除附加減除費用。
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4)銷售人員的傭金算工資嗎擴展閱讀:
個稅計算方法
應納稅所得額=月度收入-5000元(起征點)-專項扣除(三險一金等)-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
2018年8月31日,關於修改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經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
起征點確定為每月5000元。新個稅法規定: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減稅向中低收入傾斜。新個稅法規定,歷經此次修法,個稅的部分稅率級距進一步優化調整,擴大3%、10%、20%三檔低稅率的級距,縮小25%稅率的級距,30%、35%、45%三檔較高稅率級距不變。
多項支出可抵稅。今後計算個稅,在扣除基本減除費用標准和「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外,還增加了專項附加扣除項目。新個稅法規定:專項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支出,具體范圍、標准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確定,並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個人所得稅
⑸ 請問銷售人員的提成屬於應付職工薪酬還是屬於銷售費用還是管理費用啊謝謝!
支付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
貸:銀行存款
結轉時:
借:銷售費用
貸:應付職工薪酬
給員工支付的工資,獎金,社保均走應付職工薪酬科目。
然後再結轉至費用科目。
⑹ 銷售人員傭金應計入什麼科目
銷售人員傭金應計入應付職工薪酬科目。
計提傭金:
借:銷售費用
貸:應付職工薪酬
支付傭金:
借:應付職工薪酬
貸:應交稅費_代扣代繳個稅、社保
貸:銀行存款
⑺ 請問下銷售人員的傭金算不算工資的組成部分,在勞動法裡面哪一章哪一條有規定
如果銷售人員屬於該公司的員工並且雙方是勞動合同關系,那麼這應該叫提成而不是傭金,提成是屬於工資組成部分的。
在中國,由用人單位承擔或者支付給員工的下列費用不屬於工資:(1)社會保險費;(2)勞動保護費;(3)福利費;(4)解除勞動關系時支付的一次性補償費;(5)計劃生育費用;(6)其他不屬於工資的費用。
⑻ 房地產傭金算工資組成部分嗎
算的。這個屬於勞動報酬的呢,不結的話,屬於違法的。
房產銷售的工資組成包含1.基礎薪酬。大多數的房地產銷售人員他們每一個月薪基礎薪酬都在1500到2500之間,到底是1500還是2500會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響,一般來說,那些加入企業時間比較久的人,他們拿到的基礎工資水平會比較高。另外,那一些位於一線城市的公司它們給到的基礎薪酬水平也會比較高。
2.賣房抽成。一般來說,銷售一套房子的抽成在1.5%比例左右。舉一個具體的例子來說,比如說你銷售的這一套房子總價格為100萬,那麼這家房產代理企業能夠獲得1.5萬的抽成,而這1.5萬的傭金還需要分成兩部分,一部分給銷售,另外一部分給企業,一般來說,銷售能夠拿到的大概是1.5萬的50~60%之間。
3.績效工資》很多人會將績效工資跟賣房抽成混淆在一起,因為他們覺得賣房抽成就是績效工資的一部分,其實這樣的理解是存在著一定錯誤的。所謂的績效工資,指的是你經過考核之後的績效,多數房地產企業為了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市場口碑,他們會以各種各樣的方式來考核銷售人員,那一些在銷售過程中讓客戶不滿意的,遭到客戶投訴的,可能就會扣除一定的績效工資,所以績效工資不一定是正數,也可能是負數。
4.獎金。這里說的獎金並不是你銷售的提成,也不是你基礎的工資,而是說你在銷售提成、基礎工資都領完了之後,可能企業還會給你一些額外的獎金,比如這一個月賣房銷售業績最好的那一個人,可能可以額外獲得1000到2000的獎金。
⑼ 給個人的銷售傭金,按什麼交個稅是按勞務報酬算么
給個抄人的銷售傭金,應該按「工資薪金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保險企業營銷員(非雇員)取得的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3號)規定,保險企業營銷員(非雇員)取得的收入應按勞務報酬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同時《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保險營銷員取得傭金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454號)規定,保險營銷員的傭金由展業成本和勞務報酬構成.按照稅法規定,對傭金中的展業成本,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對勞務報酬部分,扣除實際繳納的營業稅金及附加後,依照稅法有關規定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根據目前保險營銷員展業的實際情況,傭金中展業成本的比例暫定為40%。
一般業務人員的提成計入銷售費用,會計分錄如下:
計提時:
借:銷售費用
貸:應付職工薪酬--業務人員
實際支付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業務人員
貸: 銀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