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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杠桿產生不良資產

發布時間:2022-09-20 11:48:59

1. 政府要去杠桿這意味著什麼

去杠桿主要有三個層次,一是政府去杠桿,二是金融去杠桿,三是企業去杠桿。

政府去杠桿,就是削減政府債務,對中國而言重點是地方政府債務。其實中國政府整體債務佔GDP比重與美國、日本以及一些歐洲國家相比,還不算高,去杠桿的需求不是太迫切。主要問題是不透明,讓中央領導、銀行心裡沒底。所以我覺得與其說政府去杠桿,不如說是調結構更合適。

在經濟繁榮時期,金融市場充滿了大量復雜的、杠桿倍數高的投資工具。如果大部分機構和投資者都加入「去杠桿化」的行列,這些投資工具就會被解散,而衍生品市場也面臨著萎縮,相關行業受創,隨著市場流動性的大幅縮減,將會導致經濟衰退。

(1)去杠桿產生不良資產擴展閱讀:

影響:

美國債券之王比爾·格羅斯的最新觀點是,美國去杠桿化進程,已經導致了該國三大主要資產類別(股票、債券、房地產)價格的整體下跌。

格羅斯認為,全球金融市場目前處於去杠桿化的進程中,這將導致大多數資產的價格出現下降,包括黃金、鑽石、穀物這樣的東西。「我們經常說總有機會存在於市場的某個地方,但我要說現在不是時候。」

格羅斯表示,一旦進入去杠桿化進程,包括風險利差、流動性利差、市場波動水平、乃至期限溢酬都會上升。資產價格將因此受到沖擊。 而且這個進程將不是單向的,而是互相影響、彼此加強的。

比如,當投資者意識到次貸風險並解除在次級債券上的投資杠桿時,那些和這些債券有套利關系的其他債券、持有這些債券的其他投資者、以及他們持有的其他品種,都會遭受影響。這個過程可能從有「瑕疵」的債券蔓延到無瑕疵的債券,並最終影響市場的流動性,進而沖擊實體經濟。

2. 中國去杠桿有五大主要舉措有哪些

去杠桿的5項主要措施是:以處理僵屍企業為抓手解決國企杠桿率過高問題、嚴格控制地方政府杠桿率、切實解決不良資產、加強對大資管行業的監管以及關注貨幣供給。

3. 去杠桿是指降低財務杠桿嗎如果不是,那是指降低什麼

首先定義杠桿一詞,個人理解來自於「財務杠桿」概念.當企業負債經營時,用較小的權益資產支持起了比較大的經營規模,由此產生「杠桿效應」.按這個邏輯,我理解的「去杠桿」就是指企業或經營主體主動降低資產負債率.如果這個理解從根本上就錯了,請用力拍磚.
去杠桿主要有三個層次,一是政府去杠桿,二是金融去杠桿,三是企業去杠桿.
一、政府去杠桿政府去杠桿,就是削減政府債務,對中國而言重點是地方政府債務.其實中國政府整體債務佔GDP比重與美國、日本以及一些歐洲國家相比,還不算高,去杠桿的需求不是太迫切.主要問題是不透明,讓中央領導、銀行心裡沒底.所以我覺得與其說政府去杠桿,不如說是調結構更合適.
第一個問題經濟界討論的很多,見仁見智吧.我沒有具體數據不做判斷,但有一點很明確.
現存債務已是既成事實,投資項目有清償能力還得上最好,還不上就從全國財政大盤子里找錢,實在還不上,就只能債務重組.
當然債務重組最好的辦法不是像早先那樣,再剝離幾家不良資產管理公司,這樣等於全國人民集體買單,效率不高且不公平.而是對銀行的地方政府融資平台貸款、相關不良貸款進行信貸資產證券化(CLO),吸引投資者來買.悲觀的投資者可以買優先順序,低風險低收益.樂觀的投資者可以買劣後級,高風險高收益.這樣就把地方債務風險從銀行體系轉移到了廣泛的投資人身上,也就盤活了債務存量.
關於第二個問題,最根本的解決方法明確政府定位,有所為有所不為,建立規范的地方債、資產支持證券(注意,這里指狹義ABS!不是CLO)發行機制,讓真正用錢的和投錢的直接見面,是為用好增量.這一點對承銷商,如銀行、券商們,是利好.
具體到銀行,去杠桿不可能是減少存款,現在看來也只能壓縮同業業務、表外業務了.銀行是整個社會最大的資金來源,同業不讓做,表外業務受限於資本壓力短期內不可能全回到表內,這樣看來全社會資金成本會上升.對銀行而言利好利空很難判定,因為我不清楚同業、表外業務給銀行帶來的收益大還是風險大,請大家指教.但對依賴理財產品、同業業務等籌集資金的企業,短期內則是大利空.
有人認為信貸資產證券化是為了金融去杠桿,個人認為理解有誤,應該是轉移銀行信用風險的舉措.信貸資產屬於銀行資產,而賣資產無論如何不會降低銀行的杠桿水平的.因為它和銀行負債端的資金來源根本就是兩回事.不過,如果CLO能夠常規化、可盈利,債務風險就能有效轉移,那長期來看對銀行業確實是一個利好.需要說明的是,CLO的開展,給銀行帶來信貸額度,如果不對這部分信貸流向進行指導控制,很可能資金又會流向政府融資平台.這樣的話,反而不利於政府去杠桿了.

