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取得合同發生律師費和差旅費和銷售人員傭金 傭金可攤銷 合同成本是多少
為訂立此合同所發生的的各項支出,都是合同的成本,包括律師費、差旅費等。
為核算方便,可以為此合同立個項,發生的各種支出都列在項目中,項目成本也就是合同成本。
Ⅱ 銷售傭金在所得稅前如何扣除
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傭金支出不得計入銷售費用稅前扣除。(又是稅法原文)
企業支付的銷售傭金不得抵減相關銷售業務的銷售額和應納流轉稅(出口貨物傭金沖減當期出口業務收入),符合規定的銷售傭金應計入銷售費用(或營業費用)並可在所得稅前前扣除。
另外,對於傭金的稅務處理還需注意兩個方面的問題:
(1)根據外商投資企業和國外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對從事房地產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與境外企業簽訂房地產代銷、包銷合同或協議,向境外代銷、包銷企業支付的各項傭金、差價、手續費、提成費等勞務費用經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後可作為費用列支,但應在房地產銷售收入10%的范圍內據實扣除。
(2)任何支付給在本單位任職或受僱人員的傭金費用,一律視為「工資薪金」,在計算所得稅時不得作為傭金支出扣除。
Ⅲ 銷售傭金稅前扣除的規定
法律分析:傭金一般是指企業在商品營銷業務過程中支付給中介人的代理、經紀手續費用。按照會計制度規定,傭金費用在銷售費用或營銷費用中列支。但是,稅法對傭金的稅前扣除有些限制性規定,而且內外資企業扣除額的規定也是不同的。
在內資企業所得稅方面,對支付給單位的傭金沒有比例限制;但支付給非本企業雇員的個人有5%的限制規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084號)第五十三條規定,納稅人發生的傭金符合下列條件的,可計入銷售費用:有合法真實憑證;支付的對象不得不是獨立的有權從事中介服務的納稅人或個人(支付對象不含本企業雇員);支付給個人的傭金,除另有規定者外,不得超過服務金額的5%。假如單位向本單位雇員支付傭金,按照稅法規定,則應視同工資薪金性質支付,並入計稅工資處理。
但是,稅法對保險企業手續費和傭金支付有非凡的規定。《國家稅務總局有關保險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69號)規定:保險企業當年支付的代理手續費可在不超過代理業務實收保費8%的范圍內憑合法憑證據實扣除,保險企業當年支付的傭金可在不超過繳費期內營銷業務實收保費5%的范圍內憑合法憑證據實扣除。同一項保險業務不得同時扣除代理手續費和傭金。
文件同時規定:保險企業的直銷業務不得扣除代理手續費和傭金。代理手續費是指企業向受其委託,並在其授權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保險代理人支付的費用;傭金是指公司向專門推銷壽險業務的個人代理人支付的費用。按此規定,保險企業支付給單位代理人的手續費,在代理業務實收保費8%的范圍內可以稅前扣除;支付給個人代理人的傭金,在推銷壽險業務實收保費5%的范圍內,憑合法憑證可以據實稅前扣除。超過部分,均不得稅前扣除。
法律依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 第五十三條 納稅人發生的傭金符合下列條件的,可計入銷售費用:有合法真實憑證;支付的對象不得不是獨立的有權從事中介服務的納稅人或個人(支付對象不含本企業雇員);支付給個人的傭金,除另有規定者外,不得超過服務金額的5%。假如單位向本單位雇員支付傭金,按照稅法規定,則應視同工資薪金性質支付,並入計稅工資處理。
Ⅳ 銷售傭金的銷售回扣
定義不同
銷售回扣是指經營者銷售商品時以現金、實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給對方單位或者個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價款。銷售傭金是指經營者在市場中給予為其提供服務的具有合法經營者資格的中間人的勞務報酬。
申報扣除條件不同
銷售回扣的規定比較嚴格,可分為暗扣和明扣。暗扣是指在由帳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的或個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價款,屬於賄賂支出,不得稅前列支;明扣是指經營者銷售或購買商品,以明示方式給對方折扣。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註明的,可按折扣後的銷售額計算繳納所得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
法律性質不同
傭金是指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給予為其提供服務的具有合法經營者資格的中間人的勞務報酬,可以一方支付,也可以是雙方支付,接受傭金的只能是中間人,而不是交易雙方,也不是交易雙方的代理人、經辦人。這是傭金和回扣的重要區別。
銷售傭金和手續費的會計、稅務處理技巧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9號)對企業發生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的稅務處理進行了以下規定:
(1)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計算限額以內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①保險企業:財產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後余額的15%(含本數,下同)計算限額;人身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後余額的10%計算限額。
②其他企業: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含交易雙方及其雇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計算限額。
(2)企業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企業或個人簽訂代辦協議或合同,並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手續費及傭金。除委託個人代理外,企業以現金等非轉賬方式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企業為發行權益性證券支付給有關證券承銷機構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
(3)企業不得將手續費及傭金支出計入回扣、業務提成、返利、進場費等費用。
(4)企業已計入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相關資產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應當通過折舊、攤銷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
(5)企業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直接沖減服務協議或合同金額,並如實入賬。
(6)企業應當如實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當年手續費及傭金計算分配表和其他相關資料,並依法取得合法真實憑證。
Ⅳ 銷售傭金計入合同取得成本嗎
屬於
「銷售的傭金,屬於合同取得的成本。」
房地產開發企業實行新收入准則後,銷售傭金在發生時計入「合同取得成本」科目,待確認收入時攤銷計入「銷售費用」科目。
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時,處於預售階段的項目公司,在銷售傭金稅前扣除限額內,當期發生的計入「合同取得成本」科目的銷售傭金是否應調整為當期費用稅前扣除?
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當期發生的計入「合同取得成本」科目的銷售傭金如何稅前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九條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條 企業發生的支出應當區分收益性支出和資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資本性支出應當分期扣除或者計入有關資產成本,不得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
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費用或者財產,不得扣除或者計算對應的折舊、攤銷扣除。
第三十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費用,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已經計入成本的有關費用除外。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第十二條企業發生的期間費用、已銷開發產品計稅成本、營業稅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稅准予當期按規定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一條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一致的,應當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計算。
Ⅵ 銷售傭金的核算方法
(1)首批提貨
A、完成銷售額不足任務量%(不含50%)的,不予提取傭金。
B、完成任務量50%以上(含50%)的,按區域當月首批提貨回款額的1%提取傭金,發放方式:每月計發提取傭金的70%,剩餘30%根據任務量完成情況按季度計發。
核算公式:首批提貨回款額×1%×70%
C、每季度完成任務量70%以上的,計發剩餘30%傭金;
D、每季度完成任務量不達70%的,不計發剩餘30%傭金;
E、由於員工個人原因離職的,核發月70%銷售傭金,剩餘30%部分季度傭金視為自動放棄;
F、每季度銷售任務量另附明細表。
(2)非首批提貨的銷售回款
A、按銷售回款的0.5%計發傭金;
B、計發方式同上。
(3)其他規定
A、招商經理按自己所轄區域的銷售額為基數提取銷售傭金;
B、招商經理在試用期內的,由代管此區域的招商經理按照此區域的任務考核後提取此區域的銷售傭金。 (1)首批提貨:
按當月首批提貨回款額的0.5%提取傭金。
(2)非首批提貨的銷售回款:
按回款額的1%提取傭金。
(3)相關規定
A、部門內部分配比例另見附表(附表2)。
B、市場部經理可根據部門實際工作情況,每季度對部門內部分配比例做相應調整,報行政部備案。 (1)客服人員按所負責區域銷售額的1‰提取,每月計發一次。
(2)行政部按整體銷售額的1‰提取,每月計發一次。
(3)財務部按整體銷售額的2‰提取,每月計發一次,部門內部分配比例由財務部內部制定,報行政部備案。
