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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合作傭金合同

發布時間:2022-06-10 18:25:52

① 關於投資合夥合作的合同

以下內容只是一個模版,具體請填入!
合夥協議
本協議由以下各方於 年 月 日在 簽訂:
1、 甲方:
2、 乙方:
3、 丙方:
各方本著誠實信用、公平互利、平等自願的原則,經友好協商,就在中國 共同投資設立有限合夥企業一事,簽訂本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以下簡稱《合夥企業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本企業為有限合夥企業,是根據合同自願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全體合夥人願意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法納稅,守法經營。
第三條 本協議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為准。
第二章 合夥企業的名稱和注冊地址
第四條 企業名稱
本企業名稱為:
第五條 注冊地址
本企業注冊地址為:
第三章 合夥目的、經營范圍和經營期限
第六條 合夥目的
為了保護全體合夥人的合夥權益,使本合夥企業獲得最佳經濟效益。(註:可根據實際情況,另行描述)
第七條 合夥經營范圍: 。
(註: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准》具體填寫。合夥經營范圍用語不規范的,以企業登記機關根據前款加以規范、核准登記的為准。合夥經營范圍變更時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八條 經營期限
本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限為 年,自合夥企業成立之日起計算。合夥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為合夥企業成立之日。合夥企業經營期限屆滿的,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可以延長。(註:合夥協議約定合夥期限的,增加本條)
第四章 合夥人及合夥人出資方式、數額及出資期限
第九條 合夥人的名字、名稱、住所和相關資料
如下表:
類型 姓名和名稱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有限合夥人

