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的規定
法律分析: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的相關要求規定:
1、企業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直接沖減服務協議或合同金額,並如實入賬。
2、企業應當如實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當年手續費及傭金計算分配表和其他相關資料,並依法取得合法真實憑證。
3、企業已計入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相關資產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應當通過折舊、攤銷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暫行條例》
第六條 凡從事生產、經營,實行獨立經濟核算,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開業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其他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除按照稅務機關規定不需辦理稅務登記者外,應當在按照稅收法規的規定成為法定納稅人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第八條 納稅人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應提出申請登記報告和有關批准文件,同時提供有關證件。主管稅務機關對前款報告、文件、證件審核後,予以登記,發給稅務登記證。稅務登記證只限納稅人使用,不得轉借或轉讓。稅務登記的內容包括:納稅人名稱、地址、所有制形式、隸屬關系、經營方式、經營范圍以及其它有關事項。
Ⅱ 稅法上對支付傭金的合法真實憑據怎樣規定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企業支付傭金必須以合法憑證入帳。
現行對支付傭金的相關稅收規定主要有(不包括對保險企業的特殊規定):一、內資企業所得稅方面:對內資企業支付給單位的傭金沒有比例限制,但對支付給非本企業雇員的的個人有不得超過服務金額的5%的限制。具體規定見《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第五十三條規定:納稅人發生的傭金符合下列條件的,可計入銷售費用:(1)有合法真實憑證,(2)支付對象必須是獨立的有權從事中介服務的納稅人或個人(不含本企業雇員),(3)支付給個人的傭金,除另有規定外不得超過服務金額的5%。二、外資企業所得稅方面:對外資企業支付的傭金,稅法沒有比例限制,企業可以據實扣除。但對外資房地產開發企業委託境外企業在境外銷售其位於我國境內房地產的,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從事房地產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242號),委託境外企業在境外銷售位於我國境內房地產的,外商投資企業向境外代銷、包銷企業支付的各項傭金、差價、手續費、提成等勞務費用,應提供完整有效的憑證資料,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後,方可作為外商投資企業的費用列支,但實際列支數額不得超過房地產銷售收入的10%。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單位和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與納稅有關的發票或者憑證,稅務機關在納稅審查時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或者注冊會計師的注冊證明,經稅務機關審核認可後,方可作為計帳核算的憑證。
Ⅲ 哪些票據是可以稅前扣除的合法有效憑證
增值稅:稅前扣除憑證(只有一般納稅人可以抵扣)增值稅專用發票,農產品購貨憑證,海關繳款憑證,貨物運輸發票。
職工福利費的范圍,在財務部和國稅函都有相關的規定且不一致,而國家稅務總局在稅務答疑時就明確了,在所得稅上按照國稅函的文件處理;在會計處理上按照財政部財通的文件。如果不一致,就按照稅法的標准。
在實務操作中還一定要注意稅法優先原則在其他方面的體現,如合同中寫明股權轉讓產生的個人所得稅由個人負擔,但是由對方承擔這部分費用,在實際操作中,如果沒有繳納個人所得稅,稅務部門還是會找個人承擔責任。
企業的會計政策變更、會計估計變更應當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對有證據表明企業濫用會計政策或會計估計造成減少、免除、推遲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稅務機關既是政策的制定者,也是政策的執行者,所謂的「合理」對於稅務機關的操作空間比較大,而對於納稅人就比較難把握。
例如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企業在剛成立時往往會將折舊年限拉長,以減少當期的成本和費用,不然可能當年的稅收都不能彌補虧損;而在盈利時,就將折舊年限縮短,折舊變大,成本增加,納稅變少,這種情況稅務機關就會對企業進行調整。
Ⅳ 可稅前扣除的合法憑證有哪些
憑證種類
稅前扣除有效憑證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列舉的種類:
1.購買不動產、貨物、工業性勞務、服務,接受勞務、受讓無形資產,支付給境內企業單位或者個人的應稅項目款項,該企業單位或者個人開具的發票。
2.支付給行政機關、事業單位、軍隊等非企業性單位的租金等經營性應稅收入,該單位開具(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
