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信用證上有一條:「數量和信用證金額溢短裝比例允許上下浮動10%」。數量變了,金額會變嗎
指的是數量和金額都可以有10%的溢短裝。
一般數量變了,金額就會變。
B. 信用證上的浮動范圍
按照一般規則,在一個信用證裡面僅僅規定數量增減額度,而且規定了各個商品品種的數量,那就只能按照單個品種的數量計算增減額度。
C. 信用證39A項,規定可以上下浮動10%,這包括單價嗎
39A一項應該只是針對總金額浮動的,肯定不允許單價的浮動。
另外也請你仔細審核,是否有條款規定數量可以浮動。如果你的產品是以件計量,且信用證沒有提及可溢短裝,那麼你的數量也是不可以變動的。
D. 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實質上是固定匯率還是浮動匯率
當然是浮動匯率制,只不過我國以前若干年名義上是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實際上是只有管理,即單一地釘住美圓,浮動幅度相當小,幾乎可以忽略不計,所以你才會提出這樣的問題.
E. 1.信用證上有POS./NEG.TOL.(%):05/05 這一條款,應該是說數量和金額都可以上下浮動5%對嗎
1、
39A里說的POS./NEG.TOL.(%):05/05
只是金額的上下浮動比例5%
如果你的45A或47A里沒有數量的同比例浮動表示,這個金額不能動。
2、因為是分期分批走,所以如果允許浮動,也只能是當期當批。你的客戶是正確的。
F. 什麼是外匯匯率市場
外匯
1. 外匯界說再釋
外匯是以外幣表示的金融資產,可用作國際間結算的支付手段。根據是否存在兌換其他貨幣的限制性規定,分為可兌換貨幣和不完全可兌換貨幣。
2. 我國的外匯管理和人民幣可兌換問題
歷史上我國長期實行嚴格的外匯管理制度。1994年外匯管理體制改革,在改善宏觀調控的同時逐漸放鬆了對微觀主體的諸多限制。1996年實現了人民幣經常項目可兌換。
匯率與匯率制度
1. 匯率
匯率是不同貨幣間的折算比率,也可以理解為以一國貨幣表示的另一國貨幣的價格。
2. 匯率標價法
直接標價法和間接標價法是兩種基本的匯率標價方法。美元標價法是國際外匯市場上通行的匯率標價方法。
3. 根據不同的標准匯率可以分為不同種類
根據經濟生活中使用的匯率數量,有「單一匯率」或「復匯率」制度;根據匯率形成機制,有市場匯率、官方匯率和黑市匯率;根據匯率能否隨市場供求變化而自由波動以及波動范圍是否存在限制,有浮動匯率和固定匯率,等等。
4. 人民幣匯率制度
現階段我國實行的是「以市場供求為基礎的、單一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
匯率與幣值、匯率與利率
1. 貨幣的對內價值與對外價值
對內價值指貨幣購買力水平,相當於國內物價的倒數。對外價值則用另一國貨幣與之兌換比率表示。根據是否經過通貨膨脹因素的調整,貨幣對外價值有名義匯率和實際匯率。
2. 匯率與利率
開放經濟下,除非貨幣當局主動調節外匯供求,或實行嚴格管制,否則高利率會吸引貨幣資本流入,利於本幣升值;低利率則可能使本幣貶值。
匯率的決定
1. 古典匯率理論
(1)鑄幣平價說。指金鑄幣本位制時期,各國貨幣之間以鑄幣平價決定兌換基礎,並受外匯供求影響在各國黃金輸出入點之間小幅波動。
(2)國際借貸說。強調國際收支差額通過外匯市場影響匯率變動。
(3)購買力平價說。認為各國貨幣購買力之比決定匯率。以絕對購買力平價解釋匯率的決定基礎,以相對購買力平價解釋匯率變動的內在規律。
(4)匯兌心理說。強調心理判斷及預測對匯率變動的影響,適宜解釋短期匯率波動。
2. 現代匯率理論
以新的國際經濟形勢為背景,著重從資本流動和貨幣供應角度展開分析。
(1)貨幣分析說。認為匯率要受兩國貨幣供給量的制約,將匯率與貨幣政策聯系起來。
(2)金融資產說。將視野擴大到貨幣以外的其他金融資產的供求分析,充分反映了客觀經濟生活的復雜性和矛盾性。
匯率的作用與風險
1. 匯率與進出口
若進出口需求彈性之和大於1,本幣貶值有促進出口、抑制進口並改善國際收支的作用。
2. 匯率與物價
本幣貶值會導致進口商品的國內價格上漲;同時有利於出口增加,可能抬高出口商品的國內收購價格,對物價總水平造成上漲壓力。本幣升值對物價的影響相反。
3. 匯率與資本流出入
