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出口傭金規定
法律分析:原則上不超過10萬美金或總金額的10%,超過任何一條都需要單獨向外管局提交材料進行單筆申報審核,審核通過方能向國外支付傭金。傭金出口商支付傭金給銷售代理人,傭金是代理人或經紀人為委託人介紹買賣或提供其他服務而取得的報酬。在貨物買賣中,傭金常常表現為交易一方支付給中間商的報酬。
法律依據:《關於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第三條 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計算限額以內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1、保險企業:財產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後余額的15%(含本數,下同)計算限額;人身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後余額的10%計算限額。
2、其他企業: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含交易雙方及其雇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計算限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
第五十三條 准許進出口的貨物、進出境物品,由海關依法徵收關稅。
第六十二條 進出口貨物、進出境物品放行後,海關發現少征或者漏征稅款,應當自繳納稅款或者貨物、物品放行之日起一年內,向納稅義務人補征。因納稅義務人違反規定而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海關在三年以內可以追征。
『貳』 外貿傭金率是怎麼確定的超過5%,根據條例要想外管局申請,對外貿有什麼不利嗎
超過5%,但是不到1w美金也不用申請的。
你可以分多次匯出嘛。
對業務沒什麼影響。
『叄』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超比例超金額預付貨款、傭金及先支後收轉口貿易外匯支付的審核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超比例超金額預付貨款、傭金及先支後收轉口貿易外匯支付的審核程序,便於操作,根據《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第十五條(一)、(二)、(三)項規定,特製定本辦法。第二條境內機構支付超過合同總金額15%並且超過等值10萬美元的預付貨款時,須持以下材料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簡「外匯局」)申請:
1.進口合同;
2.對方銀行開具並經中方銀行核實密押的正本保函;
3.形式發票;
4.支付預付貨款的申請書;
5.銀行匯款憑證及外匯局售匯通知單。第三條境內機構在提供的申請書中,應當具體說明:
1.支付超比例超金額預付貨款的原因及經過;
2.進口商品的市場情況;
3.預付貨款後對價格的影響。如起了降價作用,還應當說明降價的幅度。第四條境內機構支付超過合同總金額2%的暗佣(暗扣)和5%的明佣(明扣)並且超過等值1萬美元的傭金時,須持下列材料向外匯局申請:
1.出口合同正本;
2.傭金協議正本(如為暗佣或暗扣);
3.結匯水單或收帳通知;
4.境內機構支付超比例傭金的申請書;
5.銀行匯款憑證及外匯局售匯通知單。第五條境內機構在提供的申請書中,應當具體說明對外支付超過比例和金額傭金的原因及其經過,包括下列內容:
1.換匯成本;
2.對方國家市場情況;
3.本國及其它國家有哪些競爭對手;
4.本公司在其它國家出口同樣產品的價格及數量,是否支付傭金;
5.中間商的身份及所做的具體工作(如為暗佣及暗扣);
6.出口價格有無違反國家最低限價。第六條境內機構辦理先支後收轉口貿易項下的外匯支付,須持下列材料向外匯局申請:
1.相應的進出口合同;
2.有轉口貿易經營權的證明;
3.對該業務的詳細說明(說明中必須列明預計收匯日期);
4.銀行匯款憑證;
5.外匯局售匯通知單。第七條外匯局對第二至第六條規定的材料進行審核,確認真實性後,在售匯通知單上加蓋業務公章。第八條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應當憑蓋有外匯業務公章的售匯通知單辦理售匯或者從外匯帳戶中支付。第九條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為境內機構辦理雖未超過15%,但超過等值30萬美元的預付貨款以及雖未超過規定比例,但超過等值10萬美元的傭金支付後,應當逐筆登記,並按照附表格式每月填制「大額預付貨款、傭金備案登記表」,於每月初10個工作日報外匯局備案。外匯局將對大額預付貨款、傭金的支付情況進行抽查。第十條外匯局審核超比例超金額預付貨款、傭金以及先支後收轉口貿易項下外匯支付的真實性後,應當逐筆登記、歸卷,並按月匯總。第十一條境內機構向外匯局申請時,應當提供真實材料,未經外匯局審核真實性,境內機構不得擅自支付超比例超金額預付貨款、傭金及先支後收轉口貿易項下的外匯,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不得辦理售匯或者從外匯帳戶中支付的手續。第十二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外匯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進行處罰。第十三條本辦法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
『肆』 外管局怎麼監管外匯
外管局對於外匯抄監管有襲好多方法,我這里就簡單挑幾個針對個人的措施,給你做個參考。
1,每人每年結購匯額度為5萬美元等額外幣;
2,每年的統計結購匯額度從1月1日開始;
3,銀行每2個月審核一次分拆內容,對前90個交易日,5個以上不同個人同日、隔日或連續多日分別購匯,購匯總金額超過等值20萬美元,並將外匯匯給境外同一個人或機構,將納入關注名單。
4,5個以上不同個人,同日、隔日或連續多日分別購匯後,將外匯匯給境外同一個人或機構;個人在7日內從同一外匯儲蓄賬戶5次以上提取接近等值1萬美元外幣現鈔;同一個人將其外匯儲蓄賬戶內存款劃轉至5個以上直系親屬等情況界定為個人分拆結售匯.。
以上為與個人相關的一些內容,基本夠你在日常使用中參考了。
『伍』 外匯管制內容有哪幾方面
外匯管制是指一國政府為平衡國際收支和維持本國貨幣匯率而對外匯進出實行的限制性措施。在中國又稱外匯管理。一國政府通過法令對國際結算和外匯買賣進行限制的一種限制進口的國際貿易政策。
外匯管制分為數量管制和成本管制。前者是指國家外匯管理機構對外匯買賣的數量直接進行限制和分配,通過控制外匯總量達到限制出口的目的;後者是指,國家外匯管理機構對外匯買賣實行復匯率制,利用外匯買賣成本的差異,調節進口商品結構。外匯管制指政府或中央銀行為避免該國貨幣供給額的過度膨脹,或外匯儲備的枯竭,對於外匯之持有,對外貿易或資金流動所採取的任何形式的干預。
