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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杠桿率巴塞爾

發布時間:2022-06-05 17:50:44

杠桿率監管標准

中國銀監會根據巴塞爾協議Ⅲ的相關內容,制定了針對我國商業銀行的杠桿率監管要求:杠桿率=(一級資本-一級資本扣減項)/調整後的表內外資產余額,不低於4%。彌補資本充足率的不足,控制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及銀行體系的杠桿率積累。
該徵求意見稿同時要求各商業銀行從2012年1月1日開始實施,系統重要性銀行在2013年底前達標,非系統重要性銀行在2016年底前達標。
這表明,中國的銀行業監管機構將正式引入杠桿率監管機制,未來將根據經濟形勢和銀行風險狀況的變化對杠桿率監管要求進行調整。它的計算方法為核心資本凈額除以調整後的表內外資產余額。
該指引同時規定,商業銀行在資產轉讓和代客理財等業務活動中實際資產或風險沒有轉移,但未將資產在資產負債表中反映的,在計算杠桿率時應當將其計入調整後的資產余額。
2010年12月,巴塞爾委員會發布了巴塞爾Ⅲ,明確了杠桿率的國際監管標准為3%。而根據巴塞爾委員會公布的數據,全球兩組銀行的杠桿率分別為2.7%和3.8%,高於中國78家測算機構平均4.6%的杠桿率水平。
國家銀監會副主席王華慶早在2010年9月就曾表示,銀監會還准備引進動態撥備和杠桿率作為資本監管的重要補充。中國銀行業的資本充足率和資本補充將不斷加強,資本補充規劃將成為銀行董事會的重要任務。
銀監會2月18日公布數據,2010年,我國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水平大幅提升,年末商業銀行整體加權平均資本充足率12.2%,比年初上升0.8個百分點;加權平均核心資本充足率為10.1%,比年初上升0.9個百分點。
拓展資料
杠桿率監管對境內商業銀行經營管理的影響是什麼?
短期影響
大中型銀行短期達標壓力不大。2010年上半年,國內5家大型銀行和5家中型銀行參加了巴塞爾委員會組織的定量影響測算。銀監會於2010年末公布的測試結果為:按照《辦法》所規定的杠桿率計算方法,我國5家大型商業銀行平均杠桿率為4.7%,全部超過4%;5家中型銀行平均杠桿率為3.9%,處於4%附近,具體結果見表1。表1數據表明我國5家大型與5家中型商業銀行的整體狀況杠桿率水平較好,明顯優於全球的平均水平;相對於大型銀行而言,國內中型銀行面臨的壓力要大一些。
中信證券研究部根據銀監會公布的杠桿率計算公式對國內主要商業銀行進行了測算,針對五大商業銀行及11家股份制和城商行的計算結果分別見表2和表3。相關情況顯示,五大行的杠桿率均在4%以上,其中建設銀行杠桿率最高達到了5.57%,而五大行中最低的工商銀行也達到了4.99%的水平;上市股份制和城商行中除華夏銀行、深發展杠桿率尚未達標外,興業銀行、光大銀行、民生銀行和中信銀行杠桿率略高於4%的水平,但上述提及的股份制和城商行銀行(除興業銀行、招商銀行外)均公布了融資方案(華夏銀行已完成定向增發),預計補充資本後杠桿率要求將不形成實質性約束。
從以上數據可以看到,我國商業銀行的杠桿率水平普遍較高,遠大於同期的美國、歐洲等國家和地區的銀行業。這是因為我國商業銀行長期以來主要從事傳統的存貸業務,利潤主要來源是高利差下的利息收入。短期來看,達到4%杠桿率監管標準的壓力不大。
處在達標邊緣或不達標銀行面臨諸多壓力:
一是資本補充的壓力會進一步加大。由於我國商業銀行的資本補充主要依靠對外籌集,杠桿率達標要求加劇了部分銀行資本不足的矛盾。
二是資產規模擴張速度將受到監管約束,發展壓力增大。依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商業銀行近年來實現了機構擴張、存款增加、貸款增加以及利潤增加的良好格局,但信貸高增長也帶來了資本不足的問題。資本對規模擴張的制約越來越明顯。單純依靠規模擴張擴大市場影響力模式下,杠桿率進一步收縮了資產的擴張能力,發展壓力會越來越大。
三是部分不達標行面臨被要求壓縮存量資產規模的壓力。受地方政府平台貸款質量波動、房地產貸款質量波動影響,部分銀行撥備壓力逐漸增大,資產質量波動反過來又影響銀行的利潤留存能力,在外部籌資環境不寬松的情況下,部分銀行短期內無法籌到必須的資本數額,也可能無法滿足杠桿率監管要求,不得不壓縮存量表內外資產規模,將對這部分行的市場影響、業務發展帶來很多問題。四是機構擴張、業務創新將受到很大制約。少數不達標行將受到更為嚴格的監管約束,包括停止新設機構、停批新業務、停辦部分業務以及限制股東分紅、限制股東權利,甚至被要求調整董事會和高管層等,將對銀行正常的經營管理造成一定影響。

