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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稅匯率政策

發布時間:2022-10-23 07:08:33

㈠ 調節國際收支的政策措施有哪些

論述調節國際收支的政策措施?答:1.外匯緩沖政策:外匯緩沖政策是指,一國政府動用外匯儲備或臨時性向外借款來改變外匯市場供求關系和調節國際收支的政策措施。
2.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是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各國政府進行需求管理的主要手段。財政政策主要通過改變稅率和政府支出來影響總需求。貨幣政策主要通過改變再貼現率、調整法定準備率和公開市場業務來調整貨幣供應量和影響總需求。3.匯率政策:它指政府通過影響匯率來調節國際收支。在固定匯率制下,政府可以對本國貨幣法定貶值或法定升值,即通過改變本幣的金平價來調整匯率。在浮動匯率制下,政府也可以通過干預外匯市場,通過增加或減少外匯儲備,使匯率達到自己的期望值。4.直接管制:直接管制指政府直接干預國際經濟交易的政策措施,包括外匯管制和貿易管制。外匯管制指政府對外匯買賣、國際結算、資本國際流動所規定的一系列限制性措施。貿易管制指政府直接干預進出口所採取的各項政策措施,包括關稅政策和進口配額、進口許可證制、一系列技術、衛生、包裝標准等構成的非關稅壁壘,出口補貼、出口信貸政策、出口退稅和外匯留成制等鼓勵出口的政策。

㈡ 出口退稅匯率問題

1.匯率應該是按照企業財務制度規定採用當月1日或出口當日。
2.稅務機關審核系統中海關美元值超過您申報的數值,稅務機關要求您更改,我認為只是沒有道理的,也沒有文件依據,您可以問一下稅務機關依據那條文件要求您更改。
至於有差額的原因是海關需要將所有幣種轉換成美元後將數據傳送給稅務機關,據了解海關採用的不是當月1日或出口當日,所以造成差額。
這個問題應該由稅務機關在審核過程中對差額進行核實,如果企業採用的匯率符合財務制度規定,並且採用的匯率計算方法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做變更,稅務機關應在核實無誤的情況下予以人工挑過處理,不需要企業改。

㈢ 出口退稅如何計算匯率呢

一、貿易型企業應退稅額計算(先征後退)應退稅額=進貨發票金額(含稅價)÷(1+征稅率)×退稅率例:

當月進貨發票金額117萬元(含稅價),其中100萬是價款,17萬是增值稅的進項稅額,退稅率13%應退稅額=117萬÷1.17×13%=13萬不予退稅部分=17萬-13萬=4萬借:應收賬款 13萬主營業務成本 4萬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轉出)17萬。

二、生產型企業應退稅額計算免:免出口環節增值稅例:

本月出口貨物離岸價折人民幣200萬元,200萬×0%=0剔: 由於退稅率與征稅率不一致,故全部進項稅金剔除差額部分調增出口產品成本。

離岸價格(折人民幣)×(征稅率-退稅率)例: 200萬×(17%-13%)=8萬如果當月進項稅額為34萬,就要剔除其中8萬元不能退稅。

(3)出口退稅匯率政策擴展閱讀:

出口退稅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生產或出口的貨物必須是增值稅、消費稅徵收范圍內的貨物或產品。

2、其貨物必須是報關離境出口的貨物。

3、其貨物必須是所在公司財務上做出口銷售的產品。

4、其貨物必須是已經收匯並經核銷的產品。

注意:

若為貨物生產企業申請辦理出口貨物退稅時必須增加一個條件,即申請退稅的貨物必須是生產企業的自產貨物或視同自產貨物才能辦理退稅。且企業必須擁有進出口經營權、委託外貿企業代理出口、外商投資企業。

㈣ 出口退稅發票匯率按哪天

當月的第一個工作日的匯率。
公司普遍是中間價匯率按出口之所在的月份的1日,不是按報關當天匯率,更不是按申報退稅月的1日或當天匯率。所以出口退稅匯率應當按1月1日的USD中間價作為退稅換算人民幣之用。

