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請問房地產結了傭金給員工,客戶退房後公司要員工退回傭金合理嗎
不合理的。員工賣房後拿到傭金,後來買房者退房,員工不需要把傭金返還給公司,因為員工的業務已經做成,和買房者退房是沒有關系的。
同時這也需要區分下是否公司有相應制度和規定、是否員工知情,是否退房退費有員工的主觀故意,有制度按制度處理,沒制度協商處理。
傭金符合三個條件:
1、有合法真實憑證;
2、支付的對象必須是獨立的有權從事中介服務的納稅人或個人;
3、支付給個人的傭金,除另有規定者外不得超過服務金額的5%,可以計入銷售費用。
從事中介服務的單位或個人領取傭金時必須有合法真實的報銷憑證,支付的對象必須是獨立的有權從事中介服務的納稅人或個人(不含本企業雇員),支付給個人的傭金,除另有規定者外,不得超過服務金額的 5%。
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傭金支出不得計入銷售費用稅前扣除。企業支付的傭金不得抵減相關銷售業務的銷售額和應納流轉稅(出口貨物傭金沖減當期出口業務收入),符合規定的傭金應計入銷售費用(或營業費用)並可在所得稅前扣除。
拓展資料:
房地產銷售傭金提成結算標准 :
1、完成銷售1-3套,傭金提成按1‰計算;
2、在完成1-3套銷售量基礎上,超額完成1-2套,傭金提成按1.5‰計算;
3、 在完成5套銷售量基礎上,超額完成1-2套,傭金提成按2‰計算;
4、 在完成7套銷售量基礎上,超額完成1-2套,傭金提成按2.5‰計算;
5、 在完成9套銷售量基礎上,超額完成部分,傭金提成按3‰計算;
6、 完成15套銷售量以上,超額完成部分,傭金提成按3.5%計算;
7、 每一銷售量完成階段完成量的傭金提成單獨計算,不做累加。
合同又稱為契約、協議,是平等的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換、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合同作為一種民事法律做法,是當事人商量一致的產物,是兩個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協議。只有當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合法,合同才具有法律約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從成立之日起奏效,具有法律約束力。
② 離職後客戶成交後的傭金還可以要嗎
【法律分析】
開發商結給公司,公司再結給你。如果沒有書面協議,一方面開發商可能不結給公司。最好,先讓公司書面確認傭金金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第九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③ 離職員工傭金不發合法嗎
法律分析:不合法。如果是因為勞動者的離職給公司造成了一定的損失,公司是可以從勞動者的工資中扣除一定的金額作為賠償的,但是公司在員工自動離職不發放傭金是不合法的。可以向公司提出訴訟進行追回。
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准,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④ 申請離職後,提成和獎金不予發放是否合法
在我們生活工作中,其實離職、入職的現象比較的多,特別是一個企業和公司離職和入職也是比較明顯,對這種現象有很多部門專門拿出了部分資金來作為離職和入職管控金費,可想而知離職和入職確實是屬於比較正常事情。
一、離職
離職其實就是指的是員工在離開自己原有的崗位和原來的職務的勞動法律制度一般只有兩種情況,一種情況就是離職休養就是離職,入校,學習進修,停薪留職重離職不停止勞動法律的關系,還有一種就是職工本人要求辭職被單位批准離職,被單位辭退離職自動離職的這種離職終止勞動法律的關系,離職職工根據不同的情況可以享受不同待遇,所以說離職後基本上就屬於該單位沒有任何關系。
⑤ 保險業務員違規操作後離職保險公司要把傭金加在客戶身上合理嗎
對於保險業務員違規操作後離職保險公司把在傭金加在客戶身上,這是不合理的,因為保險業務員是屬於公司的人員,他的所作所為是代表的公司,因此需要公司負責。
⑥ 離職後銷售傭金不發了合法嗎
法律分析:不合法,除了可以要工資還可以要經濟補償金。應該先去勞動仲裁。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公斷與裁決。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 規定支付賠償金。
⑦ 關於做房產中介的離職傭金是怎麼發放的走了之後還發嗎
如果是正常離職,應在離職前一個月向所在單位人事部門打報告,離職傭金會正常發放。現實中所在房地產經紀公司會以不正規離職、給公司造成損失而拒絕支付。依法維權的難度在於傭金的舉證證明難度較大,其實到一個單位工作遇到同事、領導都是一種緣分,建議由平時關照你的主管領導出面幫你協調下這方面問題。
⑧ 離職後不再發放在職期間傭金的約定是否有效
傭金如果是屬於工資,在離職時應該結算。
在員工依法辦理離職還交接手續後,用人單位必須為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即離職證明),同時勞動者的工資、押金和經濟補償是必須結清。用人單位不得隨意扣減或者拖欠,當事人可以在辦理離職手續時要求結清。否則當事人可以去勞動局申訴或者舉報用人單位的違法違規行為。
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 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准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⑨ 離職後傭金只給一半合法嗎
法律分析:不合理。去勞動監察大隊進行投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⑩ 離職後客戶退保需要退傭金
法律分析:業務員已經離職,傭金肯定收不回來,客戶起訴了,退保損失肯定不能認,這個損失只能保險公司承擔。
法律依據:《保險返還傭金法》
第一百三十條 保險傭金只限於向具有合法資格的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支付,不得向其他人支付。
第一百三十一條 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其從業人員在辦理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欺騙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二)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三)阻礙投保人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四)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五)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者職業便利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者限制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六)偽造、擅自變更保險合同,或者為保險合同當事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七)挪用、截留、侵佔保險費或者保險金;(八)利用業務便利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騙取保險金;(十)泄露在業務活動中知悉的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商業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