② 商業銀行杠桿率管理辦法的解讀

修訂後的《辦法》在維持原有的基本框架和杠桿率監管要求的同時,主要對承兌匯票、保函、跟單信用證、貿易融資等表外項目的計量方法進行了調整,進一步明確了衍生產品和證券融資交易等敞口的計量方法。同時,對商業銀行的杠桿率披露提出了更為明確、嚴格的要求。
在表外項目的處理上,原《辦法》規定,除可隨時無條件撤銷的貸款承諾按10%的信用轉換系數計算外,其他表外項目按照100%的信用轉換系數計算。根據巴塞爾委員會的杠桿率新規則,修訂後的《辦法》將表外項目的計量方法調整為採用《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銀監會令2012年第1號)規定的信用風險權重法下的表外項目信用轉換系數計算,但不得低於10%。
在衍生產品資產的計量中,修訂後的《辦法》進一步細化了衍生產品資產的計量方法。原《辦法》規定,衍生產品資產按現期風險暴露法計算,不允許扣減抵質押品。修訂後的《辦法》規定原則上不允許扣減抵質押品,但符合規定的合格保證金除外。考慮到信用衍生產品的風險較大,修訂後的《辦法》對信用衍生產品敞口提出了更嚴格的計量規則。除按照現期風險暴露法計量信用衍生產品資產外,作為信用衍生產品的信用保護賣方,商業銀行還應當同時將信用衍生產品的有效名義本金納入其杠桿率敞口總額。此外,修訂後的《辦法》還明確了商業銀行作為中央交易對手的清算會員,為客戶提供衍生產品清算服務時的衍生產品資產計量方法。
在證券融資交易資產的計量中,修訂後的《辦法》進一步明確了證券融資交易資產的計量方法。原《辦法》僅規定,賣出回購和買入返售等證券融資交易資產按會計准則的規定計算。修訂後的《辦法》提出證券融資交易資產余額應當包括兩部分:一是證券融資交易的會計資產余額,在符合審慎條件時,允許銀行將與同一個交易對手開展的證券融資交易產生的應收賬款和應付賬款進行軋差;二是交易對手信用風險暴露,即向交易對手借出的所有證券和現金的公允價值之和扣去所有抵質押品後的凈敞口。 為進一步提高商業銀行杠桿率的透明度,修訂後的《辦法》對商業銀行杠桿率相關信息披露提出了更明確的要求。規定境內外已經上市的商業銀行,以及未上市但上一年年末並表總資產超過1萬億元人民幣的商業銀行應當按季披露杠桿率指標信息,每半年按照規定模板披露杠桿率相關信息;其他商業銀行應當至少按發布財務報告的頻率披露杠桿率指標信息。

③ 杠桿率的什麼是杠桿率

財務杠桿概念:無論企業營業利潤多少,債務利息和優先股的股利都是固定不變的。
當息稅前利潤增大時,每一元盈餘所負擔的固定財務費用就會相對減少,這能給普通股股東帶來更多的盈餘。
這種債務對投資者收益的影響,稱為財務杠桿。
財務杠桿影響的是企業的稅後利潤而不是息前稅前利潤。
財務杠桿率等於營業利潤與稅前利潤之比,反映由於固定的債務存在,財務費用(利息)對保險企業利潤的影響程度。
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企業負債的程度和企業償債能力,財務杠桿率越高反映利息費用越高,導致ROE指標越低。
簡單的講就是把你的資金放大,這樣的話 你的資金成本就很小,同時你的風險和收益就放大了,因為盈虧的百分比不是依據原來的資金,而是根據放大後的資金來衡量的。
巴塞爾銀行管理委員會在汲取2008年金融危機的經驗教訓,完善新資本協議時,提出杠桿率作為監管指標,設置下限為3%。
杠桿率=核心資本/表內表外總資產風險暴露
2008年金融危機的重要原因之一是銀行體系的表內外杠桿率的過度累積。杠桿率累積也是以前金融危機(例如1998年金融危機)的特徵。危機最為嚴重時期,銀行業被迫降低杠桿率,放大了資產價值下滑的壓力,進一步惡化了損失、銀行資本基礎減少與信貸收縮之間的正反饋循環。因此,巴塞爾委員會將引入杠桿率要求,旨在實現以下目標:
(1)為銀行體系杠桿率累積確定底線,有助於緩釋不穩定的去杠桿化帶來的風險以及對金融體系和實體經濟帶來負面影響。
(2)採用簡單、透明、基於風險總額的指標,作為風險資本比例的補充指標,為防止模型風險和計量錯誤提供了額外的保護。
杠桿率計算在不同經濟體之間應具有可比性,並調整會計准則方面的差異。某些表外項目將適用100%的信用風險轉換系數。並且將測試杠桿率與風險資本比例之間的相互作用。巴塞爾委員會將杠桿率設定為風險資本要求的可靠的補充措施,基於適當的評估和校準,將杠桿率納入第一支柱框架。
2011年,中國銀監會頒布關於中國銀行業實行新監管標準的指導意見,商業銀行的杠桿率不得低於4%.