4. 不良資產處置公司合法嗎

合法。

近年來,隨著國內去杠桿和調結構深入推進,不良資產市場參與者也逐漸擴容,逐步由原先的「四大AMC」擴充到「5+2+銀行系AIC+N」的多元格局,不良資產市場參與主體日漸擴大,市場層級分化。伴隨監管部門對不良資產處置管理的規范化與標准化,金融機構對於引入外部專業團隊提供不良資產處置服務的需求與日俱增。

根據中國銀保監會發布的商業銀行主要監管指標數據,截至2021年四季度末,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貸款余額人民幣2.84萬億元,較2020年末增加約人民幣0.15萬億元;商業銀行不良貸款率1.73%,較2020年末略有降低。2020年突發的新冠疫情對企業營商環境產生的負面影響仍在持續蔓延,疫情期間的延期還本付息政策會導致部分不良貸款風險暴露滯後,當前疫情多點散發,許多企業尤其是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仍面臨困難,在宏觀經濟下行壓力增大、金融監管趨嚴的背景下,商業銀行不良貸款規模或將持續增加。2021年,銀行業累計處置不良資產人民幣3.13萬億元,同比增加人民幣0.11萬億元。業內人士預計,2022年我國銀行業不良資產的處置仍將保持「3萬億+」規模。