短期資本流動受匯率變動影響較大。若預期本幣將貶值,外匯市場上就會拋售本幣、搶購外匯,發生資本外逃,引起本幣貶值;若預期本幣升值,則大量資本流入,促使本幣升值。
4. 匯率與產出和就業
由於改變了資源的流向與配置,匯率變動會間接影響國內生產結構和就業水平。
5. 匯率發揮作用的條件
匯率能否發揮作用,還取決於各國的經濟體制、市場條件、對外開放程度等因素。同時,匯率制度選擇和經濟政策配合也有重要影響。
6. 匯率風險
因匯率波動而給外匯交易者帶來的損益不確定性,稱為匯率風險。進出口貿易、對外舉債和外匯儲備管理等都容易遭遇匯率風險。可以藉助金融衍生工具來進行管理。
人民幣匯率問題
1. 人民幣匯率決定的歷史回顧
人民幣匯率的形成機制經歷了一個不斷市場化的過程。1994年外匯體制改革後進入「以市場供求為基礎的、單一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的規范軌道。
2.人民幣匯率的市場化
應將人民幣匯率的市場化理解為實現人民幣完全可兌換這一終極目標的關鍵環節
G. 出口信用證上的數字表示什麼
27.發報次序
40A.信用證類型
20.信用證號碼
31C.開證日期
40E.信用證的適用規則
31D.信用證到期日
50.開證申請人
59.信用證受益人
32B.信用證金額
39A.信用證金額可上下浮動使用的幅度(百分比)
41A.信用證的兌用銀行與兌用方式
42C.信用證匯票的期限
42D.信用證匯票的付款人
43P.信用證項下貨物是否可以分批裝運
43T.信用證項下貨物是否可以轉運
44E.裝貨的機場或港口
44F.卸貨的港口或機場
44C.信用證項下貨物的最後裝運日
45A.信用證項下的貨物描述
46A.信用證項下要求的單據
47A信用證的附加條款
……
你這是一份SWIFT MT700格式的信用證的一些報文代碼,但還不全。
H. 關於信用證5%上下浮動的問題
信用證對於金額和貨物數量的5%的浮動僅限以重量,尺碼等作為計價單位的貨物,而且對於金額,一般只能少,不能超額。
I. 信用證結算 有哪些匯率風險
匯率風險(Exchange Risk),又稱外匯風險,指經濟主體持有或運用外匯的經濟活動中,因匯率變動而蒙受損失的可能性。
信用證風險的內容:
一.信用證業務中進口商面臨的風險。
信用證項下作為申請人的進口商面臨的有:
1.偽造單據。出口商通過提交偽造單據。實際沒有交貨。或交了毫無價值的貨物騙取進口商貨款。由於信用證方式是「純單據業務」。銀行只審查受益人提交的單據是否與信用證條款規定「表面上」相符。以決定是否履行付款責任。而不管實際貨物。因此。受益人如果變造單據使之與信用證條款相符。甚至製作假單據。也可從銀行取得貨款。而申請人也會由於單證相符付款給開證行。從而成為欺詐行為的受害者。落得錢財兩空。
2.貨物實質不符。進口商收到的貨物可能遲裝.短裝或者質量低劣。致使無法按照預期出售貨物而蒙受損失。特別是成組化運輸。即出口商把貨物裝在托盤或集裝箱中。組成較大的裝卸單位以提高裝卸效率的運輸形式中。承運人對箱內是什麼貨.貨物是否完好都不負責。於是一些與合同不符的貨物也可能通過成韁化運輸形式瞞天過海。曾經發生進口設備缺乏主要零部件。進口貨物實為垃圾.危險品。使進口商受騙上當的貿易案例。其中多數是採用成組化裝運的。
3.提貨擔保中的風險。進口商尚未收到信用證項下單據時。已經得到通知到貨了。這時進口商如不及時提貨。將會遇到滯期罰款風險。只好請求開證行擔保提貨。開證行會要求進口商提供書面保證。保證不論對方銀行寄來的單據是否與信用證相符。都得對外付款。也就是說進口商對即使發現貨物有問題也不能拒付。這樣的情況下。他即面臨了接受不符單據的風險。
二.信用證業務中出口商面臨的風險
信用證項下作為受益人的出口商面臨的主要風險有:
1.進口商不按合同規定開證。信用證是銀行根據開證申請人(即進口商)的要求或指示開立的。信用證的條款應與買賣合同一致。但在實際業務中進口商不依照合同開證。從而使合同的執行發生困難。或者使出口商遭致額外損失的情況亦很多見。例如。進口商不按期開證或不開證;進口商在信用證中變更一些條件或增加對其有利的條款。以達到企圖變更合同的目的等。
2.進口商偽造信用證詐騙。有些進口商偽造信用證。例如。竊取其他銀行已印好的空白格式信用證或與已倒閉或瀕臨破產銀行的職員惡意串通開出信用證;將過期失效的信用證惡意塗改。變更原證的金額.裝船期和受益人名稱;偽造保兌信用證。即進口商在提供假信用證的基礎上。為獲得出口方的信任。蓄意偽造國際大銀行的保兌函。出口商如若警惕性不高。將導致貨款兩空的損失。