④ 巴塞爾協議是什麼

《巴塞爾協議》是巴塞爾委員會制定的在全球范圍內主要的銀行資本和風險監管標准。

巴塞爾委員會由來自13個國家的銀行監管當局組成,是國際清算銀行的四個常務委員會之一。

由巴塞爾委員會公布的准則規定的資本要求被稱為以風險為基礎的資本要求。

1988年7月,頒布第一個准則文件,稱「1988資本一致方針」,又稱「巴塞爾協議」。

主要目的是建立防止信用風險的最低資本要求。

1996年,巴塞爾協議I作了修正,擴大了范圍,包括了基於市場風險的以風險為基礎的資本要求。

1998年,巴塞爾委員會討論了操作風險作為潛在金融風險的重要性,並在2001年公布了許多准則和報告來解決操作風險。

2004年6月,頒布新的資本要求准則,稱「巴塞爾協議」。

目的是通過引入與銀行所面臨風險更加一致的以風險為基礎的資本要求,來對巴塞爾協議I進行改進。

巴塞爾協議鼓勵銀行不僅要識別當前的風險,而且要識別將來的風險,並且改進現有的風險管理體系來管理這些風險,即巴塞爾協議力求建立一個更為前瞻性的資本監管方法。

巴塞爾協議的三個支柱包括:最低風險資本要求、資本充足率監管和內部評估過程的市場監管。

(4)商業銀行杠桿率巴塞爾擴展閱讀:

簽訂背景

巴塞爾協議的出台源於前聯邦德國Herstatt銀行和美國富蘭克林國民銀行(Franklin National Bank)的倒閉。這是兩家著名的國際性銀行。它們的倒閉使監管機構在驚愕之餘開始全面審視擁有廣泛國際業務的銀行監管問題。

20世紀70年代開始,經濟學家將管制理論運用到銀行領域,並逐步取得了共識。他們認為,在追逐論、社會利益論及管制新論三種最有影響的管制理論當中, 「捕獲論」(The Capture Theory)將管制者與被管制者視為博弈中的貓與鼠,最終是管制對被管制者有利,因而主張放棄管制。