㈤ 出口貨物的記賬匯率、退稅匯率及折算增值稅銷售額的匯率應如何選擇

記賬匯率,即指進出口企業採用外幣結算時記賬需要折算為人民幣本位幣時採用的匯率。根據會計准則及小企業會計准則的規定,記賬匯率應採用業務發生時的即期匯率,也可以採用按合理的方法確定與業務發生時的即期匯率近似的匯率。會計准則應用指南中規定「即期匯率,通常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當日人民幣外匯牌價的中間價」。
增值稅銷售額折算匯率,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15條規定,以外幣折算銷售額的,摺合率可以選擇業務發生的當天或當月1號的匯率中間價。
出口退稅匯率,即出口企業申報出口退稅時,需要把外幣離岸價即FOB銷售額採用一個匯率折算為人民幣來計算退稅。對於這個退稅折算率沒有規定採用哪個,但根據稅總發2015 162號要求,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每月前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系統外幣的外匯人民幣摺合率設定。摺合率以中國人民銀行當月1日公布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為准。因此為了跟稅局審核系統對應起來,企業申報退稅時的匯率也採用1號的中間價匯率。

綜上所述,在實務中,出口企業對以上幾種匯率都採用一個即按出口月份1號人民銀行公布的外匯中間價,如果1號遇到是節假日,則依照銀發2014 188的規定,找1號前一日的外匯牌價(若前一日仍未有匯率的,繼續往前找)作為匯率使用。有的地區採用的是出口月份第一個工作日匯率,如廣東。