3.從境內的農(牧)民手中購進免稅農產品,農(牧)民開具的農產品銷售發票或者企業自行開具的農產品收購發票。
4.非金融企業實際發生的借款利息,應分別不同情況處理:
(1)向銀行金融企業借款發生的利息支出,該銀行開具的銀行利息結算單據。
(2)向非銀行金融企業或非金融企業或個人借款而發生的利息支出,須取得付款單據和發票,輔以借款合同(協議);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並進行稅前扣除時,應提供「(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
(3)為向銀行或非銀行金融企業借款而支付的融資服務費、融資顧問費,應取得符合規定的發票。
5.繳納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徵收部門開具的財政票據。
6.繳納可在稅前扣除的各類稅金(費),稅務機關開具的稅收繳款書或表格式完稅證明。
7.撥繳職工工會經費,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
8.支付的土地出讓金,國土部門開具的財政票據。
9.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社保機構開具的財政票據(社會保險費專用收據或票據)。
10.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公積金管理機構蓋章的住房公積金匯(補)繳書和銀行轉賬單據。
11.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用於法定公益事業的捐贈,財政部門監制的捐贈票據,如公益性單位接受捐贈統一收據等。
12.由稅務部門或其他部門代收的且允許扣除的費、金,代收部門開具的代收憑據、繳款書(如工會經費代收憑據)等。
13.根據法院判決、調解、仲裁等發生的支出,法院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以及可由人民法院執行的仲裁裁決書、公證債權文書和付款單據。
14.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按照《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25號公告發布)的規定執行。
15.發生非價外費用的違約金、賠償費,解除勞動合同(辭退)補償金、拆遷補償費等非應稅項目支出,取得蓋有收款單位印章的收據或收款個人簽具的收據、收條或簽收花名冊等單據,並附合同(如拆遷、回遷補償合同)等憑據以及收款單位或個人的證照或身份證明復印件為輔證。
16.支付給中國境外單位或個人的款項,應當提供合同、外匯支付單據、單位、個人簽收單據等。稅務機關在審查時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的確認證明並經稅務機關審核認可。
17.稅收法律、法規對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特殊規定或要求的,按該規定或要求扣除。如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需提供自主、委託、合作研究開發項目計劃書和研究開發費預算、當年研究開發費用發生情況歸集表,研究開發專門機構或項目組的編制情況和專業人員名單,研究開發項目的效用情況說明、研究成果報告等資料。
18.簽訂了分攤協議的關聯企業,其中一方可將另一方發生的,不超過另一方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稅前扣除限額比例的部分或全部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歸集至本企業扣除,且可以不計算在本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限額內,但必須提供分攤協議且按協議歸集。
19.企業自製的符合財務、會計處理規定,能直觀反映成本費用分配計算依據和發生過程的材料成本核算表(入庫單、領料單、耗用匯總表等)、資產折舊或攤銷表、製造費用的歸集與分配表、產品成本計算單,支付職工薪酬的工資表,差旅費補助、交通費補貼、通訊費補貼單據等內部憑證。
20.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合法有效憑證。
特殊規定
有些特殊支付項目應將相關資料作為附件或備查資料,還有些支出即使符合規定比例,取得了有效憑證,但在特殊規定下仍不能扣除。
1.工資扣除,工資分配方案、工資結算單、企業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個人所得稅扣繳情況以及社保機構蓋章的社會保險名單清冊。
企業實行股權激勵的,以激勵對象實際行權日該股票的收盤價格與激勵對象實際行權支付價格的差額及數量計算,作為當年的工資薪金支出給予扣除,應以公告董事會決議、股權激勵計劃以及股票交割單(轉讓協議)等作為扣除憑證。
2.會議費支出,以召開會議的文件、通知、會議紀要、參會人員的簽到單等能夠證明會議真實性的資料以及會議費用明細單等為輔證。
3.企業集團或其成員企業統一向金融機構借款分攤給集團內部其他成員企業使用,必須取得借入方出具的從金融機構取得借款的證明文件,使用借款的房地產企業分攤的合理利息方准予在稅前扣除。
4.煙草企業的煙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即使取得有效扣除憑證,也一律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5.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應符合規定的計算依據和比例,其受託方必須是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企業或個人且應簽訂代辦協議或合同。但是,即使符合前述條件,也取得了發票作為有效扣除憑證,還應注意,除委託個人代理外,以現金等非轉賬方式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仍不得在稅前扣除。企業為發行權益性證券支付給有關證券承銷機構的手續費及傭金也不得在稅前扣除。