普通合夥人
第十條 合夥人出資方式、數額及繳付期限
10.1 合夥人出資方式、數額及繳付期限如下表所示:
姓名和名稱 出資方式 出資數額 繳付期限 認繳比例
現金
現金
現金
10.2 出資額的繳付期限:
10.2.1 首期繳付時間: 年 月 日,按認繳額的 %繳付;
10.2.2 第二次繳付時間:當首期繳付的資金已投資使用超過 %時,再繳付認繳額的 %
10.2.3 第三次繳付時間:當繳付的資金余額再投資後不足 元時,再繳付認繳額的 %
(註:可續寫,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合夥人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並在合夥協議中載明。)
10.2.4 上述各次繳付,由執行合夥事務合夥人向各合夥人發出繳資通知書,各合夥人應當再收到該通知書之日起 日內將當期出資足額繳付至本企業制定帳戶。
10.2.5 最晚交付期限:各合夥人收到執行合夥人依10.2.4條規定發出的繳資通知書後三個月的最後一天為最晚繳付期限。
10.3 認繳出資額的增加和減少:
10.3.1 本合夥企業設立的第 個財政年度後,如10.2條約定的出資繳付條件未成就,本企業的所有合夥人將通過決議並修改本協議,減少全體合夥人認繳出資額,解除全體合夥人認繳但因繳付條件未成就而尚未實際繳付部分的出資責任。但,下列出資不得減少:(i)支付本企業的管理費;(ii)支付本企業的債務和責任;(iii)本企業已經完成或再約定期內的交易中的投資;(iiii)對現有投資組合中繼續投資。
10.3.2 本合夥企業成立後的任何時候,如因經營所需,且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增加全體合夥人的認繳出資額。
第五章 收益分配和虧損分擔以及合夥債務的承擔
第十一條 收益分配的原則
11.1 各方同意按各自認繳的出資比例分配利潤。但,
11.1.1 若有合夥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但在最晚交付期限內繳足認繳的出資額,則按各方實繳的出資比例分配利潤。
11.1.2 不履行出資義務(指在本協議第10.2.5條規定的最晚繳付期限日仍未繳付出資。下同)的合夥人,其享有收益分配的出資額為己出資額扣除本協議第21.1.2條規定的管理費、第35.1條規定的違約賠償金後的余額。
11.2 盡管有11.1的規定,本企業仍然應當按照本協議第15.3條規定的順序派發收益和向普通合夥人支付獎勵。
(註: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或者由部分合夥人承擔全部虧損。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立的,由合夥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夥人平均分配、分擔。)
第十二條 稅賦
本企業因向合夥人分配收益而預先繳納的有關稅項和所得稅,被視同收益分配的一部分,從合夥人資本帳戶余額中扣減。
第十三條 收益分配的形式
13.1 本企業的收益分配以人民幣或可流通的有價證券進行。分配任何有價證券的價值以派發當日有關部門公布的市場收盤價為計算依據。
13.2 合夥人共同認可的其他形式。
第十四條 收益分配的前提
14.1 在合夥企業存續期結束後,或經合夥人會議決定的更早時間,在扣除管理費後分配當期收益(包括紅利和利息);
14.2 在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項目投資,收到出售收入後,盡快將回收的本金和收益派發給合夥人。
第十五條 收益派發
15.1 本企業的投資收益及本金須回到本企業指定銀行帳戶,按本協議約定的方式進行分配;
15.2 投資收益應經獨立審計機構審 計確定;
15.3 經審計確定的投資收益按本協議約定比例、按以下順序向合夥人派發:
15.3.1 首先所有合夥人按照其實際出資額和出資時間,獲取年10%的收益;
15.3.2 其次,提取不超過1年的管理費准備金;
15.3.3 扣除上述兩項提取後的余額部分,其20%獎勵給普通合夥人,80%按出資比例向所有合夥人派發。
第十六條 虧損的分擔
16.1 所有合夥人按各自認繳的出資比例分擔及虧損。
16.2 當各方協商一致變更出資比例時,虧損的分擔根據屆時實際的出資比例確定。
16.3 所有合夥人不承擔超過其出資額的虧損。
第十七條 本企業債務
未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本企業不得對外舉債。
合夥債務應先以合夥財產償還。當合夥財產不足以清償時,有限合夥人在認繳出資額內承擔有限責任,普通合夥人承擔無限責任。
第六章 合夥事務的執行、合夥人會議和投資委員會
第十八條 合夥事務的執行
18.1 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
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委託上海新奧林耐投資管理中心(普通合夥人)維本企業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
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在該執行事務合夥人因故不再執行事務合夥人職責時,經佔2/3以上出資額的合夥人同意另行選定執行事務合夥人。
18.2 執行合夥人事務的合夥人對外代表企業並執行合夥事務,其他合夥人不再執行合夥企業事務。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執行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全體合夥人,所產生的虧損和民事責任由全體合夥人按照本協議約定承擔。
18.3 執行事務合夥人的許可權和責任如下:
18.3.1 執行合夥人不能以本合夥企業的名義對外(包括其他合夥人。下同)舉債及對外擔保;
18.3.2 對於本企業投資項目的債務責任,執行事務合夥人在決定投資時必須由清晰的界定,並制定適當的財務安排予以規避;
18.3.3 執行事務合夥人可按照本合夥企業的經營目標和市場情況選擇各類投資工具;
18.3.4 對於各類投資的風險控制,執行合夥人應該制定具體的方案,向年度合夥人會議報告,在獲得合夥人會議批准後在本年度實施;
18.3.5 執行合夥人每季度應將本合夥企業的各類投資的狀態以書面方式向其他合夥人報告;
18.3.6 任何單一項目的投資不超過本企業所有合夥人認繳出資總額的20%;
18.3.7 有限合夥人根據合夥企業法對合夥企業經營活動的監督權,應該由執行合夥人制定詳細的管理規定予以保證;
18.3.8 除過橋貸款外,除非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本企業的投資項目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後,應按14.2條規定分配凈收入,不得以項目出售或處置的收入進行再次投資。