㈥ 出口退稅的政策

中國出口退稅政策:
出口退稅是指對出口商品已徵收的國內稅部分或全部退還給出口商的一種措施,這也是國際慣例。1994年1月1日開始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出口商品的增值稅稅率為零,對於出口商品,不但在出口環節不征稅,而且稅務機關還要退還該商品在國內生產、流通環節已負擔的稅款,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稅的價格進入國際市場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企業貨物出口後,稅務部門應按照出口商品的進項稅額為企業辦理退稅,由於稅收減免等原因,商品的進項稅額往往不等於實際負擔的稅額,如果按出口商品的進項稅額退稅,就會產生少征多退的問題,於是就有了計算出口商品應退稅款的比率——出口退稅率。
1994年稅制改革以來,中國出口退稅政策歷經7次大幅調整。
1995年和1996年進行了第一次大幅出口退稅政策調整,由原來的對出口產品實行零稅率調整為3%、6%和9%三檔。
1998年為促進出口進行了第二次調整,提高了部分出口產品退稅
率至5%、13%、15%、17%四檔。
此後,外貿出口連續三年大幅度、超計劃增長帶來了財政拖欠退稅款的問題。2004年1月1日起國家第三次調整出口退稅率為5%、8%、11%、13%和17%五檔。
2005年進行了第四次調整,中國分期分批調低和取消了部分「高耗能、高污染、資源性」 產品的出口退稅率,同時適當降低了紡織品等容易引起貿易摩擦的出口退稅率,提高重大技術裝備、IT產品、生物醫葯產品的出口退稅率。
2007年7月1日執行了第五次調整的政策,調整共涉及2831項商品,約占海關稅則中全部商品總數的37%。經過這次調整以後,出口退稅率變成5%、9%、11%、13%和17%五檔。
2008年8月1日第六次出口退稅政策調整後,部分紡織品、服裝的出口退稅率由11%提高到13%;部分竹製品的出口退稅率提高到11%。
第七次調整就是將從2008年11月1日實施的上調出口退稅率政策。此次調整涉及3486項商品,約占海關稅則中全部商品總數的25.8%。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適當提高紡織品、服裝、玩具等勞動密集型商品出口退稅率。二是提高抗艾滋病葯物等高技術含量、高附加值商品的出口退稅率。屆時,中國的出口退稅率將分為5%、9%、11%、13%、14%和17%六檔。
2008年12月1日起執行了第八次調整的政策,涉及提高退稅率的商品范圍有:
(一)將部分橡膠製品、林產品的退稅率由5%提高到9%。
(二)將部分模具、玻璃器皿的退稅率由5%提高到11%。
(三)將部分水產品的退稅率由5%提高到13%。
(四)將箱包、鞋、帽、傘、傢具、寢具、燈具、鍾表等商品的退稅率由11%提高到13%。
(五)將部分化工產品、石材、有色金屬加工材等商品的退稅率分別由5%、9%提高到11%、13%。
(六)將部分機電產品的退稅率分別由9%提高到11%,11%提高到13%,13%提高到14%。
2009年1月1日起執行了第九次調整的政策,提高部分技術含量和附加值高的機電產品出口退稅率。具體規定如下:
一、將航空慣性導航儀、陀螺儀、離子射線檢測儀、核反應堆、工業機器人等產品的出口退稅率由13%、14%提高到17%。
二、將摩托車、縫紉機、電導體等產品的出口退稅率由11%、13%提高到14%。
2009年2月1日起執行了第十次調整的政策,將紡織品、服裝出口退稅率提高到15%。
2009年4月1日起執行了第十一次調整的政策,提高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稅率。具體明確如下:
一、CRT彩電、部分電視機零件、光纜、不間斷供電電源(UPS)、有襯背的精煉銅制印刷電路用覆銅板等商品的出口退稅率提高到17%。
二、將紡織品、服裝的出口退稅率提高到16%。
三、將六氟鋁酸鈉等化工製品、香水等香化洗滌、聚氯乙烯等塑料、部分橡膠及其製品、毛皮衣服等皮革製品、信封等紙製品、日用陶瓷、顯像管玻殼等玻璃製品、精密焊鋼管等鋼材、單晶矽片、直徑大於等於30cm的單晶硅棒、鋁型材等有色金屬材、部分鑿岩工具、金屬傢具等商品的出口退稅率提高到13%。
四、將甲醇、部分塑料及其製品、木製相框等木製品、車輛後視鏡等玻璃製品等商品的出口退稅率提高到11%。
五、將碳酸鈉等化工製品、建築陶瓷、衛生陶瓷、鎖具等小五金、銅板帶材、部分搪瓷製品、部分鋼鐵製品、模擬首飾等商品的出口退稅率提高到9%。
六、將商品次氯酸鈣及其他鈣的次氯酸鹽、硫酸鋅的出口退稅率提高到5%。
2009年4月1日,國家正式發文,中國紡織企業出口退稅從原來的15%上調至16%,希望藉此推動紡織企業的復甦。
2010年6月22日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稅的通知》(財稅[2010]57號):經國務院批准,自2010年7月15日起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稅:
1. 部分鋼材;
2. 部分有色金屬加工材;
3. 銀粉;
4. 酒精、玉米澱粉;
5. 部分農葯、醫葯、化工產品;
6. 部分塑料及製品、橡膠及製品、玻璃及製品。
取消出口退稅的具體商品名稱和商品編碼見附件。
具體執行時間,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海關註明的出口日期為准。
出口退稅機制改革:
國務院2003年10月13日發布關於改革現行出口退稅機制的決定,決定強調,按照「新賬不欠,老賬要還,完善機制,共同負擔,推動改革,促進發展」的原則,對歷史上欠退稅款由中央財政負責償還,確保改革後不再發生新欠,同時建立中央、地方共同負擔的出口退稅新機制。決定明確了改革的具體內容。一是適當降低出口退稅率。二是加大中央財政對出口退稅的支持力度。從2003年起,中央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收入增量首先用於出口退稅。三是建立中央和地方共同負擔出口退稅的新機制。從2004年起,以2003年出口退稅實退指標為基數,對超基數部分的應退稅額,由中央和地方按75:25的比例共同負擔。四是推進外貿體制改革,調整出口產品結構。通過完善法律保障機制等,加快推進生產企業自營出口,積極引導外貿出口代理制發展,降低出口成本,進一步提升我國商品的國際競爭力。同時,結合調整出口退稅率,促進出口產品結構優化,提高出口整體效益。五是累計欠退稅由中央財政負擔。對截至2003年底累計欠企業的出口退稅款和按增值稅分享體制影響地方的財政收入,全部由中央財政負擔。其中,對欠企業的出口退稅款,中央財政從2004年起採取全額貼息等辦法予以解決。
