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傭金喝獎金

發布時間:2022-06-06 17:56:11

Ⅰ 求企業薪酬模式,比如#基本薪酬加傭金加獎金制#

薪酬模式?應當根據公司性質、不同崗位來確定,比如說:
1、生產類:計件工資+全勤獎等
2、行政類:基本工資+崗位津貼+全勤獎等
3、銷售類:基本工資+銷售提成等
4、研發類:基本工資+研發結余+銷售利潤提成等
至於獎金嘛,那當然視公司情況而定的,不一定要求有。

Ⅱ 傭金與獎金(紅利)區別是什麼

區別是:

1、傭金是指代理人或經紀人為委託人介傭金紹生意或代買代賣而收取的報酬。

2、獎金作為一種工資的形式,其作用是對與生產或工作直接相關的超額勞動給予報酬。獎金是對勞動者在創造超過正常勞動定額以外的社會所需要的勞動成果時,所給予的物質補償。

Ⅲ 傭金與獎金有什麼區別

傭金、獎金、紅利都不一樣
傭金是作為非A單位人,為A單位做貢獻給的報酬。
獎金是作為A單位人,為A單位做貢獻給的除了規定收益外的獎勵性報酬。

紅利是作為A單位的所有者之一,在A單位獲利後,得到的股份分紅。

Ⅳ 保監會對保險公司支付給保險代理公司的傭金獎勵等有什麼標准規定

《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傭金是商業活動中的一種勞務報酬,是具有獨立地位和經營資格的中間人在商業活動中為他人提供服務所得到的報酬。」法律上明確了合法的中間人可以通過合法的服務獲得合法收入的規定。為區別傭金和折扣、回扣的界限,第2款對傭金的概念作了規定,即「本規定所稱的傭金,是指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給予為其提供服務的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中間人的勞務報酬。」
《保險法》第125條「保險代理人是根據保險人的委託向保險人收取手續費,並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單位或個人。」作為保險人,保險公司應依法支付代理人(保險營銷員)手續費(傭金)。傭金是保險公司給營銷員的報酬,與投保的保戶不發生直接關系。
傭金通常僅指首期傭金和續期傭金,還包括附加傭金(即業內通常所說的OR),附加傭金通常是以增員獎金、管理津貼的形式出現。根據不同險種,保險公司給付營銷員的傭金有所區別,但支付的傭金率要經國家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特別在壽險方面,大部分是長期的保險合同,保險期間有的要從兒童開始一直到終身,長達幾十年。一般來說,保險公司支付的傭金只是在首年多些,然後逐年大幅度降低,最多支付5年。如果將營銷員的傭金平均到幾十年,實際上保險公司支付的傭金是很有限的。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Ⅳ 傭金與提成的區別

1、含義不同。

傭金是指企業在銷售業務發生時支付給中間人的報酬,中間人必須是有權從事中介服務的單位或個人,但不包括本企業的職工。提成即將企業盈利按照一定的比例在企業和員工之間分成的方式。

2、條件不同。

傭金符合三個條件:有合法真實憑證;支付的對象必須是獨立的有權從事中介服務的納稅人或個人;支付給個人的傭金,除另有規定者外不得超過服務金額的5%),可以計入銷售費用。而提成主要是單位或公司制定的方案實行獎勵制度。

3、法律特徵不同。

傭金是商業活動中中間人所得的勞務報酬。經營者給予傭金必須以明示的方式,給予和接受傭金的,都必須如實入賬。而提成沒有具體的法律規定,只不過是企業或公司自行實行的一種對員工的「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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傭金與提成這兩種不同獎勵形式對比:

1、提成率很透明,有助於提高員工的積極性,對於提升單店的業績顯有成效。

2、獎金配比無據可依,給員工的概念很模糊,容易引起爭端,形成做多了也沒意思的概念,對於積極性提升做用不大。但是可以營造較良好的團隊。

3、基本無法提高員工積極性,但是不會引起員工的爭端,對團隊凝聚力培養最有利。

員工會注重個人的業績忽視團隊的凝聚力,或者只關注銷售的方面和影響業績的因素而不願承擔團隊的其他輔助性工作,過於急功近利,故具有激勵性的提成制度也需要配套的管理制度改善它可能衍生的管理的弊端。

