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2016去杠桿怎麼去地方政府和企業如何去杠桿
在經濟領域,「杠桿」就是通過借債,以較小的投入撬動大量資金、擴大經營規模。例如個人融資融券、企業向銀行借貸、政府發行國債、地方債等,都是「加杠桿」的行為。通俗地說,杠桿率就是債務負債率。適度的杠桿對經濟有益,但如果杠桿率過高,債務增速過快,反而會拖累發展,產生巨大的債務風險。
「完成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確實需要對過去放大了的過高的杠桿進行整治和調控,這也是通常所說的去杠桿。但去杠桿並不一定完全是做減法。在不同的產業領域要盡可能採取不同的處理方式,以應對經濟增長乏力和政府債務上升時期的發展局面。因此去杠桿本質就是去負債、去投資風險。」
供給側改革的「去杠桿」,從大處看,指的是去除「僵屍企業」,進而降低公共部門整體的杠桿率;從小處看,去的是產能低效企業的杠桿,這主要指的是產能過剩的部分國企。對於市場化程度高、效益良好的民營企業或是已經基本完成市場化改制的國企,國家一直是支持在合理的范圍內提升杠桿率的。
首先,地方移中央,這本質上是一個信用增級過程。中央政府的財權比較大,但是地方政府的事權又比較大,很多本來應該由中央政府承擔的事權都交給地方政府。由於中央政府的資產負債表總體來看非常健康,它能夠發行或者代理發行項目債或者特別國債,把一部分符合標準的地方債務承接過來,而且中央政府的信用等級最高,所以融資成本最低。因此,2016年3%的赤字率對於政府來說,加杠桿的空間就要大很多了。當然,也需要適時安排給地方更多自主可支配的財力,目的是應對復雜多變的經濟情況。
其次,平台移開行。其實地方政府之所以杠桿特別大,預算內的「吃飯財政」不是一個大問題,主要是它的城市化建設功能。融資平台就是以土地為資本金的杠桿操作,一旦抵押品價格下降,那麼一端是長期才能有微薄回報的基礎設施資產,一端則是短期的銀行借貸和性價比更差的影子融資。因此,地方融資平台可以把債務轉給以國家開發銀行為代表的政策性銀行(最大的中央融資平台)。
Ⅱ 關於市場化銀行債權轉股權和降低企業杠桿率指導意見
樓市調控風暴過後的第一個交易日,股市拔地而起。
收市之後,兩個極其重要的文件公布,它們是:《國務院關於積極穩妥降低企業杠桿率的意見》,以及它的附件《關於市場化銀行債權轉股權的指導意見》。國務院新聞辦還為此舉行了一場高規則的新聞發布會。
這兩份文件不到1萬字,但卻在38個地方提到了「股權」兩個字。其中僅《國務院關於積極穩妥降低企業杠桿率的意見》的正文里,就19次提到了「股權」。
於是,一個猜想似乎正在坐實:樓市入冬之後,股市必須有一波行情。第一,這是為了債轉股,以及給企業降杠桿;二,這是為了給人民幣資產帶來掙錢機會,否則熱錢會去沖擊人民幣匯率!
這個邏輯能否成立,尚有待觀察。我個人認為,以現在股市控制杠桿的情況看,適度激活一波行情,讓上證指數觸及3500點,沒有太大的風險。雖然美元在12月15日宣布加息已基本上成為定局,人民幣計價資產需要防止泡沫,但3500點的A股,在有匯率管制、IPO管控的情況下,似乎風險不大。
那麼,這兩份文件到底有什麼看點值得關注呢?讓我們看看:
一、降杠桿,主要針對企業而言。降杠桿的辦法無非有以下幾個:
1、讓負債累累、沒有前途的企業破產;
2、鼓勵收購兼並,讓好企業收購壞企業;
3、推動債轉股。
4、發展直接融資,比如股權融資。
國務院發布積極穩妥降低企業杠桿率意見 開展市場化銀行債轉股
意見明確降杠桿的總體思路,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和政府工作報告部署,堅持積極的財政政策和穩健的貨幣政策取向,以市場化、法治化方式,通過推進兼並重組、完善現代企業制度強化自我約束、盤活存量資產、優化債務結構、有序開展市場化銀行債權轉股權、依法破產、發展股權融資,積極穩妥降低企業杠桿率,助推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助推國有企業改革深化,助推經濟轉型升級和優化布局,為經濟長期持續健康發展夯實基礎。
意見指出,主要途徑包括積極推進企業兼並重組;完善現代企業制度強化自我約束;多措並舉盤活企業存量資產;多方式優化企業債務結構;有序開展市場化銀行債權轉股權;依法依規實施企業破產;積極發展股權融資。
意見還提到,推動重點行業兼並重組。發揮好產業政策的引導作用,鼓勵產能過剩行業企業加大兼並重組力度,加快「僵屍企業」退出,有效化解過剩產能,實現市場出清。有序開展企業資產證券化。以市場化法治化方式開展債轉股。由銀行、實施機構和企業依據國家政策導向自主協商確定轉股對象、轉股債權以及轉股價格和條件,實施機構市場化籌集債轉股所需資金,並多途徑、多方式實現股權市場化退出。加快完善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健全小額、快速、靈活、多元的投融資體制。研究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轉板創業板相關制度。規范發展服務中小微企業的區域性股權市場。支持區域性股權市場運營模式和服務方式創新,強化融資功能。大力發展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促進創業投資。創新財政資金使用方式,發揮產業投資基金的引導作用。規范發展各類股權類受託管理資金。在有效監管的前提下,探索運用股債結合、投貸聯動和夾層融資工具。
可見,要降低企業杠桿率,激活股權、股本投資非常重要。雖然「股權」、「股本」不等於A股二級市場上的「股票」,但如果A股市場不活躍,股權、股本投資也不可能被激活。因此,未來國家有充分的動力來啟動股市,這對於股市是利好。由於有去年股災的教訓,管理層估計會非常謹慎。
二、債轉股
債轉股,其實就是銀行「貸款貸成了股東」。換句話說,由於A股不爭氣,承受能力很弱,新股發行量偏低,無法實現降杠桿的國家戰略,所以需要通過銀行來債轉股。
債轉股表面上會降低「社會融資規模」,但也會加快資金的流動,增加廣義貨幣的數量。對此,央行表態說將密切關注債轉股帶來的資金變化,適時調整貨幣政策,不會太松也不會偏緊。
總之,債轉股、降杠桿是中國經濟的大利好,也是股市的利好。
缺點是,政府的有形之手不可避免地又將發揮重要作用,而且能享受債轉股的企業肯定多是國有企業、大企業,民企、中小企業很難享受到;此外,就是債轉股可能帶來道德風險:裡面的利益太過巨大,而且都需要具體操作人來裁量。
Ⅲ 央企如何降杠桿,減負債
國資委新聞發言人彭華崗今日在發布會上表示,其實降杠桿、減負債,形象化地說,如果把企業經營當中資金和資本比喻成經營當中血液的話,這個過程可以說是一個要想辦法止血、想辦法補血、想辦法造血的問題。
第一是要止血,就是要進一步的加大清理不良資產,特別是虧損的資產企業項目。這項工作的意義在於把不良資產處置了以後,把虧損降低了以後,血液出血的洞就堵住了,這是一個止血的很好的辦法。另外,嚴控兩金,嚴控高風險的業務,嚴控債務投資,包括國際化經營等各類風險,努力把出血點止住。
第二是要補血,通過資本市場,還要通過債轉股來擴大股權融資,引入各類資本,開展混合制改革、股權多元化改革。混合所有制改革是各類資本相互融合共同發展,還會帶來資本金,對去杠桿還是有好處的。所以,這方面還要進一步加大力度。補血也好,輸血也好,大家想到是不是政府輸血?這和政府沒有關系,完全是市場化的,用市場化的方式和手段來給企業增加資本。
第三是要造血,我們進一步的推進瘦身健體提質增效,提升管理水平和資金使用效率,提高價值創造能力,不斷增加經營積累。同時,國資委也將進一步實施分類管控,加強工作督導,加大降杠桿、減負債工作的考核力度,確保今年降杠桿任務的落實。
Ⅳ 國企改革有什麼方法可以降低杠桿
國企降低杠桿方式:
一是改善公司治理,出台國企資產負債約束機製版,支持通過增資擴股、權引入戰略投資者等充實資本,推進混合所有制改革。
二是完善企業債務重組政策,建立關聯企業破產制度,探索破產案件快速審理機制。研究解決「僵屍企業」破產費用保障問題,建立政府、企業、銀行依法合理分擔損失的機制。
三是拓寬社會資金轉變為股權投資的渠道。支持各類股權投資機構參與市場化債轉股。制定籌措穩定的中長期低成本股權投資資金的辦法,出台以市場化債轉股為目的設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措施。研究依託多層次資本市場開展轉股資產交易。
四是加強市場化債轉股實施機構力量,指導金融機構利用現有機構、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開展市場化債轉股,支持符合條件的銀行、保險機構新設實施機構,鼓勵資產管理公司增強資本實力。
五是出台有針對性的業務指引,規范引導市場化債轉股項目提高質量,推動已經簽訂的債轉股協議金額盡早落實,切實降低企業負債率。
Ⅳ 降低企業杠桿率是什麼意思
1、杠桿率一般是指權益資本與資產負債表中總資產的比率。
2、杠桿率是一個衡量公司負債風險的指標,從側面反映出公司的還款能力。杠桿率的倒數為杠桿倍數,一般來說,投行的杠桿倍數比較高,美林銀行的杠桿倍數在2007年是28倍,摩根士丹利的杠桿倍數在2007年為33倍。
3、去杠桿主要有三個層次,一是政府去杠桿,二是金融去杠桿,三是企業去杠桿.
4、政府去杠桿政府去杠桿,就是削減政府債務,對中國而言重點是地方政府債務.其實中國政府 整體債務佔GDP比重與美國、日本以及一些歐洲國家相比,還不算高,去杠桿的需求不是太迫切.主要問題是不透明,讓中央領導、銀行心裡沒底.所以我覺得與其說政府去杠桿,不如說是調結構更合。
