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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傭金合同

發布時間:2022-06-15 12:20:40

1. 房地產買賣合同中,傭金過高 傭金支付未約定時間,可以遲一點支付傭金嗎最晚的約定時間是什麼時候

交易完成後,傭金的收取方是居間合同中的居間方。居間合同中規定,居間方促成居間,收取傭金。促成合同是以買賣雙方交易完成,順利過戶,買方取得房產證,賣方取得全部價款為標志。這時,需要支付傭金。
你們的居間合同沒有約定支付時間?好好看一下到底有沒有。如果真的沒有,那麼你取得房產證後支付吧。或者和居間方協商。
合同法中還規定:合同中未約定的,可以雙方補充達成一致,不能達成一致,從習慣。

2. 房產中介返傭金需要簽訂什麼樣的協議

3. 房產中介傭金怎麼算

房屋中介費一般是房屋成交價格的1%至2%,在中介過程完成後、簽訂購房合同時交付。如需網簽,由於過戶當日給房屋尾款,所以可在過戶後當日交付房款時一並交付中介費。
房地產中介服務費用要由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按收費標准統一收取,並開具發票,依法納稅。房地產中介服務收費實行明碼標價制度,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在其經營場所或交費地點的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費項目、服務內容、計費方法、收費標准等事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九百六十三條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中介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根據中介人的勞務合理確定。因中介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中介人的報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動的費用,由中介人負擔。第九百六十四條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但是,可以按照約定請求委託人支付從事中介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第九百六十五條
委託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務後,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媒介服務,繞開中介人直接訂立合同的,應當向中介人支付報酬。

4. 房地產項目銷售代理服務合同

《****》項目銷售代理服務合同

甲方(委託方):

乙方(受託方):

甲、乙雙方本著互惠互利真誠合作的原則,經友好協商,就產權屬於甲方的 項目委託給乙方作代理銷售事宜達成本協議。

第一條 本合同委託代理項目內容

1、項目名稱:

2、項目地點:

3、項目規模:

4、委託事項:■全程代理□市場調研□營銷策劃 □代理銷售

5、乙方的代理銷售期自 2008年 12 月 1 日至 2010 年 10 月 31 日。

第二條 費用收取及結算方式

1、前期服務費

在本合同簽定後7日內甲方支付乙方人民幣 6 萬元(大寫)(¥ 陸 萬元),在項目正式開盤銷售後四個月內從銷售傭金中分三次扣除(每月扣除人民幣 2 萬元)。如甲方未能在2009年3月拿到商品房預銷售許可證,則每延遲一個月支付乙方人民幣1.5萬元作為前期服務費,累計服務費在6個月內扣清。

2、銷售代理費(銷售代理費=底價傭金+溢價獎勵+獎勵傭金)

2.1 本項目的底價傭金為當月售出單位合計到帳部分的底價合同總額 ´1 %,按揭貸款資料收齊後遞交銀行審批30個工作日後如因非乙方原因無法到帳可先視為到賬。

2.2 溢價獎勵:經過乙方的努力,每套住宅或商鋪銷售價格超過底價的,其超出底價部分,甲乙雙方按8:2分成。根據本合同約定的底價,可以調增價格的,需雙方商定確認,超過原底價部分的視為溢價。

底價標准:見《代理銷售房源價格表》

2.3獎勵傭金:在合同期內乙方完成項目總銷售金額的80%時,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全部售出單位合計底價合同總額獎勵傭金0.1% 做為獎勵。該部分獎勵傭金及溢價傭金在乙方完成項目總銷售金額的80%後10日內予以支付.