18.3.9 本協議約定的其他許可權。
18.4 執行合夥人應在以下期限內,向所有有限合夥人提交以下文件:
a. 每一季度開始後十日內,提交上一季度本企業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簡明報告;
b. 每半年開始後的十日內,提交未經過審計的半年財務報告;
c. 每一財務年度結束後三十日內,提交經審計的年度財務報表;
d. 在有限合夥人提出要求厚五日內,提交申報所得稅所需的信息;
e. 項目的評估報告或投資項目結算報告完成後五日內,向有限合夥人提交。
第十九條 執行合夥事務合夥人的費用和報酬
19.1 管理費
本企業按年度向執行事務合夥人支付管理費,管理費以合夥財產支付。
19.1.1 管理費標准
本企業管理費按年度支付。在實現分紅前,按照本合夥企業全體合夥人應繳出資額的2%支付管理費;本企業實現分紅後,按全體合夥人實際出資額減去分紅項目投資額後余額的2%支付管理費。
19.1.2 未按10.2.4條約定期限繳付出資的合夥人,須仍按其應繳出資額支付管理費。
19.1.3 管理費支付的時間:
a. 本企業設立第一財政年度的管理費在本企業經營執照頒發後20個工作日內支付;
b. 從第二個財政年度開始,管理費在每個財政年獨處的20個工作日內支付。
19.1.4 財政年度自1月1日始至12月31日止。
19.1.5 管理費的使用:
管理費用於執行合夥人的所有營運費用,包括工資、房租、通訊費、差旅費,及調查、評估投資機會與項目投資清盤所需的費用。
19.2 其他費用
本企業除向執行合夥人支付管理費外,還將支付執行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所發生的所有其它費用,包括但不限於:
a. 籌備與組建本企業的開辦費用;
b. 投資項目需要的專業律師、財務審計及其它專項服務費用;
c. 介紹投資項目的介紹人、中介機構的介紹費和傭金
d. 資本利得稅及其它稅項,及收購、出售和項目投資其它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成本;
e. 有限合夥人需要的專項報告的編制費用。
19.3 獎勵
19.3.1 本合夥企業按本協議第16.3條規定向執行事務合夥人支付獎勵。
19.3.2 對執行合夥人的獎勵,不受全體合夥人對項目出售和處置後收入再投資的決定和約束。
第二十條 競業禁止與豁免
20.1 本企業的投資達到認繳出資總額的70%時,執行合夥人可以以普通合夥人身份發起設立其他投資型有限合夥企業。
20.2 除22.1條情形外,執行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與他人合作經營與本企業性競爭的業務。有限合夥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20.3 除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外,執行合夥人不得與本企業進行交易,有限合夥人可以同本企業進行交易。
20.4 有限合夥人未經授權以本企業名義與他人進行交易,給本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該有限合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 合夥人會議
21.1 合夥人會議由全體合夥人組成。合夥人維企業或有限責任公司的,應以書面委託形式確定一名代表出席合夥人會議;合夥人為自然人的,應由自然人本人出席。
21.2 合夥人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例會,經甲方或執行合夥人提議,可舉行臨時合夥人會議。
21.3 本企業合夥人會議的表決為一人一票制。
21.4 以下事項應須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a. 修改合夥企業的合夥協議;
b. 普通合夥人的入伙和退夥;
c. 以合夥企業名義對外提供擔保;
d. 合夥人增加或減少對本企業的出資。
e. 本企業合夥期限的延長;
f. 項目收益的分配方案;
g. 投資原則或投資范圍有重大改變;
21.5 對前款事項全體合夥人以書面形式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合夥人會議,直接做出合夥人會議決議,並由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
21.6 以下事項,為簡單多數通過事項:
a. 選擇對本企業做審計的中介機構;
b. 批准對違約合夥人的處理;
c. 處理利益沖突;
d. 本合夥企業的風險控制方案。
第七章 合夥企業的財產及合夥人出資份額的轉讓
第二十二條 合夥財產
22.1 合夥人的出資、以合夥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財產,均為合夥企業的財產。
22.2 除非發生法律規定的情形和本協議約定的情形,且經本協議約定的程序,合夥人在本企業經營期限內,不得請求分割本企業的財產。
第二十三條 合夥人出資份額的轉讓
23.1 合夥人之間可以互相轉讓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但轉讓時應當通知所有其他合夥人。
23.2 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本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夥人有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四條 合夥人財產份額的出質
本企業的有限合夥人可以將其在本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本企業的普通合夥人不允許將其在本企業的財產份額出質。
第八章 入伙與退夥
第二十五條 入伙
25.1 本企業有新合夥人入伙時,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協議。訂立書面協議時,原合夥人應向新合夥人告知本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25.2 入伙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新入伙的普通合夥人對入伙前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新入伙的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入伙前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25.3 新合夥人入伙時,應按年 %的利率與原合夥人出資到位的實際時間差計算利差並向原合夥人支付。利差的支付體現為合夥人資本帳戶余額的增減。
第二十六條 退夥