5、第一個問題經濟界討論的很多,見仁見智吧.我沒有具體數據不做判斷,但有一點很明確.
現存債務已是既成事實,投資項目有清償能力還得上最好,還不上就從全國財政大盤子里找錢,實在還不上,就只能債務重組。
6、關於第二個問題,最根本的解決方法明確政府定位,有所為有所不為,建立規范的地方債、資產支持證券(注意,這里指狹義ABS!不是CLO)發行機制,讓真正用錢的和投錢的直接見面,是為用好增量.這一點對承銷商,如銀行、券商們,是利好。
Ⅵ 為什麼要降低企業杠桿率
企業杠桿率(leverage ratio)即一個公司資產負債表上的資本/資產的比率。杠桿率是一個衡量公司負債風險的指標,從側面反應出公司的還款能力。財務杠桿概念:無論企業營業利潤多少,債務利息和優先股的股利都是固定不變的。當息稅前利潤增大時,每一元盈餘所負擔的固定財務費用就會相對減少,這能給普通股股東帶來更多的盈餘。這種債務對投資者收益的影響,稱為財務杠桿。
因為在居民、企業、政府和金融機構等部門中,企業尤其是國有企業杠桿率較高的情形突出,風險較高。財政部此前發布的數據顯示,2015年末我國國有企業負債總額為79萬億元,佔全國非金融企業總負債比重大約為74.8%,占當年GDP比重為116.7%。從中不難看到,我國企業部門的高杠桿率,主要集中於非金融國有企業部門。因此,在去杠桿的任務中,有效降低企業尤其是國有企業杠桿率,是當前防範和化解債務風險的關鍵。
Ⅶ 淺談如何降低國有企業資產負債率
未定義書簽。17 淮南師范學院2012 屆本科畢業論文 摘要:資產負債率是企業調節財務管理的一個杠桿,借貸和股東投入應該存在一個比例。而一家企業在遇到資金缺口的時候,融資方式有多種選擇,這就涉及怎樣制定適合企業可持續發展的資產負債率政策的問題,也就是本文研究的中心問題。我們以企業價值最大化作為財務管理目標,從可持續發展視角度分析我國企業資產負債率政策,指出我國目前資產負債率政策存在的問題,希望給我國企業經營者在制定企業資產負債率政策以指導性建議。 關鍵詞:可持續發展、財務管理目標、經濟增加值、資產負債率政策 DISCUSS HOW TO REDUCE THE RATIO OF STATE-OWNED ENTERPRISE ASSETS Abstract:Asset-liability ratio is a leverage financial management regulation, Lending & investment there and shareholder input should be a proportion, when a listed company is in the face of the funding gap, There are many election Financing methods. This involves problems how to design asset-liability ratio policies of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This is the central issue of this paper. Insight into the mechanism of enterprises policy asset-liability ratio base on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Analysis of asset-liability ratio of china current policy problems and find solutions is the suggest to guide Business operators to develop asset-liability ratio policy. Key words: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Financial management; Economic value added; Asset-liability ratio Policy 一、緒論 1.1 研究背景及意義 1.1.1 研究背景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日益發展和國有企業規模的逐步壯大,國有企業對資金的需求逐漸增大,單純依靠企業內部融資以難以滿足其發展需要,因此必須藉助外部融資來推動企業發展,因此,合理籌劃資金來源及籌資額度成為決定企業經營狀況和持續發展能力的重要因素。 目前,我國國有企業資產負債率相對偏高,各行業制定的資產負債率政策欠合理性,負債過高帶來的財務風險影響我國國有企業的可持續發展,本文從可持續發展的角度來引導企業的資產負債率水平以及負債結構,使我國國有企業制定的資產負債率政策相對合理化。 1.1.2 研究意義 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找出企業在制定資產負債率政策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對於我國企業可持續發展、企業資產負債率政策的制定都有重要意義。有助於企業制定合理資產負債率政策,合理安排企業有限的財務資源;有助於企業制定正確的可持續發展戰略。 1.2 國內外研究現狀 1.2.1 國外研究現狀 國有企業改革是當代世界各國的一個重大實踐問題,而如何降低國有企業資產負債率是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自 70 年代中期的經濟危機之後,西方各國的經濟陷於停滯膨脹的困境,凱恩斯主義對此一籌莫展,於是貨幣主義,供給學派,新自由主義等經濟思想盛行起來,它們主張在宏觀上減少國家干預經濟的同時,發揮市場經濟的調節作用,在微觀上提出政府不幹預企業經濟活動,讓企業自由經營。從 70 年代後期起,英國開始實施私營化的計劃,美國的經濟學家為把減少國家干預,消減企業繁瑣規章制度,作為經濟復興的重要組成部分。Ross(1972)和 Myers, Majluf(1984)將不對稱信息理論引 淮南師范學院2012 屆本科畢業論文 入資金結構分析中,大大豐富了籌資理論的內容。美國學者(Berger,1998)將企業的貸款成本分為兩部分:信息成本和決策成本。本地中小金融機構與本地中小企業之間具有信息對稱優勢,融資的信息成本較低。在深化發展階段,國有企業在社會經濟中的作用越來越重要,對企業的負債、融資的理論研究也有了突破性進展,隨著研究的深入,出現了一些爭議,如Jaynralne 和Wolken(1999)對銀行在企業信貸上的成本優勢假設進行了檢驗,結果於 Berger 結論相反,認為中小銀行成本優勢並不明顯,這也是理論發展到一定階段不可避免的現象。在2003 年,羅伯特·J·希勒認為我們必須重新構建我們的金融體系,使之建立在穩固的理論框架之上,這個框架必須能長期保持穩定,同時,我們也必須依靠其他一些現有的金融機構的幫助,比如銀行,保險和證券,獲得他們的專業支持。 1.2.2 國內研究現狀 鄒欣(1997)認為:我國國企在資產負債方面存在上述問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政府幹預過多、政策失誤、信貸約束軟化、融資渠道單一、社會保障制度不健全、企業和銀行經營管理不善等, 其中關鍵是制度問題。目前制約國企發展的主要障礙是低效益, 而不是高負債,對於國企較高的歷史性負債, 國家首先應針對不同行業、不同企業的特點, 採取相應的處理辦法。國內很多學者如胡顯勇(1998)在《國有企業資產負債率高的成因及對策》中指出現行國有企業普遍都是在計劃經濟條件下,由政府部門通過銀行注入資金成立起來的。並且,計劃經濟條件下,企業的社會行為多於經濟行為,在其生產經營發展過程中,只有少量的積累資金被允許注入企業內部用於擴大再生產。隨著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銀行也隨著金融體制改革的不斷完善,逐步過渡為商業銀行,原來由政府部門通過銀行向企業注入的資金轉為商業銀行向企業提供的借款,銀行變成了企業最大的債權人。由於企業從成立之初就先天不足,在發展過程中又沒有及時積累資金補充,導致國有企業資產負債率高居不下。鄭冰潔(2005)在《我國大型國有企業資本結構現狀及其優化對策》中闡述了我國在長期以來,由於國家的行政干預和所有者行為的不合理,大型國有企業負擔過重,導致盈利水平低,自我積累少。推進國有經濟的布局和結構調整,完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體制是優化大型國有企業資本結構的前提。 隨著對如何降低國有企業資產負債率問題認識越來越深入,專門用來研究的文獻卻很少,尤其是對如何讓降低資產負債率的量化研究更少。目前為止,國內比較系統的研究 如何降低國有企業資產負債率方面的成果尚不多見。對此問題的研究更多的是不同的研究者從各自專業或領域出發,因此本課題的研究有待進一步發展,並且有一定的研究空間。 1.3 研究的基本思路 本文基於可持續發展來引導我國國有企業降低資產負債率,制定出相對合理的資產負債率政策。同時結合資本結構及相關財務比率來具體闡述我國國有企業資本結構特徵及存在的主要問題,對我國國有企業資本結構失衡的體制性原因進行分析。