Ⅵ 房產中介要傭金還要獎金對嗎

我們國家各個地區的房屋中介非常黑的,國家需加大力度整治。
明確的告訴你,傭金是合法的。因為中介掙的就是傭金。
但是你所說的獎金。嘿嘿。這就要看你的由中介達成的房屋居間買賣合同(此時中介為房屋買賣居間人)是否有此一項。若無,肯定是不合規的。一分不給。
(還有我猜你凈得的錢可能不是買房的人付的賣房款。中間的房屋差價中介已經得到了。還給你要錢。註:僅是猜測,呵呵)

Ⅶ 保險代理人的獎金跟傭金一樣都要扣稅嗎

保險代理人的傭金因為是傭金所得,所以不能像工資所得那樣只繳納個人所得稅,還要繳納營業稅(含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附加稅等,綜合稅率在5.56%)。其中營業稅的起征點是5000元,個人所得稅的稅率為20%(傭金收入扣除40%的展業成本後按勞務報酬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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Ⅷ 安利獎勵制度。

精簡回答!!!!歸零制,剛入門的人很難發展,大部分人自掏腰包囤貨,壓力大,但是一但上為大網頭,相當的暴富!歸零制讓很多人暴富,讓很多人破產,歸零製造就了200億一年的營業額!歸零制具有挑戰性,適合勤快的人!

Ⅸ "薪資構成:無責底薪1500+有責底薪+傭金+獎勵"請問這是什麼意思 有誰能幫忙解釋一下嗎謝謝了

所謂無責底薪,是指與業績不掛鉤的底薪,只要按時出勤,就確保的底薪,但據我在保險業近8年的工作經驗,目前還沒有碰到真正無責底薪的公司,希望你不要被忽悠了。
有責底薪:是指與業績掛鉤的底薪,通常有幾個檔次,做到不同的檔次,拿不同的底薪,一般有封頂。
傭金:一般指保險業務提成,不同的險種,不同的繳費年期,有不同的傭金率,通常保險繳費年期越長,傭金的比例越高。比如說20年交的某個保險,首年度傭金率是35%,那麼你銷售10000的保單,你的傭金(簡稱FYC)為3500;
獎勵:通常是指激勵方案獎勵,就是做到一定的保費,獎勵獎金或者實物等等。
保險很鍛煉人,但挑戰很大,因為一般不提供底薪,不交社保,有勇氣可以挑戰,但心態一定要好,從事保險請慎重考慮。

Ⅹ 直銷的傭金、獎金、各種形式的獎勵以及其他經濟利益是如何分配

直銷法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直銷業的健康發展,維護市場經營秩序,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加強對直銷的監管,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直銷系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注冊的企業在設立店鋪銷售本企業自產產品(以下簡稱產品)的同時,通過推銷員將產品直接銷售給最終消費者的經銷方式。
本條例所稱直銷企業系指以上述經銷方式銷售產品的企業。

本條例所稱店鋪系指自有店鋪和特許經營店鋪。

本條例所稱推銷員系指,與直銷企業簽訂推銷合同並按照合同規定直接向最終消費者推銷產品的銷售人員。

推銷員為企業非正式員工,可不進行個體工商戶登記,其合法經營活動不以無照經營查處。

第三條 在中國境內從事直銷,需根據本條例規定設立直銷企業。

直銷企業應經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批准,並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後,方可從事直銷。

直銷企業與推銷員簽訂的推銷合同的內容應符合本條例相關規定。

第四條 直銷企業、推銷員在中國境內從事直銷,應嚴格遵守本條例、《取締非法傳銷條例》(《反金字塔詐騙條例》)關法律法規。

第五條 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直銷業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分別負責直銷企業的審批和直銷業的監管。

第六條 主管部門可以採取必要措施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

第二章 直銷企業的設立與變更
第七條 直銷企業的投資者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良好信譽,提出申請前連續2年內在國內外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二)外國投資者還應擁有3年以上直銷經驗。

第八條 直銷企業的投資者只能申請一家直銷企業。

第九條 直銷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注冊資本不低於8000萬元人民幣(或等額外匯),認繳出資的投資者應在領取營業執照三個月內全部繳清認繳出資額。

(二)已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在中國境內設有生產企業和直接銷售產品的店鋪。

(三)已按照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在指定銀行足額繳納保證金。

(四)按照本條例第四章的規定已具備滿足信息核查的條件。

第十條 直銷企業設立及變更申請程序:

(一)投資者應首先按照相應法律法規的要求登記注冊為生產性企業。

(二)上述生產性企業在具備第九條規定的情況下可申請增加直銷經營范圍。

(三)生產性企業申請增加直銷經營范圍,需向企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商務部門提出申請。