26.1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夥人可以退夥:
26.1.1 經全體合夥人同意退夥;
26.1.2 發生合夥人難於繼續參加合夥企業的事由;
26.1.3 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讓退夥:
27.1 作為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布死亡;
27.2 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27.3 作為合夥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27.4 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有限合夥人與普通合夥人的相互轉變程序
按照合夥企業法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章合夥財產份額轉讓
第二十九條 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以上可自行約定)合夥人之間轉讓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夥人。
第三十條 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夥人有優先購買權。(以上可自行約定)
第三十一條 合夥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讓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夥協議即成為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依照本法和修改後的合夥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
第十章 企業解散並清算
第三十二條 以下情形下,本企業解散:
32.1 合夥期限屆滿,合夥人決定不再經營;
32.2 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32.3 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32.4 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32.5 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32.6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三十三條 清算
合夥企業清算辦法應當按《合夥企業法》的規定進行清算。
清算期間,合夥企業存續,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依照本協議第十一條的規定進行分配。
第三十四條 清算結束後,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夥企業注銷登記。
第十一章 違約責任
第三十五條 合夥人違反出資義務的違約責任
35.1 合夥人違反本協議第10.2條約定期限繳納出資的,應向其他守約合夥人支付其已繳納出資的金額10%的違約金。違約金由守約合夥人按各自實際出資占守約合夥人實際出資總額的比例分配。違約金由執行合夥人從違約合夥人已繳付的出資中提取。
35.2 不履行出資義務的合夥人除按規定支付違約金外,若其他合夥人不同意減少合夥財產總額,則該合夥人應將其在本企業的實際出資,以實際出資時貨幣價值的 %為交易價格,轉讓給其他合夥人,交易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第三十六條 執行合夥人的違約責任
36.1 執行合夥人違反本協議給本企業或有限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本企業或有限合夥人的全部損失。
36.2 執行合夥人違反本協議,從事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或者與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的,該收益歸合夥企業所有;給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 有限合夥人的違約責任
37.1 有限合夥人未經授權以有限合夥企業名義與他人進行交易,給本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該有限合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7.2 有限合夥人違反《合夥企業法》及本協議執行合夥事務給本企業造成損失的,該有限合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二章 其他約定
第三十八條 不可抗力的處理
由於地震、台風、水災、火災、戰爭或其他不能預見並且對其發生和後果不能防止和避免的不可抗力事件,致使直接影響本協議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約定的條件履行時,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應立即將事件情況書面通知其他方,並應在十五日內提供事件的詳細情況及本協議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證明文件。此項證明文件應由事件發生地區的公證機構出具。按照事件對履行本協議影響的程度,由簽約各方協商決定是否解除本協議,或者部分免除履行本協議的責任,或者延期履行本協議。
第三十九條 爭議的解決
39.1 任何因本協議而引起的爭議,各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爭議發生後30日內未能通過協商解決爭議,則任何一方可將爭議向設在 的 提出仲裁申請,並按其仲裁程序和規則進行仲裁。仲裁結果為終局裁決,對簽約各方均有約束力。
39.2 在爭議仲裁期間,除提交爭議事項所涉及的權利和義務外,各方應繼續履行其在本協議內規定的義務和行使其權利。
第四十條 適用法律
本協議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四十一條 文本與效力
本協議一式 份,簽約各方各執一份,本企業存檔一份、報政府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第四十二條 協議的生效
本協議自各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為簽署:

② 項目合作協議書

這些是常規的合作協議哦

委託他們幫助推廣,並,在他們的協議客戶上支付給他們20%的傭金!

1、合作雙方
2、簽約時間地點
3、商務合作內容,及具體實施辦法、每單合作成功的衡量
4、傭金支付比例和支付方式
5、中途客戶解約的解決方法
6、合作雙方的糾紛解決辦法(違約責任認定)
7、合作雙方的證件附件
8、合作雙方簽章
-------------詳細細化就可哦

③ 給別人介紹的工程在裡面提取傭金!求高人幫忙提示怎麼寫協議書而且在法律上生效!

建議你先簽協議,在進行實質性合作。

④ 有關留學中介方面的合作協議書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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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費糾紛

⑤ 合作協議書範本~~急急急急急急急~!

樓主你們的規模不算大,按照你的要求,你們弄個合夥協議書吧,以下這個請參考,祝你成功。

1.格式 合夥協議書

合夥人:甲(姓名),男(女),×年×月×日出生,現住址:×市(縣)×街道(鄉、村)×號
合夥人:乙(姓名),內容同上(列出合夥人的基本情況)

合夥人本著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則訂立合夥協議如下:

第一條 甲乙雙方自願合夥經營×××(項目名稱),總投資為×萬元,甲出資×萬元,乙出資×萬元,各占投資總額的×%、×%。

第二條 本合夥依法組成合夥企業,由甲負責辦理工商登記。

第三條 本合夥企業經營期限為十年。如果需要延長期限的,在期滿前六個月辦理有關手續。

第四條 合夥雙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企業盈餘按照各自的投資比例分配。

企業債務按照各自投資比例負擔。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債務後,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十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負擔的部分。

第五條 他人可以入伙,但須經甲乙雙方同意,並辦理增加出資額的手續和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條 出現下列事項,合夥終止:

(一)合夥期滿;
(二)合夥雙方協商同意;
(三)合夥經營的事業已經完成或者無法完成;
(四)其他法律規定的情況。

第七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以補充規定,補充協議與本協議有同等效力。

第八條 本協議一式×份,合夥人各一份。本協議自合夥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合夥人:×××(簽字或蓋章)
合夥人:×××(簽字或蓋章)
×年×月×日

2.說明

個人合夥是指兩個及其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的自願聯合。其法律特徵是:①合夥須有兩個及其以上的公民;②合夥是按合夥合同聯合起來的經濟單位;③合夥人必須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④合夥財產歸全體合夥人共有,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個人合夥應當簽訂合夥協議。合夥協議是指明確合夥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民法通則》規定,合夥人應當對出資數額、盈餘分配、債務承擔、入伙、退夥、合夥終止等事項,訂立書面協議。當事人未訂立書面協議,但具備合夥條件,又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人證明有口頭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其具有合夥關系。簽訂合夥協議應當注意的問題有:

(1)個人合夥可以起字型大小,依法經核准登記,在核准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合夥人應當對出資數額、盈餘分配、債務承擔、入伙、退夥、合夥終止等事項,訂立書面協議。合夥人的權利有:①合夥事務的經營權、決定權和監督權,合夥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共同決定,無論出資多少,每個人都有表決權;②合夥人享有合夥利益的分配權;③合夥人分配合夥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或者合同的約定進行,合夥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共有;④合夥人有退夥的權利。合夥人的義務有:①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維護合夥財產的統一;②分擔合夥的經營損失和債務;③ 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個人合夥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共同決定,合夥人有執行或監督的權利。合夥人可以推舉負責人。合夥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經營活動,由全體合夥人承擔民事責任。合夥的債務,由合夥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合夥人對合夥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償還合夥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夥人,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⑥ 房地產項目銷售代理服務合同

《****》項目銷售代理服務合同

甲方(委託方):

乙方(受託方):

甲、乙雙方本著互惠互利真誠合作的原則,經友好協商,就產權屬於甲方的 項目委託給乙方作代理銷售事宜達成本協議。

第一條 本合同委託代理項目內容

1、項目名稱:

2、項目地點:

3、項目規模:

4、委託事項:■全程代理□市場調研□營銷策劃 □代理銷售

5、乙方的代理銷售期自 2008年 12 月 1 日至 2010 年 10 月 31 日。

第二條 費用收取及結算方式

1、前期服務費

在本合同簽定後7日內甲方支付乙方人民幣 6 萬元(大寫)(¥ 陸 萬元),在項目正式開盤銷售後四個月內從銷售傭金中分三次扣除(每月扣除人民幣 2 萬元)。如甲方未能在2009年3月拿到商品房預銷售許可證,則每延遲一個月支付乙方人民幣1.5萬元作為前期服務費,累計服務費在6個月內扣清。

2、銷售代理費(銷售代理費=底價傭金+溢價獎勵+獎勵傭金)

2.1 本項目的底價傭金為當月售出單位合計到帳部分的底價合同總額 ´1 %,按揭貸款資料收齊後遞交銀行審批30個工作日後如因非乙方原因無法到帳可先視為到賬。

2.2 溢價獎勵:經過乙方的努力,每套住宅或商鋪銷售價格超過底價的,其超出底價部分,甲乙雙方按8:2分成。根據本合同約定的底價,可以調增價格的,需雙方商定確認,超過原底價部分的視為溢價。

底價標准:見《代理銷售房源價格表》

2.3獎勵傭金:在合同期內乙方完成項目總銷售金額的80%時,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全部售出單位合計底價合同總額獎勵傭金0.1% 做為獎勵。該部分獎勵傭金及溢價傭金在乙方完成項目總銷售金額的80%後10日內予以支付.