5. 企業不良資產產生的原因有哪些

目前不少企業都存在不良資產,不良資產會導致很多企業資金周轉困難,從而導致企業面臨破產。但因為很多企業都不知道不良資產產生的原因有哪些,所以在平時生產經營中才不知道該如何避免不良資產的產生。以下是對企業不良資產產生的原因有哪些的具體介紹,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往來款項管理制度缺位
往來款項主要包括應收、應付、預收、預付等。造成損失的主要原因:
1、因企業未建立完善的信用評價體系,盲目進行賒銷。購貨單位拿到貨物後遲遲不付款,而企業財務人員責任心缺失及人員更換等原因,對貨物催款不及時,導致欠款時間過長;有的連對方的聯系方式和地址都搞不清楚,對方故意不認賬或無力支付。
2、部分企業為完成業務考核指標,通過往來款做虛假收入,達到企業虛假盈利目的,這種為完成指標而存在的往來款自然是無法收回的。
3、企業領導或財務人員因缺乏監督機制而隨意出借資金,結果使資金流入他人囊中,給企業帶來了資金損失。
4、大部分企業重銷售、輕管理,有的銷售人員甚至從中拿回扣,當這些銷售人員離崗,或因失職而被解聘後,企業也無有效對策和制度加以約束,給企業造成了損失,而責任人卻未受到應有的處罰。
(二)成本利潤不配比,存貨積壓或短缺
且前,有的企業財務不掌握企業的實際發生成本,企業各部門對已發生的實際成本瞞報或緩報,對已入庫的物資,在領用時不辦理出庫手續,致使無對應成本結轉,造成庫存材料盤虧,企業潛在虧損已存在;有的企業存貨實際已發出銷售,但成本結轉不及時,造成企業庫存材料和利潤的虛增;有的企業因管理制度、風險意識不強等因素,在物資采購中存在盲目性,造成企業存貨大量積壓;還有的企業因生產工藝、技術等問題。生產的產品存在殘次品,或物資已毀損、報廢,但仍積壓在倉庫而未作技術評估計價,同樣虛增了物資價值,企業存在潛在虧損。
(三)投資管理制度不健全,投資無效益
投資環節中的不良資產在整個企業不良資產中所佔比例最大,決策失誤是產生問題的根本原因:
1、投資盲目決策。決策制度不健全,往往由一個人或幾個人決策,沒有專職部門或人員負責投資管理;有些項目投資前不搞前期調查和可行性論證就匆匆上馬,而一旦發現決策失誤,已不能及時挽回,造成投資損失。
2、企業一旦發生投資,就無人再去關心投資事宜。
如有的企業對外投資已多年,以何種形式投資、被投資單位是否分配過投資收益都不清楚,有的甚至已與被投資單位失去聯系,對方單位已關停,或已被吊銷營業執照已進入清算階段也不清楚;還有某些企業投資形成損失後不及時進行賬務處理,長期掛賬:如企業對被投資單位由於債轉股等原因,對各股東所持股權進行縮減而造成投資損失長期掛賬,未進行賬務處理。目前,還有很多企業為在短期獲得收益,將部分資金投八股市,但由於近期股市持續低迷,使得股票佔用了許多流動資金而不能變現,不但失去了資金效益,還在客觀上形成了企業的潛在虧損。
(四)企業法人、經營管理層的短期行為形成的不良資產
有些企業經營者為完成考核指標,對已發生的資產損失不予涉及,將形成的虧損長期掛賬:如有的企業沒有將產品成本全部結轉到產成品,一直掛在在產品科目中;有的企業甚至將當期的經營虧損轉入遞延資產,將管理費用轉入待攤費用,長期不予攤銷,人為造成不良資產;還有的企業因法人調動,新任法人對前任遺留的不良資產採取消極態度,不能有效避免資產損失的擴大,最終導致資產損失有增無減。對此,有關部門卻對責任人難以劃清責任,給不良資產的處置帶來了難度。
(五)企業改制過程中形成的不良資產
前一時期和現階段,部分企業集團公司或公有企業為適應現代企業管理要求,進行了企業改制。為順利推行企業改制,大部分集團公司和企業在資產清理中,經國資審批備案。將不良資產進行了剝離。剝離的不良資產有的劃歸國資經營公司管理,有的仍歸原公司、企業管理。這些資產涉及到企業資產的方方面面,並且具有相當的規模和數量。但從近幾年的管理現狀來看,因管理模式不統一,部分地區、部門還未形成有效的管理制度,管理責任不明,資產損失仍在發生,資產收益低微。
各個企業產生不良資產的原因都可能不同,小編為大家整理出了幾種比較常見的產生不良資產的原因,現在大家應該知道企業不良資產產生的原因有哪些了吧。企業的不良資產可能會給企業帶來致命的打擊,所以在經營企業的過程中一定要小心,盡可能的避免不良資產的存在