新的出口退稅機制有效地化解退稅不及時的難題,截至2004年11月20日,全國累計辦理2004年出口貨物退(免)稅1669億元人民幣,2003年12月31日以前的出口退稅老賬已全部還清,2004年已經辦理出口退稅申報的企業基本都可以在年底前拿到退稅款,應該說新政策比較好地解決了長期大量的歷史遺留欠退稅的問題,實現了短期政策調整目標,無論是從地方政府還是外貿企業,對此的反映都是積極的,總體上都給予了肯定的評價。
出口退稅新機制在運行中出現了一些新情況和新問題,主要是地方負擔不均衡,部分地區負擔較重,個別地方甚至限制外購產品出口、限制引進出口型外資項目等。為此,2005年8月國務院發布《國務院關於完善中央與地方出口退稅負擔機制的通知》。《通知》指出,在堅持中央與地方共同負擔出口退稅的前提下完善現有機制,並自2005年1月1日起執行。一、調整中央與地方出口退稅分擔比例。國務院批准核定的各地出口退稅基數不變,超基數部分中央與地方按照92.5:7.5的比例共同負擔。二、規范地方出口退稅分擔辦法。各省(區、市)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省以下出口退稅分擔辦法,但不得將出口退稅負擔分解到鄉鎮和企業;不得採取限制外購產品出口等干預外貿正常發展的措施。所屬市縣出口退稅負擔不均衡等問題,由省級財政統籌解決。三、改進出口退稅退庫方式。出口退稅改由中央統一退庫,相應取消中央對地方的出口退稅基數返還,地方負擔部分年終專項上解。
特點
我國從1985年開始實行出口退稅政策以來,先後在1994年、1999年和去年三次調整出口退稅政策。根據去年10月最新出台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出口貨物退稅率的通知》規定,與前兩次調整比較,按現行出口結構,這次出口退稅率的平均水平降低了3個百分點左右。 研讀新的出口退稅規則,有五大鮮明特點。
第一,借市場的力量培育優勢產業的國際競爭力。中共十六屆三中全會將「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列為主題。新的出口退稅政策可以說正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主題中應有之意。我國已成為世界貿易大國之一,在某些行業諸如紡織服裝、家用電器、電子元器件等行業,在國際競爭中具有明顯的成本優勢,降低其出口退稅率,並不會影響到這些行業的出口競爭能力。相反,在一定程度上減少政策支持的力度,更多地通過市場的方法培育與發展它們的競爭力,盡管短期是有損的,長期則是有利的。
第二,借國際規則擴大對農產品出口的支持。出口退稅是國際上通行的做法,特別是對農產品的政策支持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都是當仁不讓的。其中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目前農產品的各種政策支持尚未納入WTO的框架之內。新的出口退稅政策對農產品出口關愛有加,《通知》規定「現行出口退稅率為5%和13%的農產品」和「現行出口退稅率為13%的以農產品為原料加工生產的工業品」維持原有的退稅率。除此之外,對部分農產品的加工行業的產品還提高了退稅率。小麥粉、玉米粉、分割鴨、分割兔等貨物的出口退稅率,就由5%調高到13%。
第三,借地方優勢調整區域間的利益分配。據今年初外經貿部提供的資料顯示,2002年我國外貿十強省(市)分別是廣東、上海、江蘇、北京、浙江、山東、福建、天津、遼寧和河北。其中,廣東進出口總額高達2211億美元,佔去年我國外貿進出口總額的35%。全國進出口總額的比重的92%為十強省市所佔有。毫無疑問這些省市佔有全國退稅總額的絕大部分,換句話說,強省從中央財政中通過退稅渠道獲得了更多的政策支持。相比之下,中央財政在退稅資金方面則倍受壓力,全國尚欠出口退稅額到年底將達到3000億之巨。新政策規定中央和地方共同負擔出口退稅,對超基數部分的應退稅額,由中央和地方按75:25的比例共同負擔。此項規定可謂是一箭多雕,其一,中央財政壓力減輕;其二,出口多的省市在超基數之上負擔部分退稅額並不會影響其財政能力;其三,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不同區域間的利益分配。
第四,借稅收杠桿調節國內資源性產品的供求。新政策根據不同產品國際競爭力和國內需求情況,採取了大致三類措施予以調節。一是維持部分產品的出口退稅率不變。二是下調部分產品的出口退稅率。三是取消部分產品的出口退稅。特別是在取消出口退稅的產品目錄中,資源性產品為多,諸如石油原油、航空煤油、輕柴油、木漿、紙板等等。下調出口退稅率的產品也有類似的情況,如焦炭、煤、銅、鋁、磷、鐵合金等產品的退稅率有較大幅度的下調。近幾年這些產品的國內市場供給相對旺盛的需求增長有缺口,通過稅收政策杠桿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出口,改善相關產品的國內市場供給。
最後,借非匯率的手段緩解人民幣升值的壓力。近年來,以美國為首的少數發達國家強烈要求人民幣升值,盡管我國政府多次在各種場合都明確地表達了人民幣穩定對國內經濟、亞洲經濟以及世界經濟的重要性,但是人民幣升值的實際壓力依然存在。至8月底我國外匯儲備總額達到3647億美元。進一步說,多年來的進出口貿易順差和外匯儲備高速增長,使國際社會要求人民幣升值的主要理由並沒有被改變。因此,新出口退稅政策是巧借非匯率的手段,力求減少與主要貿易夥伴的貿易摩擦,以緩解國際社會對人民幣升值的預期。