(4)非老伴公司人員對老伴產品進行銷售,全款到帳後按回款額的1%一次性提取,以報銷形式進行帳務處理。
Ⅶ 收到產品區域代理的一年傭金,這個月末如何做攤銷應該攤到哪個科目里: 我要的是攤銷到什麼科目
傭金分為明佣、暗佣、累計傭金三種,其支付方式不同,帳務處理也不同。
明佣(又稱發票內傭金),企業根據扣除傭金後的銷售貨款凈額收取貨款,不再另付傭金。會計分錄為:
借:應收帳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凈額,扣除傭金後的余額)
Ⅷ 支付傭金和手續費如何進行稅務處理
甲股份有限公司為高新技術企業,經營范圍:計算機系統服務;數據處理;監控防盜系統、車輛調度系統軟體產品的開發與銷售。2014年度,發生與支付傭金和手續費相關事項如下:1、經有關部門核准,通過增發1000萬股本公司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市價25元。為增發該部分股份,甲公司支付會計審計費、律師費80萬元,向證券承銷機構支付200萬元傭金和手續費,均取得合法票據,全部計入“管理費用”科目。2、2014年2月,與境外機構簽訂代理服務協議,從境外購入兩台電子設備,計81.70萬美元,摺合人民幣500萬元。甲公司按合同價的8%支付境外機構傭金6.54萬美元,摺合人民幣40萬元,並按規定代扣代繳相關稅費,傭金支出計入銷售費用。該電子設備於2014年3月投入使用,預計凈殘值率5%,預計使用年限3年,按年限平均法計提折舊,計入當期成本費用金額118.75萬元(年末無在產品和產成品)。3、與境內乙代理中介服務企業訂立合同。合同約定:乙企業為甲公司介紹購買軟體客戶,並促成購銷雙方成交。當乙公司代理服務數量達到1000套時,以每套40元結算手續費;當代理數量超過1000套時,其超過部分以每套70元結算手續費。甲、乙雙方確認的2014年手續費結算表反映,全年代理服務軟體2800套,應付手續費=1000×40+1800×70=16.60萬元。乙公司開具合法票據,通過銀行轉賬方式結算。甲公司2014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中,對上述事項未納稅調整。審計人員認為甲公司稅務處理不恰當。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9號)規定,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除保險企業外的其他企業,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含交易雙方及其雇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計算限額。文件明確,企業為發行權益性證券支付給證券承銷機構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稅前扣除。已計入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相關資產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應當通過折舊、攤銷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事項1。甲公司為發行權益性證券支付給證券承銷機構傭金和手續費,其會計處理應沖減“資本公積-股本溢價”,而不能在管理費用中列支,應納稅調增。審計人員還發現,該公司股票溢價計入“資本公積”部分未申報繳納印花稅=[1000×(25-1)-200]×0.05%=11.90萬元,應補申報,並納稅調減。凈調增金額=200-11.90=188.10萬元。事項2。按規定,甲公司支付境外傭金計入固定資產成本金額=500×5%=25萬元,電子設備的計稅成本=500+25=525萬元。應提折舊=525×(1-5%)÷36×9=124.69萬元。實際計提折舊118.75萬元,應納稅調增金額=(118.75+40)-124.69=34.06萬元。事項3。審計人員核實,乙公司全年代理服務軟體數量正確,甲公司向購買方開具發票軟體的含稅單價均為1000元。可稅前扣除手續費=2800×1000×5%=14萬元。實際支付金額16.60萬元,應納稅調增金額=16.6-14.40=2.60萬元。綜上所述,甲公司發生的與傭金及手續費相關事項,應納稅調增金額=188.10+34.06+2.60=224.76萬元。甲公司對審計意見無異議。
Ⅸ 銷售傭金算入合同取得成本時不能當做銷售費用算營業利潤嗎
根據財會(2017)22號的規定(財政部關於修訂印發《企業會計准則第14號--收入》的通知),企業為履行合同發生的成本,不屬於其他企業會計准則規范范圍且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作為合同履約成本確認為一項資產:
(一)該成本與一份當前或預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關,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製造費用(或類似費用)、明確由客戶承擔的成本以及僅因該合同而發生的其他成本;
(二)該成本增加了企業未來用於履行履約義務的資源;
(三)該成本預期能夠收回。
企業為取得合同發生的增量成本預期能夠收回的,應當作為合同取得成本確認為一項資產;但是該資產攤銷期限不超過一年的,可以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增量成本,是指企業不取得合同就不會發生的成本(如銷售傭金等)。
企業為取得合同發生的、除預期能夠收回的增量成本之外的其他支出(如無論是否取得合同均會發生的差旅費等),應當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但是,明確由客戶承擔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