並對我國國有企業高負債經營存在的問題進行探討,並就結合相關案例分析我國國有企業過度負債經營存在的主要問題, 最後,在分析的基礎上就如何降低我國國有企業資產負債率提出幾點建議。 二、我國國有企業資本結構現狀及其成因 2.1 國有企業資本結構現狀 2.1.1 資本結構定義及其相關財務比率分析 資本結構系指長期負債與權益的分配情況。最佳資本結構(圖1)便是使股東財富最大或股價的資本結構,亦即使公司資金成本最小的資本結構。資本結構是指企業各種資本的價值構成及其比例。它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企業的償債和再融資能力,決定企業未來的盈利能力,是企業財務狀況的一項重要指標。合理的融資結構可以降低融資成本,發揮財務杠桿的調節作用,是企業獲得更大的自有資金收益率。 資本結構的相關財務比率包括:股東權益比率、資產負債率、長期負債率、股東權益與固定資產比率。其中,股東權益比率是股東權益與資產總額的比率,反映所有者提供的資本在總資產中的比重,反映企業基本財務結構是否穩定。資產負債比率是負債總額除以資產總額的百分比。反映在總資產中有多大比例是通過借債來籌資的,也是衡量企業在清算時保護債權人利益的程度。長期負債比率是從總體上判斷企業財務狀況的一個指標,它是長期負債與資產總額的比率。股東權益與固定資產比率也是衡量公司財務結構穩定性的一個指標,它是股東權益除以固定資產總額的比率,反映購買固定資產所 淮南師范學院2012 屆本科畢業論文 需要的資金有多大比例是來自於所有者資本。 (圖1)最佳資本結構 2.1.2 我國國有企業資本結構的特徵及存在的問題 從資本結構的角度看,我國國有企業可以分為非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兩類。非上市公司融資渠道單一,既無法進行股權融資,也幾乎沒有債券融資可能,只能通過內部融資和銀行貸款。對上市公司來說,雖然一般都經過改組和改造,資本結構發生了相應的變化,但也未能實現資本結構優化的目標。所以,我國企業資本結構的情況具有很大的特殊性: 首先,內部融資的比例偏小,且其差距有逐年擴大的趨勢,1986 年我國企業內部融資的比例為 32.8%,到 1995 年下降為 21.8%;我國企業在改革以前基本沒有自我資金積累,改革以後有些企業自主財力有所增強,但與其他國家比較,則差別甚大。 其次,企業外源融資中負債額大、比例高。企業在缺乏內源融資能力的情況下,只能嚴重依賴外部的資金供給,而長期以來形成的單一化融資體制,限制了企業從外部融入資金的渠道和方式。目前,我國企業外源融資中負債額大,比率高。但我國上市公司的資本結構負債比率已明顯下降,基本與西方市場經濟國家的情況相近。 再次,外部融資中,以銀行貸款為主的間接融資占絕對主導地位(如下表1),反映在企業資本結構中,就是我國企業,尤其是國有企業的資產負債率普遍偏高,有關資料表明,到 1998 年底,全國 6147 萬家國有及國有控股工業企業的平均資產負債率高達 63.74%,流動負債率為96.5%,短期償債能力持續惡化。據央行1997 年對全國5000 家企業的統計顯示,其平均資產利潤率僅有1.3%,資本利潤率僅有3.4% 。 最後,同是直接融資方式,股票融資的規模遠遠超過債券融資, 即使在我國上市公司的資產負債率普遍偏低的情況下,多數上市公司仍顯示出強烈的股權融資偏好。據統計,1992 年,我國 53 家上市公司的平均負債率為 65.02%,同期股票融資的規模為 94 億元,債券融資的規模為684 億元,到2000 年,我國1088 家上市公司的平均負債率下降到53.49%,其中負債率低於30%的公司就有267 家,同期股票融資的規模上升到2103 億元,債券融資的規模僅有83 億元。 (表1)1991-2000 年我國企業外源融資比例變化 年份 直接融資 間接融資 年份 直接融資 間接融資 1991 7% 93% 1996 6% 94% 1992 13% 87% 1997 10% 90% 1993 18% 82% 1998 8% 92% 1994 18% 92% 1999 13% 87% 1995 6% 94% 2000 28% 72% 通過對我國國有企業的資本結構分析,我們看到我國國有企業的融資有明顯的缺陷,可以總結為以下幾點: 1.負債比率高,國有企業普遍存在高負債率與低利潤率並存的局面,企業嚴重的缺乏自我融資。隨著市場化改革的加深,企業財務清算約束漸趨硬化,過度負債問題愈來愈凸現出來。 2. 國有上市公司的股權融資偏好。由於股權融資的市場負信號效應,國外上市公司一般把它作為最後的融資選擇,而我國上市公司普遍將股權融資作為首選的融資方式。可見,我國企業在進行資本結構的決策時,並沒有充分地考慮其優化問題,而重點考慮的是如何才能獲得資金的問題,關於企業資本結構的科學決策問題,並沒有得到企業的普遍重視。 2.1.3 我國國有企業資本結構失衡的體制性原因分析 通過上面的分析,我們看到,我國國有企業的資本結構出現的每一個問題都有其具體原因,這些現象是我國現有經濟體制在面臨改革和發展中暴露的問題。 (一)政府型融資制度的內在缺陷 我國經濟體制轉軌過程中,由於融資制度發展的體制性因素,我國國有企業、國有 淮南師范學院2012 屆本科畢業論文 銀行和國家財政「三位一體」的政府型融資制度並未得到根本性改變,政府對國有銀行的隱含擔保和企業的預算軟約束成為我國企業融資制度的基本特徵。 在這種融資制度下,國有企業和國有銀行具有產權統一性,二者之間不存在根本的利益沖突和制約關系,銀行信貸的約束力很差。 (二)資本市場的功能性缺陷 我國資本市場建立的初衷是為國有企業融資,促進國有企業的改革和重組。這一最初的功能定位,導致了我國資本市場優化資源配置的功能沒有得到應有的發揮。我國資本市場功能定位的偏差和缺陷,造成了我國上市公司從股市籌集了大量資金,卻未高效的使用這些資金。 (三)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的內在缺陷 我國上市公司強烈的股權融資偏好,其直接原因是股權融資的成本偏低,而深層次的原因則在於企業內部的股權結構不合理, 國有股比重過大而導致公司內部治理結構失衡。我國多數上市公司是經國有企業轉制而來,國有股權在公司股權結構中占絕對比例,是這些公司的普遍特徵。而政府控股的本意在於通過保持國家的控制權來保證國有股權的利益,但國有股權在控制過程中,由於存在多層委託代理關系,從而產生了控制過程中的信息不對稱,進而形成了國有資產所有者主體缺位和代理人(內部人)控制的局面。由於委託人與代理人之間存在著權利與利益的分配關系,代理人顯然不會選擇符合股東利益最大化的行為,而必然選擇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為。 2.2 我國國有企業高負債水平資本結構的形成原因 2.2.1 投資體制和依靠高投入推動經濟增長機制 八十年代以前的計劃經濟體制下,我國國有企業所需基本建設投資由財政部委託建設銀行進行撥款。流動資金中的定額流動部分也由財政部核定定額,直接撥款:季節性和其他原因屬於臨時性需要的流動資金即超定額流動資金由銀行貸款解決。1980 年我國開始將基本建設投資由原來的撥款改為貸款,1983 年7 月起,企業的流動資金也開始由銀行單獨供應和統一管理。然而,企業實現的利潤和提取折舊費大部分上繳財政,以致企業留利水平極低,自我積累甚少。與此同時,我國長期以來依靠增加投入來推動經濟增長的機制,對企業價值的評價,不是看其盈利能力,而是注重其產量、產值,促使國有企業和地方政府幣規模、重產值,不重效益,一心只想將企業做大,在使用銀行貸款時 不考慮資金的盈利率。從短缺經濟時期成長起來的企業,不知道擔心產品的價值實現,認為只要企業能生產,經濟就能發展,而銀行始終處於支持企業生產的從屬地位,企業的需要就成為銀行的職責。 2.2.2 國有企業產權不清,缺乏資金需求和使用約束機制 在資金需求上,沒有建立資金需求和運用機制,過分依靠銀行,擴張慾望強烈,只考慮借款,不考慮還貸能力。盲目舉債上項目,效益低下,市場競爭能力弱。這都是由於國有企業產權不清晰,國有企業沒有真正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財務約束軟化,致使企業負盈不負虧,出現一系列短期行為和盲動效應。國有企業對銀行貸款的歸還率則由 1983 年的 97.6%逐年下降到 19%年的 66.7%(其中包含 31.6%的逾期歸還率),而在征一年的銀行貸款計劃中,國有企業總是銀行貸款傾斜的重點,佔到貸款總額的80%以上。國有企業與國有銀行的最終所有者都是國家,由於產權不清晰,也就等同於自己借自己的錢,因此國有企業特別依賴銀行,也特別敢賴銀行的債。 2.2.3 政企不分、行政干預及政策因素的影響 在經濟體制轉軌的過程中,政府的職能還沒能及時轉變,按市場經濟的原則對國有企業進行管理的機制和手段還沒有及時建立起來,政企不分依然存在,仍然存在行政干預國有企業的人事任免、財務管理、經營策略和勞動用人制度等情況,國有企業仍然是政府的附屬物。自然而然,各級政府為了實現各自的政績目標,也就多方支配銀行貸款。與此同時,地方利益造成的地方保護主義,使得重復投資、重復建設現象十分突出,不僅使真正的重點難以得到保證,而且嚴重違背市場經濟原則,阻礙了整個國民經濟的發展,造成國有工業企業生產能力利用不足的後果。經濟效益十分低下。 2.2.4 國有企業競爭機制尚未形成 國有企業優勝劣汰的機制沒有形成,沒有健全的市場准入出制度和配套的一系列破產、失業、救濟、再就業的保障機制。雖然《破產法》出台了很多年,但由種種條件的限制,使得真正破產清償的企業少而又少。國家既是國有企業經營不善的最後承擔者,又是國有銀行經營不善的最後承擔者,國有企業並不真正擔心破產。 