6.不征稅收入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Ⅳ 傭金支出必須憑發票才能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嗎
一。傭金支出必須取得合法真實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
企業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企業或個人簽訂代辦協議或合同,並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手續費及傭金。除委託個人代理外,企業以現金等非轉賬方式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
企業為發行權益性證券支付給有關證券承銷機構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
企業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直接沖減服務協議或合同金額,並如實入賬。
企業應當如實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當年手續費及傭金計算分配表和其他相關資料,並依法取得合法真實憑證。
因此,傭金支出必須取得合法真實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
二、兩種特殊傭金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
1.從事代理服務、主營業務收入為手續費、傭金的企業(如證券、期貨、保險代理等企業),其為取得該類收入而實際發生的營業成本(包括手續費及傭金支出),准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
2.電信企業在發展客戶、拓展業務等過程中(如委託銷售電話入網卡、電話充值卡等),需向經紀人、代辦商支付手續費及傭金的,其實際發生的相關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超過企業當年收入總額5%的部分,准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
電信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僅限於電信企業在發展客戶、拓展業務等過程中因委託銷售電話入網卡、電話充值卡所發生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
Ⅵ 銷售傭金稅前扣除的規定
法律分析:傭金一般是指企業在商品營銷業務過程中支付給中介人的代理、經紀手續費用。按照會計制度規定,傭金費用在銷售費用或營銷費用中列支。但是,稅法對傭金的稅前扣除有些限制性規定,而且內外資企業扣除額的規定也是不同的。
在內資企業所得稅方面,對支付給單位的傭金沒有比例限制;但支付給非本企業雇員的個人有5%的限制規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084號)第五十三條規定,納稅人發生的傭金符合下列條件的,可計入銷售費用:有合法真實憑證;支付的對象不得不是獨立的有權從事中介服務的納稅人或個人(支付對象不含本企業雇員);支付給個人的傭金,除另有規定者外,不得超過服務金額的5%。假如單位向本單位雇員支付傭金,按照稅法規定,則應視同工資薪金性質支付,並入計稅工資處理。
但是,稅法對保險企業手續費和傭金支付有非凡的規定。《國家稅務總局有關保險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69號)規定:保險企業當年支付的代理手續費可在不超過代理業務實收保費8%的范圍內憑合法憑證據實扣除,保險企業當年支付的傭金可在不超過繳費期內營銷業務實收保費5%的范圍內憑合法憑證據實扣除。同一項保險業務不得同時扣除代理手續費和傭金。
文件同時規定:保險企業的直銷業務不得扣除代理手續費和傭金。代理手續費是指企業向受其委託,並在其授權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保險代理人支付的費用;傭金是指公司向專門推銷壽險業務的個人代理人支付的費用。按此規定,保險企業支付給單位代理人的手續費,在代理業務實收保費8%的范圍內可以稅前扣除;支付給個人代理人的傭金,在推銷壽險業務實收保費5%的范圍內,憑合法憑證可以據實稅前扣除。超過部分,均不得稅前扣除。
法律依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 第五十三條 納稅人發生的傭金符合下列條件的,可計入銷售費用:有合法真實憑證;支付的對象不得不是獨立的有權從事中介服務的納稅人或個人(支付對象不含本企業雇員);支付給個人的傭金,除另有規定者外,不得超過服務金額的5%。假如單位向本單位雇員支付傭金,按照稅法規定,則應視同工資薪金性質支付,並入計稅工資處理。
Ⅶ 可以稅前扣除的票據有哪些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得所得稅時扣除」。
雖然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並沒有對有關支出的扣除依據進行明確規定和解釋,但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若干問題的意見》(國稅發[2005]50號)規定:「不能提供真實、合法、有效憑據的支出,一律不得稅前扣除。」
那麼,在經濟業務真實發生的基礎上,應該取得什麼樣的憑據,才算真實、合法、有效?才能做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依據呢?