(四)省級商務部門自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20個工作日完成初核並報送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

(五)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徵求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意見,並自收到完整合格文件之日起三個月內決定是否批准增加直銷經營范圍。予以批準的,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以書面方式批復同意並頒發《直銷經營許可證》。

(六)企業持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頒發的《直銷經營許可證》(外商投資企業同時還須持《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變更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第十一條涉及已設立直銷企業的重大變更及《直銷經營許可證》相關事項變更的,應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二條 生產性企業申請增加直銷經營范圍應提交下列申請文件一式三份:

(一)市場計劃報告,包括符合國家標準的產品說明;

(二)企業的合同和/或章程;

(三)投資者應提供營業執照或注冊登記證明、資信證明文件和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證明文件;生產性企業應提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相關批准文件;

(四)直銷企業與推銷員簽訂的推銷合同樣本。

(五)省級商務部門核查後出具的已開設生產直銷產品的工廠和店鋪的證明。

(六)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

(七)指定銀行出具的保證金帳戶的證明函及同意根據主管部門批準的用途和金額劃撥該保證金的承諾函。

第三章 直銷企業的責任

第十三條 直銷企業應確保其直銷產品的質量。直銷企業及其推銷員不得對其直銷產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直銷產品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允許直銷的產品范圍是保健品、保健器材、化妝品、保潔用品、小型廚具等。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調整並公布允許直銷的產品。

第十四條 直銷企業應按本條例有關規定計算並支付推銷員的報酬。直銷企業支付給每個推銷員的報酬(包括傭金、獎金、各種形式的獎勵及其他經濟利益等)只能來源於直銷企業自身的經營收益,其總額不得超過該推銷員將產品直接銷售給最終消費者所得銷售收入總額的25%。推銷員只能向最終消費者直接推銷產品,不得以任何形式通過第三方轉賣。推銷員將直銷產品銷售給最終消費者的同時,應向最終消費者提供直銷企業開具的售貨憑證。

直銷企業的銷售管理人員、培訓人員必須是企業聘用的正式員工,領取員工工資。

第十五條 直銷企業的店鋪及推銷員必須按照企業直銷產品同一價格直接銷售給最終消費者。

第十六條 直銷企業與推銷員簽訂推銷合同,應遵守如下規定:

(一)直銷企業只能與根據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相關規定取得《推銷員培訓合格證》的人員簽訂推銷合同。簽訂推銷合同的推銷員人數應與其直銷產品的銷售規模相適應。

(二)推銷合同應符合本條例第五章規定。簽訂推銷合同的雙方均必須嚴格依法履行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三)直銷企業與推銷員簽訂推銷合同前,應出示本企業經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頒發的《直銷經營許可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以及有關省級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外商投資直銷企業還需出示《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四)直銷企業應向推銷員提示加入直銷的風險,如實介紹產品的質量和功能,不得誇大實際或潛在的銷售報酬。

(五)直銷企業不得以繳納費用或購買商品作為推銷員加入的條件。

第十七條 直銷企業必須保證最終消費者可以從其店鋪購買到本企業的全部直銷產品。直銷企業不得以任何方式導致最終消費者只能向其推銷員購買直銷產品。

第十八條 直銷企業不得允許或默認境外人員作為推銷員為其在境內從事直銷。

第十九條 直銷企業應按照以下條款為最終消費者和其推銷員辦理退貨手續:

(一)最終消費者自購買並獲得直銷企業產品之日起50日內,產品是未開封或未使用過的,可以憑直銷企業開具的售貨憑證到向其推銷產品的推銷員退貨,也可到與推銷員簽訂推銷合同的直銷企業或分支機構退貨,或到推銷員銷售區域的直銷企業店鋪退貨。直銷企業、分支機構、推銷員或店鋪應在消費者提出退貨要求後7個工作內,按照售貨憑證價款退貨。屬於產品質量問題的,按照國家相關規定辦理退貨。

(二)推銷員自取得直銷企業產品之日起60日內退貨,產品是未開封或未使用過的,直銷企業應在推銷員提出退貨要求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予以退貨,不得附加任何其它條件。

(三)推銷員自取得直銷企業產品之日起60日後退貨,直銷企業應在推銷員提出退貨要求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予以退貨,退貨按推銷合同約定辦理。