淮南師范學院2012 屆本科畢業論文 2.2.5 稅收體制的影響 我國的稅收是以流轉稅,特別是以企業增值稅為主,制約了國有企業的發展,加重了國有企業的債務負擔。 三、我國國有企業負債經營存在的主要問題 3.1 舉債不適度造成資本結構不合理 舉債適度是指舉債在滿足企業生產經營活動需要的條件下,既不會造成舉債資金閑置而加大債務成本,又不會因為舉債過度而給企業帶來財務風險。只有舉債適度才可能實現用債適度和還債適時。我國國有企業舉債忽視財務失敗的可能。任何企業舉債都必須充分了解經濟周期的影響,在經濟繁榮時期,應增加舉債規模,充分發展,在經濟低迷時期。應適當減少舉債規模。其次,企業舉債應確定行業的影響程度,對於壟斷行業來說,通過舉債擴大生產規模,從而獲取更高的報酬。但對於產品價格極易受市場影響的企業來說,舉債應當慎重。而國企在負債經營開始時往往忽視這兩個關鍵因素。 舉債不重視資金的使用效果,負債經營成功的關鍵在於實現資本增值,因此舉債時必須考慮舉債資金的使用效果。企業舉債時應該認真的選擇舉債資金的投向,也就是說要努力保證負債資金用途的效益化。只有為投向負債經營最需要且能取得最佳經濟效益的項目所進行的舉債才是適度的,才能有效的提高資金使用效率,然而國企往往只有借貸意識,忽略了舉債與資金使用效果之間的關系。 3.2 資金管理效率低下 企業對營運資金的管理水平決定了資金管理效率。營運資產管理不到位,凈現金流不能有效支撐企業經營發展的需要,影響企業資金鏈,對有多家子公司的企業集團來說,資金的管理效率更是影響企業負債率水平的重要因素。企業集團資金佔用和多家子公司佔用資金的矛盾已成為企業集團資金管理中最突出的問題。一方面,證監會為防止大股東及其關聯方佔用上市公司資金,出台了很多規范上市公司資金往來行為的監管辦法,其中,證監會《關於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中規定,「不得以下列方式將資金直接或間接地提供給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使用:1、 有償或無償地拆借公司的資金給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使用;2、通過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向關聯方提供委託貸款。」因此,在整個集團內,上市公司社會信譽好,融資較容易,資金充裕。而集團內一些效益欠佳的單位,融資困難,集團又要以擔保、委託貸款等形式向其提供資金援助。另一方面,各成員企業在理財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滋生謀求自身局部利益最大化的傾向。使得集團總部缺乏對現金的統一管理和籌劃,導致資金分散、閑置,出現內部資金配置不平衡,存、貸兩高等問題。反映在企業集團的合並報表中,就是資產方的貨幣資金項目有上百億存量資金,而負債方卻有大量的銀行貸款,導致了企業集團的資產負債率居高不下。 3.3 融資結構不平衡,負債融資比重較大 負債籌資具有融資速度快,籌資費用低,且債務利息具有抵稅效應等優點,相比 而言,股權融資具有永久性,無到期日,不需歸還,且沒有固定的股利負擔。目前融資手段多樣,可轉換債券、分離交易可轉債、公司債券以及中期票據等債務工具,以及在國外資本市場上採取私募方式籌資,但是除可轉債和分離交易可轉債募、及私募籌集到比重較小的權益資金外,可以說整個集團的資金大部分還是依靠債務融資,而且在債務融資中,直接融資比重較小,更多的是通過銀行的間接債務融資,新增融資進一步推高了整個集團的資產負債率。 3.4 缺乏盈利能力,利潤無法承擔利息 國有企業的盈利能力很差,首先表現在總資產利潤率十分低(見表2),大大低於股份制企業和三資企業。2008 年國有企業的總資產利潤率只相當於股份制企業的8.80%,三資企業9.69% 。 (表2)總資產利潤率 2006 2007 2008 2009 國有企業 1.4% 0.78% 0.72% 0.19% 股份制企業 4.61% 3.52% 3.47% 2.16% 三資企業 3% 2.73% 2.70% 1.96% 國有企業的盈利能力低下,更體現在國有企業息稅前盈利率低於企業實際負擔的利息 淮南師范學院2012 屆本科畢業論文 率,財務杠桿體現的是負效應,即借錢越多,虧的就越多。 3.5 負債經營案例分析 公司背景:上海航空公司於1985 年12 月登記注冊,其中上海市財政投資佔73.89%。2000 年11 月,上海航空有限公司整體變更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為52100 萬元。公司所發行的A 股於2002 年10 月11 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經營范圍:國內航空客貨運輸業務;國際航空客貨運輸業務;旅遊服務;航空代理服務;培訓、廣告業務、賓館、旅遊相關代理等。 經營狀況:上海航空一直以負債經營為主,據財務報表顯示近三年的負債率都在90%左右,這除了反映航空業獨有的飛機租賃經營特點外,亦說明公司初創時期規模比較小, 只有靠地方政府信用舉債經營。 (圖2)近4 年部分財務數據 (圖3)長期負債的構成 近三年的經營狀況 (1)2006 年出現經營性虧損。 (2)2007 年度公司營業收入為123 億元,與上年同期相比增加22.82%,但經濟效益下滑,虧損5 億元。 (3)2008 年度,公司虧損12.49 億元,凈資產總額為142 億元,負債總資產達到138 億元,負債率高達97%, 2008 年月12 月 31 日,公司現金流為11 億元,短期貸款加上長期貸款總額達到75 億元,其中短期貸款為49 億元,面臨巨大還貸壓力。 (4)2009 年9 月30 號,公司虧損1.34 億元。 (圖4)盈利能力分析 3.6 案例分析得出的認識 上航舉債經營失敗的原因: 淮南師范學院2012 屆本科畢業論文 1.巨大的財務風險,降低了自由資金的實際收益率。 2.油價持續增高、上海市場競爭激烈,平均票價低於其他主要城市,這些都造成經營成本太高。由於投資報酬率小於負債利息率,而導致連年的虧損。 3.公司各項資源緊張,尤其飛行員、機務工程人員等人力資源的緊張,嚴重製約了公司經營規模的擴大。 4.盲目擴充機隊規模、擴大航線網路-佔到了市場,但卻丟失了利潤。例如06 年上航引進了3 架新飛機,使上航機隊增擴為48 架,但是經濟效益卻虧損。 負債資金在使用上有著時間、固定利息等因素的限制,給企業帶來了財務風險,加上經營不當,降低了資金的實際收益率,最終導致資不抵債,企業破產。 四、解決我國國有企業過度負債的途徑 4.1 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提高投資報酬率 我國國有企業上市公司融資相對於非上市公司具有更廣闊的融資架道,較容易獲得企業發展需要的資金支持,這只造成我國上市公司資金使用率高的主要原因之一。一是要實行資金集中統一管理,實行統一采購,統一信貸,統一調度資金,集中有限的資金確保重點資金的支付,並且可以節省大量資金加快資金周轉。二是實行資金預算管理,按照生產經營計劃,編制資金收支年計劃,月計劃,嚴格按照資金計劃安排資金支出,從而減少資金閑置、浪費,提高資金的運作效率。三是要加快資金周轉,一方面要加強儲備資金管理,降低庫存佔用;另一方面要加強對應收賬款的管理,堅持款到發貨。對被迫賒銷產生的應收賬款,要進行賬齡分析管理,督促對方付款,以盡快收回貨款。 4.2 合理化資金來源,重視內部融資 從企業可持續發展的角度來看,企業內部融資的意義要遠大於外部融資。企業融資應該「先內後外,先債後股」,而我國國有企業融資模式較為混亂,大舉的負債融資固然可以給企業在抵稅方面帶來利益,並且可以利用財務杠桿的作用來提高權益報酬率。但是,大舉的負債融資會帶來財務風險的增加,由此帶來的直接或間接的破產成本也在 增加。債權人和股東之間的代理沖突也會更加明顯,代理成本隨之增高。因此,企業應當根據行業特點和企業本身的風險承受能力適度負債,而絕非越多越好。企業進行內部融資的實力是否雄厚對企業的可持續增長至關重要,因為: ① 企業自有資金雄厚,有利於企業財務的穩定性,抵禦外部環境變化的能力就越強。 ② 對於企業自有資金,企業管理層有充分的調度權,可以增強企業的財務靈活性。 ③ 可以增強企業籌資的彈性,但企業遇到較好的投資機會而外部融資較為困難時,企業可以充分運用內部資金抓住市場機遇。所以,內部融資應當成為企業融資的首選。 4.3 加強債務約束和保障機制 第一,大力發展債券市場,從政策、法規、制度上為企業利用債券融資創造一個良好和寬松的環境,鼓勵企業合理負債經營,應擴大企業發行債券額度,逐步取消額度管理。第二,結合企業產品銷售狀況,資產結構和利率狀況,合理確立流動負債水平。第三,應建立償債基金,為確保在長期債務到期前具有足夠的償還能力,降低破產風險,企業應根據長期債務的到期時間和債務額按期提取償債基金。償債基金可存入銀行,也可根據長期債務的期限均勻地用於風險較小的證券投資,從而增強這部分債務的償還能力。 4.4 加強內部管理,轉換經營機制,提高盈利能力 從我國目前的情況看,政府不可能滿足所有企業的資金需求,企業要降低資產負債率,除了吸收其它渠道資金之外,最為關鍵的是要加強內部管理,具備一定水平的盈利能力,這樣才有自我積累的可能性。無論是資產重組也好,債轉股也好,都只是解決企業資產負債率過高的權宜之計,從根本上說,只有將國有企業作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推向市場,在充分競爭的資本市場上完成本企業資本結構的優化。因此,必須進一步轉換企業經營機制,強化企業管理者的市場意識,切實搞好經營管理,同時,企業應通過管理創新、合理配置資產