6. 中國產能過剩是怎麼形成的 怎麼化解

消化過剩產能,特別是在消化過剩產能中如何保護好職工的利益,如何解決好轉崗、再就業等問題,是個非常重要的問題,也是非常復雜和綜合的問題。無論是從政協雙周座談會,還是國務院制定經濟政策包括研究結構性改革情況看,都很重視這個問題。
我想和大家討論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是過剩產能是怎麼產生的,今後能否減少再發生嚴重過剩產能的情況,從而減少調整的痛苦;二是在當前化解過剩產能過程中,有哪些政策性問題應該加以重視、研究解決好。就這兩個問題談一點看法。
一、關於產能過剩的形成
從經濟發展的規律講,由於技術的發展、社會的變化以及需求的變化,產能的利用率狀況肯定是不斷變化的。有些產能在投資時是很有用的,但過一段時間可能就在技術上過時了,再過一段時間就變成過剩的了,需要消化。現在的職工也很難像以往那樣學一門本事,就能幹一輩子,中間可能需要轉崗、再培訓,以適應社會的快速變化。特別是,最近二三十年,技術和社會的演變非常之快,從這個角度來說,過剩產能的出現並不奇怪。
但是,有些過剩產能是由於我們政策、體制上的原因和對市場規律把握得不好造成的。首先,產能過剩在很大程度上與價格扭曲有關。有些行業上項目時,大家都表現得非常積極,這很可能是因為價格有問題。價格有問題也可能是稅收有問題間接造成的。不妨舉個例子,上世紀80年代末期90年代初,紡織能力過剩,後來不得不通過砸錠子來處理產能過剩。其中第一個原因就是因為價格扭曲,使大家一度覺得這個行業利潤非常高,有些資金就可以投資辦廠。那個時候,大量涌現的鄉鎮企業集中在紡織行業。後來經濟學專家的分析認為,造成紡織產能過剩的一個原因是關稅政策存在扭曲,稱為有效關稅稅率出了問題:化纖顆粒的關稅非常低,而抽紗產品的關稅過高。這樣就人為導致國內成品價格偏高、生產的附加價值顯得很高、利潤空間非常大,造成一種可以盈利的假象,吸引了大量投資。隨著我國貿易政策的改革、關稅扭曲的消失,後來發現該行業根本就沒有多大盈利空間。現在,這類扭曲也還是存在的。
第二個是環境成本。環境成本問題其實也是一種價格扭曲。理論上,如果有污染,首先得把污染治理打入成本,對污染物進行處理;如果有碳排放的話,得要為碳排放承擔代價,所謂碳配額的做法就是要求排放者先購買這個配額,把代價計入成本和價格加以吸收。如果沒有吸收環境成本,價格就會失實,企業就會覺得這個行業的利潤挺高,投資就會增加,產能相應增加,最終會產能過剩。以後對環境的要求一提高,對環境污染的罰款一增加,許多企業就會做不下來了,產能過剩就會暴露。
第三,還有一類產能過剩跟貿易政策有關系。有些產能在投資時就是瞄準出口市場的,比如光伏電源產業,對國內市場來說,這些產品的價格偏高,當時是接受不了的,所以主要是依賴出口。一旦國際貿易出現爭端,歐洲、美國針對中國進行反傾銷,這些行業就會產能過剩。因此,一方面在投資的時候,就要對國際市場有充分估計;另一方面在全球貿易政策上,要強調不能出現貿易保護主義,不得濫用貿易救濟措施,否則就會對發展中國家包括中國帶來不利影響。
此外,從金融工作來講,過去有很多商業銀行在貸款導向方面、行業方面研究薄弱,業務過於粗放。如果是國家鼓勵的行業,銀行就貸款,貸款出現問題也不是銀行的錯;如果是國家禁止的行業,比如「兩高一資」行業,那就一概不能貸。「兩高一資」其實覆蓋面很大,中間有一些細分的行業競爭力還是較強的,但國家既然給這些行業「戴帽子」了,反正就不能貸款,也不能發債,不能上市融資。所以,有些金融工作還是比較粗的,不能夠真正承擔責任,抓住產業發展的多元化。隨著經濟周期發展,之前如對產能過剩行業支持較多,有些問題等到發現已為時偏晚。事後需要產能調整時,銀行反而會產生大量的不良資產,自身也深受其苦。
當然,某些行業出現產能過剩也與需求方變化有關系。我國投資佔GDP比重一度過大,需求比較多,導致對鋼材、水泥需求量過大,當需求下降後,這些行業就會產能過剩。這種周期性波動,在其他許多國家也存在,但我國較突出。