(四)直銷企業與其推銷員、直銷企業或其推銷員與消費者因退、換貨發生糾紛時,由前者承擔舉證責任。

(五)直銷企業因故停業的,仍應執行本條例有關退貨的規定。

第二十條 直銷企業應對其推銷員直銷行為承擔連帶責任,但直銷企業通過舉證證明該推銷員的行為與本企業無關的情況除外。

第二十一條 直銷企業不得公開發布招募推銷員和宣傳推銷員銷售報酬的廣告。

第二十二條 直銷企業法人資格終止前應在全國性報紙上發布公告。

第四章 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十三條 直銷企業應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並接受政府相關部門的監管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二十四條 直銷企業應按月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地將以下情況通過直銷企業的中文網站向主管部門備案:

(一) 計酬制度和獎勵制度;
(二) 退貨制度、推銷員或最終消費者退貨情況(包括償還金額);
(三)保證金繳納情況;
(四)經批準的推銷合同樣本;
(五)售後服務制度(包括投訴電話、聯系電話和地址);
(六)推銷員培訓計劃及培訓情況;
(七)直銷企業店鋪名稱、數量、地址、負責人和聯系方式;
(八)直銷企業推銷員總數、名單;各省級分支機構推銷員總數、名單;
(九)推銷員個人資料及其獲得報酬情況;
(十)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銷售業績報告;
(十一)推銷員獲得的傭金、獎金、各種形式的獎勵及其他經濟利益總額及其占企業銷售總額的比例;
(十二) 涉及企業的重大訴訟事項及處理的情況;
(十三) 直銷產品品種目錄及產品質量;
(十四) 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事項。
以上資料應保證沒有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第二十五條 直銷企業應在每一個會計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以企業年報的方式公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九)項外的所有內容。

第二十六條 直銷企業除保存推銷員個人基本資料外,還應當將下列資料保存至少5年,並接受監管主管部門的檢查:

(一)直銷產品的帳簿記錄、銀行票據、運輸和儲存等費用票據;
(二)記載推銷員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及人數的名冊;
(三)業務培訓情況的記錄;
(四)向推銷員支付各種形式報酬的記錄和憑證。

第二十七條 主管部門根據實際需要,可要求直銷企業提供其他必要信息。

第五章 推銷員推銷合同

第二十八條 直銷企業應與推銷員簽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推銷合同。推銷合同標准文本應在直銷企業申請設立時向主管部門申報並獲得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批准。未與直銷企業簽訂推銷合同的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為直銷企業從事直銷活動。

第二十九條 推銷合同應包含以下內容:

(1) 直銷企業名稱、地址、電話;推銷員姓名、地址、電話、年齡、身份證號碼、《推銷員培訓合格證》編號;
(2) 直銷企業和推銷員的權利和義務;
(3) 直銷企業對推銷員進行的風險提示。
(4) 推銷員可能獲得的傭金、獎金、各種形式的獎勵及其他經濟利益的具體內容、獲得條件、計算方法、支付程序;
(5) 直銷企業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方法及程序:
(6) 推銷員退出和退貨的方式及條件;
(7)推銷員推銷的直銷產品名稱及產品質量責任;
(8)推銷員隸屬省級分支機構的名稱;
(9)違約責任及爭議的解決方式。

第六章 直銷企業的省級分支機構及店鋪

第三十條 直銷企業必須在擬從事直銷的區域內設立省級分支機構後才能申請從事直銷。

直銷企業或其省級分支機構可招募推銷員,並與推銷員簽訂推銷合同。

第三十一條 直銷企業的店鋪除可以從事自產產品的銷售外,還可為與直銷企業簽訂推銷合同的推銷員和其產品的最終消費者辦理提貨、退貨及換貨,協助企業處理消費者投訴和為消費者提供售後服務。店鋪不可招募推銷員。
根據《外商投資商業領域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經批准,依法獲得貿易權的外商投資直銷企業可在其自有店鋪銷售進口產品。

第三十二條 直銷企業可以通過特許經營店鋪銷售產品。通過特許經營店鋪銷售產品的直銷企業對其特許經營店鋪承擔連帶責任,並在特許經營合同中予以明確規定。特許經營店鋪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符合有關規定。直銷企業與特許經營店鋪簽訂的特許經營合同樣本應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核准,並抄送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三十三條 直銷企業申請設立省級分支機構應符合以下條件和程序:
(一)在省、自治區內10個以上的城市設立不少於10家自有店鋪或20家特許經營店鋪和5家以上自有店鋪;
(二) 在直轄市設立不少於10家店鋪或20家特許經營店鋪和 5家以上自有店鋪;
(三)單個店鋪的面積不得小於50平米。