Ⅷ 中國經濟杠桿率處於穩定狀態嗎
據報道,隨著去杠桿進程的推進,我國總體杠桿率雖然保持基本穩定,但國有企業版杠桿率權和地方政府債務依然是當前我國最突出的債務問題和去杠桿工作的重點領域。
據悉在剛剛過去的2017年央企、國企去杠桿確實已取得積極成效。數據顯示,2017年國企資產負債率為65.7%,相比上一年下降0.4個百分點。而規模以上工業企業資產負債率為55.5%,相比上一年下降0.3個百分點。
目前國資委已制定了中央企業降杠桿、減負債、控風險的指導意見,並明確到2020年前中央企業的平均資產負債率要再下降2個百分點。
Ⅸ 如何享受八大降杠桿稅收支持政策
一、企業符合稅法規定條件的股權(資產)收購、合並、債務重組等重組行為,可按稅法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遞延納稅優惠政策。
具體政策鏈接:
1、財稅[2009]59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
第五條規定:企業重組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
(二)被收購、合並或分立部分的資產或股權比例符合本通知規定的比例。
(三)企業重組後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
(四)重組交易對價中涉及股權支付金額符合本通知規定比例。
(五)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後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符合上述第五條規定條件的,交易各方對其交易中的股權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規定進行特殊性稅務處理:
(一)企業債務重組確認的應納稅所得額占該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50%以上,可以在5個納稅年度的期間內,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發生債權轉股權業務,對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兩項業務暫不確認有關債務清償所得或損失,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以原債權的計稅基礎確定。企業的其他相關所得稅事項保持不變。
(二)股權收購,收購企業購買的股權不低於被收購企業全部股權的75%,且收購企業在該股權收購發生時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於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處理:
1.被收購企業的股東取得收購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收購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2.收購企業取得被收購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收購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3.收購企業、被收購企業的原有各項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和其他相關所得稅事項保持不變。
(三)資產收購,受讓企業收購的資產不低於轉讓企業全部資產的75%,且受讓企業在該資產收購發生時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於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處理:
1.轉讓企業取得受讓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轉讓資產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2.受讓企業取得轉讓企業資產的計稅基礎,以被轉讓資產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四)企業合並,企業股東在該企業合並發生時取得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於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對價的企業合並,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處理:
1.合並企業接受被合並企業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以被合並企業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2.被合並企業合並前的相關所得稅事項由合並企業承繼。
3.可由合並企業彌補的被合並企業虧損的限額=被合並企業凈資產公允價值×截至合並業務發生當年年末國家發行的最長期限的國債利率。
4.被合並企業股東取得合並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其原持有的被合並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確定。
(五)企業分立,被分立企業所有股東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業的股權,分立企業和被分立企業均不改變原來的實質經營活動,且被分立企業股東在該企業分立發生時取得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於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處理:
1.分立企業接受被分立企業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以被分立企業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2.被分立企業已分立出去資產相應的所得稅事項由分立企業承繼。
3.被分立企業未超過法定彌補期限的虧損額可按分立資產佔全部資產的比例進行分配,由分立企業繼續彌補。
4.被分立企業的股東取得分立企業的股權(以下簡稱「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棄原持有的被分立企業的股權(以下簡稱「舊股」),「新股」的計稅基礎應以放棄「舊股」的計稅基礎確定。如不需放棄「舊股」,則其取得「新股」的計稅基礎可從以下兩種方法中選擇確定:直接將「新股」的計稅基礎確定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業分立出去的凈資產占被分立企業全部凈資產的比例先調減原持有的「舊股」的計稅基礎,再將調減的計稅基礎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優化企業兼並重組市場環境的意見》(國發〔2014〕14號),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在財稅[2014]109號中對企業重組中涉及的股權收購、資產收購和股權、資產劃轉涉及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條件作了進一步的放寬。
2、財稅[2014]109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企業重組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具體規定:
(1)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第六條第(二)項中有關「股權收購,收購企業購買的股權不低於被收購企業全部股權的75%」規定調整為「股權收購,收購企業購買的股權不低於被收購企業全部股權的50%」。
(2)將財稅〔2009〕59號文件第六條第(三)項中有關「資產收購,受讓企業收購的資產不低於轉讓企業全部資產的75%」規定調整為「資產收購,受讓企業收購的資產不低於轉讓企業全部資產的50%」