3、銷售代理費的支付:

《月度銷售任務明細表》(銷售任務按每3個月由乙方提交一次)由雙方在項目開盤前協調確定,甲方書面認可。

3.1 代理方完成的月度銷售量達到《月度銷售任務明細表》中月銷售目標的

90%及以上,月度代理傭金支付金額=月度底價傭金×100%。

3.2 代理方完成的月度銷售量不足《月度銷售任務明細表》中相應月銷售目標的90%,月度代理傭金支付金額=月度底價傭金×80%。底價傭金轉為代理方保證金,待代理方季度銷售量達到季度銷售目標的90%及以上,開發公司再行支付剩餘款項。

3.3 如代理方季度銷售量未達到《月度銷售任務明細表》中相應季度銷售目標

的90%,則當季度保證金自動轉為下季度保證金,待代理方兩個季度累計銷售量達到《月度銷售任務明細表》中相應銷售目標的90%以上,按第3.1款要求支付;如代理方兩個季度累計銷售量達不到《月度銷售任務明細表》中相應銷售目標的70%以上;則甲方有權單方面終止本合同。

4、若客戶交清首期房款前因甲方原因悔約,所沒收的定金雙方各收取50%;若客戶在交清首期房款後因甲方原因悔約,定金及罰金歸甲方所有,乙方收取相應的代理費。

5、結算時間:雙方於每月5日前核算上月已簽合同部分,並於10日前結算代理費用。甲方在結算當日以轉帳或現金方式支付乙方,乙方提供等額發票。

6、乙方在合同期內完成本項目合同總銷售額的90%可視為全部銷售完成,乙方可選擇撤場,並於10日內結清全部銷售代理費用。

第三條 雙方權責

1、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1 在發售前向乙方提供所委託之物業公開銷售所需的《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等各項銷售所需的合法文件資料,以確保樓宇銷售的順利開展。

1.2 承擔有關策劃、宣傳推廣、廣告、售樓資料、模型及售樓現場包裝等設計、製作、印刷所需的各項費用。

1.3 在本合同生效後,甲方不得委託任何第三方代理銷售或自行銷售相關物業。

1.4 甲方應嚴格按照雙方商定的工作進度及時做好乙方提交的方案的審核工作,並應於三日內予以答復。特殊情況不能按期的,應告知乙方,但最長不超過七日。由於甲方逾期回復導致乙方工作進度延誤,或導致乙方未能按計劃完成銷售任務,責任由甲方承擔。

1.5 甲方應確保工程進度,並負責售樓現場清理、售樓處的裝修、包裝布置、辦公設備到位等工作, 為乙方提供辦公場所及電腦、傳真機、復印機、電話機、等辦公用品並承擔售樓處的水電費、辦公室固定電話費的日常費用。

1.6 委派專人配合乙方的銷售工作,負責收取客戶購房定金及房款。

1.7 甲方需每周組織一次各相關單位(工程部、物業公司、代理公司、廣告公司及相關部門或責任人)參加的工作例會,及時協調解決各種營銷問題,督促相關配合部門的工作。

1.8 合同期內,根據推廣需要甲方同意投入該項目的廣告宣傳費用不高於本項目乙方代理總銷金額的 0.8 %。由於甲方原因未能按時足額投入廣告宣傳費用造成乙方未能按時完成銷售目標的,責任由甲方承擔。廣告宣傳費用計劃由乙方提出並經甲乙方雙方商定認可。

1.9 非因乙方之行為造成的索賠或其他法律責任,由甲方負責並承擔責任。

1.10 甲方須按時與乙方結算代理費並准時支付,如延期則每日按所欠代理費總額 3 %計付滯納金。

2、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1 乙方具備房地產交易代理資格,並向甲方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保證其代理經營的合法性。