符合條件的直銷企業可通過省級商務部門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
部門比照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程序進行審核。直銷企業設立特許經營店鋪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經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批准設立直銷企業的省級分支機構後,直銷企業的省級分支機構應當依法向所在地有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從事營業活動。
直銷企業設立省級分支機構後,可在該省、自治區內已設有店鋪的城市從事直銷;在直轄市設立省級分支機構後可在該直轄市從事直銷。

第七章 推銷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四條 推銷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可在任何時間與直銷企業解除其簽訂的書面推銷合同。
(二)按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向直銷企業辦理退貨。
(三) 舉報直銷企業及其他推銷員違法違規行為。
(四)在與直銷企業簽訂推銷合同時,可拒絕直銷企業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要求。

第三十五條 推銷員承擔以下義務:
(一)按照本條例規定與直銷企業(含省級分支機構)簽訂推銷合同後,方可從事直銷。
(二)只能向最終消費者推銷直銷企業的產品。不得以任何方式通過第第三方轉賣。
(三)推銷員必須隸屬某一個省級分支機構,只能在其隸屬的省級分支機構轄區內有店鋪的城市從事推銷活動,不得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經營。如果推銷員因為搬遷或其他原因需要轉換所隸屬省級分支機構,需解除原簽訂的推銷合同,另行簽訂推銷合同並辦理變更手續。
(四)如實地向消費者介紹產品的質量、功能和退貨制度。不得對產品做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五)推銷員在從事推銷時,必須事先徵得最終消費者的同意,並因最終消費者的要求停止推銷
(六)在從事推銷時,必須出示《推銷員培訓合格證》及其與直銷企業或其分支機構簽訂的推銷合同。成交時,推銷員向最終消費者提供的由直銷企業出具的售貨憑證上應標明直銷企業當地店鋪的地址、電話號碼、退貨條款和退貨期限。
(七)按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受理最終消費者的退貨。
(八)不得大量囤積直銷產品。

第八章 推銷員的資格與培訓
第三十六條 推銷員應為年滿18周歲,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國公民。但下列人員除外:
(一)現役軍人;
(二)國家公務員及參照國家公務員管理的其他人員;
(三)醫生、教師;
(四)全日制在校學生;
(五)直銷企業的正式員工及配偶、子女;
(六)中國政府禁止的任何邪教或非法組織成員;
(七)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從事兼職的人員。

第三十七條 推銷員實行持證上崗制度。推銷員應通過主管部門統一組織的考試,取得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統一印製的《推銷員培訓合格證》。《推銷員培訓合格證》有效期五年。

第三十八條 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推銷員考試管理工作,成立專家小組負責編寫全國統一考試大綱及統一命題工作。

第三十九條 推銷員考試內容以《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直銷管理條例》、《取締非法傳銷條例》(或《反金字塔詐騙條例》)、《推銷員考試和培訓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推銷員道德規范、直銷風險揭示以及營銷方面的基礎知識為主。

第四十條 直銷企業只能對推銷員進行本企業直銷產品業務培訓,不得向推銷員收取任何培訓費用。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名義舉辦推銷員業務培訓。

第四十一條 直銷企業組織推銷員業務培訓超過100人時,應向所在地監管主管部門申請,獲得批准後方可舉辦。申請包括培訓的時間、地點、內容、教材、參加的人數、授課人的相關資料等。

直銷企業應在培訓結束後7個工作日內將參加培訓的人員名單報所在地兼管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二條 推銷員培訓活動不得出現下列情形:
(一)違反憲法基本原則,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
(二)侵害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破壞民族團結、煽動民族分裂;
(三)宣揚迷信邪說、色情、淫穢或者渲染暴力,有害群眾身心健康;
(四)妨礙治安交通秩序和社會生產生活秩序;
(五)對企業產品進行誇大、虛假宣傳,貶低同類其他產品,強制購買產品;
(六)將某個推銷員收入狀況作為普遍現象進行宣傳,對推銷員所獲報酬進行過分渲染;
(七)從事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活動。