(3)對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業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按賬面凈值劃轉股權或資產,凡具有合理商業目的、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股權或資產劃轉後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被劃轉股權或資產原來實質性經營活動,且劃出方企業和劃入方企業均未在會計上確認損益的,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進行特殊性稅務處理:
1、劃出方企業和劃入方企業均不確認所得。
2、劃入方企業取得被劃轉股權或資產的計稅基礎,以被劃轉股權或資產的原賬面凈值確定。
3、劃入方企業取得的被劃轉資產,應按其原賬面凈值計算折舊扣除。
特別提醒:上述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備案要求應該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8號執行,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企業重組所得稅特殊性稅務處理申報資料。
二、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可按規定享受5年內分期繳納企業所得稅政策。
具體政策鏈接:
財稅[2014]116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具體規定:
(1)居民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可在不超過5年期限內,分期均勻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2)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應對非貨幣性資產進行評估並按評估後的公允價值扣除計稅基礎後的余額,計算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應於投資協議生效並辦理股權登記手續時,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的實現。
(3)企業在對外投資5年內轉讓上述股權或投資收回的,應停止執行遞延納稅政策,並就遞延期內尚未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在轉讓股權或投資收回當年的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時,一次性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可按本通知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將股權的計稅基礎一次調整到位。
企業在對外投資5年內注銷的,應停止執行遞延納稅政策,並就遞延期內尚未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在注銷當年的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時,一次性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特別提醒:對於非貨幣資產投資,如果企業是用技術成果投資入股的,可以按照財稅[2016]101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規定享受更優惠的政策,即企業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到境內居民企業,被投資企業支付的對價全部為股票(權)的,可選擇適用遞延納稅優惠政策。
選擇技術成果投資入股遞延納稅政策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投資入股當期可暫不納稅,允許遞延至轉讓股權時,按股權轉讓收入減去技術成果原值和合理稅費後的差額計算繳納所得稅。
上述技術成果指專利技術含(國防專利)、計算機軟體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權、生物醫葯新品種,以及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技術成果。
三、企業破產、注銷,清算企業所得稅時,可按規定在稅前扣除有關清算費用及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
具體政策鏈接:
財稅[2009]60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具體規定:
四、企業的全部資產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減除資產的計稅基礎、清算費用、相關稅費,加上債務清償損益等後的余額,為清算所得。
企業應將整個清算期作為一個獨立的納稅年度計算清算所得。
此次下發的財稅[2016]125號,更加清晰的明確了清算所得的計算是:被清算企業的全部資產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減除資產的計稅基礎、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相關稅費,加上債務清償損益等。
四、企業符合稅法規定條件的債權損失可按規定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具體政策鏈接: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具體規定:
第二十二條 企業應收及預付款項壞賬損失應依據以下相關證據材料確認:
(一)相關事項合同、協議或說明;
(二)屬於債務人破產清算的,應有人民法院的破產、清算公告;
(三)屬於訴訟案件的,應出具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或裁決書或仲裁機構的仲裁書,或者被法院裁定終(中)止執行的法律文書;
(四)屬於債務人停止營業的,應有工商部門注銷、吊銷營業執照證明;
(五)屬於債務人死亡、失蹤的,應有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對債務人個人的死亡、失蹤證明;
(六)屬於債務重組的,應有債務重組協議及其債務人重組收益納稅情況說明;
(七)屬於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而無法收回的,應有債務人受災情況說明以及放棄債權申明。
第二十三條企業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在會計上已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並出具專項報告。
第二十四條企業逾期一年以上,單筆數額不超過五萬或者不超過企業年度收入總額萬分之一的應收款項,會計上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並出具專項報告。
第四十條企業債權投資損失應依據投資的原始憑證、合同或協議、會計核算資料等相關證據材料確認。下列情況債權投資損失的,還應出具相關證據材料:
(一)債務人或擔保人依法被宣告破產、關閉、被解散或撤銷、被吊銷營業執照、失蹤或者死亡等,應出具資產清償證明或者遺產清償證明。無法出具資產清償證明或者遺產清償證明,且上述事項超過三年以上的,或債權投資(包括信用卡透支和助學貸款)余額在三百萬元以下的,應出具對應的債務人和擔保人破產、關閉、解散證明、撤銷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證明或查詢證明以及追索記錄等(包括司法追索、電話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門追索等原始記錄);
(二)債務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企業對其資產進行清償和對擔保人進行追償後,未能收回的債權,應出具債務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證明、保險賠償證明、資產清償證明等;
(三)債務人因承擔法律責任,其資產不足歸還所借債務,又無其他債務承擔者的,應出具法院裁定證明和資產清償證明;
(四)債務人和擔保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企業提出訴訟或仲裁的,經人民法院對債務人和擔保人強制執行,債務人和擔保人均無資產可執行,人民法院裁定終結或終止(中止)執行的,應出具人民法院裁定文書;
(五)債務人和擔保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企業提出訴訟後被駁回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的,或經仲裁機構裁決免除(或部分免除)債務人責任,經追償後無法收回的債權,應提交法院駁回起訴的證明,或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證明,或仲裁機構裁決免除債務人責任的文書;