總之,產能過剩產生的原因非常復雜,是個綜合性很強的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通過研究,希望每過一個階段,我們都能從中吸取經驗教訓,少犯重復性錯誤,也使我們的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搞得更好。
二、關於過剩產能的化解
第一,剛才大家講了很多應對政策,我很受啟發。金融界也非常重視對這個問題的研究,提出各種政策建議。首先,職工的基本福利保障特別是養老、醫療的保障體系的有效性非常重要。這涉及勞動就業的靈活性大小,涉及如果需要去產能,職工能否順利解決轉崗、再就業的問題。我們一直認為養老金的改革是個非常重要的問題,過去有些問題就發生在這個環節。養老體制改革如果搞得好,痛苦就會少。歷史上,我們也有做得不夠的地方。回想起來,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就提出要建立「三支柱」型的養老保障體系,即社會統籌、個人賬戶和商業性保險,但這么多年來,我們現收現付在保障體系所佔的比例仍然相當高,使得養老金交付比例過高。這個比例過高並不是說養老金使用得不合理,而是說現在的人還承擔著過去中老職工的養老保障負擔。
其次,我們養老金賬戶的可攜帶性還是不夠的,即如果換工作需要換城市、換省份,攜帶養老金不夠靈活方便。改革方向不是簡單地搞大一統、全國統一標准,這樣未必適應中國的國情。類似地,還有醫療的問題。如果醫療能更多依靠醫療保險,同時不管崗位怎麼換,都可攜帶,這將有助於解決再就業問題。剛才大家提到,在有些以資源型生產為主的城市,需要進行結構調整從而涉及職工更換崗位時,如果養老、醫療保障能夠順利銜接,將是很有幫助的。
第二,香港委員提到再就業培訓。培訓確實非常重要,通過培訓能夠尋找、適應新的就業崗位。如果一味地想延緩過剩產能的調整,是不現實的,必須尊重市場規律,找准方向。同時,公共資源特別是財政要有一部分資金用於支持轉崗和新技能的再就業培訓。就再就業培訓大方向來講,服務業未來會有越來越多的就業機會。最近幾年,服務業的比重發生了比較大的變化。2011年,我國服務業佔GDP的比重只有43%,2015年已達到50.5%,4年時間提高了7個多百分點。這個趨勢仍在持續,表明未來服務業方面有大量就業機會。服務業有各種不同行業,不是都屬於簡單勞動,有相當一部分需要高技能。一部分服務業在准入上仍存在「玻璃門」、「旋轉門」以及行政審批等問題,存在發展和吸收就業上的限制。
第三,從社法委和法治的角度來說,我國破產法的執行以及破產程序中的重組效率比較低。一提到破產,有人就覺得是強制企業關門,但實際上,破產首先是對經營失敗或市場變化後的一種保護,有利於資源再配置。另外,破產法程序也是一個比較規范和方便的重組過程,破產重組可以調整債權人和股權人之間的關系,從而有利於企業的有效重組。破產程序可以對已有的債務加以處置,債權人委員會達成一致以後,如果覺得企業有重組、未來有生存的機會,矛盾就比較容易按程序調解。其他市場經濟國家通過破產處理的案子是我國的幾十倍甚至幾百倍,這表明我們依靠法制的正式渠道在解決產能過剩和企業重組問題方面,依然任重道遠。
第四,推進貿易政策改革,包括加強全球政策協調,非常重要。從全球分工來講,任何國家都有自己的比較優勢,在有比較優勢的環節,一國的產能是可以過剩的,過剩可以出口,只要你有競爭力。當然,如果沒有競爭力還產能過剩,就只能自我壓縮了。有些國家和地區可以在某些產業培養出競爭力,從而實現大量出口,同時本國短缺的商品就可以進口。所以,貿易政策的全球協調和我們自身的貿易政策改革是非常重要的。換言之,不能簡單化地以產能是否超出國內需求來衡量產能配置的合理性。
第五,剛才聽張明森委員發言,說到國有企業在勞動用工、激勵機制和吸收再就業方面還存在這么多僵硬的政策,有些出乎意料。我們知道過去的確存在很多僵硬制度,沒想到改革這么多年了,國有企業還有這么多「老掉牙」的政策。確實要順應市場變化,對過時的規定進行大幅度清理,就像國務院清理行政審批一樣,這也應是國有企業改革總體方案中的一部分。

