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拍賣業務應如何進行稅務處理
拍賣行為是一種特殊性質的涉稅行為。就拍賣標的而言,有拍賣房屋、土地使用權等不動產行為,有拍賣文物藝術品類以及各類財產物資等動產行為,還有一些單位或個人的自主拍賣行為,如公安部門拍賣機動車牌照,交通部門拍賣公交線路運營權,電信部門拍賣手機、電話等的「吉祥號碼」等。常見的企業整體轉讓拍賣亦可按以上分類拆分為不動產拍賣和動產拍賣兩部分。 拍賣取得的涉稅收入主要分為標的物拍賣價款和傭金收入兩部分。對取得的涉稅拍賣收入應如何計算納稅,國家對此有明確的稅收政策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被執行人財產有關稅收問題的復函》(國稅函[2005]869號)第二條規定,無論拍賣、變賣財產的行為是納稅人的自主行為,還是人民法院實施的強制執行活動,對拍賣、變賣財產的全部收入,納稅人均應依法申報繳納稅款。可以說,這是對拍賣行為中涉稅徵收的基本規定。具體來說,可以區分以下情況進行涉稅處理: 拍賣行取得拍賣收入的稅務處理 1.增值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拍賣行取得的拍賣收入徵收增值稅、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40號)第一條規定,對拍賣行受託拍賣增值稅應稅貨物,向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應當按照4%的徵收率徵收增值稅。拍賣貨物屬免稅貨物范圍的,經拍賣行所在地縣級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可以免徵增值稅。另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罰沒物品征免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69號)第一條規定,執罰部門和單位查處的屬於一般商業部門經營的商品,具備拍賣條件的,由執罰部門或單位商同級財政部門同意後,公開拍賣。其拍賣收入作為罰沒收入由執罰部門和單位如數上繳財政,不予征稅。對經營單位購入拍賣物品再銷售的應照章徵收增值稅。因此,對於應稅貨物,買受人支付的傭金已連同拍賣價款計繳增值稅;若是代執法部門拍賣罰沒動產,須向國稅部門申請或減免增值稅並獲批復後,僅對買受人支付的傭金計繳增值稅。 2.營業稅。《拍賣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委託人、買受人可以與拍賣人約定傭金的比例。委託人、買受人與拍賣人對傭金比例未作約定,拍賣成交的,拍賣人可以向委託人、買受人各收取不超過拍賣成交價5%的傭金。收取傭金的比例按照同拍賣成交價成反比的原則確定。拍賣未成交的,拍賣人可以向委託人收取約定的費用;未作約定的,可以向委託人收取為拍賣支出的合理費用。 《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明確規定,有償提供應稅勞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應依法繳納營業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拍賣行取得的拍賣收入徵收增值稅、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40號)第二條規定,對拍賣行向委託方收取的手續費徵收營業稅。因此,拍賣行受託拍賣房屋、土地使用權等不動產,不動產的所有人按規定需要繳納營業稅;拍賣行拍賣不動產向委託人及買受人的收取傭金,分別按5%徵收營業稅;拍賣行拍賣動產向委託人收取的傭金,按5%徵收營業稅。 其他部門取得拍賣收入的稅務處理。
『貳』 公司委託中介進行拍賣,拍賣傭金的賬務處理
按規定是售房方按成交價的3%計交傭金給中介機構的.但實際運作中,可以議價降至1%至1.5%左右,並且目前的行規大多數都是由買方代賣方繳交傭金的.若賣方自己繳交傭金,則會在房屋成交價上考慮加上這筆費用.