(六)經國務院專案批准核銷的債權,應提供國務院批准文件或經國務院同意後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文件。
五、金融企業按照規定提取的貸款損失准備金,符合稅法規定的,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具體政策鏈接:
1、財稅[2015]3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具體規定:
(1)金融企業根據《貸款風險分類指引》(銀監發[2007]54號),對其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進行風險分類後,按照以下比例計提的貸款損失准備金,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一)關注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
(二)次級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5%;
(三)可疑類貸款,計提比例為50%;
(四)損失類貸款,計提比例為100%
(2)金融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應先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不足沖減部分可據實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上述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執行。
2、財稅[2015]9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通知》
(1)准予稅前提取貸款損失准備金的貸款資產范圍包括:
(一)貸款(含抵押、質押、擔保等貸款);
(二)銀行卡透支、貼現、信用墊款(含銀行承兌匯票墊款、信用證墊款、擔保墊款等)、進出口押匯、同業拆出、應收融資租賃款等各項具有貸款特徵的風險資產;
(三)由金融企業轉貸並承擔對外還款責任的國外貸款,包括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買方信貸、外國政府貸款、日本國際協力銀行不附條件貸款和外國政府混合貸款等資產。
(2)金融企業准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計算公式如下:
准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貸款損失准備金的貸款資產余額×1%-截至上年末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的余額。
金融企業按上述公式計算的數額如為負數,應當相應調增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3)金融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貸款損失,應先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不足沖減部分可據實在計算當年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上述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執行。
六、在企業重組過程中,企業通過合並、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並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其中涉及的貨物、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符合規定的,不徵收增值稅。
具體政策鏈接:
財稅[2016]36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附件2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
(二)不徵收增值稅項目
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並、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並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
上述規定實際是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1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優惠政策的延續。
七、企業重組改制涉及的土地增值稅、契稅、印花稅,符合規定的,可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具體政策鏈接:
1、財稅[2015]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的通知》具體規定:
(1)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非公司制企業整體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體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對改建前的企業將國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變更到改建後的企業,暫不征土地增值稅。本通知所稱整體改建是指不改變原企業的投資主體,並承繼原企業權利、義務的行為。
(2)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合並為一個企業,且原企業投資主體存續的,對原企業將國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變更到合並後的企業,暫不征土地增值稅。
(3)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企業分設為兩個或兩個以上與原企業投資主體相同的企業,對原企業將國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變更到分立後的企業,暫不征土地增值稅。
(4)單位、個人在改制重組時以國有土地、房屋進行投資,對其將國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變更到被投資的企業,暫不征土地增值稅。
(5)上述優惠執行期限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特別提醒:上述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不適用於房地產開發企業。
2、財稅[2015]37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支持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具體規定:
(1)企業改制
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有關規定整體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業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原企業投資主體存續並在改制(變更)後的公司中所持股權(股份)比例超過75%,且改制(變更)後公司承繼原企業權利、義務的,對改制(變更)後公司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
(2)事業單位改制
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改制為企業,原投資主體存續並在改制後企業中出資(股權、股份)比例超過50%的,對改制後企業承受原事業單位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
(3)公司合並
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合並為一個公司,且原投資主體存續的,對合並後公司承受原合並各方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
(4)公司分立