3、銷售代理費的支付:

《月度銷售任務明細表》(銷售任務按每3個月由乙方提交一次)由雙方在項目開盤前協調確定,甲方書面認可。

3.1 代理方完成的月度銷售量達到《月度銷售任務明細表》中月銷售目標的

90%及以上,月度代理傭金支付金額=月度底價傭金×100%。

3.2 代理方完成的月度銷售量不足《月度銷售任務明細表》中相應月銷售目標的90%,月度代理傭金支付金額=月度底價傭金×80%。底價傭金轉為代理方保證金,待代理方季度銷售量達到季度銷售目標的90%及以上,開發公司再行支付剩餘款項。

3.3 如代理方季度銷售量未達到《月度銷售任務明細表》中相應季度銷售目標

的90%,則當季度保證金自動轉為下季度保證金,待代理方兩個季度累計銷售量達到《月度銷售任務明細表》中相應銷售目標的90%以上,按第3.1款要求支付;如代理方兩個季度累計銷售量達不到《月度銷售任務明細表》中相應銷售目標的70%以上;則甲方有權單方面終止本合同。

4、若客戶交清首期房款前因甲方原因悔約,所沒收的定金雙方各收取50%;若客戶在交清首期房款後因甲方原因悔約,定金及罰金歸甲方所有,乙方收取相應的代理費。

5、結算時間:雙方於每月5日前核算上月已簽合同部分,並於10日前結算代理費用。甲方在結算當日以轉帳或現金方式支付乙方,乙方提供等額發票。

6、乙方在合同期內完成本項目合同總銷售額的90%可視為全部銷售完成,乙方可選擇撤場,並於10日內結清全部銷售代理費用。

第三條 雙方權責

1、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1 在發售前向乙方提供所委託之物業公開銷售所需的《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等各項銷售所需的合法文件資料,以確保樓宇銷售的順利開展。

1.2 承擔有關策劃、宣傳推廣、廣告、售樓資料、模型及售樓現場包裝等設計、製作、印刷所需的各項費用。

1.3 在本合同生效後,甲方不得委託任何第三方代理銷售或自行銷售相關物業。

1.4 甲方應嚴格按照雙方商定的工作進度及時做好乙方提交的方案的審核工作,並應於三日內予以答復。特殊情況不能按期的,應告知乙方,但最長不超過七日。由於甲方逾期回復導致乙方工作進度延誤,或導致乙方未能按計劃完成銷售任務,責任由甲方承擔。

1.5 甲方應確保工程進度,並負責售樓現場清理、售樓處的裝修、包裝布置、辦公設備到位等工作, 為乙方提供辦公場所及電腦、傳真機、復印機、電話機、等辦公用品並承擔售樓處的水電費、辦公室固定電話費的日常費用。

1.6 委派專人配合乙方的銷售工作,負責收取客戶購房定金及房款。

1.7 甲方需每周組織一次各相關單位(工程部、物業公司、代理公司、廣告公司及相關部門或責任人)參加的工作例會,及時協調解決各種營銷問題,督促相關配合部門的工作。

1.8 合同期內,根據推廣需要甲方同意投入該項目的廣告宣傳費用不高於本項目乙方代理總銷金額的 0.8 %。由於甲方原因未能按時足額投入廣告宣傳費用造成乙方未能按時完成銷售目標的,責任由甲方承擔。廣告宣傳費用計劃由乙方提出並經甲乙方雙方商定認可。

1.9 非因乙方之行為造成的索賠或其他法律責任,由甲方負責並承擔責任。

1.10 甲方須按時與乙方結算代理費並准時支付,如延期則每日按所欠代理費總額 3 %計付滯納金。

2、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1 乙方具備房地產交易代理資格,並向甲方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保證其代理經營的合法性。

1.2 乙方負責售樓人員的全部工資、獎金、福利及交通等費用,負責業務培訓、業務管理以及一切現場銷售工作的組織管理及銷售執行。

1.3 乙方負責制訂營銷方案和宣傳推廣計劃,並經甲方認可決策後組織實施。

1.4 乙方須按照與甲方所確定的營銷方案進行銷售,若確因特殊情況需要調整的,需即時與甲方溝通並經甲方同意後,方可實施。

1.5 乙方負責現場銷控管理工作,定期向甲方提交營銷總結報告,供雙方根據銷售實際及時調整銷售策略。

1.6、根據銷售需要及市場需求,在雙方確定的銷售底價基礎上,溢價或漲價的幅度應報甲方書面批准後方可執行。

1.7 協助甲方與購房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本合同約定銷售范圍內的房屋,所有銷售均視為乙方完成。