外匯管制主要有三種方式:1、數量性外匯管制2、成本性外匯管制3、混合性外匯管制
一般對貿易外匯的收支、非貿易外匯的收支、資本輸出入、銀行帳戶存款和匯率採取一定的管制。外匯管制的地區一般以該國為限,但在相當一段歷史時期內,一些宗主國外匯管制的地區是以其所組織的貨幣區如英鎊區、法郎區等為限,在貨幣區內辦理外匯收支和國際結算基本自由,對貨幣區外則進行外匯管制。
外匯管制的內容:
1.對貿易項目的管制①對進口付匯的管制;②對出口收匯的管制;
2.對非貿易項目的管制從總體上看,對非貿易項目的外匯管制,收入松,支出嚴;發達國家松,發展中國家嚴。
3.對資本項目的管制一些發達國家由於國際收支長期順差,就需要採取一些限制外國資本流入的措施;而對於資本輸出,發達國家一般都不作限制。
發展中國家為了發展民族經濟,爭取國際收支平衡,多採取限制該國資金外流和鼓勵吸收外資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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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 國家外匯管理是否規定收取傭金比例
代理的話也要正規平台 不能因為傭金高低來考慮 客戶利益要放第一位 然後再考慮自己的傭金
『柒』 關於出口傭金的比例的最新規定
外管局的規定是「雙十」,即原則上不超過10萬美金或總金額的10%,超過任何一條都需要單獨向外管局提交材料進行單筆申報審核,審核通過方能向國外支付傭金。所以比例小於10%是沒問題的。
『捌』 外貿企業對外支付傭金稅法有何規定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規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合稱新稅法)有關規定,現將企業發生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計算限額以內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1.保險企業:財產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後余額的15%(含本數,下同)計算限額;人身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後余額的10%計算限額。
2.其他企業: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含交易雙方及其雇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計算限額。
二、企業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企業或個人簽訂代辦協議或合同,並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手續費及傭金。除委託個人代理外,企業以現金等非轉賬方式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企業為發行權益性證券支付給有關證券承銷機構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
三、企業不得將手續費及傭金支出計入回扣、業務提成、返利、進場費等費用。
四、企業已計入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相關資產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應當通過折舊、攤銷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
五、企業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直接沖減服務協議或合同金額,並如實入賬。
六、企業應當如實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當年手續費及傭金計算分配表和其他相關資料,並依法取得合法真實憑證。
七、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新稅法實施之日至本通知印發之日前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所得稅稅前扣除事項按本通知規定處理。
二00九年三月十九日
『玖』 外匯管理局罰款標准
法律分析:下列行為,都屬於逃匯:一、 未經管匯機關批准,境內機構將收入的外匯私自保存、使用、存放境外的;違反《對僑資企業、外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外匯管理施行細則》的規定,將收入的外匯存放境外的;二、 境內機構、僑資企業、外資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以低報出口貨價、傭金等手段少報外匯收入,或者以高報進口貨價、費用、傭金等手段多報外匯支出,將隱匿的外匯私自保存或者存放境外的;三、 駐外機構以及在境外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中方投資者,不按國家規定將應調回的利潤留在當地營運或者移作他用的;四、 除經管匯機關批准,派往外國或者港澳等地區的代表團、工作組及其人員不按各該專項計劃使用外匯 , 將出國經費或者從事各項業務活動所得外匯存放境外或者移作他用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
第十二條 經常項目外匯收支應當具有真實、合法的交易基礎。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外匯管理機關有權對前款規定事項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七條 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停止經營相關業務:
(一)辦理經常項目資金收付,未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的;
(二)違反規定辦理資本項目資金收付的;
(三)違反規定辦理結匯、售匯業務的;
(四)違反外匯業務綜合頭寸管理的;
(五)違反外匯市場交易管理的。
『拾』 我國外匯管理局對於企業向國外付傭金有無相關規定
有。
傭金支付提供如下資料在銀行辦理:
1.出口合同正本;
2.傭金協議正本(暗佣);
3.收賬通知。
支付超過合同總金額10%且超過等值10萬美元的傭金,須經外匯局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