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開具出口發票當月1日正好是星期六,匯率應該是
開具出口發票單月一日正好是星期六匯率那麼久,按照星期五的匯率計算。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謝謝。
Ⅱ 物流公司開美金發票匯率是用哪天的
物流公司開美金發票匯率是開票當月1號。按發生時的實時匯率,折算成人民幣,然後與人民幣發票一樣方式入賬。外國的發票與國內的發票不一樣,沒有發票章之類的東西,最多有一個簽字,有的連簽字都沒有,一般只要是看的清金額的,內容符合報銷規定的就都可以入帳。
發票匯率制度
企業出口商品不論以何種外幣結算,凡中國人民銀行公布有外匯匯率的,均按財務制度規定的匯率直接折算成人民幣金額登記有關賬簿。企業可以採用當月1日或當日的匯率作為記賬匯率(一般為中間價),確定後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在一個年度內不得調整。
Ⅲ 出口貨物匯率結算以哪個為標准
生產企業出口貨物不論以何種外幣結算,凡中國人民銀行公布有外匯匯率的,均按財務制度規定的匯率直接折算成人民幣。
生產企業可以採用當月1日或當日的匯率作為記賬匯率(一般為中間價),確定後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在一個清算期內不得調整。
Ⅳ 出口貨物的記賬匯率、退稅匯率及折算增值稅銷售額的匯率應如何選擇
記賬匯率,即指進出口企業採用外幣結算時記賬需要折算為人民幣本位幣時採用的匯率。根據會計准則及小企業會計准則的規定,記賬匯率應採用業務發生時的即期匯率,也可以採用按合理的方法確定與業務發生時的即期匯率近似的匯率。會計准則應用指南中規定「即期匯率,通常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當日人民幣外匯牌價的中間價」。
增值稅銷售額折算匯率,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15條規定,以外幣折算銷售額的,摺合率可以選擇業務發生的當天或當月1號的匯率中間價。
出口退稅匯率,即出口企業申報出口退稅時,需要把外幣離岸價即FOB銷售額採用一個匯率折算為人民幣來計算退稅。對於這個退稅折算率沒有規定採用哪個,但根據稅總發2015 162號要求,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每月前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系統外幣的外匯人民幣摺合率設定。摺合率以中國人民銀行當月1日公布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為准。因此為了跟稅局審核系統對應起來,企業申報退稅時的匯率也採用1號的中間價匯率。
綜上所述,在實務中,出口企業對以上幾種匯率都採用一個即按出口月份1號人民銀行公布的外匯中間價,如果1號遇到是節假日,則依照銀發2014 188的規定,找1號前一日的外匯牌價(若前一日仍未有匯率的,繼續往前找)作為匯率使用。有的地區採用的是出口月份第一個工作日匯率,如廣東。
Ⅳ 出口銷售收入入賬的規定匯率是多少
出口企業出口貨物不論以何種外幣結算,均按財務制度規定的匯率直接折算成人民幣金額登記有關賬簿,出口企業可以採用當月1日或當日的匯率作為記賬匯率(一般為中間價),確定後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在一個年度內不得調整。
出口企業出口銷售收入實現時應將出口銷售收入時的匯率與實際收匯時的匯率加以區別,出銷售收入入帳時以記帳規定的匯率計算,同時記應收外匯帳款,收匯結算時按當日銀行現匯買入價摺合人民幣,與對應的應收外匯帳款人民幣差額部分記入匯兌損益,結匯時銀行扣除的手續費和其他費用,企業應做財務費用處理。
出口貨物銷售收入記帳時間是按權責發生制的原則確定的,記帳匯率以中國人民銀行第一個工作日外匯中間價為准,也可採用變動匯率記帳,但匯率一經確定,需報主管退稅機關備案,在一個出口年度內不得任意改變。
(5)出口當月1號匯率擴展閱讀:
出口銷售收入注意事項:
1、入帳時間原則:在貨物報關出口後,財務部根據國際部交來的報關發票和裝箱單開具出口商品統一發票,以此為依據確認出口業務銷售收入。
2、當期支付的國外段運費、保險費及傭金,應沖減當期的出口銷售收入。
3、出口貨物作銷售處理後,因故發生退貨時,用紅字沖減退運當期的出口銷售收入,已沖減的國外段運費、保險費及傭金等調增當期出口銷售收入。