第四十三條 主管部門根據本條例制定《推銷員考試和培訓管理辦法》,有關推銷員的考試和培訓按該辦法實行。

第四十四條 直銷企業應按《取締非法傳銷條例》(《反金字塔詐騙條例》)和《推銷員考試培訓管理辦法》的規定加強對推銷員的管理、教育與培訓。

第九章 保證金制度
第四十五條直銷企業應在其所在地指定銀行存入保證金。該保證金在直銷企業設立時為不低於2000萬人民幣或等值外匯;在直銷企業設立並運營後為該企業每月銷售額的20%,但不得低於2000萬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匯,並在每一個月第一周內交付保證金。

第四十六條 當直銷企業出現下列情形時,啟用保證金:
(一)直銷企業不履行或無力履行對推銷員支付報酬;
(二)直銷企業不履行或無力履行對推銷員、消費者支付退貨款。
(三)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保證金只能為現金或現匯。

第四十八條 直銷企業不得將保證金及其有關憑證用於抵押或償還債務。

第四十九條 直銷企業發生合並、解散、轉讓、破產等情況時,保證金應用於優先償付推銷員報酬、推銷員和最終消費者退貨款。

第五十條 主管部門及其授權機構負責對保證金的監管。

第十章 監督檢查

第五十一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直銷業的監管主管部門,負責對直銷企業進行監管,對其經營行為、經營場所、網路信息、產品質量等進行檢查,包括不定期現場檢查;委託獨立專業審計機構對直銷企業實行專項審計。

第五十二條 鼓勵社會公眾對直銷企業和推銷員的直銷行為進行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直銷企業監管主管部門舉報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監管主管部門將公布舉報電話。監管主管部門一經接到舉報,應當立刻調查核實,依法查處;並為舉報人保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五十三條 所在地監管主管部門受理直銷企業的培訓等活動申請,並對直銷企業、省級分支機構及推銷員的經營活動依法予以監督。

第十一章 罰則

第五十四條 未經審批從事直銷經營活動、未按本條例設立店鋪,但仍通過推銷員直接銷售產品或其它產品給最終消費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取締,沒收直銷產品、直銷貨款、非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章的相關規定,通過隱瞞或者提供虛假材料取得《直銷經營許可證》或《營業執照》的,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吊銷其《直銷經營許可證》(屬於外商投資企業的還吊銷其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申請人一年之內不得再次申請;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手段取得《直銷經營許可證》或《營業執照》的,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吊銷其《直銷經營許可證》(屬於外商投資企業的還吊銷其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申請人三年內不得再次提出申請,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非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和吊銷營業執照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三十五、三十六條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直銷企業給予警告、沒收非法所得、十萬元以下罰款等處罰。情節嚴重的,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吊銷其《直銷經營許可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直銷企業限期改正並沒收非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吊銷其《直銷經營許可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有關直銷企業或推銷員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主管部門分別吊銷其《直銷經營許可證》、《推銷員培訓合格證》,《營業執照》。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直銷企業、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改正或者停止發布,沒收廣告費用,可以並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停止其廣告業務。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章規定的,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三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吊銷其《直銷經營許可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直銷企業未設省級分支機構從事直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非法經營額,沒收違法所得,處非法經營額20%以下罰款。沒有非法經營額或者非法經營額難以計算的,處三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主管部門分別吊銷其《直銷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店鋪招募推銷員推銷產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店鋪的營業執照。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四款規定,直銷企業未經批准設立省級分支機構就在該省、自治區、直轄市招募推銷員從事直銷的或直銷企業在省、自治區沒有店鋪的城市從事直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主管部門分別吊銷其《直銷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第六十四條 直銷企業違反保證金規定,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執行的,責令其停止經營活動6個月。

第六十五條 直銷企業及其推銷員對產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推銷員對其銷售產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主管部門分別吊銷《直銷經營許可證》、《推銷員培訓合格證》或營業執照。

直銷企業及其推銷員銷售的產品質量不符合相關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及法律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直銷企業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推銷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主管部門分別吊銷《直銷經營許可證》、《推銷員培訓合格證》或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 對構成金字塔詐騙的,依照《取締非法傳銷條例》(《反金字塔詐騙條例》)予以處罰。

第六十七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違反本條例關於舉辦推銷員培訓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查處,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八條 被吊銷《直銷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或《推銷員培訓合格證》的直銷企業或推銷員三年之內不得提出從業申請、不得參加推銷員考試。

第十二章 附則

第六十九條 直銷企業擬成立直銷企業協會等社團組織,須經直銷業主管部門同意後,向國務院社團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七十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投資者在中國境內設立直銷企業,從事直銷經營活動的,參照本條例外國投資者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十一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三個月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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