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中間人的傭金協議書怎麼寫有沒有範本
這個可以嗎?
委託代理合同範本
第一條 被代理人授權代理人在下列范圍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從內事活動:容
(委託代理的許可權和具體內容)
第二條 代理人必須按照被代理人的授權委託的范圍和內容,認真履行職責,維護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條 代理人超越代理權實施的民事行為,由代理人自己承擔法律責任。如果是為了被代理人的權益而實施的行為,事後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視為在代理許可權內。
第四條 代理人不履行職責或者其它違法行為而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當賠償被代理人的實際損失。
第五條 被代理人按照 (雙方約定的條件),在履行期內支付代理費*** 元。
第六條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本協議一式 份,當事人各執一份。
代理人:
(簽字或蓋章)
被代理人:
(簽字或蓋章)
年 月 日
Ⅱ 居間合同傭金的約定有沒有限額
沒有明確的規范,只不過如果居間費用與實際合同履行所能夠獲得的利潤顯失公平的,你可以主張適當調整,法院也會支持。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如有疑問請追問。
Ⅲ 居間協議受法律保護嗎提取傭金在什麼范圍內合法
受法律保護;
地區不同收費標准不同。
Ⅳ 居間合同與中介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居間合同的基礎是委託合同。居間合同的發生有以下兩種情形:
第一,委託人主動找居間人。例如甲有一套房子要出租,他找到作為房屋租賃中介機構的乙公司,乙公司在其公司登記的求租人中為其找到了合適的人選一丙,丙是作為求租房屋的委託人,甲和丙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乙公司收取中介費(傭金),按我國目前此類居間合同的交易習慣,傭金是由求租人支付。
第二,居間人主動找委託人。居間人往往信息靈通,例如甲知道某物在某地有賣,而急需購買此物的乙卻不知道,甲向乙報告了訂立合同的信息,並為乙訂立合同提供了媒介服務,使乙如願在某地購買了他所需要的物品,由乙向甲支付一定數額的傭金。
以上兩種居間合同的基礎都是委託合同。第一種情形甲和丙都是乙公司的委託人,第二種情形盡管是甲先找的乙,但最終乙轉化為甲的委託人,由乙向其支付傭金。
居間合同中的居間人不是委託人的代理人,而是居於交易雙方當事人之間起介紹、協助作用的中間人。代理人是在委託人授權的前提下,以委託人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委託事務完成後,根據合同中有償或無償的約定,而決定是否向代理人支付報酬。居間行為的目的就是為了促成他人之間的交易,並獲取報酬。所以居間合同的一個典型特徵就是有償性。
居間行為根據委託內容的不同,可以分為提供訂約機會的報告居間,也可以是提供介紹服務的媒介居間,還可以是報告居間與媒介居間兼而有之的居間行為。
關於居間人是否必須具有特殊營業資質的人,有兩種看法:一是,「居間人只能是經過有關國家機關登記核準的從事居間營業的法人或公民」(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釋義》第594頁,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還有一種觀點認為「居間合同的主體並無特殊性,無論法人、公民均可成為居間合同的居間人」(參見《合同法新論·分則》第331頁,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就目前的實際情況看,對專門從事中介服務(居間業務)的公司,有必要對其資質提出特殊要求,即必須具備法人條件並經過登記才能營業。而對於從事其他業務的法人或者公民,如果促成他人之間的交易,其行為如果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也應屬合法的居間行為,可以收取合同約定的報酬。
Ⅳ 傭金合同合法嗎
法律分析:簽訂的居間傭金協議一般有法律效力。合同一般都是合法的。只要不違法的約定都是有效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四百二十四條 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Ⅵ 個人簽約居間合同,約定居間傭金實收,由委託人承擔稅金可以嗎
個人簽約居間合同,約定居間傭金實收,由委託人承擔稅金可以
Ⅶ 請問居間協議受法律保護嗎提取傭金在什麼范圍內合法
受法律保護;
地區不同收費標准不同。
Ⅷ 傭金與居間費有區別嗎是否合法稅務對這筆費用占合同額的比例是否有限制謝謝!
一樣的。居間費是指:在進行某項活動或糾紛中,居間人向委託人提供媒介服務,在提供服務的過程中合理向委託人收取的報酬被稱為「居間費」。居間費和傭金的性質是一樣的。
有限制,如下:納稅人發生的傭金符合下列條件的,可計入銷售費用:
(一)有合法真實憑證;
(二)支付的對象必須是獨立的有權從事中介服務的納稅人或個人(支付對象不含本企業雇員)
(三)支付給個人的傭金,除另有規定者外,不得超過服務金額的5%。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條規定:
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
對居間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根據居間人的勞務合理確定。
因居間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居間人的報酬。 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
Ⅸ 居間合同傭金標準的上限
法律分析:因居間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居間人的報酬。其餘條款並未出現過居間合同傭金上限的字樣。所以從現實約定。有關規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條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條 中介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託人如實報告。中介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百六十三條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中介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根據中介人的勞務合理確定。因中介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中介人的報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動的費用,由中介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