㈦ 出口貨物的記賬匯率、退稅匯率及折算增值稅銷售額的匯率應如何選擇

記賬匯率,即指進出口企業採用外幣結算時記賬需要折算為人民幣本位幣時採用的匯率。根據會計准則及小企業會計准則的規定,記賬匯率應採用業務發生時的即期匯率,也可以採用按合理的方法確定與業務發生時的即期匯率近似的匯率。會計准則應用指南中規定「即期匯率,通常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當日人民幣外匯牌價的中間價」。增值稅銷售額折算匯率,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15條規定,以外幣折算銷售額的,摺合率可以選擇業務發生的當天或當月1號的匯率中間價。出口退稅匯率,即出口企業申報出口退稅時,需要把外幣離岸價即FOB銷售額採用一個匯率折算為人民幣來計算退稅。對於這個退稅折算率沒有規定採用哪個,但根據稅總發2015 162號要求,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每月前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系統外幣的外匯人民幣摺合率設定。摺合率以中國人民銀行當月1日公布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為准。因此為了跟稅局審核系統對應起來,企業申報退稅時的匯率也採用1號的中間價匯率。綜上所述,在實務中,出口企業對以上幾種匯率都採用一個即按出口月份1號人民銀行公布的外匯中間價,如果1號遇到是節假日,則依照銀發2014 188的規定,找1號前一日的外匯牌價(若前一日仍未有匯率的,繼續往前找)作為匯率使用。有的地區採用的是出口月份第一個工作日匯率,如廣東。

㈧ 出口退稅中匯率如何使用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納稅人按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專額的,其銷售額的人民幣折屬合率可以選擇銷售額發生的當天或者當月1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納稅人應在事先確定採用何種摺合率,確定後1年內不得變更。
若仍有疑問,可以聯系納稅服務熱線或主管稅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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