在此,以會計實務中經常涉及的經濟業務類型,從以下方面進行理解。
一、涉及流轉稅的對外支出業務
流轉稅包括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關稅,涉及到流轉稅的經濟業務有:銷售商品、提供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進口商品等。
根據《稅收徵收管理法》規定:「單位及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接受勞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應當按照規定開具、使用、取得發票」。
在《發票管理辦法》中進一步規定:「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勞務以及其他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時支出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理解為:企業在經營活動中發生的有關支出,如對於收款方而言,屬於流轉稅應稅項目的,應當取得由收款方按規定要求開具的發票,以做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合法憑證。
在實際工作中,某些業務對發票的取得、使用、抵扣有其專門的規定。較常涉及的業務如:
1、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的,包括:企業向農產品生產單位和個人收購初級農產品時,應開具「農產品收購發票」或「糧食收購發票」;廢舊物資回收單位收購廢舊物資,應開具「廢舊物資回收發票」;等。
可以開具「農產品收購發票」的,一般是增值稅納稅人,但符合條件的營業稅納稅人,也可以向當地國稅局申請領購和開具「農產品收購發票」,比如設立在鄉鎮、風景區的餐廳、度假酒店等。
2、對支付形式有特別要求的,包括:支付傭金的業務,根據財稅[2009]29號文,除向個人支付傭金外,企業以現金等非轉帳形式支付的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也就是說,如果不是以轉帳形式支付,即使業務真實,並取得中介服務機構的發票,也不能夠在稅前扣除。
3、房地產行業對票據的特別規定,《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國稅發[2009]31號),對支出的票據有專門規定,其第三十四條:「企業在結算計稅成本時其實際發生的支出應當取得但未取得合法票據的,不得計入計稅成本,待取得合法票據時,再按規定計入計稅成本」。第三十二條(一):「出包工程未最終辦理決算取得全額發票的,在證明資料充分的前提下,其發票不足金額可以預提,但最高不得超過合同金額的10%」。
4、難以取得發票的支出,如何抵扣?在企業經營中,業務真實發生了,但無法取得發票,能不能在稅前扣除?稅法沒有明確的規定,也是征納雙方爭議的焦點之一。對此,有些地方的稅務部門採取了較為寬松的政策,比如,《河北省餐飲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辦法》(冀地稅地[2010]31號)第十七條:
「納稅人采購的各類瓜、果、蔬菜、食用菌和鮮蛋等確實無合法票據的,應憑真實有效憑證予以扣除。真實有效憑證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本單位采購人員出具的采購單,采購單應記載采購物品的名稱、數量、單價、金額、采購的時間、地點以及采購人和供貨人的簽字等;
(二)本單位采購供應部門負責人、庫存保管人員出具的驗收入庫證明;
(三)本單位餐飲部經理出具的簽字證明。「
還應當注意,雖然發票管理辦法規定,發票應當套印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但目前存在大量的沒有套印統一發票監制章的所謂
「專業發票」,仍被視為合法、有效票據。比如常見的火車票、飛機票、托運單,銀行手續費收據,郵政快遞收據等等。
二、不涉及流轉稅的對外支出業務
在企業的對外支出中,不涉及流轉稅的也有很多,大體上有以下幾種情況:
1、稅金,指企業依據稅法規定向稅務機關繳納的各項稅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中的稅金,不包括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繳納的增值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的稅費,以及稅務罰款、稅收滯納金;企業繳納的各項稅費,應當取得完稅憑證,不能只以銀行付款憑證做為扣除依據。
2、向政府管理部門上繳的行政收費、罰沒、捐贈、資源使用(補償)費等。企業發生的前述支出,應當取得合適的財政票據。
按《四川省財政票據管理辦法》(2006)規定,通用財政票據主要有四種:
「四川省政府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四川省政府非稅收入通用票據」、「四川省政府非稅收入通用票據」和「四川省非經營性結算統一收據」,均套印「四川省財政票據監制章」。
另,財政票據還有一種「專用票據」,由執收單位按規定設立、印製、使用,如罰沒票據等(註:被行政處罰而支付的罰款、被沒收的財物的損失,比如排污罰款,被沒收的土地出讓金,等,不得在稅前扣除)。
3、對事業單位或其他非營利機構發生的支出,如醫療收費、教育收費、檢疫檢測費、訴訟調解費、代理費(商標/專利),以及向公益組織捐贈支出等。
4、企業間發生的非經營性業務支出。比如:因未履行合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而被沒收的保證金、押金,支付的違約金、賠款等(以下簡稱「違約支出」);非合同責任損失,如侵權賠償。對於前述支出,應當取得收款方開具的「非經營性結算統一票據」。(註:根據「川財非(2009)4號)文,企業可以申請領購」非經營性結算統一票據「,也可到本地財政票據管理部門現場填開」非經營性結算統一票據「,加蓋用票單位財務章)