⑤ 我國商業銀行目前適合用《巴塞爾協議》中的標准法還是內部評級法

現在用的還是巴塞爾2,協議3出來了,但是還沒有使用,要有一個過渡期。
最新通過的《巴塞爾協議Ⅲ》受到了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的直接催生,該協議的草案於10年提出,並在短短一年時間內就獲得了最終通過,並將於此後的11月在韓國首爾舉行的G20峰會上獲得正式批准實施。
根據協議要求,商業銀行必須上調資本金比率,以加強抵禦金融風險的能力。
《巴塞爾協議III》規定,截至2015年1月,全球各商業銀行的一級資本充足率下限將從現行的4%上調至6%,由普通股構成的「核心」一級資本占銀行風險資產的下限將從現行的2%提高至4.5%。另外,各家銀行應設立「資本防護緩沖資金」,總額不得低於銀行風險資產的2.5%,該規定將在2016年1月至2019年1月之間分階段執行。預計二十國集團領導人將於今年11月在韓國首爾舉行的峰會上批准《巴塞爾協議III》。
《巴塞爾協議III》是金融危機的產物,由巴塞爾委員會於去年底提出。與最初版本相比,此次公布的正式協議在諸多監管指標上有所放鬆。這主要是因為原始版本受到來自銀行的廣泛壓力。為了如期推出新協議,巴塞爾委員會不得不適當妥協。
新協議影響最大的地方在於大幅度提高了對銀行一級資本充足率的要求。為了滿足新的資本要求,未來幾年全球銀行將面臨巨大的融資壓力,據測算,融資規模可能會超過千億美元。
與不久前美國通過的金融監管法案一樣,《巴塞爾協議Ⅲ》也是史上最嚴厲的監管規定。國際監管標准制定者之所以痛下決心,是因為不僅懷有亡羊補牢之心,還抱有籌謀未來之志。
兩年前爆發的這場金融危機無異於一次真實版的壓力測試,壓力場景被設定為「百年一遇」。沒有通過測試的不僅有銀行、券商等各類金融機構,還包括監管者。監管者曾以為金融機構會理性行事,會照顧好自己,不會犯下致命錯誤。但監管者錯了,讓他們更加後悔莫及的是,監管部門必須為那些「大而不倒」的機構所犯下的錯誤埋單。
從短期看,新協議限制了銀行業在順風順水時候的盈利空間,甚至會導致銀行業在全球經濟艱難復甦的背景下,進一步收縮信貸。但從長期看,更嚴厲的監管其實對金融業和實體經濟的穩健發展是一大利好。《巴塞爾協議Ⅲ》達成共識後,歐美日的銀行股出現了明顯上漲。銀行業在金融危機前後的表現就像是缺乏自製力的孩子,如果有更加嚴格的看管,再闖大禍的可能性就會下降。
新協議規定,一旦銀行開始動用一筆額外的、占風險加權資產2.5%的「緩沖」資金,監管者將限制其獎金發放和派息。銀行在危機時期派發高額獎金的積極性因此將受到抑制,此外,當銀行家想要激進擴張,他也會因此規定有所收斂。
作為一個國際監管標准,《巴塞爾協議Ⅲ》對各國銀行業的影響是不同的。為了照顧一些國家和大量小銀行的承受力,最後的過渡期被拉長到將近10年之久。這一妥協令人失望。此外,本來對資本金充足率制定了更高要求,後來也不得不調低。銀行股的反彈也說明,對於多數大型銀行來說,履行新的資本金要求並不困難。
總體而言,亞洲國家的銀行業受影響較小,中國尤是如此。近年來,中國銀監會對國內大型銀行的資本充足率底線為11.5%,核心資本充足率底線則為7%。這與中國更偏向主銀行金融制度有關。目前存貸款業務依然是商業銀行的主體業務,所能從事的投資銀行類業務還很有限,規模較小,表外資產比重也不大。這樣的資產負債結構,杠桿率明顯比西方銀行業要低,也便於監管。
此外,資本金充足率本身是一個重要的宏觀調控手段。由於存貸利差是商業銀行利潤的主要來源,商業銀行總有放款沖動,提高資本金充足率就成了控制銀行放貸沖動的有效手段。隨著中國經濟強勁復甦,監管層不斷提高銀行的資本金充足率要求。
從《巴塞爾協議Ⅲ》看,中國對商業銀行資本金充足率的高要求,也帶有明顯的逆周期調控效應。只不過,巴塞爾協議看上去更像是設置了一個有關資本金充足率的「自動穩定器」裝置,而中國的監管調控更多從宏觀調控的角度做出相機抉擇。
《巴塞爾協議Ⅲ》的一個目標是,要讓銀行自己建立危機處置的資金池,以防止道德風險的發生。這首先啟示中國監管層應減少對商業銀行的干預,更多地設定一個量化的指標底線,具體的經營由銀行自己負責。如果幹預太多,就不可能杜絕道德風險。因為商業銀行會把損失都歸為政策風險帶來的。這中間,對政府融資平台的貸款將是一個棘手問題。7萬億元的貸款不可避免地會出現一部分不良資產,如何為這些損失埋單將充滿爭議。監管層的一個任務是,要按照《巴塞爾協議Ⅲ》重新評估核心資本和風險資產,並按新協議要求商業銀行更加審慎地進行壓力測試,並為可能出現的資產損失預留資本金
適當提高的資本標准將增強銀行抵禦風險的能力,避免銀行在房地產貸款、商業貸款、信用卡業務方面承擔大量的風險和債務,使銀行系統更有適應能力,創建一個更具穩定的金融體系。
銀監會方面稱,本輪資本監管國際規則的改革凸顯了銀監會長期堅持審慎的資本監管所取得的成果,使中國銀行業在本輪資本監管改革中處於相對有利的位置。總體來看,國際銀行資本監管制度改革對國內銀行的短期影響有限,但長期影響值得關注。
從16家上市銀行的2010年年報和最近公布的一季報來看,銀行在最低資本充足率和核心資本充足率指標上均已達標。有數據顯示,2010年年末,上市銀行資本充足率和核心資本充足率的行業均值分別為12.07%和9.44%。國泰君安最新的研報認為,在考慮留存超額資本要求和系統重要性銀行附加資本要求的情況下,大部分銀行也已達標。