4、口業務貨款到帳時,根據銀行出具的收帳通知及外匯買賣水單。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出口銷售收入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匯率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入賬價格
Ⅵ 出口貨物的記賬匯率、退稅匯率及折算增值稅銷售額的匯率應如何選擇
記賬匯率,即指進出口企業採用外幣結算時記賬需要折算為人民幣本位幣時採用的匯率。根據會計准則及小企業會計准則的規定,記賬匯率應採用業務發生時的即期匯率,也可以採用按合理的方法確定與業務發生時的即期匯率近似的匯率。會計准則應用指南中規定「即期匯率,通常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當日人民幣外匯牌價的中間價」。增值稅銷售額折算匯率,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15條規定,以外幣折算銷售額的,摺合率可以選擇業務發生的當天或當月1號的匯率中間價。出口退稅匯率,即出口企業申報出口退稅時,需要把外幣離岸價即FOB銷售額採用一個匯率折算為人民幣來計算退稅。對於這個退稅折算率沒有規定採用哪個,但根據稅總發2015 162號要求,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每月前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系統外幣的外匯人民幣摺合率設定。摺合率以中國人民銀行當月1日公布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為准。因此為了跟稅局審核系統對應起來,企業申報退稅時的匯率也採用1號的中間價匯率。綜上所述,在實務中,出口企業對以上幾種匯率都採用一個即按出口月份1號人民銀行公布的外匯中間價,如果1號遇到是節假日,則依照銀發2014 188的規定,找1號前一日的外匯牌價(若前一日仍未有匯率的,繼續往前找)作為匯率使用。有的地區採用的是出口月份第一個工作日匯率,如廣東。
Ⅶ 出口當月1日沒有匯率怎麼辦
出口匯率原則上是按每月一號的匯率做賬的,不過實際操作中,一號經常是節假日,所以,每個地方的國稅局都會在網上發布本月的入賬匯率,您可以到當地國稅網上查一下。即使是月末開票,入賬也還是要用稅務公布的月初的統一匯率來入賬的。匯率可到外匯局網頁或者中國人民銀行網頁上查詢。
補充資料:
匯率,指的是兩種貨幣之間兌換的比率,亦可視為一個國家的貨幣對另一種貨幣的價值。具體是指一國貨幣與另一國貨幣的比率或比價,或者說是用一國貨幣表示的另一國貨幣的價格。
匯率變動對一國進出口貿易有著直接的調節作用。在一定條件下,通過使本國貨幣對外貶值,即讓匯率上升,會起到促進出口、限制進口的作用;反之,本國貨幣對外升值,即匯率下降,則起到限制出口、增加進口的作用。
2020年7月9日,在岸和離岸人民幣兌美元匯率雙雙收復7.0關口,重回"6時代"。
Ⅷ 出口退稅申報系統中,匯率以申報時間當月一號為標准,還是以出口日期的當月一號為標准
按照你確認收入當月的月初固定匯率。
六月份錄入申報系統,肯定申報五月份的業務,所以應該以五月一號的匯率為參考標准。
Ⅸ 出口企業平日入賬都是用每月第一天的匯率,但是2014.11.1是周六沒有匯率,用哪個入賬
我的觀點這樣認為,不知是否妥當:
第一種情況:企業採用交易日當天匯率作為記賬匯率的,應該採用同一個月份中離交易發生日最近一個工作日的中間匯率作為記賬匯率。
第二種情況:企業採用月初匯率作為記賬匯率,應該採用同一個月份中第一個工作日的中間匯率作為記賬匯率。
具體舉例:
①企業採用當天匯率作為記賬匯率的情況:
2013年10月12日(周六)記賬匯率採用上一個工作日10月11日的中間匯率,因為10月11日離發生日最近。
2013年10月13日(周日)記賬匯率採用下一個工作日10月14日的中間匯率,因為10月14日離發生日最近。
②企業採用月初匯率作為記賬匯率的情況:
2013年9月1日(周日)採用9月2日的中間匯率作為9月份記賬匯率,而不能採用8月30日的匯率,因為8月30日屬於8月份,不屬於同一個月。
同理,10月1日---10月7日國慶,10月份記賬匯率採用10月8日中間匯率,因為10月8日是10月份第一個工作日。而不能採用9月30日的中間匯率,因為不屬於同一個月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