當然,違約支出並不都是非經營性支出。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銷售額(營業額)價外費用包括:「……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此類支出,即不屬於非經營性支出,應當取得收款方開具的發票。
那麼,哪些違約支出是非經營性支出呢?可以從以下方面理解:
其一,因解除尚未履行的合同而產生的違約支出,為非經營性支出。比如,當虧損合同出現,企業為了減少損失,有可能選擇支付違約金,或以放棄保證金、押金而解除合同。
其二,企業為了獲取合同利益之外的利益,而提前解除正在履行的合同產生的違約支出,為非經營性支出。比如,當房屋出租人認為將房屋出售能獲取更大利益時,為解除正在履行的房屋租賃合同,而產生的違約支出。
如果企業購買商品、接受勞務、受讓無形資產、不動產、借入資金,因未完全履行或延遲履行合同義務,而向債權一方支付的,與合同標的直接直關的違約支出,通常為營業性支出,應當取得發票。
工會經費稅前扣除憑據有新規
最近,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稅務機關代收工會經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據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0號,以下簡稱「30號公告」)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託稅務機關代收工會經費的地區,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也可憑合法、有效的工會經費代收憑據依法在稅前扣除。這就是說稅務機關由於受委託代收工會經費而開具的代收憑據,也可以稅前扣除。
2010年11月9日,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關於工會經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據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 年第24號)曾規定,自2010年7月1日起,企業撥繳的職工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憑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由於這一規定對稅務機關受委託代收工會經費而出具的收費憑據是否可以作為稅前扣除的依據並沒有明確,為此,30號公告對此作了明確規定。這對完善稅前扣除憑證范圍、有利於納稅人進行企業成本核算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目前稅務機關受委託代收工會經費所開具的代收憑據,除委託部門提供的《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外,主要是轉帳完稅憑證和現金完稅證,也就是說,企業今後也可憑轉帳完稅憑證和現金完稅證上所載明的工會經費金額進行稅前扣除;對2010年度已繳納的工會經費由於收取的是這兩類完稅證而沒有進行稅前扣除的,在法定的標准范圍內,納稅人可自行進行應納稅額調整;因此而多繳稅款的可申請退稅或抵繳下期應繳稅款。
工會經費稅前扣除除扣除憑證需合法外,還必須符合法定的扣除標准。《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企業撥繳的職工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准予扣除。《企業所得稅法》對工資、薪金支出實行據實扣除制度,即:准予稅前扣除的工會經費必須是企業已經實際發生的部分,對於賬面已經計提但未實際發生的工會經費,不得在納稅年度內稅前扣除。如果企業工會經費的實際發生數、賬面計提數以及扣除限額數三者不一致,應按「就低不就高」的原則確定稅前准予扣除的工會經費,賬面計提超過扣除限額的部分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因此超過規定標准所繳納的工會經費,即使取得了法定扣除憑據也不得稅前扣除。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個體工商戶所繳納的工會經費,也可在規定的標准內范圍據實扣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台伙企業個人所得稅前扣除標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65號)規定,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在工資薪金總額2%的標准內據實扣除。因此個體工商業戶所繳納的工會經費,只要取得了法定扣除憑據的且在規定的標准范圍內,可以在其個人所得稅前依法扣除。
Ⅷ 「稅前扣除憑證」須注意什麼
會計憑證不僅關系財務核算,也關繫到能否在稅前扣除。納稅人在企業所得稅匯繳時,應注意會計憑證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可稅前扣除的合法有效憑證
稅收征管法規定,要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進行核算。合法有效憑證,指填制內容、方式符合有關稅收法規、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會計憑證,包括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會計上的原始憑證包括外來原始憑證和自製原始憑證,外來原始憑證,如發票、飛機和火車的票據,銀行收付款通知單,企業購買商品、材料取得的發貨票等;自製原始憑證,如收料單、領料單、開工單、成本計算單、出庫單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同的扣除類別要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和稅法要求取得不同的憑證資料,主要包括稅務發票和財政票據、境外簽收單據或公證機構證明、《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公益性捐贈票據等外來憑證,以及經財政、稅務部門認可的其他憑證。