從短期影響看,實施巴塞爾Ⅲ不會對我國銀行業產生直接沖擊。從2004年開始,中國銀監會引入了巴塞爾協議框架,並逐步進行了完善,建立了較為全面和系統的以資本充足率監管為核心的銀行監管體系。金融危機爆發之後,銀監會逐步提高了對國內銀行的資本充足率要求。在這一過程中,我國商業銀行的風險控制和資本充足率狀況得到了明顯的改善。截至2010年6月,我國上市銀行平均核心資本充足率為8.4%,整體資本充足率水平超過10%,均高於巴塞爾Ⅲ的最新要求,而且資本質量較高,一級核心資本總資本中的佔比達到80%以上。因此,即便未來1到2年就開始實施巴塞爾協議Ⅲ,也不會對我國銀行業產生直接的沖擊。
其逆周期影響。資本緩沖的要求將使未分配利潤受到一定擠壓。按照巴塞爾協議Ⅲ的要求,需要建立2.5%的資本留存緩沖和0%~2.5%的逆周期資本緩沖。因為目前我國監管層對緩沖資本沒有特別要求,國內商業銀行距離巴塞爾協議Ⅲ中2.5%的要求尚有差距。申銀萬國的分析表明,在資本緩沖准備方面,國內銀行業平均水平在1.76%,除交行外,其他銀行均低於2.5%的標准。如果按照巴塞爾協議Ⅲ的標准,銀行將需要提取更多的一般風險准備,從而未分配利潤將受到一定的擠壓。
對宏觀金融經濟的影響。實施巴塞爾Ⅲ的一個直接效果,就是限制銀行風險資產的迅速擴張。而中國商業銀行的資產主要是貸款,所以一旦實施肯定會大幅度地抑制信貸增長。中國與西方在信貸需求方面有較大差別,西方國家長期以來信貸需求較為疲弱,而中國則相反,真實信貸需求相當旺盛,且經濟增長對貸款的依存度相當高。信貸資產高增長在今後很長一段時間之內成為常態。因此,從資本補充、風險的覆蓋、資本的覆蓋、反周期資本的提取以及對於重要金融機構附加值計提,對於銀行的壓力還是比較大的。過高的資本充足率要求將限制銀行的放貸能力,這對於中國實現其制定的宏觀金融經濟增長計劃無疑是不利的。在中國的金融體系中,銀行占據著絕對主導的地位,銀行信貸對於宏觀金融經濟的穩定增長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如果資本充足率提高,導致銀行大幅度降低信貸的投放,整個銀行體系的銀根縮緊,勢必會對宏觀金融經濟產生較大的負面影響,而銀行業整體的經營狀況也會下降。
中央銀行行長和監管當局負責人會議就資本充足率監管標准和過渡期安排達成了共識,核心內容包括三個方面:
一是明確了三個最低資本充足率要求,分別是普通股(含留存收益)最低要求為4.5%,一級資本最低要求為6%,總資本最低要求為8%。二是明確了兩個超額資本要求:一個是資本留存超額資本要求,水平為2.5%,設立資本留存超額資本要求是為了確保銀行具有充足的資本用於吸收經濟壓力時期的損失,並規定銀行必須用普通股來滿足資本留存超額資本要求;另一個是反周期超額資本要求,水平為0—2.5%,只有當出現系統性貸款高速增長的情況下,商業銀行才需計提反周期超額資本,大多數時期反周期超額資本為0。三是明確了過渡期安排。為防止過快實施更高的資本標准影響全球經濟的復甦,巴塞爾委員會要求,自2019年開始正常條件下商業銀行的普通股(含留存收益)充足率、一級資本充足率和總資本充足率最低應分別達到7%、8.5%和10.5%。
在我國,由於銀監會一直關注銀行資本風險,按照「資本質量和資本數量並重的原則」持續加強資本監管,銀行業的資本充足率結構較好,國內銀行資本實力顯著增強。銀監會一直高度重視資本監管,積極推動商業銀行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最近幾年來要求商業銀行在最低資本充足率8%基礎上,還要計提逆周期附加資本和系統重要性附加資本,大型銀行和中小銀行資本充足率分別不低於11.5%和10%。同時,要求商業銀行撥備覆蓋率達到150%以上,還准備引進動態撥備和杠桿率,作為資本監管的重要補充。資本和撥備作為抵補不可預期風險和可預期風險的核心工具這一理念得到了商業銀行的廣泛認同。數據顯示,截至2010年6月底,國內大、中、小各類銀行平均資本充足率達到11.1%,核心資本充足率達到9%,核心資本占總資本的比例超過80%。
事實上,按照新的資本監管標准,國內大型銀行和中小銀行的資本充足率目前均高於國際同業平均水平。我國銀行業改革從上世紀90年代開始,國有商業銀行就完成了不良資產的政策性剝離、政府注資、財務重組、股份制改造和公開上市等重大部署。從2005年開始,商業銀行經歷了兩輪集中的資本補充。第一輪是集中公開上市,第二輪是最近兩年為應對信貸資產高速增長,在監管資本約束下的集體資本補充。這些都使銀行業資本補充和資本約束不斷加強。
目前在我國,銀行信貸的間接融資渠道仍佔主導地位,國民經濟的高速增長仍然有大量的信貸需求,資本補充規劃將成為銀行董事會的一項重要任務。但有專家表示,資本補充的周期性一方面說明監管資本約束在商業銀行得到了很好的傳導,另一方面也說明商業銀行資本管理和資本規劃的水平還有待提高。
對於中國銀行業資本實力較好的現狀,除了上述原因之外,全國人大常委、財經委副主任委員、吳曉靈教授在近日也發表言論認為,我國銀行業的資本充足率結構較好,核心資本補充的壓力也不是特別大,主要得益於中國的資本市場不發達,沒有那麼多的債務型資本佔用到銀行的資本充足率,反而因禍得福。她指出,在銀行業目前的風險還不是特別大的情況下,監管當局應該把握好實現巴塞爾委員會資本監管改革一攬子方案的時間和中國銀行業安全發展的平衡。