1.8 乙方人員負責與客戶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並協助辦理按揭等相關各項購房手續。

1.9 售樓過程中如有因乙方工作原因引起的法律訴訟或索賠要求時,乙方須負責由此產生的後果。

第四條 違約責任

1、甲方責任

1.1 若購房人購買的該項目房產的實際情況與甲方提供的材料不符或產權不清,規劃設計變更或銷售面積變化,以及因工期、交房期、質量、銀行按揭、典當抵押等問題產生的糾紛,均由甲方負責。

1.2 甲方不按合同規定的期限向乙方支付傭金,則每超過一天按應付傭金的 3 %向乙方支付滯納金;若傭金支付時間超過三個月,視甲方違約,違約金為 人民幣貳拾 萬元。乙方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並由甲方完全承擔違約責任。

1.3雙方確定的營銷推廣費用因甲方原因不能及時到位,造成銷售工作無法正常開展的,視為甲方違約。乙方有權單方面解除本合同,並要求甲方結清所有銷售代理費用。

1.4 開盤時間初定為20 09 年 3 月 30 日前,若因甲方原因導致該項目不能按時開盤而引起的乙方前期准備工作順延,順延時間不超過 30 天,超過 30 天甲方應每月支付乙方前期工作準備金 1.5 萬元整,超過 90 天乙方有權單方面解除本合同,並要求甲方結清所有銷售代理費用(含前期工作準備金在內)。

1.5甲方若無故終止合同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則甲方需向乙方賠償損失30

萬元( 叄拾 )人民幣。

2、乙方違約責任

2.1 乙方不得以甲方的名義從事本合同規定的銷售活動之外的任何商業活動,因乙方原因對甲方造成的社會不良影響或損失由乙方承擔責任。乙方必須按照雙方確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條款與業主簽訂合同,如有違反一切責任均由乙方承擔。

2.2 乙方銷售均價不得低於雙方約定的基準價格(甲方簽字確認部分除外),如未達到約定基價由乙方承擔責任。

2.3 乙方不得超越甲方授權向客戶作出任何承諾,否則視為違約,產生的後果及給甲方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自行承擔責任。

2.4 乙方銷售團隊主要負責人的調整均須提前通知甲方,並做好交接等相關工作,因乙方人員管理問題致使營銷工作出現問題,由乙方承擔責任。

2.5 乙方若無故終止合同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則乙方需向甲方賠償30 萬( 叄拾 )人民幣。

第五條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自雙方代表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所有條款雙方均嚴格遵照執行,否則違約方要賠償給對方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2、本合同規定要提交的附件應及時提交確認,該附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3、雙方協商同意後對本合同的修改、擴充等,應簽定補充協議。

4、在本合同執行期間,如有因股東變更、產權交易等原因導致甲方委託乙方代理銷售物業產權改變的,甲方除應支付乙方售出部分的代理費外,還應向新產權方說明本合同的有效性,三方就有關的權利義務事宜簽定協議。如新產權方要求重新委託代理銷售時,乙方享有優先代理權。

5、雙方對合作過程中的所有相關商業資料均負有保密責任,未經許可,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對外發布或提供給第三者。

6、任何一方按本合同規定提前中止合同時,需提前15天書面通知對方,雙方派人於通知日起14日內完成辦理相關結清款項、解除合同手續。

7、本合同執行過程中,如有因不可抗力因素影響有關條款之執行的,受影響一方應及時向對方通報,因此而影響履行有關條款的不視為違約。

8、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若對本合同執行中產生的沖突雙方協商不成的,交由常州仲裁委員會解決。

9、本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二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無正文)

甲方: 乙方:

法人代表 : 法人代表

(授權委託人): (授權委託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5. 簽訂房屋買賣居間協議,買房違約,要支付傭金嗎