例如,某傢具公司遭遇洪災,損失傢具150多萬元。對造成的損失,傢具公司要在會計上作損失處理,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並附送會計核算資料及其他相關的納稅資料。同時,還要取得當地氣象部門的天氣預報證明,拍好受損傢具照片;如果已參保,還要取得保險公司對投保資產出具的出險調查單、理賠計算單;企業的會計核算資料和原始憑證、資產盤點表;企業對責任人由於經營管理責任造成損失的責任認定及賠償情況說明,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和企業財務負責人對特定事項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的聲明等。另外要注意,並不是取得了合法有效憑證就可以稅前扣除。有些特殊規定,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9號)明確,除委託個人代理外,企業以現金等非轉賬方式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
有效憑證的日常收集整理
日常工作中,企業應根據財務制度及稅收規定收集相關資料證據,並分項登記、分類整理、分別歸檔。比如,業務招待費支出,應取得證明其真實性的材料,包括發票、收據、賬單等;企業與其他單位或個人共用水、電、氣,不能單獨取得發票的,憑租賃合同或協議,共用水、電、氣各方蓋章(簽字)確認的水、電、氣分割單,水、電、氣部門開具的水、電、氣發票的復印件,實際付款單據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水、電、氣費由物業公司代收且無法單獨取得發票的,憑物業公司出具的水、電、氣費用使用記錄證明,水、電、氣部門開具的水電發票的復印件,實際付款單據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企業因產品(服務)質量問題發生的賠款和違約金等支出,以當事人雙方簽訂的質量賠款協議、質量檢驗報告(質量事故鑒定)、相關合同、法院文書以及付款單據的稅前扣除憑證。再比如,企業經營中出現壞賬損失,應注意收集下列證據:法院的破產公告和破產清算的清償文件;法院的敗訴判決書、裁決書,或者勝訴但被法院裁定終(中)止執行的法律文書;工商部門的注銷、吊銷證明;政府部門有關撤銷、責令關閉的行政決定文件;公安等有關部門的死亡、失蹤證明;逾期3年以上及已無力清償債務的確鑿證明;與債務人的債務重組協議及其相關證明及其他相關證明。
因憑證引起的涉稅風險的防範
要實現各項費用、成本等在稅前扣除,必須有理有據、合規合法,否則將帶來涉稅風險。目前,一些企業特別是規模較小的企業財務核算不規范,無論是內部憑證還是外部證據都不能按照財務制度或者稅法要求取得並進行財務核算,這不僅不能在稅前扣除,還容易產生涉稅風險。
比如,一些企業為了規避稅前扣除限額,將不好處理的各種費用、不能在稅前扣除的其他開支列入辦公用品、差旅費、會議費等科目,根本不管客戶名稱是否正確、行業類別是否填寫錯誤、發票開具時間與相關費用發生時間是否相符等,甚至有些費用沒有任何憑據、資料。
這里提醒納稅人,企業發生的支出,如果不需要或客觀上無法取得發票的,應提供證明業務或事項確實已經實際發生的充分適當的憑據及實施證據,才能在稅前扣除。比如,企業發生大額的辦公用品費用,應該附清單和相關的批准文件;發生的差旅費,必須提供出差人員姓名、地點、時間、任務等說明材料;發生的會議費,必須提供會議時間、地點、出席人員、內容、目的、費用標准等說明材料。
有效憑證報送時間的要求
對於各個項目的稅前扣除,企業在歸集各種憑證資料的基礎上,要按照稅法規定的時限、程序、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比如,企業發生實際資產損失,應當在其實際發生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為此,企業應建立健全資產損失內部核銷管理制度,及時收集、整理、編制、審核、申報、保存資產損失稅前扣除證據材料,做好資產損失的確認工作,並保留好有關資產會計核算資料和原始憑證及內部審批證明等證據,以備稅務機關日常檢查。企業按規定向稅務機關報送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申請時,均應提供能夠證明資產損失確屬已實際發生的合法證據,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和特定事項的企業內部證據。
Ⅸ 銷售傭金在所得稅前如何扣除
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傭金支出不得計入銷售費用稅前扣除。(又是稅法原文)
企業支付的銷售傭金不得抵減相關銷售業務的銷售額和應納流轉稅(出口貨物傭金沖減當期出口業務收入),符合規定的銷售傭金應計入銷售費用(或營業費用)並可在所得稅前前扣除。
另外,對於傭金的稅務處理還需注意兩個方面的問題:
(1)根據外商投資企業和國外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對從事房地產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與境外企業簽訂房地產代銷、包銷合同或協議,向境外代銷、包銷企業支付的各項傭金、差價、手續費、提成費等勞務費用經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後可作為費用列支,但應在房地產銷售收入10%的范圍內據實扣除。
(2)任何支付給在本單位任職或受僱人員的傭金費用,一律視為「工資薪金」,在計算所得稅時不得作為傭金支出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