1.2 乙方負責售樓人員的全部工資、獎金、福利及交通等費用,負責業務培訓、業務管理以及一切現場銷售工作的組織管理及銷售執行。

1.3 乙方負責制訂營銷方案和宣傳推廣計劃,並經甲方認可決策後組織實施。

1.4 乙方須按照與甲方所確定的營銷方案進行銷售,若確因特殊情況需要調整的,需即時與甲方溝通並經甲方同意後,方可實施。

1.5 乙方負責現場銷控管理工作,定期向甲方提交營銷總結報告,供雙方根據銷售實際及時調整銷售策略。

1.6、根據銷售需要及市場需求,在雙方確定的銷售底價基礎上,溢價或漲價的幅度應報甲方書面批准後方可執行。

1.7 協助甲方與購房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本合同約定銷售范圍內的房屋,所有銷售均視為乙方完成。

1.8 乙方人員負責與客戶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並協助辦理按揭等相關各項購房手續。

1.9 售樓過程中如有因乙方工作原因引起的法律訴訟或索賠要求時,乙方須負責由此產生的後果。

第四條 違約責任

1、甲方責任

1.1 若購房人購買的該項目房產的實際情況與甲方提供的材料不符或產權不清,規劃設計變更或銷售面積變化,以及因工期、交房期、質量、銀行按揭、典當抵押等問題產生的糾紛,均由甲方負責。

1.2 甲方不按合同規定的期限向乙方支付傭金,則每超過一天按應付傭金的 3 %向乙方支付滯納金;若傭金支付時間超過三個月,視甲方違約,違約金為 人民幣貳拾 萬元。乙方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並由甲方完全承擔違約責任。

1.3雙方確定的營銷推廣費用因甲方原因不能及時到位,造成銷售工作無法正常開展的,視為甲方違約。乙方有權單方面解除本合同,並要求甲方結清所有銷售代理費用。

1.4 開盤時間初定為20 09 年 3 月 30 日前,若因甲方原因導致該項目不能按時開盤而引起的乙方前期准備工作順延,順延時間不超過 30 天,超過 30 天甲方應每月支付乙方前期工作準備金 1.5 萬元整,超過 90 天乙方有權單方面解除本合同,並要求甲方結清所有銷售代理費用(含前期工作準備金在內)。

1.5甲方若無故終止合同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則甲方需向乙方賠償損失30

萬元( 叄拾 )人民幣。

2、乙方違約責任

2.1 乙方不得以甲方的名義從事本合同規定的銷售活動之外的任何商業活動,因乙方原因對甲方造成的社會不良影響或損失由乙方承擔責任。乙方必須按照雙方確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條款與業主簽訂合同,如有違反一切責任均由乙方承擔。

2.2 乙方銷售均價不得低於雙方約定的基準價格(甲方簽字確認部分除外),如未達到約定基價由乙方承擔責任。

2.3 乙方不得超越甲方授權向客戶作出任何承諾,否則視為違約,產生的後果及給甲方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自行承擔責任。

2.4 乙方銷售團隊主要負責人的調整均須提前通知甲方,並做好交接等相關工作,因乙方人員管理問題致使營銷工作出現問題,由乙方承擔責任。

2.5 乙方若無故終止合同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則乙方需向甲方賠償30 萬( 叄拾 )人民幣。

第五條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自雙方代表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所有條款雙方均嚴格遵照執行,否則違約方要賠償給對方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2、本合同規定要提交的附件應及時提交確認,該附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3、雙方協商同意後對本合同的修改、擴充等,應簽定補充協議。

4、在本合同執行期間,如有因股東變更、產權交易等原因導致甲方委託乙方代理銷售物業產權改變的,甲方除應支付乙方售出部分的代理費外,還應向新產權方說明本合同的有效性,三方就有關的權利義務事宜簽定協議。如新產權方要求重新委託代理銷售時,乙方享有優先代理權。

5、雙方對合作過程中的所有相關商業資料均負有保密責任,未經許可,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對外發布或提供給第三者。

6、任何一方按本合同規定提前中止合同時,需提前15天書面通知對方,雙方派人於通知日起14日內完成辦理相關結清款項、解除合同手續。

7、本合同執行過程中,如有因不可抗力因素影響有關條款之執行的,受影響一方應及時向對方通報,因此而影響履行有關條款的不視為違約。

8、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若對本合同執行中產生的沖突雙方協商不成的,交由常州仲裁委員會解決。

9、本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二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無正文)

甲方: 乙方:

法人代表 : 法人代表

(授權委託人): (授權委託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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