⑥ 巴塞爾協議要求商業銀行的資本對風險資產之比的標准目標比例是多少

巴塞爾協議

  1. 定義:全球銀行業監管的標桿,其出台必將引發國際金融監管准則的調整和重組,影響銀行的經營模式和發展戰略。在巴塞爾協議Ⅲ出台之際,中國銀監會及時推出了四大監管工具,包括資本要求、杠桿率、撥備率和流動性要求四大方面,及時進行了跟進,構成了未來一段時期中國銀行業監管的新框架。這被業界稱為中國版「巴塞爾Ⅲ」。

  2. 起源:在雷曼兄弟破產兩周年之際,《巴塞爾協議Ⅲ》在瑞士巴塞爾出爐。最新通過的《巴塞爾協議Ⅲ》受到了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的直接催生,該協議的草案於2010年提出,並在短短一年時間內就獲得了最終通過,並將於此後的11月在韓國首爾舉行的G20峰會上獲得正式批准實施。《巴塞爾協議Ⅲ》是國際清算銀行(BIS)的巴塞爾銀行業條例和監督委員會的常設委員會———「巴塞爾委員會」於1988年7月在瑞士的巴塞爾通過的「關於統一國際銀行的資本計算和資本標準的協議」的簡稱。該協議第一次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國際通用的、以加權方式衡量表內與表外風險的資本充足率標准,有效地扼制了與債務危機有關的國際風險。《巴塞爾協議III》[1]幾經波折,終於2013年1月6日發布其最新規定。新規定放寬了對高流動性資產的定義和實施時間。

  3. 規定商業銀行的資本與風險資產之比不得低於8%,其中核心資本對風險資產之比不得低於4%。

⑦ 《巴塞爾協議》對銀行的資本充足性管理做了哪些規定

今年9月12號新修改的協議,沒有改變總資本充足率8%的要求,但是,商業銀行的核心資本充足率將由目前的4%上調到6%,同時計提2.5%的防護緩沖資本和不高於2.5%的反周期准備資本,這樣核心資本充足率的要求可達到8.5%-11%。

一級資本金比率:普通股最低要求,從當前的2%提升至4.5%。這一更嚴格的要求將分階段實施並在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1日之前實現。一級資本金比率將在同一時間范圍內從4%提升至6%。

資本留存緩沖:引入2.5%的資本留存緩沖,由扣除遞延稅項及其他項目後的普通股權益組成。
反周期緩沖:為普通股或其他能完全「吸收」虧損的資本的0~2.5%,將根據各國情況具體執行。
杠桿率要求:對3%的一級杠桿率在同一時期進行平行測試。基於平行期的測試結果,再於2017年上半年進行最終調整,並希望在2018年1月1日進入新協議的第一支柱部分。