3.開證行的信用風險。信用證作為一種銀行信用。在受益人提交了與信用條款完全一致的單據情況下。開證行對之承擔首要的付款責任。在外貿實際業務中。由於開證行信用較差所導致的收匯困難也不乏其例。開證行能否付款還會遇到進口國的國家或政府管制的風險。如進口國家國際收支困難。缺乏外匯儲備。阻礙開證行支付貨款外匯。或延誤支付。受益人想減輕這種風險。可以要求受益人所在出口國的銀行保兌信用證。
4.進口商故意設置「軟條款」。所謂信用證中的「軟條款」。是指信用證中加列各種條款致使信用證下的開證付款與否不是取決於單證是否表面相符。而是取決於第三者的履約行為。開證申請人通過制定「軟條款」。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著銀行的第一付款人地位。從而大大降低了銀行的信用程度。信用證中的「軟條款」使名義上不可撤銷的信用證。實際上成為可撤銷的。「軟條款」的形式和內容在後面還將有詳細論述。
三.信用證業務中銀行面臨的風險
作為承擔第一性付款責任人的開證行在信用證業務中可能遇到的風險主要有:
1.開證申請人由於種種原因不付款贖單。信用證開證時。開證申請人並不需要向開證行交清全部貨款。只需交納一定數量的保證金。而且保證金所佔開證金額的比例較小。因而實際是由銀行墊付大部分資金。當信用證到期。開證申請人無力支付或由於其他原因不支付銀行墊款。銀行的墊款將難以收回。
2.申請人與受益人勾結進行欺詐。申請人偽造進口合同騙取銀行開證。受益人偽造單據騙取銀行付款。開證行將受到損失。
開證行指定的付款行也可能承擔一定的風險。比如:出口商A的欺詐行為被進口商B發現而受到起訴。B要求法庭向開證行C發出禁付令。於是c被禁止付款。而在此之前。指定付款行D在單證相符的情況下已經付款給A。則D將被開證行c拒付。從而蒙受損失。
信用證風險的防範
一.信用證業務中進口商風險防範。
1.對出口方資信進行調查。進口商一定要加強對出口商的信用調查。同時選擇信用良好的運輸單位和質檢部門。以降低出口商偽造單據的風險。
2.確保裝運的是合同所訂的貨物。進口商可以請獨立的有專業聲望的檢驗公司實施裝船預檢.監造和監裝。簽發裝船證明等。這是防止國際商貿活動中出口商進行詐騙的有效方法。在我國的進口業務中。對重要商品或大型成套設備的進口時。應指定由中國商檢部門。或中國商檢部門委託的國外公證部門對商品實施裝船前的檢驗及監裝。
3.認真審查出口方提交的單據。進口方收到銀行轉來的各種單據後,要由有經驗的人員對單據的真偽進行鑒別,以降低出口商偽造單據的風險。如有可疑之處,應致電倫敦國際海事局核實,單據核查屬實後再付款,否則應立即通知銀行,凍結資金,拒絕付款。
二.信用證業務中出口商風險防範
1.認真訂立買賣合同。並預先在買賣合同中明確規定信用證內容。在信用證結算業務中。合同是信用證的基礎。因此。出口方應預先在買賣合同對信用證的內容作出明確規定。以免進口方不依照合同開證及日後發生爭議。
2.深入了解進口方的資信。出口貿易中。出口方不能急於求成。貿然與一些資信不明的新貿易夥伴進行經貿活動。應對對方的資信進行調查。在對進口方進行資信調查時。出口方可以通過駐外領使館.駐外機構和一些大的銀行、咨詢機構來進行。
3.加強對開證行的資信調查。信用證屬銀行信用。是開證行以自己的信用作為保證。因而開證行的信用至關重要。實際業務中。有一些資信不良的小銀行與進口商勾結開出信用證後。又以各種理由拒絕付款。使出口方遭受損失。為防範這一風險。出口方應事先了解進口方所在國家或地區的經濟.金融狀況以及當地銀行信用證業務的做法。在訂約時具體規定信用證的開證行。並要求由開證行以外的另一家銀行對該證進行保兌。
4.認真審查信用證。為確保信用證中無「陷阱」和「軟條款」。出口方接到信用證後要對信用證進行認真審查。審查內容主要有兩方面:一方面是:審核信用證的內容是否與合同一致。是否有出口方履約困難的「陷阱」。是否有主動權不在自己手中的「軟條款」等。若有這方面的一些問題。出口方應立即要求對方修改或刪除這些條款。另一方面是:審查信用證的真偽.開證行的信用.信用證的種類等。實際業務中。出口方可以向通知行落實此方面的情況。還可以要求對方請自己較熟悉或資信較好的銀行對信用證加保兌。
5.認真繕制單據。製作並提交與信用證要求完全相符的單據是出口方獲得貨款的前提條件。所以。出口方應嚴格按照信用證要求繕制各種單據。並嚴把單據質量關。確保提交單據的種類及其內容表述與信用證規定完全一致。以期按期結匯。
三.信用證業務中銀行風險防範