第六,從金融行業角度來講,去產能和去杠桿是相互聯系的。我國的杠桿率偏高,社會總債務率偏高,其中相當大部分表現在工業企業債務融資偏高,即工業企業股本偏少、貸款和債券融資偏多。杠桿偏高,就會造成調整難,因為債權、債務人之間協調難度更大。因此,如果能夠更好地發展直接融資、降低債務杠桿,在一定程度上也能使未來結構調整和企業重組變得更容易一些。

7. 銀行是通過什麼操作,把不良資產的風險轉移到投資人的

受近年來國內去杠桿的影響,金融機構不良資產的壓力一直在不斷增大,今年肺炎疫情全球蔓延,全球性的階段性衰落不可避免。

8. 企業不良資產產生的原因有哪些

法律分析:企業不良資造成損失的主要原因:

因企業未建立完善的信用評價體系,盲目進行賒銷。購貨單位拿到貨物後遲遲不付款,而企業財務人員責任心缺失及人員更換等原因,對貨物催款不及時,導致欠款時間過長;有的連對方的聯系方式和地址都搞不清楚,對方故意不認賬或無力支付。

成本利潤不配比,存貨積壓或短缺。有的企業財務不掌握企業的實際發生成本,企業各部門對已發生的實際成本瞞報或緩報,對已入庫的物資,在領用時不辦理出庫手續,致使無對應成本結轉,造成庫存材料盤虧,企業潛在虧損已存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二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由公司章程規定,並依法登記。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變經營范圍,但是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准。

9. 銀行業去杠桿化 是什麼意思

去杠桿化」是從「金融產品的去杠桿化」開始的。金融創新繁榮時期,在眾多證券化的資產基礎上,產生了大量衍生結構性金融產品,如CDO、CDS等,這就是「金融產品的杠桿化」。當美國房地產價格開始下行、房貸違約率上升時,其影響首先體現在各種建立在次級按揭房貸基礎上的衍生產品的價格上。這是由於杠桿化操作,衍生產品能夠放大內在資產價值的變化。「金融產品的去杠桿化」就是此類衍生性金融產品市場灰飛煙滅的過程。
「去杠桿化」的第二階段,是「金融機構的去杠桿化」。一段時間以來,不僅投資銀行,連商業銀行都購買了大量杠桿化的金融產品。這些金融機構的資金來源,包括商業銀行吸收的存款和投資銀行在短期資金市場(如票據)上的融資。低利率和充裕的流動性大大降低了融資成本。然而,由於投資衍生產品造成的巨大損失,迫使銀行減記不良資產,並大幅減少其資產負債表整體對風險類資產的暴露。這就是「金融機構的去杠桿化」。
「金融機構的去杠桿化」大大消弱了金融機構的中介功能。具體表現在信貸成本大幅上升,借貸條件變得異常苛刻。這使那些長期依賴金融機構,獲得部分短期資金來源的各類機構投資者(如對沖基金),成了無源之水,從而不得不出售其所持資產(尤其是風險較高的資產)來保持足夠的現金水平,以備不時之需(如投資者的贖回)。這就是「去杠桿化」的第三階段——「投資者的去杠桿化」。
「去杠桿化」的第四階段,是「消費者的去杠桿化」。投資者出售資產,加劇了各類資產(尤其是房地產)價格的縮水並產生負財富效應,這使以英美家庭部門為代表的消費者所能做的惟一選擇,就是增加凈儲蓄,以緩沖家庭凈財富的萎縮,而這只能通過減少舉債或提高儲蓄率來實現。以消費的放緩為代價的儲蓄增加,反過來進一步加劇了實體經濟基本面惡化的速度和程度。
面臨經濟基本面的惡化,各國政府紛紛出台刺激經濟的政策方案。政策的效果不僅是政府主導的支出規模的函數,而且也取決於其「乘數效應」的大小。如果要放大「乘數效應」,則要求有關政府的支出,盡量用於購買在本國製造的產品。否則,刺激效應會通過進口而「漏出」到本國經濟系統之外,不能使本國經濟受益。這就為貿易保護提供了堂而皇之的理由。各國政府「各掃門前雪」的結果,就是導致「去杠桿化」的第五階段,也是其最高階段:「全球經濟的去杠桿化」,或稱之為「去全球化」。

10. amc購買的不良資產一般是什麼

本文總結了資產管理公司常用的五種不良資產出表模式:模式一:出售給子公司;模式二:售後回購;模式三:期滿後回收債權;模式四:資產管理公司之間收購反委託;模式五:分級持有模式,推薦詳讀。

「這是最好的時代,這是最壞的時代」,狄更斯在《雙城記》中的這句名言用來形容當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處境再合適不過了。隨著國內經濟持續下行,商業銀行不良貸款上升、非銀金融機構風險類項目增加、實體企業債務不斷累積,作為以不良資產經營為核心業務的資產管理公司,由於不良資產供給充沛,瞬間成為了站在風口上的豬,迎來了一飛沖天的發展機遇。

但與此同時,在供給側改革持續深化的背景下,伴隨著去產能、去杠桿等政策的落地,資產管理公司購入的不良資產債務人或相關擔保人盈利能力減弱、抵質押物價值下降,不良債權資產回收或處置風險加大,減值准備計提增加,報表壓力逐漸凸顯。