⑧ 巴塞爾協議Ⅲ的簡介

是1974年由十國集團中央銀行行長倡議建立的,其成員包括十國集團中央銀行和銀行監管部門的代表。自成立以來,巴塞爾委員會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銀行監管規定,如1983年的銀行國外機構的監管原則(又稱巴塞爾協定,Basel Concordat)和1988年的巴塞爾資本協議(Basel Accord)。這些規定不具法律約束力,但十國集團監管部門一致同意在規定時間內在十國集團實施。經過一段時間的檢驗,鑒於其合理性、科學性和可操作性,許多非十國集團監管部門也自願地遵守了巴塞爾協定和資本協議,特別是那些國際金融參與度高的國家。1997年,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的問世是巴塞爾委員會歷史上又一項重大事件。核心原則是由巴塞爾委員會與一些非十國集團國家聯合起草,得到世界各國監管機構的普遍贊同,並已構成國際社會普遍認可的銀行監管國際標准。至此,雖然巴塞爾委員會不是嚴格意義上的銀行監管國際組織,但事實上已成為銀行監管國際標準的制定者。
2002年10月1日,巴塞爾委員會發布了修改資本協議建議的最新版,同時開始新一輪調查(第三次定量影響測算,QIS3),評估該建議對全世界銀行最低資本要求的可能影響。從1975年9月第一個巴塞爾協議到1999年6月《新巴塞爾資本協議》(或稱「新巴塞爾協議」)第一個徵求意見稿的出台,再到2006年新協議的正式實施,時間跨度長達30年。幾十年來巴塞爾協議的內容不斷豐富,所體現的監管思想也不斷深化。本次改革主要集中在三方面的內容:最低資本金比率要求、對一級資本的定義以及過渡期安排。
在最低資本金比率方面,草案規定,商業銀行的普通股最低要求將從目前的2%提升至4.5%,也就是所謂的「核心」一級資本比率,另外還需要建立2.5%的資本留存緩沖和零至2.5%的「逆周期資本緩沖」。此外,商業銀行更寬泛的一級資本充足率下限則將從現行的4%上調至6%。根據新規定,銀行需要在2015年前、也就是5年內達到最低資本比率要求,即不包括資本緩沖在內的普通股占風險加權資產的比率達到4.5%,一級資本比率達到6%;而對緩沖資本的落實則更為寬松一些,銀行可以在2016年1月至2019年1月期間分階段落實。
新資本協議對歐洲銀行業的沖擊也比美國更大,特別是對一些經濟困難國家和中小銀行。相對於中小銀行,大型銀行擔心的是更高的資本金要求會限制銀行放貸能力。 巴塞爾協議Ⅲ是全球銀行業監管的標桿,其出台必將引發國際金融監管准則的調整和重組,影響銀行的經營模式和發展戰略。在巴塞爾協議Ⅲ出台之際,中國銀監會及時推出了四大監管工具,包括資本要求、杠桿率、撥備率和流動性要求四大方面,及時進行了跟進,構成了未來一段時期中國銀行業監管的新框架。這被業界稱為中國版「巴塞爾Ⅲ」。
有媒體報道,銀監會上報的資本充足率、撥備率、杠桿率、流動性四大監管新工具已於近日獲國務院批准。
中國擬實行新的資本監管制度
在資本充足率方面,商業銀行一級資本充足率,從現行的4%上調至5%,資本充足率保持8%不變;第二,在撥備覆蓋率的基礎上,引入動態撥備率指標控制經營風險,原則上不低於2.5%;第三,引入杠桿率監管指標,按照監管規劃,「十二五」期間,我國銀行業杠桿率監管標准確定為不低於4%;第四,在現有流動性比率監管基礎上,引入流動性覆蓋率和凈穩定融資比率指標。預計杠桿率、流動性指引預計將先期發布。而撥備率仍需和財政部做最後協商。
提高資本充足率,強化資本監管。「十二五」期間,我國銀行監管部門擬實行新的資本監管制度,對於銀行資本的數量、質量和標准提出新的要求。
「十二五」期間,銀行業將實施更為審慎的資本充足率監管標准。在獲國務院批復方案中,核心一級資本、一級資本和總資本的最低要求調整為5%、6%和8%。此外,新的規定還對所有銀行設置抵禦經濟周期波動的超額資本,獲批方案留存超額資本2.5%,反周期超額資本0至2.5%。銀監會有關負責人曾指出,只有在出現系統性貸款高速增長的情況下,商業銀行才需計提反周期超額資本,大多數時間反周期超額資本為0。獲批方案資本充足指標自2012年年初開始執行,系統重要性銀行於2013年年底達標,非系統重要性銀行2016年年底達標。
執行新標准後,系統重要性銀行最低總資本充足率要求為11.5%,非系統重要性銀行為10.5%。
巴塞爾協議Ⅲ將銀行核心資本和普通股許可權的要求大幅提升,可以看出,順應巴塞爾委員會的要求,我國銀行監管新工具箱的核心監管工具仍然是資本要求。監管部門希望通過實現新的資本監管制度,提高最低資本要求,以便更有效地抵禦和化解銀行潛在風險造成的損失。
銀監會日前公布的數據顯示,2010年年末我國商業銀行整體加權平均資本充足率12.2%,比年初上升0.8個百分點;加權平均核心資本充足強化監管乃大勢所趨。
銀行業或將走上資本補血之路
提升撥備覆蓋率,實行動態撥備率指標控制。實際上,2.5%的動態撥備率在去年11月17日銀監會印發的名為《據悉,執行時間由2012年1月1日開始,達標時間系統重要性銀行為2013年年底,非系統重要性銀行為2016年年底達標,但對個別銀行給予額外2年左右寬限期。
對銀行而言,這些新規將要求它們縮減資產負債表規模,舍棄那些被認為具有過高風險的業務種類。由於撥備直接來源於當期利潤,商業銀行需要將收益更多地儲備起來,以應對潛在風險,可供向投資者和員工派發的錢將減少。對消費者來說,新規有利也有弊——在存款利息可能提高的同時,貸款成本也可能增加,並且貸款難度加大。
引入杠桿率監管指標,控制銀行表內外業務風險。根據《商業銀行杠桿率監管指引》(徵求意見稿),杠桿率要求為不得低於4%,同時要求各商業銀行從2012年1月1日開始實施。按照4%的標准,比新版巴塞爾協議高一個點,而目前中國銀行業杠桿率普遍都在4.5%以上,這個指標短期內對銀行不會有太大影響。
建立流動性風險監管標准
建立流動性風險監管標准,增強銀行體系維護流動性的能力。目前我國對於銀行業流動性比率的監管,已經存在一些較為明確的指標要求,如要求存貸比不能超過75%,流動性比例大於25%,核心負債依存度大於60%,流動性缺口率大於-10%,以及限制了最大十戶存款佔比和最大十戶同業拆入佔比,超額存款准備金制度等,這些指標對於監控銀行業的流動性起到了較好的作用。
本次國際金融危機表明,即便在銀行資本充足和資本質量得到保證的前提下,流動性出現問題也容易造成不可收拾的局面。為此,巴塞爾委員會引入了兩個流動性監管新指標,即流動性覆蓋率(LCR)和凈穩定融資比率(NSFR)。具體而言,流動性覆蓋率指銀行流動性資產儲備與壓力情景下30日內凈現金流出量之比,用於度量短期(30日內)單個銀行流動性狀況,目的是提高商業銀行短期應對流動性停滯的敏感性。凈穩定融資比率指可用的穩定資金與業務發展所需資金之比,用於衡量銀行在中長期內可供使用的穩定資金來源是否足以支持其資產業務發展,也可以反映中長期內銀行所擁有的解決資產負債期限錯配的資源和能力。這兩個指標的提出,將能夠進一步增加銀行維護流動性的能力。
我國將在「十二五」期間引入這兩個新指標。具體而言,對於這兩項指標,銀行監管標准均設定為100%,獲批方案對上述兩個指標設置2年觀察期,將於2012年年初開始執行,並於2013年年底達標。
包括資本充足率、撥備率、杠桿率、流動性四大監管新工具的實施,雖然給中國銀行業帶來更大挑戰,但是,這也是促進中國銀行業轉型的一次良機。