1.充分調查開證申請人的資信狀況。應根據開證申請人的不同。與開證申請人協商開立限制議付信用證銀行應審查開證申請人提交的營業執照副本及其復印件.驗資.年檢報告.資產負債表.會計報表.損益表等。銀行據此分析開證申請人的資信狀況.業務經營情況和償付能力。並據以核定開立信用證的最大授信額度。所謂審查基本情況和資信狀況。並非僅指通常意義上的對開證申請人提交的有關書面文件進行審查。還應加強對開證申請人公司的實地調查。防止開證申請人以虛假的資信文件對銀行進行欺詐。
另外,開證行應要求開證申請人開立限制議付的信用證。即只能由開證行或付款行來對其所開立的信用證進行議付。其他銀行不能議付單據。這樣可防止單據做假行為。
2.從法律上規范並完善開證申請人同開證行在整個信用證業務的手續。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商業銀行辦理遠期信用證業務實行保證金制度。對保證金必須專戶管理。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為非授信企業開立信用證。保證金的收取比例不得低於開證金額的20%。其餘部分要落實擔保措施。
法律之所以規定對於開立信用證要求落實足額保證金或採取其他具有同等效力的擔保措施。其目的就在於能夠有效地防範銀行風險。避免銀行可能遭到的損失。因此。銀行應要求開證申請人提供多種擔保措施。並予以落實。對開證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保證人必須具有良好的資信狀況和償付能力。在銀行業務中。要注意的是根據我國《擔保法》及其他法律的規定。有些抵押物或質押物必須經過法定登記部門登記後。抵(質)押合同才能生效;同時又規定。對於不要求進行登記的抵(質)押物。如果不進行登記則不能對抗第三人。因此。如果抵(質)押合同不進行登記。銀行可能承擔抵(質)押合同不生效或不能對抗第三人的後果。導致抵(質)押失去意義。
J. 請問外貿裡面什麼是預開通知書 PRE-ADVICE
外貿裡面預開通知書PRE-ADVICE是預先通知信用證,一般是簡電通知,詳細條款要以後面的信用證(一般是信開)為准。注意查收後面收到的詳證,議付以該證為准。
預先通知信用證:
信用證預先通知是開證申請人在正式信用證未發放下來的情況下,為了向賣方發貨人通知發貨,先發出預先通知,隨後寄來正式的信用證,且不能與預先通知違背。信用證是指開證銀行應申請人(買方)的要求並按其指示向受益人開立的載有一定金額的、在一定的期限內憑符合規定的單據付款的書面保證文件。信用證是國際貿易中最主要、最常用的支付方式。
擴展內容:外貿體制的改革與完善
(1)改革開放前,中國對外貿易實行指令性計劃管理和國家統負盈虧。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外貿體制經歷了由指令性計劃管理到發揮市場機制的基礎性作用、由經營權高度壟斷到全面放開、由企業吃國家「大鍋飯」到自主經營和自負盈虧的轉變。改革開放初期,中國外貿體制改革主要是改革單一計劃管理體制,下放外貿管理權和經營權,實行外匯留成制度並建立外匯調劑市場。吸收外商直接投資,使外商投資企業作為新的經營主體進入外貿領域,打破了國有外貿企業的壟斷。此後,中國推行了外貿經營承包制,用指導性計劃逐步取代指令性計劃。按照國際貿易通行規則,建立了出口退稅制度。
(2)1992年10月,中國明確提出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改革目標。1994年1月,中國政府取消對出口的所有財政補貼,進出口企業轉變為完全自負盈虧。人民幣官方匯率與市場調劑匯率並軌,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單一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外貿經營領域進行了企業股份化和進出口代理制試點。同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正式頒布實施,確立了維護公平、自由的對外貿易秩序等原則,奠定了對外貿易的基本法律制度。1996年12月,中國實現了人民幣經常項目下可兌換。與此同時,中國多次大幅度自主降低關稅,減少配額和許可證等非關稅措施。2001年12月11日,歷經16年談判,中國成為世界貿易組織第143個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