『叄』 急詢:購買法院拍賣的房子有何風險,各種稅費該如何計算繳納,如原房東戶口沒遷出該怎麼處理。
關於風險的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一條明確規定,在執行程序中,被執行人的財產被查封、扣押、凍結後,人民法院應當及時進行拍賣、變賣或者採取其他執行措施。
上述法律規定是我們經過法院拍賣取得房屋的基本法律依據,很多人都認為從法院取得的被拍賣房產應該是非常安全保險的,但實際情況往往事與願違,因為法院不是專業房屋產權管理機構,因此在實際執行時,經常會出現司法權與行政權「打架」等對於普通購房人來說無法預見的風險。
風險一:房屋所有權證的辦理難以確定
因為開發商在樓盤開發時需要在規劃、住建、國土等政府主管部門拿到相應的審批文件,而法院在執行相關案件時很難准確、及時地提供與房產證辦理的信息,因此就會導致拍賣房屋的所有權證書辦理會出現問題。
如何判斷是否會出現這樣的風險?要看該房屋在拍賣前的所有權狀況,如果該房屋在法院查封前屬於合法登記的房產且產權手續齊備,則可依據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辦理房屋所有權證。
那麼,如果該房屋在法院查封之前沒有辦理產權證或初始產權登記,且沒有辦理的原因是原所有權人存在違法行為或不具備產權登記的條件,相關政府主管部門不予登記的,這種情況購買查封的房屋是沒法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書的。但如果原所有權人不能辦理產權登記的情況,只因不具備主管機關要求的條件而無法辦理,那麼條件具備後或法院通過強制執行使之能辦理所有權登記手續的,購房人也可以辦理房屋所有權。
風險二:房屋質量沒保障
因為在法院委託拍賣機構進行拍賣時,通常只是對明顯的瑕疵進行簡單描述,對於房屋存在的其他隱秘或暫時不能顯現的質量問題都不會體現。因此,即便進行了現場查勘,也會存在相應的質量瑕疵風險。
一般來說,如果因為開發商資金鏈斷裂延期交房,這種房屋經常會因為在施工時偷工減料,開發商使用的建築材料以次充好,導致存在質量瑕疵。但因為這些房子還沒有經過長期實際居住使用,因此無法發現隱蔽問題。並且這些問題很難通過訴訟解決。因為法院一般會認為,房屋原所有人在拍賣前只要告知拍賣公司房屋存在某種瑕疵情況,拍賣公司又將這一情況如實告知競買人,並聲明僅以房屋現狀拍賣,就視為均已依法履行了瑕疵告知義務。競買人對所競買的物品負有謹慎的注意義務,應對拍賣標的物了解清楚後參與競買,所以只要實際參與了,法院就會推定自願接受這種現實,因此通常情況下,不會支持競買人的訴求。
風險三:法律規定的執行回轉
《民事訴訟法》規定「執行完畢後,據以執行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確有錯誤,被人民法院撤銷的,對已被執行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責令取得財產的人返還;拒不返還的,強制執行。」這一規定,就是我們所說的執行回轉,法院錯判後,可以依據該規定執行。
通俗地講,「執行回轉」即是在執行程序結束後,原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經過法定程序被撤銷,以至於取得財產的一方當事人喪失了取得的合法依據,法院重新採取執行措施,將已經執行的財產退還給原被執行人,恢復到執行程序開始前的狀態的情形。
如何對抗執行回轉?我們認為,應該適用善意取得制度來與之相抗衡,法律基本的價值取向應當是保障交易安全,《物權法》設立了善意取得制度。出賣人或者為他人設立擔保物權的人,是無權處分人,買受人及取得擔保物權人是善意(不知情且無過失)的當事人時,則可善意取得房產的所有權或者擔保物權。因此,為了保障交易安全,最大限度保護通過拍賣取得房產的當事人利益,法律應該賦予善意取得對抗執行回轉的效力。同時,因錯判遭受損失者,應該通過司法途徑獲得賠償。
這種執行回轉的情況雖然並不多見,但對競拍人的損害卻是巨大的。因為目前,在這種情況下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可以通過善意取得制度來進行救濟,所以最現實的辦法可能就是選擇與相關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做出一定讓步了。
風險四:購房成本風險
這裡面通常包含兩方面,一是拍賣的房產不接受貸款,競拍人必須一次性支付。二是實際購房成本加上拍賣傭金可能要高於相同戶型、面積的房屋。與市場上的一般二手房交易不同,拍賣房的交易過程中涉及到兩個重要費用,一是拍賣保證金,二是拍賣成交後需支付給拍賣公司的傭金。
其中保證金是競拍人參與競拍的「過路費」,競拍人應在拍賣會舉行前若干天將保證金打入專門賬戶,並憑借保證金收據到拍賣公司辦理報名競買手續。
拍賣成交後,競拍人的保證金沖抵購房款,如未成交拍賣結束後將退還保證金。競拍成功後,競拍人除了要繳納二手房交易中涉及的相關稅費外,還要根據具體成交金額,支付給拍賣公司一定比例的傭金。傭金比例一般為房價總額的1%~5%之間。
另外,如果被拍賣房屋所佔用的土地是劃撥的土地使用權,那麼,在拍得房屋後辦理所有權證時,還必須補繳土地出讓金。因此,在參與拍賣時,還必須留心土地使用權取得問題。