⑨ 什麼是資本杠率

杠桿率一般是指資產負債表中權益資本與總資產的比率。杠桿率是一個衡量公司負債風險的指標,從側面反應出公司的還款能力。杠桿率的倒數為杠桿倍數,一般來說,投行的杠桿倍數比較高,美林銀行的杠桿倍數在2007年是28倍,摩根士丹利的杠桿倍數在2007年為33倍。
資本杠率率=核心資本/表內表外總資產風險暴露
杠桿率計算在不同經濟體之間應具有可比性,並調整會計准則方面的差異。某些表外項目將適用100%的信用風險轉換系數。並且將測試杠桿率與風險資本比例之間的相互作用。巴塞爾委員會將杠桿率設定為風險資本要求的可靠的補充措施,基於適當的評估和校準,將杠桿率納入第一支柱框架。
2011年,中國銀監會頒布關於中國銀行業實行新監管標準的指導意見,商業銀行的杠桿率不得低於4%.

⑩ 銀行杠桿率就是資本充足率嗎

不一樣。按照《銀監會關於中國銀行業實施新監管標準的指導意見》中的要求,杠桿率中「一級資本占調整後表內外資產余額的比例不低於4%」,從中可以看出,杠桿率的分母是表內外資產余額,而資本充足率(包括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一級資本充足率,資本充足率)的分母是風險加權資產,而非資產余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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