公司依照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分立為兩個或兩個以上與原公司投資主體相同的公司,對分立後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
(5)企業破產
企業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實施破產,債權人(包括破產企業職工)承受破產企業抵償債務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對非債權人承受破產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妥善安置原企業全部職工,與原企業全部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於三年的勞動用工合同的,對其承受所購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與原企業超過30%的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於三年的勞動用工合同的,減半徵收契稅。
(6)資產劃轉
對承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按規定進行行政性調整、劃轉國有土地、房屋權屬的單位,免徵契稅。
同一投資主體內部所屬企業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劃轉,包括母公司與其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公司所屬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自然人與其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一人有限公司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劃轉,免徵契稅。
(7)債權轉股權
經國務院批准實施債權轉股權的企業,對債權轉股權後新設立的公司承受原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
(8)劃撥用地出讓或作價出資
以出讓方式或國家作價出資(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組企業、事業單位劃撥用地的,不屬上述規定的免稅范圍,對承受方應按規定徵收契稅。
(9)公司股權(股份)轉讓
在股權(股份)轉讓中,單位、個人承受公司股權(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權屬不發生轉移,不徵收契稅。
(10)上述優惠政策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執行。
特別提醒:所稱投資主體存續,是指原企業、事業單位的出資人必須存在於改制重組後的企業,出資人的出資比例可以發生變動;投資主體相同,是指公司分立前後出資人不發生變動,出資人的出資比例可以發生變動。
3、財稅[2003]183號《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改制過程中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具體規定:
(1)實行公司制改造的企業在改制過程中成立的新企業(重新辦理法人登記的),其新啟用的資金賬簿記載的資金或因企業建立資本紐帶關系而增加的資金,凡原已貼花的部分可不再貼花,未貼花的部分和以後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
(2)以合並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業,其新啟用的資金賬簿記載的資金,凡原已貼花的部分可不再貼花,未貼花的部分和以後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合並包括吸收合並和新設合並。分立包括存續分立和新設分立。
(3)企業改制前簽訂但尚未履行完的各類應稅合同,改制後需要變更執行主體的,對僅改變執行主體、其餘條款未作變動且改制前已貼花的,不再貼花。
(4)企業因改制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予貼花。
八、符合信貸資產證券化政策條件的納稅人,可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具體政策鏈接:
財稅[2006]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信貸資產證券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具體規定:
1、關於印花稅政策問題
(1)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發起機構將實施資產證券化的信貸資產信託予受託機構時,雙方簽訂的信託合同暫不徵收印花稅。
(2)受託機構委託貸款服務機構管理信貸資產時,雙方簽訂的委託管理合同暫不徵收印花稅。
(3)發起機構、受託機構在信貸資產證券化過程中,與資金保管機構、證券登記託管機構以及其他為證券化交易提供服務的機構簽訂的其他應稅合同,暫免徵收發起機構、受託機構應繳納的印花稅。
(4)受託機構發售信貸資產支持證券以及投資者買賣信貸資產支持證券暫免徵收印花稅。
(5)發起機構、受託機構因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而專門設立的資金賬簿暫免徵收印花稅。
2、關於所得稅政策問題
(1)發起機構轉讓信貸資產取得的收益應按企業所得稅的政策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轉讓信貸資產所發生的損失可按企業所得稅的政策規定扣除。
(2)對信託項目收益在取得當年向資產支持證券的機構投資者分配的部分,在信託環節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在取得當年未向機構投資者分配的部分,在信託環節由受託機構按企業所得稅的政策規定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在信託環節已經完稅的信託項目收益,再分配給機構投資者時,對機構投資者按現行有關取得稅後收益的企業所得稅政策規定處理。
特別提醒:營改增前,對非金融機構投資者買賣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取得的差價收入,不徵收營業稅。營改增後,對此沒有明確是否徵收增值稅。
「財稅[2006]5號文」僅對信貸資產證券化有效,而對與企業其他資產證券化原則上並不適用。因此,從政策方面有待於對企業資產證券化產品出台相關稅收政策以明確稅收處理。尤其不動產資產證券化涉及的土地增值稅,更需要有相關政策明確能否享受稅收優惠。
Ⅹ 2018年6月底國有企業資產負債率為多少
2018年8月16日報道,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金融司司長陳洪宛16日表示,根據統計,到今年6月底,全部國有企業資產負債率64.9%,分別較年初和去年同期下降0.7和0.6個百分點。通過降低國有企業的資產負債率,有效遏制了部分低效國有企業負債沖動和規模沖動,推動信貸資源向更有效率的企業流動。
二是通過依法破產等方式推動低效無效企業退出市場。相關市場主體在通過市場化法治化債轉股篩選出「好蘋果」的同時,也可把「僵屍企業」等「爛蘋果」挑出來,發展改革委會同高法院相關單位積極通過依法破產的方式出清這些「僵屍企業」,盡快去除壞杠桿,盤活存量資金資源,優化資金配置效率。
陳洪宛指出,近年來,這項工作不斷地加大力度,突出表現在我國企業的破產審判量不斷增大,企業破產立案和審結數量不斷上升。截至目前,全國破產案件審判庭已經達到97個,從2015年到2017年對比來看,破產案件的立案數量分別是3568件、4081件和10195件。審結案件分別為2418件、3373件、5712件,數量是逐年大幅上升。今年上半年,我國企業的破產立案和審結數量又分別達到了6392件和3311件,較去年同期繼續大幅增長。近半年來,各部門和各地方正按照中央統一部署,繼續全力做好「僵屍企業」的摸排,加大通過依法破產等方式處置的力度。
三是扎實推進國有企業降杠桿工作。針對國有企業資產負債率持續相對較高的問題,今年以來,除按照《國務院關於積極穩妥降低企業杠桿率的意見》既定要求推動國有企業降杠桿之外,按照中央統一部署,專門研究起草了《關於國有企業資產負債約束的指導意見》,這個意見為降低國有企業杠桿率提供了文件基礎。《意見》已經5月11號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審議通過,針對杠桿率偏高的國有企業,分行業設定資產負債率的預警線和重點監管線,通過考核引導、聯合授信,加強財務真實性管理等措施,進一步強化外部約束,推動國有企業通過市場化債轉股等方式降杠桿。截至目前,國有企業降杠桿工作已經取得穩步進展。