違反協議的相關約定,依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肯定是要支付違約和中介公司的傭金的,因為中介公司作為居間方,沒有存在過錯,買賣雙方傭金的支付都應該由違約方承擔。
消費者通過中介買賣二手房,通常要簽訂如下三類合同:第一類是居間合同,一般情況下,居間合同在整個交易中最真實、最有效;第二類是買賣合同,即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或房屋買賣合同;第三類是輔助合同,包括擔保合同、貸款合同、評估合同等等。其中居間合同就約定了買賣雙方與中介方的責任關系。

6. 房屋中介簽訂了《傭金確認書》,還可以反悔嗎

買家李某與賣家張某通過某中介公司簽訂了房地產買賣三方居間協議,三方對於房屋的總價款、支付方式以及中介費的標准、承擔方式均作了明確的約定,即買賣雙方各自支付總房價款的1%中介費傭金,在交易的履行過程中,該中介公司出具了一份《傭金確認書》,要求李某簽字承諾,在交易過戶之前支付總房價款的2%中介費傭金,在交易過戶完成之後。李某覺得自己不該支付這么多傭金,就找到律師咨詢,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現實中房屋中介公司在與買房人簽訂居間合同時,同時會要求買房人簽訂一份《傭金確認書》。《傭金確認書》的內容一般為:「買房人應於簽字之日起給付中介公司傭金」。在法律上,居間合同中的「傭金」就是指「居間費用」。簽訂《傭金確認書》,表明買房人認可中介公司已完成了居間合同中約定的所有居間義務。因對法律概念不熟悉,且基於對中介公司的一種信任,買房人一般沒有認真考慮就簽字了。一旦日後賣房人出現違約,中介公司會以此為由,逃脫其應承擔的責任。shhuang44ss

最近的一些中介公司和房屋買賣當事人之間的訴訟中,雙方在簽訂居間協議的同時,多在當天同時簽訂一份《傭金確認書》或其他形式的保證書。而此類「書」證上一般包含有中介公司的名稱、「書」的編號以及相應的條款。這類保證性質的「書」均為列印文本,且從內容形式上判斷可以被認定為格式文本。它有兩個特點:一、該類確認書基本上都與居間協議同一天簽署;二、該類協議上基本包含賠償條款。

本案來說《關於規范上海市居住房屋買賣、租賃中介經紀服務收費的通知》中規定:「經紀機構在提供基本服務內容,辦理完產權過戶、戶口遷移等手續後,方可收取買賣中介經紀服務費。」因此,中介要求在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之時收取傭金,違反了該規定。《上海市房地產中介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七條「〈收費管理形式〉規定:「房地產咨詢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具體收費標准由中介機構與委託方協商確定。房地產評估、經紀服務收費實行指導價。中介機構應在規定的收費標准范圍內制定和調整實際的收費標准。對提供特殊優質服務項目和服務內容的中介機構,經市價格主管部門按「優質優價」原則審核同意,可以超過指導價標准收費。」根據該條規定,中介公司不得擅自提高收費標准,只能在規定的收費標准范圍內收費。由於房屋買賣中介收費實行的是指導價,《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條規定:「指導價,是指依照本法規定,由價格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定價許可權和范圍規定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指導經營者制定的價格。」

由此可見,中介公司與買賣雙方簽訂的三方居間協議,並不是完全意義上的合同自治,即是有限的意思自治,也就是說,中介公司不可以借口,買賣雙方自願支付高於指導價標準的傭金,來規避國家規定,收取超過收費標準的中介費。但買方或賣方自願承擔賣方或買方的中介費,則不牽涉到中介收費標準的問題,國家並不幹預。

因此,中介公司單方與買方或賣方簽署所謂的《傭金確認書》,收取超出收費標準的中介費傭金,屬於價格違法行為,應當退還多收的費用。而中介公司與買賣雙方共同簽訂的《傭金確認書》,只要收費總額不超出總房價款的2%,屬於買賣雙方對中介費傭金承擔方式的約定,但收費總額超出總房價款的2%,則中介的收費仍然屬於價格違法行為,理應退還多收的中介費傭金。即使與房屋中介之間簽訂了《傭金確認書》,當事人也應該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7. 幫客戶做房子抵押貸款100萬 放款後收取15萬傭金 有傭金合同 合法嗎

這個屬於居間合同,只要雙方自願,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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