加之監管部門對資本充足率和資產質量等方面監管日益趨嚴,先是在2014年印發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監管辦法》(銀監發〔2014〕41號)中規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集團母公司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12.5%,後又於2016年印發《關於加強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資產風險分類管理的通知》(銀監辦發〔2016〕2號),要求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加強資產質量管理,統一資產風險分類標准,全面准確識別、監測和管理集團和法人的資產風險,並要求在做實分類的基礎上,及時足額計提資產減值准備。

這些來自報表和監管的壓力迫使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努力尋找並不斷創新不良出表的渠道和方式,為了方便大家對目前主流的出表模式有個整體的認識,本文試圖梳理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常用的不良出表模式,並對其有效性及合規性進行初步分析和探討。因個人學識和實踐經驗所限,下文所列舉的交易模式不一定全面,也不一定正確,歡迎各位業界同仁交流指正。

| 模式一:出售給子公司該模式較為簡單,資產管理公司將「應收款項類投資」科目項下的不良債權出售給子公司,子公司接收後,將其放入「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科目進行核算,通過將不良債權在不同會計科目中騰挪,規避資產減值准備的計提。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中的規定,應收款項類投資採用攤余成本進行後續計量,如發生減值,要確認資產減值損失,計提減值准備。而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則是按照公允價值進行後續計量,不存在減值損失的確認和減值准備的計提。同時,銀監會《關於加強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資產風險分類管理的通知》(銀監辦發〔2016〕2號)規定,通過「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科目進行核算的收購處置類不良資產,會計上以公允價值計量,風險上以市場風險為主要特徵,可不按本通知要求進行風險分類。言下之意也就是遵從企業會計准則的規定,不對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確認減值損失、計提風險准備。因此,資產管理公司通過將不良資產出售給子公司,進行會計科目變更,主要就是為了減少減值准備的計提,從而達到美化財務報表的目的,也從監管上規避了風險分類,從而少提了減值准備、減記了風險資產,優化了資本充足率等監管指標,可謂是一舉兩得。然而,金融資產轉移的有效性需要符合《企業會計准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的相關要求,23號准則第七條規定:「企業已將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轉入方的,應當終止確認該金融資產;保留了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的,不應當終止確認該金融資產。終止確認,是指將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從企業的賬戶和資產負債表內予以轉銷」。從這個角度來看,資產管理公司將不良資產轉讓給子公司後,是否在個別財務報表中實現出表,則要看所有權上的風險和報酬是否轉移給子公司,如已將與債權有關的風險和報酬轉移給了子公司,則不良資產能夠出表,反之,則不能實現出表。至於從合並報表角度來看,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企業會計准則第33號——合並財務報表》以及銀監會《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並表監管指引(試行)》的相關規定,由於子公司納入集團合並報表,站在整個集團的角度,該筆不良資產的所有權未有實質性變化,不能終止確認,出表也就無從談起。從銀監會並表監管的角度,應將合並報表層面放入「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科目核算的不良資產應重新放回「應收款項類投資」科目核算,並做實風險分類、提足減值准備,足額計算風險資產。| 模式二:售後回購資產管理公司將其應收款項類不良債權出售給其他公司,之後再將債權回購,計入指定類不良債權。這里所說的應收款項類不良債權和指定類不良債權即是指上文所說的在「應收款項類投資」科目和「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科目項下核算的不良債權。要了解這兩個科目,先得從資產管理公司不良債權資產經營業務類型說起。按照經營模式分類,資產管理公司不良債權資產經營業務分為收購處置類業務和收購重組類業務,兩者在收購來源、法律關系和收入模式、會計核算方面存在諸多不同,主要區別如下表:
從上表可知,由於收購處置類業務通過「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科目核算,因此,一般將收購處置類不良債權簡稱為「指定類不良債權」;收購重組類業務通過「應收款項類投資」科目核算,因此,一般將收購重組類不良債權簡稱為「應收款項類不良債權」。通過上文分析可知,無論從會計計量核算方面還是從監管要求方面,指定類不良債權不計提減值准備,無出表的壓力和動機,而應收款項類不良債權一方面要計提減值准備,另一方面還要嚴格按照監管要求進行風險分類,計入風險資產,出表動機較大。而該模式即是通過將應收款項類不良債權售出回購,計入指定類不良債權,從而規避減值准備的計提。然而,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的要求,企業只有將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的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轉入方時,才能終止確認該項金融資產。從該模式的交易結構可知,由於回購協議的存在,資產管理公司並未真正轉移與資產相關的風險和報酬,因此不能終止確認不良債權,應按照原應收款項類不良債權進行計量核算。| 模式三:期滿後回收債權資產管理公司向其他公司轉讓不良債權收益權,雙方約定,清收期限屆滿後,無論實際清收結果如何,資產管理公司將收回剩餘債權。該模式的操作方式與模式二相似,不同之處有二:一是轉讓標的不同。模式二轉讓的是不良債權,而該模式轉讓的是不良債權的收益權,前者主要受財政部、銀監會下發的《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轉讓管理辦法》及相關規范的約束,後者主要受銀監會《關於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信貸資產收益權轉讓業務的通知》規范,因此呈現出諸多不同,這些不同之處等後續有時間再撰文解讀,此處不作贅言。二是回購(_)期限不同。模式二債權轉讓後,回購的目的主要是為了騰挪會計科目,因此在期限上沒有太多限定,多數是賣出後即回購;而該模式由於轉讓的是債權收益權,受讓方主要享受的是債權對應的利息清收,因此,回收的期限即為清收期屆滿時。該模式能否實現出表,需要從兩個方面分析,一個是轉讓環節,一個是回收環節。從收益權轉讓環節來看,按照銀監會2016年4月27日印發的《關於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信貸資產收益權轉讓業務的通知》(銀監辦發〔2016〕82號)要求,不良資產收益權轉讓後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可實現會計層面的資產出表;但需按照原信貸資產全額計提資本,即資本不可出表;對於繼續涉入的不良資產收益權轉讓,在計算不良貸款余額、不良貸款比例和撥備覆蓋率時,應將繼續涉入部分計算在內,即不良不可出表。這就意味著從監管角度來看不良債權收益權轉讓不可出表。從回收環節上看,由於資產管理公司與受讓方約定,清收期限屆滿後,無論實際清收結果如何,資產管理公司將收回剩餘債權,即與債權相關的風險和報酬並未真正從資產管理公司轉移,該項交易不滿足終止確認條件。因此,從整個轉讓後期滿回收的交易鏈條來看,該模式也未實現會計層面的出表。| 模式四:資產管理公司之間收購反委託在該模式中,假設有A、B兩家資產管理公司,B資產管理公司受讓A資產管理公司的應收款項類債權,同時與A公司簽署委託清收協議,約定清收期限和清收目標。B公司分期支付收購款,而且支付時間可能會與A公司支付清收收入的時間及金額相近,或者在A公司支付B公司清收收入後B公司再支付收購款。A公司進行此項交易的目的系將應收款項類債權資產出表,但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的要求,企業只有將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的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轉入方時,才能終止確認該項金融資產。根據清收協議,該資產仍由A公司管理和清收,基於實際合同中的收付款條件安排,B公司的風險可控且報酬固定。即,與該項債權相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仍由A公司承擔,並未真正轉移給B公司,因此A公司不應終止確認該項資產。| 模式五:分級持有模式該業務模式通常為,資產管理公司將不良債權出售給子公司,子公司設立以該不良債權受益權為標的的資管計劃,並對資管計劃份額進行分級(一般分為優先順序、中間級、劣後級),分別由資產管理公司、子公司和外部投資者共同出資購買,分級結構的設計主要是向外部投資者提供信用增級。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的相關規定,從公司個別報表層面來看,如資產管理公司已將與債權有關的風險和報酬轉移給了子公司,則該不良債權能夠出表。而從合並報表層面來看,應關注集團能否對資管計劃實施控制。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33號——合並財務報表》的規定,投資方要實現控制,必須具備兩項基本要素,一是因涉入被投資方而享有可變回報,二是擁有對被投資方的權利,並且有能力運用對被投資方的權利影響其回報金額。投資方只能同時具備上述兩個要素時,才能控制被投資方。因此需要結合資管計劃的分級持有模式,看集團對資管計劃的投資是否滿足企業會計准則關於控制的兩項基本要素,如滿足,則需將資管計劃納入合並范圍,即不良債權於合並報表層面未能實現出表;如不滿足,則無需將資管計劃納入合並范圍,即不良債權在合並報表層面實現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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