風險五:實際居住人拒絕搬離房屋
如果房屋有承租人或是存在惡意一房二賣的情況,在拍賣後也有可能會發生實際居住者拒絕搬走,進而引發新的訴訟。
這個風險一般是比較少見的,但在我們辦理的案件中也曾經出現過。這種情況發生在有銀行參與的房屋買賣的連環訴訟中,銀行享有房屋的抵押權,通過法院直接拍賣使抵押權變現。但房屋租賃人由於租約未到,拒絕搬離房屋,這種情況下一般要等到租賃合同到期後實際入住人才搬離房屋。或者,房屋所有權人惡意將房屋賣給第二手購買人,由於第二手購買人已經支付了全部購房款,辦理了入住手續,並對房屋進行裝修,第二手購買人拒絕搬離。這種情況下,過往的判例一般是房主將全款退給二手購買人,拍賣人方可入住。
以上幾點,是我們在日常辦理與拍賣房產有關案件時,對經常出現的幾種風險類型的總結。希望那些准備參與拍賣的購房人能夠提前看看這篇文章,可能對大家有幫助。
綜合起來看,參與法院組織的拍賣競得房產的方式有利有弊,但具體來看是利大還是弊大,不僅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更是一個在實際操作中具體案件具體分析的問題。
你說的各項費用,法院都會告訴你。即競拍這套房子,房價多少錢,稅費多少錢,債務多少錢,傭金多少錢,總共多少錢,一問便知。這樣就知道買這套房是否合算。
1、請留意房產證上房產是個人名物業還是公司名物業。
A、是個人物業,稅費如下:
賣方稅:1、個人所得稅:(評估價-原價)*20%或評估價*3%。
2、營業稅:(評估價-原價)*5.5%或評估價*5.5%。
3、土地增值稅:(評估價-原價)*30%至60%或評估價*30%至60%。(註:此點稅率為
四級累進,按差價越大稅率越高,稅率分別是30%、40%、50%、60%)
買方稅:1、契稅:評估價*3%。
雙方稅:各一仟左右。
B、是公司名物業。
賣方稅:1、營業稅:(評估價-原價)*5.5%。
2、土地增值稅:(評估價-原價)*30%至60%。(註:此點稅率為四級累進,按差價越大
稅率越高,稅率分別是30%、40%、50%、60%)
買方稅:1、契稅:評估價*3%。
雙方稅:各一仟左右。
以上演算法均需提供原價的購房發票,或在房管局調檔調出原購房發票復印件。
你的拍賣得到的,上面評估價均改為拍賣成交價。
另外,法院裁定書給你的房子是原業主名下的,就只一次過戶。
如果還沒到他名下,即他也是通過法院裁決給他的,還是上一手業主名下,那就還涉及到二次過戶或N次過戶。
無論幾次過戶,所有過戶費用都由買房人出。
『肆』 房產拍賣傭金是否計入房產原值交納房產稅
傭金及手續費不計入二手房的計稅房產原值。
購入的房屋原值以交易金額為准,參考營業稅發票的金額;
交易過程中間的其他費用不包含在內;
如果未來發生大修理改建等支出,再進行相應調整;
年應納稅額=應稅房產原值×(1-扣除比例)×1.2%。
『伍』 從拍賣行購入的固定資產發生的傭金應如何處理
你的這個問題有點復雜.
一般情況是:
你這里的固定資產按成交價+傭金+其他相關稅費入賬.
你們公司如果要交稅也是拍賣行代扣代繳,如果你們買入固定資產後又銷售的,你們公司就要按正常程序交稅了.
我知道還有一種情況,如果你們買回的是車輛之類的固定資產,你們就要交稅了,而且不能按你們拍賣的成交價計稅,要按車輛的市場價或由稅局核定一個價格計稅,具體情況可以在報稅的時候弄清楚.
我知道的就這些了,希望能幫到你.
『陸』 銀行委託法院拍賣房產的稅金、傭金等
競拍得來的房子,你需要支付拍賣公司的拍賣傭金,依拍賣額的多少而不等,就像你說的,2-5%不等;此外,你還需支付房產過戶時產生的稅費,滿五年的唯一住房只交契稅及房本工本費,不滿五年除了交契稅以外,還得交營業稅及個人所得稅等等。你參考一下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吧。
『柒』 公司購買法院拍賣的房子如何入賬
購買法院拍賣的房子入賬:
公司拍得固定資產應該按成交價款,以及所支付的拍賣傭金、辦理交割及過戶的手續費(如果需要的話)、相關稅金等作為入賬價值,借記「固定資產」,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等科目。
《企業會計准則第4號--固定資產》的規定,固定資產應當按照成本進行初始計量。外購固定資產的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以及使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可歸屬於該項資產的運輸費、裝卸費、安裝費和專業人員服務費等。
『捌』 通過拍賣競得一處帶租約的房產,怎樣賬務處理
你們在確認固定資產時。
借:固定資產
未確認融資費用
貸:長期應付款。
您了,收到租金時
借:銀行存款
貸:營業收入
您的為項目支付的傭金,計入固定資產原值。
『玖』 關於拍賣傭金收入的分錄
你的賬務處理是正確的,只能24000做你的收入
第一個分錄憑證附件就是你寫的收據,你可以自己在寫個說明附一起,其中6000是要付給交易中心的
第二個分錄,你付6000個交易中心 的時候,讓交易中心給你個收據,據以入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